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重点是“商业重于农业”_农产品论文

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重点是“商业重于农业”_农产品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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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可以说是一个永恒的题目。一般来说随着社会需求的不断变动,特别是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农业内部的产业结构都会发生相应的变化。比如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农业的产业结构发生了一系列重大的转变:南粮北调到北粮南调;棉花大面积向新疆集中;桑蚕业向黄河流域扩展;甘蔗种植业向广西集中;果品、蔬菜、花卉及部分特种种养业形成了一些相对集中的产区。由此大大促进了区域之间的分工和比较优势的发挥。20世纪90年代初期,农业高产、优质、高效的问题首先在广东沿海发达地区提出。据国家内贸局的最新统计,目前我国农产品的97.3%均处于供求平衡或供大于求的局面,其中供过于求的商品占56.76%。总之,结构调整自80年代以来一直都在进行,其大致的线索是:1984年首先突破粮食供给的总量大关;之后是粮食消费以粗粮为主变为以细粮为主,饲料粮比重上升,油、肉、禽、鱼、蛋、奶、果、菜的消费大幅度增加,同时相应带来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1987年我国出现南粮北调向北粮南调的逆转,说明南方地区的粮经作物比例发生重大变化;90年代初,农业生产“两高一优”的战略调整方针已经提出;1996年,国家提出粮食的省长负责制,意在阻止各地粮田面积调减过快,以保证粮食安全;1999年至今,国家已经引导调减粮田面积,2000年全国粮食播种面积调减5000多万亩,总面积约比上年减少3%左右。

客观地说,多年来广大农民和地方基层干部为结构的优化调整已经做了艰苦努力并取得了巨大成绩,但问题是农民为此所付出的代价仍然很大,调整的目标变来变去,风险总是难以降低。这集中表现在农产品价格连续多年走低,粮棉压库严重,特别是一部分特种种养业,几乎年年出现大热大冷的现象。比如自80年代中期以来,出现的种烟热、苎麻热、蒜苔热、大蒜热、生姜热、桑蚕热、苹果热、大桃热、花卉热等等,一二年内效益很好,但之后因供给过剩,难以出售而出现烂、毁、丢、废、抛、砍等严重浪费现象,给农民的经济收益带来重大损失。

目前有关方面对此的解释是农产品在质量结构上出现失衡,即劣质的过剩,优质的尚供不应求。但这在市场价格上似乎难以得到支持。以东北的粳米为例,产地稻谷2000年3、4月份每公斤也不过1.00元钱。北京当时的粳米零售价曾降到1.8元/公斤,目前也只有2元/公斤,比上年同期每公斤下降了0.8元左右,而且籼米的市场零售价格每公斤也只比东北的粳米低0.4-0.6元。考虑到南北两地的产量差异,这一差价并不明显。又据小麦收购价格报道:2000年北方九省小麦产区协议收购保护价是一级白皮小麦每50公斤60元,每级相差2元,但市场价只有1.0元/公斤。据山东的典型调查,优质小麦品种“莱州—137”,亩均550公斤,纯收益只有200元左右,比起1998年以前的亩均收益同样呈大幅下降态势。

还有一种批评意见认为,农民和基层政府组织在结构调整问题上市场观念不强,结构调整往往趋同。另外受地方财政利益的驱动,市场调控往往变成了行政强制,一旦市场有变,农民损失极大,政府并不承担商业风险,甚至造成农村基层组织与农民之间的暴力冲突。

