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完善我国庭审质证制度若干建议(论文文献综述)
李思远[1](2022)在《被告人质证权的法治化建构路径探析》文中认为被告人质证权在我国刑事诉讼法历次修改中均未明确规定。但立法未动,解释先行,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20条明确规定在分案审理中应当保障当事人的质证权,该司法解释虽为有权解释,却是一种无源解释。通过以"质证权"为关键词对法律规定和裁判文书进行检索,发现我国被告人质证权已然完成了权利法治化"三步曲"的前两步——不仅在个案裁判中得到特殊化救济,还获得了司法解释的规范化续造。与此同时,庭前会议、速裁程序、简易程序等新兴诉讼程序给被告人质证权的实现带来了新的改变,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被告人质证权的实现也产生重要影响。在分析影响被告人质证权实现的消极因素基础之上,应当逐步推进以正式立法对被告人质证权进行法治化建构。
赵震[2](2020)在《刑事电子数据质证研究》文中指出在“以审判为中心”改革与网络犯罪高发两大背景下,完善我国刑事电子数据质证制度,既是落实“以审判为中心”改革的应有之义,也是对被告人权利的有力保障。但是实务中刑事电子数据质证活动流于形式,未能发挥质证的作用。本文围绕刑事电子数据质证展开研究,由引言、正文、结论组成,正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刑事电子数据质证概述。首先,总结学理和实务观点,确定刑事电子数据内涵。其次,梳理刑事电子数据特点,包括专业性、虚拟性、三层逻辑结构等。再次,梳理学理和实务观点,提出刑事电子数据质证定义。最后,总结刑事电子数据质证的特殊性,即证据的展示形式多元、专业性强、质证内容比传统证据更丰富等。第二部分是刑事电子数据质证基本要素。第一,明确刑事电子数据质证主体,包括检察官、辩护人和被告人。第二,确定刑事电子数据质证对象,包括电子数据本体、相关笔录和鉴定意见。第三,结合三层逻辑结构和质证对象,梳理质证内容。第四,明确刑事电子数据质证程序,包括质证准备程序和庭审质证程序。第五,确定刑事电子数据质证方法,包括发表意见和庭审询问。第三部分是刑事电子数据质证现状考察。一方面,梳理相关规范文件,指出位阶低、缺少专门性规定以及内容模糊性等问题。另一方面,结合实务案例,总结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不足,包括电子数据质证主体不专业、质证对象不明确、质证内容不科学、质证程序不合理以及质证方法效果差等问题。第四部分是刑事电子数据质证困境原因分析。其一,专业人员参与质证困难,包括法律定位不明、启动范围受限、选聘标准不明确等问题。其二,控辩双方对电子数据质证对象的认识不充分。其三,质证内容不科学的主要原因是没有把握电子数据特点。其四,质证准备程序存在不足,阅卷制度与庭前会议不能满足电子数据的特点。其五,质证方法不科学,忽视鉴定人、侦查人员参与质证的作用,庭审询问存在短板。第五部分是刑事电子数据质证制度完善建议。一是,明确专家辅助人法律定位、启动条件、选聘资格,建立专家名录,并增设电子数据专家法律援助措施。二是,明确电子数据质证对象,并梳理质证对象的具体细节。三是,根据电子数据特点,建立“物理载体—虚拟载体—信息内容”质证内容逻辑。四是,改进阅卷制度与庭前会议制度,明确获取电子数据的时间、方式以及救济途径。五是,注重人与电子数据的联系,解决出庭困难,完善庭审询问,实现电子数据质证方法的“人—证”结合。
付刘圣佳[3](2020)在《论我国实物证据鉴真规则之构建》文中研究表明鉴真规则是美国《联邦证据规则》所确立的一项专门针对实物证据的证据可采性规则,初步证明了实物证据的真实性、同一性,揭示了实物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为进一步运用实物证据证明案件事实、发挥实物证据的证明价值奠定了证据基础,有助于防止虚假、不真、无关证据进入法庭,促进事实认定的准确性。在我国实物证据之证据能力规则不完善,司法实践中实物证据的准入几乎不受限制,不真证据进入法庭被采纳导致冤错案件发生的现象时有出现,同时,由于取证和管证过程中存在不规范行为使实物证据真实性、同一性存疑,控辩双方就此问题展开激烈对抗,实物证据的真实性、同一性的认定与证明成为了一个棘手的难题。本文以实物证据鉴真规则为研究主题,分析和借鉴美国实物证据鉴真规则的重要法治经验,以期完善我国实物证据之证据能力规则,优化实物证据的审查模式,防范冤假错案,解决因实物证据真实性和同一性引发的认证难题。导言部分介绍了本文的选题缘起、研究目的、研究方法、研究现状和创新点及不足。正文第一章实物证据鉴真规则概述,主要介绍了鉴真规则的概念、性质、功能及其与其他证据规则的辨析。鉴真一词源自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九章“Authentication and Identification”的规定,本章主要从证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方面分析了鉴真的内涵,鉴真对证据真实性的证明无需达到确信无疑的程度,仅需达到表面可采,其次,鉴真是证据相关性的一个特殊层面,鉴真是为满足实物证据可采性之先决条件——相关性,证明实物证据与所声称的实物证据同一的证明活动。鉴真规则之建立源于证据的相关性、英美的陪审团制度、推定证据不真实三个理论基础,作为美国证据可采性体系的一部分,鉴真属于典型的证据可采性规则或证据能力规则,但又具有其特殊性,它属于非技术性法律规则,因它解决的是证据的逻辑相关性问题属于一个事实问题而非法律问题,故而在适用该规则时法官在其中的作用受到极大限制。鉴真为实物证据的可采性进行了证据铺垫,有利于排除实物证据在动态变化过程中受到的干扰,保障实物证据的真实性、可靠性,有利于防止虚假伪造的证据进入法庭。就鉴真和其他证据规则的关系而言,它与最佳证据规则形成了互补关系,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共同构成了实物证据之证据能力规则体系,二者存在显着区别但也会发生竞合。