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奥林匹克运动的两个热点法律问题_法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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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当前的奥林匹克运动中有两个热点法律问题。1.法庭介入体育问题,即国内法对体育事务的“干涉”。2.与修改《奥林匹克宪章》有关的问题,包括国际奥委会委员年龄的限制,“国家”一词的涵义等。这两个问题解决得好坏,关系着奥林匹克运动在下个世纪的发展。

关键词 奥林匹克运动,法律问题,国内法,奥林匹克宪章

Two Hot Law Topics of the International Olympic Movement

Li Hui

(China Sports Museum 100101 Beijing)Abstract There are two hot law topics in the current Olympic Movement.One,the "intervention"of the internal law.Two,the problems related to the revise of the Olympic Charter,Which includes the retire age of the 10C member and the implication of the word"country".These two issues a re important to the development of this movement in the next century.Key words olympic movement,law topic,internal law,Olympic Charter

1 法庭“介入”体育问题

进入90年代以后,国际体育界突然地,仿佛在一夜之间不得不面临一个新的、十分棘手的问题,这就是法庭介入体育问题。

第一个影响较大的案件是“克拉贝案”。克氏是德国著名田径明星,1991年东京世界田径锦标赛女子100米、200米双料冠军。1992年,在国际田联的一次飞行药检中她被查出尿样呈阳性,对此国际田联对她处以禁赛4年的处罚。克拉贝以该次药检程序混乱(她怀疑有人在尿样上做手脚)为理由不服裁决,并且向德国柏林的地方法院提起诉讼,挑起了一场涉及到她本人、德国田协、国际田联三方的旷日持久的官司。本案至今仍未最后结案。随即在1993年,美国的男子400米跑世界纪录保持者雷诺兹因药检问题不服国际田联的禁赛处罚而向美国印第安那波利斯地方法院提出申诉。该法院判决雷诺兹胜诉,并要求国际田联向雷赔偿因禁赛而造成的2730万美元经济损失。该判决最后因上诉审法院的干涉未得以执行,但是国际田联却着实受到了不小的震动。这两个案例涉及到的主要是某个人的利益,但1995年欧洲的博斯曼一案却对整个欧洲足球体制及无数职业足球选手的前途和命运产生了巨大的、甚至是历史性的影响。博斯曼原是比利时FC列日队的选手,1990年他要求转会到法国敦科克队踢球但被俱乐部否决,并且俱乐部在他不接受有关待遇条件的情况下对博斯曼实施禁赛。博斯曼心怀不满,向欧洲法院提起诉讼。1995年,这个案子终于有了结果,欧盟法院于9月20日宣布,欧洲足协实行的有偿转会制度及在一个俱乐部中限制外国球员人数的做法违反了欧洲联盟法律中关于“劳务人员”可以自由流动的规定,因此这种做法应当被禁止。可以说是一石激起千层浪,博斯曼的一纸诉状竟使被称为欧洲足球大厦基础的转会制在刹那间被动摇,被摧毁。尽管欧洲足坛人士指责法律界一些人不懂足球,但是法律的判决是神圣的,他们也只能想办法去适应,去遵照执行。包括西班牙、英国、意大利等足球大国在内的一些国家足协已决定下赛季开始取消有偿转会,遵守欧盟法律。

