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中的教育排斥与价值冲突_高考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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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40-0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5485(2013)11-0020-06

高考的公平是考量社会公正的尺度,是保障社会公正的基本底线,也是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的保障。高考制度是政府对高等教育入学机会做出的权威性的制度安排,高考不公平的问题有历史遗留的因素,有教育资源分配不公的因素,也有政策设计偏差的因素,甚至在政策设计合理的状况下,也会出现政策实施偏差所导致的一系列的不公正的现象。这些现象的存在,影响了高考促进社会流动和促进社会公正的功能。

一、社会分层与教育排斥

社会经过了工业化之后,学校俨然成为传递社会价值以及将个体社会化的主要机构。帕森斯曾经说过,学校在个人和社会之间起到了桥梁作用,学校把个体由遵从家庭的特殊标准转为遵从社会的普遍标准,把学生从天赋性角色认可转化为成就性角色认可。[1]国家关注社会秩序的维持,因此,非常强调教育的社会化功能:每个人都适才适用,担任合宜的社会分工,能力高的人理应获得高的经济报酬、社会地位以及政治权力。教育是发掘个人的创造力、想象力和潜力,使得聪明才智高的人以其能力获得重要的职位,这样社会才会稳定。这也是功能主义学派的社会分层思想,社会分工的意义不仅仅是提高劳动生产率,主要在于将社会紧密地结合起来,是凝聚社会的主要因素。社会中长期存在的地位差别、收入差别、权力差别符合社会发展的合理性,给予不同品质、不同能力、不同责任、不同劳动的个体不同的报酬、地位完全合理,可以刺激人们的奋斗心理,有利于社会的发展。[2]因此,现代国家的高等教育制度,承担了筛选下层精英、消解社会阶层间对立关系的主要责任。逐渐的受过良好教育的社会阶层的人群垄断了较高的社会经济地位,为了确保社会地位的延续,他们设置了不同的阶层进入壁垒,教育排斥成为最合适的阶层排斥的方式,逐渐成为社会排斥的主导力量。

弗兰克·帕金指出,社会中总有一些规范体系,用来保障一些稀缺资源可以为一部分人所拥有同时排斥其他人获得,他指出两种主要的社会排斥方式,第一是与财富相关联的社会排斥机制,第二是与教育资质或专业资格相关联的社会排斥机制。现代社会中,教育和资格导致的社会排斥作用增大。[3]与财富相关的排斥机制相比,教育排斥呈现出一种开放的姿态,表现出需要通过个人的天赋和努力而获得成功,宣扬以纯粹的“个人成就”来维护阶层或行业的既得利益,失败者会归因于自身的愚笨或者懒惰而容易接受被排斥的现实。教育具有社会资源分配能力是指教育阶段不断的将有智慧、有毅力、有潜力的人才分层次地筛选出来,使其在进入社会后获得不同的职业和地位。首先,社会中的优势阶层群体,为了保持其所处的阶层与其他的阶层有所区隔,并且稳固该阶层在社会中的声望和地位,都需要利用教育获得的形式进行准入和区别。其次,优势阶层需要教育筛选作为一种再生产的机制,以便将阶层优势向下一代传递。因此,学校开始形成与社会职业对等的各种等级序列,不同的培养目标、不同的类别、不同的等级,随之是全然不同的职业前景以及不同的社会经济地位,与社会阶层地位的大序列产生紧密对应关系。

从历史经验来看,无论是血缘排斥、身份排斥还是财富排斥,都由于直接的选择而容易爆发强烈的社会冲突,导致社会的不稳定状态。因此,现代国家教育制度将教育筛选作为一种开放的选择方式,采用考试制度这种形式上公正的分配方式进行社会阶层的分流。教育学意义上认为任何考试都是对特定知识、能力的测试,考试形式合法将学生区分、分流,这一形式也是特定的一种社会的教育排斥手段。考试制度是一种选拔和筛选的机制,是与社会、经济、权力、地位、资源等一系列因素相关的分配手段,因此,考试制度具有特定的利益导向功能,教育参与了社会的经济、政治和权力资源的分配。法国著名社会学家布迪厄认为,不同阶层的家庭都会运用各种的经济、文化、社会和权力资本帮助子女的教育,使其在考试中可以取得更好的成绩,期望在社会选择中获得良好的结果。[4]

