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涛[1]2004年在《我国农村土地公共管理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我国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尤其是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目前单一的行政管理手段逐渐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对农村土地管理的实际要求,出现诸多问题,如耕地保护政策的失效,粮食安全问题,可持续发展问题,土地资源配置低效,寻租和腐败等,其中很多的问题是具有“公共性”的,关系到公共的利益。公共管理理论是西方各国在探索改革政府管理的过程中发展起来的,有效改善了政府的管理,取得了显着的成就,尤其是在分析和解决具有公共性的问题上为改革当前我国农村的土地管理提供了思路和借鉴。 文章从我国农村土地及管理的公共性角度入手,在总结国内外学者对公共管理内涵理解的基础上,提出我国农村土地公共管理的概念,并着重分析了农村土地公共管理的政策手段,提出采取多种政策手段进行农村土地的管理:通过对我国农村土地不同利用类型的公共性的分析,划分了政府管理和市场管理的界限,为解决土地管理中政府和市场的矛盾提供了方法和思路;而针对农村土地管理中政府寻租等自身缺陷的问题,以及完善公共管理体系的目的,通过分析公共管理中NGO的作用以及目前我国农村土地管理中NGO的现状和面临的发展机遇,提出在我国农村土地公共管理中推动NGO发展的路径。
王震宇[2]2017年在《阿荣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研究》文中提出历史上,我国通过开展农村土地家庭承包和取消农业税,使得大部分农民衣食无忧,负担减轻。但农民承包的土地产权不清晰,农村土地就无法抵押、难以交易,导致广大农民对承包经营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的权利从未得到有效保障。在推进现代农业建设和城镇化发展进程中,出现许多侵害农民土地权益的情况,由此带来的不安定因素,极大破坏了社会和谐。因此,如何调整好农民和土地的关系,形成良好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和所有制实现形式对提高农民收益,保护农民权益至关重要。党的十八届叁中全会提出,要积极调动广大农民投入到现代化进程中,享受改革发展成果。要通过改革农业经营关系,赋予农民土地相关财产权利,推动城乡要素加速顺畅交换。土地确权是实现这一切的基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将把农村土地经营权引入市场,实现土地要素的市场化、商品化,提升单位面积土地产出效能和增值率,拓宽农民信贷路径,有效增加其财产性收入。2014年,作为内蒙古自治区第一批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试点旗,阿荣旗开启了土地确权工作,但在具体实施操作过程中,面临着诸多困难和问题。如何采取有效措施,解决这些确权难题,对顺利完成确权工作乃至土地确权成果应用转化至关重要。本文从阿荣旗基本情况、土地权属类型和分布状况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进展情况入手,阐述了阿荣旗土地确权工作现状,并梳理出系列土地确权案例,进而从阿荣旗农村土地确权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案例出发,分析案例,总结出土地确权的直接作用,揭示出阿荣旗土地确权中存在的问题。同时,为更好地把握阿荣旗土地确权的推进态势和问题根源,本文从产权经济学、制度变迁等理论角度对阿荣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问题的成因进行了剖析,并结合阿荣旗实际,在预期高质量完成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工作,并配套建立土地确权社会化服务体系基础上,从土地流转,土地规模集约经营,城镇化,贷款资金四个方面,分析了可带来的预期收益。最后,针对存在的问题,为实现精准确权目标,本文提出了多方面有针对性的具体措施。本文主要采用座谈会、田野实地调查研究、案例分析、国内外对比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分析了阿荣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工作状况和存在问题,并基于阿荣旗农村实际,有针对地提出了做好确权及后续工作的对策措施。
陈都[3]2016年在《新公共管理理论视角下农村土地金融化改革的有效性问题研究》文中指出在当前的农村土地制度背景下,农村土地实行“集体所有、承包到户”的管理模式,随着我国城镇化和农村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对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体系提出了新的要求,农村土地金融化改革不仅是农村产权综合改革重要内容,也是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将对我国农村经济的持续发展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当前,农村土地金融化改革的主要内涵是指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融资功能的实现,我国已有多个地区在此方面进行了实践探索,其中,鄂州市从2012年开始便在辖内推进农村“五权”抵押融资试点工作,从管理体系搭建、制度环境建设、基础服务提供等多方面,对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进行了积极尝试,为改革积累了不少有益经验。