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特权到普遍权利:美国公民选举权的扩大_选举权论文

从特权到普遍权利:美国公民选举权的扩大_选举权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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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权是公民的一项重要政治权利。从总体上来说,选举权的扩大标志着公民政治参与水平的不断提高。在殖民地时期以及美国革命时期,美国在选举权问题上设置了种种限制,而到19世纪上半叶,随着美国工业革命的展开,美国开始取消选举权的财产资格限制,向“现代社会”过渡迈出了第一步。这个过渡过程从19世纪初开始,到20世纪60年代完成,经历了一个多世纪的时间。在这个过程中,美国逐渐取消了选举权的财产、宗教、种族、性别等限制,使选举权由少数人享有的“特权”,转变成为所有美国人普遍享有的一项权利,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普选制。然而,在当代美国,在选举权扩大的同时,公民政治参与的热情与程度却持续降低。

一、殖民地时期

在美国殖民地时期,政治参与是占社会少数的富裕的成年白人男性的特权。掌权者对选举权进行了种种限制,主要包括财产资格限制、宗教资格限制、种族限制、性别限制、年龄限制、居住地和居住时间限制、甚至品行限制等。

财产资格限制。这是19世纪中期以前美国对公民选举权最为主要的限制方式。早在18世纪,欧洲和北美殖民地的政治思想中有一个共同的认识,那就是,凡是依赖于他人的人必然缺乏自我意志,因而没有能力参与公共事务。正如当时的著名政治理论家理查德·普莱斯所指出的,那些连自己的生活都主宰不了的人,不应在国家的管理问题上拥有发言权;政治自由必须以经济独立为前提①。各个殖民地一般要求选民拥有一定数量的土地、住房或其他个人财产。如1762年弗吉尼亚选举法要求选民须拥有50英亩未开垦土地,或25英亩建有12平方英尺以上的住房的土地②。南卡罗来纳1759年的选举法规定选民必须拥有不少于100英亩的未开垦土地或拥有价值60英镑的土地、住房或城镇内的地块且在选举前的一年里他为这些土地纳过税。而北卡罗来纳1743年选举法和佐治亚1761年选举法都规定选民需要拥有50英亩土地③。在17世纪末,马萨诸塞、新罕布什尔、康涅狄格和罗得岛一般要求选民拥有价值40先令的土地或价值40英镑的个人财产④。

宗教资格限制。在殖民地时期,天主教徒、贵格教徒以及犹太教徒等“非主流”教派普遍被剥夺了政治权力。在17世纪中期,从弗吉尼亚到马萨诸塞之间的所有州(除罗得岛外),都剥夺了教友会成员的选举权。马里兰(1718)、弗吉尼亚(1699)、纽约、罗得岛(1719)明确剥夺了天主教徒的选举权。而新罕布什尔(1680)和南卡罗来纳(1759)都曾规定,只有新教徒享有选举权。信仰新教的规定显然是要剥夺天主教徒的选举权。宾夕法尼亚、纽约、南卡罗来纳和罗得岛也剥夺了犹太移民的选举权⑤。

种族限制。1705年10月,弗吉尼亚规定,禁止黑人、黑白混血儿和印第安人在殖民地担任任何文职、军职或者教会职务,违者罚款500英镑⑥。1715年和1723年,北卡罗来纳、弗吉尼亚在法律中明确规定,黑人、黑白混血儿和印第安人不能享有选举权。1716年和1761年,南卡罗来纳和佐治亚在法律中规定,只有“白人”有权参加殖民地议会的选举⑦。

性别限制。在殖民地时期,尽管多数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在所有的殖民地,妇女都没有选举权。当时的人们普遍认为,妇女应该在家里养育孩子,不适合参与政治⑧。

居住地和居住期限限制。各个殖民地一般要求选民必须是所在殖民地、村镇或选区的居民。宾夕法尼亚和特拉华要求选民需要在本殖民地居住两年以上,新泽西和北卡罗来纳曾经要求1年,佐治亚要求6个月⑨。

品行限制。新英格兰诸州(清教殖民地)普遍要求选民品行端正,在被认定为选民之前,需要提交所在村镇多数议员、“自由人”、牧师或邻居的证明信,证明该人言谈举止平和文明,无酗酒、说谎等不良习惯,不曾诽谤和反对政府和正统教会,遵纪守法。马萨诸塞禁止犯有通奸等罪的人参加选举⑩。

年龄限制。多数殖民地要求选民年龄在21岁以上。马萨诸塞和新罕布什尔曾经要求选民年龄达到24岁。之所以作此规定,是因为,当时的人们认为,21岁以下的“孩子”还缺乏独立的意志和正确的政治判断力(11)。

以上论及的主要是各殖民地政府一级选民资格。而在各殖民地的地方性选举(包括村镇、城市和县)中,对选民的资格限制也是千差万别,但是共同的特点是门槛都明显低于殖民地政府选举的选民条件。如马萨诸塞和新罕布什尔要求参加村镇选举的选民要拥有价值20英镑的财产(12)。

