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唐代宰相中书门下二省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宰相论文,门下论文,唐代论文,中书论文,二省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在长达二千多年的中国封建社会中,政治制度的演进呈现出许多历久不衰的规律,它们构成了超稳定的中国政治文化的体系,表现在中央政制上的宰相集体制可说是封建政治制度史的一个基本特征。可是,同属宰相集体制,历代却有各不相同的体制架构,秦汉有三公制,隋有三省制,宋有两府制等等。如此多样的宰相体制既统一于封建专制主义的法则,又有着各自鲜明的时代特征。这需要我们运用历史主义的方法进行具体的研究,以获得有关古代宰相制度的规律性认识。实践证明,做到以上这点并不容易。以唐代为例,论及此时的宰相体制,史学界流行着“三省制”的说法。该理论出现在不同层次的史著中,各家的表述也近乎程式化。即所谓:唐承隋制,三省长官并为宰相,中书草诏,门下封驳,尚书执行〔1〕。 却全然不顾唐代尚书省长官已退出宰相行列的史实。翻检史载,我们发现唐代三省长官之间存在着地位与职责上的明显差异。自唐初开始,伴随着尚书令的虚废,左右仆射已失去了往日的宰相资格。只有中书、门下二省长官被“委以国政枢密”,是真正的宰相大臣。左右仆射则成为“但受其成事”的非宰相职官。因此,与其说“三省制”是唐代的宰相体制,勿宁说唐代实行宰相中书门下“二省制”更符合历史。以下试做简论,旨在正本清源,还史以真实。
一
披阅史籍,唐代宰相三省制的说法不见于唐人的史著,而肇端于宋人欧阳修所编《新唐书·百官志》,袭录如下:
初,唐因隋制,以三省之长中书令、侍中、尚书令共议国政,
此宰相职也。其后,以太宗尝为尚书令,臣下避不敢居其职,由是
仆射为尚书省长官,与侍中、中书令号为宰相,其品位既崇,不欲
轻以授人,故常以他官居宰相职,而假以他名。
位既崇,不欲轻以授人,故常以他官居宰相职,而假以他名。欧阳修所论分两层含义,一明一暗,是非参半。前一层意思分明是说唐承隋制,三省长官并为宰相。而后一层意思则是解释尚书令虚置后左右仆射的地位,可惜越谈越乱,尤其是“仆射为尚书省长官,与侍中、中书令号为宰相”的说法,更是模糊不清,让人难以捉摸。以致宋代以来不少人径以“三省制”概括唐代宰相制度,甚或直指尚书令为唐代真正的宰相官。例如明代沈德符《万历野获编》卷七就曾说过:“唐以尚书令为真宰相,而左右仆射佐之,皆宰相职也”。此类说法屡屡见诸历代史著之中,极少有人怀疑。直到清代,王鸣盛撰写《十七史商榷》才对流行已久的唐代宰相三省说提出了异议,他说:
元和元年,武元衡奏中书、门下、御史台五品以上官,尚书省
四品以上等官除授皆入閤谢,余官许于宣政南班拜讫便退。中书、
门下是宰相,御史亦副相,重其职,故五品须入閤谢。尚书
则四品方入閤谢,观此等级则知唐时体统。尚书远不如中书
、门下两省,以两省出纳王命,封驳诏敕,特优异其礼。而尚书省
惟令为宰辅,余皆执事官也(书卷七四)。王氏所云,虽未揭示唐代尚书省不为宰相机构的内在原因,却为我们正确认识唐朝宰相体制提供了有价值的线索。由于他的提示,我们得以顺流逐源,通过考察进而纠正宋代以来关于唐史的一个错误认识。原来唐朝并不实行宰相三省制,尚书省自唐初便被削夺了宰相机构的职能。
众所周知,自西周以来,“辅弼天子”一直是中国封建王朝设置宰相官的一条不刊之法。因此,体现在封建宰相体制的演进过程之中,君权与相权总呈现着一定的共生性。一般说来,宰相体制始终伴随着君权的强弱而发生周期性的衰变。为不致造成相权坐大,也为彻底解决宰相与君主之间不断产生的矛盾,历代帝王总是手操威柄,经常变更宰相官的设置,以此维护君权至上的最高法则。古代宰相体制的这种特殊的发展模式正是中国封建政治制度演进的一条基本规律。以此审视隋唐之际的宰相制度,我们会惊奇地发现:入唐以后,尚书省之所以很快被剥夺了宰相首辅的地位,其间原因正是隋代宰相三省制中尚书省权力过重的缘故。从秦代少府中区区一属吏发展成为隋代炙手可热的宰相首辅,尚书令先后经历了漫长的八个世纪,真可谓是艰辛备尝,得意几度。其间也曾发生过由尚书令导演的皇位易主的史剧,最近的一场便是隋朝杨素的居位弄事。然而,历史似乎最爱捉弄它的主人,纵然英雄也难脱其臼。正是杨素炙手可热的权势改变了尚书令的命运。隋代尚书省的崇高权位触犯了封建专制主义“仆大妨主”的天条,它注定要被专制君主削夺。故此,欲解释唐初以来尚书省长官不为宰相的史实,还须先从它自身的历史流变中寻找答案。限于本文讨论的对象,在此不拟对尚书省的机构沿革做具体的论述。
