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承铭[1]2001年在《论迁徙自由权》文中提出迁徙自由权是现代社会公民应当享有的一项基本宪法自由权 ,也是现代文明社会的一项基本人权 ,正是因为迁徙自由权具有宪法权利属性 ,世界各国宪法和国际人权公约中都有关于迁徙自由权的保障与限制性规定。根据当代中国走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现实要求 ,在我国恢复宪法迁徙自由权具有重要意义与价值 ,应当提出确立宪法迁徙自由权的修宪建议。
陈延涛[2]2007年在《论迁徙自由权》文中认为《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世界各主要国家宪法文本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54)》都以相似的措词赋予了一国公民自由迁徙的权利。但是很遗憾的是自七五宪法以来,我国历部宪法以及宪法修正案均缺失了对于该项权利的表述。迁徙自由权的缺位在现代中国带来诸多社会问题的频繁出现。与迁徙自由权紧密相关的是我国实施两千多年的户籍制度,赋予公民迁徙自由权也必然要求改革我国现行的户籍制度。本文拟从迁徙自由权入手,考察迁徙自由权的实质、内容、限制情况,进而探讨户籍制度的改革。在深入分析我国户籍制度的确立、演变以及新中国户籍制度的本质、异化的基础上,论述现阶段户籍制度应该退出历史舞台。城乡割裂的二元社会在我国造成恶劣后果,地域歧视、户籍歧视直接导致经济的不平衡发展和人与人之间的差别待遇。对于离开土地进城务工的庞大群体,国家应该正式现实,以根本法的形式确认迁徙自由的作为公民基本权利的组成部分,以适应现代社会政治经济的基本要求。对于学者和一些实务工作者所担心的放开户籍制度将导致城市人口的急速膨胀、城市社会治安的迅速恶化等等进行探讨,从人类理性和社会实践两个方面论证迁徙自由权入宪的可行性。结合近几年一些省市进行的户籍改革实践以及小城镇发展过程中的经验教训探索我国可行的制度设计。本文提出对于我国当前的和谐社会的构建思路上,应当以迁徙自由权的回归作为“权利扶贫”的突破口,真正实现宪法意义上的公民平等。在制度保障上,要有立法、司法,社会人文环境等等全方位的齐头并进,以人为本,实现中华民族的全面复兴。
靳英桃[3]2008年在《迁徒自由的法理探析》文中认为迁徙自由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权,为各国宪法、法律以及国际性人权文件广泛接受。我国1954年宪法赋予了公民迁徙自由,但1958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使我国公民从实质上丧失了迁徙自由,此后的叁部宪法均未予以恢复。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人们对权利的要求日益迫切,限制迁徙自由已经不合时宜,赋予公民迁徙自由不仅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通过宪法、法律规定和各项制度的完善,我们相信迁徙自由这一应然权利,将会在不久的将来成为法定权利,并逐步成为现实权利,因此,研究迁徙自由权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全文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迁徙自由的概述。迁徙自由包括广义的迁徙自由和狭义的迁徙自由,本文仅讨论狭义上的迁徙自由,阐释了迁徙自由的叁个要素:意志、行为和权利,继而探讨了迁徙自由的法律性质。第二部分,分析了迁徙自由的历史演进。分别从作为自然权利的迁徙行为,对迁徙自由的法律确认和迁徙自由在我国的历史变迁及原因分析叁个方面进行了论述。第叁部分,迁徙自由的法理思考。首先,从人权的角度分析了迁徙自由作为一项基本人权的正当性问题。其次,从经济的角度分析了迁徙自由与资源的优化配置的关系。第叁,从政治的角度阐述了迁徙自由与身份社会和契约社会的关系。最后,简要分析了迁徙自由的文化传承意义。第四部分,迁徙自由在中国的发展趋势。本部分从在我国确立迁徙自由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入手,分析了确立迁徙自由的原则和价值取向,进而提出了在我国迁徙立法的初步设想。本篇论文综合运用了宪法学、法理学、比较法学以及人权等方面的理论,并运用了价值分析法、比较分析法等多种研究方法,对迁徙自由权做出了一个较为全面、系统地分析和阐释。同时还运用了宪法学和历史学的资料阐述了迁徙自由权在我国宪法中从有到无的历史变迁及其原因所在。在迁徙自由的法理思考部分,笔者选取了人权视角、政治视角、经济视角及文化视角进行分析,希望能在这部分有所创新。
