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市场经济中的价格管理,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价格管理论文,市场经济论文,国外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从理论上讲,在市场经济制度中,市场力量决定着价格,即一般商品和劳务及生产要素的价格通过有关市场上买卖双方的激烈竞争由自发的供求力量来决定。但是,在现实经济活动中,由于市场的不完善和人为因素的干扰,市场供求力量难以充分发挥作用,在价格的决定和形成过程中供给一方的行为主体——厂商和生产要素所有者——经常有种种形式的损人利己的“越轨”行为。“越轨”的定价行为及由此而形成的不完全反映供求状况的价格,往往削弱竞争,妨碍公平交易,导致收入分配和资源配置的不合理,而事实表明,市场机制本身并不足以控制定价方面的“越轨”行为。因此,为有效地控制种种“越轨”定价行为,保证市场经济在公平和合理的价格引导下正常运行,实行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各国政府,近百年来,一直采取多种措施对价格进行干预、监督和管理。综观各国价格管理的实践,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中价格管理的主要措施和内容如下。
一、对价格进行法律监督
西方各国政府都先后制订颁布了大量的经济法规,规定了企业的活动范围和行为准则。企业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可以自主确定产品价格,自由地从事各种经济活动。超越这一范围,企业将受到法律制裁。众多的法规条例形成了一张厚密的大网,企业被紧紧地置于其中,迫使其定价行为和经营行为规范化并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
美国自1890年《谢尔曼法案》通过以来,一直把企业之间达成垄断价格协议视为违法。在现行有关法律条款中,任何企业若与竞争对手达成下列5项中任何一项内容的协议,都被认为是进行价格垄断活动,必将受到法律制裁:(1)提高或保持某种价格;(2)确立某种折扣和信用条件;(3)合同中以低价进行交易;(4)减少或限制供给,促使价格上涨或便于抬高价格;(5)以低价排挤生产替代品的厂商。1936年通过的《罗滨逊——帕特曼法案》,还禁止卖主不公平地利用其在州际贸易中较高价格的利润来补贴其在某一地区市场上为与当地的卖主进行竞争而实行的低价格。在美国,当违法的定价行为被发现时,当事人将受到严厉的制裁。对个人罚金可达5万美元以上,对公司罚金可达100万美元以上,经理也可能要坐班房。例如,在1961年,美国有关方面发现通用电气公司和西屋电气公司的一些管理人员在一家饭店中密谋达成价格协议,两家公司的7名经理被关进监狱达30天。
英国1956年通过了《限制性贸易实施法》,该法禁止通过诸如停止供货和联合抵制等做法实行集体性的转卖价格控制,而其他有关限制性契约,例如共同价格和公平偿付,则必须到有关政府部门登记并获得批准。1964年通过的《转卖价格法》则规定,即便是最低限度的转卖价格控制也是非法的。除了法庭所批准的商品外,有关转卖价格的控制要得到批准,消费者最后得到的好处必须超过任何害处。
德国的《折扣法》把折扣限制在3%以内,以避免在市场上进行“折扣战”,而不是真正进行价格竞争。《反对限制竞争法》规定,就市场占有率来看,一个企业占33%以上,三个企业合占50%以上,五个企业合占66%以上,这些企业就要被置于监督之列,如果这些企业提价或降价30%,就要被处罚。国家卡特尔局的任务中有一项就是,要求无论商店大小,商品价值高低,各种商品都必须明码标价,以便于物价监督和公平的价格竞争。
法国1986年底颁布了《价格放开和竞争条例》,该法有关价格方面的规定有:(1)将大部分市场消费品价格和私营服务业的价格或收费标准以及其他有关产品的价格放开。但是,在某些领域或部门,价格竞争因受垄断或其他因素影响而难以有效进行的,或法规中有限制的,由国家行政法院与国家竞争委员会磋商后,可以命令实行管制价格。政府也可以通过法令形式,决定禁止物价上涨过高;(2)禁止设置障碍,限定价格,人为地造成价格上涨或下跌;(3)商品销售和服务行业人员应通过标签或其他形式,告知消费者有关商品和劳务的价格、合同责任和销售的特殊条件。违者要受到严厉制裁。例如,对于不实行明码标价、搞有奖销售、搭配销售或售货不开发票等行为,将处以5000至10万法郎的罚款;对反对或阻挠执法人员正常活动者,将判2~6个月监禁和5000至5万法郎的罚款,或二者取一;对在两年之内重犯同样罪行者,最高罚款可达20万法郎。
二、对价格进行间接干预
