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士人“止试策略”考考与“三考”的确立_道德经论文

唐代士人“止试策略”考考与“三考”的确立_道德经论文

唐代进士科“止试策”考论——兼及“三场试”之成立,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进士论文,唐代论文,三场论文,止试策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唐代进士科是唐代科举主干和主导性科目,在当时和后世影响最大,也最为世人所关注,有关的谈论和研究也相对充分。有些说法因其由来已久且影响广泛,几成定论。如以为进士科在唐初“止试策”,此外更无其他试项;以为进士科试帖经、杂文始自刘思立之奏,并从此确立了“三场试”制;以为进士科就是“诗赋取士”,等等。然而若细加审察,实或不然。本文拟就唐初进士“止试策”问题稍陈浅见,因其与“三场试”问题相联系,故亦稍及之。

唐杜佑《通典》云:“自是士族所趣向,唯明经、进士二科而已。其初止试策,贞观八年,诏加进士试读经史一部。”(注:卷15《选举三》。)五代王定保亦云:“进士科与隽、秀同源异派,所试皆答策而已。……有唐自高祖至高宗,靡不率由旧章。垂拱元年,吴师道等二十七人及第,后敕批云:‘略观其策,并未尽善。若依令式,及第者唯只一人;意欲广收其材,通三者并许及第。’后至调露二年,考功员外刘思元(立)奏请加试帖经与杂文,文之高者放入策。寻以则天革命,事复因循。至神龙元年,方行三场试,故常列诗赋题目于榜中矣。”(注:《唐摭言》卷1《试杂文》,(上海)古典文学出版社标点本,1957年。按:“刘思元”当作“刘思立”。)杜、王两家于唐代典章故事可谓熟知而深谙者,故其说既具代表性和权威性,亦多为论者所本,然其间不无可质疑处:其一,杜氏所言“其初止试策”之“初”究竟至于何时?是贞观八年还是更后?贞观八年加试读经、史,是以试策的形式还是以试帖的形式加入?杜氏皆未明言。其二,若依王氏所言,“其初”应至调露二年,此前之进士试仅“答策而已”。又举垂拱元年吴师道等及第敕批为证,其意若言此时仍为“止试策”。由于刘思立调露二年之奏请“加试帖经与杂文”,才结束进士科止试策的历史。又因则天革命“事复因循”,仿佛又回到“止试策”,直到神龙元年,才变为“三场试”。然而神龙元年以前是否都是“止试策”?进士科加试帖经与杂文是否皆为刘氏所奏?王氏语焉未详。另外,调露在垂拱之前,王氏先述垂拱元年事,后述调露二年事,且加“其后”二字,亦所未当。

杜佑所言进士科“止试策”似指贞观八年(634年)以前, 此说因材料缺乏,目前尚难断定,姑且存而不论。

《通典》卷15关于“诏加进士试读经史一部”的记载,在同书卷17记作“大唐贞观八年三月,诏进士读一部经史。”(注:《选举五·杂议论中》。)《唐会要》卷76《贡举中·进士》作“贞观八年三月三日诏:进士试读一部经史。”足证有诏加试无疑。但这里的“经史”应点断为“经、史”;这里的“读”或“试读”则有其特殊含义,并非通常的阅读或学习之义(下及)。

从叙述顺序和语气上看,“加试”应是对“止试策”的转折,意味有诏加试之后便不再是“止试策”了。那么所加试的“读经、史一部”就应该是以试策以外的形式进行。但徐松《登科记考》对此却持否定意见,他在引录杜佑记载后加按语道:“进士初惟试时务策五道,至是加读经史,仍试以策,非帖经也。”(注:《登科记考》卷1, 中华书局点校本,1984年。)语气坚决,但并没有举出有力的证据。

徐松这个断语是不正确的,他或许未能理会杜氏所言“加试”既有转折之意,则加试后就不应仍“止试策”,此其一;更重要的是,徐松对“试读”的特殊含义似乎缺乏认识。其实“读”本身就是一种考试形式亦即考试项目。《新唐书·选举志上》云:“旬给假一日,前假,博士考试,读者千言试一帖,帖三言;讲者二千言问大义一条。”又云:“凡算学,录大义本条为问答,明数造术,详明术理,然后为通。试《九章》三条,《海岛》、《孙子》、《五曹》、《张丘建》、《夏侯阳》、《周髀》、《五经算》,各一条,十通六。《记遗》、《三等数》,帖读十得九,为第。试《缀术》、《缉古》录大义为问答者,明数造术,详明术理,无注者合数造术,不失义理,然后为通。《缀术》七条,《缉古》三条,十通六。《记遗》、《三等数》,帖读十得九,为第。”可知所谓“读”就是“读帖”或“帖读”,其考试方式是在指定的文章中空出(或帖上)若干帖(一般为三字一帖),令考生连同上下文一并“读”出来。其实就是帖经,区别在于通常所说的帖经是用笔“写”填出来,而“读帖”则是用口“读”出来,前者为“笔试帖经”,后者可谓“口试帖经”。这种试帖方式在国家学馆考试及科举之明法、明算考试中经常使用。杜佑等所言之加试“读”经、史,就应是这种考试形式和项目。徐松未明此意,遽谓“非帖经也”,实误。然则,自贞观八年诏加试读经史之后,进士科已非“止试策”明矣。