二、社会对高考制度的公平期待

教育的功能并不单一,作为社会的一个组织,教育承担了社会筛选、分层的功能。“高考是高中毕业生面临的第一次强制性社会(脑体)大分工,高考的竞争也就是人们一生的政治地位、经济地位、社会身份等社会竞争在教育领域的浓缩。只要存在强制性的社会分工特别是脑体分工,竞争就会存在,高考取消不了,高考的竞争也取消不了。”[5]

社会问题在本质上是人们之间的利益冲突关系问题及其表现,利益不公和失衡是引发当代中国社会问题激荡的重要缘由。[6]中国的高考影响了绝大部分人的职业生涯以及生活方式,是教育和社会的连接点,因此高考公平就是高等教育资源分配公平,是宏大的社会利益安排的公平。在中国的传统观念里,考试一直作为一种社会公正的主要保障,高考公正是达到社会公平的重要途径,是社会最基本的公平底线。高考制度实质上是政府关于如何进行合理分配高等教育入学机会的行为规则。高考制度强调在分数面前人人平等,依据个人的才智和能力的高低公正地分配就学机会。但在实际操作中,却受到市场因素、学术表现、比赛规则、社会因素、家庭背景等的调节。高考作为高等学校的招生入学考试制度,由于对德、体、美、劳的考核难以精确量化,所以对智育的考核就成为主要方面,智育的考核又主要体现在对知识的考查上,因此,高考选拔的首要标准也就简化为文化知识考试的成绩,而这些文化知识的测试,显然对社会优势阶层的子女更为有利。

高考制度的设计是根据学生成绩的差异来分配大学的入学机会,因此,家庭的优势不能直接转化为优良的考试成绩,其中需要一个资本的转化过程,如聘请家教、占有重点中学学习机会等。也就是说,理论上优势阶层家庭的子女只有懂得利用家庭优势资本转化为优良的考试成绩才可以在高考竞争中获胜。但是,越来越多的事实证明,除去在考试成绩上的努力,优势阶层可以利用高考录取的一系列的政策和制度的安排,获得更多更好的高等教育的入学机会。根据中国特色的政策实践中的发现,教育失败虽然往往源于不良的制度设计方案,但是即使是良好政策,在其实施过程中也会产生许多不良的后果。

三、高考分省定额录取政策中的教育排斥

我国的高考制度,强调按分录取、人人平等,具备了法律上和形式上的公平性。但由于我国高校的实际录取是采取分省定额划线的办法,各省份的录取定额的数量仍然沿袭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准则,其中对经济发达的大城市招生名额的优先照顾政策,加重了已有的城乡之间以及大小城市之间教育资源分配不均等的状况。北京大学、复旦大学、南京大学都属于国家投资的重点大学,是众多考生心目中的理想大学,也意味着毕业后的良好职业和社会地位。但是,由于国家采取“效率优先”、“经济优先”的政策考量,国家分配在北京、上海、南京地区的招生名额远远大于其他地区,人为地加大了入学的不公平状况,具体情况见表1。

刘海峰教授等根据中国的招生名额分配的不同把招生省份分为三类地区,并把三类地区的高考成绩进行数据处理后比较,研究结果见表2[7],西部地区与教育发达地区相比,普通本科的录取分数线相对较低,但是分差呈现每年递减的趋势。但是,直辖市的录取分数基本保持比西部地区的录取分数要低,并且与教育发达地区的分数差的下降并不明显。由此看出,高考政策在招生名额分配上的倾斜明显偏向政治需要和经济发达地区,这对于其他区域的考生来说显然是不公平的。

