基于营销4Ps组合的纳税筹划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组合论文,纳税筹划论文,Ps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纳税筹划活动体现在企业活动的各个职能方面,贯穿于企业经营活动的全过程,企业的营销活动便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营销部门进行不同的营销组合决策时,可以根据税收政策的差异性和倾向性,选择最优的营销组合,合理减少税负,从而降低企业的运营成本,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一、营销4Ps组合的纳税筹划空间分析
传统4Ps营销理论是1960年由美国密执根大学教授J.麦卡锡(Mecarthy)提出的,他指出市场营销中的4个关键组合因素:产品(Product)、价格(Price)、渠道(Place)、促销(Promotion)。麦卡锡认为企业关键是要生产出质优的产品,制定适当的价格,通过对中间商的控制和促销活动,以使产品畅销,使企业走向成功。下面就营销4Ps组合的各个方面进行纳税筹划的分析。
(一)产品(Product)
由于市场需求的不断变化,产品的生产者——企业也就不能单纯依靠现有产品求得生存和发展,而必须顺应市场的变化,开发出适销对路的新产品。新产品研究与开发(R&D)费用可以作为纳税筹划的一个主要对象。根据现行企业税法规定:技术开发费用可以计入企业的管理费用,在税前据实全额扣除。同时为了鼓励企业进行技术开发还规定,盈利工业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所实际发生的费用比上一年度实际发生额增长幅度在10%以上的,除按规定据实列支外,可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因此其中10%的增长额就为纳税筹划提供了较大的空间。
(二)定价(Pricing)
与企业正常营销活动中将产品推向市场的外部定价不同,在这里仅仅从纳税筹划的角度来讨论企业的内部转移定价。所谓转让定价(TransferPricing)是指公司集团内部机构或关联企业之间相互提供产品、劳务或财产而进行的内部交易作价,通过转让定价确定的价格称为转让价格。关联企业之间由于在资金和管理上只有特殊的关系,所以它们之间进行交易并不一定完全采取市场价格,因而关联企业之间可以通过转让定价来转移利润,尤其是当关联企业之间适用的所得税率存在差异时,利用转让定价向适用税率低的关联企业转移利润就成为企业纳税筹划的一个重要方法。
(三)促销(Promotion)
促销活动实际是指卖方向消费者或用户传递产品信息的一系列说服、宣传活动,主要有销售促进、广告、人员推销、公共关系等。企业采取不同促销活动所采用的纳税筹划方式亦有所不同。
1.销售促进方式的选择。目前主要的销售促进方式包括以下几种:以旧换新、商品打折销售、购买返现金、购物赠送小商品、购物赠送非兑现礼金券、店内卡优惠。在实际的促销税务筹划中,各种方法按从优到劣排列为商品打折销售(九折)>店内卡优惠>以旧换新(旧品折价100元),赠送礼金券(价值100元礼金券)>购物赠送小商品(小商品价值100元)>购买返现金(满1000返100元)。
2.广告费用的纳税筹划。广告费用是企业的经营成本费用,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纳税人每一年发生的广告费用支出,除了特殊行业另有规定外,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2%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而业务宣传费扣除比例为5‰。由于两种费用具有可替代性,因此可以将业务宣传费超支部分转化为广告费支出,以减少税收成本支出。
3.公共关系活动的纳税筹划。企业的公共关系活动是企业将产品营销与社会问题或公益事业相结合,在资助、捐助其发展的同时,达到提升企业社会形象、扩大销售额、增加利润的一种营销活动。我国现行税法对准予所得税前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有关捐赠对象的限制性规定为: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为可以在所得税前按规定列支的公益救济性捐赠;除此以外的捐赠作为非公益救济性捐赠,不得在所得税前列支,而应由税后利润承担。而扣除比例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从1.5%、3%、10%至全额不等。
4.销售费用的纳税筹划。企业为了扩大销售量而求得生存和发展,需要支付数额较大的销售费用,而根据现行税法规定,销售费用一部分为据实扣除项目,另一部分为按标准限额扣除的项目。企业如果能合理地划分两类扣除项目,用好限额扣除的政策,使原来只能在企业所得税后列支的销售费用转化为税前扣除费用,否则,税前列支项目可能成为税后列支项目。现行税法同时还规定,在扣除标准内的销售费用作为期间费用可当期扣除,产品成本只能将本期已销售部分的成本转出扣除,未售出部分待以后年度销售时再确认扣除。对于这样的支出,计入销售费用,当年可以税前扣除。企业部分所得税的纳税时间就会后滞,这样就为企业创造了纳税时间性差异,此时企业相当于拥有了一笔无息贷款。
(四)渠道(Place)
企业拥有配送中心负责销售及配送服务时,由于配送中心不是单独的法人组织,其运输服务收入与货物的销售额混杂在一起,将与销售额一并缴纳增值税。若将配送中心分离为独立的法人企业,其经营范围为对外承揽运输业务,则公司的混合销售业务中的送货服务适用3%的营业税。具体操作为将原来价款分解为贷款及运输费两个部分,在交易时与客户同时签订两份合同,就可以将运输业务中适用17%的增值税率降为3%的营业税率,合理降低了税负。
