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民主社会主义的伦理国家观,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伦理论文,民主论文,国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民主社会主义的伦理国家观,概括起来,其主要内容有:
(1)现存资本主义国家是人民的“权利共同体”。它在民主、法治和社会福利方面的政策措施,体现了社会民主党的“自由、公正、相助”三项基本价值,是以反映它是代表全体人民“普遍利益”的“自由民主的法治国家”。
(2)“人的生命、尊严和良心是高于国家之上的。”①社会党人认为,人的尊严是其行动的出发点和目的,是每个人有权要求符合人类尊严的生活条件的根据,同时每个人也有责任使所有的人能够过符合人类尊严的生活。为此,他们要求对国家的权利进行限制,使之不能超越“人的生命、尊严和良心”。德国社会民主党新的纲领草案(1986年)宣称:“我们的政治目的是实现人的权利。任何时候都不允许使人成为国家或权力集团用来达到自己目的的手段。”英国工党则在其目标中宣称:工党主张个人的幸福自由,而反对国家荣誉至上;主张保护所有公民免于遭受来自国家等的威胁。声称英国工党不相信国家有权侵犯个人自由。
(3)“使国家人性化”。面对垄断资产阶级利益集团控制国家的事实,一些国家的社会民主党承认:国家并不是中立的机构,并不是凌驾于一切社会利益之上的权力机关。经济上强大的集团始终利用国家机构在损害多数人和共同幸福的基础上实现自己的特殊利益。迄今仍然没有一个地区在社会生活中业已实现在现存的各种关系中可能实现的自由、公正和相助的尺度。即使在“自由民主的法制国家中”,权威的非人道的观点和行为在其中仍起着作用。因此它们提出必须用人与人之间的互助和协作关系,来代替建立在经济势力和官僚主义势力基础上的对人的统治。“使国家人性化,而不是使人国家化”。
民主社会主义的伦理国家观亦称为伦理社会主义国家观。人所共知,这是从新康德主义那里贩来的陈货。它涉及的内容较多,但集中反映了“对抽象的人的崇拜。”②从理论上看,这里有两个相关联的问题需要回答。其一,社会主义究竟是不是以抽象的人为中心的制度,或非阶级的人道的制度。其二,社会主义国家能否是非阶级的人的“权利共同体”。
关于第一个问题:马克思主义认为,任何现实的个人都是属于一定的社会形式,处于一定的社会结构中。换句话说,人只是作为社会关系的总和才成为现实的、具体的人。这是人的最普遍的本质。人的许多方面的具体特征,如意识和自觉性、生产劳动、社会交换、语言符号和文化生活等,都在一定层次和方面反映了人类的特殊本质,但是这些方面都同人的社会性相联系。纯粹作为自然生命的人不是现实的人。马克思说:“‘特殊的人格’的本质不是人的胡子、血液、抽象的肉体的本性,而是人的社会物质”。社会的人在阶级社会里都以阶级划分,归属于一定的阶级。人性、人权也因阶级而异,抽象的、超阶级的人性、人权根本不存在。迄今为止,实践中的社会主义社会,社会生产力发展的程度,还远远没有达到使社会成员在对生产资料的关系上已经没有什么差别的程度。社会主义社会仍然是一个有阶级和阶级差别的社会、阶级斗争也还在一定范围内存在。因此,任何个人都不是超阶级的或非阶级的。邓小平同志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讲话中指出:“我们反对把阶级斗争扩大化,不认为党内有一个资产阶级,也不认为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在确已消灭了剥削阶级和剥削条件之后还会产生一个资产阶级或其他剥削阶级。但是我们看到,在社会主义社会,仍然有反革命分子,有敌特分子,有各种破坏社会主义秩序的刑事犯罪分子和其他坏分子,有贪污盗窃、投机倒把的新剥削分子,并且这种现象在长时期不可能完全消灭。同他们的斗争不同于过去历史上的阶级对阶级的斗争(他们不可能形成一个公开完整的阶级),但仍然是一种特殊形式的阶级斗争,或者说是历史上的阶级斗争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的特殊形式的遗留。”
