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新型保险类型的发展_保险论文

论新型保险类型的发展_保险论文

浅论开发保险新险种,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新险种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分业经营后,加速新险种的开发显得尤为迫切

1.开发新险种是保证业务持续发展的需要。多年的实践证明,险种的多寡优劣对业务的张驰起伏有着直接的影响。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保险公司自1994年以来,每年有6—8个新险种投入市场,使全市保险业务每年以20%以上的速度递增。哈尔滨市分公司道外支公司,1995年新投入运营的移动电话保险,当年保费收入400万元,占该公司业务收入的12.6%。而七台河市分公司1996年因营业险种比上年减少了4个,导致业务收入下降。全省1996年分业经营后,财产保险公司经营的险种总计不足80个,且险种失效率已近50%,新老险种青黄不接的矛盾显得突出。由于险种数量少,各基层公司选择的余地小,导致承保量小、覆盖面窄,某种程度上制约了业务发展。积极开发新险种,尽快形成以骨干险种为主,分散险种为辅,后备险种充足,新老险种及时更替的险种系统,已成为稳定和促进业务持续发展的迫切任务。

2.开发新险种是适应保险市场竞争的需要。到1996年底,我国已有20多家各类保险公司角逐保险市场,在竞争中各显奇招,努力扩大各自的市场份额。但不论用何种招法,要想获得更大的市场占有率,最根本的还是取决于险种的多寡优劣、经营规模的大小。据统计,1996年,中保集团、太平洋、平安三家保险公司,除中保集团业务市场占有率比上年降低3.6个百分点外,后两家公司分别比上年提高了0.9到2.1个百分点。很重要的一条原因就是,后两家公司经营险种的数量分别比上年增加19%和31%。由此可见,险种在保险市场竞争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物竞天择,适者生存”,市场给每个竞争者提供了同等的机遇,谁把握了市场的客观规律,顺应发展,谁就把握了主动权。大力开发适销对路的新险种,是适应市场需求、扩大保险销售、占有更大市场份额的必然选择。

3.开发新险种是提高保险经营质量和效益的需要。提高保险经营质量和效益,除了管理因素外,很重要的是险种因素。因为险种是基础,是固有的先决条件。开办的险种、使用的费率、险种的风险程度、责任范围的界定等,对保险经营质量和效益有着直接作用。现行的自行车、摩托车、机动车保险、长效家财保险、机损险等,经过实践证明,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责任过宽、费率偏低的问题,影响了经营效益。据统计,黑龙江省保险系统自1994年以来,长效家财险每年赔付率高达90%至150%,机损险赔付率高达83%。导致赔付率过高的主要因素是险种质量问题。根据兼顾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双方利益的原则,需要对这些险种进行科学合理的改造或修订。更重要的是,应积极开发和引进一些适合本省条件的新险种,替代那些质量不高,效益不佳的险种,以此调整和优化险种结构,充分发挥险种效应,从根本上促进保险经营质量和效益的提高。

二、加大工作力度,科学合理地开发新险种

1.加强领导,增强新险种开发的组织协调能力。我们现行的新险种开发方式,主要是由业务部门自行设计条款,报人民银行审批。但由于业务部门不专门从事此项工作,自身业务工作量大,受精力所限,无暇顾及险种开发的统筹规划和对有关部门的组织协调,难以对险种的开发进行充分的研究论证和必要的试验推广,致使开发滞后,推广迟缓,适应不了市场竞争和业务发展的需要。为此必须从领导体制和机构设置上,加大对新险种开发和管理的工作力度,建立专门的管理体系。应在总公司和省分公司设立新险种开发领导小组,由公司主要领导参加,吸收业务及有关部门参加,负责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在此基础上,设立市场信息部(或新险种开发部),其职能:一是负责保险市场发展趋势的调查研究和预测,新险种开发计划的制定和组织实施;二是新条款的设计、报批和协调。组织有关专家和业务人员进行研究论证,确保新条款的设计科学严密,适用可行。搞好与人民银行及有关部门的协调,加速新条款的审批和推广;三是新险种的试验推广。为保证切实可行,对一些险种需先行选点试验,在试验中总结完善,待取得经验后全面推广,在保证效益的前提下,扩大险种规模;四是制定奖励办法,负责新险种投入市场运营情况的反馈、险种性能及效益的考核,组织对开发设计有功人员奖励。