分省定额导致的另一种不公平状况是“高考移民”现象,指社会中优势群体帮助子女把户口和学籍转移到录取分数线低、录取率高的省份参加高考,利用省份之间不同的录取分数的差别来增强自身的高考竞争力,以此较易获得大学或名牌大学的入学机会。这是典型的以个人优势的社会资本方式对国家政策的有效利用。更甚者出现了“国际高考移民”现象:考生放弃中国籍,利用各种方法加入其他国籍,明明是中国人,却可以绕过高考直接申请国内大学,彻底漠视高考公平原则。当民众发现部分考生苦读无果,而部分学生却可以通过家庭资本优先享有优质的教育资源时,社会会形成对强势资本盛行的无奈,对损害社会公平准则的愤怒。

分省定额政策中对经济落后、教育水平低的落后地区实施优惠政策,以此实现教育机会平等的目的无可厚非。对经济发达、教育发达地区实施保护政策,体现了国家政策倾向性保护社会优势群体,展示了国家以经济发展为主的政策导向,同时也是对社会弱势群体的“权利剥夺”。[8]

四、高考分省命题考试政策中的教育排斥

高考分省命题政策是政府尝试扩大省市高考自主权,开始于1985年,由上海市率先实行,2002年北京也开始实行。2003年我国西南某地高考试题被盗,在考量高考的安全和高效等因素下,2004年起,教育部将分省自主命题的范围扩大,福建、浙江、江苏、天津、重庆、广东、湖南、湖北、辽宁9省市均实行分省命题。以后又有江西、安徽、山东、四川、陕西等省先后加入行列,截至2011年,自主命题的省份达到18个。

政府实施高考分省命题的目的首先是扩大省、市的自主权,其次是考虑让高校更有效地选拔人才,也有助于素质教育的实施。同样,即使是一个良好设想下制定的政策,但在具体的操作中存在很多弊病。分省命题被指出:一是权威性不够,命题质量下降;二是试题安全性遭受质疑,命题泄露风险加大;三是人为设置人才合理流动的障碍,有违社会公平原则;四是命题成本加大,社会资源浪费严重。高考命题的公正性首先体现在保密性,实施分省命题的初衷是认为全国统一命题的体制下,高考试题泄密的影响范围波及全国,分省命题可以把影响范围控制在省内,增加高考试题的保密性。但是,分省命题在维护高考的安全与高效上并不理想,试题涉密人员的范围扩大,大大增加了试题组织管理的泄密风险。在命题、印刷、运输等保密环节的执行难度上比全国统一命题要大很多。

高考试题质量对考生的前途和命运影响巨大,因此试题的科学性非常重要。由每年的《全国高考试卷评价报告》中看到,各省命题专家参差不齐,有些省份的试题出现“超纲”,有的省份试题出现疏漏甚至错误。高质量的高考试题在省级范围内物色命题专家自然要比在国家层面物色专家的难度更大。现实显示,有些自主命题的省份命题专家以中学教师为主,尤其是以部分城市重点中学的教师为主,因此,重点中学平时的教授和练习就在高考中显得尤为重要,高考的压力提前到对重点中学的争夺。对非重点中学的学生是一种不公平,对于弱势家庭和偏远地区的家庭也是一种不公平。

当然,分省命题掩饰了省份间区域的不公平,由于各个省份的考题已经不同,无法直观地进行考试分数的比较,因此,隐藏在各省分数里的不可比较性的不公平就被掩盖住了。

五、高考保送生政策中的教育排斥

高考保送生制度是综合考量毕业生高中阶段的学习成绩、综合素质评价、各种竞赛获奖等表现,由高中向大学推荐保送,由大学审核录取的免试入学制度。虽然不同省份的高考保送生政策略有差别,但是一般保送生都是省级优秀学生、获得国家或者省级奥林匹克竞赛奖项的学生,或者一些外国语学校的学生。从本意上讲,保送制度是为了解决单一制的高考选才的弊端,试图构建一种多元综合评价的推荐选才机制,存有内在的合理性。