④根据邓小平同志的思想,《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对于社会主义时期的阶级斗争作了更进一步的概括:“在剥削阶级作为阶级消灭以后,阶级斗争已经不是主要矛盾。由于国内的因素和国际的影响、阶级斗争还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在某种条件下还有可能激化。”这些论断既是对我国社会主义社会阶级和阶级斗争客观状况的完整表述,也是对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历史经验的科学总结,具有普遍意义。而且在现实社会阶级关系中,就是在人民内部,由于各阶级的经济地位不同,它们在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也不同。工人阶级是社会主义的领导阶级和主导力量。农民是社会主义建设的基本依靠力量,在社会主义历史现代化建设中,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但它与工人阶级相比,二者在对生产资料占有方式、生产条件和生产效率、劳动报酬和生活水平、文化水平和思想觉悟等方面,又还有许多差别。社会主义时期的知识分子,绝大部分已经是工人阶级的一部分,同广大工人、农民一样,是建设社会主义的基本依靠力量,但是知识分子在社会分工上,劳动方式上仍然有其自身的特点。这说明,在社会主义里根本不存在仅仅有生命存在而不隶属于一定社会阶级关系的个人。这里有一个观察社会现象的方法论问题。马克思曾在批判阿·瓦格纳的时候指出:“我们的Vir obscurus(蠢汉──引者注)甚至没有看出我的这种不是从人出发,而是从一定的社会经济时期出发的分析方法。”⑤仍然适用于社会主义社会。民主社会主义者撇开人的社会物质关系和具体历史条件,把不同社会制度、不同阶级的人,不管是统治者、剥削者还是诈骗犯罪分子,不分青红皂白地一概混同,淹浸在“人”这个抽象的概念中,然后又以自由、人的尊严、正义、团结等这些超社会关系的、抽象的、永恒的人生作为社会主义的中心和出发点,去衡量实践中的社会主义中的社会现象,看是否符合其基本价值目标,这无疑是费尔巴哈早就主张的论点:“凡是与人相适合、相适应的东西,便是善的;凡是与人相矛盾的东西,便是恶的、劣的。”⑥这同马克思主义的方法是根本对立的。这种观点的荒谬性正如恩格斯当年批判抽象人道主义历史观时所指出的,这是一些“或多或少属于道德范畴的字眼”,“这些字眼固然很好听,但是在历史和政治问题上却什么也证明不了”。⑦这里有一个更深层的理论问题,即人的意志与社会关系的体系究竟谁决定谁。普列汉诺夫在论述这个关系时指出:“任何一定的关系体系都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于人的意志。但是人的意志是基于不以人为转移的原因去建立这种关系体系的。意志在它成为原因之前已经是结果,而社会学作为一门科学的任务,就在于把这个旨在支持或者建立一定的社会关系体系的社会的人的意志,当作结果来加以了解。”“人的概念是在社会关系的基础上产生的。而某些概念一旦产生,它们必然要反过来影响社会关系。”⑧普列汉诺夫的话说明,在个人与社会这两个不可分割的方面,虽然有生命的个人及其意志是任何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但是它意昧着历史活动的结果。因为“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必须以人同自然界之间的不断进行的物质交换为前提,物质交换的特殊方式是生产,生产只能在许多个人合作的条件下才能进行。个人之间的合作又是产生于个人之间的交往,这种合作或交往就构成社会。显然没有社会就无所谓生产,也无所谓生命的个人及其意志的存在。所有抽象的“人”、“人性”不可能是社会的中心和出发点,真正决定其余一切关系的基本的原始的关系是社会经济关系。由此可引伸出两点:一是在生产发展的一定历史阶段上,社会经济关系必然表现出阶级和阶级斗争关系,抽象人道主义者“善良的”主观愿望要被否定;二是个人自由和尊严总要实现于一定的社会经济关系之中,它是相对的、受到制约的。尽管在社会主义制度下,比起资本主义制度,人们享有的个人自由和人格尊严要广泛得多,但也是有一定范围的,不能是抽象的,绝对的东西。民主社会主义一方面想从抽象的伦理原则中引伸出社会主义制度;另一方面又说社会主义不是经济的、历史的必然产物,甚至信奉“社会主义也不可能是事物”只是“趋向于纯粹意志”,这种矛盾正好反映出它们对自己的理论毫无信心,因为事实上任何社会不可能以抽象的“人”和“人性”为中心和出发点。