二、营销活动纳税筹划案例分析
A公司是一家主营产品m的工业企业,拥有自己的配送中心与渠道,多年来业绩良好。产品m有两道工序,第一道工序完成后单位生产成本300元,单位期间费用200元,第二道工序完成后单位生产成本500元,单位期间费用40元,均在A公司本部完成。A公司为一般纳税人,适用所得税率33%。本年A公司销售收入3000万元,应纳税所得300万元。A公司对产品m从4Ps角度出发设计以下营销计划。
(一)产品(product)(新产品研发)
A公司通过发掘市场潜在需求决定开发m产品的更新换代产品,预计3年可以完成。总投资额210万元,进度平均分布,计划每年投资70万元。则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为300万元,第一年应交所得税:(300-70×50%)×33%=87.45万元:第二年应交所得税:300×33%=99万元;第三年应交所得税:300×33%=99万元,三年合计285.45万元。经纳税筹划后,可以不影响研发进度的情况下,企业将研发费用按第一年60万、第二年70万、第三年80万进行分配,则第一年应交所得税:(300-60×50%)×33%=89.1万元;第二年应交所得税:(300-70×50%)×33%=87.45万元;第三年应交所得税:(300-80×50%)×33%=85.5万元:三年合计262.3万元,共节税23.1万元。(未考虑资金的时间价值)
(二)定价(pricing)(转移定价)
A公司经过市场调研,发现其产品m的客户主要在深圳地区,而且客户希望产品m能够按需定制,考虑到成本、竞争等多方面因素,A公司将产品定价在800元。那么A公司正常情况下每件产品应缴纳所得税额为85.8元。经纳税筹划后,A公司在高新开发区等享受税收优惠的地区成立一家公司C,将第二道:工序转移到C公司(适用所得税率15%),这样可以在第二道工序满足客户订购需求,并且A公司每件产品应缴所得税(400-300-20)×33%=26.4元,C公司应缴(800-400-200-20)×19%=27元,每件产品节税32.4元。
(三)促销(promotion)
1.销售促进。A企业采取购买产品返还现金的方式促销产品m。产品单价1000元,单件成本为600元,每件返现100元,经计算应纳增值税58.11元,所得税84.05元,代扣个人所得税20元,且企业利润减少100元。经纳税筹划后,A企业决定采用产品折扣的方式促销,每件原价1000元的产品900元出售并同时开出销售额为900元的支票。每件应纳增值税58.11元,所得税99元,每件产品节税14元。
2.广告及宣传费用。A企业为了提高产品m的知名度,决定在报刊及电台等媒体上刊登广告,并且在目标顾客集中的区域进行大规模宣传。企业计划账面列支广告费55万元(税法允许扣除60万),宣传费用20万(税法允许扣除15万)。宣传费用超过限额部分共5万元,需纳税1.65万元。经纳税筹划后A企业将超支的5万元宣传费用通过做广告转化为广告费用支出,可节税1.65万元。
3.公共关系。A公司为了提高公司在大学生中的高科技公司形象,培养潜在用户并吸引人才进入公司,向某非关联高校科普基地捐款40万元。按国家规定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以内的部分,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应纳税(40-30)×33%=3.3万元。经纳税筹划和调研后决定向此高校赞助研究开发新技术所发生的研究经费40万元。按税法规定可在当年应纳税所得中全额扣除,节税3.3万元。
4.收款方式。A公司本年发生业务4笔,共计4000万元,产品全部发出。其中2笔业务共计2400万元,货款两清。一笔业务600万元,2年后一次结清;另一笔1年后付500万元,1年半后付300万元,余款200万元2年后结清。企业采取直接收款方式计提销项税,销项税额581.20万元。经纳税筹划后,对于未收到的2笔应收账款,企业在货款结算中分别采用赊销和分期收款的结算方式,就能达到延缓纳税的目的。延迟730天缴纳的税款为116.24万元,延迟548天缴纳的税款为43.59万元,延迟365天缴纳的税款为72.65万元。这就为企业节约了大量的流动资金,减少银行利息支出近10万元。
(四)渠道(place)
A公司决定自己分销产品m,成立专门的配送部门。预计一年完成销售额3000万元,其中货物销售额2700万元,运输业务300万元按17%增值税征收,纳税51万元。经纳税筹划后,A公司将配送中心分离成为一个独立的法人企业,则300万元的运输业务适用于3%的营业税率,纳税额为9万元,节税42万元。
通过上文案例分析,我们发现营销部门对于日常的营销活动进行纳税筹划和不进行纳税筹划效果差异明显。营销部门通过纳税筹划,可以合理避税,降低税负支出,增加企业税后利润,从而提高了企业的经营绩效。
由于我国的税制比较复杂,税负支出的范围大,企业进行纳税筹划的空间也比较广阔,因此通过合理的纳税筹划,企业可以在营销活动中大大减少税负负担,获得成本上的竞争优势,有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企业的纳税筹划活动是一种全程性活动,贯穿于营销活动的各个方面;同时纳税筹划还是一项超前性和合作性的活动,需要营销部门和财务部门的事先协商和筹划。本文仅分析了一部分营销活动中的纳税筹划事项,还有一些方面并未涉及,以此作为抛砖引玉之用,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可以根据自身实际设计出更为有效的纳税筹划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