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基因组计划带来的伦理与法律问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法律问题论文,伦理论文,人类基因组论文,计划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Q343.1 文献标识码:A
一、基因科技的蓬勃发展
当今世界,最能煽动人们情绪的科学研究莫过于人类基因组计划(Human GenomeProject,简称HGP)了,它是人类科学史上的一个里程碑。1998年5月一批科学家在美国 罗克威尔组建塞莱拉遗传公司,目标是投入3亿美元,到2001年绘制出完整的人体基因 组图谱。1999年9月中国获准加入人类基因组计划,负责测定人类基因组全部序列的1% ,也就是3号染色体上的3000万个碱基对。中国是继美、英、日、德、法之后第6个国际 人类基因组计划参与国,也是参与这一计划的惟一发展中国家。2000年6月26日是值得 全世界纪念的日子,人类基因组的科学家宣布人类基因草图绘制完毕,各国元首在当天 的头条新闻上发表了贺词[1]。江泽民主席也为美国6月30日出版的《科学》撰写了社论 :“科学在中国:意义与承诺”[2]。人类基因组草图的公布,预示着一个崭新的以基 因技术为主的生物时代的到来。在“2002国际人类基因大会”上,国际人类基因组组织 新任主席佳之认为,明年春天“生命天书”的破译将完成[3]。
人类基因组计划的重要作用,首先体现在与人类生命息息相关的医学领域。在人类基 因组的带动下,医学在21世纪将发生革命性的变化。医学将成为能够“治本”、预报, 以及个体化的医学。治疗性克隆和干细胞研究将使我们能够较为方便地更换组织和器官 ,不但能治疗或预防器官功能衰竭,而且能防治衰老,解决目前我们面临的寿命延长而 生命质量低下的难题。科学家届时可以根据癌症、心脏病等疾病的病因,有针对性的开 发选择治疗药物。许多以往致死率相当高的疾病将会得到更有效的治疗。同时,对“衰 老基因”和“长寿基因”的详细了解,通过改造或“关闭”某些基因,便可控制人类的 衰老过程。寿终天年、青春常驻的梦想在21世纪有可能会逐步成为现实[4]。
人类基因组计划的实施将促进克隆技术的良性发展,为基因克隆技术提供基础的、方 向性的指导。克隆技术带给人类的种种好处显而易见。克隆技术将导致器官移植的重大 突破,人们不会再为移植器官来源不足烦恼,也不用对因异体移植带来的排异问题而忧 虑,克隆技术为器官移植患者带来更大的生存希望。同样,利用克隆技术还可以大量复 制获得“药物生产工厂”、“蛋白质生产工厂”,可以复制濒临灭绝的珍稀动物[5]。
基因科技是把“双刃剑”,人类基因组草图的完成给人们带来了喜悦,也带来不安。 对于人类基因组计划的迅速发展,人类社会还没有在心理上、伦理思考、法律建设上做 好充分的准备,基因科学发展将要影响和改变的不仅是人类现行的生活方式,而且是人 类未来的遗传方式。所以对人类伦理规范和法律制度的冲击是前所未有的。但是,基因 技术的广泛应用如同一艘注定要出港的航船,给予它科学航标才是上策,而这个航标就 是法律,这就要求法律充分表现出自己的前瞻性,提前介入这一争端,对基因技术的使 用加以规范和引导,使之按照符合人类伦理、道德的方向发展,避免出现一些危及整个 人类的尊严、情感乃至生存的后果。也就是说,为避免基因科技这把“双刃剑”伤害到 人类自身,我们只有举起另一把宝剑——法律,以制约和抗衡“基因科技双刃剑”伤人 的那一面。虽然在1998年欧洲19个国家就签署了《禁止克隆人协议》,我国早在一九九 三年十二月国家科委就出台了《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并且还规定,对违反该办法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但是如何追究刑事责任 在刑法立法方面至今仍然是个空白,不利于防止基因技术的非法使用。为此,笔者认为 当务之急是加强立法工作,立法必须走在科研的前面,以引导和规范基因技术的运用, 使之得到严密细致的法律控制,以避免法律的迟到。
