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民族政策史的几个问题_中国古代民族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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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国古代民族政策是政策学的一座宝库

中国,这个古老而又多民族的国家,靠什么来协调复杂的民族关系,以维护国家的统一?靠的是民族政策。政策,是国家或政党为实现一定历史时期的路线而制定的行动准则。它是阶级社会的产物,是国家和政党的产物。民族政策则是国家或政党为协调民族关系,解决民族问题而制定的行动准则。

在中国古代社会,自秦汉以后,汉族逐步发展成为占人口绝大多数的主体民族,汉族的封建地主阶级又长期占居统治地位,在汉族“人口众多”、少数民族“地大物博”的背景下,如何协调复杂的民族关系,以维护汉族统治阶级的利益,这是历代汉族统治者必须考虑的重大政治问题。众所周知,在一些历史时期,一些少数民族的统治阶级也曾一度成为中国的统治者,如“五胡十六国”、北朝,以及辽、金、元、清各朝代。这些人口少的民族又如何统治人口多的汉族,以维护占据全国统治地位的少数民族统治阶级的利益,也是历代少数民族统治者不得不考虑的重大政治问题。就是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历代封建王朝都从当时民族和民族问题的历史实际出发,制定一系列的民族政策,以协调民族关系,解决民族问题。为什么说中国古代的民族政策是政策学的一座宝库呢?

第一,因为中国民族政策的历史十分悠久。

以中国历史上著名的和亲政策为例,其始于黄帝部落和炎帝部落的世代通婚,发展至周代,不仅姬、姜两姓世为婚姻,而且其他各族贵族间的和亲通婚已成为传统习惯,如姬姓的晋国和赢姓的秦国,子姓的宋国和姬姓的鲁国世代通婚,甚至晋国公室贵族还常和戎、狄族通婚。春秋战国时代,和亲通婚已成为华夏诸国与蛮、夷、戎、狄都实行的一项重要民族政策。到了汉代,由于秦统一中国的历史影响,中原汉族与边疆少数民族的关系更加突出了,和亲政策也就被置于令人注目的地位,因此昭君出塞不仅成了中国民族关系史中的佳话,也是和亲政策的典范。作为协调民族关系、解决民族问题的一项传统政策,“和亲”一直延续到清代,经历了两千多年历史的风风雨雨,演出了一幕又一幕民族关系发展史中的悲剧和喜剧。

又以中国历史上传统的怀柔政策为例,其始可溯到尧舜禹时代。《韩非子·五蠹》云:“当舜之时,有苗不服,禹将伐之。舜曰:‘不可,上德不厚而行武,非道也。’乃修道三年,执于戚舞,有苗乃服。”周文王“之治西土,……不为大国侮小国,不为众庶侮鳏寡,不为暴势夺穑人黍稷狗彘,天屑临文王慈”。于是各诸候国都尊周而共同灭商,以五万人的西方小国而入主中原。这种怀柔政策,在以后的历史发展中不断充实、完善。西汉的怀柔政策中,就有了封侯拜爵、封册笼络的内容。南朝时,册封少数民族首领,即使朝代更替,其封爵和官职也不变,所谓“蛮酋世袭,事炳前叶”(注:《南齐书·蛮传》)。到了唐朝,还提出了“无为而治”、“四夷归伏”的怀柔原则,招抚、册封、伏侍,构成了其怀柔政策的基本内容。就是由少数民族建立的元、清两代,仍然实行了怀柔政策,忽必烈就明确提出了“以其俗而柔其人”(注:《元史·释老传》)的原则,实行了崇文尊儒,联姻和亲,以及对吐蕃实行政教合一等怀柔政策。清代满族贵族则对汉族实行了满汉分居,停止圈地,笼络汉官,开科取士,尊孔崇理等政策。

再以中国历史上特有的行政管理政策为例,中国历代封建王朝的统治者都认识到少数民族地区的特殊性,在行政管理方面实行了羁縻政策。所谓羁縻,《史记·司马相如·索引》云:“羁,马络头也;縻,牛纼也。”《汉宫仪》则一语破的,其云:“马之羁,牛之纼,言制四夷如牛马之受羁縻也。”这就是说在维护国家统一的前提下,保持和基本保持少数民族原有的社会组织形式和统治机构,承认其酋长、首领在本民族和本地区中的政治地位和统治权力,并封授一定的官职,由少数民族酋长、首领自己管理本民族内部的事务,其对中央政府一般只有朝贡的义务,而无赋税的义务。秦统一全国后,即在少数民族地区设置了有别于一般郡、县的“道”。两汉则一方面承秦制,在一些少数民族地区设道,另一方面又推行“属国制”,明确规定属国“不改其本国之俗而属于汉”(注:《史记·卫将军骠骑传》)的羁縻原则。南朝时设置左郡左县,以及僚郡、俚郡来羁縻少数民族地区,既不打乱少数民族原有的社会组织,也不干涉其内部事务,所谓“宜存名以训殊俗”。(注:《南齐书·蛮传》)唐时对少数民族地区实行了羁縻府州的区划,以少数民族的“部落列置州县”;任命少数民族首领为羁縻府州的各级官吏,递相统率,皆得世袭,但不得自立为王侯;不直接向国家缴纳赋税,户口不呈送户部,仅向朝廷朝贡方物土产,可保留兵卒,守疆卫土,服从朝廷的调遣,从而使自秦开始的羁縻政策制度化了。宋承唐制,继续实行羁縻府州制,发展到元代,形成为土官制度,即明代的土司制度。土司制度作为羁縻政策最为完善的一项制度,其在土官设置、土司的任命、土司的承袭、土司的奖惩、土司的义务,以及对土司的监督都有严格而周密的规定,使羁縻政策发展到了高峰。清代继续实行了土司制度。这样,从秦开始对少数民族实行以“羁縻”为主要内容的特殊行政管理政策,也经历了二千多年历史的风风雨雨,为统一的多民族中国的巩固和发展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

除此以外,诸如:开拓政策、移民政策、教育政策、宗教政策、汉化政策、讨伐政策等,也都伴随着中国社会的发展,不仅显示出了历史的渊远流长,也显示出了中国古代民族政策作为政策学宝库的悠久历史。

第二,因为中国民族政策的内容异常丰富。

中国历代的民族政策从内容上来说,既有政治方面的,又有军事方面的,既有经济方面的,又有文化教育方面的;既有宗教方面的,又有风俗习惯方面的;既有行政管理方面的,又有因俗而治方面的。

