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农场:经济发展较成熟地区农业的出路*,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农场论文,出路论文,经济发展论文,成熟论文,家庭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变化很大,东部沿海地区及中西部少数地区农村经济发展尤为迅速,产业结构、就业结构和农村居民收入水平都有较大改善与提高。但是,农业作为国民经济的基础,与经济发展对其提出的要求相比,近年来已经显示出脆弱和发展滞后的迹象。与高通货膨胀率相伴随的农副产品价格的较高涨幅,国际上由莱斯特·布朗挑起的“21世纪谁来养活中国”的热门话题,都给我们敲响了警钟:经济越发展,越不应该忽视农业。经济发展较成熟地区一般也是我国农业最先进的地区,农业出了问题影响极大。目前这些地区农业生产徘徊不前,原因固然很多,解决起来也需要多方配合,但是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无疑举足轻重。在全国范围内应该稳定和完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不过各地区经济发展程度不同,也不能“一刀切”,就农村经济发展较成熟地区来说,规模经营已经提上议事日程,不少地方也已作了有益探索。怎样实现农业规模经营,农业规模经营以哪种组织形式为主,理论界存在不同的主张,实践中也做法各异。笔者以为,无论是根据世界上经济发展比较先进的国家和地区的实践,还是从我国现实国情出发,家庭农场都应该成为农村经济发展较成熟地区农业生产经营的主要组织形式。
一、农村经济发展需要生产经营组织形式的创新
农业劳动力比重下降是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改革开放10多年,农村经济发展较成熟地区非农产业发展很快,成为农村经济主体。农业劳动力大量向非农产业转移,许多农民收入来源也以非农产业为主,有的专门从事非农产业,更多的则以亦工亦农的方式兼业于农业和非农产业之间。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不论对当地农业还是非农产业的发展都产生过巨大的积极影响,但农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却需要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形式的进一步创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均分土地使用权于众多农户,客观上限制了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的彻底转移和农业自身的现代化。农民拥有一份土地使用权,一方面要承担相应的义务,但另一方面却享受着社区内部“以工补农”、“以工建农”等对土地使用者的福利补贴。如果放弃土地使用权就失去了享受社区补贴的权利,甚至有被排除在社区之外的危险,留在社区内则依然要承担一份义务,加上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滞后,农民一般不愿放弃承包的土地,土地集中十分困难。农地经营规模的超小型,务农比较收益的低下,导致亦工亦农的农民经营农业的积极性下降,满足于口粮和基本食物的自给,以及完成粮食定购任务,这实际上是一种小农、半小农经济。农业劳动投入急剧减少,如果替代性要素投入没有达到一定规模,农业至多维持不滑坡,很难有大的增长。
非农产业的发展吸纳了大量农村劳动力,城乡居民收入水平提高,这都必然从数量、品种、质量上大大增加对农产品的需求,非农产业自身的发展也在原材料和工资性产品方面对农业提出更高的要求,因此,农业亟需提高商品率。小农经济在传统农业技术条件下,依靠低边际成本的充足劳动投入,可以取得较高的单位面积产出,随着农地经营规模的扩大,单位面积产出反而递减。但是,在现代农业技术条件下,取得最高的单位面积产出却要求有一个适度的农地经营规模,过小和过大都不行(Anne Booth & R.M.Sundrum,1985),而且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和改革已经打破传统农业社会格局,过去的小农模式即使可以取得单位面积的较高产出,也不能为农民带来相应较高的纯收入。以现有的农地经营规模和经营方式不可能取得现代农业技术经济条件下更高的单位面积产出,农产品商品率不可能有大的提高。
