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针对党中央的会议精神,需要将我国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到实际工作当中,主体责任主要由党委进行负责,而监督责任主要由纪委进行负责。中央出台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制之后,使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不断得到推进。本文将针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进行浅析。
关键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监督责任
自从我党召开十八大之后,对党的管理提出更加严格的要求,需要在四个全面的角度上出发,党风廉政建设的出发点就是从严治党,如果没有有效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那么从严治党也无法落到实处。党员领导干部若出现问题,对于党和政府的形象建立具有不利的影响,会使当代执政基础不断削弱,落实党风廉政建设需要结合具体的业务工作,一些企业只是单纯追求业务成绩,对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不够重视,只是设置纪检监察组织,没有发挥监察作用,没有承担相应责任,使腐败现象得到蔓延。
1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的内涵
主体责任,主要包括三种责任,领导班子的集体责任、党政主要负责人的第一责任、分管领导班子成员的领导责任。领导班子负全面领导的集体责任;党政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必须亲自部署、亲自过问、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分管领导履行“一岗双责”,必须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履行责任主要做好五个方面工作:加强组织领导,选拔任用好干部;纠正涉及群众利益的问题;防控权力滥用;领导和支持执纪执法机关查处腐败问题;“一把手”要抓班子、带队伍,作表率等。主体责任,思想教育是基础因素,强化制度笼子,核心是强化责任追究。
纪委的监督责任,从监督对象看,主要是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党政主要领导;从内容上看,主要监督党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等执行情况。监督职责主要包括:组织协调党内监督工作;对单位重大事项、重要决策、重要人事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等;作出对违纪党员的处分决定;对落实主体责任不力,出现重大问题的进行问责。
“两个责任”二者是内在统一的,二者不能割裂开理解。党委对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总体负责,包括纪委查案情况也属于主体责任一部分,要领导和支持纪委办案。监督责任不能脱离党委主体责任,要紧紧在党委领导下。有的地方在检查考核中,把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并重,这是对两个责任的认识理解上的误区,二者是统一于党风廉政建设的整体工作。
2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存在的突出问题
2.1.党政领导主体责任意识比较淡薄
对责任主体的理解不够到位。一些领导干部特别是行政领导,认识不清,简单理解是业务干部,党风廉政建设是党的工作,与自己无关;认为抓责任制是党政主要负责人的事。对责任识不准确,把精力主要放在业务工作上,对廉政建设可有可无,导致出现一手硬、一手软。
2.2.责任考核不够科学,考核成果没有得到有效运用
对于责任的考核方面,普遍存在考核标准过于笼统的情况,没有体现不同单位的特点,而是采用相同的考核标准,没有很好反映实际情况。其次,是考核内容指标设计不合理,没有体现出考核的力度,软指标多,硬指标少,实践中难以操作,导致结果缺乏针对性和实效性,考核的效果欠佳,流于形式。
2.3.监督主体有待进一步明确,刚性约束不够
从群体上看,责任主体就是各单位领导班子。从个体上看,责任主体就是领导班子的正职、副职及其他成员。但是在实际的工作当中,却存在这样一种错误的认识,即许多领导干部认为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主体是纪检监察部门和纪检人员,一旦出现问题,首先要追究的是纪检部门的责任。责任追究问题是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关键问题,在出现问题后,有关单位和个人对责任的追究不严格,对责任主体的认定不清晰,对责任大小的界定不科学。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责任追究难的原因主要是责任界定不清,责任范围不清、责任内容不具体。
3落实党风廉政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建议及政策措施
3.1.要坚持分层定责原则
必须将党委的主体责任分解落实到各个层面,使党委班子集体及其所有个体都有明确、具体的责任,都承担主体责任。党政主要负责同志都要负主要责任。
3.2.制定责任追究制度,确保追责有据
如果一个单位、一个部门接二连三发生重大腐败案件,腐败现象蔓延势头长期得不到遏制,就要严肃追责。从各地落实两个责任情况,都及时制定了实施办法,明确提出了要求,态度都很坚决,措施也很及时,但是对责任追究这块,相对来说都是比较弱,各地都形成了比较详细完善的制度规定,但是从操作性还需要进一步深化研究,要加强顶层设计,专门就“失责”的追究出台具体的办法,让“两个责任”的落实确有刚性保障。
3.3.要落实好中央纪委对纪检监察机构深化“转职能、转方式、
转作风”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的意见中严格部各级纪检监察机构不再参与具体业务和有关审批会议,要从一般性的议事协调机构中退出来。加强和改进监督方式,改变过去参与具体业务决策的过程监督的做法,探索对业务有计划地进行抽查,重点对履职的依法依规情况进行监督审查,进一步提高监督的效果。
3.4.要把握好派驻机构和内设机构的关系
中央提出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这是具有很强的针对性,主要是考虑长期以来主体责任不落实,由纪检监察部门代替的现象,所以对党委负主体责任加以明确。但这并不能说明,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是对立的,二者是辩证统一的,没有主体责任就没有监督责任,监督责任也是主体责任的表现,主体责任也需要落实监督责任。如果从派驻机构职能来看,对驻在部门就是监督与被监督关系,是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这是派驻机构本身职能定位。但对于内设机构,纪委具有监督职能,但是作为党委领导下的纪委,履行监督责任与派驻机构的监督责任显然不是一个层次,不能简单用“两个责任”并论,作为内设机构具有协助党委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日常工作的职能,当然也要很好履行监督职责,这个职责本身也就是在主体责任范围的监督,而不是简单超越主体责任之上,虽然在理论上可行,但是在实践层面,人财物归党委管理,很难超越越级监督,在实践是不可行的。建议内设机构在履行监督职责时,要把握好与所在党委的关系,把握好监督与协调协助的关系,切实把监督作用发挥好运用好。
3.5.对机构设置和纪委书记配备、纪委书记分管工作进行清理规范,强化监督检查按照规定,纪委书记不能由党委书记或行政副职兼任。纪委书记的职责是对同级党委成员进行监督,如果党委书记兼任纪委书记,监督逻辑不通,自己监督自己。
通过以上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进行全面的论述,结合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于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提出的要求,我们需要认真贯彻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把握中央的发展步伐,做好各项相关工作,使我国企业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得到更好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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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作者:贾学臣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8年第27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8/10/1
标签:责任论文; 主体论文; 党风廉政建设论文; 党委论文; 纪委论文; 机构论文; 工作论文; 《基层建设》2018年第27期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