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并购准则对银行金融产品的影响_投资论文

新并购准则对银行金融产品的影响_投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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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于2011年5月发布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0号——合并财务报表》(IFRS 10),代替了《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合并和单独财务报表》(IAS 27)和《国际会计准则解释公告第12号——合并:特殊目的主体》(SIC-12)中关于控制和合并的所有指引。IFRS 10于2013年1月1日起生效,并基本上要求追溯调整。我国也于2012年11月15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修订)(征求意见稿)》,其提议的基本原则都是基于IFRS 10。

IFRS 10更新了评估合并与否的整体理论框架并提供了众多实务案例。随着中国金融业实务的不断发展,新准则触发了对于各种创新形式的金融产品,是否应由发行或受托管理该产品的金融机构予以合并(即表内核算)的思考。为此,特介绍IFRS 10的实务操作关键点,分析如何将该准则准确、适当地运用于富有中国特色的银行理财产品实务。

关于控制的新诠释

某主体一旦控制另一主体,则成为其母公司。除IFRS 10第4段所豁免的情况外,母公司应当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因而分析某主体是否控制另一主体,对于确定该主体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至关重要。

IFRS 10将控制定义为当投资方通过参与某个主体而面临该主体可变动报酬的风险,或者拥有取得可变动报酬的权利,并且有能力利用对该主体的权力去影响其报酬,则该投资方控制该主体。

控制定义有3个核心要素:权力、可变动报酬、权力与报酬的联系。

当投资方拥有现有的实质性权利从而有能力主导相关活动时,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

实质性权利,是指权利人有实际能力行使的、当前可执行的权利。相关活动,是指对被投资方的回报产生重大影响的活动。

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通常包括商品或劳务的销售和购买、金融资产的管理、资产的购买和处置、研究与开发活动以及融资活动等。

对于某些被投资主体,相关活动只在特定情况下或者特定事件发生时才会产生。在此情况下,当那些特定情况或事件发生时,能够重大影响被投资主体回报的决策活动才是相关活动。

因而,对于某些有特殊结构安排的被投资主体,其相关活动可能不同于一般企业日常发生的经营性决策事务。

IFRS 10也给出了一个例子:若被投资主体的资产只是预先确定的应收款,那么唯一的相关活动是管理已发生违约的应收款;无论这些应收款的债务人是否已经违约,在违约时有能力管理应收款的一方,被视为拥有对被投资主体的权力。

如果投资方的报酬可能随被投资主体的业绩而变化,表明存在可变动报酬的敞口。

投资方无论是通过持有被投资主体发行的工具,还是通过与被投资主体的其他交易或者持有对被投资的其他利益从而吸收被投资主体回报的可变动性,都构成典型的投资方面临被投资主体可变动报酬的敞口。

IFRS10对各种可能的报酬进行了识别,从传统的股利、利息、服务费、对外投资公允价值的变化等直接报酬,延伸至间接报酬诸如信贷或流动性支持产生的风险敞口、税收优惠、规模经济、成本节省及获得专有知识等等。

值得注意的是,评估报酬的可变性和可变程度应基于合同安排的实质进行评估,而与其法律形式无关。因而并非仅仅由于报酬金额是合同约定的固定金额就可以将其排除在对可变动报酬的计算之外。

权力与报酬的联系是指,拥有权力的主体必须有能力使用权力以影响报酬。因此,最终行使权力的主体是为自己获取可变动报酬,还是作为代理为其他投资人获得可变动报酬的评估,对于资产管理行业尤为重要。

权力与报酬的联系

资产管理通常会设立专门的载体以进行投资或管理特定资产,并将该载体的财产同各参与方自有财产隔离开来。载体可以是信托、基金、公司、有限合伙企业、计划等特殊目的实体。

不同国家可能因为法律、税收、监管等环境的不同,而存在不同法律形式的载体。IFRS 12将此类载体称为结构性主体。

作为结构性主体的受托管理人,资产管理人通常是该结构性主体预期存续期间开展既定活动的执行甚至决策者。

资产管理人一般都拥有一定程度的权力以及面临可变动报酬的风险敞口,但权力的程度一般并不随着其面临的可变动报酬的风险敞口而同比例改变。

这一点与普通股投资有所不同。资产管理人即使减少其在结构性主体中的直接投资权益,也未必会削弱其对结构性主体的特定权力。

IFRS 10在分析资产管理人行使决策权时,引入了代理人概念。如果资产管理人仅仅是代理人,则其主要代表其他方行事,对结构性主体并无控制权。但若资产管理人被判断为主要代表自身行事,则是委托人,对结构性主体拥有控制,应合并该结构性主体。

