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冒牌货贸易协定”(TABLE)及“李”_知识产权法院论文

“打击冒牌货贸易协定”(TABLE)及“李”_知识产权法院论文

《反假冒贸易协定》(ACTA)的“表”与“里”,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协定论文,贸易论文,ACTA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通过对《反假冒贸易协定》(ACTA)最终文本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ACTA在促进知识产权国际执法方面所追求的目标以及发达国家隐藏在ACTA背后的阴谋,同时能够合理地预测ACTA的实施可能带来的若干负面影响,从而进一步思考知识产权执法国际协调的适当路径。

2010年11月15日,以美日欧为主体的十多个国家和地区经过十一回合历时两年多的正式谈判,终于就《反假冒贸易协定》(Anti-Counterfeiting Trade Agreement,ACTA)的最终文本达成一致。① 2010年11月24日,欧洲议会以331票赞成、294票反对、11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这一协议。② 参与谈判的西方各国的官方网站和其他媒体也陆续公开了该协议的正式文本。一时之间,曾经神秘而充满争议的ACTA完整地呈现在我们眼前。现在我们就透过ACTA的具体内容来对该协议的表面目的、深层意图和潜在影响作出全方位的解读。

一、ACTA的表面目的

从ACTA最终文本的具体内容和用语上我们可以看出这一独立的全新国际贸易协议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所致力追求的若干目标:

首先是构建知识产权执法的国际法律框架,制定知识产权执法的最低标准,细化知识产权执法的程序和措施,从而弥补TRIPs协议在这方面的不足。曾几何时,TRIPs协议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保障下对知识产权执法程序的具体规定被认为是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重大飞跃,因为它给既有的知识产权公约装上了锐利的“牙齿”,而此前这些公约的实施仅有理论上起诉于国际法院的可能性。③ 事实上,TRIPs协议第三部分专门规定了“知识产权的执法”,共二十一个条文,所占篇幅超过TRIPs协议的四分之一,在具体内容上也涵盖了禁令、损害赔偿、边境措施以及商业规模故意假冒商标和盗版的刑事程序和处罚等若干方面,是较为全面并可以操作的。但显然在美国和欧盟等发达国家和地区眼中,TRIPs协议的这些规定远远不够,“只是地板而不是天花板”④,它们希望在整体上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提升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和扩张知识产权的保护网络,并落实到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执法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因而ACTA在序言的第四段明确提到“补充”TRIPs协议的目的,并指出实现这种“补充”的途径在于提供知识产权执法的“有效和适当”方法。综观协议全文,我们可以发现其在执法框架上除了比TRIPs协议新增了数字环境下的执法、执法实践和国际合作等内容以外,对民事执法、边境措施尤其是刑事执法的规定也要比TRIPs协议更加细致,例如对民事损害赔偿数额的规定,对民事程序和边境措施中责令侵权人披露侵权相关信息的规定,对“商业规模”故意假冒商标或盗版行为最小范围的规定,对司法机关有权扣押和没收与犯罪活动所得价值相等之资产的规定等等。

第二是强调边境措施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作用,意图将海关等边境检查机关打造成国际贸易过程知识产权保护的“第一道防线”。知识产权保护的边境措施是ACTA首回合谈判的主要议题,因为从某种意义上讲,边境是发现知识产权侵权、打击假冒和盗版的最佳物理场所,而一些发达国家一贯采取积极的边境措施所取得的成果也使得它们更加坚信自己的判断,例如美国海关边防局2007财政年度处理了近14000次假冒和盗版商品的扣押,总值大约有2亿美元。在ACTA谈判之前和谈判过程中,发达国家还在努力推动达成一些专门的高标准知识产权边境保护措施的国际协议,包括失败了的世界海关组织《海关统一知识产权执法的临时标准》和经表决通过的万国邮政联盟《通过邮政方式发送假冒盗版物品的40号决议》。⑤而ACTA最终文本第二章第三节“边境措施”的规定则是上述努力的延续,其与TRIPs协议相比更加细致和严格,具体体现在:(1)被申请人只有在例外情况下或根据司法命令才能通过反担保取回涉嫌侵权货物的占有;(2)将未销毁的侵权商品排除出商业渠道成为成员方的明确义务;(3)主管机关可以向权利持有人披露的信息更加细化等。