但从改革推进的过程来看,现有的管理机制运行效率并不高,难以满足农村经济发展过程中经济主体个性化、高质量的公共服务需求,阻碍了改革的持续、快速推进。因此,总结导致有效性不足问题产生的原因,利用现有的理论基础和实践借鉴,研究如何破解难题,促进改革的较好推进显得尤为重要。首先本文中,回顾梳理了农村土地金融化改革的发展历程和研究现状,随后总结归纳了农村土地金融化改革的主要特征。并以此为基础,以鄂州市农村“五权”抵押融资工作为例,通过引入新公共管理视角下的公共绩效评估方法,对鄂州市农地金融化改革有效性进行评估,并通过评估结果挖掘改革中可能存在的有效性不足问题及其成因。最后,结合实际工作,在借鉴绩效评估的结果的基础上,提出提升农地金融化改革效率的路径:确定了后期改革的几项基本原则和制度架构,完善改革推进的风险缓释机制,优化改革配套措施等,以期为我国农村土地金融化改革的继续有效推进提供一定的有益借鉴。
杜建军[4]2015年在《敦煌市农村土地流转中的问题与对策研究》文中指出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施及不断完善,我国不仅农民的收入不断得到提高,生活不断得到改善,且土地资源的使用效率也日益得到提升,规模生产也不断得到壮大。特别是第一轮农用地承包期的结束,第二轮承包期由30年延长至70年,在我国农村出现了一大批的农业生产专业户,生产规模越来越大,承包范围越来越广,促使农用地的流转也越来越活跃。农户与农户之间、农户与承包商之间、农户与转包商之间,土地流转日益频繁,流转数量越来越多,流转规模也越来越宽泛。在此过程中,由于相关的规制尚不完善,相关的平台尚不规范,导致在土地流转中发生诸多的现实问题及各类纠纷。本研究紧密结合自身工作实际,以产权理论、地租理论、制度变迁理论为依据,以土地流转中所发生的诸多现实问题为对象,以敦煌市为切入点,运用归纳分析法、定性分析法、实证规范研究法,对敦煌市土地流转的现状进行了全面深入的综合剖析,并归纳出我国目前的土地流转方式主要有土地转包、土地租赁、土地互换、土地转让、土地入股、土地信托等六种形式,并就这六种流转方式中所暴露出的各类具体问题,主要包括交易平台不规范、确权纠纷不断、行政色彩浓厚等一系列相关问题,针对这一系列问题,提出了具有针对性的对策建议,主要包括完善土地市场流转机制和保障体系,规范土地流转管理秩序,以及努力提升流转主体现代化意识等。
陈雯[5]2011年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的问题与对策研究》文中指出没有农业的发展,就没有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当前,制约我国农业发展的一个最主要的障碍是个体农民的小规模生产经营与大市场之间的矛盾,我认为只有大力发展农村土地流转才是解决这一矛盾最有效的途径之一。可以说,发展和完善农村土地流转制度,是适应市场经济体制和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发展,农村土地流转也出现了一些新变化和新发展,学术界对此进行了大量研究。本文通过介绍农村土地流转的概念、原则、形式,回顾我国农村土地流转的发展历史,通过对武汉市蔡甸区农村土地流转的实例分析,阐述了当前农村土地流转存在的问题:总体发展水平不高、各地区土地流转发展不平衡、资金短缺、发展后劲不足等等。在此基础上与国外农村土地流转发展较为成熟的国家相比,分析了我国农村土地流转陷于困境的原因,如思想认识上的问题、法律体系不完善、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宏观体制环境都是阻碍农村土地流转的重要因素等。同时针对以上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即:加强流转宣传工作、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流转法律体系、健全农村土地流转工作机制,加快农业产业化进程等方面。文章的论述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对农村土地流转的相关概念、发展历程及作用进行了阐述。第二部分主要以武汉市蔡甸区农村土地流转为例进行了研究分析。第叁部分分析了我国农村土地流转的现状和特点以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和遇到困境的原因。第四部分结合分析实例的基础上,对比国外农村土地流转发展的先进经验,对我国农村土地流转今后的发展提出对策研究。本文创新之处:一是在大量调查的基础之上,掌握了丰富的第一手资料,能够结合蔡甸区实际分析当前我国土地流转的现状和特点,并针对我国农村土地流转的问题提出了一些具体、可操作性强的措施。二是运用了大量的研究方法撰写此篇文章,如文献综述法、实证分析法等。