非农产业的发展改变了农村经济结构,在国内生产总值中农业的比重逐渐下降,经济发展较成熟地区下降更多。改革开放之初,中国经济因为长期实行计划体制和重工业优先发展战略而表现出短缺经济的特征,市场物资供应紧张,需求旺盛。农村非农产业和城市工业的大发展则填补了这个巨大的供需缺口,表现出很强的需求导向性。80年代末以来中国经济表现出另外一种特征:非农产品普遍供大于求,企业销产比率下降,产品积压,市场竞争激烈。中国非农产业发展离不开不断增长的市场需求,农村市场的开拓对非农产业的发展更具有重要意义。小农经济既不需要也无力购买大量现代化农用生产资料,又因为农业比较收益低,农产品商品率不高,农民务农收益不多,对生活消费品的有效需求也有限。
商品经济要求各产业、各经济组织相互之间既合作又竞争,农业和非农产业之间同样存在激烈竞争,如果农业长时间居于劣势,务农比较收益太低,劳动力和其他要素投入就要向非农产业转移,资源配置不利于农业。中国经济发展较成熟地区的农业以小农、半小农经济与高度市场化的非农产业竞争,显然要居于劣势,即使不考虑国家产业政策实际上向非农产业倾斜等因素,农业生产的徘徊不前乃至衰退也很难避免。国民经济各部门之间客观上存在一定的比例关系,严重偏离这一比例关系即使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也将损害整个经济的健康发展。农业发展的滞后已经成为中国经济向更高层次发展的重要制约因素。农业要发展,必须打破小农半小农经济,实现现代化。家庭农场制以其固有的优越性成为解决经济发展过程中暴露出来的农业问题,满足国民经济向更高层次发展对农业提出的新要求,实现农业规模经营和现代化的一个基本思路。
二、家庭农场制是最适合农村经济发展较成熟地区的农业生产经营形式
1984年以后,中国农业、特别是粮食生产出现徘徊,农地制度创新又一次被提了出来。经济发展较成熟地区都把农地适度规模经营作为努力方向,各地在实践中做法不一,也没有规范,概括起来大致分为以下四类:两田制、集体农场、股份合作制和家庭农场。〔1 〕需要注意的是,无论哪一种农地经营模式涉及的都只是农地使用权,而农地集体所有性质未变。
两田制把社区农地分为两个部分:按人口平均分配的口粮田,其余为非口粮田。口粮田为农村人口生产基本口粮提供社会保障。有的地方将非口粮田作为责任田按劳承包出去,在一定程度上优化了劳动力和土地的组合,但严格来说尚不能算作农地的规模经营。有的地方将非口粮田以招标承包的方式实现农地专业化、企业化经营,形成以种田大户为主的家庭农场。还有的地方把非口粮田集中起来办集体农场或股份合作制农场。两田制有其内在缺陷,中国农地资源稀缺,农村经济发展较成熟地区农地资源更为稀缺,在现有技术条件下,农户实现口粮自给后剩余的土地并不多,农地规模经营很受限制。因此,虽然两田制这几年在全国发展很快,但影响并不特别显著。
村办集体农场集中社区全部或大部分土地,由集体统一经营。这种农地规模经营形式行政力量推动的特征比较明显,有的集体农场以农业公司的形式出现,承担起农业社会化服务的任务。集体农场制度实现了农地的规模经营,其内涵和运行规则与人民公社制度有很大不同,但是依然存在监督费用过高和分配不公的问题,在产权激励方面已经很大程度上丧失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优点。一些集体农场现在已经开始向股份合作制农场转变,有的则将农地集中后出租或承包给种田大户(形成家庭农场)或其他单位。所以,总的看来,集体农场制度并不是中国农业的理想模式。
股份合作制是中国农民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的又一大创造,分散的农地经营权集中到股份合作组织,农民家庭原来对农地的经营权转化为特定意义的股权。〔2〕股份合作制既实现了农地的规模经营, 又在一定程度上继承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产权激励,因而在当前受到许多地方的欢迎。但是,在股份合作制条件下,农地依然归集体所有,农民并没有获得股份合作组织的所有权意义上的真正股权,农民拥有的每一份土地“股权”都只是在与集体组织拥有的相应“股权”合并到一起才算一份完整的股权,也就是说,农民的所有股权都是和集体组织分享的(黄少安,1995)。这正是股份合作制既不同于股份制,又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合作制的地方。随着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大批农民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逐步深化,最终将脱离农业和农村,他们对农地经营的关心会逐渐淡化,股份合作制现有的产权激励与约束必将面临危机,进一步丧失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产权方面的优点。另一方面,只要具备社区成员资格就可无偿获得股份合作制农场的若干收益,农地股权不能任意转让、买卖,都在一定程度上羁糜了农民向非农产业和城镇的转移。当然,股份合作制在实现农地规模经营过程中有一定的合理性,它可以为家庭农场制打好基础。〔3〕
