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过程中的个人财产_民间投资论文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过程中的个人财产_民间投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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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识当前我国社会的个人财产问题,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中面临的重大课题。党的十六大报告把“家庭财产普遍增加”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之一,并提出“完善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本文拟对当前我国社会中个人财产的来源、保护和使用问题进行初步的探讨。

一、当前我国社会中个人财产的来源

伴随着市场化取向改革的推进,我国的个人收入分配关系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人民群众在生活水平得到显著提高的同时,也积累了一定的个人财产。

1.实行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引发了生产要素所有权格局的变化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出发,依据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应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的规律,逐步调整了我国的所有制关系。党的十五大报告明确地把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的共同发展作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随着所有制关系的调整和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居民具备了积累自身资产的权力和能力,城乡居民拥有的各种资产迅速增长。生产要素所有权格局的变化和财产所有权结构的改变,促成了社会利益主体的独立化和多元化。

2.市场分配机制逐步占主导地位使得居民的收入来源趋于多元化

随着收入分配领域引进市场机制,生产要素市场的供求关系逐步对收入分配产生重大影响,居民收入来源开始趋于多元化。收入是财产积累的源泉。在居民所获得的收入中,扣除用于日常消费开支,剩余部分如果用于储蓄或购买各种证券和债券,就形成了金融资产,如果用于生产性投资,则形成生产性资产。所以,分析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居民的主要收入来源,也就在相当程度上揭示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个人财产的来源。

现阶段我国居民的收入来源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劳动收入。劳动要素的报酬是我国居民的主要收入来源。改革开放后,我国居民的劳动收入结构由原先单一的工资收入(城镇居民)和工分收入(农村居民)扩展为多种劳动收入,而且伴随着经济的快速增长劳动的收入水平也显著提高。

(2)资产性收入。由于我国城乡居民的资产积累迅速增加,资产性收入如利息、红利、租金等在个人收入中的比重日益提高,并且成为导致居民收入差距的重要因素。考虑到资产的累积效应,资产性收入正成为高收入居民的主要收入来源之一。

(3)通过转让知识产权获得的收入。当知识成为实现经济增长的主要因素时,居民通过提供和转让技术诀窍、发明创造以及版权而获得的收入成为个人收入的重要来源。

(4)通过转移支付获得的收入。这主要是指居民以各种津贴、补贴、救济和其它福利的形式而获得的收入。

(5)通过受赠获得的收入。这是指居民通过遗产等受赠形式获得的收入。在目前我国还未开征遗产税和赠予税的情况下,居民通过受赠形式获得的收入也是造成收入差距的重要原因。

3.在经济体制转型阶段少部分人具有非法的收入和财产来源

毋庸讳言,近些年暴富起来的一部分人,其收入与其付出的劳动、投入的资本等各种生产要素完全不成比例,而是依靠非法手段致富的。这主要是由于在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型过程中,体制改革不到位、法制不健全、政府职能转变滞后,再加上惩治不力造成的。而这种由经济犯罪行为造成的收入不平等和财产占有上的不平等往往成为引发公众不满的主要原因,对社会稳定和政权合法性的危害最大。

二、个人合法财产的保护

我国城乡居民通过各种合法手段所积累的个人财产,是实行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结果,是我国综合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物质基础。对于居民的合法财产,必须予以充分的保护。

1.保护个人的合法财产是贯彻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的必然要求

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是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主要集中体现在其应比资本主义更高、更快地发展社会生产力,更快地提高人民的物质和文化生活水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是党总结了长期以来在所有制问题上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和教训而提出的富国裕民的政策主张。既然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那么,保护居民通过劳动和合法的经营投资所获得的各种劳动收入、财产性收入和经营性收入以及在此基础上所积累的个人财产是题中应有之义。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海内外各类投资者在我国建设中的创业活动都应该受到鼓励。一切合法的劳动收入和合法的非劳动收入,都应该得到保护。”也就是说,像保护公有财产那样保护居民合法的个人财产,是贯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必然要求。