根据学者们的研究,在英属殖民地,由于土地资源丰富而廉价,土地和财产占有比较普遍,约有50%-75%的白人成年男子可以达到殖民地政府和地方政府选举中对选民的财产资格限制。这一比例要大大高于英国的选民比例(13)。另有学者认为,在殖民地时期,约有70%-80%的白人成年男子能够达到选民的财产资格要求(14)。由于这个标准比较容易达到,殖民地后期大约有四分之三的成年白人男子拥有选举权(15)。

实际上,如果计算选民在特定殖民地或村镇所有人口的比例,那么真正拥有选举权的人的比例就没有这么高了。1774-1772年间,弗吉尼亚只有大约9%的白人人口参加了选举。在1735、1761和1769年的选举中,纽约市的选民仅占该市所有人口的约8%。在宾夕法尼亚的农村地区,仅有大约8%的人具备了选民资格,而在费城,这个比例仅为约2%(16)。

总之,在英属北美殖民地,只有持有一定财产的、年龄在21岁以上的、本地出生的自由白人新教徒,才有资格参加殖民地政府的选举。达不到财产要求的白人穷人、白人契约劳工(indentured servants)、黑人、印第安人、妇女、天主教徒和犹太教徒等被普遍剥夺了选举权。所以有学者指出:在殖民地时期,选举权并非所有人享有的一种“权利”(right),而是拥有财产的男性正统基督徒享有的一种“特权”(privilege)(17)。

二、美国革命时期

美国革命期间,公民选举权的门槛大大降低。随着战争的迫近和独立战争开始,为了团结民众,鼓励他们参军参战,扩大选民范围称为一个当务之急。费城士兵委员会(Committee of Privates of Philadelphia)认为,即使那些尚未归化的外国人(这里指的是德国移民),如果他们拿起武器保卫殖民地,就应当给予他们选举权。这会增进他们对殖民地的感情,激励他们为保卫殖民地而战(18) 美国革命时期,普通民众的政治意识觉醒,要求扩大选举权以及其他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呼声传遍了合众国的乡村和城市(19)。在革命时期,“不纳税无代表权”的口号成为殖民地人民反对母国专制权力的一个旗帜。然而,这个口号也促使殖民地那些因为达不到财产资格条件而被剥夺选举权的人对他们应当享有的权利进行了深入思考。他们想,既然他们在殖民地依法纳税,那么,他们在政府中为什么被剥夺代表权?一位新泽西人提出,应该给所有纳税但不能投票的人选举权,要不就不要向他们征税(20)。1776年春夏之交,在马里兰安纳波利斯近郊操练的一队民兵坚持所有拿起武器保卫殖民地的人都应当拥有选举权。因为这个要求没有得到满足,他们全部解散(21)。

摆脱英国统治而建立的新殖民地政府为了争取民众的支持,主动降低了选民条件。康涅狄格、罗得岛、特拉华和弗吉尼亚保持了殖民地时期的选民资格要求。而其他州则放宽了选民的财产资格限制,规定纳税人即可成为选民,或者降低了占有土地和其他财产的数量和价值要求。如新罕布什尔、宾夕法尼亚和佐治亚规定21岁以上的成年纳税人即可获得选举权。根据北卡罗来纳1776年州宪法,选举参众议员的选民资格不同:选举参议员的选民需要拥有50英亩土地;而纳税人都可选举众议员。而南卡罗来纳1778年通过的州宪法规定,选举参众议员和州长的选民需要拥有50英亩土地或城镇地块,或在选举前一年内纳税达到3个先令。马萨诸塞1780年宪法规定:选举州议会议员和州长的选民拥有的土地每年收入3英镑,或拥有价值60英镑的任何财产(22)。各州的新州宪中都废除了对选民的宗教资格限制,天主教徒和犹太教徒等获得了选举权。

我们看到,在选举权的财产资格限制上,总体趋势是有所降低。但是,各州继续保持了对选举权的种族、性别、年龄和居住地和居住时间等限制。如马萨诸塞、新罕布什尔和纽约州宪法强调选民必须为“男性”。在那些州宪中没有提到选民性别的州,一般也按照惯例把女性排斥在外。美国革命时期唯一给予妇女选举权的州是新泽西(23)。宾夕法尼亚、马里兰和北卡罗来纳强调选民必须是“自由人”,言外之意那些奴隶和契约劳工就不能享有选举权;而南卡罗来纳州宪法强调选民必须是“自由白人”,那么黑人和印第安人就不能享有选举权。

尽管在美国革命时期,各州的选举权都有所扩大,但是许多没有土地的白人成年男子、21岁以下的“未成年”男子、黑人、印第安人、妇女和黑白混血儿等依然被剥夺了选举权。18世纪80年代,除城镇居民外,弗吉尼亚约有二分之一至四分之三的白人成年男子没有土地(24)。弗吉尼亚约有8万男性居民因为财产资格限制而被剥夺了选举权(25)。