如今,高考保送生制度受到很多百姓的反感,被批评为“选官不选民、荐良不荐优”,指出社会优势群体利用保送生制度的程序漏洞,运用家庭的优势资源帮助子女获得优秀学生称号,或是获得各种有利保送的奖项,确保其子女获得优质的高等教育入学机会。罗立祝教授对福建省某市的保送生的原始档案资料做了调查研究分析[9],国家与社会管理者与专业技术人员的子女几乎占据了一半的保送生机会,是办事人员和工人阶层的6倍,是农林牧渔子女机会的72倍,数据反映了保送生制度中的上层阶层占有绝对优势的状况。另有数据显示,该市干部阶层子女获得国家竞赛奖项的机会是农民阶层子女的36倍。到底是上层阶层的子女拥有更好的遗传基因?还是后天的资源操作占了更大的比例?众所周知,获得国家级与省级各学科竞赛的奖项不仅需要丰富的文化资本积累,而且赛前准备活动需要大量的经济投入。而三好学生的评比,人为操作更容易实现,因此可见,优势阶层往往尽力动用各种资源优势去获得优质的、效用更大的、声望更高的重点大学入学机会,中下阶层子女获得保送入学机会相对少了很多。

六、高考加分政策中的教育排斥

我国的高考加分政策基本上可以分为两个阶段,1978年之前,主要按“优先录取”实行。1978年后则对三好学生、体育特长生、艺术特长生、学科竞赛获奖者等实行高考分数加分录取的政策。1983后,政策规定获得地区以上的三好学生和优秀干部,高中阶段获得地区级以上体育竞赛单项前5名、或者集体赛前3名中的主力队员,可以提上一个分数档投档。从1986年开始,国家教育部颁布了国家二级运动员可降低20分投档的政策。到2011年止,我国高考加分政策共有20多项,各省市制定的加分项目则更多,涉及了众多的部门。

高考加分政策的原意是为了弥补高考招考制度的“一考定终身”的缺陷,引导学生重视德智体美劳的全面发展,试图转变“应试教育”为“素质教育”。然而,高考加分政策自颁布实施以后,引来了众多的争议,焦点集中在两点:首先是加分政策是否具有理论上的合理性?其次是加分政策执行中是否具有公平性?高考加分项目概念不清晰、指代不明确,很容易在执行中造成徇私舞弊的操作,甚至变成部分利益群体的游戏。王后雄博士等做了2228份有效问卷[10],调查民众认为加分机会的几率与考生的家庭背景的关联。调查结果认为,加分机会主要被社会优势阶层占有,其中国家与社会管理者占有27%,经理人员与私营业主占25%,专业技术人员占21%,此三类人是在社会阶层中处于社会上层的群体,相加综合为73%,也就是说,在民众的观念中,高考加分政策主要是被社会上层阶层家庭垄断。加分制度设计本身不够严密,由于对权力的制约监督形同虚设,由于运作过程的不透明不公开,高考加分政策因此在一些地方严重异化,成了一部分人以权谋私的工具。

七、高校自主招生政策中的教育排斥

自主招生制度是从单一化走向多元化考察选拔的一项重要改革。高校拿出招生计划总数的一定比例进行自主招生,通过自行组织考试选拔学生。入选考生参加全国统考,成绩达到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与试点学校同批次的录取控制分数线,可直接被录取。自主招生政策实施目的原本是扩大高校自主权,招收具有超常的创新和实践能力或者综合素质名列前茅的应届毕业生,以及在文学、艺术、体育等方面有特殊才能的学生。但是由于获得自主招生权的高校主要是集中在国内最优秀的一批“985工程”、“211工程”大学以及部属高等学校,这些高校几乎占据了中国高等教育体系中最优质的教育资源。因此,如果高校间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自由竞争以及公开透明的监督机制,那么自主招生政策必将成为优势家庭为获得优质教育资源的竞争之地。

从地域上看,自主招生试点院校大多集中在京、津、沪等教育发达地区,具有明显的地域差异。从经济上看,接受音乐舞蹈、绘画书法、体育、科技类等综合素质培养,都需要良好的经济条件。招生考试的内容、方法、评价标准也有利于大城市中的优势家庭出身的学生。对农村、西部、偏远地区的学生,对缺乏文化资本和社会资本的学生自然的进行了隔离。随着“北约”、“华约”和“卓越”三大联盟的成立,自主招生转变为“提前争抢优秀生源”的策略,背离了原有的招收“偏才”、“怪才”的目标。