正文第二章第一节是我国实物证据鉴真规则立法及实践的分析,这一章节主要是回答了我国是否确立了实物证据鉴真规则这一问题。对于我国2010年出台的“两个证据规定”中一类规范实物证据的审查判断的规则的性质在法学理论上存有争议。本文从规范目的、立法形式、规则内容、启动阶段等各个方面将我国刑事证据立法上这一类难以归类的证据规则与美国实物证据鉴真规则进行了对比,得出的结论是我国尚未形成像美国证据法上一样的证据鉴真规则体系,但可将我国已经初现鉴真精神的、与美国鉴真规则相似的这一类证据规则概括总结为“中国式实物证据鉴真规则”的雏形。第二节论证了我国构建实物证据鉴真规则的意义和价值。分别从侦控审三机关的角度、我国实物证据之证据能力体系和审查模式、庭审实质化的实现三方面论证了我国构建和完善实物证据鉴真规则的意义和价值。正文第三部分指出了我国实物证据鉴真规则的特点与不足。第一,我国立法上未确立形成体系化的完整的鉴真规则,规则内容比较简单粗疏;第二,我国的鉴真方法单一、不够灵活,并未建立美国鉴真体系中核心的证据保管链制度,鉴真主要依赖笔录证据,形式化特征明显;第三,我国的鉴真规则并非显性规则,尚为一个隐性的制度,鉴真实践隐含在对证据的真实性审查判断之中,缺少独立的程序作为依托;第四,在实物证据鉴真规则的具体适用中法官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补正与合理解释应用广泛,鉴真规则的效力偏软。正文第四部分是对我国构建实物证据鉴真规则的建议。首先,按照两步走的立法策略从立法上完善我国的实物证据鉴真规则;其次,应形成多元化的灵活的鉴真方法体系,后文设专章讨论了鉴真方法体系,总结了传统实物证据如物证、书证和新型实物证据(以电子数据为代表)通用的鉴真方法,讨论了新型实物证据电子证据特殊的鉴真方法,对证据保管链制度的构建进行了详细的研究,并倡导引入自我鉴真制度,以平衡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之间的关系;提议借助庭前会议制度实现鉴真程序的相对独立化,完善相关程序规则;最后,针对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导致鉴真效力偏软的问题,需整治司法实践中补正与合理解释适用泛化的现象,限制补正与合理解释的适用范围,明确补正与合理解释适用的前提条件。
李媛[4](2020)在《环境侵权诉讼鉴定意见采信的鸿沟与弥合》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环境污染问题的日益严峻,越来越多的环境侵权诉讼涌入法院,关于环境侵权诉讼的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也在逐步深入推进。在环境侵权诉讼的司法实践中,司法鉴定的地位不容小觑,其具有科学性、客观性等重要特征,为法官审理环境侵权诉讼做出判断提供了重要参考,鉴定意见的采信问题已然成为法治服务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当前我国在环境侵权诉讼鉴定意见采信的实践中,存在着司法鉴定的技术判断试图取代法官的法律判断的技术主义思路,司法鉴定在为法官认定案件事实提供重要参考的同时,也给环境侵权司法实践特别是法官采信鉴定意见设置了一些屏障。在环境侵权诉讼鉴定意见采信的问题上,存在一个立法设想与司法实践之间的鸿沟。正确认识并弥合这道鸿沟是完善环境侵权鉴定意见采信思维体系的关键。笔者通过对司法案例与数据的实证观察与反思,发现环境侵权诉讼鉴定意见采信主要存在以下问题:法官对鉴定意见过分倚重、庭审质证流于形式、法官的采信标准存在差异。对于造成环境侵权诉讼鉴定意见采信困境的原因,有内行与外行两个不同的分析视角,从外行的角度进行分析一般会将原因简单归咎于鉴定技术发展的不完善,而从内行的角度进行审视并基于“认知—风险”的视角对问题形成的原因进行剖析后可知,问题主要根源于两个方面:一是科学认知与诉讼认知的本质区别,二是追求技术至上会带来技术风险。司法鉴定技术的风险性主要表现在:法官裁判权的让渡、法庭上的“坏科学”与鉴定资源捉襟见肘。在对我国环境侵权诉讼鉴定意见采信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进行剖析的基础上,笔者还横向比较了域外科学证据的采信模式。通过研究两大法系科学证据采信的特点,了解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科学证据采信的规制脉络,并以美国为例,通过将演变过程中的典型案例进行对比与简析的方式,着重分析美国科学证据可采性标准的演变历程,以便通过借鉴域外科学证据采信的先进经验弥补我国当前环境侵权诉讼中鉴定意见采信的不足。总而言之,在环境侵权诉讼鉴定意见采信的具体实践中,要正确认识鉴定技术在环境侵权案件中的作用和局限性,重新评估法官的法律价值判断在环境侵权诉讼鉴定意见采信中的地位,以法律价值的回归与自由心证的重新考量、鉴定意见采信规则的完善、建立四元采信辅助机制等超越技术主义的思路来弥合我国环境侵权诉讼鉴定意见采信的鸿沟。
虞旭维[5](2020)在《证据客观性审查的相互印证模式的反思与重构 ——以典型刑事错案为视角》文中研究表明我国证据客观性审查的模式是一种相互印证模式,在这种审查模式下,证据之间虽然能够相互印证,但刑事错案表明,这种相互印证模式对证据客观性的审查仍不能保证单个证据的客观性,原因在于不同来源的证据之间虽能形成印证,但无法证明单个证据是真实的,虚假证据之间也能够形成相互印证。此外,对于证据之间是否形成真正的印证,我国缺乏审查的标准与程序。国外对证据客观性的审查,一般以法庭质证的形式进行审查,通过交叉询问的方式最大程度的保障证据的客观性。通过对国外证据客观性审查模式的借鉴,基于国情,在审前程序中,对证据客观性的审查仍应以相互印证模式为主;在审判阶段,在普通程序中,对证据客观性的审查应以法庭质证为主,而对于简易程序和速裁程序,对证据客观性的审查应以口供补强为主。