二、基因科技带来的伦理问题
人类基因组的研究及其应用,将不可避免地给人类带来一系列的伦理、道德问题。21 世纪的基因科技不仅仅将为人类和生物界造福(例如解决温饱、营养问题——植物基因 工程,保护和抢救濒危动物——动物基因工程,自体器官移植和防止衰老——干细胞克 隆,根治癌症、脑心血管病、艾滋病——基因治疗等等,对生老病死的人工安排将在更 大程度上代替自然安排——基因干预,人体结构、心理、行为将在更大程度上受到人工 改变——如脑芯片、脑移植、基因操纵),同时在这种情况下利用基因科技的发展侵犯 人权的可能和机会将更大:如个人隐私被侵犯,个人的自主权或自我决定权受到侵犯, 人被当作“客体”“东西”对待的可能增加[6]。尤其是克隆技术的发明,更引发了全 世界关于人类自身尊严和生存的争端。如果这项技术被泛滥使用,不但每个人都不免有 被克隆的命运,而且每个人都处于紧张与害怕之中,人与人之间的信任丧失,整个社会 也就离崩溃不远了。由于DNA分子重组技术的出现,使得不同种族生物之间的基因漂移 成为可能,会有大量的非人非马的新的生物物种出现,长此以往,则会造成“人将不人 ”的局面。
正如任何理论体系都出自于某些不证自明的公理一样,生命伦理学的最高公设就应该 是维系人的尊严及其自然地位。基于这一立场,任何将会危及人的自然存在的手段,比 如基因治疗,尤其是生殖细胞的基因治疗,就应该被慎重对待。归根到底,人不仅仅是 生物的人,他还是一个具有文化传统的人。作为一个生物的人,他可以不计手段地去追 求生物学意义上的效率的最大化;但作为一个具有文化特质的人,他还必须反思他的所 作所为,这就是伦理学的使命。但是,文化意义上的人与生物学意义上的人又是统一的 。因为,所有的文化习俗,从根本上来说,都是为了有利于人的生存,尤其是一种长远 的、健康的或者还是体面的生存。
(一)破译“生命天书”是否扮演了“上帝”的角色?
HGP被普遍赞誉为堪与阿波罗登月计划媲美的伟大科学壮举。不过从提出到实施,对
HGP都有一些疑虑和不同意见。其中最有影响的争论是HGP扮演“上帝”的角色,还是“ 人类”本身?
这一点可以从提出HGP的初衷来进行分析。最早提出HGP设想的是美国生物学家、诺贝 尔奖获得者杜伯克(Dulbecco)。1986年3月7日,他在美国《科学》杂志(Science)上发 表了一篇题为“癌症研究的转折点——人类基因组的全序列分析”的短文,指出包括癌 症在内的人类疾病的发生,都与基因直接或间接有关。因此,我们面临两种选择:要么 大家各自研究自己感兴趣的基因;要么从整体上研究人类的基因组,分析整个人类基因 组的序列。与其“零敲碎打”,局限于个别病种,不如知晓全局,下决心进行人类基因 性研究。这篇短文引起了巨大反响,得到科学界的普通认同,成为推动HGP的重要力量 和指导思想[7]。
可见,HGP企求在分子层次上更深入更全面地认识人体,为战胜疾病增进健康提供科学 依据,从而造福人类。这是人类认识生命、认识自身的自然而又必然的结果。这也是科 学家在履行应尽的职责,并非“代行天职”。人类遗传学[8]的知识告诉我们,人类基 因组含30亿左右的碱基对,包括大约4万10万个基因,分布于23对染色体中。HGP绘制的 “基因图谱”,实际上就是要测定30亿碱基对的排列顺序,并查明由其组成的基因。通 俗地说,基因图谱好像一部由30亿个字母写成的厚达万页的“生命天书”。“天书”者 ,言其难言其妙也。作为地球上唯一能够认识自己的人类,当然有权利也应该揭示与自 己的生老病死密切相关的遗传奥秘,解读“生命百科全书”。因此,如果说参与HGP的 科学家扮演了什么角色的话,那是扮演“人类”的角色[9]。
(二)基因与“人种优劣”问题
20世纪20-40年代在美国特别是德国兴起了改造“人种运动”。由于分子生物学的发展 ,HGP的实施,使我们对遗传的机制和重要性有了进一步认识,并且有可能通过基因诊 断、基因治疗、基因重组等手段来预防和治疗约6000种遗传病以及与遗传密切相关的疾 病如癌症等。这样,“优生运动”会不会借机重新泛起呢?