中国古代民族政策内容的丰富还表现在它的一些规定十分具体。拿土司制度来说,明代土司的设置即分文职和武职两种;土司的任命要赐予诰敕、印章、冠带及符牌等信物,作为朝廷命官的凭证;土司的承袭,必须赴京受命,并要学习礼仪三个月;对土司的奖惩分明,有功者多给升迁,有罪者不一任姑息,绳之以法;土司的义务有朝贡、纳赋、出土兵三项;对土司的监督则有军事领摄,土流参用;土司相互争斗以及土司绝嗣时进行改土归流,等等。所有这些有关土司制度的规定都非常具体,用现在的话说就是具有操作性。

从民族政策的对象来看,有汉族封建统治者对少数民族所实行的政策,如开拓政策、怀柔政策、羁縻政策、和亲政策、经济政策、教化政策等;也有少数民族封建统治者对汉族所实行的政策,如十六国的胡汉分治政策,元代的歧视和压迫汉人和南人的政策,清代的钳制汉族的政策、满汉分居政策、停止圈地政策、笼络汉官政策、开科取士政策、尊孔崇理政策、满汉联姻政策等;还有少数民族封建统治者针对少数民族的政策,如十六国及北朝的汉化政策,元代蒙古人享受特权的政策、重用色目人的政策,清代“首崇满洲”的政策、满蒙联盟的政策等。所有这些,从另一个侧面显示了中国古代民族政策的丰富多彩。

从民族政策的性质来看,中国古代的民族政策中,有具有进步意义的政策,如夏商周时期的德化怀柔政策,秦王朝时的移民戍边政策,两汉时期的和亲政策,北魏的汉化政策,唐代的怀柔政策,明代的土司制度、教化政策,清代的改土归流政策等,或推动了少数民族经济文化的发展,或增强了各民族间的友好往来,促进了国家的统一。但是,由于历史和阶级的局限性,也有反动的政策,如王莽时期歧视少数民族、干涉少数民族内部事务、无端使用武力的政策,孙吴征讨掠夺山越的政策,南朝的讨伐政策,辽夏金的民族压迫政策,元代的等级政策,清代的不平等政策等,或破坏了民族关系,或阻碍了社会进步。另外,还有一些具有二重性的政策,如夏商周时期的征诛融合政策,春秋战国时期的兼并统一政策,曹魏的征兵招抚政策,以及两汉、隋唐、元明清的开拓政策中的军事政策,一方面具有战争的残酷性,反映和表现了封建统治阶级的阶级本质,另一方面,客观上有利于国家的统一、社会的进步。所有这些又从一个侧面不仅显示出了中国民族政策的丰富多彩,而且也显示出了中国古代民族政策作为政策学宝库的丰富内涵。

综观中国古代民族政策发展的历史,其大致可以分为三个时期:从夏商周到春秋战国为第一时期。在这个时期里,中国古代传统的民族政策大多已形成,如怀柔政策、和亲政策、因俗而治政策等,是中国古代民族政策形成的时期;从秦汉到隋唐为第二个时期。在这个时期里,中国古代各项民族政策都已出现,从秦汉的开拓政策、怀柔政策、行政管理政策、移民政策、和亲政策,经南北朝敕封政策、左郡左县政策、蛮府政策、经济政策、讨伐政策、迁徙政策、胡汉分化政策、汉化政策,发展到隋唐的怀柔政策、和亲政策、开拓政策、羁縻政策、经济政策、文化政策,达到一个高峰,是中国古代民族政策在先秦形成后的第一次发展;从宋辽夏金到元明清为第三个时期。在这个时期里,中国古代各项民族政策进一步完善化、制度化、法律化,经过宋辽夏金的过渡,到元代时以土官制度的形成为标志,到明代的土司制度,以及清代的民族立法政策,都反映了中国古代民族政策的这一重大发展,从而使中国古代的民族政策在清代达到一个新的高峰,是中国古代民族政策的第二次发展。

二、中国古代民族政策的基本特点

在两千多年的历史发展中,中国古代的民族政策形成了独具特色的开拓性、怀柔性、羁縻性、同化性、因俗性的基本特点。

1.开拓性,体现了民族政策中为扩展疆域服务的特点。

统一,是古代中国历史发展的一个大趋势。从秦始皇统一中国开始,每一个统一全国的封建王朝,在处理边疆少数民族关系问题上,无不奉行开疆扩土的民族政策。秦灭六国后,兵不解甲,北伐匈奴,南击百越,开展了大规模的对周边民族开疆拓土的战争。西汉之时,从汉武帝开始,对周边各民族展开了更大规模的开疆拓土的战争,北败匈奴,南灭南越,征服闽越,讨伐西南夷,威震哀牢夷。唐王朝时,唐太宗为了开疆拓土,取得东北至辽东,西逾葱岭,北越大漠,西南到吐蕃,耗费了毕生精力。元代蒙古族统治者驰骋中华大地,用武力降畏吾儿,击灭西辽,臣服西夏,大败金朝,攻占大理和吐蕃,驱宋廷入海。清王朝的满族统治者先征服了东北的蒙古,以及达斡尔、锡伯、鄂伦春、鄂温克等族后,于1644年入关,金戈铁马征服了中原汉族,击败了蒙古准噶尔部,设置了驻藏大臣,招抚了“苗疆”,建立了幅员广阔的统一多民族的封建国家。这种开疆拓土的大趋势决定了中国古代民族政策的开拓性。这种开拓性,既表现了封建时代统治者的阶级本性,也反映了中国疆域发展的历史过程。

2.怀柔性,体现了民族政策中用政治和经济手段笼络其他民族的特点。

历史上,中国各民族之间,无论在政治上还是经济上或是文化上都是极不平衡的。一般的来说,汉族都是处于较先进的地位,因此,在开疆拓土中,汉族封建统治者为了巩固统一和扩大版图,对被征服或臣服的少数民族不得不实行用政治和经济手段进行安抚笼络的怀柔政策。秦汉之“和亲”,即开怀柔政策之端,和亲政策的实行使得封建国家得以“寝兵、休卒、养马,世世昌乐”,“天下大安”(注:《史记·匈奴列传》)。南朝之时,在与北朝的对峙之中,更是制定了对少数民族上层人物封官爵,对少数民族减轻租税等一系列的怀柔政策。唐代亦然,不仅少数民族的首领被封为羁縻府州的都护、都督、刺史,并可世袭,而且少数民族不直接向国家缴纳赋税,户口不呈送户部,羁縻府州还可保留兵卒。明代同样实行对少数民族“怀之以德,持之以礼”的政策。

