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反倾销国家制度的差异_宏观经济论文

对华反倾销申诉的国别制度差异,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国别论文,差异论文,制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引言

反倾销是一种非常重要的且最具争议的贸易政策。从世界范围看,反倾销可能是成本最高的贸易保护工具。尽管有着这么高的实施成本,过去二十年,国际反倾销的数量持续大幅增长。与此相应的是中国外贸的高速发展和对华反倾销热度不断提升。1979年至2009年,剔除2009年由于金融危机所导致的全球进口需求下降所引致的出口下滑,中国外贸平均增长速度达到17%,远高于同期GDP的增长速度。与此相伴的是对华反倾销的不断高涨:1979年8月,第一起针对中国产品的反倾销由欧盟发起,从那时起,针对中国的反倾销调查不断增长。根据WTO截至目前的数据,从1995年至2008年底,中国出口占世界市场平均比重不到6%,却吸引了全球19.6%的反倾销指控。

从表1我们可以看出,1995年-2008年主要对华反倾销国家的对华反倾销强度都比较大,其占国际反倾销指控的比重大多在20%左右。尽管申诉行为存在一定的共性,但是从对华指控/国际指控比来看跨国申诉行为之间差异也是较大的,从最低的14.2%提升至最高的37.2%,波动幅度超过20%。从对华反倾销实施措施案件占指控案件比重看,从最低42.9%到最高94.1%,同样差别巨大。结合各国的经济总量和发展水平,可以发现更多的跨国对华反倾销行为差异。例如,从经济总量来看,印度和巴西存在相似之处,但印度对华反倾销申诉几乎是巴西的3倍多,印度经济总量远远低于美国、欧盟,但对华反倾销申诉数量却远远高于美国、欧盟。即使在发展程度相似的国家间比较,印度和土耳其的措施/申诉比也远远高于其他发展中国家。

观察这种差异的另一个角度是从主要对华反倾销申诉国的对华贸易开放度与反倾销申诉数量的对比上,贸易开放度差异是影响反倾销行为差异的重要结构性因素。从图1上看非常明显,主要对华反倾销国家间对华贸易开放度变动非常广泛。南非与墨西哥也是开放度最高的国家,但反倾销强度并不高。然而,我们也可以发现,在一些开放度相似的国家间,如印度、美国、土耳其之间,以及阿根廷和加拿大之间,对华反倾销申诉行为依然存在较大差异。

现有国内外关于反倾销行为分析的研究并未有效解释这种全球范围国家间反倾销申诉行为的广泛差异。另外,全球对华反倾销成功率如此之高(平均成功率70.8%),为何像加拿大、澳大利亚等传统国家厂商不像印度、阿根廷、土耳其厂商一样大幅增加对华申诉?本文拟进一步引入政治制度、社会制度、反倾销机构特征等因素,更加深入的探寻这些问题的解答。

二、文献评述

影响反倾销申诉的宏观因素分析大致分为以下3类,下面依次进行评述。

(一)宏观经济因素

目前大量国内外经济学文献以宏观经济变量和经济政策作为跨国的或者时间序列的解释变量进行研究。早期代表性的如Feinberg(1989)发现美元相对贬值使美国企业提出针对巴西、日本、韩国和墨西哥等四国产品的反倾销申请显著增加。Knetter和Prusa(2003)则利用四个反倾销主要起诉国1980-1998年的数据得出本币升值和国内总产值下降是反倾销申诉增长的主要影响因素。Francois和Niels(2003)研究发现1992和1993年墨西哥的反倾销案件高涨部分原因归结于比索的强劲升值。Baruah(2007)对印度1992-2002年的反倾销研究表明进口增长和经济业绩下降并非主要因素。国内研究中,沈国兵(2007)运用负二项回归计数模型探究了美国对华反倾销的宏观决定因素及影响效应。谢建国(2006)运用泊松分布计数模型和格兰杰因果检验对美国对华反倾销的成因进行了实证,这篇文章纳入了一些政治变量和制度因素。潘圆圆(2008)的研究同时运用了泊松分布和负二项回归模型进行了13个国家对华反倾销跨国面板实证研究。王孝松(2009)的跨国面板模型则对潘园园的模型进行了进一步拓展,加入了FTA、关税减让、贸易报复等因素,从国家、产业、时间三个维度进行了实证研究。

