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犯罪学研究会第八届学术研讨会综述,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研究会论文,中国论文,第八届论文,学术研讨会论文,犯罪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国犯罪学研究会第八届学术研讨会于1999年5月17日—20 日在江苏省常州市召开,学会名誉会长雷洁琼同志发来了热情洋溢的贺信,此次会议的议题是:1、犯罪学的学科性质与价值;2、职务犯罪研究; 3、未成年人犯罪研究。会议共收到学术论文90余篇。《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人年犯罪法》(修改草案)〈以下简称《草案》〉,《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大型展览——“托起明天的太阳”》(大纲)〈以下简称《大纲》〉到会广泛征求代表意见。康树华会长等学会领导分别主持会议议程。代表们紧紧围绕议题,进行了认真深入的讨论,在许多问题上拓宽了视野,深化了认识,并对《草案》和《大纲》提出了富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会议取得了丰硕的成果。
一、关于犯罪学基础理论研究
(一)关于犯罪学的学科性质与地位。
多数与会者认为,犯罪学学科性质与地位,是犯罪学研究的首要问题,目前迫切需要加强研究。但也有学者认为,学科的地位与性质取决于学科的发展程度,而学科的发展程度取决于社会对它的需要程度,当犯罪严重到一定的程度,犯罪学的地位与性质也会得到提高和发展。因此目前对犯罪学学科地位和性质的争论意义不大,研究者就投入到犯罪学其它基础理论研究和应用研究中,待犯罪学发展到一定程度之后,其学科性质和地位会不言自明。
关于犯罪学学科性质,大致有四种观点:
第一,有代表认为犯罪学是刑法学的辅助学科。在刑事一体化的视野中,犯罪学作为一门学科,是辅助性和独立性的统一。辅助性表现在,犯罪学通过对犯罪现象的研究,揭示犯罪演变的态势与规律,从而为刑事政策、刑事立法及刑事司法提供理论依据。同时认为犯罪学辅助性丝毫不否定犯罪学科的独立性。在刑事法学中,犯罪学无论在研究对象还是研究方法上都有别于其它刑事学科,在犯罪学的研究中应坚持犯罪学的独立品格。对这一观点,持反对意见者甚众,认为:犯罪学的辅助作用仅仅是其学科任务的一小部分,犯罪学研究的终极目在于预防和治理犯罪,其任务和功能是刑法学所不能涵盖的,如对预防和治理犯罪所采取的一些社会性措施,是刑法学所不具备的,且与刑法学关系不大。
第二,认为犯罪学是社会学的一个分支学科。其论证到:犯罪学固然可以从生物学、人类学等众多学科角度开展研究,但是,从社会学的角度进行研究更具有可操作性,更能够掌握主动性,更利于犯罪学的学科目的实现。犯罪学研究主要是运用社会学的研究方法。犯罪学的主要任务是预防犯罪,是从社会的角度来研究犯罪人,并加以预防和改革。如果从这个角度寻源,在龙勃罗索之前的凯特勒应为犯罪学的鼻祖。
第三,有的代表认为犯罪学是社会学和法学两门社会学科的边缘学科—社会法学。
第四,有代表认为犯罪应为独立的一级学科,是以刑法学、社会学、心理学为基础,融化各种有关学科知识的综合性学科。可以与经济学、法学、史学等学科门类并驾齐驱,并有其分支学科。
就犯罪学学科地位与性质,冯树梁副会长在会议上作了总结:犯罪学的独立性是不言而喻的,如果把犯罪学定位于刑法学的一个分支或者其他学科的附庸,就会为犯罪学的研究套上一个笼头,就会限制犯罪学的研究和发展,但也不能因此而对持不同观点者有反感,有不同意见恰恰说明了犯罪学的研究有希望,有生命力,这也是学科发展的必经之路。
(二)犯罪学本体理论的构建。
犯罪学本体理论,是犯罪学生存和发展的基石。
犯罪学缺少本体理论,是大多数与会代表的共识。有的代表认为,犯罪学本身内在逻辑结构和犯罪学的术语没有形成,这是制约犯罪学发展的重要因素。因此,需要加强犯罪学的基础理论研究。如果犯罪学没有坚实的本体理论,一味地拓展发展空间,热衷于开创分支学科,则犯罪学的理论难以达到应有的深度。