社会主义为什么不走一种非阶级的、甚至超阶级的社会制度呢?这是因为在阶级社会中,任何社会形态的更替,同阶级关系的大变动是相统一的。新的社会形态取代旧的社会形态,同时是在阶级关系上由代表新社会形态的阶级取代代表旧社会形态的阶级的统治地位。换句话说,一个制度代表的经济和政治利益是该社会制度中占统治地位的阶级的利益。任何个人不管他在主观上意识到与否,承认与否,它在社会意义上又总是一定阶级关系和利益的承担者,他们各有自己的阶级隶属性和特殊利益,他们之间的最本质的关系是阶级关系和利益关系。某个人或属统治地位的阶级,或属被统治阶级。它作为社会阶级的一员,这种社会制度或是代表其利益,或者剥夺其利益,其地位是不是平等的。资本主义制度是资本家阶级的天堂,是工人阶级的地狱,社会主义取代资本主义制度以后,受生产力发展程度的限制,社会还远没有达到完全消灭阶级和阶级差别的程度,但剥削制度基本消灭,阶级关系的根本性质发生了变化,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已经当家作主。社会主义制度代表的是无产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的利益,不是代表“一切人”的利益,更不代表被基本消灭的剥削阶级利益,不代表反社会主义势力的利益。无产阶级的最终目的是解放全人类,但它首先必然实现无产阶级的解放,然后经过一个漫长的无产阶级专政时期,改造生产资料资本主义所有制,建立社会主义公有制,大力发展生产力,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为完全消灭一切阶级和阶级差别创造条件。当人类进入共产主义的高级阶段时,人类在自己的社会旗帜上才能写上完全的真正的平等。在这之前,就鼓吹什么以“人为中心”的非阶级的社会主义社会,要求实现普遍的“自由、平等、公正、相助”,这是有意抹煞社会主义社会尚存的阶级和阶级斗争,在一片“普遍的爱”的噪声中把社会主义理论变为一种基督教的教义,借以麻痹工人阶级执政党和劳动群众,使其在帝国主义“和平演变”战略进攻面前,忘记资本主义复辟的危险性。马克思在批资本主义人道化的“博爱派”和“人道派”时早说过“博爱论者以为,他们是在严肃地反对资产者的实践,其实他们自己比任何人都更象资产者。”⑨恩格斯在1892年写的《英国工人阶级状况》英文版序言中,特别说明该书中曾强调过的一个论点即“共产主义不是一种单纯的工人阶级的党派性学说,而是一种目地在于把连同资本家阶级在内的整个社会从现存关系的狭小范围中解放出来的理论。”⑩恩格斯说,“这个论断在抽象意义上是正确的,然而在实践中却是绝对无益的,有时还要更坏。”(11)并且针对一些人的怪论,尖锐地指出:“他们从‘不偏不倚的’高高在上的观点向工人鼓动一种凌驾于工人的阶级利益和阶级斗争之上、企图把两个互相斗争的阶级的利益调和于更高的人道之中的社会主义,这些人如果不是还需要多学习的新手,就是工人的最凶恶的敌人,披着羊皮的豺狼。”(12)一些社会党人生活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却大声鼓噪“人道的社会主义”,马克思恩格斯当年的上述批判,对于这些社会党人来说仍然有很强的针对性。
关于第二个问题:民主社会主义根据伦理社会主义国家观,提出国家是人民的“权利共同体”,这包含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认为现存的资本主义国家,已经是“民主的法治国家”、“福利国家”等等,是“符合人类尊严的制度”。这种国家应当成为一个从各种社会力量中吸收其内容并且为人的精神服务的文明国家。如德国社会民主党的《哥德斯堡纲领》所说:“在民主的国度里,国家的权力来自人民”。二是要求社会主义国家取消无产阶级专政,成为非阶级的人民的“权利共同体”。