(二)政治制度和社会制度因素

目前,在政治制度和社会制度与国际间反倾销申诉行为差异之间建立起比较稳定联系的文献还较少。在需求面上,国外多数文献都把重心放在了利益集团的特征及其集体行动能力上,如(Hansen,1990; Prusa,1997)等。然而这些研究忽略了政治制度对利益团体集体行动的调节作用。正如Rogowski(1987)指出,在地理分布为基础、单一选区的制度下,个人化的竞选活动往往为政治家创造了为某一特殊保护政策服务的激励,每个代表都成为利益团体的“政治通道点”。供给面上,关于政治制度对反倾销的影响主要集中在美国的案例分析。例如,Hansen(1990)、Baldwin(1985)的文献指出,选举制度在申诉产业和美国的立法者之间建立了联系,这种联系将影响哪个产业能获得反倾销救济。然而,他们主要考虑的是反倾销裁决,并未涉及选举制度对申诉行为模式的影响,他们也未考虑美国的选举制度与其他反倾销使用国的差异可能影响到跨国申诉行为。正如Busch和Reinhardt(1999,2000)的阐述,“…无论是利益集团的游说战略还是政治家的供给激励都将因世界上不同国家的制度环境而产生差异,两者间的互动决定政策均衡。”同样,社会制度对反倾销申诉的发起起到了重要的调节作用。进口产品的持续冲击带来了相关产业的调整成本。在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完善要素市场并不能完全消除调整成本,而在要素市场不完全的转型国家和非市场经济国家,调整成本更加巨大。高社会福利的国家能够通过一些经济补偿机制和转移支付机制缓解进口冲击带来的影响从而调节产业的申诉行为。正如Katzenstein(1985)指出的,在社会补偿与贸易开放之间存在一个稳定的联系。

(三)反倾销机构独立性

许多关于反倾销政策研究的文献暗示了负责反倾销调查或者损害调查甚至反倾销仲裁判决的机构特征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反倾销的申诉和裁决行为。Nelson(1988)发现保护机构的位置非常特殊,正好位于利益集团的保护需求与政府操控贸易政策来满足这些需求以及完成自身的政策目标之间交叉点。在对一些贸易案例的研究中,Geddes(1994)对正式政府机构理论研究以及Maxfield(1997)等的经验研究都表明,机构特征很大程度上调节着贸易政策结果。关于机构特征的分析表明,机构较高的独立性能保证其决策与宏观经济政策目标保持一致而忽略来自产业层面的利益集团压力。因此,不管是一元机构还是二元机构,如果它们都不独立于国内产业的压力,那么它们做出的决策一般来说都存在偏见,从而对产业的反倾销申诉行为起到了鼓励作用。

从已有的反倾销研究文献来看,宏观经济变量虽然一定程度解释反倾销的长期增长,但对反倾销跨国差异解释力有限;跨国分析虽然日渐增多,但没有系统性,一些重要的制度变量被以往研究所忽略;同时目前对于国外对华反倾销的跨国比较研究文献还比较少,对华反倾销的理论研究也有待于进一步深入。

三、理论框架

1.宏观经济因素与对华反倾销

尽管不少外国学者批评了把反倾销申诉与宏观经济条件进行关联的做法,指出市场掠夺和倾销行为主要发生在微观和产业经济层面,然而如果将国际反倾销申诉趋势与国际宏观经济形势对比会发现,两者之间清晰而持续的关联确实存在。国际反倾销的在20世纪80与90年代的峰值与当时的经济衰退紧密关联,这事实上这意味着产业和厂商反倾销的目的更多的是对不景气的市场环境的一种反应而不是真正要为倾销和掠夺市场的行为寻求贸易补偿。

