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律秩序与中国的和平发展_国际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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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律秩序与中国的和平发展,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国论文,秩序论文,和平发展论文,法律论文,国际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3386(2005)06-0048-07

围绕中国的和平发展与和平崛起,近来学界关于中国融入国际体制的讨论似乎成为其中一个热点问题。其实到底何谓国际体制,其具体内容如何、其优劣功过如何,并不是很清晰的。长期以来学界就对这一问题争论不休,众说纷纭,至今也未能形成一个确定的普遍认同的概念,实际上也很难有确切的界定。但是人们不管能不能讲清楚,也不管有没有统一的认识,总是习惯于使用这样的概念,以至于我们很难加以排拒和回避,而必须接受它、使用它。本文试图着重就国际法律秩序与中国的和平发展问题谈一点个人见解,以就教于同仁。

一、当今世界的国际法律秩序

当今世界的现实生活中,的确存在着某种国际秩序、国际体制,对规范国家间关系、影响国际社会和平与发展的大局实际发挥着作用。任何国际体制都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是特定时期国际多边关系发展的产物。而时代特征决定着国际体制的内容。当今世界处在国家间相互依存的全球化时代,是一个以和平、发展与合作为主旋律的时代,是一个追求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秩序的时代,但同时又是一个人类社会延续了5个多世纪的仍然以西方发达国家及西方文明为主导的世界。

如果不是从很严格的学术意义上考察,自二战以来实际形成的所谓国际体制可以大致涵盖政治、经济、社会、法律等诸多领域的内容。

国际体制在政治领域的表现,主要涉及国际和平、安全、裁军、反恐、国际争端的和平解决等政治性领域的国际权力结构和执行机制。从雅尔塔体制、苏美对抗的冷战格局,到冷战结束后的一超多强格局,从普遍性政治组织联合国到各个区域性政治组织,大致体现了二战后不同时期国际政治体制的特点。

国际体制在经济领域主要表现为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全球化市场机制的形成和发展,涉及国际贸易、金融、货币等经济领域的原则、规则、制度以及相关组织结构的国际机制。溯其根源,基本上还是布雷顿森林会议设计蓝图的延续和发展。

国际体制在社会发展领域主要涉及环境保护、人权、疾病防治、援助发展等众多领域内国际机制的形成与发展。

而国际社会的法律体制则是一个以现行国际法为基础的,在国际社会各个领域形成的规范性原则、规则、制度,以及汇同国际多边合作的组织形态共同组成的法律体系,是其他各个领域中国际体系的法律化、制度化。

从法律的角度考察,所谓国际体制问题,不论怎样纷繁复杂,说到底,都可以归结为或者表现为国际法律秩序。作为国际关系行为准则的国际法,是由主权国家制定和实施的,是国家间协商一致的产物,体现了国际社会各国的共同利益,彰显着国际社会的法律秩序。因为法律的相对确定性,从国际法角度来探讨国际体系更有规范可循,更有具体的组织形态和机制为依托。例如,国际政治体制可集中体现于以《联合国宪章》为基础的联合国集体安全体系,以及其他跨洲的和各地区的政治性国际组织。国际经济体制可集中体现于世界贸易组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集团等全球性经济组织,以及其他跨洲的和区域性经济组织。至于国际社会发展体制的法律表现则更是形式多样、分布广泛。总之,从国际法的视角来考察国际体系,不失为一种现实主义、实证主义的方法。

任何社会都需要有并且也实际存在某种法律秩序。不过,国际社会的法律体系同国内法却大相迥异。国际社会的法律秩序是一个建立在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基础上的法律体系,其社会根基是以主权国家为基本单位组成的多国家体系。这种法律体系受到国际社会构成特点的限制,也取决于国际政治、经济格局的影响。国家无可选择地存在于这一体系,同时也程度不同地受益于和受制于这一体系。