汉族统治者如此,少数民族统治者对汉族也实行了怀柔政策,无论是五胡十六国的少数民族统治者,还是辽夏金元的统治者,或是清代的统治者,入主中原后,在汉族的汪洋大海中,为了站稳脚跟,巩固其统治地位,尽管开始总有一段时间的战争征服过程,但最后无不对汉族实行怀柔政策,特别是笼络汉族士大夫们为他们的统治服务。例如:契丹统治者早在五代十国之时,即注意利用逃入契丹的汉族官僚和有识之士。阿保机更是注意从被征服的汉族士大夫中选用人才,委以重任。清王朝的统治者开始曾对汉族实行了野蛮的圈地和强迫同化的剃发令,但统一全国后,康熙皇帝即调整了政策,在经济上停止圈地,减轻税粮,奖励垦荒,并把一部分田地分给汉族农民,此其一;其二,在政治上对满汉官员的品级进行了调整,并开科取士,使大批汉族知识分子入仕清政府;其三,在思想文化上,则提倡理学,崇奉孔子,宣扬忠君思想和三纲五常等汉族传统道德。所以,中国古代民族政策的怀柔性不仅指汉族统治者对少数民族的怀柔政策,而且也包括了入主中原的少数民族统治者对汉族的怀柔政策。

当然,从本质上看,封建统治者实行怀柔政策,无非是为了巩固自己的统治地位,但从形式上来说,不能不承认汉族封建统治者注意了各民族发展的不平衡,并从这种不平衡出发,对少数民族采取了种种笼络手段,这既有利于巩固其统治地位,又在客观上促进了少数民族经济的发展,这是一方面。另一方面,入主中原的少数民族统治者对汉族实行怀柔政策,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民族矛盾,这对巩固其统治地位当然是有作用的,但更重要的是,由于这种怀柔政策的实行,才使得少数民族统治者能够建立象元朝和清朝这样的全国统一政权。因此,对中国古代民族政策的怀柔性必须给予充分的肯定。

3.羁縻性,体现了民族政策中“以夷治夷”,给予少数民族一定自主权的特点。

中国古代的封建王朝对少数民族实行了一种羁縻政策,即俗话所说“以夷制夷”的政策,也就是以少数民族的部落所在地划分地域,设立特殊的行政单位,任用少数民族首领为“土官土吏”,除在政治上隶属于中央王朝,经济上有朝贡的义务外,其余一切事务均由少数民族首领自己管理。

秦汉之时,除在少数民族地区设置边郡边县,以区别于内地的郡县外,还在少数民族聚居的一些地区设置了“道”和“属国”二级特殊的地方行政单位。所谓“道”,即设在少数民族地区的县。《史记·五帝本纪》云:“县有蛮夷曰道”;《后汉书·百官志五》亦云:“凡县主蛮夷曰道”。所谓“属国”就是灭少数民族所建之国,存其国号,而属汉朝,其地位相当于郡,而与郡不同的是其为少数民族地区,有半独立的地位。(注:参阅《宋史丛考》上册,第221 页。)这种道和属国就具有明显的羁縻性。

及至南朝之时,则发展为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设置左郡左县。所谓左郡左县,一方面意味着少数民族地区已纳入版图,必须服从南朝中央政府的领导;另一方面又表示少数民族地区的郡县与内地的郡县不同,还有特殊性,故在郡县之前冠以“左”字,以示区别。有的则干脆直呼“僚郡”、“俚郡”。这种左郡左县或僚郡俚郡,既不打乱少数民族原有的社会组织,也不干预其内部事务,也是给“酋豪”封官加爵,利用他们对少数民族实行统治。可见,左郡左县或僚郡俚郡上承秦汉的道和属国,亦带有鲜明的羁縻性。

到了唐代之时,更是明确设置羁縻府州。所谓羁縻府州,就是在不破坏国家统一的前提条件下,保持或基本保持各少数民族原有的统治机构,承认其原有首领的政治地位和直接统治本民族的权力。与此同时,唐王朝政府又对羁縻府州具有行政领导权、实施法律权、征调兵马权、收取贡赋权,表明羁縻府州只是唐中央政府统辖下的地方一级行政机构。

宋承唐制,继续实行建立羁縻州、县、洞的政策,推其雄长者为首领,不强行汉法治理少数民族,所不同唐者只是将土官调离本土,制定了土官承袭法,规定了土官的纳贡义务,显得更严密一点。这种羁縻府州,上承南朝的左郡左县,更具有鲜明的羁縻性。

元、明之时,土司制度确立。所谓土司,就是以少数民族首领充任并世袭的官职。中央政府对少数民族地区阅户籍民,封民族首领为“土官土吏”,赐以诰敕(即任命书)、印章、虎符、驿玺书、金银符作为信物。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土司制度总承道和属国、左郡左县、羁縻府州的特点,集我国古代民族政策羁縻性之大成。清代继续执行了土司制度。

在中国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形成和发展过程中,“地大物博”的少数民族之所以与“人口众多”的汉族结成了互相离不开的关系,前后延续了二千多年的羁縻政策是起了很重大的作用的。

4.同化性,体现了民族政策中使少数民族汉化的特点。

中国历史发展过程中有一个突出的现象,就是不断有少数民族被汉族同化,代复一代,朝复一朝,使得汉族象滚雪球一样,越滚越大,成为中国乃至世界人口最多的一个民族。为适应这种汉化的民族发展趋势,一些封建王朝制定的民族政策不可避免地表现出同化性。

在历史上,有汉族封建统治者制定的同化政策,如三国两晋南北朝时,就制定了把征服或内属的少数民族直接编入汉族封建政权的州郡县为编户,曹魏就将3万余落的匈奴分5部编入郡县为“编户齐民”。南朝时更是不断把少数民族地区直接编入州郡县,刘宋大明八年(464 年)有20州、252郡,至梁中叶大同元年(546年)时,则有104州、586郡。这新增加的州郡,很多是开发少数民族地区而设置的。又如设置管理少数民族的地方官吏,具体执行同化政策。两晋时即设“校尉”一职,专管地方少数民族事务,南朝便盛极一时。在一般情况下,这些校尉均采用撤关卡省烦苛、布恩惠、减赋税的方法,积极推行同化政策,使少数民族“莫不顺服”(注:《宋书·荆雍州蛮传》),甚至“历政不宾服”的少数民族也“因此向化”(注:《梁书·张缵传》)。再如对少数民族实行迁徙分散的政策,孙吴在征服了居腹心地带的山越后,便迫使其下山移居平地。南朝对被征服或内附的蛮族或移居于京师,或引出平地,使少数民族与汉族杂居,加速他们同化的步伐。