第三是加强对“商业规模”的故意假冒商标和盗版活动予以刑事打击,切断国际有组织犯罪的利润来源,从而更好地保障公众的健康和安全。长久以来,大规模的假冒和盗版商品犯罪一直是困扰国际社会的难题。2000年国际刑警组织经其理事会批准将知识产权犯罪纳入其官方授权范围,随后不久就成立了“国际刑警知识产权行动组织”(后更名为“国际刑警知识产权犯罪行动组织”)。2005年国际刑警与世界海关组织、阿根廷、巴西和巴拉圭三国的警察部门以及众多药品、录制、电影和烟草产业组织的代表合作,发起了针对三国边境区域跨境有组织知识产权犯罪的“木星行动”,行动后来扩展到南美多个国家,每一阶段都取得了丰硕成果。2008年国际刑警组织与世界卫生组织首次联合发起“曼巴蛇行动”,打击坦桑尼亚和乌干达的药品假冒活动,也查获了大量的制假场所、非法市场和超过百种的假药。这些都反映出知识产权国际犯罪活动的猖獗和假冒商品尤其是药品给公共健康带来的巨大危险。除此之外,2009年兰德公司的一份报告称“电影盗版与毒品、洗钱、敲诈勒索和偷渡人口一起已经成为俄罗斯有组织犯罪的非法商业投资的关键部分”⑥,极大地威胁着社会安全。由此我们也就不难理解作为发展中国家而饱受各种走私犯罪之苦的墨西哥和摩洛哥加入ACTA谈判的原因,以及ACTA将TRIPs协议仅用一个条文规定的刑事程序扩展为整整一节的做法,也能够明白其为什么刻意用单独的条文规制电影的盗版以及赋予司法机关扣押和没收与犯罪活动所得价值相等之资产的权力。

第四是将知识产权执法延伸适用于数字环境,减少权利人因网络侵权的隐匿性、快速性和扩散性而遭受的巨额经济损失。MP3压缩技术和点对点传输技术的结合使得网络上的音乐共享非常风靡,由此也对唱片产业造成很大的不利影响。2006年美国学者所做的一份调查报告显示在线音乐的下载可能减少大约30%的音乐购买,这种利益减损同样适用于电影、软件、游戏和书籍等其他可供在线免费下载的数字版权作品。⑦因此各国政府都纷纷制定新法以控制和减少网络侵权,例如法国和韩国最新采取的“三振法案”甚至可能切断侵权用户与互联网的联系。⑧与此同时,版权产业自身也在不断革新技术措施以加强自我保护。国际社会也在努力协调和统一包括技术措施在内的数字版权保护法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公约》迄今已经分别有88和87个成员,但ACTA显然走得更远。协议赋予成员方规定主管机关有权责令网络服务商向权利持有人披露侵权用户信息的自由裁量权,同时详细规定了避开或去除技术措施和电子权利管理信息的法律责任,希望能够对权利人在数字环境中的自我保护予以支持。

第五是增加各国主管机关知识产权执法的经验和提高知识产权执法的效率,促进知识产权执法的国际协调与合作,尤其是信息分享,以及提高公众的知识产权意识,彻底净化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与以往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相比,ACTA最具特色的一点就是在执法实践和国际合作部分着墨甚多,例如数据分析、最佳实践、信息共享和联合行动等,充分考虑到了实施的可行性和操作的便捷性。因为在发达国家的眼中,许多发展中国家执法能力建设的不足是导致目前假冒和盗版泛滥的重要原因之一,⑨它们迫切希望将自己经证明行之有效的经验和方法介绍和推广给发展中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以技术支持并与它们联合行动,从而真正联结起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网络。

二、ACTA的深层意图

作为由发达国家主导且整个谈判过程保持秘密状态、谈判方对外保持统一口径而不表明各自在具体争议问题上立场的知识产权执法公约,ACTA背后隐藏着发达国家的一些深层意图:

首先ACTA旨在建立完全独立于WIPO体系和WTO框架的知识产权执法制度,实现发达国家国内产业力量所追求的知识产权保护的直接性、针对性、集中性和实效性。发达国家对WIPO的疏远由来已久,一方面是因为WIPO在设定知识产权新标准方面迟迟未能取得重大突破且讨论的问题过于宽泛,⑩缺乏发达国家所急切追求的实用性,另一方面则是由于WIPO采取了更加照顾广大发展中国家意愿和利益的知识产权“发展议程”,给发达国家推行高标准知识产权保护制造了障碍,使它们萌生了另行开辟知识产权全球治理路径的想法。(11)至于WTO和TRIPs协议,虽然它们也是美国等发达国家极力主导下的产物,但是在后TRIPs时代,TRIPs协议所设定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越来越不能满足发达国家的胃口,它们纷纷通过新的双边贸易协定来推行“超TRIPs”标准。例如美国与其他国家签订的自由贸易协定就包含超过30页的以美国法为模板的“超TRIPs”规定,(12)而参与ACTA谈判的多是与美国签订有自由贸易协定的国家,如澳大利亚、摩洛哥、墨西哥、新加坡、韩国以及参与首回合谈判的约旦,所以从某种意义上讲,ACTA就是规范和整合这些双边协议而形成的多边协议。除此之外,WTO的争端解决机制虽然因实行“反向一致”原则而使得裁决具有较强的拘束力,但毕竟还是局限于个案效力,而且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对TRIPs协议执法规定的许多解释并不能让发达国家满意,因此通过ACTA将它们理想中的执法程序和措施全部规定下来是发达国家_一直以来努力的方向。

然而ACTA的谈判方们又不满足于将该协议只作为彼此之间“自娱自乐”的游戏规则,而是要设定比所有现存国际公约更高的全球知识产权保护标准,掌控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话语权。因而可以说,ACTA的谈判方希望和期待有更多的国家包括它们认为假冒和盗版比较严重的发展中国家加入ACTA,但荒谬的是,除了上述与美国签订有自由贸易协定的墨西哥和摩洛哥以外,中国、印度和巴西等发展中国家却始终被排除在谈判过程之外。换言之,ACTA对广大发展中国家而言成了“要么接受要么走开”的“格式公约”。显然,发达国家是担心允许发展中国家加入谈判过程,后者针对过高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将会提出众多的反对意见,可能使协议难产甚至夭折。以现在这种方式迅速就协议内容达成一致,然后再凭借其在世界经济和国际贸易中的优势地位逼迫发展中国家无条件接受协议所规定的知识产权执法要求,是发达国家一贯遵循的强盗逻辑,只是这一次被它们演绎到了极致。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那样,当有如此多的大经济体与ACTA联系在一起的时候,其他国家在抵制其规定时将面临巨大压力。(13)

ACTA隐藏的另一个目的是以规定执法制度之名扩充知识产权的实体法律规定。尽管协议第3条第2款明确规定其没有创设要求成员方就其法律和法规不保护的知识产权应用执法措施的义务,事实上协议的若干规定还是超越了程序本身而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的实体内容。例如协议第23条规定的“刑事犯罪行为(Criminal Offences)”尤其是第3款“从一般向公众开放的电影放映场所之表演中未经授权复制电影作品”的行为,在许多国家的国内法律规定中都难以找到直接的对应罪名,根据“罪刑法定”的原则,协议成员方只有通过修正刑法或出台新的立法解释才能将此类行为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而规定“商业规模”行为至少包括为直接或间接经济或商业优势而展开的商业活动,显然更具有实体法意义而不属于执法程序。再如协议第27条第1款要求成员方保证将协议规定的民事和刑事执法程序适用于数字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侵权,从体系解释的角度看,刑事救济也可以适用于本节后面所规定的技术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的保护,这就不当扩大了前述WIPO的两个互联网条约所规定的权利保护范围,因为后者规定的“适当和有效的法律救济”是“就民事救济而言”的。在这方面,加拿大大学教师协会就认为,“条约将对我国国内版权法改革产生重要影响”并且“实际上将美国版权法最坏的特征强加给国内制定的版权政策”。(14)除此之外,专门新增的海关引渡侵权商品的规定似乎存在将所有涉及商标或版权的平行进口行为界定为非法的嫌疑。