认为资本主义国家“不是必然要成为经济上的占统治地位的阶级或者有势力的利益集团的工具,”这源自工人运动史上拉萨尔机会主义的“自由人民国家”观。拉萨尔这种机会主义国家观在理论上“充满了老年黑格尔派的精神。”(13)黑格尔哲学认为,“绝对精神”或“绝对理念”构成世界的本原和万事万物的本质,绝对精神发展经历了三个不同的阶段:逻辑学、自然哲学和精神哲学。精神哲学的发展也分为三个阶段“主观精神,宏观精神和绝对精神。在客观精神阶段上,绝对精神分别展现为抽象法、道德和伦理三个阶段。“伦理”阶段经历了“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三个小阶段。其中,国家是真正独立的伦理实体,是家庭和市民社会的“合题”。因此,家庭和市民社会的存在要服从于、从属于国家,以国家的存在为转移。在这种意义上,国家在伦理阶段比家庭和市民社会更重要,它是伦理观念的最高体现,是“伦理观念的实现”,其本质是理性,是“理性的形象和现实”。黑格尔由此得出重要结论,国家决定代表物质关系的市民社会和家庭。拉萨尔接受这些神秘观点,认为国家是普遍精神的自我体现和公正道德的实现,国家的道德本质和崇高使命是扶植人性的幼芽和推动人类走向自由,国家是为一切人存在的机关。从政治上说,拉萨尔崇拜俾斯麦领导的普鲁士国家,认为王权的资产阶级的极端利己主义相比,更能体现国家作为伦理意识的整体的统一性。由此他主张通过“争取普选权”的合法斗争,依靠普鲁士国家的帮助,建立生产合作社,以实现“自由人民国家”。拉萨尔的机会主义国家观后来为第二国际的改良主义者和修正主义者所承袭。第二国际的修正主义国家观认为,无产阶级只要利用议会制民主国家就可以实现社会主义。在两次世界大战之间,这种理论有进一步发展。他们认为通过巩固和发展当时发达资本主义民主制度。就可以把国家变成为工人阶级解放服务的工具,现在民主社会主义宣扬的所谓伦理国家。不过是步拉萨尔的后尘。对这种非阶级的“自由人民国家”,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当年就进行了针锋相对的批判。
恩格斯曾经指出:“由于国家是从控制阶级对立需要中产生的,同时又是在这些阶级的冲突中产生的,所以它照例是最强大的、在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的国家,这个阶级借助于国家而在政治上也成为占统治地位的阶级,因而获得了镇压和剥削被压迫阶级的新手段。因此,古代的国家首先是奴隶主用来镇压奴隶的国家,封建国家是贵族用来镇压农奴和依附农的机关,现代的代议制的国家是资本剥削雇佣劳动的工具。”(14)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结尾处阐述国家的本质时说:“国家是文明社会的概括,它在一切典型的时期毫无例外地都是统治阶级的国家,并且在一切场合在本质上都是镇压被压迫、被剥削阶级的机器。”(15)恩格斯还强调,所谓国家是整个社会的正式代表,这仅仅是说,它是当时独自代表整个社会的那个阶级的国家。马克思主义认为,正是因为统治阶级的国家在本质上是镇压被压迫被剥削阶级的机器,无产阶级革命必须首先摧毁资产阶级国家机器。列宁强调说:一切革命的根本问题是国家政权问题。显然只有用革命暴力彻底打碎资产阶级国家机器,建立无产阶级专政,才能提供建设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政治前提,进而在大力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消灭阶级和阶级差别,最后消灭国家,从必然王国进入自由王国。列宁认为这是从《共产党宣言》以来,马克思和恩格斯一贯的思想。
拉萨尔主义的“自由国家”又意味着什么?恩格斯在给奥·倍倍尔的信中说:“从字面上看、自由国家就是可以自由对待本国公民的国家,即具有专制政府的国家。”(16)因此,对工人阶级来说,“使国家变成‘自由的’,这决不是已经摆脱了狭隘的奴才思想的工人的目的。”(17)马克思还具体比较了德意志和俄国这两个封建专制国家:“在德意志帝国,国家差不多是和在俄国一样地‘自由’。”(18)说明在镇压人民方面,不受任何限制。