因此,资产管理人判断其是否控制所受托管理的结构性主体,关键就在于判断其是代理人还是委托人。

资产管理人在确定其是否作为代理人开展活动时,应该全面考虑其自身、结构性主体以及参与结构性主体的其他方之间的关系。相关因素包括:资产管理人决策权的范围;其他方所持有的权利;资产管理人因提供管理服务而获得的薪酬水平;任何其他安排所带来的面临可变动报酬的风险敞口。

可以看出,前两项因素涉及资产管理人对结构性主体所持有的权力的程度以及对这些权力设定的任何限制的程度。后两项因素与可变动报酬分析有关,即要求资产管理人考虑其从结构性主体中获得的、相对于结构性主体活动所产生的总回报的量级和可变动性。

由于准则要求考虑的是相对于结构性主体总回报的量级和可变动性,因而实务中通常采用占比,即资产管理人所获报酬的量级或可变动性占结构性主体总体回报的量级或可变动性的百分比,对其进行度量。

评估控制的四要素

资产管理人决策权的范围。资产管理人必须首先评估其决策权的范围,以分析其是否拥有权力。

与该评估相关的因素包括:相关监管协议和法律所允许的活动,以及这些活动是否属于结构性主体的相关活动;资产管理人主导相关活动时的自主权;结构性主体设立的目的和设计;结构性主体所面临的风险及转嫁到其他参与方的风险;资产管理人在设计结构性主体过程中的参与程度。主导相关活动的决策权范围越广,越能表明资产管理人拥有权力,但并不意味着资产管理人一定是委托人。

其他方所持有的权利。这可能会限制资产管理人主导结构性主体开展相关活动的权力。这些限制可能表明资产管理人是代表他方行使有关权利,而非代表他自己。IFRS 10提及了3种其他方所拥有的权利:单方罢免权、多方罢免权、董事会所拥有的权利。当单独一方持有实质性解雇权并能无理由地罢免资产管理人时,单凭这一点就足以得出该资产管理人属于代理人的结论。

IFRS 10的示例14C中的资产管理人在薪酬水平和直接投资比例上同示例14B一样,其被判定为代理人(示例14B中的资产管理人被判定为委托人),就是因为其他投资者能在每年一次的独立董事会中主动地决定是否续聘该资产管理人。

此外,可能相关的其他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修改投资委托协议的权利、赎回投资份额的权利、强制清算结构性主体的权利。

资产管理人因提供管理服务而获得的薪酬水平。资产管理人通过提供管理服务而获得管理报酬,通常由按净资产价值或所管理资产总额的比率而收取的若干固定项目费用和依业绩表现而浮动的浮动报酬两部分组成。相对于结构性主体的全部回报,资产管理人薪酬的金额和可变动性越大,越有可能是委托人。

就薪酬而言,在确定资产管理人担当委托人还是代理人时,应考虑以下2项条件:一是薪酬与所提供的服务相称;二是薪酬协议仅包括在公平交易基础上商定的针对类似服务和技能水平的安排中的常见条款、条件或金额。除非满足这些条件,否则资产管理人不可能是代理人;但仅满足这些条件并不足以得出资产管理人是代理人的结论。

任何其他安排所带来的面临可变动报酬的风险敞口。除薪酬外,资产管理人可能在结构性主体中还拥有其他利益,例如直接投资、为其他投资者提供担保等。资产管理人应该结合其薪酬与拥有的其他利益一起考虑其经济利益的量级和可变动性。量级和可变动性越大,越能说明资产管理人拥有控制。

面临风险敞口的可变动性应该与结构性主体相应期间整体回报的可变动性做比较。虽然主要以预计回报为基础,但也应当考虑资产管理人所面临的可变动报酬的最大敞口。此外,还应考虑资产管理人面临报酬的风险敞口是否与其他投资者不同以及是否可能影响其行动。

需要强调的是,在评估控制时应考虑所有事实和情况并作出综合性的判断。考虑上述4项因素时,应当基于特定的事实和情况,赋予各个因素不同的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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