2.保护个人的合法财产是保持经济持续稳定发展的需要

资本积累是实现经济增长的重要前提条件。资本不足是制约我国经济发展的主要障碍之一。我国经济的跨越式发展需要进行资本的超常规快速积累。充分动员国内的储蓄尤其是私人储蓄并将其转化为投资,对推动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动员私人储蓄和投资最根本的是依靠产权的法律保障。要吸引和鼓励投资,必须充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如果居民的财产在本国得不到强有力的法律保护,将导致本国资本的外逃。资本外逃将破坏资本的正常形成,削弱政府的税基,减少政府的财政收入并导致国内储蓄下降。大规模的资本外逃将使后发国政府高积累的战略意图难以实现,甚至会造成国内经济的突然恶化。2001年阿根廷经济崩溃,与其长期忽视产权保护导致资本大量外逃有重大关系。在开放经济条件下,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明确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增强投资者的信心,是后发国家政府抑制资本外逃的根本出路。我国的资本外逃现象也不容忽视,应该说,导致资本外逃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但对个人合法财产缺乏明确的法律保护这一制度性缺陷是重要原因。由于现行的法律体系没有明确表明个人合法的财产和公有财产一样不可侵犯,一些居民在资产积累到了一定的程度之后就不敢进行扩大再生产,或是进行各种奢侈性消费,或是通过各种手段将资本转移到国外。我国的经济生活中就出现了这样一种现象:一方面,我国各地各部门都在千方百计以各种优惠政策吸引外资;另一方面,由于对个人财产保护不力,又导致部分本国私人资本外逃。这一现象提醒我们,对未来产权的确信度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人们的经济决策,有效的产权是经济持续增长所不可少的,在促进经济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中,不能忽略对个人合法财产的明确保护。

3.保护个人的合法财产是实现经济体制顺利转型的要求

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型是为了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产权的明确界定和保护能够降低交易成本,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有效的产权保护是市场经济顺畅运行的前提条件,对此,制度经济学理论已有详细的论述。建立有效保护包括个人合法财产在内的产权保护制度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环节。

能否塑造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社会资本是制约经济体制转型的重要因素。“社会资本是指鼓励信任和互惠、并使一个社会形成质量高、数量大的社会互动作用的网络和关系。”(注:世界银行:《1999/2000年世界发展报告》,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0年版,第16页。)社会资本的水平对经济体制转型有着重要影响,如果一个国家中缺乏最起码的社会信任和道德标准,健康的市场经济体制也难以确立起来。随着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的被抛弃,原先的社会资本遭受重创。虽然各种规章制度可以在一夜之间被改变,但社会资本的重塑却相当缓慢。斯蒂格利茨曾针对转型国家的情况指出:一国“转变的步伐和改革的方式应该根据各个国家创造社会/组织资本的能力而定。这实际上是对转型速度的最重要的限制因素”。(注:[美]斯蒂格利茨:《新发展现;战略、政策和进程》,《政府与市场》,中国计划出版社2000年版,第148-169页。)当前,我国经济行为主体缺乏信用和市场秩序混乱的问题,突出地反映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社会资本的缺失已成为阻碍市场有序运行和经济发展的障碍。如何重塑社会资本,比如怎样打造一个“信用中国”等问题,各界讨论都很多,但大部分的分析与建议都只是停留在技术性的措施方面,存在着较大的局限性。实际上,经济体制转型中塑造社会资本、维护市场秩序和建立社会信用,首要的前提是有效保护产权。假如没有有效的产权界定与保护,其它重塑社会资本的努力都将失去根基,市场也无法有效运行。