“人种”问题起源于基因决定论[10]。在基因研究中,陆续发现了一些疾病基因,如 引发乳腺癌、卵巢癌、地中海贫血等基因。不仅如此,还发现了与肥胖、酗酒、“暴力 倾向”、同性恋相关的基因。也就是说,不只是疾病,而且某些性格特征、行为习惯等 也与基因相关。显然,这是人类认识自身的重大进展。今后还要大力加强这方面的研究 ,尤其是揭示高血压、糖尿病、早老性痴呆、哮喘等多基因疾病的机理。基因决定论是 “优生运动”的重要基础。当年公开宣扬“人类不平等”,区分所谓“优等民族”、“ 劣等民族”、“优等人”、“劣等人”的优生学家[11],正是依据被他们夸大扭曲了的 遗传物质的“优”、“劣”。“人不仅是一堆基因,而且具有理性和情感,有目的、价 值、信念、理想,具有在人际关系中生活的能力。人的成长及其人格的形成,都是多基 因和自然、社会环境长期复杂相互作用的结果,不是单单由基因决定的。基因本质主义 和基因决定论都容易导致对人类权利和利益的侵犯。”国际人类基因组伦理学会委员邱 仁宗研究员说[12]。“基因并非人的主宰,人类不应该做基因的奴隶。”长期站在基因 研究最前沿的中国科学院基因组信息中心主任杨焕明教授对此表示赞同[13]。如果一切 都是基因决定的,“命中注定的”,那还需要什么后天的努力和教育呢?
不过,随着人类基因组的研究及其应用,基因决定论或遗传简化论确有抬头的趋势。 一些人断言,不仅疾病、健康、聪明愚笨,而且性格、兴趣爱好、行为,甚至犯罪都是 由基因决定的,都可以归结或简化为遗传问题。某某人犯了罪,那是“死罪基因”要他 干的,应由基因来负责。实际上“人比所有的基因要复杂得多,就像社会比每一个人要 复杂得多。人的生理系统建立于基因与环境之间极为复杂而巨大的相互影响上。”这是 美国塞莱拉基因组公司董事长兼首席科学家温特博士(C.Venter)的一段话,“那些想把 社会决定建立在遗传简化论基础上的人最终会被科学所击败”。确实,即使是疾病,也 并非单纯由基因所决定。比如,每10万人中有半乳糖血症基因者为630人,但半乳糖血 症患者仅1人[14]。可以说,每个人都带有这种或那种疾病基因,但不一定得这种或那 种疾病。大量事实表明,生活方式、环境、心理等因素对健康和疾病作用巨大。HGP还 表明,30亿碱基对真正编码为基因的仅占5%左右,基因如何起作用至今知之甚少。而大 量事实证明,虽然基因是重要的,但并非能决定一切。
(三)基因研究与个人隐私
HGP的一个直接结果,便是每个人都可以利用自己的一滴血或一根头发方便地得到自身 的“基因图”。尽管人类99%的基因都相同,但由于其“字母”高达30亿,排列组合更 无穷无尽,因而每个人的基因图还是有差异的。这就是生命的独特性。
应该承认,基因图是一个人最重要、最基本的隐私。因为知道了你的基因图,意味着 大体上知道了你的健康状况以及可能的趋势。根据生命伦理学的自主和有利原则,基因 隐私必须得到严格保护。美国已经发生若干事例,雇主或保险公司千方百计调查和分析 雇员或投保人的“健康档案”,从而做出解雇、不聘用或拒绝投保、增加保险金等决定 。不难想象,随着基因技术的改进和基因图谱的普及,若对基因隐私不加以严格保护, 会造成严重的后果。在将来的基因研究成果应用过程中,由于基因隐私被公开,人们首 先面对的就是可能引起的“基因歧视”——有些人会看不起天生携带“坏基因”的人。 这些人很有可能被打入“另册”,在婚姻、就业、保险等各个方面受到不平等待遇,由 此所引起的社会问题也会非常严重。实际上基因绝对没有好、坏之分,也没有正常基因 组与疾病基因组之分。我们认为是“坏基因”的那些基因,都是人类身体上必不可少的 。曾经在宇宙起源等方面提出过一系列伟大学说的英国物理学家霍金就携带可怕的肌肉 萎缩基因,但这并不影响他成为当代最伟大的科学家之一。一些伟大的艺术天才,也有 不少在生理上有某些疾病。
(四)强调伦理是否阻碍基因研究
基因工作草图的绘制,为人类揭示遗传的奥秘迈出了历史性的一步。但离真正揭示遗 传奥秘还有漫长而曲折的历程。目前有人把伦理与基因研究对立起来,认为伦理的规范 会束缚基因科技的发展,事实真的是这样吗?
