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美国、欧洲电力市场化改革分析_电力论文

日本、美国、欧洲电力市场化改革分析_电力论文

日、美、欧电力市场化改革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电力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416.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7411(2004)01-0064-04

电力全球化和电力市场化是一个世界性的课题。90年代以来,日、美、欧各国多种模式的电力市场化改革实践,引发了人们的深入思考。

一、背景:电力全球化

电力工业具有自然垄断性的特点,各国长期以来都对电力企业实行公共管制,普遍采用垄断经营和国有产权形式。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和自由化趋势加强,全球生产和消费行为趋同,促使日、美、欧各国为实现本国经济的发展,加大经济开放程度,逐步融入国际经济一体化大循环中。全球经济一体化,对于电力来说,一是煤炭、油、气等发电能源,可考虑从世界市场采购,使发电能源选择具有多样性。二是既可考虑自己建电厂供电,也可考虑由国外输入,这取决于经济效益的分析及环境容量的大小,相应需要发展跨国联网。三是加强引进外资与对外电力投资并举,实行有进有出,使资金、人力资源双向流动,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力度,使电力企业在融入全球电力市场中不断发展提高。四是确保电力供应安全。在电网布局、电源结构、电力能源供应及技术等方面,确保电力安全供应,具有较强抵御各种风险的能力。电力全球化促使日、美、欧各国纷纷实行电力市场化改革。

二、理论基础:新自由主义经济理论

对电力行业实行市场化改革源于经济学中对自然垄断的研究。有些行业随着企业生产规模的扩大和范围的扩展,单位成本递减,从而实现效益增加。这些行业具有向规模经济、范围经济发展的内在趋势。这种并非法律和政府原因,而是由于自然因素和产业本身特点形成的垄断就称为自然垄断。自然垄断性行业的发展与垄断经营之间存在着紧密联系的技术经济因素。具体说来,第一,自然垄断性行业的生产需要庞大的固定资本,实行垄断经营,生产规模就大,客户就多,单位成本就小,就能得到规模经济效益。第二,自然垄断性行业的企业进行联合生产经营要比企业单独生产经营的成本低,从而获得生产与分配的纵向统一利益和对多种用户提供多种服务的复合供给利益,即获得范围经济效益。第三,自然垄断性行业生产需要的设备投资巨大,折旧时间长,同时这些设备很难转移作为其他用途,所以,固定成本有较大的沉淀性。这3个方面的技术经济因素决定了自然垄断性行业的发展必然要求实行垄断经营。垄断经营使得其他生产者难以参与此类生产要素的市场供给,自然地限制或阻止了其他生产者的进入,形成市场垄断。这样就维护了自然垄断行业的垄断地位及其垄断利益。

自然垄断行业实行垄断经营是由自然因素和产业本身特点决定的。自然垄断行业实行垄断经营对社会具有有利的一面:具有促进经济效率提高的可能性,具有刺激创新的作用。自然垄断行业实行垄断经营也存在对社会不利的方面:资源浪费和社会福利的损失;自然垄断企业不像完全竞争厂商,力图降低成本;造成市场竞争、生产效率和社会产量的损失;消费者可能会被迫出很高的价格,造成消费者利益的损失;造成经济和技术出现停滞趋势。政府应该对自然垄断行业进行管制,推动竞争,让市场机制充分发挥作用。确保其提供优质廉价的产品和服务,取得规模经济效益。

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以前属于自然垄断的行业,现在已经不能再归为此类,或者生产销售的某个环节并不属于自然垄断,应该对竞争者开放。在这种情况下,继续实行垄断经营反而成为阻碍竞争的力量和无效率的保护伞。这时就需要实行行业解制。具体解制的办法因行业而异,但有基本的几点需要注意:一是要认清该行业的哪一部分应该解制;二是对解制的部分要引入足够多的竞争者,并有相应的市场监督机制;三是解制的时机要把握好,要对当时的市场供需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认真研究。长期以来,传统的经济学理论认为,电力是公共产品,电力行业是公用事业和网络性产业,具有自然垄断性的特点,各国的电力行业过去无一例外地实行发、输、配、售垂直一体化的市场结构。随着现代科技和经济理论的发展,特别是电力新技术的发展和网络开放理论研究的突破,使具有自然垄断性的输、配电业务和非自然垄断性的发、售电业务在分开经营的条件下,完全能够保证电力生产、供应的安全稳定运行。将发电、输电、配电、和售电分成4个独立的业务,在发电和售电环节打破垄断,引入竞争机制,适当放松政府管制,制定市场规则和市场交易制度,建立竞争性电力市场,使其充分竞争;而输电和配电环节作为自然垄断领域,实行垄断经营,政府实施更为有效的管制,从而使其在政府严密监管下规范运作。这既是电力市场化改革的理论基础,同时各具特色的日、美、欧各国电力市场化改革实践又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新自由主义经济理论。