康军[6](2020)在《刑事司法鉴定意见有效质证问题研究》文中指出刑事诉讼活动中,为了有效识别和判定刑事案件事实中涉及的专业问题,往往通过司法鉴定活动,由具有专业技能或者知识的人出具鉴定意见来解决此问题。司法鉴定意见具有科学性,在刑事诉讼证明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尤其是在确认案件相关事实和核查相关证据方面价值巨大。近年来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刑事诉讼领域颁布了多项法律法规,审查运用司法鉴定意见的能力不断提高,司法证明价值得到充分体现。然而,我国当前对司法鉴定意见的规定较为零散,司法鉴定制度仍有待完善,近些年随着一大批冤假错案得到司法纠正后,也反映出司法鉴定意见刑事诉讼过程中依旧存有一定问题,即质证过程形式化,鉴定人出庭作证率低,加之庭审交叉询问程序的缺失,影响庭审鉴定意见质证的效果;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辅助质证制度不完善,其诉讼地位、诉讼权利不明确,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较晚,影响鉴定意见的质证效果;刑事诉讼活动中忽视被告方的质证作用,鉴定意见庭前开示不充分,被告方无法获悉全部的司法鉴定意见,辩护律师的质证作用发挥有限,因此庭审质证难以取得实效。与我国不同的是,世界两大法系国家对鉴定意见(专家证言)司法运用制度进行了长期的研究,并经过了漫长司法实践的验证,形成了较为完善的鉴定意见(专家证言)有效质证理论体系和实践经验。通过对比研究两大法系国家鉴定意见质证制度的区别与共性,汲取二者的有益经验,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刑事司法鉴定意见有效质证制度。本文研究的问题正是在顺应“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大潮流之下,针对我国当前司法鉴定意见在刑事诉讼庭审质证过程中难以取得实效的司法现状,本文试图从促进鉴定人出庭作证和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交叉询问规则方面,完善庭审质证程序规则;从明确有专门知识的人诉讼地位、诉讼权利和适当提前介入刑事诉讼角度,完善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辅助质证制度;以及从贯彻司法鉴定意见庭前开示程序和强化辩护律师质证作用方面,保障被告方质证权,从而实现刑事司法鉴定意见的有效质证。
张笑格[7](2020)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庭审质证问题研究》文中提出《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要全面贯彻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在我国以往的司法实践中,刑事诉讼常以“以侦查为中心”为表现形式,而此次“以审判为中心”的提出就是针对这一问题所构建的解决方案。这一重大决定符合实践的刑事诉讼规律和诉求,是法治道路上的助推器。我国刑事诉讼制度里的首要组成部分之一就是质证制度,想要认定事实证据必须经过质证。要想落实审判中心主义,促成庭审实质化,就要发挥质证环节在审判程序里的重要作用。“刑事诉讼证据的质证在法庭”是审判中心主义的本质要求,更深层的意义就是要求刑事庭审质证环节是真实有效的。但是在实践中,我国的刑事庭审质证环节还是有很多问题的,普遍存在庭审虚化的现象。比如,“纸质版”的证言笔录、鉴定意见替代了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导致书面证据的大量使用;公诉人“打包式”的举证方式,增加了辩护律师质证的难度;法官常常打断辩方的发言等形式化现象。而导致质证环节虚化的原因也有很多,包括控辩双方力量悬殊、直接言词原则的缺失、尚未形成质证规则、支撑法庭调查中的质证措施不齐全等。因此,在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基础上,只有使得法庭调查中的质证环节更加完善,才能越发有效地解决庭审虚化的问题。使质证环节向实质化的转变,首先必须让刑事庭审质证的规则更加完整化和细致化,包括贯彻以审判为中心的证据裁判原则、确立直接言词原则、明确交叉询问规则、构建体系化的庭审质证程序性规则等,还要升级审判者调控庭审的能力、提升控辩双方的质证能力,同时,继续推进和落实刑事庭审的各种配套保障机制。本文一共分为四章,第一章从“以审判为中心”的背景与内在理论及刑事庭审质证的要义入手,说明了刑事庭审质证的观念、特点和价值,论述了在新形势下“以审判为中心”对法庭调查中质证环节的指导方向,一是审判程序的关键环节就是法庭调查中的质证,二是检察机关提高公诉质量的内在要求,三是维护辩方充分的质证权。第二章是对我国刑事庭审质证现状展开了深入分析,对现阶段我国刑事庭审质证的实践情况进行考察后,发现庭审质证环节中依然存在许多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庭审质证的对抗性不强。比如,公诉人与辩护人的举证数量悬殊、公诉人方式不当增加辩护人困难、双方对对方的质证没有回应、关键证人等出庭率较低等。二是被告人缺乏质证能力,主要表现在被告人很少发表质证意见,且质证意见存在逻辑不清、说理不充分等问题。三是质证内容集中于证明力问题,有些辩方还没有意识到三性中合法性的地位,将会影响到审判的结果。四是辩护人面临新三难的困境,在质证环节进行辩论会遇到被法官打断等问题。第三章对比考察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关于刑事庭审质证规则及相关配套措施的规定,以此得出本国可参考的成功经历,包括以下五个方面:确立直接言词原则、构建交叉询问程序、重视庭前程序、明确规定证人、鉴定人不出庭的情形及法律后果、充分发挥被告方作为质证主体的作用等。第四章针对现阶段法庭调查中质证环节的完善作出假设。一是完善刑事庭审质证的规则。落实审判中心主义下的证据裁判原则、确立直接言词原则、明确交叉询问规则、构建体系化的庭审质证程序性规则等。二是提升诉讼各方的质证能力,提高审判者对庭审的调控能力以及控辩双方的质证能力对于质证环节的效率及效果是至关重要的。三是构建庭审质证的配套制度。提高证人、鉴定人的出庭率,发挥专门知识人的协助质证,保障辩方充分质证权以及发挥庭前会议的重要功能等。