以往的国内外理论和经验研究已经表明,一国的总体进口规模将对该国发起的反倾销申诉总量产生影响。在全球贸易自由化和各国经济对国际竞争的“暴露”(Exposure)日益增长的时候,一国从另一国的进口规模越大将使得本国产生面临越大的竞争压力,因此将导致该国厂商发起更多的反倾销申诉。更进一步的是,如果中国的出口产品在该国进口量中的比重越高(对其他国家进口形成了替代),则东道国更加可能增加针对中国出口产品的反倾销申诉,这是影响国外把中国作为首要反倾销目标的结构性因素,世界各国面临的不同的中国产品进口渗透压力显然会对各国对华反倾销申诉总量产生结构性影响。同样,东道国宏观经济的周期性波动将对反倾销申诉总量起到调节作用。经济增长率的下降恶化了那些竞争力不强的产业的形势,增加了国内企业业绩下滑的可能性以致面对外来竞争更加脆弱。特别是就世界各国的反倾销法而言,当东道国经济形势不佳时,我国出口企业往往会调低产品在进口国的到岸价格以维持订单(近几年金融危机期间很多外贸企业都采取了这种行为),因而增强了被判定低于公平价值定价的可能性;进一步的就损害裁定而言,在世界不少国家,特别以美国和欧盟为代表,对于损害的因果关系确定,并不要求倾销是造成损害的主要原因,而是只要倾销是损害形成的原因之一,一般就会得出肯定裁决。在很多反倾销损害终裁肯定的情况下,往往造成损害的更主要原因是东道国经济衰退或需求下降甚至企业自身经营不善所致。因此,处于衰退形势中的本土企业往往可以轻而易举的获得肯定裁决。另外,关于汇率波动对反倾销申诉的影响,Feinberg(1989)的文献从倾销裁定出发,发现进口国汇率升值将使得出口产品以进口国货币换算的市场价格下降,使得出口产品价格更容易低于进口国计算的公平价值,被确认倾销的可能性增加,由此可能增加进口国的反倾销申诉。而Knetter和Prusa(2003)的文献从损害裁定出发,认为进口国货币贬值使得出口产品按进口国货币换算的价格上升,从而在进口国的销售将下降,给进口国相关产业的施加的竞争压力降低,由此损害裁定成立的可能性下降,从而减少进口国的反倾销申诉。另外,在国内失业率上升的时期,受损利益集团的寻租和游说活动将更加活跃。如在美国历次对华反倾销中,在失业率上升期间,美国的制造业贸易行动联盟、美国钢铁协会、纺织业协会、劳工组织往往更能团结起来克服集体行动难题,强调外部经济冲击带来的不良影响,政府遭受的舆论和来自反对派的压力也比较大,政府往往会提高授予反倾销的概率以为进口替代产业争取就业岗位,降低经济调整的成本,因而进口国企业会获得更大的反倾销申诉激励。

2.制度因素与对华反倾销

宏观经济因素尽管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反倾销发起的长期趋势,然而宏观经济因素本身并不足以解释国际间反倾销申诉行为的广泛差异。例如,宏观经济变量无法解释在相似的汇率升值和经济增长率下降的条件下,为何一些国家申诉数量增长大大高于其他国家(同等情况下如发展中国家中的印度比其他类似的发展中国家巴西、墨西哥活跃得多,发达国家美国比澳大利亚和加拿大活跃得多)。