这些案件对整个国际体育及奥林匹克运动的冲击是巨大的。首先,它迫使国际体育界的人士在某些观念上做出调整和改变。在许多人的心目中,体育和法律是互不搭界的两个领域,地方法庭介入体育事务简直不可思议,甚至是“狗拿耗子多管闲事”。有人提出理由说,体育是一个特殊的领域,有自己的一套章程和规则,并且有时在体育场上发生的事情并不是法律所能判断清楚的。听起来似乎也有道理,但是却忽略了一个基本的事实,现在的社会总体上是一个法律社会,并且法律当中包含的国家意志是这个世界上最基本的权力体现。体育的特殊性并不能构成使它脱离国家法律约束的理由。况且在国际体育职业化及商业化的前提下,它与社会生活的其它领域诸如经济、文化甚至政治结合得越来越紧密,可以说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这样,体育更脱离不了法律的制约。而在以前这个问题未引起人们的注意,最根本的原因正是在于体育还比较单纯,不象现在这么复杂甚至混乱。所以,体育界人士最好是放弃“占山为王”的思想,认真思考一下如何适应新的形势为好。第二,法庭介入体育对国际体育还产生了一些具体的影响,最主要的,也是比较直接的就是削弱了国际体育组织在处理体育事务上的权威性。这一点是显而易见的。尽管地方法庭的判决并非都能执行,但这至少说明并非只有体育组织在体育事务上有发言权。同时,法庭介入体育这一事实也暴露出了体育内部一些章程、规则的不完善以及在管理体制上的漏洞。从法律性质上说,任何体育组织,包括国际奥委会都是民间组织,它们相互之间只有相互承认而没有相互管辖与服从的关系。这样,在某些具体问题上就有时会出现你这样他那样的不一致的现象。比如克拉贝一案,德国田协认为应禁赛2年,而国际田联认为是4年,那么到底应听谁的?显然,任何国际体育组织的内部章程与规定都不具备国家法律才有的那种最后的强制力。这些问题也促使国际体育组织加强体育内部的法制建设,提高自己的管理效率。这也是法庭的介入对体育界带来的积极的影响,可谓是坏事变好事道理的体现。

以国际奥委会为核心的国际体育组织已经开始在加强、完善体育内部法律建设上采取一些措施。早在1983年,经萨马兰奇提议,国际奥委会成立了国际体育仲裁法庭,来处理国际体育界出现的一些纠纷。该法庭在10年间虽然也处理了一些案件,但由于它在人力、财力上依附于国际奥委会,所以并未在整个国际体育界树立起太高的威信。1993年,国际奥委会在洛桑主持召开了由体育界和法学界人士共同参加的,主题为“体育与法律”的研讨会。在这次会上,决定在原仲裁法庭的基础上成立“国际体育仲裁理事会”。该会的特点是具有独立性,它脱离了对国际奥委会的依附,以便于为更多的国际体育组织来承认它;另外,国际体育界还试图在体育法律规范上谋求一定程度上的统一。比如在1994年国际奥委会百年庆典之际,众多体育组织汇集巴黎,商讨了在对服用兴奋剂的处罚上统一标准的问题,最后除国际足联以外的其它国际体育组织都在协议上签了字。

但是,仅仅有这些措施还远远不能消除法庭介入给体育界带来的冲击和影响。笔者认为,国际体育界应当将眼光放宽到整个国际社会,在一个更广阔的背景下思考所面临的法制危机。具体说,体育组织的领导人必须意识到国内法至高无上的效力并且无条件接受其对体育事务的“干涉”,在此基础上,还应当谋求与各国内法律机构的合作。这将是一种变被动为主动,并且具有广泛前景,对国际体育事业将起到不可估量的作用的、具有创造性的重要举措。

2 与“宪章”修改有关的几个问题

奥林匹克宪章是奥林匹克运动的根本大法。它规定着奥林匹克运动的指导思想、组织形式、活动内容等重要的内容。但是它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而必须随着社会历史的变化不断调整自己的内容。目前,有这样几个问题正引起人们的关注。

2.1 宪章中“国家”一词的含义。80年代以前的奥林匹克宪章中没有对“国家”一词作出特别的解释。1979年,国际奥委会恢复了我国的合法席位,同时允许台湾以“中国台北”的名义留在国际奥运舞台。因为台湾在法律上构不成一个独立国家,而台北奥委会从奥林匹克宪章的角度讲也是一个“国家奥委会”(NOC),这样就出现了矛盾。为了解决这个矛盾,1980年的奥林匹克宪章开始对“国家”作出解释,并沿用至今。其规定是这样的:“在奥林匹克宪章中,‘国家’一词指的是,按国际奥委会全权判断认定是一个被承认的国家奥委会的地域的任何国家、州、地区或地区中的一部分”。〔(1)〕这就是说 ,在奥林匹克宪章的意义上,一个州、地区或地区的一部分也可以有自己的“NOC”,也被视为“国家”。但是在1995年举行的国际奥委会会议上,有的委员认为这样的规定容易在奥林匹克运动中引起政治纠纷,因而建议取消这一条款,并且还建议以后国际奥委会只应接纳那些国际法承认的独立国家的体育组织为国家奥委会(NOC)。由于中国面临着香港、澳门回归以后体育组织的名称与归属问题,所以对此有较多的注意。总之,这个问题产生以及修改建议的提出都与政治分不开,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国际奥林匹克运动的复杂性。