杜娟[4]2007年在《论迁徙自由权》文中指出本篇论文是对迁徙自由权所作的一个人权角度的分析和研究。综合运用了宪法学、法理学、比较法学以及人权等方面的理论,并运用了语义分析法、价值分析法、比较分析法等多种研究方法,对迁徙自由权作出了一个较为全面、系统地分析和阐释。在论文篇首笔者就提出了这样一种观点:迁徙自由权最为重要的核心内容在于一方面它是指公民自主的迁徙行动的自由,另一方面在于公民在迁徙自由权行使过程中的身份平等,这也是笔者在本篇论文中所强调的一个核心观点。论文还运用了宪法学和历史学的一些资料阐述了迁徙自由权在我国宪法中从有到无的历史转变过程及其原因所在。在论证迁徙自由权的正当性问题时,笔者选取了迁徙自由权本身属于一种基本人权和迁徙自由权与契约社会的关系两个角度进行分析,希望能在这部分有所创新。其后对于现存制度的分析以及对迁徙自由权保护的可行途径探究则主要是在做一种理论上的梳理工作。
周鑫[5]2015年在《论迁徙自由权入宪与户籍制度改革》文中研究表明迁徙自由权与我国公民的生存权益紧密相关,是新时期条件下公民的基本权利的内容之一。中共宁波(副省级城市)市委党校副研究员杨黎源认为,宪法权利的缺位是造成中国城乡分割二元社会的根源。因而,我国必须遵循新时期社会发展形势的客观规律与要求,还公民迁徙自由权,实施"一元制"户籍登记管理制度,深化户籍制度改革。
沈宏[6]2003年在《迁徙自由权的界定》文中研究指明迁徙自由权指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主变更居住地权利。它是一种带有平等权性质的人身自由权。对迁徙自由权作出科学界定有利于理清迁徙自由权与居住自由权的关系 ,为其立法实践提供科学理论根据 ,较科学地解决相关理论问题
樊红蕾[7]2017年在《论我国公民迁徙自由权的保障及实现》文中认为迁徙自由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权,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宪法》都对其进行了规定,《世界人权宣言》和《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也确认了公民的这一权利。出于政治、经济等方面的考虑,我国现行《宪法》并没有规定公民的迁徙自由权。但是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经济迅速发展的时代,在我国确认公民的迁徙自由权是十分必要的。为了对我国公民迁徙自由权的保障和实现进行研究,构建我国公民的迁徙自由权制度,首先应从权利、自由、迁徙叁个方面对迁徙自由权进行法理解说,并侧重迁徙自由权的性质和独特性。进而在介绍公民迁徙自由权历史演变的基础上,通过分析公民迁徙自由权的域外和域内发展变迁,为研究我国公民迁徙自由权的保障和实现提供借鉴和现实基础。基于此,以点及面结合实际情况及最新法律规定从户籍、教育、社会保障制度叁个方面分析我国迁徙自由权的现状,根据现状从立法、理念、制度叁个方面总结迁徙自由权存在的障碍。认为保障和实现我国公民的迁徙自由权应以一种理性的思维来看待该权利,逐步放开迁徙自由权,将公民的迁徙自由权写入宪法并规定相关救济措施,同时应对相关制度进行改革,只有户籍、教育、社会保障、土地、财政等制度全面推进、完善,才能使我国公民迁徙自由权得到切实保障和实现。
张葆[8]2016年在《试论比较法视野下中国迁徙自由权的实现问题》文中研究说明迁徙自由权是被世界上多数国家和国际条约确定和保护的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权,但我国法律还未赋予公民自由迁徙的权利,甚至一些社会制度的规定与迁徙自由权相违背。然而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深入和经济的快速发展,限制甚至排斥迁徙自由权已明显与现代国际社会的主流价值、与我国尊重和保障人权,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相悖,确认该权利已是大势所趋。本文从迁徙和自由两个层面出发,认为“迁徙”应具备空间上的跨界性和时间上的“永久性”特征。