“尚书”一官产生于秦代,初为少府属吏。如杜佑《通典》卷二二所云:“秦少府遣吏四人,在殿中主发书,谓之尚书。尚,主也。汉承秦置。”不过,终西汉一代尚书仅“掌图书秘记、章奏及封奏宣示内外而已,其职犹轻”〔2〕。时入东汉,“政不任下,虽置三公, 事归台阁,自此以来,三公之职备员而已”〔3〕。此时的尚书令成了朝廷权臣,“主赞奏事,总领纪纲,无所不统,与司隶校尉、御史中丞朝会皆专席而坐”〔4〕,号称“三独座”。范晔《后汉书·陈忠传》亦云: “今之三公,虽当其名,而无其实,选举诛赏,一由尚书。”宋人洪迈《容斋续笔》卷四收有东汉文书式,其中《史晨祠孔庙碑》文首云:“建宁二年三月癸卯朔七日己酉,鲁相臣晨,长史臣谦顿首死罪上尚书,臣晨顿首顿首,死罪死罪。”该碑文末曰:“臣晨诚惶诚恐,顿首顿首,死罪死罪上尚书。”文书中连用了五次“顿首、死罪”,于此可见东汉尚书令的权力几出皇帝之右,诸侯卿相也要抱着诚惶诚恐的心情,冒着死罪跟它对话。更有甚者,当时的“三公、列卿、将军、大夫、五营校尉行复道中,遇尚书令、仆射、左右丞、郎,皆回车预避。卫士传呼,不得纡台官,台官过,乃得去”〔5〕。满朝文武简直惟有尚书令独 尊了。不仅如此,东汉尚书令还直接参预朝廷诏制的出造。“凡制皆玺封,尚书令重封。唯赦、赎令,司徒印,露布州郡”〔6〕。尚书令还 可以在皇帝的诏令上联署意见,也可以驳回皇帝成命或公卿集议,当时称之为“通议”和“驳议”〔7〕。通过这两项特权,尚书令便超越列 卿与三公同行宰相职权。“尚书”成为中央的机构名称,始于东汉灵帝时期。当时,“以侍中梁鹄为选部尚书,于是始见曹名,总谓尚书台”〔8〕。进入魏晋以后,随着中书、门下省的相继兴起,尚书省一度大 权旁落。如曹魏时“置中书省,有监令,遂掌机衡之任,而尚书之权渐减矣”〔9〕。南朝梁、陈时代更是“举国机要悉在中书,献纳之任又 归门下,尚书但听命受事而已”〔10〕。北朝则重尚书省,北魏以来往往“任总机衡,事无大小,咸归令仆”〔11〕。无怪乎北魏孝文帝曾说:“尚书,枢机之任,非徒总庶务,行文书而已。朕之得失,尽在于此”〔12〕。正如人们看到的那样,魏晋以后宰相三公制已经名存实亡。此间“其相国、丞相或为赠官或则不置,自为尊崇之位,多非人臣之职。其真为宰相者,不必居此官”〔13〕。如上所述,各国真为宰相的往往是那些身近帝王的三省官长,如梁、陈之中书令,晋、宋之侍中,北魏、北齐之尚书令。它们或“任总机衡”,或“参掌机密”,以不同的名目行施着宰相职权,这为后来隋代确立宰相三省制提供了制度上的准备。
杨坚革周,不闻延祚,职官制度上更是一袭北魏北齐旧制。他最终废除了秦汉以来的宰相三公制,而代之以新的宰相三省制。隋的宰相三省制突出了三省并重的原则,三省长官同为“佐定政令”的宰相,且有精细的分工。尚书、中书(内史)掌“出纳”,门下掌封驳,尚书又兼行政执行权,三省之间形成了相互协作、互相制约的宰相集体制架构。又由于尚书省长官兼领六曹庶务,使得尚书省充当了权兼议政、执政的双重角色,在三省宰相机构中地位独尊,其长官被称为“真宰相”。隋代这种以尚书省为主的宰相三省制结构并非隋帝个人的有意安排,而是当时历史发展的产物。如人们知道的那样,隋朝的统一是在结束长期的南北分裂的过程中实现的,面对魏晋以来地方州郡各自为政的混乱局面,中央政权需要一个强有力的行政机关完成集权的任务,尚书省适应了这个政治要求。秦汉以来,州郡自辟僚属的地方政治体制加剧了南北朝的分裂,杨坚通过尚书省成功地收夺了以往属于地方掌握的那部分官员任免权,使得举国上下“大小之官悉由吏部”〔14〕。这无疑确保了王朝对全国的有效控制,具有划时代的历史意义。正如陈寅恪先生指出的那样:废汉以来州郡辟署僚佐之制,改归吏部铨授乃中国政治史上中央集权之一大变革〔15〕。关于隋代的吏部授官,杜佑《通典》卷一四曾云:“当时之制,尚书举其大者,侍郎铨其小者,则六品以下官吏咸吏部所掌。自是海内一命以上之官州郡无复辟署矣。”隋代的尚书省既是“佐定政令”的宰相机构,又是全国的行政中心。