也有代表认为,尽管犯罪学缺乏自己的基本概念、范畴和专业术语,但不能就此说它没有本体理论。犯罪原因论是犯罪学的核心问题,是犯罪学本体理论的最主要范畴。社会危害性是犯罪学意义上的犯罪的本质特征,是判断犯罪的标准和原则,也应是犯罪学的本体理论之一,并认为犯罪概念同样应为犯罪学的本体理论之一。
有学者认为,犯罪学应重点研究原理,不赞成将犯罪预防中具体应用技术列入犯罪学的研究对象之中。有的代表对此持有异议,认为要辩证地看待基础理论与应用研究的关系。就此问题冯树梁副会长在大会总结中引用了李政道先生一段形象的比喻:基础学科是水,应用学科是鱼,市场上期盼的是鱼,可没有水哪有鱼呢?显然,其基础学科和应用学科都有其自身的功能作用。基础理论和应用研究都是必要的。
(三)犯罪学方法论。
关于犯罪学方法论,有代表认为,实证研究在西方犯罪学以及整个社会科学界已经成为一种基本的研究方式,针对中国犯罪学研究在实证方法方面严重匮乏和先天不足的现状,亟需吸收他人之长,充分重视和加强实证研究。
也有代表认为,实践中,针对同一个现象的不同的实证研究,往往会得出不同、甚至相互矛盾的研究结果,因此实证研究的开展要以实证研究方法自身的完善和科学化为前提。
有的代表以我国现有的基础理论和阐释工具还不能让我们放心大胆直接地去进行实证研究为理由,认为在目前的犯罪学研究中应慎用实证研究的方法;另一方面,思辩的方法是解决基础理论的方法之一,定性研究毕竟是定量研究的理论和逻辑前提。而我国的学者长期以来惯于思辩式的理论研究,缺少对实证研究的认识,因此,我国犯罪学研究者应该充分发挥自己的长处,积极运用思辩研究。
大多数代表认为应强调实证研究与思辩的结合。我国犯罪学研究首先应当根据犯罪状况进行实证研究,然后在实证研究的基础上进行思辩,再用其理论指导实证研究,使实证研究更准确、更科学。
二、关于职务犯罪问题
(一)职务犯罪的概念、特点及危害。
有的代表认为所谓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不尽职责,故意或过失地实施与其职务之间具有必然联系的破坏国家管理职能,侵害国家利益或公民的人身权利,并依照刑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有的代表则提出本罪的主体应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司法工作人员。本罪的构成要件的要示应当侧重于:(1 )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2 )故意或过失地所实施的犯罪与其职务之间具有必然的联系;(3)破坏国家管理职能,侵害国家利益和公民人身权利; (4)在行为方式上,既可以是作为,又可以是不作为。
对于职务犯罪的特点,与会代表均认同该类犯罪在质与量上的大幅增长,以及其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所造成的巨大危害。关于职务犯罪的特点,有的代表将贪污贿赂型职务犯罪的特点归纳为“五化五大”:(1)犯罪领域广泛化,顶风作案增幅大;(2)犯罪主体多元化,数罪并犯增幅大;(3)犯罪趋向群体化,窝案串案增幅大;(4)犯罪案值巨额化,大案要案增幅大;(5)作案手段隐蔽化, 犯罪黑数增幅大。同时将当前贿赂犯罪的隐蔽手段总结为“礼尚往来”、“代理人”、“丢卒保车”、“价格差”等11种模式。来自温州地区的代表对本地区的贪污贿赂犯罪进行了专门探讨,特别提到“带帽贫困县”的犯罪黑数现象严重,犯罪心理强化,作案极具冒险性、贪婪性、规避水平不断提高,隐形腐败现象普遍存在等地区性特点。关于职务犯罪的危害。有的代表着重从政权建设和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长远利益入手对贪污贿赂犯罪的危害进行了剖析,表现为(1 )贪污贿赂犯罪对国家政权的严重破坏。首先是对社会主义法制原则的严重践踏,其次是增加了社会不安定因素。(2)贪污贿赂犯罪对社会经济的危害。 首先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建设的物质基础;其次抑制生产力,破坏社会主义市场公平竞争的原则;再次和其它违法犯罪行为交织在一起,阻碍经济的正常发展。