当今世界,主权国家以相互平等的地位共处于国际社会,构筑起彼此的关系,而整个国际关系则处于无政府状态。也就是说,在国家之上不存在一种超国家的权力结构,国家之间不存在统治和被统治、支配和被支配的关系,不存在一种纵向的自上而下的强制法,而只能是一种平等的分散的权力关系,只能适用一种横向的规范国家间共存与合作的法律秩序。在这种法律秩序中,国际法的基本目的在于确保其规范主体能够和平共存,保护他们不受国际违法行为的侵害。从这个意义上说,国际法的主要职能是对国家的权力限制和权利保护。《联合国宪章》序言以及联合国大会1970年的《国际法原则宣言》都肯定了国际法在国际社会中的作用和价值,强调要以国际法为依据,在自由、平等、公正与遵守基本人权的基础上维护和加强世界和平。

在国际社会法律秩序的发展史上,其大部分时间,特别是它的早期,国际法主要表现为国家之间的共存法。国际法的一些基本原则、规则和制度,诸如尊重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干涉内政、不使用武力和武力威胁,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等,以及在特定领域内适用的国际规范,例如外交特权与豁免、条约的缔结规则和程序、公海航行自由等等,都可列入共存法的范畴,都是用于保障国家间平等、和平地并存共处。国际法发展至今,共存法仍然是它的基础和主体内容,是规范国际关系、维持国际秩序的法律基础。

但是,仅有共存法在当代国际社会已经远远不敷适用了。随着国家间交往的日益频繁及其相互依存关系的日益加深,国家在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逐步增多,国家对国际社会的责任日益增强,合作已成为国家的一项国际义务,成为国际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各国在并存共处的同时,需要在众多领域开展合作,以维护、发展他们的自身利益以及国际社会的整体利益。这样,国际法律秩序中有关合作的内容大大增加。国际法日益由过去主要规范各国管辖权的“共处”内容,朝着进一步促进和协调各国“合作”内容的方向发展。合作法在二战以后、特别是冷战结束以后有了迅速发展。诸如有关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的原则、规则与制度,有关国际贸易、投资的规则与制度,有关人权、环境国际保护的原则与规则,以及有关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条约与公约,等等,都是合作法的表现形式。随着全球化浪潮的涌起,国际合作法的内容呈迅猛发展的趋势,更多地表现为组织化、制度化的国际多边合作。

综上所述,当代国际社会的法律秩序,或曰当代国际法,就其内容而言,主要由两大部分组成,一是用于规范国家间的平等共存与和平共处,一是用于规范国家间的依存合作与协调发展。共存法与合作法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共同构筑起当代国际体系这一大厦的法律基础。

尽管上述国际法律体系的产生和存在有着相对的合理性,包含了人类的理性、良知和共同价值观,尽管这一体系标榜追求的是国际社会的和平、正义与共同发展,包容着各国的共同利益和国际社会的整体利益,并且事实上也为此做出了很大贡献,但它远不是一个尽善尽美、让世人满意的体系,而有着种种的限制和缺憾。它不具有如同国内法一样的权力结构,不具有超国家的强制执行力,常被人们诟病为“软法”、“弱法”;它远不足以确保国际社会的和平、正义和平等发展,而是较多地惠顾大国、强国、富国的利益,环顾宇内,枪炮声不绝于耳,贫富鸿沟横亘于南北之间;它无可避免地受国际政治的影响和制约,本质上仍然是一个以大国利益和大国关系为主导的、凸显强权政治特点的国际体系,霸权主义的身影时时遮挡着国际法的光辉。

然而,即便如此,对国际社会整体而言,国际法的存在仍然是必要的、不可或缺的。不可以想象,一个国家林立的现代社会能够没有秩序、没有规范、没有法律。各国都需要有一种共同的法律秩序来保障自己在国际社会中的地位,维系国家之间的交往,哪怕这种秩序并不完善。国际社会的实际需要决定了国际法存在和发展的必要性。至于现行国际法的种种缺陷和局限,很大程度上是由国际社会的构成特点以及国际力量对比的现实所决定的,是其本身不可超越或难以改变的,是各国必须面对、必须接受的事实。诚然,国际法有种种局限,但是并不妨碍它作为国际关系的基本准则和规范在实践中发挥作用,不妨碍它对国家产生约束力。没有哪一个国家敢于公开否认国际法的拘束效力,敢于公开宣称自外于国际法。作为一种法律体系,国际法已经存在、受用了三个半世纪,至今还大有进一步加强的趋势。国际社会的所谓法治,其实就是依国际法办事,就是强调国际法的规范性和权威性。诚然,现实生活中的确不乏国际法被违反、被破坏的恶例,甚至于有大国公然挑战、践踏国际法而国际社会力不能逮的现象。但是,国际法并不因为存在严重违反行为而失去它作为法律的性质和价值。国际实践表明,国际法之被遵守是国际关系中的常态,是主流,而国际法之被违反却是少数的例外,是支流。几乎没有国家敢于公然顶着破坏国际法的恶名而妄自行动的;倘若有,也是要千方百计为自己的行为披上国际法的合法外衣。可见,至少在名义上所有国家都承认国际法的存在并愿意受其约束。