有意思的是,不仅汉族封建统治者实行汉化政策,迫使被统治的少数民族汉化,而且入主中原的一些少数民族统治者,在“野蛮的征服者总是被那些他们所征服的民族的较高文明所征服”的“永恒的历史规律”(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70页。)的作用下, 也积极推行同化政策,强迫本民族汉化。他们制定了一系列政策,规定讲汉语,用汉文,向汉族共同语言靠拢;离散部落,实行“编户齐民”,与汉族杂居;劝农桑,改游牧经济为农耕经济,向汉族的经济生活靠拢;兴办汉学,与汉人通婚,着汉人服饰,与汉族的文化心理素质融汇。历史上,北魏孝文帝的汉化改革堪称典范。

正因为历史上有汉族统治者执行同化少数民族的事实,又有少数民族统治者推行汉化的现象,所以中国古代民族政策的同化性就不仅表现在汉族封建统治者制定的民族政策上,而且也反映在入主中原的少数民族统治者实行汉化的政策上。

5.因俗性,体现了民族政策中对不同地区的少数民族实行不同政策的特点。

中国自古以来地域辽阔,民族众多,从经济生活上看,大而分之,北方的游牧少数民族与南方的农耕少数民族不同;小而分之,东北森林地区的狩猎民族与西北草原地区的游牧民族不同;西南云贵高原刀耕火种的民族与中南、东南的游耕民族也不同。从社会发展上看,无论哪一个朝代,其少数民族的发展也是不平衡的,最先进者大致与汉族相差不大,大体上已进入封建社会,最落后者正处于原始社会的野蛮阶段。面对少数民族发展的不平衡性,历代的封建统治者一般都注意了从不同民族地区不同的实际出发,制定不同的民族政策,以实施自己的统治,这就使得中国古代民族政策呈现出“因俗而治”的特点。两汉之时,对南方少数民族,或迁徙入内地,或设郡县纳入版图;对北方匈奴则视国力强弱而定,强时征讨,弱时和亲。明代在南方少数民族地区实行土司制度,在北方少数民族地区则实行羁縻卫所制。最突出的是清王朝,其对汉族实行抚纳,对蒙古族实行联姻,对藏族则利用其宗教,甚至对不同的民族制定不同的法律,有专对蒙古族的《蒙古律书》,有专对西藏的《西藏通制》,有专对畏吾儿的《回疆则例》等专门法律,凡此等等,都表现出了其民族政策的多面性。中国古代民族政策的因俗性特点正确反映了中国民族众多、发展不平衡的实际,至今仍然有极大的借鉴意义。

三、中国古代民族政策的主要内容

中国古代的民族政策内容虽然异常丰富,但依我的研究,其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二个:一是羁縻政策,二是怀柔政策。

1.羁縻政策

中国是中国各民族共同缔造的。在中国各民族缔造中国的历史过程中,作为国家的统治者,无论是汉族统治者,还是少数民族统治者,在行政管理上如何解决对少数民族地区的统治,换句话说就是如何实施对少数民族地区的统治,是中国历代的统治者必须解决的问题。这个问题解决的好坏,直接影响国家的统一,影响到边疆的巩固。对此问题,我们研究了从秦统一中国到清代开拓了辽阔的疆域的历史,发现历代的统治者,都注意到了少数民族地区的特殊性,即前文提及按“不改其本国之俗而属汉”的原则,实行了“以其故俗治”的政策,即羁縻政策。

这一特点在前文对中国历代的羁縻政策发展情况中已作了简述。在此,要进一步介绍的是秦王朝在少数民族地区设置不同于内地的地方行政管理机构——道,是中国历代对少数民族实行羁縻政策的萌芽和开端,经西汉的继承和发展,即“属国制”的执行,使秦时还处于萌芽状态的羁縻政策得到了初步的发展。总结秦汉的羁縻政策的特点,我们可以看出秦汉作为边郡的“道”、“属国”与内郡相比有以下一些特点:

第一,边郡的行政区划范围大都以少数民族聚居的范围划分。汉代之边郡,大体上与当时中国少数民族分布之地相吻合。更值得一提的是,汉王朝除设边郡边县外,还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设置“道”和“属国”两级特殊的地方行政单位。《汉书·地理志》载:西汉平帝时全国有“道三十二”。道相当于县一级行政单位。另外,汉武帝灭少数民族所建之国,存其国号,而属汉朝,谓之“属国”,设“属国都尉”,“主蛮夷婚降者”。(注:《续汉书·百官志》)东汉初边郡往往置都尉及属国都尉,相当于郡一级。

第二,实行土流双重官制。边疆之郡县,除任命汉族的太守、长史或“属国都尉”掌治,谓之以流官治其土外,又封少数民族的首领为王、侯、邑长,谓之以土官治其民。据记载,西汉在西域各地“自泽长、城长、君、监、吏、大禄、百长、千长、都尉、且渠、当户、将、相至侯、王,皆佩汉印绶凡三百七十六人”。这样做确实有效地巩固了对少数民族的统治,正如《汉书·司马相如列传》所说:“南夷之君,西僰之长,常效贡职,不敢惰怠。”汉王朝利用“蛮夷君长”“复长其民”,又为中国历史上土官、土吏之所始。

第三,实行边郡赋税优惠政策。鉴于边疆地区少数民族经济发展水平落后,汉代对边郡实行了优惠的赋税政策。一方面由边郡太守或属国都尉出赋,且无定制定额,可以减免,另一方面蛮夷君长只需解纳土贡,以示臣服。看来,对少数民族地区实行优惠政策的历史是很久远的。

而东晋和南朝设置左郡左县、僚郡俚郡的政策,上承秦汉的道和属国制,以及边郡边县,下启唐宋的羁縻府州制,是羁縻政策发展史不可缺少的一环。在这里,特别有意思的是直接以少数民族族称命名的僚郡、俚郡的设置,鲜明地道出了羁縻政策的特点,如同今天我们称广西壮族自治区金秀瑶族自治县一样,颇具直观性。