刘涧丽[8](2019)在《论我国刑事案件庭审实质化的路径构建》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我国刑事案件庭审实质化改革要求庭审中心具有权威性、庭审程序具有正当性、庭审心证具有当庭性。推进庭审实质化改革有利于保障被告人诉权进而实现人权、确立证据裁判原则实现司法公正、推进庭审公开提高司法公信。目前,我国刑事案件庭审实质化的司法实践中,却存在着以证人出庭不积极、鉴定人出庭率低、监察人员出庭适用难为主要内容的出庭难问题,庭审中控辩双方难以对抗的问题,庭前会议与庭审实践作用相互混淆错位以及庭审中质证效果不佳的实践困境。经分析我国庭审实质化推进过程中存在以上问题的原因,主要是庭审实质化理念未正式确立、辩护律师全覆盖现实支撑不足、庭前会议配套制度不完善、质证机制不科学等。笔者通过向美国“马歇尔项目办公室”制度、证人庭审交叉询问制度、审前动议证据排除制度,德国庭审证人轮替询问制度、庭审预备证据排除制度,日本证人庭审被告退庭制度、繁简分流简易命令制度、值班律师服务计划制度进行借鉴,结合我国的国情和庭审实质化司法实践经验,认为应当在证人出庭方面重保护强补偿提高出庭效果,通过辩护队伍专业化、系统化建设强化辩护力量,通过强化庭前会议独立性和明确效力提高庭前会议的作用,通过科学性规范性提升质证机制效率。最后,笔者提出通过明确证人保护的机关责任、建立证人作证专项基金提高证人出庭积极性,通过值班律师管理专业化、法律援助律师多元化、辩护律师资源合理化提高辩护力量,通过建立繁简分流绿色配套制度强化配合为庭审实质化提供基础性保障、明确庭前会议的效力从而有效与庭审相区分、明确监察人员排非出庭制度提高非法证据排除机制,建立批量举证示明制度、构建鉴定人出庭作证独立性制度、强化证人出庭作证机制对抗性从而提高庭审质证效果,进而让庭审实质化改革获得实效。
卜宇晖[9](2019)在《印证证明模式下言词证据质证程序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庭审形式化历来系我国刑事诉讼之痼疾,自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了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以来,如何发挥庭审的实质化作用,尤其是证据质证程序的功能,成为了诉讼制度改革的一大关键。此外,随着理论界与实务界对于刑事诉讼过程中印证证明模式的反思,越来越多的学者注意到印证证明模式对于庭审程序具体运行的影响,无疑为庭审实质化的改革提供了更为深入的切入点。鉴于此,本文尝试以印证证明模式作为切入点,对庭审言词证据质证程序进行分析讨论,以期为该程序的完善建言献策。首先,应当明确庭审言词证据质证程序本身的研究价值。庭审质证程序兼具案件事实查明和正当程序制约之功能,于刑事诉讼目的的实现而言具有重要价值。而我国的证据质证程序内嵌于庭审证据调查程序之中,并无完全意义上的独立质证程序,故司法实践中虽强调质证,但并未过多就质证程序的运行进行详细规定。其中,在各类证据的质证程序中,言词证据由于其本身的证据特点以及司法实践中的笔录化呈现形式,在庭审过程中往往系质证之重点,故而言词证据质证程序颇具研究价值。其次,应当以印证证明模式作为切入点,就其对言词证据质证程序的内部运行影响进行正向的分析论证。作为庭审查明案件事实的关键,言词证据质证程序因控辩双方得以于法庭公平对抗,对于庭前刑事司法机关单方进行的证据收集固定与审查判断过程具有监督制约之功能,且该功能之实现并非对庭前证据活动的简单重复与二次确认,故在证据方法上应当有所区别。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庭前的证据收集固定与审查判断过程,均沿用了庭审时法官的心证模式,即印证证明模式,势必对庭审时言词证据质证程序的有效运行造成较大阻碍,从而导致程序正当运行为证明模式所引导,具有了印证证明之特征。再次,为确保分析结论之周延性,应当以言词证据质证程序外部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以印证证明模式视角进行反向的分析推理。在言词证据质证程序的具体运行过程中,常表现出证据收集与呈现不完整而导致的无法质证问题、形式化审理的无效质证问题以及程序本身规范模糊导致的无序质证问题。对于上述程序运行过程中问题产生的原因,虽一定程度上与言词证据的笔录呈现形式及规范模糊相关,但仅以此作为切入点制定完善措施,于司法实践而言极易因未考虑内在影响因素而造成难以实施的情况。实际上,言词证据的笔录化与印证证明模式相辅相成,二者互相强化彼此在刑事诉讼中的重要性,从而逐步架空了程序原有的功能价值,导致司法实践中言词证据质证程序的具体运行问题丛生。最后,在明确了印证证明模式对言词证据质证程序运行的相关影响后,应从印证证明模式视角出发,兼采现有改革措施之不足,提出相应的程序完善构想。对此,笔者认为,应从言词证据质证程序本身的价值定位出发,回归对单一证据独立审查之功能,用以对庭前证据活动进行监督制约,并依据该功能定位改善证据方法、明确质证对象、完善相关机制,从而保证庭审言词证据质证程序的实质化运行,保障刑事诉讼案件事实发现的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