(二)职务犯罪的原因。
与会代表对职务犯罪的原因,特别是贪污贿赂型职务犯罪的成因达成如下共识:1、经济原因。这是职务犯罪日渐猖獗的根本原因。 主要是市场经济负效应的影响,具体体现在:(1 )价格“双轨制”的负面影响,造成了前所未有的巨额差价,为贪污贿赂的滋长提供了肥沃的土壤和条件,营造了“大有作为”的“广阔天地”。(2 )利益分配的不合理,城乡、脑体、企事业收入差距的不断加大,特别是某些违法犯罪分子的消极示范作用,打破与利益紧密相关的心态平衡,直接引发了部分职务犯罪。有的代表从公职权力与受贿罪的关系入手,提出“权力商品化”的概念:当从主体中分割出来的公职权力,能为主体带来某种实际利益时,便可能作为一种可以交换的商品进入流通领域,实现了“权力的商品化”,从而引发职务犯罪。其需要:(1 )国家权力干预市场作为前提。(2)稀缺资源的存在作为条件。 有的代表引入经济学的“寻租”概念,解释当前贿赂现象日趋严重原因:权钱交易是在一定时间、空间内对特定权力的一种“有偿作用”,形成政治领域内特殊的“寻租现象”。2、文化原因。这是职务犯罪日渐猖獗的重要诱因。 具体体现在(1)封建社会残存的意识形态如特权、等级思想等的影响。(2)西方资产阶级腐朽思想和生活方式的影响。(3 )腐败亚文化:如有权不使过期作废的观念。3、法制原因。 这是职务犯罪日渐猖獗的主要因素。具体表现为:(1)监督机制乏力。 对权力的监督是预防职务犯罪行之有效的措施。有代表认为我国虽然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监督体系,但是仍存在如下缺陷:①只重组织监督的单一性;②只重向下监督的单向性;③监督机关的从属性;④缺乏科学监督机制的随意性;⑤监督的滞后性。有代表强调我国制约与监督的失衡,难以发挥对职务犯罪的威慑作用。缺乏行之有效的制约措施,即使在监督中发现类似问题也往往由于后续措施的乏力,而难以对其实施有效的节制和调控,不是草草收场,就是将问题复杂化。(2)立法不够健全,特别是廉政法制薄弱, 难以形成真正的有法可依,使得对职务犯罪的打击缺乏有力的法律保障,底气不足。(3)司法过程中打击不力,特别是惩治行贿不够严厉, 难以真正作到执法必严,无法实现刑罚的一般与特殊预防作用。4、 体制原因。这是职务犯罪日渐猖獗的重要因素。具体表现在:(1 )政治体制改革滞后于经济体制改革的步伐,无法形成配套合力。如在干部制度上,能上不能下,变相终身制等问题都为职务犯罪提供了可资发展的组织土壤,使得某些人有机可乘,实施职务犯罪和行为。(2 )思想政治工作流于形式或名存实亡,无法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党建工作的要求,其武装干部头脑的积极作用难以发挥。5、心理原因。 这是实施职务犯罪的直接动因。与会代表认为由社会原因引起的心态失衡是驱动主体实施犯罪行为的直接动力。有代表还对党政机关主要领导干部实施职务犯罪的心态进行了分析。通过对118起典型案例的调查、统计、分析, 将其心态归为8类:(1)补偿心理;(2)“投资回报”心理;(3)自大心理;(4)攀比心理;(5)预支心理;(6)侥幸心理;(7)从众心理;(8)非罪心理。 上述原因都对职务犯罪特别是贪污贿赂职务犯罪的日渐增多起到消极的促动作用。
(三)职务犯罪的预防。
关于职务犯罪的预防,特别是针对贪污贿赂型职务犯罪的预防,与会的专家学者认为应采取“全方位的社会控制和综合治理”并使之成为“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统一整体”。具体包括:
1、教育对策。这是预防职务犯罪的一项长远对策。加强教育, 提高干部素质,内容应着重从政治思想教育和法制教育入手。有代表强调应努力提高全民族的物质文明和思想道德水平的长远效益;有代表强调廉政教育对腐败意识的定向、选择、反馈发生积极作用。2、 立法对策。这是预防职务犯罪的一项根本对策。应完善立法,健全法律制度。有的代表强调依法治国的重要意义,呼吁建立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有的代表建议制定《阳光法》和《预防贪污贿赂法》。3、执法对策。 这是预防职务犯罪的一项直接对策。即加大力度,严惩贿赂犯罪。有代表将检察机关的监督预防的职能总结为六点:同步预防、部门系统预防、企业重点预防、难点乡镇的专项预防、随案预防以及运用检察权进行的其他预防。4、制度对策。这是预防职务犯罪的一项直接对策。 建立和完善国公务员制度。同时着重加强监督效能,建立和完善监督机制,研究和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反腐倡廉的经验。有代表着重强调舆论监督的重要作用,并具体论述舆论监督功能发挥的具体途径。有代表认为预防应当着重于: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功能,缩小政府的权力并对其加强制约,即建立小政府、大社会。5、矫治对策。 这是预防职务犯罪的一项后续对策。有代表对贪污贿赂犯的改造提出以下对策:(1 )坚定不移地打击贪污受贿犯罪,惩治司法腐败,严肃执法环境,纯洁监狱警察队伍。(2)在执行刑罚上,坚决贯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正确处理贪污贿赂犯的各种社会关系。(3 )对贪污贿赂犯的改造必须营造一个浓厚的改造氛围。(4)重视贪污贿赂犯的心理问题, 科学地引导他们进行自我心理调适,选配高素质干警,注意以身示范。
(四)关于司法腐败问题。
对于司法腐败的严重危害,与会代表一致认为,它较之其他职务犯罪的危害尤烈。有的代表引用培根的话说明司法腐败的危害性:“一次不公的(司法)判断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断则是把水源败坏了。”
关于司法腐败的概念和法律特征,与会认为,司法机关应包括公检法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及监狱机关。所谓的“司法腐败”有的代表认为是一种权力腐败,是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司法权力政治特权化和私有化的现象。其实质是反司法道德倾向。其行为表现为司法实践中,少数司法人员通过垄断和把持司法权,将司法权变成为自己谋私利的政治特权和私有权力,并利用这种蜕变的权力为自己或与自己有利益关系的人谋得不合法的私利。其法律特征应包涵5个要素:1、主体是司法人员。 2、行为导致司法不公正。3、行为表现为滥用职权, 并获得不合法的私利。4、行为目的是为自己或他人谋得不合法权利。 有代表将当前司法腐败的特点概括为:1、贪赃枉法,贪污受贿。2、徇情枉法。3、 以案谋私。4、作风霸道,欺压百姓。5、敲诈勒索,搞“创收”。6、 地方保护主义严重。7、作案手段隐蔽,反侦察能力强。 也有代表认为司法腐败的特征及其表现应为:1、渗透范围广。2、参与人员众。3、 司法腐败官员级别高。4、表现形式多样,性质严重。5、行为隐蔽性强。
对于司法腐败的原因的探讨,与会代表特别强调,司法难以真正独立,不可避免地造成行政权等其它权力对司法权的干预,成为诱发司法腐败的重要原因。此外,有些代表认为,法律规定中原则性的条文过多,可操作性差,这就意味着执法者的自由裁量权的极度扩大,实际上培植了适宜司法腐败生长的“优质土壤”。还有的代表将对司法腐败打击不力的具体原因归结为:1、严下不严上。2、治吏宽于治民。3、 刑罚处遇过宽。有代表还强调传统文化的负效应——以情代法的促动作用。认为中国传统上是人情社会,注重人际关系的交往,不可避免地造成对法律的干预,这无疑对司法腐败的滋长和蔓延提供了文化背景的负面力量。在司法腐败同职务犯罪的关系问题上,有的代表认为社会法治环境中的影响、特别是领导干部群体中违法乱纪屡禁不止,对司法腐败起到了很坏的示范作用,也严重阻碍了司法职能的正常发挥。