傅璇琮先生将杜佑所言解为“现在再加上从经书和史书各一部中出题目,考问经史大义,这仍是试策”(注:《唐代科举与文学》,陕西人民出版社,1986年,第165-166页。)。此说盖本《登科记考》,其可商者有二:其一,如上所论,“试读经史”就是帖经、史令考生“读”,属试帖之一种,而不应属于试策;其二,傅先生所说“考问经史大义”应即“口问大义”,亦称“问义”,属于另一种考试形式,也与试策不同。如上引《新唐书》所载,“问大义”的考试称作“讲”,不曰“读”。另外,傅先生谓“经书和史书各一部”,若确实如此,则一次考试须“读”经、史各一部中的若干帖,这种经史兼习,显然比“止试策”的难度有所增加。到了开元二十五年《条制考试明经进士诏》(详下),规定进士须帖大经,而能兼精通一史者将特予优待,则“史”的要求相对放宽(或曰转移)。然则不论“试读”为“读帖”还是“问义”,皆表明此时之进士科于试策之外又增加了新的试项。

由上可知,贞观八年以后之进士考试,已有试策和读帖两个试项,此不仅可证徐松断言之有误,亦可证王定保调露二年以前进士仅“答策而已”之非是。实际上,进士科在贞观年间很可能还有试“文”之项目。《通典·选举五·杂议论中》载:“(贞观)二十二年九月,考功员外郎王师明知贡举,时冀州进士张昌龄、王公理并有俊才,声振京邑,而师明考其文、策全下,举朝不知所以。及奏等第,太宗怪无昌龄等名,因召师明问之。对曰:‘此辈诚有词华,然其体轻薄,文章浮艳,必不成令器。臣若擢之,恐后生相仿效,有变陛下风雅。’帝以为名言。后并如其言。”此事亦为《唐会要》所载,其文略同,唯“王师明”作“王师旦”,“王公理”作“王公瑾”,“词华”作“文章”,“其体轻薄”作“体性轻薄”。《新唐书》亦载其事。而《旧唐书》则记昌龄进士及第而未及遭黜之事(注:《新唐书》卷201《张昌龄传》云:“张昌龄,冀州南宫人。与兄昌宗皆以文自名,州欲举秀才,昌龄以科废久,固让。更举进士,与王公治齐名,皆为考功员外郎王师旦所绌。太宗问其故,答曰:‘昌龄等华而少实,其文浮靡,非令器也。取之则后生慕劝,乱陛下风雅。’帝然之。”《旧唐书》卷140《张昌龄传》云:“张昌龄,冀州南宫人。弱冠以文词知名,本州欲以秀才举之,昌龄以时废此科已久,固辞,乃充进士贡举及第……”。)。徐松即据旧书断言“会要、新书皆非事实,今从旧书”。然徐氏断言亦未可定案。对比两《唐书》之张昌龄传可知:旧书所记昌龄其他事迹,皆为新书所取,唯独不取进士及第一事,反而增加应进士试受黜情节。按说新书较旧书晚出,所见材料更丰富,撰写亦更为严谨,故于新增内容,应极审慎;而昌龄进士及第与受黜不第这样截然不同之生平大节,以欧阳修、宋祁等人之博学与谨严,于新书两载其事,必非随意增损,当有其据。因此,就目前材料,尚不足以推翻《通典》、《会要》及《新唐书》之所载。然则,若王师旦黜张昌龄事为实,则所谓“考其文、策全下”就表明其时进士考试于试策之外,已有试“文”矣。

王定保将“止试策”之时间下限断在调露二年,盖以是年有刘思立加试之奏。关于刘思立之奏请时间及内容之详细考辨,笔者已有另文(注:见拙文《唐代“常明经”试策考述》,《文史》第57辑,中华书局,2001年。),这里仅述其要。《通典·选举三》云:“至调露二年,考功员外郎刘思立始奏二科并加帖经,其后又加《老子》、《孝经》,使兼通之。永隆二年,诏明经帖十得六,进士试杂文两篇,识文律者,然后试策。”杜佑所言永隆二年之诏,其文现仍完整可见,《唐大诏令集》载之题为《条流明经进士诏》(简称《条流诏》):