席丽花[10](2019)在《庭审实质化下刑事质证制度思考与完善》文中认为法官对于案件的审查和证据的核实必须经过有效的质证,质证是联系举证与认证的中间环节,因此质证活动是刑事诉讼活动的核心。质证活动的进行有助于控辩双方对证据能力和证明力进行明确,从而促进审判法官在此基础上对案件形成客观的判断。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体制改革背景下,庭审实质化是其核心内容,刑事质证制度对于庭审实质化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我国刑事质证制度经过长期发展已取得一定的成就,但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因此在庭审实质化背景下对刑事质证制度进行思考与完善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从四个部分对我国的质证制度进行研究。第一部分,明确刑事质证制度在庭审实质化中的重要性,阐述从庭审实质化角度研究刑事质证制度的价值。质证制度是发现客观真实、实现人权保护的重要程序保障,也是实现实体法公正、防止司法腐败的有力措施。刑事质证制度对庭审实质化下辩在庭上以及判在庭上的实现具有重要的意义。第二部分为刑事质证制度概述。通过对质证制度的相关概念、要素、模式等分析,以明确我国质证的概念。对我国刑事质证制度的历史演变进行分析,明确我国质证制度的发展情况以及我国刑事质证制度的现状。第三部分,在庭审实质化背景下,明确我国刑事质证制度存在的宏观与微观问题,并对问题的原因进行分析。第四部分,以庭审实质化为背景,明确我国刑事质证制度完善应当遵循的原则,并提出完善质证制度的宏观与微观保障措施。
二、完善我国庭审质证制度若干建议(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完善我国庭审质证制度若干建议(论文提纲范文)
(1)被告人质证权的法治化建构路径探析(论文提纲范文)
一、以“质证权”为关键词的法律规定检索与梳理 |
二、以“质证权”为关键词的裁判文书检索与梳理 |
(一)质证权在个案中获得司法机关认可 |
(二)被告人的质证权诉求延伸至庭前阶段 |
(三)分案审理引发被告人质证权异议 |
(四)“纸证”问题引发被告人质证权争议 |
三、被告人质证权法治化的现状反思 |
(一)质证运行的权利属性偏弱 |
(二)质证适用的案件范围不够明确 |
(三)庭审质证的方式不够科学 |
1. 质证以实物证据为中心,缺乏互动 |
2. 主询问与反询问不分,质证重点难以凸显 |
3. 诱导性询问一概禁止,有违交叉询问的精髓 |
四、被告人质证权法治化的体系建构 |
(一)被告人质证权需立法回应 |
(二)质证适用的案件范围需更加明确 |
(三)质证权行使的阶段需向庭前延伸 |
(四)质证的方式需更加科学 |
(五)质证的规则需更加完善 |
(2)刑事电子数据质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 研究背景 |
(二) 研究意义 |
(三) 研究现状 |
(四) 文章创新点 |
(五) 研究方法 |
1 刑事电子数据质证概述 |
1.1 刑事电子数据内涵 |
1.2 刑事电子数据特点 |
1.3 刑事电子数据质证界定 |
1.4 刑事电子数据质证特殊性 |
2 刑事电子数据质证基本要素 |
2.1 刑事电子数据质证主体 |
2.2 刑事电子数据质证对象 |
2.3 刑事电子数据质证内容 |
2.4 刑事电子数据质证程序 |
2.5 刑事电子数据质证方法 |
3 刑事电子数据质证现状考察 |
3.1 刑事电子数据质证规范现状 |
3.2 刑事电子数据质证实践困境 |
3.2.1 质证主体不专业——以廖某等钓鱼网站案为例 |
3.2.2 质证对象不明确——以赵某游戏外挂案为例 |
3.2.3 质证内容不科学——以孟某等DDoS攻击案为例 |
3.2.4 质证程序不合理——以廖某等钓鱼网站案为例 |
3.2.5 质证方法效果差——以马某等侵犯个人信息案为例 |
4 刑事电子数据质证困境原因分析 |
4.1 专业人员参与质证困难 |
4.2 质证对象认识不足 |
4.3 质证内容缺少逻辑 |
4.4 质证准备程序存在不足 |
4.4.1 阅卷制度短板 |
4.4.2 庭前会议不足 |
4.5 质证方法不科学 |
4.5.1 未重视人与电子数据联系 |
4.5.2 庭审询问存在短板 |
5 刑事电子数据质证制度完善建议 |
5.1 加强电子数据质证主体专业性 |
5.1.1 明确专家辅助人法律定位与启动条件 |
5.1.2 完善电子数据专家选聘资格与名录 |
5.1.3 增设电子数据专家法律援助措施 |
5.2 明确电子数据质证对象 |
5.2.1 质疑电子数据相关笔录 |
5.2.2 质疑电子数据鉴定意见 |
5.2.3 质疑电子数据本体 |
5.3 构建电子数据质证内容三层逻辑 |
5.3.1 物理载体层面质证 |
5.3.2 虚拟载体层面质证 |
5.3.3 信息内容层面质证 |
5.4 完善电子数据质证准备程序 |
5.4.1 接触电子数据时间 |
5.4.2 获取电子数据方式 |
5.4.3 救济途径 |
5.5 优化电子数据质证方法 |
5.5.1 加强人与电子数据联系 |
5.5.2 完善庭审询问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学研究成果 |
一、 在学期间发表的论文 |
致谢 |
(3)论我国实物证据鉴真规则之构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选题缘起及研究目的 |
二、研究的现状 |
三、研究的方法 |
四、本文的创新点及不足 |
第一章 实物证据鉴真规则概述 |
第一节 鉴真的词源及涵义 |
第二节 鉴真规则的理论基础 |
一、证据的相关性理论 |
二、英美法上的陪审团制度 |
三、对证据的怀疑论即推定证据不真实 |
第三节 实物证据鉴真规则的性质及诉讼功能 |
一、实物证据鉴真规则的性质 |
二、实物证据鉴真规则的诉讼功能 |
第四节 实物证据鉴真规则与相关证据规则辨析 |
一、实物证据鉴真规则与最佳证据规则 |
二、实物证据鉴真规则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
第二章 我国实物证据鉴真规则的现状分析及构建的价值意义 |
第一节 我国实物证据鉴真规则的现状分析 |
一、关于我国立法上是否确立实物证据鉴真规则的理论争议 |
二、对我国实物证据鉴真规则立法现状及司法实践样貌的总结 |
第二节 我国构建实物证据鉴真规则的价值意义 |