汪庆华教授对一所“211工程”重点高校自主招生学生的家庭背景做了调查统计发现[11]:首先,自主招生新生的城市户籍为92.09%,而农村户籍仅为7.91%。其次,自主招生学生的家庭多属于优势阶层,自主招生新生父亲职业为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中层管理人员的占自主招生新生总数的50%,而统招生为15.81%。同样,自主招生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普遍良好。

八、高考制度中的价值冲突

拉尔夫·达仁道夫认为,“社会现象本身充满着辩证关系,往往同时呈现出相互矛盾的二重层面:稳定与变迁、整合与冲突、功能与反功能、价值共享与利益对立等”。本文认为高考的一些制度、政策的制定,原本意欲使得高等教育更加公平,但是,实施过程中却出现漏洞,阻碍了高考应有的社会流动的功能。而这些现象的出现,恰恰体现了高等教育中公平与效率的冲突。

1957年,前苏联发射了第一颗人造卫星,这在西方世界引起极大震动,各国观察家分析认为,前苏联对教育投资的重视以及教育制度的优越性是科技和经济突飞猛进的关键原因。于是,经济学家舒尔茨、鲍南、丹尼逊等人,在20世纪60年代纷纷展开有关教育投资与经济增长之间关系的研究,提出“教育投资必然带来经济增长”、“教育是打开现代化大门的钥匙”、“教育是促进社会改造的最好媒介”等观点。与此呼应,功能主义学派认为,国家不发达的原因,不在于社会经济和政治结构的不平等,而在于个人缺少教育,发展教育便能发展个人。通过提高个人的教育程度和知识技能水平,不仅能促进经济效率,也能扩大个人社会升迁的机会,从而使得社会更趋平等化。因此,促进经济发展成为了教育投资的一个重要目的,追求经济效率的重要性掩盖了对教育公正的重视。

中国现有高考制度的安排和改革中,兼有对效率和公平的考量,但是,实际的运作中,却总是偏向效率而只是兼顾公平。例如,本文上述的分省定额的高考制度中,对中西部等教育落后地区的照顾体现了教育公平的原则,而对于经济发达的大城市的偏向却反映了国家追求效率的政策选择。总结与高考相关的一些政策可以看到,高考制度中提倡“奖励优秀”,如学习成绩优秀、思想品德优秀、某方面才能突出等。而政策的实施中发现,社会的优势阶层子女更容易获得这些有关优秀的奖励。其次是主张“辅助弱者”,高考中许多政策是为了解决已有的不平等,如一些照顾西部地区、少数民族政策等,但是,实际操作过程中忽视了“弱者”中也有强弱阶层之分,甚至出现伪装的“弱者”。

公平和效率是社会发展中永恒的主题,大学教育作为一种特有的社会资源,既促进社会的发展,也决定个体的生活轨迹。因此,高考作为获得大学教育的准入制度,无论是理念还是实践都值得探讨。我国颁布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已经把促进公平作为改革的基本政策,正是满足当代社会民众的时代需求。《纲要》在“招生考试制度改革”中指出,要“完善高等学校招生名额的分配以及招生录取办法,建立健全有利于促进入学机会公平、有利于优秀人才选拔的多元录取机制”。高考中的效率追求体现在筛选出优秀的人才以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高考中公平的追求体现在被公众接受的程度以保持社会的团结和稳定。

社会发展需要社会流动,而社会排斥是社会流动的大敌。要促进社会流动,我们需要尽可能地扫除社会排斥因素。教育发展是社会发展的基础管道,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方面。我们要发挥教育对社会发展的正功能,必须首先实现教育公平。[12]在中国,教育公平的实现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高考制度的公平。所以,追求高考公平,是我们对高考改革的首要价值依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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