当许多厂商在技术上满足了反倾销救济的要求的时候,往往只有一部分厂商实际进行申诉。厂商是否申诉取决于其反倾销预期收益与预期成本的比较。进行申诉的成本包括对产业中的厂商进行组织和协调的成本、诉讼成本、寻租和游说成本等等。厂商只有在申诉的期望收益高于成本的情况下才会进行申诉。而期望收益取决于获得肯定裁决的概率和税率的高低。当预期收益不高时,厂商会选择市场战略手段来进行应对(当然,市场手段往往代价也很大)。厂商是否进行申诉和政治行动实际上取决于政治制度赋予他们的“政治通道”。Norris(2004)把全球超过160国家的政治制度分为三种类型:候选人制度,政党基础制度和相互独立或相互依存的混合制度。在不同的政治制度下,国会议员对于特殊利益团体态度差异较大。国会议员对反倾销裁决的影响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间接影响,通过反倾销立法或者法案的修改为反倾销行政机构的行为提供技术参数引导裁决结果,如美国反倾销法案历经了1974年贸易法引入低于成本销售、1979年美国议会和金融委员会放宽了损害及因果关系认定标准、1984年贸易与关税法引入进口价量累积计算标准以及2000年以后博尔德修正案将反倾销收益补偿申诉厂商等等,每一次都适应不断高涨的保护需求提升了反倾销保护水平;同时可以通过反倾销委员会成员的任命和反倾销机构预算的控制影响反倾销裁决,如美国ITC的委员一般由总统任命,经国会批准,其预算规模也受到控制。另一种是直接影响,立法者可以代表特殊的产业利益团体向反倾销机构进行直接游说。在候选人为基础的选举制度下(如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等),个人化的竞选为政治家提供了迎合特殊利益团体的激励,立法者再次当选的前景也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特殊选民团体和政治捐献者,由此那些参与寻租和游说的产业在候选人制度下其政治行动的“政治通道”较宽。与此相反,在政党基础的选举制度(如阿根廷、土耳其、南非等)中,强的政党纪律使得政治家和立法者必须依赖政党的声望以获得当选,政党和候选人必须迎合更广泛的选民团体(特别是那些自由贸易的受益者)以使得他们的集体选举收益最大化。强的政党制度将迫使在多数席位党派的立法者更倾向于服从政党的整体目标。当政党较弱时(如候选人制度),政治家和立法者则会倾向于追求更多的个人目标。由此可见,在候选人制度下产业发起反倾销申诉的可能性要高于政党基础的制度。除了政治制度外,社会福利制度所提供给产业及其雇员的社会保险也是影响反倾销申诉的重要因素。面临外部冲击给厂商和其雇员带来的调整成本是巨大的,特别是对那些有着产业特定技能的工人或缺乏足够的资源来进行商业行为调整的企业而言更加痛苦。高福利的国家往往有着较好的转移支付机制和社会保障机制,良好的社会福利制度能在很大程度上降低来自厂商、雇员和工会带来的保护主义压力。一个明显的例子是根据伦敦经济学院教授Townsend的计算,欧盟国家平均的社会福利占GDP比重支出大大高于美国,因此在面临同等进口压力情况下,欧盟反倾销活跃度要较美国低。① 而以印度、阿根廷为代表的低福利发展中国家一旦建立反倾销制度并逐步积累起经验后,就开始显现出与其经济总量不相称的反倾销活跃度,甚至有取代传统“反倾销俱乐部国家”的趋势。尽管不少经验研究在社会福利与贸易开放方面建立了联系,然而对社会福利是否会影响微观层面企业的反倾销申诉需求目前还少有系统的文献进行检验。本文将利用一个跨国实证模型对政治制度和社会福利制度的作用进行验证。

3.机构独立性与对华反倾销

机构独立性也是一个影响企业反倾销申诉决策的制度变量。一个暴露于来自国家和社会各个层面的需求压力的机构对于来自于外部的政治影响是异常脆弱的,反倾销机构可能受到强有力的国会议员意见的影响,也可能屈服于来自于各种来源的要求特定政策结果的压力。一国反倾销机构越是独立,申诉产业就越难以影响到反倾销调查和裁定的过程,反倾销裁定就会相对客观公正,因此产业发起反倾销申诉的可能性将下降。本文前面提到了立法机构可以通过制定游戏规则、修改反倾销法案、任命反倾销机构成员、控制预算等手段引导反倾销调查、裁决过程。然而,立法机构对反倾销机构的影响在主要的对华反倾销国家中差异是广泛的,因此机构的独立性在这些国家间也存在广泛差异。例如,在欧盟国家,反倾销当局是一个超国家的准独立性机构,欧盟各国的政治家只能对调查和裁决施加有限的影响,当欧盟委员会发布一个预审结果,欧盟理事会很少表示反对。在欧盟反倾销决策中潜在的否决成员国较多。而在非欧盟国家,反倾销调查和裁决的不确定性就大大减少了,产业或多或少会获取一定的“政治准入”机会提高成功概率(特别是印度,反倾销机构独立性极低,中央政府有比调查主管更高一级决定权,产业成功概率更高)。介于两者独立水平之间的如墨西哥,其反倾销机构是在一个政府部门下的技术性行政机构,中央政府并不直接干预调查过程。我们预计机构独立性越高,则产业发起反倾销概率越低,同时机构独立性会削弱选举制度的作用。