一、对于侦控审三机关的意义 |
二、完善我国实物证据之证据能力体系,优化实物证据审查模式 |
三、激活证据辩护,促进庭审实质化,契合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需要 |
第三章 我国实物证据鉴真规则的特点及不足 |
第一节 立法规定粗略零散,未形成体系化的完整的鉴真规则 |
第二节 我国鉴真方法单一,形式化特征明显 |
第三节 鉴真规则非显性,鉴真程序不独立 |
第四节 法官自由裁量权较大,补正与合理解释方式应用广泛,鉴真规则效力偏软 |
第四章 完善和构建我国实物证据鉴真规则的建议 |
第一节 完善和构建实物证据鉴真规则的整体性建议 |
一、在立法上完善实物证据鉴真规则 |
二、形成多元化的灵活的鉴真方法体系,建立核心的实物证据保管链制度,引入自我鉴真制度 |
三、赋予鉴真规则以优位,借助庭前会议制度实现鉴真程序的相对独立化,完善鉴真的程序规则 |
四、规范法官在鉴真规则适用中的自由裁量权 |
第二节 分类构建实物证据鉴真规则多元化鉴真方法体系 |
一、传统实物证据及新型实物证据通用的鉴真方法 |
二、新型实物证据特有的鉴真方法——以电子数据为核心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4)环境侵权诉讼鉴定意见采信的鸿沟与弥合(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现状综述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2.3 国内外研究局限 |
1.3 研究方法及文章结构 |
1.3.1 研究方法 |
1.3.2 文章结构 |
第2章 我国环境侵权诉讼鉴定意见采信的现状及问题 |
2.1 法官对鉴定意见的过分倚重 |
2.1.1 鉴定意见的高采信率 |
2.1.2 因果关系判断的过度依赖 |
2.1.3 过度依赖鉴定意见的危害 |
2.2 庭审质证流于形式 |
2.2.1 鉴定人的低出庭率 |
2.2.2 庭审质证的流于形式 |
2.3 法官采信标准存在差异 |
2.3.1 同一瑕疵类型,不同采信结果 |
2.3.2 同一证明责任,不同分配结果 |
第3章 我国环境侵权诉讼鉴定意见采信问题频发的原因解读 |
3.1 科学认知与诉讼认知存在差异 |
3.2 技术至上与技术风险并存 |
3.2.1 法官裁判权的让渡 |
3.2.2 法庭上的“坏科学” |
3.2.3 鉴定资源捉襟见肘 |
第4章 域外科学证据采信的比较与借鉴 |
4.1 规制脉络:域外科学证据采信模式比较 |
4.1.1 英美法系科学证据采信制度分析 |
4.1.2 大陆法系科学证据采信制度分析 |
4.2 规则变迁:基于典型案例发展的科学证据采信标准的演变 |
4.3 经验启示:超越技术与制度保障 |
4.3.1 技术超越与法律的回归 |
4.3.2 制度保障与对抗的引用 |
第5章 我国环境侵权诉讼鉴定意见采信鸿沟的弥合 |
5.1 一个理念的树立—法律价值的回归与自由心证的重新考量 |
5.1.1 法律价值的回归 |
5.1.2 自由心证的重新考量 |
5.2 一个规则的完善—鉴定意见采信证据规则的完善 |
5.2.1 鉴定意见的关联性审查 |
5.2.2 鉴定意见的合法性审查 |
5.2.3 鉴定意见的可靠性审查 |
5.2.4 鉴定意见的矛盾性审查 |
5.3 一个机制的创新—“四元采信辅助机制”的建立 |
5.3.1 理念的重塑:四元辅助主体权责的具体厘清 |
5.3.2 机制的构建:四元采信辅助机制的灵活运用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目录 |
(5)证据客观性审查的相互印证模式的反思与重构 ——以典型刑事错案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目的与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的主要内容与研究方法 |
一、刑事错案的证据客观性相互印证审查模式及其问题 |
(一)典型刑事错案的证据客观性相互印证模式的运用 |
(二)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并不能保证证据具有客观性 |
二、证据客观性审查模式的比较法考察 |
(一)交叉询问制度 |
(二)传闻证据规则 |
(三)直接言词原则 |
(四)口供补强规则 |
(五)域外考察的基本启示:以法庭质证为主的证据客观性审查模式 |
三、我国证据客观性审查模式的重构 |
(一)审前模式以证据相互印证审查模式为主 |
(二)不同审判程序采用不同的证据客观性审查模式 |
(三)构建合理的相互印证审查标准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6)刑事司法鉴定意见有效质证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序言 |
一、刑事司法鉴定意见有效质证概述 |
(一)刑事司法鉴定意见有效质证基本问题 |
1.刑事司法鉴定意见的性质 |
2.刑事司法鉴定意见的特点 |
3.刑事司法鉴定意见有效质证的内涵 |
(二)刑事司法鉴定意见有效质证的必要性 |
1.有效质证是证据裁判原则的要求 |
2.有效质证是保障被告方合法诉讼权利的要求 |
3.有效质证是适应当前诉讼模式和审判方式改革的要求 |
二、我国刑事司法鉴定意见质证现状分析 |
(一)刑事司法鉴定意见质证程序形式化 |
1.鉴定人出庭率较低 |
2.庭审质证规则不完善 |
(二)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辅助质证制度不完善 |
1.有专门知识的人诉讼地位、诉讼权利不明确 |
2.有专门知识的人介入刑事诉讼时间较晚 |
(三)忽视被告方质证主体的质证作用 |
1.司法鉴定意见庭前开示不充分 |
2.辩护律师质证作用未能充分发挥 |
三、域外鉴定意见质证规则考察 |
(一)鉴定意见(专家证言)质证内容方面 |
1.英美法系国家专家证言质证内容考察 |