概言之,一个国家,不论它是主动还是被动,不论它是情愿还是不情愿,它都生活在这个早已存在的、无可选择的国际法律秩序中。区别在于它受益于或受制于这个法律秩序的多少,区别在于它对国际法规则制定和解释的话语权的大小。强国、大国主动参与并可能主导国际规则的制定,而弱国、小国很可能只有被动地跟随、服从别人制定好的规则的份。这就是国际社会冷酷的铁的现实。一个明智的国家,一种成熟的对外政策,能够理性、现实地认识、对待现行的国际法律秩序,顺应时代潮流,融入主流社会,借助国际法来维护自身利益,谋求自身的安全和发展,同时促进国际社会的和平与发展;能够主动地参与国际规则的制定,在国际规则中体现本国的意愿和利益;能够在承认和尊重现状的前提下致力于改进和完善现行国际法律秩序。这恐怕也是当前条件下对待国际法律秩序的最现实、最理性的态度了。

二、融入国际法律秩序与中国的和平发展

中国改革开放27年以来走过的路程,恰恰验证了我们国家正是这样明智地来认识和对待现行国际法律秩序的。这是一种痛定思痛、审时度势的思考结果,是一种高瞻远瞩、全面深刻的战略转型。文化大革命结束以后中国终于抛弃了、改变了国际体制的局外者和挑战者的历史角色,改变了对国际法的有色眼光,对整个世界敞开大门,以世人瞠目结舌的速度和广度,投身于改革开放的现代化建设事业中。所谓改革开放,就其对外意义而言,不妨说就是清醒地认识中国国情,承认世界现实,顺应国际潮流,尊重现行的国际秩序,融入国际社会;就是在扩大与世界各国的交往与合作中,借助外部资源,维护、促进中国的安全与发展;就是在借助外力推进中国的现代化建设的同时,成为国际社会中负责任、有作为的积极的参与者。中国决定融入国际社会,源于对世界现代化进程规律的历史考察,源于对中外国家综合实力对比的清醒认识,源于对本国国家利益的科学权衡。中国对外开放的过程就是逐步融入国际社会的过程,就是参与和遵从现行国际法律秩序的过程,就是改变自己、影响世界的过程。27年来的历史证明,中国实际上受益于这一秩序并在这一秩序中发展和崛起。

中国的对外开放是全方位的开放,是全方位地融入国际社会。中国加入国际多边条约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情况即可为例。

