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基本构想及意见,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社会保障体系论文,农村论文,意见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到2010年初步建成农村社会保障网,让广大农民逐步实现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弱有所助、贫有所济。建立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既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个重要内容,又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重大难题。尽管农村社会保障还没有一套完整的政策、制度和体系,但是各级党委、政府历来都十分重视“三农”问题。近年来,按照“公共财政向农村倾斜、基础设施向农村延伸、城市文明向农村辐射、社会保障向农村覆盖”的总体思路和要求,在全面推进农村小康社会建设的进程中,大胆实践,不断创新,在创建农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最低生活保障、社会救助等方面进行了大量的实践和有益的探索,积累了一些成功的经验和做法,为“十一五”加快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奠定了良好基础。
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是一项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涉及面广,要在进一步搞好试点,不断探索、总结、完善的基础上,根据农村自身的特点、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实际收入的情况,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城乡统筹发展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政策引导、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先易后难、逐步推进、积极稳妥、重点突破的原则,以保障农民的基本生活为目的,以农民自我保障为主,实行自助为主与互济为辅相结合,家庭保障与社会基本保障、集体保障、企业保障相结合,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最低生活保障、社会救助、农业保险为主要内容,多渠道筹措社会保障基金,不断做实个人账户,确保基金保值增值,以完善农村困难群体的社会救助制度为补充,逐步建立与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保障措施相配套的全方位多层次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一、建立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
目前,曲靖市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试点工作在宣威市、会泽县和其它7个县(区)的7个乡镇展开,已取得初步成效,参合率达95.3%。但还存在少数地方尚未建立起缴费机制、基金没有完全封闭运行、医疗机构服务不规范、药品价格高、管理队伍和基础设施薄弱、组织实施成本高等问题。因此,一要在认真总结试点成功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增加投入,强化农村医疗卫生基础设施建设,逐步形成以村级卫生室为基础、乡(镇)卫生院为主体、县(市)区医疗组织为龙头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组织体系。二要坚持互助共济的性质和公开公平、便民利民的原则,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和运行机制,适当增加财政补助标准,建立稳定的筹资机制,规范运作,简化操作程序,并根据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民群众的意愿,正确选择合作医疗的形式及内容,不断扩大覆盖面,逐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三要加强基金的监督与管理,通过招标确定代理银行,做到收支两条线,实行基金封闭运行,集中招标采购药品,确保农民群众用药安全和药价低廉,本着“以收定支、略有结余”的原则,合理确定合作医疗费用的补偿标准即农民报销比例,既要让农民群众普遍受益,又要对其大病、重病患者实行重点补偿。四要切实提高医疗服务的水平和质量。医疗部门要树立以患者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创新服务模式,对参保困难户特别是特困患者给予减免或优惠挂号费、医药费、检查费、住院床位费等,吸引广大农民群众积极主动参与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中来,真正解决农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
二、建立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农民群众的养老保障是农村社会保障的主要内容之一,也是广大农民的迫切需要。目前,农村养老方式主要依靠老年人自我供给和子女供养的家庭承担方式,是一种支付成本最低的养老方式。随着城镇化的推进、耕地逐渐减少等,农民群众特有的土地保障功能弱化,农民群众失业风险逐渐加大,加之传统经济的变化客观上削弱了家庭养老的保障能力,使家庭养老方式面临挑战。即使建立农村养老保险的地方,也存在农民群众缴费标准低、村级集体经济难以补助、未达到农民养老保险的目的;农村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难度大;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缺乏政策配套,启动较缓慢等问题。因此,针对当前农村发展和农民收入状况,一是农村养老保险要由过去主要依靠家庭和土地转变为家庭+土地+社会保险的综合养老保险,即选择“以家庭及个人自我保障为主,合作养老为辅,财政适当给予补贴”的保障模式。二是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积累,实行以个人缴费为主、村级集体补助为辅、各级财政支持,采取个人账户基金的保障模式,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全部记在个人名下,基金以县(市)区为平衡核算单位,以解决目前农村养老基金不足,有的还是空白,各级财政应适当给予补贴,多渠道筹集基金来解决农民养老问题。三是在确保基金安全的前提下,应拓展基金的发展功能,可允许农民在发生重大疾病或突发意外事件而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时,借支部分或全部保险费积累余额;可允许农民通过保险证抵押的方式,解决农民生产、生活面临的资金困难;也可委托农村社会保障管理机构集中统一与财政部门直接办理购买国库券和国家特种公债,这样既提高农民的参保能力,创新农村金融,实现农村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也增强农村社会保险制度的吸引力,使更多农民来参保。