三、19世纪上半叶

1800年杰斐逊当选美国总统开启了公民“政治参与的时代”(26)。1790-1835年,各州被剥夺选举权的人(小土地所有者、技工、专业人士等)不断向州议会和州制宪大会提交请愿书,要求扩大选举权。而新近涌入美国的德国和爱尔兰移民也提出了选举权要求。而在第二次英美战争期间,由于兵源不足,需要大规模征兵,然而那些被征募的人中,有大批没有选举权的人。他们借机抗议对他们的选举权的剥夺。一些开明人士认识到给予民兵平等的选举权对于激励他们保家卫国的重要意义。而且不同地区选举权的扩大有着不同的原因。在南部,将选举权扩大至所有白人有利于他们团结起来,共同维护奴隶制的稳定;而在西部,扩大选举权有助于吸引他州居民或外来移民前来定居,以便促进西部开发和经济发展。另外,政党斗争(19世纪初为联邦党和民主共和党;19世纪30年代以后是辉格党和民主党)对于推动选举权的扩大也起到了巨大的作用(27)。

在19世纪上半叶,美国公民选举权的一个重大发展就是各州推行成年白人男子选举权。西部州走在改革的前列。1799年,肯塔基州州宪法规定只有成年白人男子享有选举权。1803年,俄亥俄州宪法规定成年白人男子只要缴纳一定数额的税,就享有选举权。田纳西州州宪法规定成年男子拥有一定土地才能享有选举权,另规定,如果在所在选区居住6个月以上也可以享有选举权。这等于实行了成年男子选举权(28)。1812-1821年间,西部6个州加入联邦时规定赋予所有成年男子选举权。在此期间,四个早些时间加入联邦的州也废除了选举权的财产资格限制。

而在那些“老州”,也相继推行成年白人男性选举权。马里兰(1801)、南卡罗来纳(1810)、马萨诸塞(1821)、纽约(1821)、弗吉尼亚(1850)、北卡罗来纳(1856)也相继废除了对选民的财产资格限制。1790年之后加入联邦的新州都没有规定对选民的硬性财产占有条件。一些州以纳税取代占有一定数量的土地和财产作为新的男性选举权条件。而在1830-1855年间,六个州废除了对选民的纳税要求。到1855年,对选举权的经济条件限制几乎全部废除(29)。另外,宾夕法尼亚、特拉华、南卡罗来纳、印第安纳、密歇根等州缩短了选民的居住时间限制,大大增加了选民的人数(30)。

选举权的财产资格限制的废除,使选举权从一种部分人享有的“特权”转变为男性成年白人美国人普遍享有的一种权利。学徒工以及靠工资谋生的新兴产业工人也获得了选举权。原本与政治无缘的普通人现在可以在酒馆、客厅和街头巷尾谈论公共事务。美国的政治开始步入平民政治的时代(31)。

内战前成年白人男性普选权的推行,扩大了选民的政治参与。北卡罗来纳废除选举参议员选民占有土地的要求,使该州参加参议员选举的选民增加了一倍,而1851年弗吉尼亚选举制度的改革,则使选民增加了60%(32)。纽约州1821年通过的新州宪使该州有资格参加州议会选举的选民从20万增加至26万,有资格参加州长和州参议员的选民人数从10万增至26万,有资格参加各类选举的白人成年男子达到了白人总数80%(33)。

然而,内战前选举权问题的发展趋势并不是直线的和前进的,其过程也有曲折和倒退。这首先体现在女权问题上。在美国革命时期曾经赋予妇女选举权的州,在19世纪初竟然剥夺了该州妇女的这一权利。1807年,新泽西立法机关宣布,只有“自由的白人男性公民”有权参加本州或县级选举本州政府官员或合众国政府官员的选举(34)。更为糟糕的是,在实行成年白人男子普选权的同时,美国各州加强了对黑人选举权的剥夺。康涅狄格、宾夕法尼亚和纽约等老州通过了剥夺黑人选举权的法律。而1819年缅因州加入联邦到内战前,每一个新加入联邦的州都将选举权仅限于白人(35)。南部的马里兰、北卡罗来纳等州也剥夺了黑人的选举权。在1860年以前,只有马萨诸塞、新罕布什尔、弗蒙特、缅因和罗得岛5个州给予黑人与白人平等的选举权。而这五个州的黑人仅占整个北部黑人人口的6%(36)。

