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住房问题;离散化;模块化建
引言
新型城镇化核心要点是人的城镇化,安居才能乐业,人进入城市首当其冲要解决住房问题。当前,城镇户籍人口住房体系已经相对明确;而因工作或上学等原因来到城市的新市民群体的住房解决思路尚不清晰。本文结合我国国情、借鉴国际经验,试图提出满足新市民住房需求的思路。
1解决我国住房问题的主要难点
1.1居住地购房门槛逐渐提高
当前,新市民在城市购房变得越来越难。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政策层面的购房限制。在一线城市和部分二线城市,存在住房限购政策,只有落户或者缴纳社保和个人所得税满足一定年限的新市民才具有购房资格。然而,北京、上海这样的超大城市落户要求非常高,对于大学生群体也较难;而进城务工群体几乎不可能获得当地户籍,也较难符合纳税和社保的相关规定。二是随着房价的不断上涨,城市的购房成本持续上升。多数新市民群体往往刚参加工作,没有相应的积累,如果家庭不能提供初始的购房资金支持,只能推迟购房,影响新市民在城市的获得感。与此同时,大城市的租房价格也在不断上涨,经济实力较差的新市民从“买不起房”逐渐转变为“租不起房”,住房矛盾日益增加。
1.2现有的保障住房供给分类供应体系加剧了保障对象的社会隔离
保障住房分类供应是以不同社会收入阶层的分异为基础的,并通过不同类型分类的保障住房供给加剧了这一分异趋势。不同类型的保障住房将原来分散居住的不同人群按收入差异集中起来,特别是其中的低收入人群,由于在经济收入、价值观念、生活方式、就业环境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共性,并且与其他区域居民存在明显差异。这种共性与差异,通过分类的保障住房集中起来,变得具有易识别性,并以居住区域为介质固化为低收入者的社会身份标签,经过一定时间的积累还会形成凸显的地缘文化,产生地域歧视与群体歧视。长期形成的标签化排斥机制,将逐步使得低收入者偏离社会主流价值观,甚至与之相对立,由此,低收入群体必然从整体的标签化走向边缘化,进而走向贫困化,陷入贫困再生产的循环中。
1.3住房租赁市场尚不完善
一是租赁关系不稳定,提前解约经常发生、租金调整频率高,影响租房居住品质,进而影响租赁意愿。租户处于弱势地位,租赁权益也得不到保障。二是中介服务不规范,欺骗、误导、坑害出租人或承租人的现象时有发生。一些“黑中介”“黑二房东”严重扰乱住房租赁市场,如发布虚假房源信息、隐瞒重要事项、做出不实承诺等。三是市场发展不成熟,机构租赁尚处于起步阶段。目前80%的房源是私人业主提供,非正规租赁比例高,并且合租、群租现象较为普遍。
2住房问题本质的探讨
其实国外理论界早已开始了对当今世界住宅问题产生本质原因的探讨,其中一本名为IndefenceofHousing的书籍最具代表性。作者大卫·曼登(DavidMadden)在书中提出了“住宅是政治性的”口号。他认为从更为广泛的角度来看,住宅是一个政治经济问题,其本质是政治性的。他得出如此结论的很大一部分原因是住房的商品化。他认为住房是建筑行业的产品,同时也是商品,具有实用对象和价值载体的双重属性。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但普遍的现象是住房的社会用途从属于其经济价值,因此住房作为一种商品的作用比以往任何一个时期都要大。住房商品化本身,是将居住空间的分配权力建立在客户的支付能力上,并不可避免需要在一定程度上产生利润。由于人民的支付能力几乎在任何地区都是不平等的,对于住所的需求是普遍存在的,因此住房在商品化后开始产生了不可避免的矛盾。为了回应这种矛盾,许多国家开始意识到土地的价值,开始使用土地经济作为一种国家管理的手段。最终,住宅商品化不仅成为一种资本积累的策略,还成了一种治理的技术;它既是一种政治过程,又是经济过程。由此可见,住房问题的本质压根不是一个技术问题,而是更为复杂和宏观的矛盾。
3满足我国住房需求的对策建议
3.1采取分类解决的思路
对于在城市稳定就业的新市民群体,要采取分类解决的思路。对于最优秀的新市民群体,各地均有优惠的人才住房政策。他们也完全可以依靠市场来解决住房问题。针对新就业大学生群体,随着时间的推移在多数城市都有购房的需求和能力。因此,应注重利用市场机制,其首次购房时在信贷、财税上给予一定的支持。对于在城市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群体,他们长期在城市工作,为城市和企业正常运转做出贡献,但普遍居住条件很差,聚居在城乡接合地带或“城中村”,应着重提供稳定的租赁体系,加强农民工租赁住房的供给、管理和信息服务,改善城市低端住房所在区域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最终形成高端有市场,中端有支持,低端有保障的住房解决思想。
3.2把握好“新、旧政策”的衔接
一是现阶段不同保障住房供给体系并轨实行“新房新政策,老房老政策”。廉租住房并入公共租赁住房体系后,仍实行低租实物配租、货币配租或提高货币补贴标准;原经济适用住房(含部分限价商品住房)申请家庭,并入公共租赁住房体系后,实行梯度差别化租金补贴政策。二是对原经济适用住房(含集资建房、合作建房)进行产权界定,明晰购买人和政府的产权比例。三是清理在建或已立项的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合作建房项目,并进行分类处理。对在建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优先出售给现有经济适用住房持证家庭,剩余部分全部转化为公共租赁住房;已立项未开工的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合作建房和在建的集资建房项目,全部转化为公共租赁住房。
3.3建筑学参与住房相关规划的可能性
我国城市规划领域对于住房问题的研究还存在许多空白与不足,尤其是住房建设规划与城市规划目前的协调性不够好。具体来说,住房建设规划通常是对近期5年内的住房建设安排,而总体规划期限为20年,两者在近期和远期的住房安排方面需要大量且细致的协调工作。其次,住房建设规划涉及住房用地空间布局的内容相对薄弱。为此,很多建筑学研究者可以参与到其中的工作,善于物质空间设计与规划的建筑师,无疑能有效地为规划行业提供空间布置相关方面的意见与指导。
结语
综上所述,当前建筑学应走出自身学科的局限,需站在更高的层面来看待与思考社会问题。虽然住宅已经异化成了利益的表现,但是找回其本身的社会价值属性是应该完成的工作。从精神层面上来看,家庭需要能按照自身意愿来塑造家庭环境,能够在自己的房子里得到自由的表达和满足,从而体现自身的个性;从社会层面来看,国家需要更为健全的、多层次的住房问题解决体系,以此来保障全体公民的福利,维护社会政治与经济的秩序稳定。
参考文献
[1]韦颜秋.住房保障制度国际比较、借鉴及中国政策优化[J].城市发展研究,2014,21(12):14-19+37.
[2]邹军,郑文含,姚秀利.关于住房问题的规划应对思考[J].城市规划,2008(9):17-20+45.
[3]焦怡雪,尹强.关于保障性住房建设比例问题的思考[J].城市规划,2008(9):38-45.
论文作者:丁楚
论文发表刊物:《工程管理前沿》2020年3期
论文发表时间:2020/4/3
标签:住房论文; 城市论文; 住房问题论文; 群体论文; 市民论文; 体系论文; 经济适用住房论文; 《工程管理前沿》2020年3期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