关于遏制司法腐败的对策,代表们各抒己见。有的学者将防治司法腐败的对策过程化,归结为:1、对象确认:界定司法腐败的性质, 确立反司法腐败的逻辑起点。2、良法规范:设置基本依据, 确保反司法腐败有良规可循,有好矩可蹈。3、人法合一:职业道德先行, 从源头上控制司法腐败。4、法治畅行:创建反对司法腐败、 维护司法公正的适用机制。5、措施得力:标本兼治抓落实,综合治理讲成效。
有的代表强调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实现司法独立和加强法制建设,推进审判方式改革预防司法腐败中的重要作用。有的代表阐述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和加强基层建设的重要意义。也有些来自法院系统的代表呼吁进一步健全错案追究制度,以保证法官切实履行法律职责,提高审判过程效率和裁判结果的稳定性,并应不断修正立法过程和司法解释,增强可操作性,以节制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对于薪与廉、德与廉、法与廉的关系,有的代表提出4个整合运作以预防司法腐败:1、高薪养廉与法制护廉整合运作;2、以德养廉与监督护廉整合运作;3、教育养廉与民主护廉整合运作;4、重奖养廉与严罚护廉整合运作。
(五)关于警察职务犯罪问题。
警察力量作为复合行使国家行政权和司法权的机关,其职务犯罪问题引起与会代表的广泛关注。
关于警察职务犯罪现象与特点,有的代表将现象总结为:1、 利用职权之便,参与经商,以“权力股”、“保卫股”、“疏通关系股”等形式进行权钱交易。2、作风霸道,欺民扰民。3、执法不公,徇情枉法。4、不严格按照司法程序和处警规范执行职务,缺乏程序意识、 证据意识和时效意识。5、 与犯罪集团同流合污以及实施其他各种渎职犯罪。有的学者将警察职务犯罪的特点归结为:1、犯罪率上升。2、犯罪种类增多。3、犯罪危害性增大。4、基层腐败现象比较严重。
有的学者提出刑事侦查中“黑箱操作”的概念,即采取貌似正常的手段歪法律,使法律的实施产生偏差,从而达到谋取私利的目的。具体表现为:1、规避法律,操作强制措施;2、挟嫌报复,滥用强制手段;3、蓄意栽赃,陷害好人;4、消极无为,不履行职责;5、 割断线索, 隐瞒同案犯;6、歪曲取证,包庇罪犯;7、以建情为借口,放纵犯罪分子。
关于警察职务犯罪的原因,有的学者强调警察的劳动消耗与警察劳动报酬悬殊太大是导致警察职务犯罪猖獗的重要原因。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实现分配最大限度的合理性,在警察机关中显得尤为重要,长期处于一种“吃不饱”的状态,势必对手中特权的合法使用产生冲击,出现违法、犯罪问题也就难免。规范民警职务行为的法律法规不健全、不完善和法律知识贫乏,特权思想作崇、程度意识淡薄的消极作用亦不容忽视。此外,当前警察队伍素质较低也是引发警察职务犯罪问题的一个重要因素。社会治安形势的不断严峻,要求公安机关大量招募警力,受社会大环境的影响,入警不严导致警员素质良莠不齐;加之,日常素质的教育和培养管乏力,势必导致警察队伍的整体素质层次较低,出现一些职务犯罪问题也就成了顺理成章的事。有的代表分析了“黑箱操作”存在的原因:1、强制措施规定存在立法上的缺陷。2、侦查特权过大,缺乏有效监督。3、私欲泛滥,社会关系复杂。4、打击不力,处罚不严。
关于遏止警察职务犯罪的对策,与会代表认为主要应作好如下工作:加强民警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完善招警制度,提高警察队伍的综合素质、提高薪金待遇、加强监督制约在预防警察职务犯罪中的重要作用,切实保证警察机关合法使用手中所掌握的国家政权和司法权,预防警察职务犯罪。
三、关于未成年人犯罪问题