国际多边条约是国际社会在特定领域、特定事项上达成的多边合作的原则、规则和制度,其中相当多数为国际公约,对缔约国或参加国有拘束效力,是当代国际法的主要渊源,形成在该领域或事项的国际法律秩序。一个国家如果舍弃这些多边条约就是远离或自绝于国际法律秩序,而加入国际多边条约的多少,往往是衡量一个国家国际参与程度的尺度。新中国自成立到1977年底以前的29年中,总共参加的国际多边条约才不过31个,而从1978年到2004年年底为止的26年间,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多边条约已多达236个,其中仅开放之初的11年间,即1978年到1988年就签署、生效了122个。其数量是前此29年的7.6倍,从而使中国参加的国际多边条约的总数高达267个之多,几乎包括了当今世界的绝大多数国际公约。更加说明问题的,不仅仅是中国参加多边条约的数量剧增,而在于这些多边条约所覆盖的空间,也就是它们所涉国际领域的范围急剧扩展。1978年以后中国参加的多边条约,早已超出了前此仅局限于外交、人道主义法、海事、航运、少数联合国专门机构的章程等狭小范围,而是迅速扩展到国际社会的所有领域、所有问题。据统计,中国至今参加的多边条约所涉范围可大致归纳为九大领域:有涉及联合国及其所有专门机构、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特权与豁免、外交关系法、条约法等一般国际法的,有专门涉及人道主义、劳工、人权和难民的,有涉及教育、科学、文化、体育、卫生的,有涉及国际贸易、金融、投资及其争端解决、知识产权、海关以及区域发展机构章程的,有涉及海事、交通、航空、邮政、电讯的,有涉及海洋、环境保护、南北极以及渔业的、有涉及裁军、军控、外层空间、原子能的,有涉及国际私法的,还有涉及国际刑法、反对恐怖主义行为、毒品管制以及某些建立国际组织的章程的,等等,等等,真可谓是包罗万象、应有尽有,几乎将人类生活的所有方面,将国际社会多边合作的所有领域一网打尽。这些多边条约是中国与国际社会接轨、把自己融入国际体制的法律凭据,记载着中国所承受的国际权利和义务,也标志着中国自1978年以后融入国际社会的速度、广度和深度。

中国加入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情况与加入多边条约有异曲同工之妙。政府间国际组织是国家间多边合作的组织形态和法律形式,是国际社会日益组织化和全球化的载体,集中体现了国际社会的法律秩序和制度体系。当今世界的所有领域、所有地区都存在有相关的国际组织,存在制度化、机构化的多边合作,在维护和平、促进发展方面发挥着巨大的不可或缺的作用。作为现代国际社会的一员,国家只有参加国际组织的多少之别,而绝无自外于国际组织而孤立存在的。实践表明,对国际组织的认识、参与程度及在其中发挥作用的程度,往往是衡量一个国家融入国际社会的程度以及国力是否强盛的标志。就中国的情况而言,据统计,1966年中国加入的政府间国际组织仅有一个,而美国同年是68个,印度是57个。自1971年秋恢复在联合国的合法席位后,中国陆续加入了一批与联合国相关的国际组织。截止1977年加入的政府间组织总数已达21个,约占美国同年总数的27%,占印度的32%。到了1998年,即对外开放的20年后,中国加入的政府间国际组织已达52个,与自身比,相当于1977年的250%;与国外比,约占美国同年总数的81%,占印度的87%,相当于世界平均水平约两倍。而就加入全球性政府间组织的情况而言,仍然以1998年为准,中国参加了总共36个组织中的30个,而美国参加了其中的31个,中国的参与度接近于美国的97%。这就是说,中国用了20年时间,将其参加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数量从低于世界平均水平跃升到高于世界平均数近一倍,而接近到发达国家的水平了。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认为,加入国际组织是中国融入国际体系的核心内容和实质性指标,无怪乎一位美国学者惊呼,“中国已经近乎是国际机制的全面参与者”了。

加入国际组织和多边条约的情形,不过是中国融入国际法律秩序、融入国际社会的一个缩影。这种融入是中国自觉主动的全方位的与国际社会对接,为中国也为世界带来了全局性的深刻的变革。融入国际社会既是中国改革开放的产物,又是改革开放的目标。中国的改革开放走的是一条和平发展的道路,而和平发展离不开国际法律秩序。正是现行的国际法律秩序为中国的和平发展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保障和手段。融入并借助这种秩序,中国争取到了和平发展的宝贵的历史机遇期,争取到了相对和睦、稳定的周边环境和国际关系,争取到了中国现代化建设所必需的外部资金、技术、市场和天然资源,争取到了中国参与制定国际规则、在国际事务中维护国家利益的权利和机会。正是受益于这种秩序,中国取得了有世界意义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伟大成就,造就了自己的和平崛起。同样是这一国际秩序,也为中国在国际社会承担责任、履行义务、为促进地区的和世界的和平发展提供了活动舞台和法律根据。中国受这一秩序的约束和督促,日益成为一个对国际和平与发展负责任的大国。总之,中国融入了国际社会,在现行法律秩序下和平发展、和平崛起,而中国的和平发展又维护和促进着国际法律秩序。二者相互依存,互为因果,可以说,已构成一种有机的双赢的契合关系和互动模式。