西方各国都把物价水平的基本稳定作为其重要的宏观经济目标。当经济中发生一般物价水平的持续上涨即发生通货膨胀时,或当经济中出现不合理的比价以及由此引起资源配置不合理时,西方各国将运用适当的政策措施对价格进行间接地或直接地干预。所谓对价格进行间接干预,是指政府灵活地运用宏观财政政策和宏观货币政策,调节有关税收和支出(其中包括对有关行业和产品的各种财政补贴和金融资助)以及利息率等,最终影响并调节总的物价水平和微观方面的商品比价关系。一般来讲,西方各国对价格进行间接干预的方式有两种。
第一,当经济发生通货膨胀时,实行紧缩性的宏观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即减少有关政府支出、增加有关税收以及减少货币供给量、提高利息率等,以求通过降低总计划支出或总需求来降低通货膨胀率;反之,当经济发生衰退萧条时,实行扩张性的宏观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以求通过刺激总计划支出或总需求来使价格回升并加速经济增长;
第二,当经济中出现不合理的商品比价关系及由此而导致的资源配置不当时,对那些价格过低和盈利过少的行业或产品。例如农业和农产品,或给予财政补贴,或减免税收,或提供较低利息率的贷款,或是政府组织收购增大需求力量;反之,对那些价格过高和盈利过多的行业或产品,则实行抑制性的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增加税收或提高其货款利息率,或政府组织货源投放市场增大供给力量。西方各国所实行的各种形式的尤其是对农产品的支持价格、法定价格或保证价格,促进并保证了不同商品比价关系和资源配置趋于合理。西方各国对农业和农产品都有政府补贴,例如,英国1985~1986年度对农业的补贴总金额为22.15亿英镑,其中有85.5%是用于价格干预的;德国1979~1982年平均给农业部门的各种补贴几乎相当于同期农业净产值的两倍;日本在1978年以前对大米生产的年补贴总额达5000~6000亿日元。此外,日本还在主要城市设有生鲜食品流通储备中心,通过适时吞吐,调节市场供求关系,平抑物价。
三、对价格进行直接干预
在有些领域有时可能出现法律监督和间接干预不够有效的情况,这时,国家就要动用行政力量和权力来直接介入有关价格的决定即对价格进行直接干预。一般说来,对价格的直接干预只是在一定部门和一定时期才采用,其主要形式有以下几种。
第一,水、电、煤气、城市公共交通、邮电、铁路等一般所称的公用事业,许多国家都收归国营或大部分收归国营,在价格上采取固定的低价格,藉以保证城市居民生活和生产经营环境的稳定。这也是防止私人资本经营下的垄断和任意操纵价格和产量,加强国内市场自由竞争的重要条件。例如,德国对铁路运费、邮政邮资、排污费、剧院门票、停车费、家用电费、自来水和煤气价格、社会福利性房屋的房租、保险公司的法定保险费、医疗费、诉讼费等都进行直接定价。
第二,对那些需要大量投资或因种种原因私人不能或不愿投资的行业,对那些私人经营遇到困难但其倒闭对国民经济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企业,则由国家投资经营,建立国营企业。这类国营企业的建立主要是为了调整国民经济结构,都有其经济目标以外的社会义务,盈利不是主要的。它们的产品价格由政府从整体利益出发加以确定,或为平价,或为低价。
第三,紧急情况下的价格管制。在通货膨胀十分严重或因意外事件干扰如石油涨价而引起经济形势严重动荡时,西方国家往往采取冻结物价或对部分商品价格进行管制。例如,美国在70年代初,由于通货膨胀十分严重,政府曾在一段时间全面冻结物价。法国在70年代和80年代,分别由于国际石油价格猛涨引起国内商品价格急剧上涨以及国家财政状况恶化,曾两次冻结物价,每次达几个月。
第四,直接确定有些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农副产品的价格。由于农副产品价格的高低,直接关系到经济形势、政治局势和社会秩序是否稳定。因此,对农副产品价格的干预一直是西方各国经济干预和价格管理的重点。
此外,西方各国都建立有系统的消费者组织,加强对价格和市场的社会监督。一般说来,消费者组织及其活动,有助于保护消费者利益,有助于促进市场竞争,有助于产品质量的提高和产品价格的公道合理。
正常的生产经营和安定的民众生活以及国家各项事业的发展,都要求有一个良好的价格环境,但是,经验表明,市场机制本身是难以创造出良好的价格环境。因此,市场经济中的政府必须介入价格的决定和形成过程,对价格进行有效的管理。我国目前的物价形势十分严峻,市场上“越轨”定价现象也很普遍。这种物价形势及走势,将对我国的经济改革带来极大威胁。因此,希望我国政府能从西方各国政府对价格的管理中受到启发,借鉴学习它们有益的政策措施,加强对我国物价的管理,为经济改革的顺利进行,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运行,创造更好的价格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