然而,也如人们已经了解的那样,封建专制时代的宰相是以帝王附庸的角色出场的,君权至上的原则早已限定了宰相的权力只能是大而化之的“不亲细务”。而宰相手中一旦握有较多的行政权力,迎接它的必定是灭顶之灾,历代王朝宰相无一能逃脱这种命运。出于强化中央集权的需要,也是当时世势使然,隋朝尚书令被赋予了炙手可热的权力,然而在它完成了收权的历史使命之后便成了新生君权的一个障碍。事实正是如此,在王朝统一前后,淡化尚书省权力的考虑一直是隋帝的心头大事。早在开皇年间,随着杨素权势的日益膨胀,隋文帝已对官居尚书左仆射的他产生了不安之感。当时,“大理寺梁毗,抗表上言,素作威作福。上渐疏忌之,后因出敕曰:‘仆射,国之宰辅。不可躬亲细务,但三五日一度向省,评论大事’。外示优崇,实夺之权也”〔16〕。当然,最能说明隋帝猜忌尚书令的根据莫过于史实本身了:终隋而止,尚书令一职基本上是被虚置的,只有杨素、杨渊先后做了不足二年时间的尚书令。李密被封为太尉、尚书令则纯系朝廷招安瓦岗首领的政治把戏,不属通常的职官任用。由于国祚的短促,隋朝未能来得及调整尚书权重的宰相三省制结构,这一任务被继起的李唐开国者完成了。
隋大业十三年冬,李渊起兵攻占长安,自封为假黄钺、使持节、大都督内外诸军事、尚书令、大丞相〔17〕,以此挟制傀儡隋帝杨侑。次年,李渊晋封为唐王,又以长子李建成任尚书令。立国后,李建成被册为皇太子,李世民继任尚书令。这样,李氏父子三人相继垄断了尚书令职位,始终不肯将其授于异姓大臣。李渊父子的做法容易使人产生一种错觉,似乎唐初尚书令的地位得到了强化。其实,这是一种假象。李渊父子亲任尚书令的背后隐含着他们削夺尚书省权力的意图,联系此后尚书令由虚置到制废的事实,不难明白这中间的奥妙。如上所述,东汉以来尚书省日益成为中央权重的机构,用李世民的话说,它是“端揆任隆”的政本之司〔18〕。既参政又执政的特殊权位,使得尚书省在朝廷三省中独领风骚,甚至关系着君权的稳固。这便是李渊父子始终亲任其职而不肯撒手须臾的真正原因。贞观时期,唐太宗断然将尚书令虚置。其后,唐高宗于龙朔二年(公元662年)降制废除了尚书令。至此, 曾是宰相首辅的尚书令一去不再复返。正如《唐六典》卷一所述:“武德中,太宗初为亲王,尝亲其职,自是阙不复置,其国政枢密皆委中书,八座之官但受其成事而已”。所谓“八座”者,尚书左右仆射及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尚书是也。开元以后,左右仆射虽一度改名为左右丞相,却不知国政,其宰相地位荡然不存。那么,唐初以来何以会如此有步骤地虚废尚书令呢?是否真如有人认为的那样纯粹是因为避讳君尊的缘故?让我们先看一段《隋书·杨素传》的记述:
炀帝初为太子,忌蜀王秀,与素谋之,构成其罪,后竟废黜。
朝臣有违忤者,虽至诚体国,如贺兰弼、史万岁、李纲、柳彧
等,素皆阴中之。若有附会及亲戚,虽无才用,必加进擢。朝廷靡
然,莫不畏附。……及上不豫,素与兵部尚书柳述、黄门侍郎元岩
等入閤侍疾。时皇太子入居大宝殿,虑上有不讳,须豫防拟,
乃手自为书,封出问素。素录出事状以报太子。宫人误送上所,上
览而大恚。所宠陈贵人,又言太子无礼。上遂发怒,欲召庶人勇。
太子谋之于素,素矫诏追东宫兵士贴上台宿卫,门禁出入,并取宇
文述、郭衍节度,又令张衡侍疾。上以此日崩,由是颇有异论。…
…大业元年迁尚书令,赐东京甲第一区,物二千段。我们知道,《隋书》是唐初史臣魏征、孔颖达等奉敕编修的正史官书,其中蕴含着李唐开国者对前朝历史的认识观。上引这段文字便清晰地表达了如下一种政治心态:隋代权掌尚书省长官的杨素是发动并导演隋炀帝宫廷政变的主谋。的确,士族出身的杨素曾为隋王朝的建立和巩固立下过汗马功劳,因而他功高勋显,历任尚书右仆射、左仆射、尚书令。又由于他工于心计,时常大权独揽,搞得满朝文武无不谈杨色变。终于,杨素跳上了一叶没有归途的小舟,炙手可热的权势不仅断送了他自己及其全家人的性命,也改变了作为宰相首辅的尚书令的命运。杨广得助于杨素支持而登上皇位,但他又不满杨素的飞扬跋扈,对其虽“外示殊礼,内情甚薄”。杨素自己也不知道他早已成了隋炀帝的眼中钉。终于,在他重病之际“帝每令名医诊候,赐以上药。然密问医人,恒恐不死”〔19〕。杨素死七年后,其子杨玄感又以叛逆之罪落了个满门“诛死”的结局。深谙隋朝政治的李渊父子善于吸取前代的经验教训,他们又怎能容忍一个权重无比的尚书令继续存在下去呢?何止于此!