ACTA暗含的最为深层的意图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文化,也与知识创造与获取的外部社会环境有关,那就是一味强调知识产权对于创新活动和知识增长的重要意义,拒斥和反对“知识共享”的理念和实践。在国内娱乐和软件产业等的立法游说下,美国等发达国家的贸易代表实际上已经将普通的版权侵权置于与“盗版”等量齐观的位置,并将它们共同作为过去数十年以知识产权为基础的经济收益急速下降的罪魁祸首。(15)也许是国际知识产权联盟、美国唱片业协会和微软等商业利益的代表提供的调查报告尤其是其中的经济统计数据具有直观的说服力,也许是非营利组织和公共团体推行知识共享实践对社会福利的增进在短期内不那么容易被察觉,总之ACTA采取的实质上是一种知识产权最大化保护的立场,它通过编织严密的知识产权执法网络包围和“挟持”愿意放弃权利、将自己的智力成果贡献给公众的创造者,使他们难以前行。协议第27条第2款要求成员方将执法程序应用于数字环境下“为侵权目的而非法使用广泛传播作品的方法”,主要针对的就是点对点数字传输技术,无怪乎在协议谈判的过程中自由软件基金就抗议称ACTA将会使自由软件的传播更加困难,而数字权利管理信息的保护将使得自由共享的免费操作系统与付费的软件不能合法地兼容运行。(16)

三、ACTA的潜在负面影响

毋庸置疑,ACTA能够在制止假冒和打击盗版方面发挥较大的作用,促进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执法实践和提高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但是其暗箱操作的过程、“超TRIPs”的保护标准以及文本的一些模糊之处也决定了它必然会产生若干不利的影响,在协议尚未正式实施之前,我们可以从理论上对这些潜在的负面影响进行合理的预测和分析:

一是对个人隐私、人格自由等基本人权的侵犯,使得对于主要是财产权性质的知识产权的保护不当凌驾于人的尊严之上。日本有关制定ACTA的最初建议是以遭受假冒和盗版产品损害的“消费者的安全和保护”利益为正当性基础的,(17)然而谈判的进展和最终的结果却部分违背了这一初衷。首先是扩大的边境检查对个人隐私权的损害。2008年4月,美国第九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在美国联邦政府诉阿诺德一案中确认了海关可以检查便携式电脑等电子存储设备而无需存在合理怀疑。(18)2008年7月16日,美国海关边防局公布的边境信息检查政策称其可以检查“文件、书籍、手册、其他印刷材料以及电脑、碟片、硬盘驱动和其他电子或数字存储装置”,这是侦查有关“恐怖主义、麻醉品走私……违反版权或商标法律……”等信息的“重要工具”。(19)公众一度担心美国的政策会被全盘吸收进ACTA,尽管最后协议排除了对个人非商业性质行李适用边境措施,而适用于商业性质的小件运输,但是由于缺乏具体的量化规定,两者的区别仍不甚明确,如果协议成员方仿效美国的做法,那么旅客的个人隐私还是难以避免遭受侵害。另一方面,协议授权成员方规定其执法部门有权责令网络服务提供商披露被控侵权的服务订制者的信息,实质上也是在缺乏法律正当程序情况下对个人隐私的侵害,(20)而且还会加剧知识产权保护与言论自由之间某种天然的紧张关系,使原本应当是众声喧哗的互联网变成政府严密控制的信息围城。尽管协议也提到了“保留诸如表达自由、正当程序和隐私保护等基本原则”,却没有落实这些原则的具体规则,这也注定了ACTA的实施会使公民的基本权利上方阴云密布。