张海鹏[6]2016年在《民事合同与行政合同的区分与关联》文中研究表明民事合同与行政合同的关系问题在我国争论已久,但尚未形成一致认识。对此,民法学者和行政法学者存在很大分歧。民法学者主张限缩行政合同的范围甚或否定行政合同这一概念。而行政法学者则普遍承认行政合同,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政府采购合同、政府科研合同、政府特许经营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等诸多合同类型纳入其中,呈现出泛化行政合同范围的倾向。新颁布实施的《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首次将行政机关违反“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纠纷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却未明确行政合同的认定标准和具体类型,使得民事合同与行政合同的关系愈加扑朔迷离。完全否定行政合同的概念并不现实,而过于扩大行政合同的范围也难谓妥当,在承认行政合同概念的基础上厘清其与民事合同之区分与联系应属可取之道和当务之急。除引言和结语外,本文共五章:第一章,民事合同的演进及特征。法律意义上的合同源于古罗马。罗马法中的合同从债中独立而来,经历了从口头合同、文书合同、要物合同到诺成合同的发展阶段,并逐渐淡化了在形式和类型上的严格要求,“合意”要素逐渐凸显。可见,合同的最初形态是民事合同,行政合同并不具有独立的历史起源。此后,大陆法系国家在继受罗马法的基础上兼采教会法有关规定,形成了以合意为核心的合同概念。英美法系的合同从合同诉讼中发展而来,以允诺为其核心,但随着交易及约因理论不断受到挑战,合意说逐渐被采用。随着社会经济的变迁,以合意为核心的具有抽象性、现在化特征的古典合同因不能满足现实需要而逐渐走向衰落。现代的合同具有多元的哲学基础,以合意、习惯、诚实信用原则以及法律规定为义务来源,追求双方的合作共赢,强调合同的灵活性与社会性,并且越来越多地受到公法规制。现代合同的这些典型特征,对于科学认识民事合同与行政合同的关系具有重要意义。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的民事合同制度经历了起步和停顿期、恢复和发展期以及成熟和完善期叁个阶段,合同也逐步由计划手段发展成为为自治工具。这一发展过程所凸显的“政府退却,市场回归”的理念在处理民事合同与行政合同具体关系时应当继续坚持。我国民法中的合同亦采合意说,《民法通则》第85条将合同限定在债权合同,《合同法》第2条虽可作广义解释但仍以债权合同为主要对象。未来民法典中的合同应采广义概念,可界定为“当事人间设立、变更、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第二章,行政合同的兴起与发展。行政合同的兴起以国家职能的转型(福利国家、合作国家的兴起)、行政范式的变迁(从秩序行政、管理行政、集权行政、单方行政到给付行政、服务行政、民主行政、合作行政)以及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为背景。英美法系国家没有严格的公法与私法之区分,不存在独立的行政合同概念,而大陆法系各国行政合同的发展状况也存在差异。其中,法德两国的行政合同制度最具代表意义。法国的行政合同主要存在于公共服务领域,这与其以公共服务为核心的公法理念、二元的司法体系以及以判例为主的行政法生成机制密切相关。德国以行政权为核心构建其公法体系,将行政合同限定在公权力行政领域,行政机关适用私法所从事的私经济行为则属于私法范畴。我国行政法也是围绕行政权力而展开的,德国的行政合同制度应更具借鉴意义。在行政合同的概念上,不应将行政机关之间签订的合同排除在外,也不应将合同目的(行政管理或公共利益)作为概念的构成因素,应借鉴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将其定义为:“行政机关与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或者行政机关之间,设立、变更、终止行政法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此种界定既可以和民事合同概念形成对应,也有助于二者的有效区分。第叁章,民事合同与行政合同的区分标准。在区分标准上,最具典型意义的当属法国和德国。在法国,民事合同与行政合同的区分通常依据法律规定和司法判例两项标准。司法判例标准包括合同至少一方须为公法人,合同内容与公共服务有关或包含私法之外的条款两项条件。现在,法国的司法判例标准因受到批判而较少应用,法定标准逐渐发挥主要作用。在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合同标的标准为理论通说,同时也形成了合同目的、合同主体、主体意思、复合标准等多种学说。在合同标的说内部,也存在规范事实说、规范拟制说、特别法说、保留说、行政任务说、前定秩序说等不同观点。法国所确定的司法判例标准不具有适用性,而且其自身也面临改变,不应作为我国的借鉴对象。我国学者所主张的合同目的和行政优益权均不适合作为区分标准。合同目的(无论是行政管理目的还是公共利益目的)属于不确定概念,容易不当扩大行政合同的范围,而且合同目的应结合合同具体内容进行考察,不应与合同动机混为一谈。行政优益权标准过于强调行政机关的行政特权,这既不符合行政合同的发展趋势,也不符合我国简政放权的改革方略,还不利于合同相对方的权益保护,应予以舍弃。我国应以合同标的为区分标准,当合同内容涉及行政机关的权力、职责或公民公法上权利、义务时,便为行政合同。行政机关在公权力行政过程中所签合同属于行政合同,而私经济行政过程中的合同则为民事合同。学者们在民事合同与行政合同之外提出的经济合同和行政私法合同在概念上不能成立,所谓的经济合同或行政私法合同本质上仍为民事合同,故仍应以合同标的为区分标准坚持民事合同与行政合同的二元区分。第四章,区分论下行政合同的应用范围。由于区分标准不同,各个国家和地区行政合同的应用范围存在差异,即便在同一立法例内部,就一些合同的定性也存在争议。我国新《行政诉讼法》虽然将行政机关违反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和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纠纷纳入行政诉讼,但并未明确行政合同的具体范围,而各地方政府规章及行政法理论研究却有扩大行政合同应用范围的倾向。以合同标的为区分标准,行政合同应仅限于公权力行政领域,行政机关在私经济行政过程中从事的交易性合同应为民事合同。