70年代初,基因重组技术取得突破。基因重组意味着借助特殊手段,可以把这种或那 种生物的基因加以自由组合,比如把高等生物的基因植入低等生物,把动物的基因植入 植物。毫无疑问,这是诺贝尔奖级的重大成果。对此作出了重要贡献的美国斯坦福大学 教授P.伯格(P.Berg)敏锐地意识到,基因重组也可能带来诸多伦理问题,如制造出抗生 素的细菌,甚至严重威胁人类生存的“超级生命”。他郑重建议暂停试验,并联合许多 著名科学家筹备召开国际会议,以确保基因重组的安全可靠。虽然历经波折,最终还是 于1975年召开了有关国际会议,制订了若干规范和准则,以使基因重组造福人类。这次 会议受到高度评价,开创了自觉用伦理规范和引导生命科技的范例[15]。
三、基因科技带来的法律问题
人类基因组计划的迅速发展,除了给人类社会的伦理思考带来巨大的冲击外。还需要 一个科学航标加以规范、导航才是上策,而这个航标就是法律。同时,也要求法律充分 表现出自己的前瞻性,提前介入这一争端,对基因技术的使用加以规范和引导,使之按 照符合人类伦理、道德的方向发展,避免出现一些危及整个人类的尊严、情感乃至生存 的后果。
人类任何一种科学技术革命从未像基因技术那样对法律产生如此巨大的影响,可以说 在整个传统领域,包括人权法、知识产权法、婚姻家庭法等都将面临基因技术的挑战。 早在80年代,德国就制定了世界第一部有关基因安全方面的法律,其他各国也有相应立 法。相比之下,我国法律比较滞后,虽在1993年发布了《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办法》,但 由于是部门规章,法律效力较低,亟待完善。
从我国目前情况看,对基因科学研究以及成果运用的规范主要还停留在伦理规范层面 ,法律的调整和干预尚未正式开始。基因科学研究行为在很大程度上是不受法律约束的 ,但是,由于基因科学涉及对人类遗传特征的改变,而且进展速度是惊人的,所以法律 必须关注基因科学研究进程,尽快了解其性质、意义、影响和后果,及时在法律上作出 评价并且设定规则。例如对于基因研究以及成果运用所产生的权益,法律应该确认,并 且给予保障;对于与基因有关的侵权行为,法律应该界定,并且规定补偿;对于在基因 研究或者成果运用过程中所实施的危害人类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应该作为犯罪行为处 罚。以引导和规范基因科学以及成果运用朝着造福人类的方向和目标发展。
(一)基因的专利权问题
基因是一种有限的资源,基因技术也是一种高科技的产物,然而在人类尚未广泛地加 以运用之前,“基因”是否应享有专利权的问题已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在基因研究过 程中,发展中国家有可能被视为廉价的基因供应国,成为发达国家新的掠夺对象[16]。 我国拥有丰富的基因资源,这是一笔宝贵财富,是我国进行相关研究的独特优势,也成 为某些人眼中的一块“肥肉”。我国必须要加强基因保护方面的立法,来限制外国研究 者与药物公司获取我国的基因资源,防止“基因殖民主义”的扩张。
基因研究成果商业应用前景广泛,蕴涵巨大经济利益,故而国外有人提出基因经济概 念,比尔盖茨也说:“下一个比我创造更大财富的人将出现在基因领域”。所以围绕基 因科学发展,将有新一轮的“圈地运动”,而对基因成果的占有方式是申请专利保护。 所以基因就是财富,基因专利就是金钱。1997年以来,在世界上已有613个遗传病致病 基因的发现被授予专利权。然而,我国目前在法律上还在讨论基因发现可不可以授予专 利,在实践中大量基因发现成果正被搁置。基因发现成果没有及时进行专利保护将使我 国在基因经济起步的阶段坐失良机,落后于人。所以,修改我国的专利法,规定基因发 现的专利权乃是当务之急。