四是被征用土地的农民,可采取“土地换保障”的办法,即从兑付给集体和个人的征地补偿费中分别扣除一部分资金,国家从土地收益金中拿出一部分资金,为被征用土地的农民建立养老保险基金,并根据被征用土地农民的年龄建立不同标准的个人账户;进城务工经商农民、小城镇农转非人员和乡镇企业职工可保留土地,为其建立养老保险基金,其个人账户随工作变动而转移,到时按其个人账户基金积累总额领取养老金。五是建立适合农村实际和特点的养老保险制度,借鉴国内外一些好的做法和经验,大力发展农村经济特别是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建立并逐渐完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三、建立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现阶段的自然灾害救济、贫困户救助、五保户供养、优抚安置等实质上就是一种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简单运作过程。要把建立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作为统筹城乡发展,构筑农民群众社会保障的最后防线,加快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按照“政府主导、民政主管、部门尽责、社会参与、乡镇实施”的方针,先在有条件的部分乡镇积极探索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试点工作,不断总结推开,逐步实现城乡低保联动。在试点工作中注意四点:一是可借鉴城市“低保”的运作模式,由农村社区组织承担审核社会救助对象,民政部门核实人数和补助规模,监督管理动态变化的情况。二是科学确定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既要保障农村贫困人口的最低生活,又要防止因保障标准过高而形成养懒汉的倾向;确定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需要考虑维持农民群众基本生活的物质需要、当地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农民人均纯收入、地方财政和乡村集体的承受能力以及物价上涨等因素,综合确定一个较为科学、合理的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三是合理界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大体上包括因缺少劳力、低收入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因灾、因病及残疾致贫的家庭;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抚养人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不同贫困程度的家庭和个人。四是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及其补助标准或金额实行公示制度,接受广大农民群众和社会监督。
四、积极引导农村社会大力开展互济共助活动
在新农村建设的实践中,各级政府在逐步建立完善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农民最低生活保障为主体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同时,要认真总结对农村困难群体实施社会救助的好经验好做法,加强农村社会福利事业建设,完善农村“五保户”和重病重残人供养、特困户生活救助、灾民补助等农村困难群体的社会救助制度,逐步提高供养、救助标准,完善救助方式。积极支持社会慈善、社会捐赠、群众互助等社会扶助活动。坚持依靠农民群众自身的力量进行自我保障,充分体现农村“自济互助”的特点,积极宣传、引导和组织广大农民发扬家庭、亲友和邻里之间互助互济的优良传统,倡导社会尊老敬老和养老的美德,建立一种社会基本保障、家庭保障和群众互助保障相结合的社会主义新农村保障模式。
五、建立城乡统一的、有权威的社会保障机构
当前农村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缺乏法律保障约束机制和法律保障支持,民政部门、基金会、保险公司等均涉及农村社会保障,管理多头,政出多门,无法可依;管理体制不顺、规章制度不健全,社会保障资金管理不规范,基金运营不合理,难以实现保值增值。应成立有民政、劳动、卫生、财政、人事、银行等有关部门共同参加的农村社会保障委员会,负责制定建立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规划、收费标准、支付比例、实施办法;监督检查农村社会保障基金的征收、管理、经营和使用情况,策划保障基金的保值、增值。在此基础上,组建农村社会保障管理局,专门负责按社会保障委员会规定的制度、标准,收缴和支付农村社会保障基金等。社会保障委员会有权检查、监督农村社会保障工作,但不能运用、支配基金的使用。
六、加强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政策措施
农村社会保障的性质在于它的政府强制性和非盈利性,它体现的是农村社会成员在政府保障下的平等保障权利,目的是使每个农村社会成员都能分享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实际利益,达到安民富国。要积极探索、创新实践,不断完善农村社会保障政策措施、运作机制和操作规程,使之成为制度化、规范化,最终成为法律化,依法建立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筹集社会保障基金,确保基金使用安全高效、利民富民,使农村社会保障网日臻完善,让广大农民群众切实享受统筹城乡社会协调发展的成果,真正实现宪法所赋予广大农民群众的社会保障权利。
七、加大各级政府的财政转移支付和投入力度
当前农村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主要采取以农民个人缴纳为主、集体为辅、国家投入为补充的形式。由于农民群众收入低,村级集体经济绝大部分是“空壳”,财政补助资金严重不足,这使国家和集体所体现的社会责任过小,不仅造成了农村社会保障基金来源严重不足,社会保障能力不强,降低了保障标准,而且也影响了广大农民参加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的积极性,参保率不高。因此,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建立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增强社会责任感,加大城乡统筹的工作力度,增加财政转移支付比重,将农村社会保障对农民的各项补助和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的不断增长,逐步加大公共财政对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投入,确保各级政府对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财政投入,相应适当增加对农民的补助标准,强化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基础设施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