二是对交易尤其是国际贸易安全性与便捷性价值的损害,增加了合法经营活动的成本,在某些情况下还会给经营者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害。尽管ACTA在序言部分和数字环境下的知识产权执法一节都强调了执法的程序、措施和方法本身不应构成合法贸易与活动的障碍,但这看上去更多是为了应付外界在谈判过程中提出的批评而规定的宣示性原则,并没有真正被融入具体的制度框架之中。例如在民事执法的“临时措施”条款和“边境措施”一节的规定中,对申请人举证责任的规定使用的都是“合理可适用的证据”和“初步证据”这样弹性较大的词语,而没有作细化的列举,对申请人保证金或担保以及申请错误情况下的赔偿使用的也是“合理的保证金或同等的担保”以及“适当的赔偿”这样的表述,而没有明确其是否应当包含被申请人对被扣押货物的“期待利益”。在边境措施情形,协议还特别强调只有在例外情况或根据司法命令,被申请人才可以通过反担保取回涉嫌侵权货物的占有。这些都表明协议是以歧视性的眼光在看待被控侵权行为人或侵权嫌疑人,只规定了一系列针对性的执法程序和措施,而没有为他们设置足够的程序避免对其贸易活动和商业信用造成损害的机制。在这种背景下,经营者在国际贸易的过程中就必须付出更加审慎地进行知识产权的检索、约定更加细致的知识产权瑕疵担保责任以及在发生边境措施情况的补救方案等等。这些都增加了交易成本和影响了交易效率,而且涉及交易货物的知识产权检索又是难以穷尽的,因为版权依自动取得原则并非总有登记记录。另一方面,现代市场经济的激励竞争往往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在特定情况下一笔交易的延误可能会给经营者造成难以想象的损失。

三是对知识产权权利限制和例外制度的忽视,给某些权利人滥用其知识产权提供了太多的可乘之机,打破了知识产权国际立法应有的平衡机制。在以往的国际公约中尽管没有系统的关于知识产权限制和例外制度的规定,但多少可以看到个别的相关条款,例如《伯尔尼公约》第9条和TRIPs协议第31条,而ACTA在这方面采取了完全闭合的保护标准,没有规定任何限制和例外内容,谈判方代表的短视使得他们实际上只狭隘地关注了一半的执法问题。(21)如同美国的DMCA法案一样,ACTA对技术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密不透风的保护使得网络环境下数字作品的合理使用成为空谈。另外,协议只从静态和对峙的角度看待知识产权人与被控侵权行为人之间的关系,规定针对后者的执法措施和程序,却没有考虑到后者可能是动态和合作贸易中知识产权的被许可人,只是因为许可合同中附加了不合理的条件才与知识产权人发生纠纷,在这方面,ACTA未给他们提供任何救济。至于知识产权人故意放任和利用假冒和盗版商品为其开拓国际市场,待时机成熟以后再申请执法从而坐享其成的做法,ACTA也是丝毫未加规制。

四是迫使成员方在知识产权执法方面投入更多的资源,并且执法部门权限的扩张也进一步增加了“寻租”的可能。2010年6月,在众多发展中国家的支持下,中国和印度正式向TRIPs理事会提交了反对ACTA的报告,其中的一个重要理由就是ACTA将迫使成员方为知识产权执法分配新的资源以使其优先于其他重要的政策考虑。(22)因此我们可以看到ACTA最终文本的第2条第2款特别强调协议没有就知识产权执法和一般执法的资源分配上设定任何义务,但即便有此规定,事实上要完成协议所规定的超TRIPs的执法义务,多数成员方必然要增加入力资源、资金投入和技术支持,这已然是给它们在执法资源的分配上造成了压力。另一方面,依据ACTA,无论是边境措施还是刑事调查,执法部门都可以依职权主动执法,而且其在执法过程中可以采取扣押、没收和销毁等多种强制措施,但对这些强制措施的适用ACTA却没有规定相应的监督程序和错误适用情况下的法律救济,这就大大增加了知识产权执法权力“寻租”的可能性,造成了新的社会亏损。