基因专利是对“以基因为基础的相关预防、诊断、治疗药物和仪器(包括生物芯片所涉 及的基因专利问题)的一种垄断性保护”[17],基因专利的权利人不仅可以通过专利合 作或转让获得收益,而且还可以从基于该基因专利的基因药物以及其它衍生产品后期销 售收入中按一定比例提成。一个具有重要功能的疾病相关基因的专利,转让价值一般以 千万美元计,而以此开发的基因药物年销售额就高达几十亿美元。
基因专利不仅成为发达国家一些大公司激烈争夺的焦点,也是科学界讨论的热点[18] 。人类基因可否授予专利权,如果可以授予应按什么标准进行审查,以及如何确定批准 后的保护范围等问题目前都尚在讨论之中。大致形成两种意见,一种认为专利应当保护 基因序列本身,另一种认为基因序列本身不应保护,但对基因序列的应用则可以给予保 护。一些在基因开发应用方面拥有雄厚技术实力的大公司,由于利益的驱动,极力主张 给予基因序列本身专利。而世界基因组织以及全球主流科学家则表示反对,因为基因序 列本身属于科学发现的范畴,不是专利意义上的发明创造,不能予以保护。第一届国际 生物伦理大会2000年6月20日至24日在西班牙西北部城市希洪举行,来自37个国家的450 名科学家在会议结束时签署了《希洪生物伦理声明》。声明指出,不久将公布的人体基 因图谱是“全人类的财产”,不应享有专利,而应让它为各国的发展和自然保护作出贡 献。对于基因功能的应用,则可以给予专利保护。
支持对基因技术给予专利保护的人们通过两种不同的途径来为自己的主张辩护。一种 途径是否定其“基因序列是一种发现”,认为基因序列并非自然之物,乃是人的发明创 造理当受到保护;另一种途径是承认“基因序列是一种发现”,但是否定“即发现不能 获得专利保护”[19],认为即便是科学发现在某种情况下,也是可以获得专利保护的[2 0]。这样,基因序列无论是发明还是发现,对其提供专利保护均不会成为问题。
对于基因研究:单纯的基因组序列本身仅仅是一种物质发现——这种碱基对的排列原 本就存在于生物体内,科学家们只是通过实验证实并揭示这些序列的存在。因此,此类 序列并不能获得专利保护。但是当控制某一蛋白质合成的DNA序列(常是具体的各种基因 )被科学家通过科学手段分离出来,进而应用至相关工业以获得某种工业产品时,我们 便不能再说这仅仅是一种发现了,而应视为一种发明[21]。为了鼓励发明人,专利法不 惜授予其物质专利权——尽管只授予方法专利权也能起到类似的刺激作用。这种通过授 予物质专利激励发明的利益机制正是专利法的立法目的。
其实专利法的立法目的具有很大的功利性,它只对那些能够直接应用于实际产业的实 用技术提供保护。现在在基因技术领域内出现了新的物种、新的基因片段发现与分离等 ,作为科学发现的同时又和实际产业紧密相连。对于这些研究成果,通过专利尽快获得 垄断权的呼声也就越来越高了。有人直截了当地说,某些情况下,即使是发现也可以获 得专利权保护,只要基于此发现的发明(或者干脆说发现本身)是新颖的,富于创造性, 有利促进社会技术进步[22]。
可见,专利法在处理基因技术之类的专利问题面前,应该淡化所谓的发明同发现的区 别,但这并不意味着专利法应该立即将“科学发现不受专利法保护”这一规则清除出去 。实际上我们已经基于这一规则将很多技术方案排除出专利法的保护范围。而是我们认 为在这些新的客体面前,发明与发现的区分已经失去现实意义,司法实践中也没有真正 关注这一区分。我们强调应该严格审查此类技术方案的专利性即实用性、新颖性和创造 性等,尽量避免那些缺乏产业实用性等基础研究领域的科研成果被垄断,从而防止专利 制度成为社会技术进步的障碍。
(二)个人隐私与基因歧视
基因科学研究成果告诉我们,基因图是一个人最重要最基本的隐私,是一个人生物身 份证,应该纳入法律上隐私权范畴。当然困难的是,我国目前在法律上尚未规定隐私权 的概念。但是应该看到,基因科学发展很快,21世纪侵犯基因隐私问题将会成为一个社 会问题,所以我们现在规范这个问题是必要的。基因隐私包括基因信息保密的主体、基 因信息知情的范围、基因信息维护的义务和基因信息支配的权利等。