学者立身之本,文者经国之资,岂可假以虚名,必须征其实效。如闻明经射策,不读正经,抄撮义条,才有数卷。进士不寻史传,惟读旧策,共相模拟,本无实才。所司考试之日,曾不拣练,因循旧例,以分数为限。至于不辨章句,未涉文词者,以人数未充,皆听及第。其中亦有明经学业该深者,唯许通六经;进士文理化赡者,竟无甲科。铨综艺能,遂无优劣。试官又加颜面,或容假手,更相属请,莫惮纠绳。由是侥幸路开,文儒渐废。兴廉举孝,因此失人。简贤任能,无方可致。自今已后,考功试人,明经试帖,取十帖得六以上者;进士试杂文两首,识文律者,然后并令试策。日仍严加捉搦,必才艺灼然,合升高第者,并即依令。其明法并书、算贡举人,亦量准此例,即为恒式。(注:《唐大诏令集》卷106《贡举》,(上海)学林出版社标点本,1992年。按:此处的“唯许通六经”似不可解,“经”字疑衍。“唯许通六”与下面的“竟无甲科”对举,后者是指进士科及第等级只有乙第没有“甲科”;前者的“通六”则是指明经科只要“通六已上”便算及第,不再区分等级。《通典》卷15《选举三》云:“自武德以来,明经唯有丁第,进士唯乙科而已。”所说即为这种情况。此段诏文实际是指责过去没能把最好的考生录取到最高的等第。《册府元龟》、《全唐文》等收此诏均无“经”字,为是。)

这里有几点值得注意:一是《通典》所记“其后又加《老子》、《孝经》,使兼通之”事,先是上元元年(674年)武则天表请, 二年施行;仪凤三年(678年)三月又诏为恒式(注:《唐会要》卷75 《明经》:“上元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天后上表曰:‘伏以圣绪,出自元元,五千之文,实为圣教。望请王公以下内外百官,皆习老子《道德经》,其明经咸令习读,一准《孝经》、《论语》,所司临时策试,请施行之。’至二年正月十四日,(敕)明经咸试《老子》策二条,进士试帖三条。”又载:“仪凤三年三月敕:自今已后,《道德经》、《孝经》并为上经,贡举皆须兼通。其余经及《论语》,任以恒式。”),依时间顺序,乃在调露二年(680年)以前,而杜佑却在其后叙述, 恰好将紧承其后的永隆二年事间隔开来,然后才说到永隆二年之诏令内容。此种安排,如果不是疏误的话,则极有可能是杜佑的有意为之,以使调露二年之奏与永隆二年之诏更清楚地划分开来,以免混为一谈,引起误会。

二是杜佑所记刘思立之奏,仅及“二科并加帖经”,所记永隆二年之诏,方有明经帖经,进士试文之内容,其区别一目了然。从记载的完整性和叙述的连贯性上看,如果思立奏中确有进士加试杂文的内容的话,那么杜佑应该在叙述“二科并加帖经”时很自然地顺势而下,一并说到。他之所以特意分开来记述,又对“调露二年”和“永隆二年”做特别的交待,皆显示了这位深谙当代典章故事的专家兼政要的细致与严谨。杜佑如此处理实际上已经透露出这样的信息:即刘思立奏中并没有进士科加试杂文的内容,加试杂文是《条流诏》的内容。后人未察此意,而将“加试杂文”记入刘思立之奏,是有所未当的。其原因可能是两事相近而将诏令中加试杂文之内容误属思立所致。

三是刘思立的上奏和朝廷的下诏,显然属两个时间。由于这段时间改元频繁,易致混乱。 据两《唐书》及《资治通鉴》:仪凤四年(679年)六月乙亥改元调露,调露二年(680年)八月乙丑改元永隆, 永隆二年(681年)九月乙丑改元开曜。也就是说:公元679年七月十五日至年底,为调露元年;公元680年一月一日至九月二十三日, 为调露二年;公元680年九月二十四日至年底,为永隆元年;公元681年一月一日至十一月十六日,为永隆二年;其后为开曜元年。刘思立于调露二年四月除吏部考功员外郎,其时尚为考功员外郎“掌天下贡举之职”(注:《唐六典》卷2《尚书吏部》:“员外郎掌天下贡举之职。 ”小注云:“开元二十四年,敕以为权轻,专令礼部侍郎一人知贡举。然以旧职故,复叙于此云。”中华书局点校本,1992年。)的时代,因此,上奏建言乃其职责分内之事;而《条流诏》则是朝廷高层决策者在综合各方反映(包括刘氏之奏)进行全面“条流”之后出台的法令文件,理应较刘氏之奏后出且更加慎重。《唐大诏令集》于此诏下署云“永隆二年八月”。可见,刘思立于出任考功员外郎的当年上言,至次年八月朝廷才下诏,中间历时近一年多。因此,将刘思立上奏的时间说成是“永隆二年”显然不够准确(注:如《新唐书》卷44《选举志上》云:“永隆二年,考功员外郎刘思立建言……”)。杜佑将调露二年之奏与永隆二年之诏分开来记述,最得其实。