马克思指出,自由是一个历史范畴,在国家问题上,真正的“自由就在于把国家由一个站在社会之上的机关变成完全服从这个社会的机关。”(19)而这只有在阶级消灭和国家随之消亡之后才会实现,恩格斯所说:自由和国家是不相容的。“当无产阶级需要国家的时候、它之所以需要国家,并不是为了自由,而是为了镇压自己和敌人,一到能够谈自由的时候,国家本身就不存在了。”
(20)到“那时,国家政权对社会关系的干预将先后在各个领域中成为多余的事情而自行停下来。那时,对人的统治将由对物的管理和对生产过程的领导所代替。“(21)这里所说自由与国家的不相容,当然浊说人们在国家存在的时候,享受不到任何一点自由。事实上在任何社会里人们都会享受到一定限度的自由,至于这种“自由”能达到什么“程度”?这要取决于这些国家形式把“‘国家的自由’限制到什么程度。”(22)如像人们所知道的,在资产阶级专政的国家里,民主共和制这种统治形式就比君主立宪制、君主制能给人民以较多的自由。
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当年批判拉萨尔“自由人民国家”的观点,其基本精神用来批判民主社会主义伦理国家也是适合的。不过与拉萨尔主义不同的是,民主社会主义的伦理国家观出现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它制造一些新的论据为自己辩护。但是,这些论据是站不住脚的。下面我们进一步作些分析。
第一,民主社会主义认为,现存国家是“人的有组织的权力集团,它关心的是安全、自由和正义。”这种论断的前提,是列宁早指出过的资产阶级改良主义者的一种断言:“垄断资本主义或国家垄断资本主义已经不是资本主义,已经可以称为‘国家社会主义’等等。然而这个前提是虚伪的。垄断资本主义是发展了的资本主义,它丝毫没有改变占用雇佣工人剩余价值的属性。因而建筑于其上的国家在本质上体现着资本的统治关系和利益,它绝不可能把一切人的“安全、自由、正义”置于首位。
第二,民主社会主义认为,现代西方国家的经济职压倒和代替了政治职能,国家早就成为为整个社会服务的机关,不再是“阶级的国家”。这个观点也站不住脚。国家的社会经济职能是和它共生的,虽然随生产社会化程度的发展,国家对经济的干预和管理具有双重性质,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绶和了生产与消费的矛盾,客观上适应了社会化生产的需要;另一方面具有鲜明的阶级倾向。归根到底,这种干预和管理在于维护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把劳动者控制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以内。同时它也不可能吸收广大工人群众来管理。“如果真是所有的人都参加国家管理,那么资本主义就不可能支持下去。”(23)
第三,民主社会主义认为,现代西方已经成为“福利国家”。这需要专题论述。不过简单地说:西方的“福利国家”制度,不过是垄断资本主义国家进行国民收入再分配的一种形式。
第四,民主社会主义认为,民主制的发展,如普选、议会、教育民主、新闻民主等等,促成现代西方国家发生“向度”的转换,成为民主的而非专政的国家。这种观点不对!民主作为一种国家制度,只属于一定阶级的,即统治的民主,对于被统治,民主则意味着“有组织有系统地对人们使用暴力”,民主与专政是对立统一的,纯粹的民主、从来不存在。民主社会主义也宣称:“民主制是人民权力本身所必不可少的基础。因此,我们摒弃一切阶级的专政也摒弃一切专政的阶级。”(24)这种论断真实作用,一是粉饰垄断资本主义专政,二是否定无产阶级专政。