尽管如此,内战前美国的选举权扩大走在世界的前面,比同时期的欧洲要走得更远。1832年,英国的选举法使选民从占人口的2%增加到4%。法国直到1848年才废除了高额的财产资格限制,实行男性的普选权。但是随后到来的第二帝国很快废除了这一规定。在德国,男性普选权开始于1871年。而在荷兰和北欧诸国,男性普选权直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才实现(37)。在1860年之前,美国是世界上唯一一个实行白人成年男性普选权的国家(38)。美国在公众参与政治的领先地位不仅表现在美国的选民数目上,而且也表现在需经人民选举而产生的政府官员的数目上。在欧洲,公民参与的选举仅限于议会下院和地方议会。而在美国,联邦、州以及地方各级政府大批官员均需经公众批准方能任职(39)。1850年,弗吉尼亚州通过的新的选举法规定,州长、法官以及县政府的官员都由人民直接选举产生(40)。

四、内战与重建时期

内战和重建时期构成了美国历史上的“第二次革命”。在这期间,美国的政治体制以及种族关系在战争的“催生婆”的作用下,都发生了深刻变革。在这期间,美国南部400万黑人奴隶获得了公民身份和选举权,但是到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南部的黑人又普遍被剥夺了他们刚刚获得的政治权利。

共和党人控制的国会通过了《1866年民权法》以及联邦宪法第14条修正案,正式在法律上赋予了黑人公民身份。联邦宪法第14条修正案第2款为了限制剥夺黑人选举权,规定任何一个州如果限制或剥夺任何男性公民的选举权,该州的代表权基础,应按照被剥夺选举权的男性公民的人数同该州男性公民的总人数的比例予以削减(41)。第一款的作用是对于阻挠南部黑人参加选举的南部州予以惩罚。

共和党人控制的国会在联邦政府能够控制的地区努力扩大黑人选举权。1867年1月8日国会通过法律,授予哥伦比亚特区的黑人选举权(42)。1867年1月25日,国会通过法律,禁止现存的或以后组建的合众国准州以种族、肤色和以前的奴隶身份为由剥夺任何人的选举权(43)。1867年3月2日《重建法》对南部叛乱诸州划片实行军事管制,将通过联邦宪法第14条修正案作为南部叛乱州重新加入联邦的条件,并且这些州要召集所有成年男性(包括黑人)选举产生制宪大会代表,由这些代表开会修改宪法,将保障所有成年男性选举权写入州宪法。新宪法经过多数选民的批准以及国会审核认可后,才能生效(44)。到1868年7月,七个南部州达到了国会的要求,被重新接纳进入联邦。

至此,共和党主导的国会在保护公民选举权案的问题上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就。然而此时北部和西部诸州还普遍剥夺了黑人选举权。1869年2月,激进共和党人控制的国会通过了联邦宪法第15条修正案,规定:“合众国公民的选举权,不得因种族、肤色或以前是奴隶而被合众国或任何一州加以拒绝或限制。”(45) 这个修正案的通过,在美国的历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它使黑人成年男性在理论上获得了选举权。联邦宪法第15条修正案的通过以及国会后来通过的几个实施法,标志着联邦政府开始承担起保障公民选举权的职责。

黑人获得的平等的政治权利只是象征性的,只有屈指可数的少数黑人从中受益。1869-1871年间,美国国会中仅有两个黑人众议员,1名黑人参议员;1871-1873年间,美国国会中有5名黑人众议员;1873-1875年间,美国国会有7名黑人众议员。1875-1877年第44届国会有7名黑人众议员和1名黑人参议员。此后国会中的黑人议员逐渐减少。1877-1879年,国会中仅有两个黑人众议员(46)。1877-1895年间,南卡罗来纳州议会的黑人议员由39人,下降为5人。除了1879-1880年和1882-1883年分别为12人和15人之外,中间的年份都在10人以下。1895年仅有5名黑人参加了剥夺黑人选举权的州制宪大会。此后,州议会中的黑人议员仅余1名(47)。

1876年,“海斯·蒂尔登协定”之后,联邦军队从南部撤出。重新掌握南部各州政权的民主党人采取种种卑鄙的手段,剥夺了南部黑人男性刚刚获得的政治权利。联邦宪法第15条修正案禁止各州以种族和肤色为由剥夺黑人的选举权。各州于是采取一些与种族似乎没有直接关系的手段达到剥夺黑人选举权的目的,同时也规避了联邦法律。如1890年,密西西比州州宪剥夺犯过行贿、抢劫、偷窃、纵火、谋杀、作伪证、重婚罪的人的选举权;选民除缴纳两美元的人头税之外,还必须能阅读州宪,或宣读州宪时能听懂并对州宪作出合理解释。1895年,南卡罗来纳州的新州宪要求选民在该州当地居住两年,缴纳一美元人头税,有能力阅读和书写州宪任何章节或能理解读给的州宪,或者拥有价值300美元的财产;罪犯无选举资格(48)。到1910年,前南部同盟11州和俄克拉荷马州通过上述手段剥夺了黑人的选举权。