征收补偿协议、计划生育合同、公务员聘任合同、行政委托合同、行政担保合同以及行政和解合同等属于行政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政府特许经营合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租赁)合同、政府科研合同、政策信贷合同以及教师聘用合同等私经济行政中的合同类型在合同内容上既不涉及行政机关的权力、职责,也与公民公法上的权利、义务无关,应属于民事合同。在分析私经济行政中合同的性质时,可借鉴双阶理论将前阶段的行政处分与后阶段的合同区分开来,同时也应将合同与行政机关的法定职权区分开来。对于合同和与其相关联的行政行为,应分别适用民事和行政救济路径。至于可能造成法院间矛盾裁判的问题,可借鉴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关于先决问题的解决方案,还可探索建立民事附带行政诉讼模式。将私经济行政中的合同纳入民事合同,在保持法律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维持行政合同内部体系的协调,维护民商事领域法律适用的统一性、落实国家民事主体地位、促进国际贸易发展以及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等方面均具有重要意义。第五章,民事合同与行政合同的关联。在强调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的区分,关注其行政性的同时,也应重视其与民事合同的共性,凸显其合同性。民事合同与行政合同在平等、意思自治、诚实信用以及合同神圣原则上存在共通性。行政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并非单纯的命令与服从关系,而是公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应遵循平等原则。行政合同平等原则的内涵不应仅限于行政机关对相对人的平等对待,还应包括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之间的平等,即合同双方主体资格平等、法律地位平等、权利义务平等以及平等受法律保护。行政自由裁量权为行政合同自由提供了合法依据和存在空间。但行政合同约定的事实认定标准不得低于法定标准,约定的权利义务不得超过行政机关的法定职权,而且行政合同的约定应对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构成限制。以行政法规范的性质及破坏国家统制力为由否定行政法适用诚实信用原则不足为取,行政合同双方当事人应诚实、守信、善意,追求利益平衡。此外,行政合同还应遵守合同神圣原则,增加对行政合同的认可与尊重。行政合同应主要适用行政法,但当行政法规范存在漏洞,民法规范存在类似规定,且不违反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情况下,应允许对民事合同规则的类推适用。民事合同基本原则、合同订立规则、合同效力规则、合同履行规则、合同终止规则、合同责任规则、合同解释规则以及民事特别法规则等均有类推适用的空间。我国行政合同的救济制度尚存在缺陷,可借鉴民事合同救济机制予以完善。在非诉救济方面,应注重协商、仲裁功能的发挥,认识到行政复议在解决行政合同纠纷上存在的缺陷,不应将行政优益权作为行政合同纠纷的解决手段。在司法救济上,应从起诉主体、受案范围、诉讼管辖、举证责任、审理方式以及判决形式等方面建立起双向的救济机制。我国应以合同标的建立起民事合同与行政合同的楚河汉界,将行政合同限定在公权力行政领域。只有这样,才能将民事合同与行政合同真正区分开来,才与世界经济及法律全球化以及我国简政放权的趋势相符。我国未来民法典没有必要专章规定政府合同或行政合同,就行政机关在私经济过程中签订的各类合同可通过单行立法进行规范。随着民事合同的日益普遍以及行政合同的大量兴起,我国正在进入合同社会。在强调民事合同与行政合同的性质划分以及公私法规制的同时,还应强调当事人缔约能力的提高以及契约精神的养成。
赵学梅[7]2012年在《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及政策保障体系建设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随着我国农村改革发展步伐的不断加快,农业生产方式和经营方式也在不断调整和变化之中。特别是近几年,农业科技应用水平不断提高,为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过渡注入了强大动力,同时也对农业经营方式提出了巨大挑战。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下,一家一户的分散经营,已远不能满足现代农业对机械化、科技化、产业化、规模化发展的要求。要突破这一制度性障碍,根本出路在于实行农村土地适度规模化经营。本文在认真学习借鉴前人研究成果基础上,对巴彦淖尔市实行土地适度规模化经营的尝试、问题及原因、路径以及政策保障体系建设、保障措施等进行了分析研究,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和意见,本文的研究工作,对完善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加快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推动农业现代化进程、加快城镇化发展步伐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同时对加速巴彦淖尔市经济社会发展具有较高的实践价值。