四是杜佑在述及调露二年刘思立奏文内容时,只有“二科并加帖经”6个字,二科即明经科和进士科。此前的“又加《老子》、《孝经》, 使兼通之”自然与刘氏之奏无关,“其后”的“明经帖十得六,进士试杂文两篇,识文律者,然后试策”则是“永隆二年诏”的内容,而非刘氏奏文内容。然则进士加试帖经亦为《条流诏》所无,这“多”出来的内容,不会是杜佑的妄加,必有所据。其实际情况可能是,刘思立调露二年的上奏,主要针对明经、进士考试中存在的诸多弊端,建议二科都加试帖经。他的意见引起朝廷重视,在一年多之后颁布的《条流诏》里,只把刘氏加试帖经的建议吸收到明经考试中,又另为进士科增加一个试杂文的项目。显示了朝廷对二科所习所试之项目的斟酌取舍,全面统筹,合理布局。

五是《条流诏》的内容,主要是申明二科取士的基本宗旨和原则,指出二科在施行中所存在的弊病及其后果;然后是颁布新的制度和办法,其要点大抵有:(一)保留原有试项:明经试策,进士试策;(二)增加新的试项:明经加试帖经,进士加试杂文;(三)充实及第档次:符合高第者,应取为高第,不得故意空缺;(四)严格考试纪律,加强管理;(五)明法、明书、明算等科,参照施行;(六)宣布有效期:自即日起,永作恒式。可见《条流诏》并不仅仅是对刘思立奏请的反应和重复,而是一个在全面性、丰富性、指导性等方面都远远大于刘氏奏请的纲领性文件。刘氏之奏请固然意义不小,但《条流诏》的意义更加重大,可谓是唐代科举史上一个具有承先启后地位的里程碑。

显然,《条流诏》所确立的实为“两项(场)试”制度,而王定保的疏误主要在于,他既将刘思立调露二年的奏请视为进士科“止试策”的结束标志,又将“止试策”延伸至神龙元年,仿佛“事复因循”之后紧接着就是“三场试”的开始了。按照他的叙述思路:似乎由于刘思立奏请加试帖经与杂文,加上原来的试策,便形成了三场试。只是“寻以则天革命”,暂置未行,到了神龙元年“方行三场试”,意即不论是未行的还是实行的,都是调露二年刘氏的奏请。王定保的这些误会为后世所沿袭,特别是经徐松采入《登科记考》(注:《登科记考》卷2 调露二年下云:“考功员外郎刘思立奏明经、进士二科并加帖经。又加《老子》、《孝经》,使兼通之。”注云:“《通典》。按此调露二年事,故列于改元永隆之前。按此为帖经之始。”笔者按:此条疏误有二:其一,“又加《老子》、《孝经》,使兼通之”虽为《通典》原文,然其前尚有“其后”二字,为徐氏所略,遂误作调露二年事;其二,帖经仅为刘思立所奏内容,并未实际实行,故不当断为“帖经之始”。又同卷永隆二年下录《条流诏》,其下引述《旧唐书·刘宪(思立子)传》及《唐语林》语,并言思立奏请进士试杂文,徐氏复云:“是因思立之奏,故下此诏。”是有误会与误导之嫌。同书卷4神龙元年下云:“是年, 始定进士科三场试。”注云:“《摭言》。”是从王定保之说也。),影响更为广远。实际上,即使刘思立奏请加试帖经与杂文为实,这两个“新”试项也不会是同时加于进士一科之考试中,而是明经科加试帖经,进士科加试杂文,从而使明经、进士二科都由一个试项变为两个试项,而不是三个试项亦即“三场试”。《条流诏》表述很清楚:明经试两场,先帖经,通然后试策;进士也试两场,先试杂文,通然后试策。所以,不论刘思立奏请内容如何,都应以朝廷的诏令为准,这是不容怀疑的。故调露二年、永隆二年,都不能说是严格的三场试制的开始。

永隆二年《条流诏》中并没有进士科加试帖经的内容,其原因可推测为:或者永隆二年以前,进士科可能已有帖经,此诏无须再及;或者此前进士科并无帖经,今诏亦未做特别增加。如系前者,则永隆二年以前进士科已有帖经、试策两个试项,至永隆二年又加试杂文,遂足“三场”之数,则王定保的说法或未全错;如系后者,则永隆二年之前尚无帖经,之后(一段时间里)亦无帖经,只有试杂文和策两项。