五是与WIPO和WTO以及发展中国家的紧张关系使得原本已经走在统一协调之路上的知识产权国际立法出现了新的裂痕。如前所述,ACTA是发达国家不满意WIPO和WTO在知识产权国家保护方面的有限进展而另辟蹊径的结果。虽然ACTA最终文本的序言部分希望协议能以与相关国际组织下的国际执法和合作相互支持的方式运作,但这毕竟只是希望,并不一定能够成为现实。鉴于ACTA谈判的有限参与性和其所采取的“超TRIPs”保护标准,它的实施极有可能呈现以下几种极端的结果:一是ACTA难以被广泛接受而逐渐暗淡,世界各国仍然依照WIPO管理下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和TRIPS协议进行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二是在发达国家的强力施压下,发展中国家逐渐被迫接受ACTA,WIPO和WTO的地位慢慢衰落;三是ACTA发挥了类似于地区多边协定的作用,在发达国家之间得到良好的执行,而发展中国家仍然诉诸WIPO进行新的知识产权国际立法和改革。无论出现上述三种结果中的哪一种,ACTA都未能获得国际普遍认可的正当性和公平性,其对知识产权国际立法进程起到的是扭曲而非促进作用,即便是被强行移植到发展中国家,也必然会遭致民事主体的强烈反对而在实施的过程中举步维艰。

四、结语:兼论知识产权执法国际协调的路径

ACTA是身处“富人俱乐部”的发达国家意图强行推广其知识产权执法标准而进行的一次尝试,从文本内容和制度形式来看还是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是它所引起的争议和质疑也非常之多,这为它的实施前景蒙上了一丝阴影,由此也引发了我们对知识产权执法国际协调路径的思考。透过有关ACTA是非得失的讨论,笔者认为知识产权执法的国际协调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要保证广泛的参与性。无论是以何种形式制定知识产权执法的国际标准,都不能只是发达国家或发展中国家自己单方的联合或讨论,而应当在WIPO、WTO或者其他全球性国际组织的框架下由一国或几国提出倡议,广泛邀请世界各国的参与,要涵盖经济和地理意义上尽可能多的国家,无论其主要是知识产权出口国还是知识产权进口国。

二是要保证充分的公开性。尽管正式参与国际公约谈判的只能是各国官方的少数代表人员,但知识产权执法与民事主体的经济活动和日常生活息息相关,所以应当保持谈判过程和谈判文件的透明度,明确各方的立场、观点和分歧,让公司、行业协会、非营利组织、学者和公民个人都可以随时作出评论、发表观点和提出建议。

三是要保证制度的平衡性。知识产权不是人类唯一重要的基本权利,因此在构建知识产权执法国际制度的过程中,谈判方应时刻注意保持知识产权与其他权利例如言论自由、隐私权等的平衡。另外,知识产权实质上是权利人与公众之间的“社会契约”,因此知识产权执法也应当避免对公共利益的损害。而从程序正义本身的角度出发,知识产权执法制度还应当平等地对待知识产权人与被控侵权人或侵权嫌疑人。

四是要保证适度的灵活性。知识产权执法的国际协调要远比一国国内的立法来得复杂,在此过程中,谈判各方应注意尊重彼此的司法主权,尤其是在刑事保护等敏感的领域给各国保留一定的自由裁量权。除此之外,在具体执法措施和程序的设计、国际合作的模式以及最佳实践的推广上,谈判各方应注意尊重彼此的文化传统和实践经验,尽量避免整齐划一规定下的“水土不服”现象。

综上所述,知识产权执法的国际协调应当采取以“软法(soft law)”为主体的渐进式路径,TRIPs协议第三部分已经为我们搭建起粗略的框架,我们需要做的是逐步有针对性地解决专门的制度问题例如边境措施,然后再将这些细化的规则汇总到WTO的法律框架之下,构成完整的知识产权执法制度,而不是像ACTA这样直接推倒重来,意图一劳永逸地解决国际贸易过程中知识产权执法的所有重要问题。

注释:

① Anti-Counterfeiting Trade Agreement(ACTA)[EB/OL].[2011-04-11].http://www.ustr.gov/acta.