任何的成人细胞里面,一根头发也好一块头皮屑也好,都可以了解他全部DNA的内容, 而从全部DNA的内容可以判断出来他这个人个性的倾向或可能的疾病等等,每一个人在 科技的面前就像赤裸裸的婴儿一样,没有可以隐藏的,没有隐私权。基因图谱的公开和 共享已是世界各国普遍共识。但是,基因图谱可能会侵犯隐私权,这已受到法律界人士 的关注。一个人的遗传信息应看成是一个人的隐私,而不是一般的医学数据,不必也不 应该公布于天下[23]。
我们每个人的基因组中或多或少含有脆弱的基因或不正常的基因,它们有给人带来不 良后果的潜在可能性。一个人的基因组信息是不能轻易暴露的,否则有可能直接危害其 切身利益和生存空间。但对于被检测出存在有基因缺陷的人来说,他们有可能受到来自 各方面的歧视。如保险公司不愿意为他们在医疗、意外伤害人、人寿等方面作保,用人 单位也不会愿意接收他们,以避免届时可能不得不为治疗其因基因缺陷而引发的疑难病 症付出巨大的花费等。法学界要尽快在这方面制定出相应的法律法规,以保护公民的“ 个人隐私”与“人权”不受到侵犯。
而对将来有可能发生的基因歧视,我们必须高度重视。江泽民总书记在接受美国《科 学》杂志的采访时指出,中国坚决反对基因歧视,希望这也是世界各国领导人的共识[2 4]。并且应该在法律上禁止基因歧视行为,宣布基因歧视属于一种新的侵权行为。每一 个人,都可能是某种或某几种“致病基因”的携带者。这些携带者不应受到遗传歧视, 应该像尊重一个人的隐私权一样尊重携带者的人格尊严。而隐性疾病基因的携带者,显 性疾病基因携带者在发病前,都是健康人,在法律、就医、就学、就业机遇等方面一律 平等。公民不能因为遗传特征不同而影响其就业、保险等权利。在劳动法和保险法中应 该作出规定,不得查询他人基因信息,不得因为其携带致病基因而受到差别待遇。社会 如何对疾病的风险人群或个体提供法律和道德的保护和援助,需要生物医学界与法律、 社会学界以及社会公众共同讨论。由于每个人都可能携带若干潜在的疾病相关基因,在 这个意义上,防止基因歧视实际上是在维护人类社会所有成员的共同权利和尊严。
(三)转基因食品的法律限制
所谓转基因食品,就是利用生物技术,将某些生物的基因转移到其他物种中去,使其 出现原物种不具有的性状或产物,在营养品质、消费品质等方面向人类所需要的目标转 变,以转基因生物为直接食品或为原料加工生产的食品就是转基因食品。产量高、营养 丰富和抗病能力强是转基因食品的优势。其实如今人类享用的任何一种生物,或多或少 都已经经过“基因修整”。但是,过去的千百年以来,人们是利用植物交配,淘汰筛选 的农作物改造方法,通过自然基因突变来选择具有某种特定基因、特定性状的生物体, 而现在的转基因技术则是在实验室中由科学家通过分子生物学手段直接改变基因结构: 例如,挑选所要的基因,利用病毒植入农作物,创造出新品种。现代转基因食品的异种 基因挑选的范围扩大到任何生物,包括动物、植物、微生物,甚至病毒或人类。在某种 程度上,我们食用转基因食品时,很难保证我们所吃的食品真的是我们所熟知的“食物 ”。另外,基因科技比起传统的作物改良更节省时间,因此,对生态环境所造成的冲击 可能比科学家可以应付的来得快。
目前,国外大量的转基因农产品已被直接或间接地制成人类的食品。在美国和加拿大 ,软饮料、啤酒、早餐麦片都已含有转基因成分,美国甚至有60%的零售食品中含有该 成分。在我国,转基因食品还比较罕见,到目前为止,经农业部生物工程安全委员会准 许商业化的转基因作物仅有6个,其中有3个涉及食品,即两种西红柿、一种甜椒[25]。 但是,随着我国加入WTO的推进和全球一体化的到来,食用转基因食品将成为不可回避 的事实。
那么,当越来越多的转基因食品呈现在我们面前时,关于转基因食品就成为人们争论 的焦点。支持者认为,一般在市面上出售的转基因食品对人的健康没有威胁,因为大部 分此类食品只是改变了食品的营养结构,例如提高蛋白质含量,真正从人类的利益出发 开发的转基因食品对我们是有益的。中国科学院遗传所副所长朱桢研究员介绍,从纯技 术层面上讲,转基因技术是中性的,对人体不存在利弊的问题。