四、对华反倾销申诉国别制度差异的实证分析

1.模型及数据说明

模型样本为对华反倾销的16个国家和地区在1995至2009年的综列数据,我选择这个数据集原因在于:第一,它代表了对华反倾销所有国家的总体样本,有利于最大化制度变量的变动范围;第二,1995年WTO成立反倾销法有了重要的修改。通过对因变量反倾销发起次数的观察,我们发现有5个国家对华反倾销总体数量较少,且发起集中在少数2-3个年份,多数年份为0,因变量变异太小,因此将这些国家样本从模型中剔除。最终分析的国家包括: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韩国、土耳其、南非、巴西、阿根廷、印度、墨西哥、欧盟内部8国。

对华反倾销发起数据来源于Brown教授的Global Antidumping Database,② 欧盟内部成员国反倾销数据来自于Brown教授的数据库的国内企业统计分类及欧盟委员会报告。实际GDP增长率数据和实际汇率数据取自美国农业部网站,汇率数据我们取log进行了调整。中国总出口量占进口国进口总量比重取自联合国Comtrade数据库计算整理,失业率数据取自国际劳工组织网站。关于社会福利的衡量,OECD组织网站提供了发达国家的社会福利支出占GDP比重的数据,IMF网站提供了发展中国家福利支出占GDP比重数据,但由于数据缺失的年份较多,最后我们按照伦敦经济学院教授Townsend按照福利支出占GDP比重对福利国家的分类将样本国家分为高福利国家和低福利国家,取0-1虚拟变量,其中取值为1的为高福利国家。关于机构独立性的分类,我们参照了Drope(2004)的分类方法分为8类,为节约自由度,分别赋值到一个序数虚拟变量。关于申诉国选举制度的分类,最初我们尝试了使用PolityIV世界政体数据库选举竞争度和政治参与竞争度指数,结果表现不显著,我们推断这个数据库的分类指标并不能恰当描述本文理论需要的选举制度特征。最后我们按照哈佛大学教授Norris(2004)的实证研究方法分为3类,候选人制度,政党基础制度,独立或相依混合制度,分别赋值到一个序数虚拟变量。

关于回归的滞后结构,我们基于WTO反倾销守则的结构进行了选择。由于WTO要求对是否存在歧视性定价是以提出反倾销前一年的价格作为依据来判定的,而对损害的判定则依据更长一段时间本国的一些指标来进行,所以和Knetter和Prusa(2003)论文一致地对于实际汇率与世界其他国家GDP的增长速度,我们选取了一期滞后值,三期滞后期,三期均值的几种方式测试,最后选取了汇率一期滞后、GDP增长率三期滞后平均。

由于因变量为一个计数变量,因此用一个Poisson分布或Negative Binomial Regression估计比较合适,对数据进行过度分散测试表明数据适合负二项回归,因为负二项回归允许方差大于分布的期望值。因此我们选取了一个随机效应的负二项回归模型,同时也提供泊松回归结果作为比较。之所以选取随机效应模型,在于固定效应模型无法包含综列数据中整个时期为常数的变量,另外对少数样本国家的排除有效释放了信息;其次,固定效应模型创造了一个国家特定的常数项,而事实上不同国家的许多非观测经济风险应该随时间而变动。模型的统计软件为stata9.0。模型设定为:

为了识别本文设置的制度变量是否为调节变量,属于哪类调节变量,本文采用调节变量回归分析和分组分析进行检验。因此一般调节变量的识别程序为。

图4

经过经验我们发现交互项与独立变量本身相关系数很高,这样可能会带来由多重共线性引起的解释问题,并且混淆交互作用和相应的主效应。为此,我们采用了Lance(1988)提出的残差中心化的方法。

首先,以交互项作为因变量,以相应的主效应项作为自变量进行回归:

由于在欧盟反倾销的管理和裁决机构是欧盟委员会与欧盟理事会而不是各成员国政府,由此决定了欧盟反倾销结构的准独立性,即便一个欧盟进口国的产业向其政府寻求反倾销保护的政治支持,欧盟委员会也是产业反倾销申诉得到通过的一道门槛,各成员国对于欧盟委员会的决定也只能产生一些有限的间接影响,一定程度上隔绝了反倾销机构与产业压力之间的政治通道。考虑到欧盟国家反倾销机构特征与非欧盟国家显著性的差异,我们将数据划分为两个数据集,一个是欧盟国家的,另一个是非欧盟国家的,我们对两组数据分别进行了回归,其中由于欧盟各国由欧盟委员会统一执行反倾销机构职能,因此在欧盟国家模型(包括意大利,英国,西班牙,德国,法国,比利时,奥地利和荷兰)我们去掉了机构独立性变量,回归结果见表3与表4。

2.回归结果

表3和表4分别显示了非欧盟模型和欧盟模型的回归结果,其中模型1-模型4是运用负2项面板回归的MRA分析,检验制度调节变量与相关解释变量交互效应是否显著以及调节变量本身是否与因变量相关,模型5、模型8给出了泊松回归的结果进行比较,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回归结果基本上表现是一致的。从Wald Chi[2]数值看,模型整体拟合良好。模型1和模型5使用了固定效应的方法对宏观经济变量进行了回归,模型2-4以及模型6-8基于前文的解释,使用的是随机效应回归。从模型1-4可以看出,无论是欧盟模型还是非欧盟模型,汇率系数在5%的水平上显著,符号显示申诉国货币升值将显著增加对华反倾销申诉的数量。在非欧盟模型中经济增长率的三期滞后均值系数显示出模型预期的方向,但是系数没有通过显著性测试,然而在欧盟模型中经济增长率系数在5%水平上通过了显著性测试,这说明由于欧盟国家经济增长的协同性较强,在经济衰退期间,欧盟国家会增加对华反倾销申诉数量,而在非欧盟国家,由于宏观经济环境以及各国政府经济发展目标的差异,经济景气状况并未普遍显著地调节对华反倾销申诉数量。反映中国产品竞争压力的Impratio这个结构性指标在欧盟和非欧盟模型中均表现非常显著,而且系数较大,反映中国产品在申诉国进口总额中份额提高将大幅增加将对进口国国内产业造成巨大竞争压力,由此申诉国将显著的提升对华反倾销申诉数量。在欧盟和非欧盟模型中,失业率的log值系数较大,然而只在10%的水平上通过了显著性测试,符号与预期相同,显示世界各国失业率增加时,迫于政治压力,各国将增加对华反倾销数量。

在模型2至模型4,我们运用MRA方法对调节变量的类型进行了识别,发现政治制度和社会制度与宏观经济变量的交互作用表现是显著的,基本上在5%的显著性水平通过了测试,只有在欧盟模型中,政治制度与经济增长率的交互项显著性水平为10%。通过在相关性测试中,我们发现政治制度与社会制度作为独立解释变量也发挥了作用,均在5%的水平通过了显著性测试。由于交互变量系数表现出显著性,因此我们没有进一步进行调节变量的分组分析。以上结果说明,世界各国政治制度和社会制度属于半调节变量,不仅会直接影响对华反倾销申诉水平,而是通过间接调节汇率、失业率、经济增长率等宏观经济变量作用于对华反倾销申诉水平。结合上文关于交互项的解释,制度变量将同时改变回归曲线的纵轴截距和斜率改变宏观经济变量的作用程度。具体看来,在候选人制度的国家,由于政治通道的增强,对华反倾销申诉水平要高于混合制度与政党基础制度的国家,在这些国家,汇率、失业率、经济增长率对反倾销申诉的调节作用被加强了,而在政党基础制度的国家,宏观经济变量的作用被削弱。高福利制度的国家由于高社会福利对不利的经济冲击的缓冲作用,对华反倾销申诉水平要低于低福利国家,同时社会福利制度也削弱了宏观经济变量的调节程度。