赵强社[8]2012年在《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制度创新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水平虽然明显提高,但却仍面临两大难题:一是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总量不足;二是基本公共服务供给在城乡、区域、群体和个人间的结构失衡严重,尤其是城乡差距。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我国“十二五”乃至更长期重要的发展命题。实施“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内在要求,也是我国形成惠及全民、权利平等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优化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的重要举措。本文从制度视角入手,分析、探讨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实现路径,具体来说:(1)从哲学、经济学、财政学、管理学等不同角度、不同学科、不同理论寻找“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理论依据以及可能的实现机制和路径。围绕“为什么提供”(均等化供给的必要性)、“由谁提供”(供给主体)、“怎样提供”(供给路径),给出本文的分析框架——“叁化驱动、五位一体、七环联动”的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建设体系和“一基本、叁配套”的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制度体系;(2)对城乡基本公共服务非均等化的现状进行了描述,在此基础上分析了造成城乡基本公共服务非均等化现状的历史根源和制度根源,并从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角度对我国城乡基础教育制度、卫生医疗制度、公共文化制度、养老保险制度、住房与就业制度、公共基础设施制度的城乡差距逐一进行了分析、评价,指出了制度的缺陷和制度改革的方向,奠定了制度创新的基础;(3)根据陕西彬县的“叁化”发展相关数据建立向量自回归模型和向量误差修正模型来估计与分析,采用单位根和格兰杰因果检验,通过脉冲响应分析和方差分解等方法实证分析了1990年到2011年该区域的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的关系。在此基础上得出“叁化同步”是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制度创新的指导原则;(4)阐述了公共财政在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过程中的作用,明确了公共财政的基本定位,认为公共财政制度是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建设的根本保障,并在详细分析城乡基本公共服务非均等化主要原因和科学估算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财政负担能力的基础上,提出了促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财政制度的改革措施;接着,本文详细地分析了城乡二元户籍制度、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和现行政府管理制度的弊端和缺陷,提出要改革二元户籍制度,建立一元化户籍制度,保障起点公平;改革农村土地产权制度,还农民财产权利,保障权利公平;建立服务型政府制度,实现从管制型向服务型转变,保障服务公平。通过“叁配套”制度,构建城乡统筹的基本公共服务供给制度,最终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供给目标。最后,本文采用德尔菲法,依据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内涵,遵循科学性、全面性、可获得性的原则,结合研究目的和已有的研究成果,并征询专家的意见,构建了一个叁层(目标层、准则层、指标层)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具体从基础教育服务、医疗卫生服务、基础设施服务、公共文化服务、养老保险服务、住房服务和就业服务7个方面评价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程度。并以陕西彬县为例进行了实证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彬县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制度创新方案。