前面已经说清,社会主义制度不是非阶级的制度,社会主义国家尽管把民主扩大到前所未有的广大居民身上,但它也不是一切人的“权利共同体”。民主社会主义在反对“极权主义”的口号下,在党纲中还宣称:“他们拒绝任何一种少数人的专政,同样拒绝多数人的侵犯人权的压制行为。在民主社会主义和专政之间没有共同之处。因此社会党是法西斯专政和共产主义专政的坚定不移的和毫不妥协的反对者。”(25)《法兰克福宣言》还声明“社会党人表示声援一切受独裁统治之苦的人民争取自由的努力,不论受到的是法西斯的独裁统治还是共产党的独裁统治。民主社会主义把无产阶级专政同法西斯的独裁统治混为一谈是在制造混乱。他们把无产阶级专政国家对敌视社会主义制度和破坏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敌对分子采取严厉的措施,对破坏社会治安的严重犯罪分子绳之以法一概攻击为“无视人的尊严”,“消灭人的自由”,“专制”、“独裁”、“不人道”、“侵犯人权”,这旨在支持社会主义国家内部的持不同政见者,以达到颠覆社会主义国家,变无产阶级专政为资产阶级专政的目的。然而这些攻击都是徒劳的。首先,无产阶级专政不是任何人的主观愿望,而是一种历史必然性,马克思在说明自己的新贡献时指出:阶级的存在是同生产发展一定的历史阶段相联系的,阶级斗争必然导致无产阶级专政,这个专政是达到消灭一切阶级的进入无阶级社会的过渡。其次,任何国家都同时行使着专政与民主的两种职能,即对统治阶级内部实行民主,对被统治阶级实行专政,以维护统治阶级的政治和经济利益。任何国家都具备这两种职能,只是在不同的社会条件下,专政和民主的阶级内容不同而已。民主社会主义把任何专政都视为“无视人的尊严、消灭人的自由和破坏法治”这是对国家问题的无知。无产阶级专政对广大劳动人民实行民主,对少数敌对分子和破坏分子实行专政,而且为了保障广大劳动人民的自由和民主权利,必须对少数敌对分子和破坏分子实行专政。它同个人滥用权力以权谋私毫不相干。在无产阶级专政下的确发生过破坏民主法制,滥用权利的现象,那正是对无产阶级专政原则的背离。再次,正如邓小平同志所说:“历史经验证明,刚刚掌握政权的新兴阶级,一般来说,总是弱于敌对阶级的力量,因此要用专政的手段来巩固政权。对人民实行民主,对敌人实行专政,这就是人民民主专政。运用人民民主专政的力量,巩固人民的专政,是正义的事情,没有什么输理的地方。(26)邓小平同志这一深刻论断,是对民主社会主义的伦理社会主义国家观的根本否定。
注释:
①《德国社会主义民主党简史》(1848-1983),求实出版社1984年版346页
②(14)(1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 卷第237、168、172页
③《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270页。
④《邓小平文选》(1975-1982年)第155页。
⑤《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第415页。
⑥《费尔巴哈著作选集》下卷第434页。
⑦《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6卷第325页。
⑧《普列汉诺夫哲学著作选集》第2卷第227、230页。
⑨(2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1、320页。
⑩(11)(1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2卷第316、316、316页。
(1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9卷第257、263页。
(16)(17)(18)(19)(20)(2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30、19- 20、20、20、30、30页。
(23)《列宁选集》第3卷第180页。
(24)(25)《社会党国际文件集》,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5、374页。
(26)《邓小平文选》第三卷第37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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