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婚内协议的法律效力论文_杨玉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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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圣翰财贸职业学院

摘要:婚姻是家庭组合的基础,是社会细胞合成的重要媒介。婚姻家庭法律制度与社会的发展息息相关。伴随着我国社会进步的历程,完善婚姻家庭法律制度新思考,为推动相关的立法活动和促进司法公正提供理论支持。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法律意识水平不断提高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法预料到的变数的,越来越多的人们懂得运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婚姻,如婚内各种协议的签订,主要包括婚内离婚协议,婚内情感协议,婚内财产协议等。1婚内协议既体现了现代人们法制观念的转变也体现了人们对幸福美满婚姻的追求。现代社会中,强调婚内协议的法律效力不仅有益于保护婚姻当事人尤其是婚姻关系中弱势群体的权利,更有益于维护家庭乃至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当前我国正致力于建设和谐社会,作为社会群体的最小细胞,每个家庭的和谐正是社会和谐的基础。而签订各种婚内协议,则十分有利于促进家庭和谐。

关键词:离婚协议;忠诚协议;财产协议

婚姻关系是一种十分复杂的社会关系,虽然婚内协议无法完全解决婚姻关系产生的一系列问题,但其存在具有一定的意义。本文将从以下三个方面论述婚内主要协议的法律效力。

(一)婚内离婚协议,一般是指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解除婚姻关系为基本目的,并就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达成的协议。也就是说婚内离婚协议是以双方协议离婚为前提的,一方或者双方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可能在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方面作出有条件的让步。从定义来看,协议的内容一般涉及夫妻身份关系的解除、有关财产的分割、子女由谁抚养及抚养费的承担、探视权的约定等等,既包括人身关系,也包括财产关系。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解释(二)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离婚协议是指男女双方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时提交婚姻登记机关,婚姻登记机关对离婚已经确认的离婚协议,而不是未经婚姻登记机关确认的离婚协议。

离婚协议是以离婚登记为最终生效条件的,离婚登记应为协议离婚的特别生效要件,社会公众一般认知也是在婚姻登记机关签署的离婚协议才是最终具有约束力的。当事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离婚而达成离婚协议或财产分割协议后,一方反悔而不同意办理离婚登记,另一方起诉请求离婚并请求按照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财产分割协议处理夫妻共同财产问题的,除非追认协议全部或部分条款,否则该协议对双方无约束力,法院应依法审理一并处理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问题。其中关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的约定,不能当然作为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直接依据。当事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达成的以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离婚未成,事后一方又主张按该协议履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值得注意的是,婚内离婚协议中包括的财产分割协议是不同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的。《婚姻法解释(二)》第八条、第九条提及的财产分割协议,是指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协议离婚手续时达成的协议,而并非泛指离婚当事人间达成的任何财产分割协议。判断一份对于夫妻财产处理的协议是离婚协议还是婚内财产协议,关键在于协议订立目的,如果是以离婚为目的对财产归属(分割)作出约定,属于离婚协议;如果不是出于离婚目的,而是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属作出约定,则属于婚内财产协议。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婚内财产协议自订立时就生效,对夫妻双方有拘束力,夫妻双方必须严格遵守执行,不得随意变更、撤销,如果确实需要变更撤销的,须经由双方协商一致。

(二)婚内情感协议

随着人们的婚姻观念也不断变化,社会的离婚率也不断增长。婚外情也渐渐成为夫妻走向离婚的重要原因,为了避免婚外情导致婚姻走向灭亡,越来越多的夫妻选择订立夫妻忠诚协议来维系双方的婚姻,避免婚姻走向灭亡。新的《婚姻法》虽然在立法上明确了夫妻应当相互忠实,但由于立法者没有对该条款作出明确的解释,人们无法准确地理解其内容,这就使之缺乏法律强制力的保障和实施该条款的具体程序。而现实生活中出现的夫妻双方通过签订忠实协议来维护婚姻稳定、寻求更有效的离婚救济的实践,对法律将忠实条款具体化、通过忠实条款将夫妻双方的权利义务明确化无疑有着启示意义。

夫妻忠诚协议,是指男女双方在结婚之前、或者结婚之后为慎重起见,经双方平等协商,书面约定的,以保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不违反约定的夫妻忠实义务为目的的,以违约金或赔偿金为责任形式的有关人身关系的协议。协议书中最为关键的是要特别强调“违约责任”。,是双方自愿对赔偿等财产问题进行事先约定,是履行自已的财产处分权。忠诚协议既符合夫妻应互相忠实、意思自治、婚姻关系稳定等立法精神及原则,也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故该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应受法律的保护。

婚姻自由的原则使得维系夫妻情感的婚姻外壳相对脆弱,于是,一种借助合同法理念维系夫妻忠诚的协议(也就是本文所称之“婚内情感协议”)开始出现,并获得一些法院判决的认可,其中最为著名的就是“空床费协议”。

2004年重庆市九龙坡区法院和重庆市一中院审理了我国首例夫妻“空床费”索赔案件,男方经常夜不归宿,妻子与其约定,如果男方在凌晨零时至清晨7时夜不归宿,按照每小时100元的标准支付“空床费”给妻子,不能支付现金时要打欠条。至二人进行离婚诉讼时,妻子持有的“空床费”欠条金额共有4000多元,男方起诉离婚,女方反诉请求支付空床费。一审中,法院未直接支持女方的“空床费”诉讼请求,而将其作为精神补偿范畴;二审判决明确支持了女方的“空床费”请求,认为在婚姻关系期间不尽陪伴义务的一方应给予另一方一定的补偿,夫妻双方约定的“空床费”实为补偿费,双方事先的约定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属有效约定,因此判决男方支付女方“空床费”4000元。

(三)婚内财产协议

婚内财产约定有很多益处,首先体现出夫妻关爱以及个人价值,其次,财产分割便捷有利于减少决策的纷争。我国婚姻法允许夫妻双方可以自己约定财产的处理方式,拥有对财产的处理权。

《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对于这种约定,只要不具有法律所规定的无效情形,订立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归属认定、处理、分配,夫妻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既然是从其约定,也就意味着法院在处理夫妻之间的财产争议时,须尊重双方签署的合法的财产协议。该协议确系双方当事人亲笔签署,其内容并不违反法律。合同既已成立,非经法定事由不得擅自变更、撤销。

综上所述,婚内离婚协议是离婚男女双方关于财产分割、债务承担以及子女抚养问题处理的协议,婚内忠诚协议是保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不违反约定的夫妻忠实义务为目的的、以违约金或赔偿金为责任形式的有关人身关系的协议,而财产协议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的约定。以上三种协议为婚姻关系内较常见的协议,当其符合民事行为生效的要件时一般都具有法律效力。

参考文献:

1、黄松有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1月版,第76—77页。

2、110法律咨询网 王成律师 《婚内离婚协议的效力》

3、2003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就该解释答记者问的讲话,以最高法院民一庭关于该解释的理解与适用所作的说明或阐释

论文作者:杨玉梅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6年19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6/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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