但问题并没有完全解决。如前所论,永隆二年以前,进士科于试策之外很可能已有“试读”、和试“文”等试项,并非绝对的“止试策”。而且,永隆二年以前进士科加试帖经,也确曾见诸记载,《宋本册府元龟》云:“高宗上元二年正月敕:明经加试《老子》策二条,进士加试帖三条。”(注:《宋本册府元龟》卷639《贡举部·条制》, 中华书局影印本,1989年。《唐会要》卷75《明经》载上元元年十二月武则天上表,请习、试《道德经》,二年即敕“明经咸试《老子》策二条,进士试帖三条。”)由此可知,杜佑所言二科加试《老子》并非是以同一种考试形式,而是明经科以试策的形式,进士科以帖经的形式。而且这里的“帖三条”,应该是笔试的帖经。只不过所帖之经为《道德经》而非儒家经典罢了。

儒家经典以帖经形式进入进士科考试,也不至于很晚。《唐六典》于“尚书吏部”卷云:“其进士,帖一小经及《老子》,试杂文两首,策时务策五条。”注云:“皆经、注兼帖”。又于“尚书礼部”卷述进士试制时注云:“旧例帖一小经并注,通六已上,然后试杂文两道、时务策五条。开元二十五年,依明经帖一大经,通四已上,余如旧”。“小经”为特有概念,专指《易》、《尚书》、《春秋公羊传》、《春秋谷梁传》四者。《孝经》和《论语》则属“兼通”内容(注:《新唐书》卷44《选举志上》:“凡《礼记》、《春秋左氏传》为大经;《诗》、《周礼》、《仪礼》为中经;《易》、《尚书》、《春秋公羊传》、《谷梁传》为小经。通二经者,大经、小经各一,若中经二;通三经者,大经、中经、小经各一;通五经者,大经皆通,余经各一。《孝经》、《论语》皆兼通之。”)。此处的“一小经”即指其中之一。前引《通典》所言“其后又加《老子》、《孝经》,使兼通之”,仿佛《老子》和《孝经》同时是“又加”的,实则《孝经》和《论语》早在《老子》加入之前就已经进入考试了,观武则天上元元年请求“(《道德经》)一准《孝经》、《论语》,所司临时策试”之表述可知。然则,此“小经”既非《孝经》、《论语》,具体为哪一种经?何时列入进士科考试?现在皆不得其详。

唐人封演云:“开曜元年,员外郎刘思立以进士准试时务策,恐复伤肤浅,请加试杂文两道,并帖小经”(注:《封氏闻见记》卷3 《贡举》,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年。按:“准”疑作“唯”。)。封氏所言刘思立奏请之时间及内容皆不确,然所言进士“并帖小经”应引起注意,此可推测为:刘思立所奏“二科并加帖经”,或许其原意就是明经科帖大经、中经,进士科帖小经;或许刘氏原意是二科同样帖经,但朝廷最终确定进士只帖小经。由于帖小经并不是很重要,故《条流诏》在表述时便略而不提。此推测若属实,则进士科帖小经亦在永隆二年之后。开元二十五年《条制考试明经进士诏》有“其进士宜停小经,准明经例,帖大经十帖,取通四已上”(注:《宋本册府元龟》卷639 《贡举部·条制》。)之语。《通典·选举三》注文亦谓“旧制,帖一小经并注。开元二十五年,改帖大经。”皆可证进士科确有帖小经,直到开元二十五年方取消。但从《条流诏》“进士试杂文两首,识文律者,然后并令试策”之表述看来,此后即使已有帖小经,似乎尚未成为正式的试项,仍不足以形成严格的“三场试”制度。

还有一条材料,或许可作为推测进士科帖一小经“旧例”之参考。《通典·选举三》云:

开元八年七月,国子司业李元璀上言:“《三礼》、《三传》及《毛诗》、《尚书》、《周易》等,并圣贤微旨。生徒教业,必事资经远,则斯道不坠。今明经所习,务在出身,咸以《礼记》文少,人皆竞读。《周礼》,经邦之轨则;《仪礼》,庄敬之楷模;《公羊》、《谷梁》,历代崇习。今两监及州县,以独学无友,四经殆绝。既事资训诱,不可因循。其学生请各量配作业,并贡人参试之日,习《周礼》、《仪礼》、《公羊》、《谷梁》,并请帖十通五,许其入策。以此开劝,即望四海均习,九经该备。”从之。李元璀作为国子司业,主要是从经学教育布局之合理性方面考虑提出问题和建议的,为了改变儒经修习严重偏废的状况,他请求将《周礼》、《仪礼》、《公羊》、《谷梁》“各量配作业”,并以帖经的形式纳入贡举考试,“帖十通五”,方“许其入策”。而《周礼》、《仪礼》、《公羊》、《谷梁》四经恰有两种为“小经”。如果李元璀所指的“学生”及参试之“贡人”也包括进士科的话,则此材料可作为进士科帖小经之确证。此事在开元八年,到了开元二十五年以后,当人们再提此事时,称之为“旧例”也是可以的。当然这仍只是一种推测,尚须进一步证实。