2.2 改变委员年龄限制问题。关于国际奥委会委员的年龄问题,现在的宪章中是这样规定的:“任何委员在年满75周岁的当年年底必须退休,1966年以前当选者除外。如果担任主席、副主席或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委员职务的委员到了该年龄界限,他的退休应在该职务任期届满的国际奥委会全会结束时生效。”〔(2)〕国际奥委会因为委员年龄问题一直受到人们议论,议论的焦点是因为委员年龄老化而导致思想上保守。另外,委员一旦被选中就几乎是终身的,这使一些在体育界有威望的人选不能及时补充到国际奥委会中。1994年挪威冬奥会期间,该国体育界人士就指责该国的某国际奥委会委员在国内没有威信。

根据这些议论,似乎降低委员年龄限制,加快委员更新是顺理成章的。但是最近国际奥委会酝酿的改革方向却是与此背道而驰。原因是这样,现任国际奥委会主席萨马兰奇今年满75岁,按规定他将于1997年任期届满时退休。但是到目前为止,他的接班人问题还没有着落,人们担心一旦他退休,没有另外的人能有他的威望一统全局。所以,在1995年布达佩斯全会上,有人提议将退休年龄延长到80岁,以保证萨氏带领大家迈入新世纪。这个提议最后以签名的方式被通过了。〔(3)〕这个问题不能不引起人们这样的思考:在当今整个国际社会民主化的形势下,为什么国际奥委会仍然如此依赖某一个人以致于为他修改章程?这项修改又将对以后奥林匹克运动的发展有哪些影响?笔者相信,民主化趋势是改变不了的,国际奥委会的“老人政治”终究不会永存。但是很显然,要改变这个最大国际体育组织的“孤岛”状态还需要许多有识之士的努力以及等待。

3 小结

100年来,奥林匹克运动靠着追求人类和平、友谊的奥林匹克理想,靠着体育自身的巨大的魅力一步步发展至今。可是我们还必须注意,奥林匹克主义作为一种“生活哲学”还包含着一种重要的智慧因素,那就是它的灵活性和开放性。因为作为一种“生活哲学”,奥林匹克主义并没有给人们指明一种具体的生活方式,它只是谋求“创造一种在努力中求欢乐、发挥良好榜样的教育价值并尊重基本公德原则的生活方式”。〔(4)〕而很显然,人类的“基本公德原则”是一种历史性的而非一成不变的东西。如果说80年代萨马兰奇将商业化、职业化引入到奥林匹克运动中正是这种灵活性、开放性的体现,那么当今天法制问题成为人们关注热点并对这项运动的发展具有某种重要性的时候,我们所需要的,也是本文所呼唤的,仍然是这种思维观念。其二,奥林匹克运动所追求的价值目标与人类最先进的价值观应当是一致的,同时这种价值追求应当在奥林匹克运动的组织形式及运作机制中体现出来。这就决定了在当今形势下,国际奥林匹克运动的民主化在所难免,国际奥委会这个组织当中一些不合民主潮流的东西终将被抛弃也是在所难免的。

注释:

1.2 奥林匹克宪章.北京:奥林匹克出版社.1993.43.25

3 新体育.北京:新体育杂志社.1995(9).34~36

4 奥林匹克宪章.北京:奥林匹克出版社.1993.7

中国体育博物馆,29岁,硕士,北京,10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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