确实,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有一个品质的问题,农民和基层政府有一个强化市场观念的问题,但这解释不了目前农产品供给过剩和大幅波动难以收敛的现象。事实上最核心的问题并不在于农民的市场意识和观念不强,农民对市场信号反映的速度和强度其实往往超乎我们的预料,更不在于基层政府要告诉农民每年要种什么,政府不是商人,而在于我国农产品市场中的商业组织发育程度偏低。从理论上来说,要求2亿多小规模经营农户去直接掌握、捕捉和筛选市场信息,不仅是不现实的,而且其成本极高。主要表现在对市场信息的准确度小农户难以把握。同样,基层政府也很难做到这一点,尽管这方面成功的实例不少,但更多的是对供需失衡信号的扭曲和放大。原因很简单:对地方局部财税利益的保护。因此,联结产需两头的只能是现代市场经济制度下的企业行为和农民自己的合作社行为。比如,据有关对日本农协的考察报告,农协所提供的产销信息利用率极高,大米、小麦高达95%,生乳94%,水果82%,畜产品51%,蔬菜56%;在农产品的批发市场中,由农协组织批发的占60%以上,其中比较典型的地区占到90%-100%。在荷兰,农产品中75%-95%的蔬菜、花卉和奶制品,40%-63%的牛肉和糖都是由合作社销售的。而我国农产品市场流通环节中缺少的恰恰是这类规范的组织。其主要表现是:场集多而小,杂而不专,散而不聚,分层而不分营,信用风险偏高,信誉程度偏低,信息识别困难,商业组织主体多盛行短平快的短期行为,交易手段多为传统的面对面现货、现钞买卖,金融服务落后,设施简陋,等等。那么为什么我国的农产品市场发育长期滞后呢?

我国农产品市场发育滞后主要源于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1.小规模、非专业化的农户生产。小规模农户生产有船小好调头的特点,即只要有一定的价格刺激,所种的经济作物品种可以频繁改换,大上大下。赚了当然最好,赔了也不会吃不上饭。这种生产模式的抗风险能力,导致众多小农户在市场信号的引力下,像潮水一样大起大落,行为趋同。其后果是市场供给的高度不稳定,商业组织的大规模进入风险极大。

2.产区分散。十几年来,应当说在农业结构的调整中,已有一些产品因其特殊的自然和地理要求,已经形成了较大的集中产区,但在大多数地区还是处于分散、波动、多变的状态。这种状态给大的商业组织进入带来很高的交易费用。也正因为如此,小商小贩在这一领域十分活跃。他们以小对小,手段灵活,打一枪换一个地方。大批量的农产品往往是通过传统集市贸易的方式得以流通。这是一种“游击队”式的商业模式。

3.多数地区商业性中间服务组织不发达。目前我国农村在一些地方出现了公司加农户联合体、农产品专业协会、产供销一条龙等综合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凡是这些组织能够出现、发展并不断壮大的地方,其主营的商品性农业品种结构一般都有集中、稳定、批量的特点。比如山东寿光的蔬菜,诸城的肉鸡,北京大兴的西瓜和平谷的大挑,陕西渭南的富士苹果,等等。这类组织与现代的农产品商业性组织开始接近。其特点是能有效地分解生产者的经营风险,同时能够大大减低商业组织的交易成本。农产品的市场越大,产品的空间转运距离越远,交易精度的要求越是高,比如质量、时限、安全、程序等等,则商业性中间组织就越发达,比如金融、保险、经纪人、监理、业务代理、律师事务所、承运商、批发商、零售商、拍卖师、期货市场、信息服务,等等。也就是说,高度细密的分工恰恰才是“大市场”的内在要求。要求小生产者农民去直接面对大市场,其结果由于不能层层有效地截留产供销当中的风险,小生产面对过高的信息处理成本和交易费用,所以供求总是大起大落,波幅难以收敛。同样,要求基层政府去做商人的事,去告诉农民如何改换具体的种植业品种,而政府又不承担任何市场风险,这种政企不分的行为,本身就是与市场经济规律背道而驰的。其结果恰恰是阻碍了商业组织的正常、快速、有效地发育,阻碍了产供销内在的市场运行机制的形成和发展。这也是我国农村农业结构调整中成本过高的重要原因之一。这才是目前我国农业结构调整中所碰到的核心问题。

4.就业类型决定供给的均衡性偏低。我国的农业生产就类型上来看,属于就业引导型生产方式。它不同于发达国家的农业生产,那是一种资本引导型生产方式。特别是在我国,由于农村的过剩劳动力高达1.2亿以上,所以就业基本就是吃饭养人。一般来说,结构调整中,所改换的品种,只要能收回物化成本或少1口人吃饭,农民就可能会干。也就是说由于我国农产品市场供给的主体自身价位过低,竞争密度过大,进入市场过快而退出市场又过慢,故其总合供给能量往往会发生大幅度超过市场需求的现象。这十分类似于自然界的钱塘江大潮现象。发达国家的农场主通常要根据利润大小来决定是否改换品种,事实上大规模生产或上市,更多的是调整某一确定品种的数量和品质,而不是调换整个品种,这就使市场的供需信号十分稳定,有利于商业组织的大规模进入。我国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在短期内还难以完成,即城市化的过程还很漫长,所以农产品供需的均衡结构,在一个较长的时期内恐怕还建立不起来。也就是说,在这个时期,农业结构调整的高波动性有其必然的内在原因。