如前所论,进士科上元元年以后已有帖经,刘思立调露二年又奏及帖经,且帖经确属开元二十五年以前之“旧例”,何以永隆二年《条流诏》不取?其他文献材料亦罕有提及?推想大约是因为这一阶段进士科虽有帖经,但多为“加试”,或系小经,其实行可能并不正规和严格,在考试成绩评定时,大约仍以时务策五道为准,与帖经成绩关系不大,故并不为当时所重。而后世所谓的“帖经”主要是指比较制度化的帖试儒家“正经”(注:《唐六典》卷4 《尚书礼部》云:“凡正经有九:《礼记》、《春秋左氏传》为大经;《毛诗》、《周礼》、《仪礼》为中经;《周易》、《尚书》、《公羊春秋》、《谷梁春秋》为小经。通二经者,一大一小,若两中经;通三经者,大、中、小各一;通五经者,大经并通。其《孝经》、《论语》、《老子》并须兼习。”),故以前的帖小经之类便被忽略不计了。《条流诏》不言帖经,可能就与此有关。

关于永隆二年以前进士试帖经的不够正规和严格,可从《条流诏》约略窥见。诏中说到:“如闻明经射策,不读正经,抄撮义条,才有数卷。进士不寻史传,惟读旧策,共相模拟,本无实才。所司考试之日,曾不拣练,因循旧例,以分数为限。至于不辨章句,未涉文词者,以人数未充,皆听及第……自今已后……日仍严加捉搦,必才艺灼然,合升高第者,并即依令。”可知当时考试积弊之多、之深,其要害在于不严:有法不依或无法可依。像进士科,早在贞观八年(634 年)就已诏加进士试读经史一部,但到此时(681年)仍然“不寻史传,惟读旧策”, 将近50年,改观并不大。这一方面说明主司和考生对“史传”不够重视,同时也表明试策对及第与否具有决定性作用,试策以外的其他试项的无关大局,故举子唯旧策是诵,而置其他于不顾。因此,那种不正规、不严格的帖经之类被忽略不计也就不足为怪了。

上面说到贞观二十二年张昌龄受黜的那次进士科考试可能有“文”与“策”两个试项,刘思立的奏请可能只有二科并加帖经而没有进士科加试杂文的内容。现在可以进一步指出,早在永隆二年确定进士加试杂文的《条流诏》颁行之前,早在调露二年刘思立奏请之前,进士科就已经有了试杂文的先例。所谓“杂文”,《登科记考》卷2 在引录《条流诏》时于“进士试杂文两首”下注云:“按杂文两首,谓箴、铭、论、表之类。”又于显庆四年“进士二十人”下注云:“《词学指南》:‘显庆四年,进士试《关内父老迎驾表》、《贡士箴》’。”此《词学指南》当即王应麟《辞学指南》。《玉海》卷203《辞学指南·表》云:“表,明也,标也,标著事序,使之明白……唐显庆四年,进士试《关内父老迎驾表》。开元二十六年西京试《拟孔融荐祢衡表》,则进士亦试表。”同书卷204《辞学指南·箴》云:“箴者,谏诲之辞,若箴之疗疾,故曰箴。……隋杜正藏举秀才,《拟匠人箴》,拟题肇于此。唐进士亦或试箴。”双行小注云:“显庆四年试《贡士箴》,开元十四年《考功箴》,广德三年《辕门箴》,建中三年《学官箴》。”显庆四年(659年)比调露二年和永隆二年早20多年,这两条材料不仅可以再次证明唐代进士调露以前并非“止试策”,同时还可以证明早在刘思立上奏及《条流诏》颁行之前,进士科已有杂文之试。这也为上文刘思立奏请可能没有加试杂文之推测,提供一个参证。故有学者认为:“永隆二年诏,只是将由来已久的考杂文定为常规。”(注:邓小军:《唐代文学的文化精神》,(台北)文津出版社,1993年,第572页。)不过, 虽然唐代进士科试杂文“由来已久”,但在永隆二年以前,它在进士考试中的地位很可能与试帖经类似,即在试策之外偶尔行之,尚处于不经常、不正规和不重要的状态,亦即尚未制度化。但随着科举考试的不断发展和盛行,这种状态也在不断改变,到了永隆二年前后,已至普遍认同和接受的程度,于是便水到渠成地写入诏令,使其固定化、制度化。既然进士科试杂文已成事实,那么刘思立奏请时不予提及,也是可以理解的。

综观以上讨论,大抵可以得到如下几点认识:

其一,唐代进士科“其初止试策”的“其初”如果仅指贞观八年以前,或许是可能的;但如果所指时期更长,则是不准确的,需要视情况具体讨论。

其二,仅就贞观八年至永隆二年这一期间而言,大抵可以肯定进士科于试策以外,还应有试“读”、“帖经”和“杂文”等项目。虽然实行得不够经常和严格,但随着科举制度的发展,其中的某些试项(如帖经和杂文)被日益频繁地“加试”着,其合理性和可行性渐得认同。永隆二年《条流诏》以前,可能已经存在着实际上的二场(项)试,从而为最终写入诏令奠定了基础。王定保“至神龙元年,方行三场试”的说法,虽然未见有确切的依据,但在永隆二年以后,可能已经存在着实际上的三场(项)试。因为不论是试帖经(如经、史各若干帖)还是试杂文(如表、箴各一),都需要“一场(项)”考试来完成。故可以推想,永隆二年“条流”之后,科举制度逐渐规范化、制度化起来,这样到了神龙元年(705年),经过20多年的实行, 进士帖《老子》或一小经也日趋频繁地“加试”着,遂给人以“三场试”的印象。但真正写入诏令、定为制度的进士科三场试,当以开元二十五年的《条制考试明经进士诏》为准。

其三,永隆二年的《条流诏》,标志着作为制度的进士科“二项试”制的完全确立,它既是对刘思立奏请的参取,也是对既有现实状况的利导,“条流”全局并以法令的形式固定下来。此后直至开元二十五年,进士科虽然只有策和杂文两个法定试项,但同时还在实行着“帖一小经”的“旧例”,它可能是以前的帖读、帖经之类的延续,也可能是开元八年李元璀的建议被采纳者。这显然比那种“自发”的三项试更进一步,虽然尚不是真正制度意义上的三项试,但可以认为它是后者的接近形态和重要过渡。

开元二十五年的《条制考试明经进士诏》是唐代进士科“三项试”制度确立的法令标志。为便于比较和讨论,兹全文引录如下:

致理兴化,必在得贤;强识博文,可以从政。且今之明经、进士,则古之孝廉、秀才。近日以来,殊乖本意。进士以声韵为学,多昧古今;明经以帖诵为功,罕穷旨趣。安得为敦本复古,经明行修?以此登科,非选士取贤之道也。其明经自今已后,每经宜帖十,取通五已上,免旧试一帖。仍案问大义十条,取通六已上,免试经策十条。令答时务策三道,取粗有文性者与及第。其进士宜停小经,准明经例,帖大经十帖,取通四已上。然后准例试杂文及策,考通与及第。其明经中,有明五经以上,试无不通者;进士中,兼有精通一史,能试策十条得六已上者:委所司奏听进止。其应试进士等,唱第讫,具所试杂文及策,送中书门下详覆。(注:《宋本册府元龟》卷639《贡举部·条制》,又见《全唐文》卷31。)《条制诏》在唐代科举史上,是继《条流诏》之后又一个具有里程碑地位的法令,意义重大。约而言之,与50多年前高宗《条流诏》注重“学者立身之本,文者经国之资,岂可假以虚名,必须征其实效”的精神原则略有不同,玄宗《条制诏》更加注重“致理兴化,必在得贤;强识博文,可以从政”。也就是说,《条流诏》主要解决的是“学”与“文”的虚而不实问题,其“实”,主要还是就书本知识而言;而《条制诏》则是要通过“强识博文”达到“致理兴化”,主要解决的是现实政治问题,是就举子个人面对现实的见识和能力而言的。正是由于祖孙二人的旨趣不同,使得他们对科举考试弊端的关注重点及相应的改进办法大异其趣。《条流诏》出台了明经加试帖经,进士加试杂文的办法;但《条制诏》所指陈的弊端恰恰由此而来,所谓“进士以声韵为学,多昧古今;明经以帖诵为功,罕穷旨趣。安得为敦本复古,经明行修?”可谓彼一时也此一时也,这些都“殊乖”玄宗“本意”,故“改进”也就从这里开始。

这种改进既有针对性又不失分寸,实际上只是局部的调整:明经科取消了原有的“经策十条”,代之以时务策三道,保留帖经,新增“案问大义十条”。进士科取消了帖一小经的“旧例”,改为帖大经十帖(注:《唐会要》卷76《贡举中·进士》载:“开元二十四年十月,礼部侍郎姚奕走请进士帖《左氏传》、《周礼》、《仪礼》,通五与及第”。看来《条制诏》部分地采纳了他的建议。);保留试杂文和试策。同时,二科皆增设了一个特例:明经增加“五经”,进士增加“一史”,其及第者“委所司奏听进止”。而进士及第者所试之杂文与策,须“送中书门下详覆”。同时,规定不论是进士科还是明经科,其三项(场)试的顺序都是帖经在前,试策在最后,杂文或问义在中间,每场定去留,亦即只有前一项(场)考试过关了,才有资格进入下一项(场)考试。(注:《文献通考》卷31《选举考四》引宋李淑奏议:“(进士)试一大经,能通者试文赋,又通而后试策”。李淑所言为天宝时情况,应是《条制诏》制度的体现。)