4.给予个人合法财产与公有财产同样的法律地位

各国经济发展的历程表明,经济的繁荣离不开有效的产权界定和保护制度。“为了有效发挥产权的作用,产权必须是排他的、可转让的、可分割的以及是永久的。”(注:[美]阿兰·鲁福斯·华特斯:《经济增长与产权制度》,《发展经济学的革命》,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128-129页。)世界银行的研究报告指出,有效的产权保护需要满足三个条件:“首先是要保护产权免受盗窃、暴力和掠夺行为之害。第二是保护产权不受政府随意性行为之害——包括不可预见的特殊规章和税收,以及彻底的腐败——这些都会扰乱商业活动。……第三个条件是比较公正的和可以预见的司法体系。”(注:世界银行:《1997年世界发展报告》,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7年版,第41页。)如果上述措施并不存在,将会出现阻碍市场经济确立的“法律缺乏综合症”。对照上述条件,我国在这几方面都还有需要改进的地方。我国对产权的保护力度尤其是个人合法财产的保护还有待加强,由于政府职能转变滞后,腐败现象较为普遍,司法系统的独立性不强,透明公正和可预期的司法体系还有待建立。

法律对产权的保护,应是对各类财产的平等保护,不仅要强调保护公有财产,对待个人的合法财产也应给予同等的法律保护。我国的现行宪法对于公私财产保护的法律规定却不太相同。现行宪法第十二条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和集体的财产”。而对于保护合法的私有财产,现行宪法规定得并不是太明确。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分析现行宪法第十二条与第十三条的规定,可以发现,私有财产在我国并没有取得与公共财产平等的法律地位。实际上,由于私有的合法财产未能和公有财产一样得到平等的法律保护,在某种程度上也削弱了对公共财产的保护。近年来一些人侵吞国有资产的有恃无恐和公众对此的漠然态度就反映了这一问题。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要求对宪法中关于私有财产保护的条款进行修订,明确国家保护个人的合法财产,给予私人合法财产与公共财产同等的法律地位。当然,要使私人财产具备与公共财产同等的法律地位,则需牵涉到宪法其他条款的修订和相关法律的调整。(注:参见《修宪谋定而后动 执行瓶颈待突破》,《21世纪经济报道》社评,2002年3月11日,第1版。)如国家应抓紧制定物权法,明确保护各种合法财产的财产权。凡是通过合法方式获得的财产,不管公有还是私有的,应同等对待,一律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

三、个人合法财产的使用

资本稀缺而劳动力相对过剩是我国资源禀赋的鲜明特征。经过改革开放20多年来的快速发展,广大城乡居民积累了一定数量的财产,资本严重缺乏的状况有所改善。动员城乡居民将个人财产投资于经济建设,对于激活经济增长的内在动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都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鼓励个人财产用于投资是激发经济增长内在动力的现实要求

从1998年以来,在面临亚洲金融危机冲击、国内消费和投资需求不足、出口增长受限、经济增长乏力的形势下,我国政府连续实施扩张型的财政政策以保持经济的稳定增长。1998年到2002年,中国政府共发行6600亿元长期建设国债。应当说,实施扩张型的财政政策对于抑制通货紧缩的趋势、拉动国民经济的增长起了重大的作用。但一种原本应对经济周期性波动的短期政策的长期化实施,其边际效用必然发生递减。近几年来我国的经济增长明显带有国债依赖的特征,而政府举债的能力总是有限的。在一定的时期之内,主要依靠扩张型的财政政策推动经济增长以熨平经济的周期性波动,是必要的也是行之有效的,但是,一个国家的经济增长不能长期依靠政府投资来推动。激活经济增长的内在动力,是使经济增长逐步摆脱对扩张型财政政策的依赖的前提条件,也是保持我国经济持续稳定增长的迫切要求。伴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而积累起来的我国居民的个人财产,既是实施改革开放政策的伟大成果,也是我国经济进一步发展的雄厚物质基础。在市场经济体制中,民间投资应是推动投资增长的主导力量,只有这样,经济才具有自增长机制。激活民间投资,鼓励个人将财产用于投资,是激发经济增长内在动力的现实要求。