家庭农场制是农地规模经营的又一种形式,社区集体把农地使用权从分散的农户手里集聚起来,然后承包给种田大户,这是农地向种田大户集中的最重要途径。
家庭农场兼具小农经济和集体农场的优点,同时又在很大程度上克服了两者的缺陷。第一,家庭农场产权结构比较简单,农场主及其家属是主要的劳动提供者,家庭收入直接取决于农场生产经营的好坏,一般不存在产权激励不足的问题,即使雇佣少量的家庭以外的劳动力,劳动监督成本也较低,这一点类似分散的小农经济,克服了集体农场的致命弱点。第二,家庭农场以盈利为目的,追求利润最大化,在市场竞争中优胜劣汰,产品商品率很高,生产经营具有以市场为导向的企业化特征。这一点与小农经济有很大不同,比较靠近集体农场。第三,家庭农场作为一个盈利企业要在市场竞争中生存和发展,必须不断以大量先进生产资料装备自己,努力改进经营管理,采用先进农业科技成果,从利润极大化角度安排投入和产出,形成最佳经济规模,它们一般占有适度规模的农地和现代化技术装备。这一点既不同于小农经济,又与集体农场有所区别。第四,家庭农场拥有生产经营自主决策权,相对于大种植园规模较小,可以随时根据市场变化而改变其经营方针或经营内容。正因为如此,家庭农场一出现即表现出旺盛的生命力,是这几年农地制度创新中最成功的规模经营形式。实践表明,家庭农场制作为农地规模经营的一种形式,最适合中国经济发展较成熟地区农业进一步发展的需要,这不仅是由于家庭农场所固有的优越性为其他规模经营形式所不具备,还因为它更切合农村的实际,具有很强的现实可行性。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向家庭农场制的过渡比较平稳,最初的变化只是种田大户经营的农地面积的扩大及其他农户农地经营面积的缩小或消失,并不需要另外再设立一套全新的农地经营机构和规章制度,种田大户对农地的经营管理与以前也没有多大制度上的变动。集体农场、股份合作制等一般都需要重新建立一套农地经营机构和规则,制度变迁相对剧烈,制度创新费用也较高昂。农业和其他产业有很大不同,其作业和经营内容具有很强的随意性,即使在形式上标准化,也很难保证其质量,因而监督费用昂贵。与其他形式相比,充分继承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优点的家庭农场制较好地解决了这一难题。从长远发展看,家庭农场必将成为经济发展较成熟地区农地规模经营的主体形式,股份合作制、集体农场等形式虽仍会保持一定地位,甚至在个别地区起主导作用,但总体上是居于次要地位的。
三、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向家庭农场制的过渡
非农产业的高度发展和农业劳动力大量向非农产业及城镇转移是农地规模经营的前提,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向家庭农场制的过渡也离不开这一前提。在经济发展较成熟地区,这一前提已经基本具备,关键是分散在各家各户的承包地的集中。由于长期沿习下来的心理以及现实的经济利益因素的存在,农地使用权由分散的小农户集中到社区集体肯定要会出代价,否则农民是不太情愿的。在农村经济发展较成熟地区,社区集体也具备实力补偿农村居民的“损失”,何况这些农村居民收入来源以非农产业为主,从长远看放弃农地使用权并不影响他们的生活,只要有一笔适当的经济补偿,农民还是愿意参与这一制度变迁的。这种制度变迁既含有“诱致”成份,又包括部分“强制”因素。不顾农村居民意愿单纯依靠行政高压实现农地集中是行不通的,完全不要行政干预,农民的“制度惰性”会导致农地集中过于迟缓,甚至不能有效地实现制度创新。但是,制度创新的实际执行者应该是社区集体,政府不宜直接主持,政府要做的是给予社区集体以强有力的政治、法律支持和规范,因为一方面谁出面主持这一制度变迁,谁就应该承担制度变迁费用,另一方面政府不可能象社区集体那样信息完备、反应灵活。
社区集体将集中起来的农地再通过招标等方式承包给种田大户,实现农地的规模经营。为了加强产权激励和约束,应该有足够长的承包期,使承包者对未来有稳定的预期。承包农地的农民为了获取不低于从事非农产业所能得到的净收入,并追求收益极大化,只有增加农业投入。农地经营规模的扩大使得传统农业投入已经不能胜任,也迫使农民采用现代化农业投入。各种因素综合作用导致传统农业向技术先进、商品化程度高的现代农业转变。
无论什么样的农地经营制度都需要有良好的农业基础设施,为了保证家庭农场与非农企业开展竞争有一个公平起点,从而稳定农业的基础地位,政府和社区集体应该增加对农业基础设施的投资,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大中型跨社区水利工程和交通设施建设应该主要由政府主持,小型和社区内部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则可主要由社区承担。在现阶段,努力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效果比直接给农业生产经营单位以补贴好。