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与会人员认为,从主体特征看,表现为:女性未成年人犯罪呈上升趋势;未成年人犯罪呈低龄化趋势;在校学生作案逐年递增;犯罪者文化程度以初中、小学居多;初犯、偶犯较多。从犯罪性质来看,恶性案件日益增多。从犯罪类型上看:侵财型犯罪占首位: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犯罪突出;暴力案件时有发生,抢劫案件增势明显;黄、赌、毒案件逐年增加。作案手段表现为日趋暴力化,成人化和智力化。从作案方式看,流窜作案日益突出:从犯罪组织形式看,共同作案,团伙作案增多。
未成年人犯罪产生的特有原因主要有:(1)身心因素。 未成年人正处在生长期,无论从生理还是心理上,都经历着一场剧变。生长期是每个人都必须经历的人生之路,未成年人身心特点本身不是犯罪发生的原因。但是,这一特定年龄阶段身心发育的不成熟,极易在外界不良因素的影响下接受错误、消极的东西,因而实施犯罪行为的可能性比成年人更大。(2)家庭因素。对未成年人来说,家庭教育比起学校教育、 社会教育更具有特殊作用。如果家庭正常功能遭到破坏,就可能使未成年人的个性发展受到阻碍,进而增加其犯罪倾向。与会代表认为家庭教育的偏差表现为:过分娇宠,溺爱;缺乏道德教育;欠缺情感交流,忽视孩子心理素质的培养;家庭环境不良(家庭不和睦、家庭不完善、父母的不良言行)。(3)学校因素。与会代表指出, 有些中小学办学指导思想过分向智育教育倾斜,对学生实行区别对待,分优劣等级,忽视道德培养;缺少法制观念的灌输,造成学生不懂法、不畏法;心理素质教育不够,学生心理承受能力低;个别教师素质差,不能胜利自身工作;农村学校的课余生活单调、陈旧和缺乏生机也是造成农村中小学生犯罪率上升的主要原因之一。(4)社会环境因素。 未成年人由于身心不成熟,对环境因素的被动接受远远大于其对环境的能动选择,社会环境中的消极因素导致未成年人消极个性的滋生和恶性发展,进而诱发犯罪。与会代表认为,社会环境中对未成年人犯罪影响较大的消极因素主要有:病态的社会风气;多渠道的“文化”污染;未成年人保护、约束机制的弱化,表现为对未成年人的社会管理失控,对未成年人的无序流动管理不够,对问题少年的矫正乏力。有的代表还从社会劳动力市场混乱、求学难、就业难、对违法犯罪的社会丑恶势力打击力度不够等角度阐述了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代表们一致认为,上述四方面因素互相影响、共同作用,导致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存在和上升。
未成年人犯罪矫治对策:与会人员认为治理未成年人犯罪应坚持综合治理原则,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作为一人社会系统工程来抓。有的代表提出,解决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必须以预防为主,以教育为主,以挽救为主,并应着眼于早期预防,防微杜渐。有的代表主张未成年人犯罪的防范控制对策应包括:社会控制、环境控制、闲暇时间控制、法律控制以及心理控制。有的代表提出应着眼于未成年人犯罪场的控制,主要包括背景条件控制和潜在未成年犯罪人控制。有的代表建议要完善我国少年司法制度,加快少年立法步伐。某些来自基层法院的同志建议对少年犯罪案件试行集中指定管辖。有些代表指出要加强少年法庭对自由环境中犯罪少年的矫治,具体做法是:试行暂缓判决,建立劳动教育考察基地,施行成人意识教育。关于建立未成年人帮教网络,与会者提出三个模式。第一种模式是建立以家庭为核心,以学校、社区、少管所共同参与的帮教网络。第二种模式是建立以社区街道组织为依托的教育、帮助、监控和挽救相结合的“失控”未成年人保护网络。第三种模式是以劳改、劳教、少管场所等改造部门为主,由家庭、学校、社会团体等方面参与和配合下的未成年人犯罪帮教网络。