徐睿胤[9]2005年在《中国农村地权制度的历史、现状及变迁方向》文中提出在当今全球化的大背景下,作为后发国家的中国正处在深化改革的关键时期,由来已久的“叁农问题”备受关注,联结农村、农业、农民叁个环节的农村土地更是成为热点和焦点;而农村地权制度是农村土地问题的核心所在。近年来,学者们对农村地权制度从不同的视角进行了深刻的分析,但这些研究往往忽视了隐藏在农村地权制度变迁背后的国家与社会关系。由于地权制度变迁与国家与社会关系变化之间的深刻联络,研究现有农村地权制度的历史成因、现实状况和未来走向,都离不开国家与社会关系这一重要视角。 基于国家与社会关系视角,分析农村地权制度的思路是,以我国建国以来的农村地权制度变迁的历史轨迹为依据,分析农村地权制度如何在国家、第叁领域与社会的权力和利益博弈中演化变迁;并通过对我国现阶段农村地权制度特征及现实的因地权关系而引致的国家与社会博弈过程的描述,来把握博弈过程背后的国家与社会关系,进而在分析未来国家与社会关系走向的基础上作出我国农村地权制度未来走向的预见及政策建议。 通过分析可知,农村地权制度的演化变迁是国家与社会互动博弈的结果,权力地位和博弈能力是决定农村地权制度的关键因素。未来农村地权制度变迁将沿着国家主导改革为主,社会创新为辅的轨迹演化,也将是一个分层次、分区域、分阶段的渐进性变迁。虽然国家由于意识形态原因以及土地的就业、社会保障功能,将仍然坚持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经营的农村地权制度,但将延长承包经营期,保障流转收益并赋予农村地权一定的抵押权限。由于当前国家与社会(农民)在承包土地收益分配和征用土地上的紧张关系和博弈现实,国家将逐渐退出对农民承包土地收益上的分配,并且有必要对土地征用制度作出重大改革。 在国家主导的农村地权制度改革中,政府需要主动推出一系列新政策,如明确界定国家征用或征收土地的权限、提高征用土地的补偿费用、允许地方政府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作出制度创新、土地增殖收益在国家、集体和农民之间进行合理的分配等。
桂攀[10]2013年在《应用新公共管理理论破解农村土地确权工作中的难题》文中指出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要在五年之内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同时尽快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这是一项十分复杂而艰巨的任务。已经开展的农村土地确权试点工作表明,全面开展农村土地确权,存在不少的困难和问题,其中较为突出的有叁点。其一,农村土地权属关系十分混乱,导致土地权属争议大量存在;其二,农村土地确权工作中存在一些法律和政策上的盲点,影响了土地确权的实践操作;其叁,全面开展土地确权的人力资源储备不足,既表现在人员数量方面,也表现在人员素质方面。农村土地确权工作首先是政府行为,属于公共管理的范畴,在农村土地确权中借鉴新公共管理理论,能有效地破解上述难题。首先,土地确权的过程,也是土地权属争议的解决过程,农村土地确权面临的最大难题是大量的土地权属争议的解决。美国的ADR(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具有深厚的新公共管理内涵,在农村土地确权工作中,借鉴ADR,对于解决大量的土地权属争议能够发挥重要作用。借鉴ADR解决土地权属争议,主要在于以现行土地权属争议解决方式为基础,建立土地权属争议的多元化解决机制。具体操作上可以从四个方面着手:一是建立村一级土地权属争议调解委员会,二是政府将一部分土地权属争议案件进行委托处理,叁是在乡镇一级政府土地管理部门附设简易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仲裁机构,四是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仲裁体制。借鉴新公共管理理论还可以破解农村土地确权工作中存在法律、政策盲点和人力资源储备不足的难题。对于前者,可以从四个方面着手:给予农村土地确权一线工作人员更大的自主权;加大农村土地确权相关法律、政策的宣传力度;尽快制订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弥补法律、政策的不足,并解决不同法律之间、法律与政策之间的抵牾;建公开透明的确权工作坏境,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和高效的意见处理机制。对于后者可以采取的解决措施是:在公共服务中引入市场竞争机制解决土地确权中人力资源不足的问题;让农民参与到土地确权工作中来,提升其确权热情;构建灵活的人员雇佣制度,解决人员不足困扰,增进组织活力;借鉴新公共管理理论加强确权队伍建设,提升确权队伍工作水平。
参考文献:
[1]. 我国农村土地公共管理研究[D]. 李涛. 中国农业大学. 2004
[2]. 阿荣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研究[D]. 王震宇. 哈尔滨工业大学. 2017
[3]. 新公共管理理论视角下农村土地金融化改革的有效性问题研究[D]. 陈都. 广西大学. 2016
[4]. 敦煌市农村土地流转中的问题与对策研究[D]. 杜建军. 燕山大学. 2015
[5].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的问题与对策研究[D]. 陈雯. 华中师范大学. 2011
[6]. 民事合同与行政合同的区分与关联[D]. 张海鹏. 西南政法大学. 2016
[7]. 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及政策保障体系建设研究[D]. 赵学梅. 内蒙古大学. 2012
[8]. 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制度创新研究[D]. 赵强社.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2012
[9]. 中国农村地权制度的历史、现状及变迁方向[D]. 徐睿胤. 浙江大学. 2005
[10]. 应用新公共管理理论破解农村土地确权工作中的难题[D]. 桂攀. 浙江师范大学.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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