但是,由于转基因食品是把一种外源的基因转移到原物体中去,因此便有可能存在着 一些潜在的风险,这些风险在短时间内往往不易发现。因此,有愈来愈多的消费者质疑 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与其可能的效益。例如说抗病虫害的植物可能会扰乱生态平衡,造 就出更凶悍的害虫;同时许多人也担心转基因食品在人体或动物体内的突变可能性等。 整个生物界从诞生以来都是优胜劣汰进化而来,转基因食品利用的技术却不一定符合进 化论原则,也许会破坏几十亿年以来的生态平衡。这种技术创造出来的新型遗传基因会 有可能对生态环境造成难以清除的所谓遗传基因污染,最终祸害人类自身。
反对转基因食品的人士的论点多半基于“合理的推论”,根据现有的生物学知识,认 为转基因食品会因为异种基因在植入物中的突变或生殖作用,而对环境、生态、人体产 生危害。支持转基因食品的人士则多半以尚无证据显示转基因食品的副作用来响应批评 的声音。不论这场论战的最后是否有结论,基因改造的食品将不会在可见的未来绝迹, 而且将会越来越多。因此加强监管和审批是完全必要的。
在这种情况下,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问题,就引起国际社会的极大关注,世界上许多 国家都制定了对转基因生物的管理法规和办法,负责对其安全性进行评价和监控,其内 容主要集中在食用安全性和环境安全性两方面。我国的《中国生物安全国家框架》的法 规[26],规定了本着对全人类和子孙后代长远利益负责的态度,从生物安全性问题的广 泛性、潜在性、长期性、严重性上做好生物安全管理工作,同时要求对进口的转基因食 品进行严格的安全检测,并规定上市转基因食品必须有提醒标志,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 利,让消费者明白,吃到嘴里的是什么,真正确保消费者的利益。
(四)“克隆人”带来的法律问题
“人类基因组计划”做完后,下一步往哪里走?只能是改造人。对人类基因技术的应用 ,国家应当制定出专门的法律来,对其应用方向和范围进行规范,以防止泛滥使用。对 克隆技术而言,应当仅限于疾病治疗等有利于人类健康,提高人类生命质量,促进人类 进化的目的。比如对“不孕症”、“肥胖症”治疗、改善人体器官的机能等。但不能用 于克隆人类,更不能将基因技术用于人与其它物种的DNA重组。就这一点而言世界上大 部分国家的立场都是一致的,其主要的观点是:允许对人体器官克隆技术进行用于医疗 目的的研究,但严禁进行克隆人的研究。也就是对于克隆技术基础理论的研究,不应该 有任何限制。但在应用研究领域,要受到伦理规范的制约,要考虑社会效应,特别是克 隆技术的负面影响可能很大,科学家应该为自己的研究负责,要承担起社会责任。同时 还要有严厉的法律法规来保证这样的技术发展能真正造福人类。
如果克隆技术被应用于人类自身的繁殖,那么,历史就将进入批量生产人的时代。运 用克隆技术复制的人体,将彻底搞乱世代的概念,导致夫妻、父子等基本的社会人伦关 系的消灭。过去,人类繁衍被视作是爱情的表现形式,两情相悦,结婚育子。而这项技 术,则有可能打破这个模式,进入组装人的时代。使克隆人的身份难以认定,他们与被 克隆者之间的关系无法纳入现有的伦理体系。这种人真正的父亲母亲将不是克隆时细胞 被使用的那个人,而是科学家们。可见,人类繁殖后代的过程不再需要两性共同参与, 这将对现有的社会关系、家庭结构造成难以承受的巨大冲击。例如,一个由父亲的DNA 克隆生成的孩子可以看作父亲的双胞胎兄弟,只不过延迟了几十年出生而已。克隆人可 能因自己的特殊身份而产生心理缺陷,形成新的社会问题。很难设想,当一个人发现自 己只不过是另外一个人的完全复制品,他(或她)会有什么感受?