2.全面系统地开发新险种。为使保险的触角延伸到各个领域,有效地实行全方位、多角度的服务,险种的开发要坚持多层次、系列化。(1)坚持开发、引进、改造并行。在开发上,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多种经济形态并存、科技水平提高、人民生产生活需求等实际情况,组织力量多层次全方位地开发设计适销对路的新险种。省分公司除搞好开发外,还可在引进险种上下功夫。“他山之石,可以攻玉”,采取“拿来主义”的办法,将一些省市开办的性能好且适宜本地开办的险种移植过来,进行必要的调整充实,报经人民银行批准后可推行。对于一些比较老的险种,虽然发展不快,但因多年经营在保户中产生了影响,曾经发挥了较好作用,且有改造价值的险种,可根据市场需求进行必要的改造,以稳定老业务,扩大新业务。(2)在开发中调整和优化险种结构。险种结构的优化决定着业务结构的优化,关系到经营效益。通过新险种的开发促进结构的优化。在当前新形势下,要适应国有企业转机改制后和企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营以及高科技广泛应用的新需求,开发设计出多档费率的新险种,建立起反映灵敏的费率机制。采取全国性险种与地方性险种并存,老险种改造、附加险、特别约定和推出新险种并举,集中性业务与分散性业务并重的方法,构建拉动业务发展的险种体系。(3)适应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对保险需求加大的新情况,注意开发家庭或个人消费的险种。在这方面,需改变“低保额、低收费、低保障”的传统观念,在保证低收入者基本需求的同时,考虑和研究中、高收入者的需求,有计划地推出一批“高保额、高收费、高保障”的新险种,以调整个人保险消费支出在个人收入中所占比例过小的状况,通过对家庭和个人保险消费险种的开发,使个人消费总水平与保险需求不断增加。

3.建立新险种开发奖励基金,重奖有功人员。开发新险种是一项创造性工作,一个险种从酝酿到设计、条款形成、报批、试验、推广等,要做大量的调查研究、考察论证、对比分析、科学测算等艰苦细致的工作。为调动各部门及有关人员参与开发设计的积极性,促进新险种的开发,应采取必要的激励措施。借鉴地方政府对科技开发的奖励方式,总公司和省分公司可集中一些资金,作为新险种开发奖励基金,由市场信息部(或新险种开发部)负责管理使用,财会、稽核部门负责监管,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制定可行的奖励办法,明确奖励范围和标准,根据新险种的开发和投入运营情况,经过考核评定,及时兑现奖励。对所开发的新险种中质量高,效益好,投入运营快,市场畅销,形成业务规模较大的有功人员,给予重奖。通过奖励,激发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新险种的开发注入活力。

三、调整管理权限,创造开发新险种宽松的条件

我国现行的险种管理体制,由于受长期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实行的是险种的条款费率由总公司设计,人民银行总行统一审批和管理的方式。这种“大一统”的管理方式,在某种程度上制约了新险种的开发,难以适应业务发展和保险市场发育的需要,应当进行改革。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适当下放险种条款费率的审批和管理权,是加速新险种开发的可行措施。

自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以来,经过十几年的实践,我们在险种的开发和管理上积累了丰富的经验,造就了一大批专业人才。加之近年来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人民银行监管功能的增强,省级分行监管力度的加大,为险种条款和费率实行“中央”和“地方”分级管理奠定了基础。根据这些有利因素,结合保险市场发育和业务发展的需要,为加速新险种的开发,可在条款与费率管理上,实行“中央”与“地方”两级管理。将主要的骨干险种的基准条款费率的制定权集中于中保集团公司所属的专业子公司,审批权集中于人民银行总行。将附加险和分散业务的条款费率的制定和审批权下放给省级分公司和人民银行省级分行。这样,既有利于调动基层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新险种的开发,因地制宜地开发设计适应经济发展和群众需求的新险种,而且有利于加快审批进程,及时投入市场。更重要的是,有针对性地及时开发一些地方性险种,时效快,适用性强,便于调整供求关系,活跃保险市场,刺激保险需求,促进保险消费结构的不断优化,有利于提高保险公司的社会效益和自身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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