2.大陆法系国家鉴定意见质证内容考察 |
(二)鉴定意见(专家证言)质证程序方面 |
1.英美法系国家专家证言质证程序 |
2.大陆法系国家鉴定意见质证程序 |
3.两大法系鉴定意见(专家证言)质证程序比较借鉴 |
四、完善我国刑事司法鉴定意见有效质证的建议 |
(一)完善刑事司法鉴定意见质证程序 |
1.促进鉴定人出庭作证 |
2.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交叉询问规则 |
(二)完善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辅助质证制度 |
1.明确有专门知识的人的诉讼地位 |
2.明确有专门知识的人在庭审质证中的诉讼权利 |
3.适当提前有专门知识的人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 |
(三)注重被告方的质证权 |
1.贯彻鉴定意见庭前开示制度 |
2.强化辩护律师质证作用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庭审质证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庭审质证之理论基础 |
第一节 以审判为中心的背景与内涵 |
一、以审判为中心的提出背景 |
二、以审判为中心的内涵 |
第二节 刑事庭审质证的要义 |
一、刑事庭审质证的概念 |
二、刑事庭审质证的价值 |
第三节 以审判为中心对刑事庭审质证的要求 |
一、庭审质证是审判程序的关键环节 |
二、检察机关提高公诉质量的内在要求 |
三、保障辩方充分的质证权 |
第二章 我国刑事庭审质证现状分析 |
第一节 我国刑事庭审的质证现状考察 |
一、庭审质证对抗性不强 |
二、被告人缺乏质证能力 |
三、质证内容集中于证据的证明力问题 |
四、辩护人面临质证难的困境 |
第二节 刑事庭审质证现状的原因分析 |
一、控辩双方力量悬殊 |
二、直接言词原则的缺失 |
三、尚未形成质证程序性规则 |
四、刑事庭审质证配套制度不够完备 |
第三章 比较法视野下刑事庭审质证规则考察 |
第一节 刑事庭审质证规则的考察 |
一、英美法系国家庭审的质证规则 |
二、大陆法系国家刑事庭审的质证规则 |
第二节 刑事庭审质证配套制度的考察 |
一、英美法系国家庭审质证的配套制度 |
二、大陆法系国家庭审质证的配套制度 |
第三节 域外国家质证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
一、明确直接言词原则 |
二、构建交叉询问程序 |
三、重视庭前程序 |
第四章 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庭审质证之构想 |
第一节 刑事庭审质证规则的完善 |
一、贯彻以审判为中心的证据裁判原则 |
二、确立直接言词原则 |
三、明确交叉询问规则 |
四、构建体系化的庭审质证程序性规则 |
第二节 提升诉讼各方的质证能力 |
一、提升法官掌控庭审的能力 |
二、加强控辩双方举证质证的能力 |
三、保障辩方充分质证权 |
第三节 刑事庭审质证的配套制度构建 |
一、提高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率 |
二、发挥庭前会议功能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8)论我国刑事案件庭审实质化的路径构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刑事庭审实质化的基础理论 |
(一)刑事庭审实质化的基本内涵 |
(二)刑事庭审实质化的基本要求 |
1.庭审中心的权威性 |
2.庭审程序的正当性 |
3.庭审心证的当庭性 |
(三)刑事庭审实质化的司法价值 |
1.保障诉权实现被告人权 |
2.证据裁判实现司法公正 |
3.庭审公开提高司法公信 |
二、我国刑事案件庭审实质化的实践困境 |
(一)庭审出庭作证启动难 |
1.证人出庭作证难 |
2.鉴定人出庭率低 |
3.监察人员适用难 |
(二)庭审控辩双方难对抗 |
(三)庭前会议与庭审相混淆 |
(四)庭审质证效果不理想 |
1.质证重点不突出 |
2.出庭质证对结果影响低 |
三、推进庭审实质化困境的原因分析 |
(一)庭审实质化理念未树立 |
1.言词证据书面化审理理念固化 |
2.出庭经济保障不到位 |
(二)辩护律师全覆盖现实支撑不足 |
(三)庭前会议配套制度不完善 |
1.繁简分流制度不到位 |
2.庭前会议效力不明确 |
3.监察人员出庭缺失规范 |
(四)质证机制不科学 |
1.控方滥用批量举证机制 |
2.鉴定人质证机制附属证人 |
四、域外庭审实质化经验借鉴 |
(一)美国 |
1.“马歇尔项目办公室”制度 |
2.证人庭审交叉询问制度 |
3.审前动议证据排除制度 |
(二)德国 |
1.庭审证人轮替询问制度 |
2.庭审预备证据排除制度 |
(三)日本 |
1.证人庭审被告退庭制度 |
2.繁简分流简易命令制度 |
3.值班律师服务计划制度 |
(四)我国庭审实质化对域外经验的借鉴 |
1.重保护强补偿促进证人作证 |
2.专业化系统化提升辩护力量 |
3.显独立强效力深化庭前会议 |
4.科学性规范性优化质证机制 |
五、我国实现庭审实质化的优化路径 |
(一)构建证人出庭系统化保障机制 |
1.加强对证人出庭的保护 |
2.设立出庭作证专项基金 |
(二)强化辩护力量充实资源库 |
1.值班律师管理专业化 |
2.法律援助律师多元化 |
3.辩护律师资源合理化 |
(三)强化庭前分流审查实效性 |
1.繁简分流强配合 |
2.庭前会议重实效 |
3.明确监察人员出庭排非制度 |
(四)优化庭审质证机制 |
1.建立批量举证示明制度 |
2.构建鉴定人质证科学性机制 |
3.大力推行证人质证对抗性机制 |
结语 |
注释 |
参考文献 |
在读硕士期间发表的论文目录 |
致谢 |
(9)印证证明模式下言词证据质证程序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和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言词证据质证程序的基础理论 |