未成年人犯罪趋势预测总体认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不容乐观,其走势为:重特大案件持续上升,低龄化趋势继续保持,女性犯罪与智能型犯罪呈上升趋势,带有黑社会性质的未成年人有组织犯罪日趋严重;未成年人犯罪活动范围会更广大,可能出现跨国跨境犯罪,犯罪率会持续上升。总之,在即将到来的二十一世纪,绝对数会呈平稳发展的态势,略有上升,但不会是直线上升,而将呈波浪型推进。
四、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人犯罪法(修改草案)》的修改建议
本次学术会受人大法工委的委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改草案)》进行了讨论。
该法(修改草案)共55条,讨论中涉及需进一步修改的共约30条,代表们在讨论中特别指出,该法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立法中最大的突破,是事前预防的第一部法律,是刑法的配套法,应充分予以肯定。
对该《草案》代表们仍提出的修改建议:
(1)关于该法名称, 有人建议改为“预防未成年人违法行为法”,但鉴于该法的立法目的是预防犯罪,大多数人还是倾向于维护现名为妥。(2)关于未成年人的年龄界定问题, 比较集中的意见是:只规定上限是18周岁。(3)关于执行机构问题,许多代表认为, 很多条款规定将公安机关作为执行机构,实际操作起来困难很大,建立在地市级以上政府设立专门机构负责执行,成立“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指导委员会”。(4)关于中学法制教育课问题,有代表建议法条中应明文规定, 各学校均须配一名副校长分管法制课教育,或聘请校外专家担任法制课教学。(5)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含义, 有代表认为应在附则中说明:本法所指的未成年人犯罪行为包括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6)关于“少年犯管教所”、 “少年管教所”的提法应统一为“少年犯管教所”。(7 )关于条文中提到的“政府有关部门”应明确指明其具体职能部门,规定不能模糊。(8)法条中应明确规定各地、 市至少有一所工读学校。(9 )修改草案中多处只规定了“不得”和“应当”条款,而无相应的法律责任规定,使诸条文形同虚设。(10)对第37条规定的由政府收容教养不予刑事处罚的违法少年应规定具体执行程序。(11)有代表建议该法应明确规定“除因病和明显的智力原因外,学校严禁开除(含除名、劝退)未成年学生”,并明确规定“谁的学生该接收”的原则(12)对违反规定的游艺厅、歌厅、舞厅等娱乐场所要明确法律责任,加大处罚力度。
五、关于对《“托起明天的太阳”—全国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展览》的认识和建议
本次年会还受中央政法委综合治理办公室的委托,对“托起明天的太阳”展览(大纲)第七稿进行了讨论。与会者普遍认为,展览大纲比较成熟,基本框架比较完善。但尚需进行以下修改或调整:
(1)从第一部分“社会关爱
健康成长”到第二部分“违法犯罪 触目惊心”转折太突然,需要过渡一下。应将第二部分一分为二,先叙述社会背景和原因,然后再过渡到少年违法犯罪的严重状况和危害“触目惊心”。(2)将第四部分第四项“21 世纪中国青少年前景展望”单列,命题为“展望未来,任重道远”。(3 )展览应突出少年违法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违法犯罪原因两部分。并需补充典型案件。(4 )展览应抓住青少年的特点,尽可能利用图表、连环画等形象表达方式,加深印象。(5)将展览拍成电影或电视专题片,在全国广为播放, 扩大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