及至唐代,正式提出了对少数民族实行羁縻政策的指导思想。唐高祖武德二年(619年)下诏曰:“画野分疆,山川限其内外; 遐荒绝域,刑政殊于函夏。是以昔王御宇,怀柔远人,义在羁縻,无取臣属。”(注:《册府元龟·帝王部》武德二年闰二月。)这就是唐代对少数民族实行羁縻政策的指导思想。在这个“义在羁縻”思想的指导下,唐王朝在总结了秦汉在少数民族地区设边郡边县,南北朝置左郡左县的历史经验,采用于羁縻府州的政策,对少数民族地区进行统治。从唐初到开元年间设置黑水都督府为止,百余年间,唐王朝先后在东北、北方、西南、南方设置了856个羁縻府州, 是开元时内地府州328个的2.6倍(注:参阅新旧《唐书·地理志》)。这些羁縻府州,按地区分别由关内、河北、陇石、剑南、江南、岭南诸道管辖。唐朝在羁縻府州的机构设置与管辖方面,采用了与普通州县不同的形式。其形式大致有三:

(1)保留原有的统治机构。即原有的行政机构、 政治制度保留不变,从长官到僚佐均由本族人充任,并允许其在本族内部称“国”,其首领、君长亦可称“王”、“可汗”等。

(2)“华官参治”。即派遣汉官充当羁縻府州的部分官员, 组成联合统治机构,共同治理。如辽东一带,总章元年(668 年)唐平定高句丽后,剖其地为府、州、县,“擢酋豪有功者为都督、刺史、令,与华官参治”。(注:《新唐书·东夷传》)

(3)“监领制”。即在保留原有的组织机构, 承认其首领的统治地位的同时,中央派遣政治代表进行“监视督导”。如黑水靺鞨地区,开元十四年(726年)置黑水都督府, 仍以其首领为都督,“中国(即中央)置长史就其部监领之”(注:《唐会要》卷九十六、卷七十三)。

上述三种统治形式的一个共同特点是:在不破坏国家统一的前提条件下,保持或基本保持各族原有的统治机构,承认其原有首领的政治地位和直接统治本族的权力。这是羁縻府州与普通府州最大之不同。但是,从唐王朝政府对羁縻府州具有行政领导权、实施法律权、征调兵马权、收取贡赋权,表明羁縻府州又是唐中央政府统辖下的地方一级行政机构,维护了国家的统一。唐王朝的羁縻政策还有以下四个特点:

其一是羁縻府州的区划以少数民族的活动范围为基础,“即其部落列置州县”。(注:《新唐书·地理志七下》)

其二是任命少数民族首领为羁縻府州的都护、都督、刺史,递相统率,皆得世袭,但不得自立为王侯,更不能自封为都督、刺史。他们的官衔职务和义号爵位都须由朝廷赐封册拜,一般还要派使臣前往册封方才有效。“国王”、“可汗”、酋长的嗣位或更迭,都要报专门处理少数民族事务的鸿胪寺,经唐中央政府的册封和承认,否则便被视为非法。

其三是居民不直接向国家缴纳赋税,户口不呈送户部,由本族酋长向朝廷进献象征臣服的方物土产,同时向都护府或都督府进呈一定的贡纳。

其四是羁縻府州可以保留兵卒,守疆卫土,受都护府的节制,服从朝廷的调遣。

总之,在唐王朝羁縻政策的指导下建立的羁縻府州,使得秦汉以来对少数民族实行“以夷治夷”的政策向前发展了一大步,为土司制度的出现奠定了基础。

宋代的羁縻政策比唐代更为严密,使中央王朝的统治势力更加广泛地渗透到少数民族地区,其主要内容有:

(1)设置羁縻州、县、洞。宋代, 羁縻州主要集中于当时的荆州路、夔州路、成都府路、潼州府路、广西南路,即多分布于今湘鄂西、川、黔、桂一带。其制比唐代严密,大者为州,小者为县,又小者为洞,表明宋朝统治势力已渗透到少数民族地区内部。

(2)“推其雄长者为首领”。宋初,对归附的少数民族首领, 即授以官。如在广西地区,南丹州蛮“开宝七年(947年), 酋帅莫洪遣使陈绍规举表求内附。九年夏来贡,求赐牌印,诏刻以经之”;在西北地区也封吐蕃注谷首领潘罗支盐州防御使兼灵州西面都巡检使;唃厮罗被封赠为宁远大将军、保顺军节度使。

(3)“不可尽以中国教法绳治”。宋王朝在推行羁縻政策中, 在法律方面还对少数民族采取了灵活的政策,所谓“不可尽以中国教法绳治”。(注:《桂海虞衡志·志蛮》)如《宋史·蛮夷列传一》载:淳化二年(991年), “荆湖转运使言,富州向万通杀皮师胜父子七人,取五脏及首以祀魔鬼。朝廷以其远俗,令勿问”。又如广西“宜州管下亦有羁縻州县十余所,其法制尤疏,几似化外”。(注:齐治平《桂海虞衡志校补》第34页。)归纳起来,宋在少数民族地区的法律包括三方面的内容:不强行汉法,治罪减等,允许依“俗”法即习惯法从事。

宋与唐比,其羁縻政策更为严密,主要表现是:第一,将土官调离本土,禁止土官自置职名,使其失去依恃;第二,制定了一套比较完备的土官承袭法,对土官承袭人的范围、次序和承袭手续等作了规定;第三,严格规定了土官的纳贡义务,制定了进贡的一套具体制度。总之,宋代的羁縻政策,不论是在羁縻州的设置和管理,还是对土官的承袭、进贡等都形成了一套较完整的规定,是中央王朝对少数民族地区统治政策的进一步发展,元朝土司制度即在此基础上产生。从中国民族政策史上来看,宋代的羁縻政策上承唐代羁縻府州制,下启元代土司制度,其作用和影响是不能低估的。

元代根据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的实际情况,在唐宋羁縻府州制的基础上,形成了以土著少数民族上层人士充任当地政权机构长官的土官制度,其后亦称“土司制度”。其主要内容是:

(1)土官设置一般为宣慰使、宣抚使、安抚使、招讨使、 蛮夷长官、司长官、路总管府土官、府土官、州土官、县土官等九种。

(2)土官的任命有一套严格的手续。一经任命,即赐予诰敕、 印章、虎符、驿玺书和金银符为信物。

(3)对土官的奖惩分明,有功者可升官、授衔、封爵; 有罪者“罚而不废”,(注:《元史·刑法志》)惩处比较宽宥。

(4)土官的义务有纳赋、朝贡和出土兵三项。

(5)对土官的监督实行质子和驻军二条政策措施。

元王朝的土官制度,上承羁縻府州制,下启土司制度,是中国古代民族政策史一个重要的转形期。

明代,土司制度在元代土官制度的基础上更加完备,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备的制度,其特点大致如下:

第一、土、流分治而不相混。明代将土官一律纳入国家统一的官制,且将土、流截然分开,自成体系,界限十分清楚。有明一代,宣慰、宣抚、安抚、招讨、长官及蛮夷长官等司,纯属土职,是土司的专有名称。

第二、以官品分尊卑之等差。明代土司官品共14级,自从三品至从九品,皆按其名号以分等级。

第三、土司地位较高,与王朝关系密切。从官品上看,土府、州、县等官与同级流官品级无异。但是从土司与王朝的关系上看,无论大小土司皆由朝廷直接任命,并亲自赴京受职,此即所谓“袭替必奉朝命,虽远万里,必赴阙受职”。(注:《明史·土司传》)按明制,土司必定期入京朝觐、进贡,且随时可派人向皇帝谢恩,接受朝廷封敕,地位相当显赫。

第四、承袭有制,并有阴阳信符。明代土司承袭之权握于中央,没有朝命不得承袭。使土司意识到其职可立可废,借以造成土司对朝廷的依赖。土官替袭,预先勘定,造册在官,依次承袭。承袭有严格的手续,凡应袭之人,必先具亲供册上报,载其先世事迹、职任、所辖境域、户口、贡赋,并附上邻近土职具结的证明文书,经布政司、都司核夺,然后起文送部,查核无异,乃签发号纸为凭,其上注明替袭职务和日期。

第五、额以赋税,定朝觐、理贡之法。明代贡、赋、朝觐皆有定制。其每置一土司,皆定其赋税。征赋的目的,主要是使土司“知畏朝廷”,“能遵声教”,向内看齐。依明制,土司三年必须进京朝觐,贡品为当地土产、特产及稀有之物,一般皆有定额。贡品例不给价,但回赐甚丰。遇有特殊情况,或加重赏给,或减半赏给。通过回赐,“以示怀柔远人之道”。

第六、定征调之法以驭土军。明王朝规定,土司平时须“附辑诸蛮,谨守疆土”,防止“境内发生骚乱、暴动及盗贼之事,维持地方治安,此所谓保境安民”。战时,土司须听从征调,由朝廷任命的将帅统一调度指挥,配合有关军事行动。这种定征调之法,在于控驭土兵,使之“奔走如命”。

第七、教化为先,不入学者不听保袭。明代特别重视对土司子弟的教化,把入学读书习礼作为土司替袭的必由之路,借以“变夷俗之陋,杜争夺之源”。

土司制度的确立,在中国古代民族政策史上有重大的意义。其一,土司制度的确立,密切了中央王朝与少数民族地区的关系,有利于我国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巩固和发展;其二,土司制度的确立,加强了边疆与内地的联系,尤其是中央王朝的驻防、屯垦,以及内地商贾的深入和汉族百姓的迁入,促进了民族地区社会经济的进步和发展;其三,土司制度的确立,集从秦汉以来中国古代“以夷制夷”羁縻政策之大成,并使之制度化了。

2.怀柔政策

用羁縻政策解决了对少数民族地区的统治,那么,对少数民族又如何实施统治呢?从中国的历史来看,历代的统治者为了实施对少数民族的统治,采取了两手政策,即一方面实行征讨政策,另一方面采取怀柔政策,用封建统治者的话讲是“恩威兼施”、“抚剿并用”,用现代的话讲就是胡萝卜加大棒。但是,历代封建统治者也知道试图用武力或外部的行政手段强行改变少数民族的社会经济特点,实行与汉族一样的政治制度,不仅难以奏效,而且还会激起反抗和叛乱。正如唐代的统治者所说的:“遽欲改其常性,同此华风,于事为难,理必不可。”(注:《唐会要》卷九十六、卷七十三)所以,历代的统治者都十分注意和注重怀柔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以巩固统治地位和国家的统一。

早在先秦之时,晋国就提出了著名的“和戎狄”的怀柔政策。其好处为:(1)戎狄逐水草而居,重财货而轻土地, 和戎狄可用财货换取他们的土地,扩大耕种面积和领土范围;(2)和戎狄可以避免战事,利于边境人民安心生产;(3)和戎狄可使四周邻国为之震动, 畏于威而怀其德,有利于晋国的发展;(4)和戎狄有利于人民休养生息, 长治久安;(5)和戎狄更重要的是表明接受历史教训,不诉诸武力, 而是用道德和法度来进行统治和发展。于是,使“和戎狄”的政策广为推行,从而客观上促进了民族间政治、经济、文化的交流和融汇,为夏、商、周三族与蛮、夷、戎、狄诸族的融合创造了良好的环境。

西汉时对少数民族实行怀柔政策的重要内容有:(1)封侯拜爵。 《汉书·景武昭宣元成功臣表》记载:汉武帝一朝的封异姓诸侯89人,其中匈奴人封侯者多达23人,约占总数的26%;(2)封册笼络。 如汉武帝册封夜郎王和滇王,均交王印;(3)和亲。 即以公主嫁给单于为阏氏,并一次赠给匈奴千金,另每年奉送一定数量的絮、缯、酒、米、食物。文帝时,又把絮、缯、酒、米、食物改为秫蘖、金帛、丝絮等,增加了许多贵重物品。同时开放“关市”,准许交易。通过关市,匈奴从汉族地区换得了许多日常用品、金属器具。

南北朝时,南朝的封建政权实行“抚喻怀纳”(注:《梁书·太祖纪》)的怀柔政策,除对少数民族上层人物予以封官加爵外,还对少数民族减轻租赋,南朝统治者为了巩固自己的统治,在租赋方面也注意到了少数民族地区与汉族地区的不同,采取了减轻租赋的政策。当时一般来说,少数民族除按户交纳谷米之外,均“无徭役”。相比之下,少数民族的租赋负担较汉为轻。