在中国封建政治史上,职官的命运往往就是因人因事而濯汰演进的,杨素之事与尚书令的衰落只是一个典型的例子罢了。当然,熟悉中国封建政治史的人不难发现,隋代以前,封建朝廷对于佐定王朝基业的功勋大臣多半是以爵禄相与的政策善待的。进入隋唐时代,由于中央集权的强化,善待功臣宰辅的政策发生了变化。隋代杨素子嗣无终,唐代房玄龄又何曾逃此厄运呢?他虽然建树了佐命功勋,却终受排挤,死后不足十年,也以子故被夺爵停配享。宋人洪迈不解其意,只叹“唐家亦少恩哉”〔20〕!殊不知这是封建专制政治的结果。同样,唐初尚书令的虚废正是封建专制政治强化的趋势与宰相权重的矛盾使然,而非一般史书所归结的那样是因为避讳唐太宗亲任其职的缘故。其实,所谓尚书令因避讳而虚废的说法既不符合隋唐之际尚书省逐步衰落的史实,也有悖于三至九世纪中国封建政治的特点。从避讳制度而论,自古有道:子避父讳,臣避君讳。李唐虽源出夷狄,却亦奉行汉魏礼制传统,尤其在避讳方面更是有过之而无不及。唐人避家讳一向以苛严著名,如李贺因父名晋肃而不得举进士,只为“晋”、“进”同音。裴德融也因父名皋而不能在姓高的主司之下登科,如此等等,已是人所共知的史实。李渊既已做过尚书令,李世民作为儿子就该依礼避让,事实上他继任了父亲曾担任过的尚书令,岂不有悖礼制?显然,所谓贞观以后“大臣避而不就”的说法掩盖了唐初以来统治者有意削夺尚书令的政治意图。不可否认,避讳之说最早见于《唐六典》、《旧唐书》等唐人五代史著之中。可是,联系上述尚书令一步步被虚废的整个过程,似乎记述与史实相互矛盾,甚或避讳之说纯系唐初史臣以叶盖目的曲笔回护也未为可知,毕竟《唐六典》、《旧唐书》大多采自贞观史臣的记述来记录唐初历史的。再以汉魏以来的政治特点论之,受清雅士风的影响,魏晋以来盛行着职官虚置的风气。历代多以虚置而不是制废的方式处置那些曾经被帝王先观莅任过的高官显阶,这样做的首要目的是为了高标先祖,如魏晋一品官的虚设,等等。唐承隋祚,礼法上则一袭魏晋传统。既因太宗亲任之故,人臣莫敢担当尚书令,那么贞观以后的朝廷也只须象太宗那样将此职虚置即可,何以又画蛇添足地于龙朔二年颁布一道制令废除尚书令呢?以避讳论避讳,李治的做法恰恰是对乃父的大不敬。显然,用避讳来解释尚书令的虚废是说不通的,无法自圆其说。
综合以上分析,舍弃隋朝尚书省炙手可热的宰相首辅权位,无以解释唐初虚废尚书令的真正原因。鉴于隋朝杨素居位弄权的教训,李唐开国者不愿再有一个权任重大的尚书令继续存在。又由于王朝初建,还需要沿承旧制以实现平稳过渡,这便有了初唐李渊父子三人相继亲任尚书令的事情。贞观以后,李世民虽不欲再有尚书令存在,但缘于自己曾亲任其职的事实,不便立即废除它,只好“阙而不置”。李治已为第三代君主,先前的种种顾虑没有了,龙朔二年他终于降制废除了尚书令。就是这样,唐初三代朝廷一脉相承,逐步实现了削夺尚书令的政治目标。
二
随着尚书令的虚废,作为尚书省实际官长的左右仆射在隋唐之际也经历了一个权位由盛转衰的演变过程。隋时,尚书省仆射“章服并与令同”,尚书令、仆射同为宰相职官。仆射“置二则为左、右仆射,或不两置,但尚书仆射。……令阙,则左仆射为省主”〔21〕。隋代仆射代理尚书令无须另加宰相职衔,而是被视为当然的宰相,正如隋炀帝所云:“仆射,国之宰辅。”〔22〕据《通典》记载,隋代尚书省仆射并非一开始就是当然的宰相官。开皇初年,仆射仍沿魏晋以来的传统,扮演着行宰相的角色。始于杨素以左仆射独揽政权,遭隋文帝猜忌,于是降诏规定:“仆射,国之宰辅,不可躬亲细务,但三五日一度向省评论大事。”从此,仆射“终仁寿之末,不复通省事”,反而成为当然的宰相官。入唐以后,几乎是在尚书令被虚废的同时,左右仆射也失去了昔日当然宰相的资格,其标志就是仆射必须加衔方可行施宰相职权,否则只是“总领六部庶务,不关军国机务”的“省务官”。这是隋朝不曾有的现象。左、右仆射加衔为相始于唐高祖武德元年六月,当时由于李世民亲任尚书令,裴寂被任命为尚书右仆射、知政事〔23〕。知政事作为加衔始于此时。贞观以后,左右仆射加衔为相成为定制,终唐未变。贞观二年,为了让已是尚书省左、右仆射的房玄龄、杜如晦参预朝政,唐太宗曾下诏特许二人摆脱各自的“省务官”身份,诏曰:“尚书细务属左、右丞,唯大事应奏者,乃关仆射”〔24〕。太宗此次降诏的主要目的是让房、杜二人承担为朝廷选贤的任务,因为立国不久的唐王朝需要大批政治人材。但是,李世民此举只是权宜之计,不合武德制令,更未在法律上确立左、右仆射当然宰相的地位。否则,无以解释贞观以后的九十多年间何以会形成仆射加衔为相的惯例,而这一惯例到唐睿宗景云二年以后又突然中止了。《唐会要》卷五七记载此事曰:
景云二年十月,韦安石除左仆射、东都留守,不带同三品,自
后空除仆射,不是宰相,遂为故事。同卷又云:“尚书左、右仆射,自武德至长安四年以前,并是正宰相”。这里所讲指的正是唐初九十年间左、右仆射加衔为相的惯例,而非制度上的规定。正如《通典》卷二二所云
及贞观末,除拜仆射必加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及参知机务等名方
为宰相,不然则否。然为仆射者亦无不加焉。至开元以来则罕有加
者。《旧唐书·职官志》也说:
武德、贞观故事,以尚书省左、右仆射各一人及侍中、中书令
各二人,为知政事官。……自天后以后,两省长官及同中书门下三
品并平章事为宰相。其仆射不带同中书门下三品者,但厘尚书省而
已。由此可见,经过隋唐二代政权的更迭,贞观以后尚书省实际的长官左右仆射已不再是当然的宰相官,它们只有在加带宰相职衔的情况下方能与中书、门下二省长官共议军国政事,左右仆射在唐初扮演的是汉代那种“行宰相”的角色。于是,唐初通过虚废尚书令以及给左、右仆射加带宰相职衔的方法巧妙地剥夺了尚书省原有的宰相首辅的资格,从而破坏了隋代那种尚书权重的宰相三省制格局。尚书省经过这次打击,成了中书、门下二省之下的单纯执行政令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施行制敕,“凡天下制敕、计奏之数,省符、宣告之节,率以岁终为断”〔25〕。时隔十余年,尚书省地位一落千丈,这不能不说是唐朝统治者有意削夺尚书省的结果。从《唐大诏令》、《文苑英华》所收制敕的格式来看,唐代协助皇帝制定政令的宰相只有中书、门下二省长官了,尚书省长官已被排挤出“佐定政令”的圈子,转而只为奉行政令的行政主管。正如宋人朱熹归结的那样:
唐制,每事先经由中书省,中书做定将上,得旨,再行中书,
中书又付门下。或有不当,则门下缴驳,又还中书,中书又将上,
得旨,再下中书,中书又付门下。若可行,门下又付尚书省,尚书
但主书撰奉行而已〔26〕。
唐代的尚书省虽不象朱熹说的那样可怜,几乎成了中书、门下二省所出政令的收发室。但它确已不具参佐政令的宰相职权。唐制,朝廷制敕概由中书、门下二省议定,起草则由中书舍人具体掌画。开元二十六年以后翰林学士掌军国重务的“内制”起草,中书舍人仍掌日常政令的草拟。尚书省则始终只是奉行政令的行政管理部门,除非特许(如加衔为相),其长官一般不参预政令的出造过程。唐玄宗开元元年(也即睿宗先天二年)八月,刘幽求自封州流放地被召回朝,玄宗授予他尚书左仆射并知军国大事。当时中书舍人苏颋当制,制文如下:
门下:尚书佐理四方,取则端揆成务。百工是师,非充具瞻,
孰康庶绩。封州流人刘幽求风云玄感,川岳粹灵,学综九流,文穷
三变。义以临事,精能贯日,忠以成谋,用若投水。茂勋立艰难之
际,嘉话盈启沃之初,存谠直以不回,为奸邪之所忌。衅萌颇露,
谮端潜发,元宰见逐,谗人孔多。既诛群凶,方宣大化,期问政于
经始,载登贤于梦卜。可依旧金紫光禄大夫,守尚书左仆射、知军
国大事、监修国史、上柱国徐公,仍依旧还实封七百户,并赐锦衣
一袭。主者施行〔27〕。
这是一道完整的中书制敕,它由中书舍人起草,致门下省长官审议,最后下尚书施行。三省的地位体现在这一道制令的格式中。显然,我们不能将尚书省的政令奉行权与中书门下二省的政令佐定权等水平看待,两者有着层次上的差别,一为宰相职权,一为相权之下的行政权。正是由于佐定政令属于宰相的职权范围,中唐以后人们才将“专掌内命”的翰林学士称为“内相”。观诸史载,唐初宰相体制的变化早在唐代已被学者体察到了,只是缘于身处当朝统治者制造的政治迷雾之中,杜佑等人也只能发出唐代宰相制度“繁而难理”的叹息,他们无从解释唐初尚书省被削夺的奥妙所在,真所谓是当事者迷。
龙朔二年(公元662年)随着唐高宗的一纸诏制, 尚书令作为宰相官从此成了历史。如何弥补因尚书省退出宰相机构而残破了的宰相体制呢?唐朝创立了政事堂议政制度,除保留中书、门下二省长官固有的参议政事的当然资格外,又给包括尚书省左右仆射在内的其它中央高级官员加带宰相职衔。于是,出现了上述左右仆射至中书门下平章事及左右仆射参知政事等等“行宰相”的职务。这些新的措施既保证了朝政决策的需要,又维持了原有行之有效的宰相集体制结构,使得朝廷决策的效率不减于前。诚然,给他官加衔的行宰相制度并非唐朝的发明。前已有例,魏晋以后就有尚书令、中书令、侍中等三省长官掌管机要的现象,当时它们并非真正的宰相之职。隋代也有柳述为兵部尚书参掌机要的事例。关于唐代的“行宰相”,杜佑《通典》卷二一这样记述道:
大唐侍中、中书令是真宰相,其余以他官参掌者无定员,但加
同中书门下三品及平章事。知政事、参知机务、参与政事及平章军
国重事之名者,并为宰相,亦汉行丞相事之例也。郑樵《通志·职官略》进一步补充说:
自先天之前,其员颇多,景龙中至十余人。开元以来,常以二
人为限,或多则三人。天宝十五年之后,天下多难,勋贤并建,故
备位者众,然其秉钧持衡亦一二人而已。
唐代的政事堂议政制度始于何年,目前尚无充足的史料回答这一问题。有学者认为它创设于武德初年,但所凭依据尚不能给予足够的支持〔28〕。我们不妨换一个角度来考虑问题,若将政事堂的产生与唐初尚书令的虚废联系起来考虑,似乎更有利于问题的解决,这不仅是因为正面史料缺乏的原因,也是政事堂制度的实质决定了我们可以作这样的联系。限于本文讨论的主题不在政事堂本身,这里只能略而论之了。一言以蔽之,政事堂制度是唐初宰相三省制破坏的产物,它是伴随着尚书令的虚废而出现的一种全新的宰相会议制度。说它是中书、门下二省议政的合决制,虽不尽周到(因为参加会议的还有加衔的行宰相),却也揭示了它的实质。“政事堂议事”实际上就是唐代宰相中书门下二省制的异称,不过只是当时人们的称呼罢了。检《唐六典》、《通典》等唐人史籍,未曾见有言政事堂为三省合决制的记载。郑樵《通志·职官略》说:
旧(唐)制,宰相常于门下省议事,谓之政事堂。至永淳三年
七月,中书令裴炎以中书执政事笔,其政事堂合在中书,遂移在中
书省。开元十一年,张说奏改政事堂为中书门下,其政事印亦改为
‘中书门下之印’。〔至德二载三月,宰相分直主政事笔,每一人
知十日。贞元十年五月八日,又分每日一人执笔〕。显然,至少自唐高宗开始,中书、门下二省长官便以执笔的方式轮流主持政事堂议事。后来,又扩大到了所有参加会议的宰相(理当包括加衔的行宰相)“分值主政事笔”。作为主要是二省议政的联席会议,政事堂无论最初设在门下省,或是后来移至中书省,都只是为了二省长官的方便。它排除了尚书省参预其间的权利,左右仆射加衔为相则是例外。所以出现这种情况,正是由于唐代以来尚书省退出宰相机构的缘故。特别是在开元十一年以后,随着政事堂改名为“中书门下”,唐代的中书门下二省议政的基本格局进一步被明确了。有人说政事堂是三省议政的合决制,显然忽略了尚书省长官不为法定宰相的史实。唐制,凡军国重事必须经政事堂会议议决,商定后再奏皇帝裁准。即将下发的皇帝制令须加盖“中书门下之印”,否则,即使由皇帝亲手发出的未经政事堂副署的制令,也被视为是违制的,正所谓“不经凤阁鸾台,何名为敕?”。唐代,事关机密或五品以上官员的除罢只在政事堂议决,非会议参加者不得预闻。由于是宰相会议,政事堂遂成为了议政的联合办公室,而非一个取代中书门下两省的宰相机构,它所设的吏、兵、户、刑礼、枢机等堂后五房,只是为方便会议而专设的秘书处,负责处理与会议相关的办公事宜,如记事、钞录、移牒等等日常秘书工作,并不具有制定政令的职能。唐代的政事堂实质上只是一个宰相议政的会堂,它为中书门下二省长官以及加衔的行宰相们提供了议政的一个空间场所,还不是取代二省的最高权力机关。如同人们知道的那样,终唐而止,中书、门下二省始终是“佐天子政令”的宰相机构,尚书省则为二省之下的行政管理机关。唐代政事堂会议的参加者分为二类,真宰相和行宰相。前者固定为中书令、侍中;后者则是临时被特许的会议参加者,包括尚书省左右仆射和其它中央机关的高级官员,他们必须加带有宰相职衔,否则是不能登堂议政的。唐代加衔宰相的名称很多,贞观时期曾有杜淹为吏部尚书参议朝政,魏征为秘书监参预朝政。贞观十七年,李勣为太子詹事,特诏同知政事,始谓“同中书门下三品”。其后,仆射常带此职,非两省长官预知政事者,皆以此名。除此之外,唐代凡以他官预议国政者,或云“与宰相参议朝政”,或云“平章国事”,或云“参议政事”,或云“专典机密”,或云“参知政事”,如此等等。这些名目各异的参政官都扮演着行宰相的角色。高宗永淳二年(公元683年),黄 门侍郎刘齐贤知政事,称“同中书门下平章事”。自此,“他官执政未至侍中、中书令者,皆称同中书门下平章事”〔29〕。