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现行增值税的几点措施,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几点论文,增值税论文,措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我国自1994年1月1日实行新的增值税以来,显露出了许多问题。主要是生产型增值税造成重复征税和税负不公,难以形成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平的税收环境,增值税的征税范围的狭窄与营业税交叉,在实际运作中造成一系列矛盾;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不尽完善,使增值税的实施偏离了其基本目标,且征管方面的许多制度没有建立健全,致使征管成本加大,同时造成税源流失严重,本文针对上述主要问题谈谈完善增值税的几点主要措施和对策。
一、由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过渡
目前我国采用生产型增值税,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这对加强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避免给宏观财力平衡造成过大压力是有积极意义的,但是,生产型增值税使得生产成本中的增值税抵扣不彻底,导致重复征税及税负分配不均问题较为突出。既不利于产品的公平竞争,也不利于高科技产业及基础产业的发展,更不利于贯彻当前形势下通过扩大投资,拉动需求的宏观政策。
现行生产型增值税用消费型增值税来替代无疑是理想的选择。因为实行消费型增值税的最大好处就是建立了有利于鼓励投资、鼓励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的税收环境。同时有利于国有大中型企业技术装备改造,增强企业活力,也为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和销售不动产等购入固定资产较多的行业纳入增值税范围创造条件。我国采用生产型增值税主要出于两方面考虑。一方面控制投资规模;另一方面保证财政收入。我国在投资领域存在的问题并非投资总量失衡,而是投资结构失衡。实行生产型增值税,对所有固定资产投资均不予抵扣,对优化投资结构作用甚微,应采取其它政策加以调整,至于财政收入的即期减少,则要辩证地看待,实施消费型增值税初期,势必减少增值税收入,但实行消费型增值税有利于经济发展,通过经济发展增加的财政收入很快就可抵消这部分减少的收入。并且消费型增值税会降低产品成本,增加企业利润,所得税收入会相应增加。为尽量减少消费型增值税对财政收入的影响,可采取一些过渡措施。通过收入型过渡并不是一个好办法,因为收入型对征管水平要求较高,增加管理难度。国际上采取收入型的一般都不很成功。可以采取在资本物购入时一次性抵扣25%的税收,其余部分不再予以抵扣,按这种方法逐渐过渡到50%、75%、直至完全抵扣,这种方法不仅使增值税计算、征管比较方便,还可以减少对税收收入的影响。
二、分阶段扩大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我国现行增值税范围包括销售和进口货物,从事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这就基本放弃对劳务的征税,出现了增值税与营业税交叉并立,在实施中无法准确确定税收管辖权,给纳税人偷税漏税提供了可乘之机,增值税抵扣率和计税税率不统一,造成货物税负失衡。如运输费用的税款抵扣问题的处理规定允许运费按7%的扣除率扣除, 由于规定的计算扣除率均不适用增值税税率,致使税负后移,加重了下一环节的税收负担。
由于扩大增值税范围对原来征收营业税的企业税负变动较大,以及对分税制后作为地方收入的营业税收入影响较大,适宜采取分阶段逐步扩大征收范围。首先将现行增值税运行中矛盾和问题最为突出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纳入增值税范围,由于这两项业务具有涉及货物销售和劳务性质,而不是纯劳务行业,改征增值税后,可使抵扣办法更加完善,使整个货物从生产和流通直到最终消费阶段,不会出现断档或重组建链条的现象,而后平稳过渡,再扩展到销售不动产、邮电通信业及代理仓储、租赁等直接与商品生产和流通领域关系较密切的行业;优化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尽可能大力度地覆盖到劳务领域,直至扩大到全部商品和劳务的销售领域,解决现行增值税“链条”中断、混合销售界定不清等难题,解决重复征税问题,解决因税种变化影响各级财政收入的问题,从而适当调整中央与地方共享增值税的比例。
三、弱化增值税政策职能,减少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增值税的税收优惠主要表现为免税,而免税是与征税范围大小联系在一起的一个概念。当增值税涉及到的人,经济行为越多时免税的范围就应越小,免税实际上相当于被排除在增值税这个连惯全面的体系之外,是对增值税原则的一种偏离。它使增值税体系出现了残缺与疏漏,因此必须严格控制其范围,避免优惠措施过多过乱,增加税收环节中的矛盾和问题。
增值税减免优惠原则上应对那些确实需要照顾而又不涉及增加下道流通经营环节的税负,可直接减征、免征。对那些需要照顾,又影响下道环节税负的应采取“先征后返”的形式,增值税优惠减免的数量应控制在最少范围,特别对于众多的校办企业、民政福利企业,应从财政政策或其他税收优惠政策上去解决其困难,避免用增值税减免这一负面影响较大的优惠政策。也可考虑对这些确需优惠的企业采取实行收入型增值税,扩大抵扣范围,降低实际税负来解决,使增值税减免优惠政策对增值税的抵扣链条的影响减少到最低限度。
四、建立健全增值税征管制度,提高征管水平
加强增值税征管,是完善增值税的关键。在实践中需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首先要加强增值税的纳税登记管理,除了征管法中的一般性规定外,还有必要借鉴国际经验,针对我国实际情况,制定增值税专用的纳税登记法规,对纳税人提出增值税纳税登记的特定要求,税务部门应建立规范完善的增值税征管数据库。其中包括增值税纳税人名称、企业代码、经营地址、电话号码、经营方式、经济性质、主管税务机关纳税申报记录、历次税务检查结论、违章记录及相关的指标分析体系;应长期对纳税登记进行复核追查,对有关信息进行整理、分析、修正、立档并输入电脑程序,以保证增值税税户清册和分户档案的完整、正确。
其次,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力度。对审核增值税专用发票,除了防伪应作为专门技术另行探讨外,还应从我国实际出发,设计切实可行的审核程序,特别是交叉审核,要纳入税务审计,作为经常性稽查的主要内容。由于我国结算制度不健全等方方面面的原因,不规范市场行为仍大量存在,要准确核算企业的应纳税额,仍需帐票结合,与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相结合。专用发票的管理应加强,但“以票管税”的观念和做法应淡化,另外要努力创造条件,力争增值税征管的电脑化以至全国联网,建立企业——银行——税务部门之间遥相呼应的计算机稽征体系,达到信息共享,实现征管现代化。
第三,制定科学的纳税人分类标准,严肃税收法纪。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划分不尽合理,形成了增值税征收中的一系列问题,抵扣政策上的不一致,一定程度造成小规模纳税人的经营劣势,不能使用专用发票无疑使得小规模纳税人因不能给购货方提供进项税款抵扣凭证增加购货方税负。在同等价格下,购货方往往转向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供货方,即使采取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扣税额只有贷款的6%,抵扣不足使小规模纳税人处于经营劣势。同时,按销售额6%的税率征税且进项税款不能抵扣,使增值税链条中断,造成小规模纳税人税负大于一般纳税人。税收中性原则在一定程度上没有得到体现。应当以健全的会计核算作为划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主要标准,建立规范化的凭证、帐册和报表,确立规范化的核算程序和办法,提供规范准确的税务资料等,以降低标准的弹性,增加可行性,同时结合我国税务机关的管理能力制定不同行业经营范围的年销售额为辅助标准。降低小规模纳税人6%的征收率, 进而达到降低小规模纳税人税负的目的。另外,要从严查处偷税行为,并加大税法宣传力度,尽快形成税收、司法、保卫体系,各方联合从重从严从快打击各种可能出现的犯罪行为,要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建立税务警察,加大对偷骗税行为的打击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