这里姑且以国际经济体制和世界安全体制中的法律秩序为例,说明中国与国际体系的互动关系。

当今世界的经济体制集中体现在金融、货币、贸易领域的三大普遍性政府间组织,即世界银行集团、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贸易组织。这三大经济组织制定的原则、规则和制度适用于国际社会的绝大多数国家,维系和影响着世界经济的稳定与发展,是经济全球化的标志。经济全球化提供了不必对外扩张和争夺殖民地去掠夺别国资源的方式,而可以通过全球化条件下生产要素的市场化流动,去获得国家现代化建设所必需的国际资源。中国要发展市场经济,就不能设想游离于这一体系之外,而必须加入进来,借助这一体系加速自己的发展。中国于1980年同时恢复了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的席位。两年后,中国就从前者取得9亿美元的低息贷款,从后者取得专门用于发展教育的2亿美元贷款。自1980年到1998年,世界银行集团共向中国提供了累计为315.6亿美元的长期低息贷款和无息贷款,中国成为世界银行最大的单个用户。这些来自国际组织的巨额优惠贷款在中国改革开放的整个过程中,特别是它的前期,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经过长达15年的艰苦谈判,中国终于在2001年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正式成员,为号称“世界工厂”的中国产品走向世界打开了最广阔的国际市场。2003年中国的对外贸易额增长了37%,2004年中国的外贸总额达到11,548亿美元,跃居世界第三。沿着改革开放、融入世界、和平崛起的道路发展,中国的GDP从1978年的1,400亿美元增加至2004年的1.65万亿美元,年均增长9.4%,20多年间国民经济总量翻了两番多,现已居世界第七位。

发展中的中国在受益于国际经济体制的同时,也严格遵从其法律秩序,履行自己在其中的国际义务,为维护这一体制、促进世界经济的增长做出贡献。中国在争取加入WTO的过程中,为确保国内与贸易有关的法律法规同WTO协定及中国的承诺相一致,花了数年时间和大量资源,组织从中央到地方的立法、司法、行政部门对法律进行清理,或修改,或废止,或新订,以便以有效、统一的方式实施WTO协定。其中仅最高人民法院清理的有关司法解释就有1,200余件(次)之多。在亚洲金融危机期间,作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成员国的中国不是明哲保身,以邻为壑,而是以负责任的态度坚持人民币不贬值,不加重受害成员国的压力;同时紧急向基金认购了数亿美元的股金,以增强该组织援助亚洲受害国的能力,赢得国际社会的赞赏。中国在扩大出口市场的同时,也努力为贸易伙伴提供进口市场。1990年至2004年,中国进口额累计达2.8万亿美元,年均增速超过世界进口平均增速10多个百分点,已成为世界第三大进口国。目前,中国的进口量已占亚洲进口总量的1/5。以东亚地区为例,2003年中国从东亚国家的进口总额达2,200亿美元,是10年前的3倍。中国为东亚国家提供的市场份额已超过日本。统计显示,2004年中国对全球货物贸易增长的贡献率为11.3%,居世界第一位,而据世界银行的一份报告统计,按购买力平价法计算,1980年至2000年间,中国对世界经济增长的贡献率已达到14%,仅次于美国,位居世界第二。不仅如此,中国为促进国际社会特别是发达国家加强对发展中国家的援助,缩小南北发展鸿沟,不久前胡锦涛主席在联合国宣布,中国决定给予所有同中国建交的39个最不发达国家部分商品零关税待遇;将率先在今后两年内全部免除所有同中国有外交关系的重债穷国2004年底前对华到期未还的全部无息和低息政府贷款;在今后3年内向发展中国家提供100亿美元优惠贷款及优惠出口买方信贷,用以帮助发展中国家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这些主动庄严的承诺充分显示出发展起来的中国对国际社会整体的责任感和奉献精神。