这一更名既整齐了加衔宰相的称谓,又完善了政事堂议政制度。从此,中书令、侍中以外,凡未加同中书门下平章事者,不得参加政事堂议事。比如唐中宗时,豆卢钦望自开府仪同三司拜左仆射,“既不言同中书门下三品,不敢参议政事”〔30〕。综上所述,唐代政事堂议政实际上是宰相三省制破坏以后自然而然形成的一种适应宰相二省制格局的附生制度,它既联合了中书门下二省的议政权,又是对宰相二省制的进一步确认。还需指出的是,两《唐书》记述参加政事堂会议的人员时存在很大出入。《旧唐书》上承《通典》,称“旧制,宰相掌于门下省议事,谓之政事堂。……(以下从略)”。《新唐书》则另置新说,称“初,三省长官议事于门下省之政事堂。其后,裴炎自侍中迁中书令,乃徙政事堂于中书省。……(以下从略)”。一称“宰相”,一称“三省长官”,乍看起来似乎只是措辞上的不同。实则不然,言“三省长官”议事于政事堂,这是欧阳修不谙唐制的体现,可惜的是他的错误竟延续了千余年,一直为人们引用,这也是唐代宰相三省说流行至今的一个重要原因。
三
考察了尚书省官设的历史流变,不难明白,唐初尚书省地位的衰落缘于封建政治的发展规律。专制的李唐开国君主吸取了前朝的历史教训,不容再有一个权重的尚书令继续存在。这便有了唐初削夺尚书令的三步曲,始李渊父子三人亲任之,历唐太宗虚置之,终高宗制废之,由此一步步地实现着削夺尚书省权位的政治目的。不仅史实上如此,唐代削夺尚书省的过程也在职官制度上留下了明显的印迹。首先,作为此间宰相体制变异的具体体现,隋唐之际三省长官的品阶地位发生了明显的变化。自魏晋创立品官制度以来,官吏品阶的高下一直是判别其地位的重要标准。根据《通典》记载,隋代职官品阶制度沿袭着北魏、北齐的旧制,三省长官的品阶稳定在三品以上。其中尤以尚书省为高,尚书令为正二品,左、右仆射为从二品。中书令、侍中均为正三品。这种以尚书省为上的品秩布局反映了隋代尚书权重的宰相三省制特点。入唐之初,李渊未遑改制,典章制度一袭隋旧,“虽小有变革而大较不异”〔31〕,三省长官的品阶依然如故。这种官制袭旧的做法是古代中国常见的典制滞后的政治现象,与唐初削弱尚书省的史实并不矛盾。贞观以后,随着尚书令、左右仆射相断退出宰相行列,旧的职官品阶制日益落后于现实,再也无法适应变化了的宰相体制了。大历二年(公元767年), 唐代宗不得不颁布制令,重新调整三省长官的品秩。将中书令、侍中二职原来的正三品阶提升到正二品,尚书左右仆射则仍为从二品。至此,唐朝最终在法令上确认了宰相中书门下二省制的最新架构,左右仆射作为尚书省的长官从此成为二省之下的行政部门的长官,而不是宰相之职。也正因为这个原因,此前沿用了一百余年的“同中书门下三品”的宰相加衔被停止使用。
既然尚书省早已不再是唐代的宰相机构,那么何以会在长达一千余年的时期内流行所谓唐代宰相三省制的说法呢?显然,除了错误理解和使用史料的因素以外,更重要的原因还在于人们对古代封建相权的认识存在着某种误区。无庸置疑,如何认识封建中国的相权,即有什么样的标准衡量封建王朝的宰相权力,是今天研究古代中国宰相制度必须回答的首要问题,更是我们能否正确揭示隋唐宰相体制的关键,这里惟有采用历史主义的态度才能真正求得问题的解决。参历代典制,笔者认为,在中国封建国家的中央政治权力结构中,宰相权始终以君权附庸的身份存在着,它从来不具独立性。因此,作为专制主义君权最直接的秉承者,宰相权力的实质与核心不在具体的行政过程中,而是所谓的“出纳王命”,即“宰相不亲细务”〔32〕,职掌“出纳帝令,敷奏万机”〔33〕。二千多年的封建政治史表明,历代帝王几乎无一例外地靠着颁布诏制的方式行施对国家权力的独断支配。于是,诏令成了君权的化身,天下臣民聆旨如面圣,绝对不容丝毫的亵慢。唐代韩愈曾云:“君者,出令者也。臣者,行君之令而致之民者也”〔34〕。他讲出了封建君权的本质特征。出令既然属于君权的范畴,那么宰相一旦被赋予了“佐定政令”的使命,它便参预了君权的运行,并被纳入这一范畴。这正是宰相权力不独立的内在根源,先天性的权力不足注定了相权的附庸地位,古代宰相常被称作是“君弼”或“辅弼”也正缘于此。然而,宰相一人之下、万人之上的特殊地位又决定了它必然要走上对抗君权的道路,必然成为专制君主着力要打击的对象,不论某一宰相是否承认,“伴君如伴虎”的法则总要对他产生制约的作用。于是,在君权至上的原则前提下,在参议国政的具体方式上,历代帝王总能随心所欲处置宰相的命运,或予或夺全在一纸诏令,正所谓是“帝王御天下,在总揽威柄”〔35〕。中国的封建宰相制度就是这样在君权与相权的矛盾过程中不断发展的。因而,能否拥有参政的特权便成了宰相进退的根本标志。朝臣若没有或一旦失去“佐天子出令”的职权,他便不是位极人臣的宰相之官。所以,看其是否在职掌上具有法定的参议朝政权,又成了我们衡量古代宰相的一个最主要标准。考察唐代的宰相体制,何尝不该如此呢?其实,《唐六典》中早已明确了中书、门下两省及尚书长官的职责,现攒录如下:
中书令之职,掌军国之政令,缉熙帝载,统和天人。入则告之
,出则奉之,以厘万邦,以度百揆,盖以佐天子而执大政者也。凡
王言之制有七:一曰册书,二曰制书,三曰慰劳制书,四曰发日敕,
五曰敕旨,六曰论事敕书,七曰敕牒,皆宣署申覆而施行焉。
侍中之职,掌出纳帝命,缉熙皇极,总典吏职,赞相礼仪,以
和万邦,以弼庶务,所谓佐天子而统大政者也。凡军国之务,与中
书令参而总焉,坐而论之,举而行之,此其大较也。凡下之通上,
其制有六:一曰奏钞,二曰奏弹,三曰露布,四曰议,五曰表,六
曰状,皆审署申覆而施行焉。
尚书令掌领百官,仪刑端揆。其属有六尚书,法周之六卿,一
曰吏部,二曰户部,三曰礼部,四曰兵部,五曰刑部,六曰工部,
凡庶务皆会而决之。尚书左丞相一人,右丞相一人,并从二品。左
右丞相掌总领六官,纪纲百揆,以贰令之职,今则专统焉。显然,唐代的三省长官之间存在着职责上的差别,“佐天子而执大政”是中书、门下两省长官共掌的职责,属于宰相才拥有的朝政参决权。而尚书省长官却不关政令的出纳,所掌“纲纪庶务”或“总判省事”只是宰相权力之下的行政权,这种权力无法与“掌军国政令”的宰相权相匹比。虽然左右仆射已改称左右丞相,实则不知政事,开元后左右仆射更是徒具丞相称呼。为了更加明白唐代尚书省不为宰相机构的史实,最后让我们比较一下隋代的情况。《隋书·百官志》曰:“尚书掌出纳王命,敷奏万机。令总统之。仆射副令,又与尚书分领诸曹。令阙,则左仆射为主……门下省置侍中、给事黄门侍郎各四人,掌侍从左右,摈相威仪,尽规献纳,纠正违阙。监合尝御药,封玺书。……中书省置监、令各一人,掌出纳帝命。……(以下从略)”不难看出,隋代三省共议国政,同为“佐定政令”的宰相机构。唐代则不然,尚书省这时已失去了佐定政令的职权,转而成为专统百官及尚书省务的行政官。无怪乎清人王鸣盛一再提醒人们注意:唐及五代史著中“常于两省、御史台外别言尚书”〔36〕。通过分析和历史的考察,我们终于发现了唐代不行宰相三省制的史实,原来,随着尚书令的虚废和左右仆射的加衔为相,唐代自然地形成了宰相中书门下二省制的宰相体制,政事堂议政正是这一体制的伴生物。
注释:
〔1〕流行的唐代宰相三省制说法仍见于今人众多的历史论著中, 如沈任远:《隋唐政治制度》等等。
〔2〕〔4〕〔8〕〔9〕〔11〕杜佑:《通典》卷二二。
〔3〕《汉书·仲长统传》。
〔5〕《唐六典》卷一引录《汉官仪》。
〔6〕《后汉书·鲍昱传》注引《汉官仪》。
〔7〕《后汉书·宋均传》。
〔10〕《通典》卷二二。
〔12〕《资治通鉴》卷一三九。
〔13〕《通典》卷二一。
〔14〕《通典》卷一四。
〔15〕陈寅恪:《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中华书局,一九七七年出版。
〔16〕〔19〕〔22〕《隋书·杨素传》。
〔17〕《隋书·恭帝本纪》。
〔18〕吴云、冀宇编《唐太宗集》,陕西人民出版社,一九八六年出版。
〔20〕洪迈:《容斋随笔》卷七。
〔21〕《唐六典》卷一。
〔23〕欧阳修、宋祁:《新唐书·高祖纪》。
〔24〕范祖禹:《唐鉴》卷三。
〔25〕《唐六典》卷一。
〔26〕朱熹:《朱子语类》卷一二八。
〔27〕《文苑英华》卷三八五。
〔28〕王超:《政事堂制度辩证》,《中国史研究》,一九八三年第四期。
〔29〕《唐六典》卷九。
〔30〕王溥:《唐会要》卷五七。
〔31〕《通典》卷一九。
〔32〕《汉书·丙吉传》。
〔33〕《隋书·百官志》。
〔34〕韩愈:《昌黎集》卷一一《原道》。
〔35〕《宋史》卷二九一《宋绶传》。
〔36〕王鸣盛:《十七史商榷》卷七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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