经过这样的调整改进,二科的变化及其意义都很明显:其一,“文”的比重加大了。明经新增的“时务策”较之原来的“经策”无疑更具“文”意;进士新增的帖大经(如姚奕建议的《左传》)也有一定的文学性。而杂文和策须由中书门下“详覆”,则体现了当局对“文”的重视。其二,进士科的难度加大了。《左传》可能是“九经”中最难修习的,连修明经业者都视作畏途,如今却成了进士科的必修课。这个难度,既是相对于以前的进士科而言,也是相对于明经科言,因为一般的明经科只试两经(一大经一小经或两中经),可见改进后的进士科其“经学”要求并不比明经科低很多,其出身者也能通经。而进士科的杂文和时务策的难度却远远高于明经科。其三,难度加大也意味着地位更加重要。中书门下“覆试”杂文及策,既是重视,也是“升格”,因为它们得到了更高部门和官员的关注,也可以看作是一种优待,这样的优待一般只在特例常科和制举中才有。其四,试策的地位更加突出。表面上看,试项的增多似乎会分散对试策的注意力,实际上这更显示出试策的重要。明经增加“时务策”固然可以说明其重要性,进士科试策的原样未动,同样可以说明地位的巩固。如果将此前的试制联系起来看,就可得到下面的变化图式:

一项制:策;两项制:杂文——策;三项制:帖经——杂文——策。这里显示,在唐代进士科试制中,试策不仅是一个最传统的试项,而且是一个最稳固的试项,同时又是一个始终放在最后的试项。由于三场试是每场淘汰制,试策在最后,就如同“决赛”,直接决定着及第与否和及第的等级高低。这是因为决赛所试之“时务策”五道,最能体现参赛者的综合素质与水平,理应引起上下各方对试策的高度重视。

最后,姑且把《条制诏》所定制度称做“新制”,此前试制称做“旧制”。表示如下(见下页表)。

考试内容及第标准

试项 种类

甲科 乙科

旧(帖经)一小经、《老子》兼注或《臣轨》

十帖全通

通六以上

五帖全通

通三以上

(杂文) 箴铭论表诗赋 洞识文律

洞识文律

义理惬当

义理惬当

策 时务策

五条全通

五条通四

新 帖经一大经、《老子》兼注或《尔雅》

十帖全通

通四以上

五帖全通

通三以上

杂文诗赋箴铭论表 华实兼举

华实兼举

义理惬当

义理惬当

策 时务策

五条全通

通四以上

现就此表稍做说明:

(一)表中“旧制”,主要是指永隆二年《条流诏》以后直至开元二十五年《条制诏》以前的试制,综合各种材料,姑且按三场项列表,当然不是严格的三场试制度。其中《老子》的“五帖全通”系参照明经科帖《老子》的情况,并非定论。

(二)表中所试杂文文体,系据徐松《登科记考》卷2 “按杂文两首,谓箴铭论表之类。开元间,始以赋居其一,或以诗居其一,亦有全用诗赋者,非定制也。杂文之专用诗赋,当在天宝之季”之说,取天宝以前内容。

(三)表中进士试策,通常为时务策五道。《封氏闻见记·贡举》:“(进士)策问五道,旧例:三通为时务策,一通为商,一通为征事。近者商略之中,或有异同,大抵非精博通赡之才难以应。”(注:按:“三通”、“一通”之“通”或为“道”。“一通为商”后疑夺“略”字,而“商略”或作“方略”。)盖“时务”之中仍有区别。封演为唐人,其说当有所据。

(四)表中帖经种类,《通典·选举三》云:“进士所试一大经及《尔雅》……”注云:“旧例:帖一小经并注。开元二十五年改帖大经,其《尔雅》一并帖注。”据《唐会要》卷75《明经》:进士帖《老子》始于上元二年,长寿二年代之以《臣范》(即《臣轨》),神龙元年停《臣范》复为《老子》。又据《通典》:“开元二十一年,玄宗新注《老子》成,诏天下每岁贡士减《尚书》、《论语》策,而加《老子》焉”。至天宝元年方停《老子》,代之以《尔雅》。至贞元元年又以《老子》代《尔雅》。贞元十二年,又恢复帖《尔雅》。

(五)表中“新制”之及第标准,系参考《通典·选举三》“经策全通为甲第;通四以上为乙第;通三帖以下及策全通而帖经文不通四,或帖经通四以上而策不通四,皆为不第”之记载。可见经与策,是主要的量化评价项目,而杂文只能做整体评价。“新制”较之“旧制”对杂文的要求有所提高:除了“义理惬当”依然坚持外,原来只要求“洞识文律”,如今则要求“华实兼举”。但按照《通典》“自武德以来,明经唯有丁第,进士唯乙科而已”的说法,这里的“甲科”,不论是新制还是旧制,都近乎形同虚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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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士人“止试策略”考考与“三考”的确立_道德经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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