黑人刚刚获得的选举权失而复得。重建的南部的政治民主化严重受挫。南部和北部与西部在政治民主化道路上分道扬镳,渐行渐远。而且,重建时期联邦宪法修正案的通过未能保证妇女、印第安人以及其他美国的有色种族获得选举权。但是,重建的意义不能否认。联邦政府开始认识到,它应当承担起保障公民权利的职责。重建为民权运动时期的“权利革命”奠定了法律基础。

五、进步主义运动时期和一战时期

进步主义运动和第一次世界大战时期美国选举权历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事件是,在美国妇女长达半个多世纪的不懈努力下,美国终于将禁止以性别为由剥夺妇女的选举权写入联邦宪法,确立了女性和男性的政治平等地位。

美国妇女争取选举权的运动发轫于内战前。1848年7月19-20日,美国妇女在纽约州的塞尼卡福尔斯(Seneca Falls)召开美国历史上第一次女权大会,发表了《观点宣言和决议》(Declaration of Sentiments and Resolutions),第一次正式提出了妇女的选举权问题,标志着美国妇女选举权运动的开端。《观点宣言》要求立即给予妇女作为美国公民应该享有的“一切权利和特权”,包括参加选举这项“神圣的权利”(49)。

重建时期赋予黑人男子选举权将妇女选举权运动推向一个新的阶段。在国会,国会议员们就是否赋予妇女选举权问题展开了多次辩论,最终无果而终。整个社会的保守势力依然占据主导地位。

19世纪70-90年代是妇女选举权运动十分活跃的时期。这个运动最先在美国的西部和远西部的州取得了突破,并在20世纪初继续扩大战果。在西部,边疆生活冲淡了有关妇女地位的传统观点。妇女与男人一起参与多种形式的生产劳动,这使这里的人们更容易接受两性平等的观点。1869年,怀俄明领地政府建立后成立的第一届领地议会通过一项法案规定,妇女与男子享有同样的选举权和政府任职权。1890年,怀俄明领地在加入联邦时,其州宪中规定妇女享有平等的选举权(50)。随后,科罗拉多(1893)、犹他(1896)、爱达荷(1896)、华盛顿(1910)、加利福尼亚(1911)、亚利桑纳(1912)、堪萨斯(1912)和俄勒冈(1912)等州都赋予了妇女选举权(51)。西部诸州妇女获得选举权在性别歧视的铜墙铁壁上打开一个大大的豁口。国会内的政治力量不断重新分化组合。西部诸州的国会议员成为推动妇女选举权在整个合众国实行的一支巨大力量。

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妇女广泛地走出家庭,参与了国家的经济建设,在经济上日益摆脱对丈夫的依赖,取得独立。科技的发展,也将越来越多的妇女从家庭中解放出来。在教育上,广大妇女也日益取得与男性平等的地位,平等意识普遍觉醒。世纪之交,妇女自身在组织和策略上也加强了对选举权的争取(52)。世纪之交的进步主义运动为女权运动营造了良好氛围。“声势浩大的进步主义运动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推动美国各项改革的动力。妇女争取选举权的运动正好与进步主义运动同步进行,而且成为这个运动的一个组成部分。进步运动的浓厚的改革气氛和大量妇女的积极参与,为女权运动造就了巨大声势,使得美国政府的决策人不得不对妇女选举权予以认真的考虑”(53)。“一战”期间,随着大批妇女参与国防工业生产,保障妇女选举权的呼声高涨。1918年9月30日,威尔逊在参议院发表演讲,敦促它通过联邦宪法第19条修正案,认为这一措施有助于战争的顺利进行和最终获胜。他对妇女在战争中的作用给予了充分评价:如果没有妇女们在各个方面提供的各种服务,那么这场战争就无法进行下去(54)。1919年6月,国会通过了联邦宪法第19条修正案,规定不得以性别为由剥夺合众国公民的妇女选举权。1920年1月,联邦宪法第19条修正案获得法定州数通过生效,美国妇女正式获得了选举权。

六、20世纪50至70年代

在20世纪50年代末至70年代初,美国社会经历了“第二次重建”(The Second Reconstruction)。在这期间,通过国会的一系列立法和联邦法院的裁定,对成年公民选举权的一切限制几乎全部被扫除,联邦政府真正承担起了保护和保障公民权利的职责。推动这一政治变革的主要动力在于“二战”、冷战以及民权运动。“二战”期间,美国不同种族和不同性别的公民在赢得战争的胜利中都做出了巨大贡献,也激发了他们的权利意识。而“冷战”期间,美国国内的种族和性别等歧视,使其确立“自由世界、民主国家领袖”的目标遭遇到了尴尬,成为世界各国的笑柄。20世纪50至60年代末的各种族和不同宗派和性别的人士参与的民权运动,引发了一场“权利革命”,要求保障处于社会不利地位的群体权利的呼声此起彼伏。