三、日、美、欧电力市场化改革的目标和途径

(一)日、美、欧电力市场化改革的目标

在电力全球化和电力市场化改革的潮流面前,日、美、欧各国都结合本国国情制定了符合本国在国际市场中战略定位的电力市场化改革目标。日、美、欧电力市场化改革的基本目标可以概括为:打破垄断,引入竞争机制,提高效率,降低电价。

1951年5月以后,日本形成了区域垄断的9家电力公司,这9家电力公司都是实行发、输、配、售垂直一体化的管理体制。1952年成立了超区域电力公司——EPDC。1999年出台了新电力法,主要内容:一是放开占市场份额30%的特别高压用户,允许这些用户自主选择电力公司,直接参与电力零售;二是对新建电源项目实行招标。目前发电商使用地区电力传输线路每千瓦小时要付过网费0.0023美元,日本输电系统的垄断严重挫伤了独立发电公司进入市场的积极性,日本公平贸易委员会希望日本贸易部制定一个新的电网框架协议,抑制电网垄断。2000年3月起日本政府已允许电力公司自由向大型工厂、百货店等大宗用户销售电力,同时日本政府还计划将电力零售自由化的范围扩大到市场份额的60%左右,并计划创建电力交易市场,允许企业自由买卖剩余电力。计划在2007年度实现包括家庭用电在内的电力零售全面自由化[1]。日本电力市场化改革的核心是稳步推进电力市场自由化。

1978年美国出台了公用事业管制政策法,允许企业建立电厂并出售电力给地方公用事业公司。1992年能源政策法案出台,同意开放电力输送领域。1996年联邦能源管制委员会(FERC)要求开放电力批发市场。美国电力管制机构分成联邦和州两级,管制机构有相对独立性,以州管理为主。联邦能源管制委员会(FERC)提出了放松管制、引人竞争、提高效率、降低电价的改革目标,具体改革方案由各州结合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在美国本土的48个州中,已有24个州正在制定和实施电力改革计划,加州、PJM、中西部、纽约、新英格兰、ERCOT等6个电网建立了独立系统运行机构(ISO)和电力交易市场(PX)。各州改革模式多样化,有PJM电网纵向整合的成功经验,也有电价飞涨、电力供应严重短缺、电力公司申请破产保护的加州电力危机的教训。

1996年12月,英国、法国、德国、奥地利、比利时、丹麦、芬兰、葡萄牙、西班牙、瑞典等欧盟15个成员国达成了建立内部统一电力市场的协议,随后欧盟委员会颁布了96/92EC指令,内容包括:1.有选择权。用户可自由选择供电商,欧盟国家必需依据时间表开放供电市场。2.供电市场可采用不同的业务模式。3.对于发电市场,欧洲国家可选择采用招标机制或许可证制度来监管发电容量。虽然欧盟各成员国开放电力市场有先有后,进程不一,但都能积极响应。英国、挪威、芬兰、瑞典、西班牙等国家走在前面。实际执行的结果,到2000年欧洲市场已开放了80%,远远超过规定的30%。欧盟指令对欧洲电力市场造成的影响主要有:分开会计帐目的规定迫使许多公司就发电、输电和配电成立不同的法人实体;行业并购和重组增加;公司开始从技术推动市场策略向以市场为主导的业务阶段过渡。欧盟正努力加强国与国之间的电网连接,实现优势互补。欧盟电力市场化改革的目标是打破垄断,消除内部电力贸易壁垒,建立统一电力市场。

英国的电力市场化改革始于撒切尔时代。1988年2月发表《电力市场民营化》白皮书,拉开了英国电力市场化改革的序幕。1990年4月,英国开始建立竞争性的电力市场。这一改革的突出特点是引入了用户选择和将电力行业中的垄断因素(输电及配电)与可进行竞争的因素(发电及售电)分离,从而创建了电力库(POOL)模式,在当时是项创举,后来曾经被不少国家所借鉴。在英国政府的领导下,1999年7月,由新合并成立的天然气和电力市场办公室(OFGEM)正式提出新电力交易制度(NETA)的详细文件,并于2001年3月27日正式实施。不仅发电侧而且需求侧也参与了电力市场的竞争,其中发电与售电之间包括发电商与大用户、发电商与售电商之间发展双边长期合同交易的形式,为电力供需保持平衡营造了非常有利的条件。纵观英国电力市场化改革的历史过程,其目标是在电力市场中引入竞争,降低电价。