家庭农场的生产经营活动有较高的专业化水平,不搞“大而全”、“小而全”,以充分发挥自身优势,这就需要有健全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由不同的部分构成,各自具有不同的职能,有的需要政府包下来或提供有力支持,有的由社区承担,有的则宜企业化经营。具体来说,农业科研开发和推广、农民职业教育、农业金融服务应该由政府和社区主要承担,至少也需要政府提供补贴。这类社会化服务有的虽可向接受服务的家庭农场收取一定费用,但不一定具备维持生存的能力,又因为投资风险大,投资收益率低,且具有很强的外部性,竞争性、盈利性组织一般不愿承担。供、销、加工、运输等服务则可以基本实现企业化经营,通过市场竞争增加有效供给,提高服务质量。
家庭农场追求收益极大化,需要有良好的市场条件。一些重要农产品,特别是粮食价格的直接行政管制显然不适应农业现代化的需要。中国已经进入工业化中级阶段,工业发展应由依靠农业转向依靠自身提供积累,农业的积累应用于自身的发展,工农业均衡发展,相互之间保持产品的平等交换关系,政府的产业政策既不向工业也不向农业倾斜(冯海发等,1989)。农产品价格应由市场供求力量决定,政府对农产品的价格管理应以间接调控为主。价格作为引导家庭农场生产经营的信号,一旦扭曲后果十分严重。作为要素投入品的农用生产资料价格高低直接影响家庭农场的生产经营成本,进而影响其经营决策。中国的现代农业投入品如化肥、农药等,生产能力太小,产品有效供给不足,价格一涨再涨,远高于农产品价格涨幅。很难设想在中国这样的农业大国,没有一个相当先进的农用生产资料工业会实现农业的现代化。
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向家庭农场制过渡需要彻底改造落后的城乡分割二元户籍管理和社会管理体制,加速农村居民向城镇集中。没有大量农业劳动力脱离农业从事非农产业、进入城镇,人多地少的国情就会阻碍农地规模经营的实现。在农村经济发展较成熟地区,这一制约因素不是表现为非农产业发展的滞后,而是落后的城乡二元户籍管理和社会管理体制阻碍了农村劳动力向城镇转移。稳定从事非农产业的农村居民可以结合乡镇企业向城镇的集中转为城镇居民。为此,要加快小城镇建设,提高小城镇质量和吸引力,强化城镇功能,尽快解决乡镇企业分散布局问题,把农村非农产业的发展和小城镇建设结合起来。
家庭农场要有中国特色。中国人多地少这一基本国情决定了我们的家庭农场农地规模普遍要小,在农业技术选择上,将更偏重于“使用劳动—节约土地型”和“节约劳动—节约土地型”技术装备,对“节约劳动—使用土地型”技术装备的选择就要慎重,因为从总体上它们与中国农业资源禀赋相悖。〔4 〕中国家庭农场应该在专业化和集约化上更胜一筹,以便尽可能绕开农地规模的限制。农地归社区集体所有是中国家庭农场的另一大特色,这一点既受中国社会政治背景的影响,又取决于客观存在的农村经济社会构架和农业的独特性。另外,由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向家庭农场制的过渡不能操之过急,拔苗助长。条件不具备,非农产业发展迟缓,大部分农民以务农为生的地方就不宜开始这一过渡,而仍然应该坚持和完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保护和调动农民务农积极性、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上下功夫。即使农村经济发展较成熟地区,各地情况千差万别,向家庭农场制的过渡也应该允许有地方特色,不必千篇一律。有些地方,集体农场和股份合作制农场、农业合作社,甚至国营农场办得比较成功,也应该允许这些农地规模经营形式占有一席之地。总之,由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向家庭农场制的转变必须以是否有利于当地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为准则。
注释:
*严格地说, 通常所谓的“经济发达地区”称为“经济发展较成熟地区”更合适,因为中国的经济发展层次还较低,用国际标准衡量,“经济发达地区”并不发达。
〔1〕这种划分并不十分严密,其中可能有重叠和遗漏, 而且归于一类的规模经营形式相互之间也可能有很大差别。
〔2〕股份合作制不仅是一种农地制度创新, 几乎所有的农村经济组织都可以引进股份合作制,如乡镇企业。
〔3〕合作农业也可以实现农地规模经营, 在发达国家也有一定地位,无疑也会在中国占有一席之地。合作农业因其产权制度等方面与农业现代化磨合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从来没有动摇过家庭农场制的主体地位。中国农地所有权的非私人属性更加大了农业合作社的实施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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