一旦克隆人降临到这个世界,必将引起数不清的道德法律问题:克隆人有无法律地位? 是否可分割遗产?亲代豢养克隆人以备自己更换器官是否人道,是否合法?克隆出一万个 爱因斯坦或希特勒会引发什么社会后果?如果某个工厂主克隆十万个低智能克隆人作为 驯服的廉价劳力将会是什么情景?其实,更为深刻的是:这项技术将彻底粉碎人类对自 身生命的敬畏。这些变革加在一起,对人类传统的伦理、法律和政治结构形成了巨大的 压力。人类的独特性、神秘性,人类对自身生命的敬畏(这是所有宗教信仰、道德信仰 和法律所植根的基础)将被毁灭至尽。它必将导致人类信仰的总坍塌。
将克隆技术用于人类繁殖,使得人在实验室的器皿中像物品一样被制造出来,从哲学 上讲,这本身就是对人性的否定,严重损害了人类作为人而不是物品这一自我尊严感; 而那些将人与其它物种的基因重组后克隆出“非人非马”之类的东西,更是对人类尊严 的严重侵害。在所有的法律中,民法也许是伦理色彩最为浓厚、对人的道德要求最高的 。克隆人的出现对以人的生存、发展为终极关怀的民法到底会产生何种影响呢?未来的 克隆人对民法最大的冲击即在于人与物的区分。克隆是人还是物的问题使民法陷入了两 难窘境。一方面,若确认克隆人是人,在民法上只能将其界定为自然人[27]。而自然人 是有其特定内涵的,“自然”两字重在揭示其生殖、发育的自然过程:两性的结合,在 母体内发育,既有其父,也有其母。而克隆人是对人的基因的复制,很难说有其父或母 。这就产生了这样一个问题:克隆人有无父母?有几个?再如,从人的胚胎中取出基因, 克隆一个人,那么克隆人与以后的胎儿之间到底是父母子女关系呢?还是兄弟姐妹关系? 无论确认何种关系,都有悖于伦理秩序及生育观念。另一方面,若不承认其为民事主体 ,则只能将其界定为物。这样克隆人即成为权利客体[28],既可以是所有权的标的,也 可以是债权的对象。依民法原理,克隆人的所有者对其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 利,从驱使其劳作至生杀大权,均为法所许。但是,克隆人在一定的环境下,他(它?) 会具有与自然人相同的属性:有语言,有思想,有感情。人们在情感上是否能接受这样 一种“物”?若将其视为物,是否违背了民法构建的平等秩序。由此可见,克隆人对未 来民法的主体制度冲击很大。进一步看,无论是否承认克隆人为民事主体,都会对民法 物权、债权制度产生影响。因而,从宏观上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克隆人对整个民法都会 产生重大影响。
克隆带来的许多法律问题,从刑法角度审视,可能带来的最大问题是使人为所欲为, 刺激犯罪。一些刑法学家通过对犯罪史的考察认为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乃至整个社会文明 程度的提高都仰赖于科学技术的发展,而犯罪形态从暴力型转向非暴力型,在很大程度 上也受科学技术发展的影响、制约。这不是说科学技术或者由科学技术所带动的社会进 步不好,只是意欲强调,科学技术的发展可能带给人类灾难性的后果,对其应用必须有 所节制。克隆技术的致命危险在于:没有把人当人,人之为人,是以有人性为前提的。 而在克隆技术那里,人不是人,人是被作为复制对象而存在的,人成了物,丧失了人性 而具备了物性。物性可能彻底毁灭人性,因为任何物都是不承认伦理秩序、道德秩序、 文化秩序乃至整个社会秩序的。当人人都可以任意被复制时,人人都变成了物,人类这 个物种就会在地球上彻底丧失尊严。人们对自己、对他人的人格、健康、生命都不会爱 惜,相互杀戮也不会受到指责,在这个时候,再谈什么羞耻心、犯罪感可能都是多余的 了。人如果连自己的生命都不珍惜,没把人的尊严当回事,那还会有什么事情做不出来 ?犯罪到那时就成了家常便饭、小事一桩了。因此,克隆人技术可能成为恐怖分子的犯 罪工具。到最后,克隆技术可能提倡犯罪和刺激犯罪。那时,国家也许不得不禁止克隆 人。
因此,对于那些进行“克隆人”的严重违规行为,要以“非法使用基因技术罪”论处 。非法使用基因技术罪的主体是从事人类基因技术研究、运用的人员,比如科研人员、 医疗人员、基因工程公司工作人员等,为某种目的而资助、帮助行为人的人,也可构成 共犯。行为人的主观方面是故意。非法使用基因技术罪的客体比较复杂,行为人侵犯的 直接客体是国家对基因技术的管理制度和管理秩序。间接客体包括人类的尊严、健康和 伦理情感以及生态环境。非法使用基因技术罪的客观表现有两种行为,一是直接克隆人 的行为;二是利用转基因技术将人类的基因片断与其它物种的基因片断合成以创造新物 种的行为。由于非法使用克隆技术的行为具有极大的危害性,建议给以严厉的打击。对 于那些以金钱资助克隆人行为的人,也要一并处理。
收稿日期:2002-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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