在第二次重建期间,联邦政府开始采取切实的措施,恢复和保障南部黑人的选举权。1965年,国会通过了《1965年选举权法》,禁止任何州或政治分支机构(包括县政府、教区或选民登记机关)以种族或肤色为由利用选举权的资格限制或选举程序等手段限制或剥夺合众国任何公民的选举权。禁止剥夺公民选举权的手段包括:要求选民对任何材料进行阅读和解释;要求选民就任何题目展示自己的受教育水平和知识水平;要求选民具有良好的道德品格;要求已注册选民或其他人为选民担保;要求选民交纳人头税。为了保障非英语族裔群体的选举权,法律同时禁止州在学校教学语言不是英语的地区要求选民必须能够阅读和解释英文材料。另外,该法禁止选举官员故意不允许合法选民登记或不计算其选票,禁止选举官员篡改或损毁选票或篡改选举结果;禁止任何人恐吓、威胁或强制任何选民或帮助任何选民参加选举的人。凡是违背上述规定者,罚款5000美元以下,或处5年以下监禁,或并处两种处罚(55)。

《1965年选举权法》是美国政治史上的一个里程碑,其实质是要切实实施联邦宪法第15条修正案的有关规定。在《1965年选举权法》通过之后的四年里,南部成年黑人中有近五分之四进行了选民登记。在密西西比州,登记为选民的黑人从1964年的6.7%上升至1968年的59.4%。而在亚拉巴马,同一时期黑人登记选民的比例从23%上升至53%。在亚拉巴马州的达拉斯县,在该法律生效之后的几个月里,黑人登记选民的人数从不到1000人猛增至8500多人(56)。

《1965年选举法》通过之后,限制公民选举权的各种藩篱在社会舆论和法律的共同冲击下土崩瓦解。美国历史上真正意义上的普选权时代姗姗来迟。

废除人头税。1964年,联邦宪法第24条修正案通过,禁止在全国性选举中把是否交纳人头税或其他税作为是否选民的条件。

废除文化测验。到1975年,文化测验作为选民的条件几乎全部被废除了,多数州的法律规定文盲可以由他人帮助投票(57)。

放宽居住地限制。1964年,多数州要求选民在选举前要在所在选区居住一年以上。这一规定剥夺了1500万人的选举权(58)。1970年,国会通过《1965年选举权法修正案》宣布废除对选举总统和副总统的选民施加长期的居住期限制的条件,确立总统选举中不在原住地的公民进行选民登记和参加选举的全国性统一标准;要求各州立法保障不在原住地的公民的选举权(59)。

降低选民的年龄限制,将选举权扩展至18周岁以上的公民。1971年3月,国会通过了联邦宪法第26条修正案,规定年满18周岁或18周岁以上的合众国公民的选举权不得因为年龄而被合众国或任何一州加以剥夺或限制(60)。这个宪法修正案使美国1150万名18-20岁的青年美国人获得了选举权,使美国成为第51个给予18岁以上成年人选举权的国家(61)。

对语言上的少数族裔以及其他残障人士选举权的保障。1975年,国会通过了《1965年选举权法修正案》,禁止任何州或其政治分支机构以某人属于语言上的少数族裔群体(language minority group)而利用任何选民限制条件限制或剥夺其作为合众国公民的选举权。当某州达到选民年龄的公民中有5%以上属于某一少数语言群体时,或某一少数族裔群体的文盲率高于全国文盲率时,选票、选民登记和选举指南等材料必须同时使用英语以及该少数族裔群体的语言;如果某少数语言群体的语言只是口头语言或非书面语言,有关州必须提供口头协助。“语言上的少数族裔”指的是本土美国人、亚裔美国人、阿拉斯加土著人或西班牙裔美国人(62)。1982年的选举法还允许由盲人、文盲和残障人士自行选定别人帮助他投票(63)。

到20世纪70年代,美国实现了所有18岁以上的成年公民的普选权。美国实现真正的公民普选权的历程漫长而曲折。这个过程经过了两个多世纪的时间。发人深思的是,美国在废除选举权的财产资格限制、确立成年男性选举权方面走在世界各国的前面,然而它却是最后一个实现真正普选权的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在美国历史上,对选举权扩大的最大障碍是体现在财富占有上的阶级差别、种族歧视、性别歧视等。每次选举权的扩大几乎都经历了战争和革命性社会运动的推动。被剥夺权利者的抗争是选举权扩大的最主要动力。经过一代代不同族裔和不同性别的人士的共同努力,美国的选举权终于从少数有财产的白人男性基督徒所享有的一种“特权”,转变为所有美国成年人的一种普遍性权利。托克维尔曾对公民权利的扩大引发的连锁反应作如是评论:“选举权的范围越扩大,人们越想把它扩大,因为在每得到一次新的让步之后,民主的力量便有增加,而民主的要求又随其力量的增加而增加。没有选举资格的人奋起争取选举资格,其争取的劲头与有选举资格的人的多寡成正比。最后,例外终于成了常规,即接连让步,直到实行普选为止。”(64) 这一论述完全适用于美国公民选举权扩大的进程。