当前世界的政治法律秩序集中体现于联合国集体安全体制。联合国是一个通过多边主义合作,谋求和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的全球性政治组织。《联合国宪章》就是最重要的国际法文件,其宗旨和原则构成当代国际法的基础。二战以来的60年,世界性大战得以避免,大多数国家和地区享有和平与安宁,联合国功不可没。新中国自1971年恢复在联合国的合法席位以来,始终致力于维护《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支持联合国在国际事务中发挥主导的核心的作用。中国既受益于联合国的集体安全体制,又积极参与了联合国维护和平、促进发展的事业。中国坚持奉行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倡导和实践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同《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原则是一致的。中国一贯主张通过谈判、对话等政治外交手段,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反对在国际关系中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由中国倡导和主办的朝核问题六方会谈就是一个例证。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积极参与进联合国维和行动,从1989年至今共向14项联合国维和行动派出了军事人员、警察和民事官员共3,000多人次,目前仍有近1,500人在11个任务区执行任务。此外,中国还加入了联合国维和行动的待命安排机制。针对冷战结束后非传统安全威胁的激增,中国支持联合国在国际反恐、防扩散领域发挥领导协调作用,增强其应对新威胁、新挑战的能力。中国加入了10项国际反恐公约,积极参与国际全面反恐公约的谈判。此外,中国还积极参与了联合国有关国际军控、裁军与反扩散进程的活动,努力维护现有多边条约的权威性和有效性。中国广泛参与联合国活动的事实表明,中国已成为联合国集体安全体系的中坚力量。

实践证明,改革开放以来的中国是以认同、遵从和维护现行国际法律秩序的角色融入国际社会的,正是经济全球化和现行国际秩序成全了中国的和平崛起,中国无意挑战国际社会的现存秩序。但是,这并非表明着中国认为现存国际秩序全都是公正的、合理的,应该被动盲从地去拥戴它、服从它。恰恰相反,中国从一开始就清醒地认识到并且也深切体验到它的不合理之处。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始终伴随着国际政治法律秩序的形成和发展,成为国际社会民主化、多极化、法制化的重大威胁和障碍;作为主导者、优势者,发达国家一直是现存国际经济秩序的主要受益者,全球化浪潮不是缩小而是扩大了南北差距,发展中国家的贫困、落后和动荡使他们在国际竞争中仍然处于弱势地位,久久未能改变。即使如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大国,融入国际社会所带来的也不全都是福音,也有伴随着对外开放对中国形成的冲击、隐患甚至危机等各种不确定因素。因此中国的确同广大发展中国家一样,有着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的强烈要求。但是中国决不主张用暴烈手段去改变现状,决不主张用破坏性方式去动摇以至打破现存国际秩序。那种做法是基于对现存国际秩序的片面认识,是不负责任的非理性的方式,只会给整个国际社会带来共同的灾难性后果,是不足取的。作为负责任大国的中国国际责任观的一个组成部分,中国主张在维护现存国际秩序合理内核的同时,在维持国际社会稳定的同时,通过和平协商的方式、国际合作的方式、循序渐进的方式,去改进、完善现存国际秩序,最终达致建立一个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的目标。中国从切身经历中体验到这是唯一现实可行的、能够为本身也为整个国际社会带来利益的方式。事实上,最近20多年来,中国正是以这种建设者的姿态,积极参与到各项国际规则的制定过程,反映和维护着包括自己在内的发展中国家的合理要求。不久前胡锦涛主席在联合国首脑会议上郑重倡导建立一个持久和平、共同繁荣的和谐世界,提出了中国对加强国际集体安全机制、推动全球发展合作、改革和加强联合国的重大看法和主张。他的讲话可以浓缩为6个字:和平、发展、合作,集中体现了中国维护和改革现存国际秩序的原则立场,充分展示了改革开放的中国积极参与国际事务,履行国际义务的全新形象。

“和平、发展、合作”六个大字是中国在对外开放过程中总结、凝练出来的基本国策,是中国在新世纪对外政策的战略目标,也是中国为自己设定的国际责任。他们将伴随着中国的和平崛起日益显现其价值,也将指导中国为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的建立做出自己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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