2.拓展个人财产的投资空间有赖于体制性障碍的消除

启动民间投资,需要打破阻挠民间资本投资的体制性障碍,才能拓展个人资产的投资空间。尽管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就已确定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但在现实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中,还不同程度存在着所有制歧视,不同的所有制经济还未能真正做到平等竞争,共同发展。针对上述问题,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放宽国内民间资本的市场准入领域,在投融资、税收、土地使用和对外贸易等方面采取措施,实现公平竞争”。

拓展个人财产的投资空间要求降低个人投资创业的门槛并放松市场准入的限制。长期以来,我国居民个人创业投资的门槛过高。在市场准入方面,对居民个人投资创业的限制也较多。2002年2月,国家计委正式公布了《促进和引导民间投资的若干意见》,宣布今后除国家特殊规定外,凡是外商投资进入的领域,民间投资者均可进入,并可与境外投资者享有同等优惠的政策。而在此之前,国有经济、外资经济和民营经济在投资市场准入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民营投资在将近30个领域存在着实际上的“限进”情况。由于市场准入的制约,我国民间投资主要集中在房地产、批发零售贸易餐饮业和劳动密集型与资源密集型的传统制造业领域。为了拓展个人财产的投资空间,应最大限度地开放市场准入,为民间资本创造投资机会。

拓展个人财产投资的空间,需合理界定政府与民间投资的范围。当前阻碍市场微观主体发育和多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的最主要因素是由政府的不当管制而形成的行政性垄断。对个人财产投资空间的市场准入限制主要也是由行政性垄断所导致的。建立在行政性垄断基础之上的国有企业排他性的行业投资垄断,往往剥夺了民间资本投资主体行业的权力,限制了民间资本的获利能力,从而窒息了民间投资的意愿。在一些国有企业依靠行政性垄断而获得生存发展之时,许多真正能成为市场竞争主体的民间经济却由于行政性垄断而难以发展壮大。只有打破行政性垄断,才能为个人财产的投资开辟广阔的空间。

拓展个人财产的投资空间,还需完善对民间投资的金融支持。居民将个人的财产用于投资离不开金融支持,因为居民个人的财产毕竟有限,单纯依靠自有资本进行投资要取得发展相当缓慢。而我国现有的金融体系对民间投资的支持力度还显不足,民间投资主体在融资上并不能享有与国有企业相同的“国民待遇”。从资金的供给与需求结构看,国有商业银行支配了绝大部分的信贷资金供应,其主要服务对象是国有经济和大型企业。我国的资本市场在相当长时期内成为国有企业脱贫解困的工具,稀缺的资本被大量注入低效的国有企业。而处于补充地位的非国有商业银行、金融机构掌握的资源有限,难以满足众多民间经济和中小企业的贷款需求。这种不对称的资金供求结构反映出现行的投融资体制缺乏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国有商业银行还未完全商业化,国有企业的投资饥渴和预算软约束问题仍然存在,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因融资渠道不畅、缺乏资金支持而发展动力不足。加大金融体系对民间投资的支持力度,是启动和激活民间投资的重要条件。政府在通过改善民间资本的融资环境来增强居民的投资能力方面还是大有可为的。

3.通过保障个人财产投资的权益增强城乡居民的投资意愿

通过切实保障个人财产投资的权益,改善投资环境,能够提高个人投资创业的意愿和信心。当前我国个人投资创业的环境还不够完善,居民个人的财产权、投资经营权还没有得到强有力的保护。税负不公、各种名目繁多的乱收费、乱摊派层出不穷,严重削弱了个人创业的投资收益,影响了个人投资创业的积极性。这种状况不改变,公平、公正的投资环境就难以建立,城乡居民的投资意愿也难以增强。而上述状况的改变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能否真正转变职能,约束规范自身的行为,使自身的角色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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