5.农产品大城市流通的风险偏高。一般来说,传统农业时期的集市贸易,其风险的规避主要在于市场半径偏小,中间环节少,产销双方大多直接见面,现货、现钞交易,等等。但现代社会的农产品市场主要移向城市,空间距离大大延长,购销调存的中间环节大大增加,需求的层次和方式空前复杂化,生产者已经无法直接去感受和把握市场信息,再加上农产品的鲜活特性,就使农产品流通的风险空前加大,因此发育各类层层拦截市场风险的商业性中间组织和合作组织就非常必要。

6.合作的成本偏高。合作是一种组织行为,而组织是有成本的。当合作的主体不是很多,而他们的商品量又比较大的时候,合作的收益有可能大于合作的成本。如果情况是合作的主体过多过小,则合作组织用来协调内部关系与收益分配的成本就会大幅度增加,而每一合作主体的收益可能很小,甚至损失更大。他们可能更倾向于直接进入市场。

以上几点构成了我国农产品商业组织发育不足的主要原因。

几点政策性建议:

1.国家应在政策上扶持、鼓励各类农产品逐步形成相对较为集中的主产区,形成各地农产品的品牌信誉和特色,避免产品之间的过度竞争。比如在税收政策上要有所区别。鼓励主产区的农民成立自己的“粮农组织”、“菜农组织”、“果农组织”等协会或合作社,以提高农户的谈判地位,以利于农产品批量进入市场,以利于降低农产品的交易成本。

2.减低商业组织进入农产品经营的交易费用。鼓励凡是具备条件的各类城乡商业、企业组织进入农产品的经营领域,在进入的初期给予政策、程序及税收方面的优先、优惠待遇,同时引导他们与农民建立稳定的产销关系,比如,发展定单农业、合同预购、期货交易等等。

3.建议将农林特产税从生产环节征收改为从流通环节征收,或与流通环节的某一税种合并。即把某一作物的产区与政区在经济收益上分成两条线运行。目前的农林特产税是由乡镇财政所直接从农户征收。由于农民种植农林特产的品种随着市场变化而变化,各户的反应快慢不一,种植面积的大小不一,收获量不一,甚至有的户根本就不种,而不同品种的税率也不尽相同,由此造成实际上的征收十分困难。相当多的乡镇为了省事简便,于是采用种不种均按人头或地亩征收,造成农民与地方政府组织之间的很大矛盾。同时,由于农林特产税直接与乡镇一级财政挂钩,这就非常不利于农林特产种植的区域相对集中,并进一步放大了农产品市场供求与调整的波动幅度。同时建议国税部门从农产品的集市贸易中退出,将小额的有关税种或并或留予地税部门征收,以涵养乡镇一级的财源,促进产地农产品市场的发展。

4.国家应当在主产区与主销区的各大批发市场之间建立信息联网系统,无偿提供多变的市场信息。提倡规范的网上批量购销业务、拍卖业务、定单业务,并提供金融、保险、经纪、代理、律师、评估、承运、租赁、咨询等各方面的综合服务。鼓励在主销区定期开订货会,开展合同定购、洽谈并沟通产销区之间的信息。同时对已经进入农产品购销调存业务的各类商业组织和经纪人,要适时组织培训、交流、学习。

5.为了提高和强化小规模商业组织在农产品交易中的信誉、信用程度,政府可以引导他们成立以经营某一特定产品,专门从事农产品流通中某一专业业务,如仓储、运输、经纪等带有某种保险性质的互保协会。金融部门在对这类协会的信用作出评估后,即可以开展农产品流通的信贷业务。这既可以盘活农村的信贷资金,提高信贷资金的质量,同时也可以加快农产品流通组织的发育和成熟,提高农产品交易的信誉度,并大大降低个体组织的交易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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