隋唐之时,隋文帝亦实行了和亲、尊俗、册封的传统怀柔政策。唐代怀柔一直是协调民族关系的主要政策之一,其主要内容是:(1 )招抚——永敦和睦。如对蜀汉及氐、羌所在诸郡的雄豪,“遣书发使,慰喻巴蜀”(注:《大唐创业起居注》卷二),“就申和睦”。又遣使吐谷浑“与敦和好”(注:《旧唐书·刘事静传》);(2 )册封——定君臣之位。唐代对少数民族首领大行册封,如封西突厥厥达为吐乌过拔阙可汗,封高丽高建武为辽东郡王、高丽王等; (3)伏侍——行笼络之策,对入朝的少数民族首领或使者“优其礼遇,厚其赐予,以笃其好”;(4)和亲——结秦晋之好。由于贵夏贱夷的心理已十分淡薄, 和亲在唐代得到了充分的发展,唐王朝立国289年, 与少数民族和亲29次,和亲对象涉及吐蕃、吐谷浑、突厥、契丹、奚、回纥、南昭等9 个少数民族政权。文成公主入藏就是这个时代和亲的一个典范。

元代忽必烈在考虑协调与吐蕃的关系时,就提出了“以其俗而柔其人”(注:《元史·释老传》)的怀柔原则。元王朝虽然实行了不平等的等级政策,但从怀柔的原则出发,制定了一系列的怀柔政策,主要有:(1)崇文尊儒,任用汉族士大夫为官,如中书省长官15 人中,汉人有10名,占2/3;(2)联姻和亲,重用色目人和少数民族上层人士。如畏兀儿的首领火赤哈尔的斤就与元公主巴巴哈儿联姻,此后畏兀儿的首领与元公主联姻成为传统。

明代开国皇帝朱元璋就说:“治夷之道,必威德兼施。”(注:《皇朝世法录》卷一百四十)在攻克元大都(今北京)后,即颁布了对蒙古人、色目人实行抚纳的政策。明王朝对少数民族的“怀之以德,待之以礼”,还表现于继承了历代王朝对入贡者厚赏、减免赋税、循其旧俗等政策。明朝对于入贡各部首领,赏赐往往高出入贡品价值的数倍。由于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生产力水平低,明朝为安抚这些地区,曾多次下旨减免赋税,明太祖说:“蛮夷僻远,其知畏朝廷纳赋税,是能遵声教矣!其逋负,岂故为耶?必其岁收有水旱之灾,故不能及时输纳耳。(其)所逋租,悉行蠲免。今宜定其常数,务从宽减。”(注:《明太祖实录》卷一百八十)对少数民族一些特殊的风俗习惯和制度也不强行改变,及“抚治蛮夷当循其旧俗”。(注:《明宣宗实录》卷八)

四、学习和研究中国民族政策史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以史为鉴,古为今用。中国古代民族政策历史悠久,内容丰富,情况复杂,如何才能遵循“马克思主义理论的绝对要求,……把问题提到一定的历史范围之内”(注:《列宁全集》第20卷,第401 页。)加以借鉴呢?

第一,要注意时代性,牢牢掌握不同社会发展阶段民族政策的时代特征。

历史之所以会发展,会分为不同的社会发展阶段,就是因为不同社会发展阶段具有不同的时代特征。社会发展阶段不同的民族政策之所以存在着区别,也就是因为不同社会发展阶段的民族问题具有不同的时代特征。

奴隶社会民族问题的主要内容,是奴隶主阶级通过战争,掠夺其他民族的财物,把其他民族的人民掠为奴隶,所以中国奴隶社会时期的民族政策就具有奴隶主专政的时代特征。先秦以兼并为特征的民族政策,就是这种时代特征的反映。

封建社会民族问题的主要内容是民族战争、民族同化和大汉族主义,所以中国封建社会时期的民族政策就具有封建主专政的时代特征。秦汉以后中国历代封建王朝以开拓、怀柔、同化、羁縻为特征的民族政策,就是这种时代特征的表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中国长期处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资本主义发展缓慢,为了争取国家的独立、民族的解放,民族政策主要内容是对外反对帝国主义,对内既有发展民族经济、文化的一面,又有压迫少数民族的一面。以同化、实业为特征的民族政策就是这一时期时代特征的显露。

社会主义社会民族问题的主要内容是实现民族平等,消灭历史上遗留下来的各民族间在经济文化上的差距,建立社会主义的民族关系,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平等、团结、互助、共同繁荣为特征的民族政策,就是这种时代特征的体现。

正因为民族政策具有时代性,所以不同社会发展阶段的民族政策才显示出质的差异。因此,注意时代性,牢牢地掌握不同社会发展阶段民族政策的时代特征,才能正确地评估不同社会发展阶段的民族政策,才可以在以古代民族政策为鉴中不迷失方向。

第二,要注意阶级性,严格区分不同阶级制定的民族政策的不同性质。

在阶级社会里,每个民族都包含着不同的阶级,任何一个民族内部都存在着阶级对立和斗争,在重大政治问题面前,阶级的划分更深刻、更重要。阶级压迫延伸到民族关系上,表现为民族压迫,因此,阶级压迫是产生民族问题的社会根源。在阶级对立的背景下,无论哪个朝代、哪个阶级所制定和执行的民族政策,必然是代表当时统治阶级利益的。例如:南北朝时鲜卑族的北魏孝文帝为何要实行“汉化”的民族政策?作为一个少数民族入主中原所建立的政权,按常理来说,本应强迫被统治的汉族同化于鲜卑族,但他偏偏反其道而行之,要强迫鲜卑族“汉化”!其根本原因就是为了巩固自己在中原地区的统治地位,着眼点仍然是维护本阶级的利益。所以,无论中国封建时代的统治者们所制定和执行的民族政策在客观上会产生怎样有利于社会发展、国家统一、民族进步的效果和作用,其在阶级本性上仍然是为了维护其统治地位和利益的,这是我们在研究中国古代民族政策时必须掌握的一个原则。

掌握了这个原则,我们在研究民族政策时,才会认清其所具有的阶级性的特点而不会被表面上的现象、客观上的效果所迷惑,把封建统治阶级所制定和执行的融合政策、同化政策与当代中国共产党的各民族共同繁荣政策混为一谈,把古代的羁縻政策等同于现代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更不会把资产阶级口头上所承认的民族平等的口号与中国共产党所认真实行的民族平等原则混为一谈,把国民党政府的实业政策等同于现代的民族经济政策。