第一节 言词证据质证程序概述 |
一、质证与质证程序 |
二、质证程序的价值 |
三、言词证据质证程序的特殊性 |
第二节 比较法视野下的言词证据质证程序 |
一、英美法系中的言词证据质证程序 |
二、大陆法系中的言词证据质证程序 |
第二章 印证证明模式对言词证据质证程序内部运行的影响 |
第一节 双线证明过程与单线证明过程 |
一、双线证明过程——庭审质证程序 |
二、单线证明过程——庭前证据收集与审查判断 |
三、案件事实发现机制下的对立统一 |
第二节 庭前单线证明中的印证证明及其功能扩张 |
一、印证证明模式的涵义 |
二、印证证明模式的功能扩张 |
三、印证功能扩张对单线证明的“整体主义”影响 |
第三节 言词证据质证程序的“印证化”趋势 |
一、前置环节:举证方式的“印证化” |
二、后置环节:认证标准的“印证化” |
三、程序本身:质证逻辑的“印证化” |
第三章 印证证明模式下言词证据质证程序外部运行现状剖析 |
第一节 我国言词证据质证程序外部运行现状及问题 |
一、言词证据的“无法质证” |
二、言词证据的“无效质证” |
三、言词证据的“无序质证” |
第二节 传统视角下的成因分析及其不足 |
一、无法质证:侦查阶段的不受制约 |
二、无效质证:出庭作证制度的“架空” |
三、无序质证:质证对象界限的模糊 |
第三节 印证证明模式下的成因分析 |
一、无法质证:相互印证对证据排伪之忽视 |
二、无效质证:印证证明对出庭动因之破坏 |
三、无序质证:“整体主义”对程序功能之架空 |
第四章 印证证明模式下我国言词证据质证程序的完善构想 |
第一节 言词证据质证程序本体的完善构想 |
一、理念的重新界定:从“整体主义”到“原子主义” |
二、方法的合理改良:从整体判断到独立审查 |
三、对象的有效界分:从质证内容到评价方法 |
第二节 相关制度及配套机制的构建 |
一、案件分流机制的完善 |
二、证据对抗机制的构建 |
三、庭审认证机制的改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10)庭审实质化下刑事质证制度思考与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刑事质证制度在庭审实质化中的重要性 |
(一)刑事质证制度的意义 |
1.刑事质证制度的程序性意义 |
2.刑事质证制度的实体法意义 |
(二)刑事质证制度对庭审实质化的重要价值 |
1.庭审实质化 |
2.刑事质证制度对庭审实质化的重要性 |
二、我国刑事质证制度概述 |
(一)刑事质证制度概念、要素与模式 |
1.质证制度概念 |
2.质证制度要素 |
3.质证制度模式 |
(二)我国刑事质证制度的历史演变 |
1.我国古代质证制度 |
2.我国近代刑事质证制度 |
3.新中国成立后刑事质证制度 |
(三)我国刑事质证制度现状 |
1.明确证人发问主体 |
2.完善传闻证据制度 |
3.加强非法证据排除 |
三、庭审实质化下刑事质证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一)庭审实质化下刑事质证制度存在的宏观问题 |
1.以刑事侦查为中心,庭审质证环节虚化 |
2.质证依赖侦查书证,架空直接言词原则 |
3.刑事质证规则不完备,庭前会议取代质证活动 |
4.控辩双方不平等,庭审质证展开困难 |
(二)庭审实质化下刑事质证制度存在的具体问题 |
1.法官中立地位不明确 |
2.质证内容空洞 |
3.证人出庭率低 |
4.鉴定意见审查形式化 |
四、庭审实质化下完善我国刑事质证制度的建议 |
(一)庭审实质化下刑事质证制度完善应遵循的原则 |
1.直接言词原则 |
2.权利平等原则 |
3.合理原则 |
(二)完善刑事质证制度的宏观保障措施 |
1.设立庭前法官,完善刑事案卷移送制度 |
2.完善庭前会议制度,提高质证效率 |
3.确保控辩双方平等质证 |
4.实现程序分流 |
(三)完善刑事质证制度的具体措施 |
1.明确法官在质证中的地位和作用 |
2.落实交叉询问,完善质证规则 |
3.提高证人的出庭率 |
4.实现鉴定意见的有效质证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发表文章目录 |
致谢 |
个人简况及联系方式 |
四、完善我国庭审质证制度若干建议(论文参考文献)
- [1]被告人质证权的法治化建构路径探析[J]. 李思远.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2022
- [2]刑事电子数据质证研究[D]. 赵震.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20(02)
- [3]论我国实物证据鉴真规则之构建[D]. 付刘圣佳.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4]环境侵权诉讼鉴定意见采信的鸿沟与弥合[D]. 李媛. 湘潭大学, 2020(02)
- [5]证据客观性审查的相互印证模式的反思与重构 ——以典型刑事错案为视角[D]. 虞旭维. 浙江工业大学, 2020(03)
- [6]刑事司法鉴定意见有效质证问题研究[D]. 康军. 辽宁大学, 2020(01)
- [7]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庭审质证问题研究[D]. 张笑格.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8]论我国刑事案件庭审实质化的路径构建[D]. 刘涧丽. 广西师范大学, 2019(04)
- [9]印证证明模式下言词证据质证程序研究[D]. 卜宇晖.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3)
- [10]庭审实质化下刑事质证制度思考与完善[D]. 席丽花. 山西大学, 201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