当代美国政治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的是,在选举权扩大的同时,公民政治参与的热情与程度却持续降低。近些年来,美国公民参加全国性大选的比例明显下降。1960年的总统大选中,62.8%符合条件的选民参加了选举。1988年,参加总统选举的选民仅占所有选民的50.2%。1992年的总统选举中,这一比例上升至55.2%。1996年,这一比例在1924年以来首次降到50%以下(65)。根据学者的研究,在20个工业化民主国家中,美国的选民投票率位居倒数第二。1972-1980年间,美国的公民投票率平均为54%,而其他20个民主国家的公民投票率平均为80%(66)。

大批选民不愿参加选举原因是多方面的。如公民义务感的降低,公民感到参加选举无法改变他们的生活水平,两口人都要为生计而工作的家庭增多,各种选举的频繁进行(几乎每年都有选举)等。复杂的选民登记手续也会使一些迁移他乡的人暂时失去参加选举的机会(67)。另外,美国人必须从有限的政治选择中作出抉择,而他们的选择并不一定符合他们的利益。而且,两大政党在许多问题上越来越靠近,对许多人而言,它们未能提供足够的选择,不能吸引他们前往投票(68)。

在公民选举权扩大的同时,公民政治参与程度却降低了。这是美国公民选举权扩大过程中出现的一个发人深思的悖论。

收稿日期:2009-11-24

注释:

① 埃里克·方纳:《美国自由的故事》,王希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2年,第31页。

② William Waller Hening,ed.,The Statute at Large:Being a Collection of All the Laws of Virginia,New York:R.& W.& G.Barrow,1819-1823,7:5t8-519.(“Sabin Americana,1500-1926”,http:// galenet.galegroup.com)

③ Albert Edward McKinley,The Suffrage Franchise in the Thirteen English Colonies in America,Philadelphia:Gin & Co.,1905,p.157,pp.101-102,p.172.

④ Francis Newton Thorpe,ed.,The Federal and State Constitutions :Colonial Charters,and Other Organic Laws of the States,Territories,and Colonies Now or Heretofore Forming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Washington:Government Printing Office,1909,3:1878-1879; Cortlandt F.Bishop,History of Elections in the American Colonies,New York:Columbia College,1893,p.75.;McKinley,The Suffrage Franchise in the Thirteen English Colonies in Ameriea,p.376,p.413,p.460.

⑤ McKinley,The Suffrage Franchise in the Thirteen English Colonies in America,pp.475-476.

⑥ Hening,ed.,The Statute at Large,3:251.

⑦ Henry W.Farnam,Chapters in the History of Social Legislation in the United States to 1860,Washington D.C.:Carnegie Institution of Washington,1938,p.67; McKinley,The Suffrage Franchise in the Thirteen English Colonies in America,p.36,p.37,pp.91-92,p.474.

⑧ Bishop,History of Elections in the American Colonies,pp.65-66; Robert J.Dinkin,Voting in Provincial America:A Study of Elections in the Thirteen Colonies,1689-1776,Westport,Conn.:Greenwood Press,1977,pp.29-30.

⑨ Bishop,History of Elections in the American Colonies,pp.66-68.

⑩ Bishop,History of Elections in the American Colonies,pp.53-56.

(11) Bishop,History of Elections in the American Colonies,pp.64-55; McKinley,The Suffrage Franchise in the Thirteen English Colonies in America,p.474; Dinkin,Voting in Provincial America,p.30.

(12) Chilton Williamson,American Suffrage:From Property to Democracy,1760-1860,Princeton,N.J.;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60,pp.17-18.

(13) Williamson,American Suffrage,pp.25-39.

(14) Sean Wilentz,The Rise of American Democracy:Jefferson to Lincoln,New York:W.W.Norton & Company,2005,p.6.

(15) Alfred H.Kelley,Winfred A.Harbison and Herman Belz,The American Constitution:Its Origins and Developmeut,New York:W.W.Norton & Company,1991,pp.33-34.

(16) McKinley,The Suffrage Franchise in the Thirteen English Colonies in America,p.487.

(17) Jon Butler,Becoming America:The Revolution Before 1776,Cambridge,Mass.:Harvard University Press,2000,pp.96-97.

(18) Williamson,American Suffrage,p.82.

(19) Wilentz,The Rise of American Democracy,p.9.

(20) Williamson,American Suffrage,pp.80-81.

(21) Williamson,American Suffrage,pp.108-109.

(22) Willi Paul Adams,The First American Constitutions:Republican Ideology and the Making of the State Constitutions in the Revolutionary Era,New York:Rowman & Littlefield Publishers,Inc.,1980,pp.315-331.

(23) Taliesin Evans,American Citizenship and the Right of Suffrage in the United States,Oakland,Cal.:Tribune Print,1892,p.80.