第三,要注意历史性,善于认识古今民族政策内在的历史联系。

民族是一个历史的范畴,它有自身起源、发展和消亡的规律。在民族和民族问题发展的历史过程中,民族问题虽然与阶级问题有密切联系,但又与阶级问题有着根本的区别,在一定的意义上,一些民族问题在不同的社会发展阶段里仍可以表现出一定的共同性。以中国历代统治者所面临的对少数民族地区如何进行行政管理的问题来说,从秦汉置边郡边县、道和属国开始,无论哪一个朝代都认识到对少数民族地区的行政管理应与汉族地区有所区别,必须“以其故俗治”。所以,尽管对少数民族地区进行行政管理的具体形式有发展变化,但以少数民族自己管理自己的原则却是一致的。这就在中国形成为对少数民族地区进行行政管理的历史传统。这种历史传统也正是中国共产党在选择解决中国民族问题途径时,决定以民族区域自治为其基本政策的历史根据,这种选择正是把马克思主义的民族理论与中国民族问题的实际相结合的结果。了解这个历史传统,对于我们以史为鉴,古为今用是有帮助的。

第四,注意实践性,坚持实践是检验和评估民族政策的唯一标准。

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当然也是检验和评估民族政策的唯一标准。民族政策作为政策学的一个重要方面,它的制定和完善、检验和评估当然一点也离不开实践。例如:汉唐的和亲政策为什么会得到肯定?因为实践证明它有利于各民族的友好往来;北魏孝文帝的“汉化”政策为什么是进步的?因为实践证明它推动了鲜卑族以及北魏社会的发展;唐宋羁縻府州制以及元明的土司制度为什么具有进步作用?因为实践证明它有利于中国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形成。凡此等等,不胜枚举。

所有这些,告诉我们在检验和评估一项民族政策时,既要注意它的时代性和历史性,也要注意它的实践性。因为民族政策从形式上看是主观的,但是从其内容看,以及从其对人们行为提出的调动和约束,从其对事物界限区分的标准,从其对人们之间关系的调整作用看,又是客观的。这种客观效果正是实践性作用的结果。

总之,民族政策是用来解决和处理民族问题的,而民族问题又是社会诸问题中最复杂、最敏感的问题。我们研究中国古代民族政策,必须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指导,注意民族政策的时代性、阶级性、历史性和实践性,才能掌握中国民族政策的发展规律,真正做到以史为鉴,古为今用。

五、学习和研究中国民族政策史的现实意义

中国古代的民族政策历史如此悠久,内容如此丰富,研究它的现实意义是十分重大的。

第一,有助于认识我国统一多民族国家形成的必然性,增强凝聚力。

同世界历史上任何事物都有一个发生、发展的过程一样,中国这个统一多民族的国家,也经历了一个形成和发展的历史过程。在这个历史过程中,中国各民族之所以能够逐渐组成为一个统一多民族的国家,这与中国古代历代统治者在协调民族关系、解决民族问题中所制定的具有开拓性、融合性、抚纳性、同化性、羁縻性的民族政策有密切的关系。这些民族政策从主观上来说虽然无不代表历代统治阶级的阶级意志和利益,但在客观上对中国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形成和发展却起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从政策学的角度,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中国这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形成和发展,不是靠战争的侵略和征服,而是靠民族政策的协调来开拓和统一的。所以,今天的中国,无论西藏,还是新疆;也无论云、桂、黔,还是内蒙和东北三省,其之所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这种历史的必然性,正是几千年来中国历代统治者顺应当时历史发展的潮流,制定和执行一系列有利于中国向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发展的民族政策的必然结果。

因此,研究和学习中国古代民族政策,有助于认识我国统一多民族国家形成的必然性,从而增强国家统一的凝聚力。

第二,有助于认识“两个离不开”民族关系确立的自然性,增加亲和力。

“两个离不开”,即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也离不开汉族,是从社会关系的层面对中国民族关系的一个生动、具体的概括。从民族发展来说,汉族以黄河和长江为摇篮,崛起于中原大地,少数民族则大多散居四方。自秦汉以后,经过二千多年的沧桑变迁,各民族互相交往,一方面是北方的少数民族入主中原,另一方面,是汉族向四方的迁徙,波浪式地从点到线,从线到片,与东北、西北、云贵和岭南的少数民族交错杂居在一起。发展至今,终于形成了我国各民族大杂居、小聚居,互相插花、交错居住的分布格局。这种民族分布格局的形成,与历代统治者所制定和执行的民族政策有着密切的关系。正是在这种民族分布的格局中,作为中国主体民族的汉族,与“地大物博”的少数民族自然而然地形成了政治上互相依靠,经济上互相依存,文化上互相交融的社会关系,从而结成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这就是人们所说的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也离不开汉族的民族关系。这种“两个离不开”民族关系的确立,正是几千年来中国历代统治者所制定和执行的民族政策,在客观上有利于汉族和少数民族关系向“离不开”发展的必然结果。

因此,研究和学习中国古代民族政策,就有助于我们认识“两个离不开”民族关系确立的必然性,从而增加民族团结的亲和力。

第三,有助于认识中国共产党制定和执行民族政策的正确性,增强执行党的民族政策的自觉性。

从古至今,在多民族的国家里,任何一个阶级或政党,都要制定和执行一整套与当时的时代背景相适应的民族政策。只有整体、系统、宏观地对各个朝代、各个阶级、各个政党的民族政策的执行、影响、作用进行评估,才能得出正确的结论。通过对中国古代民族政策的论述,可以明显地看出:古代的统治阶级所制定和执行的民族政策,无论从主观愿望,还是从客观效果来看,由于阶级和历史的局限性所致,都只是在一定的程度上协调民族关系,而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中国的民族问题。相比之下,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主义的民族观为指导,以民族平等为根本原则,又结合了中国民族问题的实际,所制定和执行的一整套民族政策,对于解决中国的民族问题来说,就表现出极大的彻底性,是以往任何一个朝代、任何一个阶级、任何一个政党的民族政策所不能比拟的。通过这种比较,我们可以毫无疑义地得出一个结论,即中国共产党制定和执行的民族政策是符合中国民族问题的实际的,是完全正确的。

因此,研究和学习中国古代民族政策,有助于我们认识中国共产党制定和执行民族政策的正确性,从而增强执行民族政策的自觉性。

收稿日期:1997—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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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民族政策史的几个问题_中国古代民族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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