在非欧盟模型中,作为独立解释变量的反倾销机构独立性系数表现出了预期的方向,然而没有通过显著性测试。这种结果可能源于在非欧盟各国表面上独立的机构实质上还是或多或少为政府间接控制,政府通过对预算的控制、对反倾销机构人员的任命和提拔,通过反倾销立法的修改引导游戏规则,直接和间接的左右了反倾销机构的行为,以至于机构独立性未能显示出应有的作用。然而,通过对欧盟模型与非欧盟模型的比较,我们发现政治制度变量及其与宏观经济变量的交互项的系数欧盟模型要大大低于非欧盟模型,这一定程度说明了由于欧盟的反倾销机构是“超国家的”,因此某种意义上具备了“准独立性”,在欧盟国家,各国政府只能对欧盟委员会的反倾销裁决施加有限的影响,因此机构独立性的作用得以发挥,使得政治制度及其对宏观经济变量的调节作用大大受到限制,对反倾销申诉的影响要大大低于非欧盟国家。此外,我们比较了非欧盟模型与欧盟模型中社会制度及其交互项系数,发现欧盟模型的系数要普遍高于非欧盟模型,这说明在欧盟国家,由于福利水平差异变动范围更大,社会福利制度直接和间接对对华反倾销申诉的调节作用比非欧盟国家更大。

五、结语

本文的研究在对宏观经济变量进行控制的基础上,从选举制度、社会福利制度和反倾销机构独立性几个方面出发进一步探究了制度变量对对华反倾销申诉行为的影响。本文的主要发现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如传统经济学文献强调的那样,宏观经济变量是影响对华反倾销申诉的重要因素,中国进口产品占申诉国进口比重这样的结构性因素、汇率、失业率对对华反倾销申诉发挥着重要的调节作用,而经济增长率仅在欧盟模型中发挥了调节作用。在控制了这些宏观经济变量基础上,我们发现候选人制度比政党基础的选举制度鼓励了更多的产业对华申诉行为。由此可见,就我国而言,加快转变外贸增长方式为当务之急,改变过度追求出口数量增长为追求高质量、高效益的增长,以免给贸易伙伴过度的进口竞争压力而导致贸易摩擦,在世界经济不景气之时,不宜以价格战维持市场份额,更多则应考虑如何利用和开发好巨大的国内市场潜力,以之为外贸转型升级的机遇。第二,高社会福利的国家比低福利国家的对华反倾销申诉水平低,源于社会福利对不利的外部冲击的缓冲作用。然而,这些效应依环境而变。尽管我们没有发现在非欧盟国家,机构独立性能够起到期望的减少反倾销申诉的作用,但在有着“超国家”的反倾销机构的欧盟,政治制度的作用被大大削弱,低于非欧盟国家水平。这可能源于欧盟内部各国政府对于欧盟委员会的调查和裁决的影响是有限的,由此申诉产业的政治通道被削弱了。这说明,当反倾销机构真正拥有较高独立性时,在一定程度上会降低反倾销申诉水平。同样,在欧盟国家,我们发现社会福利制度的作用大大高于非欧盟国家,这其中主要原因是非欧盟国家社会福利的平均水平和变动范围都要低于欧盟国家。第三,制度变量还通过调节宏观经济变量的效应对反倾销申诉产生间接影响。候选人制度扩大了汇率、失业率、经济增长率的影响,而高社会福利制度则削弱了宏观经济变量的作用。第二、三点的发现启示我们,由于社会福利水平、机构独立性、政治制度差异,世界不同国家对于来自我国产品的进口压力有着截然不同的政治容忍度范围,我国的出口企业应该要根据世界各国这些制度和机构特征明确自身国际商业行为的政治约束,制定合适的定价、市场渗透和技术升级策略,从而提高我国企业在国际市场竞争中运用商业策略获得成功的几率。

未来的研究可能在三方面自然的拓展:第一,对机构独立性进行更精确的度量和更深入的跨国分析,以便得出更明确的结论;第二,本文探究的主要是对华反倾销的跨国差异,而在一国内部,不同产业对对华反倾销申诉的不同态度差异值得进一步研究;第三,国内不少研究将对华反倾销需求面和供给面的分析混为一谈,而本文则单独从对华反倾销申诉这个需求面进行对制度变量的检验,至于制度变量如何影响供给面——反倾销裁决,值得未来更多的经验分析进行验证。

注释:

① 根据收集1995-2008年时间序列对华反倾销年均值和中国商品进口渗透率年均值作者计算比较。

② 世界银行数据库:http://econ.worldbank.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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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反倾销国家制度的差异_宏观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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