② Jennifer Baker.EU Parliament Approves One-secret ACTA Copyright Treaty[J/OL].IDG News Service.[2011-04-11].http://www.itworld.com/legal/128754/eu-parliamentapproves-once-secret-acta-copyright-treaty.

③ J.H.Reichman.Comment:Enforcing the Enforcement Procedures of TRIPs Agreement[J].Virginia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1997:(winter).

④ Monika Ermert.European Commission on ACTA:TRlPs Is Floor Not Ceiling[J].Intellectual Property Watch,2009-04-22

⑤ 余敏友、廖丽、楮童.知识产权边境保护——现状、趋势与对策[J].法学评论,2010(1):20-28.

⑥ 国际刑警组织两次行动和兰德公司报告的内容转引自Charles R.McManis The Proposed Anti-Counterfeiting Trade Agreement (ACTA):Two Tales of A Treaty[J].Houston Law Review,2009.

⑦ Alejandro Zentner.Piracy and File Sharing:Measuring the Effect of File Sharing on Music Purchase[J].The Journal of Law & Economics,2006(4).

⑧ Peter K.Yu.Copyright USA-A Surging Influence of Copyright Law in American Life:The Graduated Response[J].Florida Law Review,2010(12).

⑨ Timothy P.Trainer.Intellectual Property Enforcement:A Reality Gap (Insufficient Assistance,Ineffective Implementation)?[J].The John Marshall Law School Review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2008(Fall).

⑩ Sara Bannerman.WIPO and the ACTA Threat [C].PIJIP Research Paper No.4,American University Washington College of Law,2010.

(11) Margaret Chon.Global Intellectual Property Governance (Under Construction) [J].Theoretical Inquiries in Law,2011(1).

(12) Kimberlee Weatherall.ACTA as a New Kind of International IP Law Making [C].PIJIP Research Paper No.12.American University Washington College of Law,2010.

(13) Margot Kaminski.Recent Development:The Origins and Political Impact of the Anti-Counterfeiting Trade Agreement (ACTA) [J].The Yale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2009 (winter).

(14) David Robinson.Educators Beware the Anti-Counterfeiting Trade Agreement [EB/OL].[2011-O4-16].http://www.cautbulletin.ca/en_article.asp? SectionID=120 7&SectionName=Commentary&VolID=292&VolumeName=No%2010&VolumeStartDate=12/15/2009&EditionID=30&EditionName=Vol%2056&EditionStartDate=1/9/2009&ArticleID=2956

(15) Yana Breindl & Tessa J.Houghton.Techno-Political Activism as Counterpublic Spheres:Discursive Networking within Deliberative Transnational Politics? [EB/OL].[2011-04-16].http://www.allacademic.com/meta/p_mla_apa_research_citation/4/0/3/3/7/p403371_index.html? phpsessid=a5466365311f121340a750570cdc13bd.

(16) Free Software Foundation.Speak Out against ACTA [EB/OL].[2011-04-16].http://www.fsf.org/campaigns/acta/.

(17) Tove Iren S.Gerhardsen.Japan Proposes New IP Enforcement Treaty [J].Intellectual Property Watch,2005(15).

(18) United States v.Arnold (Arnold 1),523 F.3d941,943 (9th Cir.2008).

(19) U.S.Customs and Border Protection,Policy Regarding Border Searching of Information [EB/OL].(2008-07-16).[2011-04-17].http://www.cbp.gov/linkhandler/cgov/travel/admissibility/search_authority.ctt/search_authority.pdf.

(20) Aaron Shaw.The Problem with the Anti-Counterfeiting Trade Agreement (and what to do about it) [J].Knowledge Ecology Studies.200S(2).

(21) Peter K.Yu Six Secret (and Now Open) Fears of ACTA [J].Southern Methodist University Law Review,2011 (vol.64).

(22) Developing Country Opposition to ACTA Mounts [EB/OL].[2011-04-17].http://www.speakoutoncopyrignt.ca/blog/developing-country-opposition-acta-mou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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