(24) Jackson Turner Main,“The Distribution of Property in Post-Revolutionary Virginia”,The Mississippi Valley Historical Review,Vol.41,No.2,1954.

(25) Francis N.Thorpe,“A Century's Struggle for the Franchise in the United States”,Harper's Magazine,94,1897.(Periodicals Archive Online(PAO),http://pao.chadwyck.co.uk)

(26) Joyce Appleby,Inheriting the Revolution:The First Generation of Americans,Cambridge,Mass.:The Belknap Press,2000,p.26.

(27) Alexander Keyssar,The Right to Vote:The Contested History of Democracy in the United States,New York:Basic Books,2000,p.35,pp.37-42.

(28) Wilentz,The Rise of American Democracy,p.117.

(29) Keyssar,The Right to Vote,p.29; Kirk Harold Porter,A History of Suffrage in the United States,Chicago:IL.: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18,p.110.

(30) Keyssar,The Right to Vote,p.32.

(31) Joyce Appleby,Inheriting the Revolution:The First Generation of Americans,Cambridge,Mass.:The Belknap Press,2000,pp.28-29.

(32) Keyssar,The Right to Vote,p.52.

(33) Wilentz,The Rise of American Democracy,p.196.

(34) Judith Aptor Klinghoffer,and Lois Elkis,“The Petticoat Electors':Women's Suffrage in New Jersey,1776-1807”,Journal of Early Republic,Vol.12,No.2,1992.

(35) Leon Litwack,North of Slavery:The Negro in the Free States,1790-1860,Chicago: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61,p.79.

(36) Litwack,North of Slavery,p.91.

(37) 塞缪尔·P·亨廷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王冠华、刘为等译,北京:三联书店,1989年,第88页。

(38) Edward S.Greenberg,The American Political System:A Radical Approach,Glenview,Illinois:Scott,Foresman and Company,1989,p.203.

(39) 塞缪尔·P·亨廷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第88页。

(40) J.R.Pole,“Representation and Authority in Virginia from the Revolution to Reform”,The Journal of Southern History,Vol.24,No.1,1958.

(41) 王希:《原则与妥协:美国宪法的精神和实践》,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586-587页。

(42) United States Statutes at Large,14:375-376.(Heinonline法律数据库,http://www.heinonline,org/)

(43) United States Statutes at Large,14:379-380.

(44) United States Statutes at Large,14:428-430页.

(45) 王希:《原则与妥协:美国宪法的精神和实践》,第587页。

(46) Rayford Logan,The Betrayal of the Negro:From Rutherford B.Hayes to Woodrow Wilson,New York:Collier Books,1965,p.98.

(47) Logan,The Betrayal of the Negro,p.83.

(48) 约翰·霍普·富兰克林:《美国黑人史》,北京:商务印书馆,1988年,第318、319页。

(49) Winston E.Langley and Vivian C.Fox,eds.,Women's Rights in the United States:A Documentary History,Westport,CT:Greenwood Press,1998,pp.82-85.

(50) Marion Mills Miller,ed.,Great Debates in American History,14 vols.,New York:Current Literature Publishing Company,8:346.

(51) Keyssar,The Right to Vote,p.390,附录A20.

(52) 黄虚峰:《再探二十世纪初美国女权运动迅猛发展的原因》,《历史教学问题》2001年第2期。

(53) 张友伦、肖军、张聪:《美国社会的悖论——民主、平等与性别、种族歧视》,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第342页。

(54) Eleanor Flexner,Century of Struggle:The Woman's Rights Movement in the United States,Cambridge,Mass:The Belknap Press,1975,p.321.

(55) United States Statutes at Large,79:437-446.

(56) Steven F.Lawson,Running for Freedom:Civil Rights and Black Politics in America since 1941,New York:McGraw-Hill,1997,pp.115-116.

(57) Keyssar,The Right to Vote,p.275.

(58) Keyssar,The Right to Vote,p.275.

(59) United States Statutes at Large,84:316-317.

(60) 王希:《原则与妥协:美国宪法的精神和实践》,第591页。

(61) Webdell W.Cultice,Youth's Battle for the Ballot:A History of Voting Age in America,New York:Greenwood Press,1992,p.216.

(62) United States Statutes at Large,89:401-403.

(63) United States Statutes at Large,96:135.

(64) 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卷,董果良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年,第63页。

(65) Paul C.Light,A Delicate Balance:An Introduction to American Government,Boston:The Worth Publishers,Inc.,1999,p.308.

(66) G.Bingham Powell,Jr.,“American Voter Turnout in Comparative Perspective”,The 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Vol.80,No.1,1986.

(67) Donald Grier Stephenson,The Right to Vote:Rights and Liberties Under the Law,Santa Barbara,California:ABC-CLIO,Inc.,2004,pp.20-22.

(68) 詹姆斯·伯恩斯等:《民治政府》,陆震纶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年,第445-44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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