就其性质而言,主张迁徙自由权是一项综合性权利,兼具人身、政治、经济、社会权利等多重权利属性;就其空间分布而言,本文主张广义的迁徙自由权说,认为国内迁徙自由和国际迁徙自由都是公民迁徙自由权的应含之义。目前,迁徙自由权在我国的实现还面临较大的阻碍。就国内迁徙自由而言,长期存在的户籍制度,人为的将公民划分为两个层次,迁徙者无法享有与当地居民同等的社会权利,如受教育权、社会保障权等;同时,我国宪法未明确迁徙自由的法律地位,对其保护也缺乏配套的法规、实施细则。总之,国内迁徙自由权处于法律真空状态。本文通过考察各国户籍立法和司法实践,着重分析目前我国户籍制度的不足,提出剥离附着在户籍制度上的各项权益,变户籍的管制职能为服务职能,同时完善配套制度,提出构建财政转移支付体系,实现“钱随人走”。就国际迁徙自由权的实现而言,本文以国籍制度为切入点,通过国别分析的方式,深入研究日本、美国、印度等国的国籍立法以及移民政策,得出我国在国籍管理上,可以采用弹性的“双重国籍”构想,同时,借鉴加拿大的计分审查制度,有限度的允许外国人入籍。最后,对国际法下中国迁徙自由权的实现提出合理化建议,借鉴法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社保账号的全国联网机制,并建议我国加快移民法律体系的建立,统一管理机构,重构领事保护制度,加强国际合作,建立非法移民遣返机制。
杨小敏[9]2011年在《论迁徙自由权与国家主权和公民身份的共生关系——以美国和欧盟为例》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宪法对美国公民的州际移民与欧盟公民在成员国之间迁移的不同程度的保护,以及美国和欧盟在国家主权和公民身份反映上的差异,揭示了迁徙自由权与国家主权和公民身份之间的共生关系。叁者的共生关系主要表现为四种形态:在假定的无主权的世界社会里,获得世界公民身份的个人享有绝对迁徙自由权;在主权国家里,获得国家公民身份的个人享有近乎绝对的迁徙自由权;在被委托部分主权的政治共同体里,获得联盟公民身份的个人只享有相对的迁徙自由权;而同样在主权国家里,因为主权的反作用导致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只享有更为相对的迁徙自由权。
张洋瑜[10]2011年在《迁徙自由权之成本效益分析》文中研究表明迁徙自由权是公民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公民的自由迁徙,不仅意味着人力资源能够按照市场规律有效配置,意味着社会开放和经济秩序的良性运转,而且,公民的自由迁徙更意味着个人的自主与独立,意味着个人生存与发展空间的拓展。本文以法经济学的成本效益理论为平台,重申了迁徙自由权在个体生活与社会进步两方面的重要意义,考察了推行迁徙自由权可能要付出的成本,及其在个体与社会两方面的预期效益,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在我国现阶段推行迁徙自由权的前置性制度设置,以及落实迁徙自由权的模式选择。本文着重强调,推行迁徙自由权为趋势所向,有必要尽快改革现有户籍制度,并同步改革现有的教育、就业以及社会保障体制,不同社会区域可通过不同模式选择,尽快实现公民的迁徙自由权。
参考文献:
[1]. 论迁徙自由权[J]. 杜承铭. 武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1
[2]. 论迁徙自由权[D]. 陈延涛. 中国政法大学. 2007
[3]. 迁徒自由的法理探析[D]. 靳英桃. 北方工业大学. 2008
[4]. 论迁徙自由权[D]. 杜娟. 吉林大学. 2007
[5]. 论迁徙自由权入宪与户籍制度改革[J]. 周鑫. 学理论. 2015
[6]. 迁徙自由权的界定[J]. 沈宏.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3
[7]. 论我国公民迁徙自由权的保障及实现[D]. 樊红蕾. 西北大学. 2017
[8]. 试论比较法视野下中国迁徙自由权的实现问题[D]. 张葆. 华东政法大学. 2016
[9]. 论迁徙自由权与国家主权和公民身份的共生关系——以美国和欧盟为例[J]. 杨小敏. 当代法学. 2011
[10]. 迁徙自由权之成本效益分析[D]. 张洋瑜. 暨南大学. 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