法国电力公司(EDF)是全资的国有企业,国家拥有100%的股份。法电占全国总发电量和装机容量的94%,拥有100%的输电业务,自1958年起拥有75年输电网的独家经营权,拥有全国96%的配售业务,拥有100%的电力进出口业务,2000年全国发电量的16%输出到国外[2]。法国对电力改革主张纵向整合,实施规模经济,反对破碎化,考虑长期发展战略。尽管法国因为它在开放本国电力市场的不积极态度被推到了欧盟的被告席上,但在国内电力市场的开放上,却仍是慎之又慎。

(二)日、美、欧电力市场化改革的途径

基本途径,一是对电力工业国有资本实行民营化,出售给股民或外国公司等;二是电力资源配置方式市场化,打破独家垄断经营,培育市场竞争主体,建立竞争性电力市场。

民营化是将国有、公营的电力工业所有权或经营权转移到民间。

日本东京电力公司、关西电力公司等9家区域垄断的电力公司都是私有电力公司,1972年成立的冲绳电力公司也是私有电力公司。超区域电力公司(EPDC)是公私合营的电力公司,其67%的股份归属于日本政府。1997年6月,日本政府通过决议,EPDC于2003年私有化。到1998年底,全美国共有3169家电力公司、1930家非电力公司以及400家电力营销商参与发电、输电、配电和售电业务。私有的电力公司有239家,发电能力占全国的66.1%,净发电量占全国的68.1%,向最终用户售电量占全国的75%。其中决大多数从事发电、输电、配电、售电中两种以上业务。私有的电力公司拥有73%的输电线路[3]。

电力市场化改革首先发生在英国。英国电力市场化改革的核心是实行私有化。国有电力企业英国电力公司(CEGB)被分解为12个地区配电公司、3家发电公司和一家高压输电公司。供电商包括地方供电公司和二级供电商。1990—1996年,上述各公司股票陆续上市,完成私有化。英国模式是一个完整地从资本主义国家国有电力企业向私有化转变的不归之路。

市场化是建立竞争性电力市场,通过电力市场配置电力资源。

竞争性电力市场的基本模式是在发电环节和售电环节引入竞争,输电和配电环节仍然实行垄断经营。1.发电领域实行完全竞争:对原有电力公司的发电部分进行私有化和重组,成立两个以上独立发电公司,同时允许新的发电商进入。2.售电环节实行竞争:打破原有配电公司的售电垄断,成立新的不拥有配电网络的售电公司。3.提高电力用户供电选择:大用户可以选择供电方式,直接与发电公司或电力市场交易中心签订购电协议,也可以选择售电公司供电。4.输配电网仍然实行垄断经营:一般成立国家(输电)电网公司和多家配电公司。通过立法,输配电网公司必须按法定要求向所有发电商和购电者完全开放,提供服务,收取相应费用。5.成立电力市场交易中心,主要负责电力市场的具体运作,如按照一定规则对发电机构进行发电排序,对电力市场金融业务进行结算等。

由于日、美、欧各国情况不同,电力工业民营化和市场化的进展程度也各不相同,大致可以分为3类:第1类是探索型,自由化和民营化程度比较高,如美国、英国等;第2类是中间型,如日本的电力工业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已经基本私有化,近年来只进行有限制的自由化,各大电力公司在继续实行垂直垄断经营体制的基础上,引入独立发电厂;第3类是稳妥型,如法国,继续实行国营和省营垂直垄断管理体制,不搞自由化和民营化。

已经民营化的国家,当前主要的改革任务是实行市场化,放松管制和引入竞争机制。没有民营化的国家,有的采取发电、输配电、售电的彻底分开,在发电、售电领域全面引入竞争机制;也有一些国家在厂网未分开前,首先在售电领域引入竞争机制。电力改革大多数是在电力较多富裕、电价较高的电力市场进行。从2000年6月到2001年3月,美国爆发了加州电力危机。此后,各国电力改革继续进行,但改革步伐放慢,对原有改革方案进行研究改进。2003年8月美国及加拿大几个大城市发生了大规模停电事故,据美国能源部部长比尔·理查德森分析:此次事故的原因是,没有按需要建立起充足的电力传输网。电力市场化改革必须确保电网的安全和稳定。

四、启示

(一)政府主导,立法先行

日、美、欧各国的电力改革都是由政府出面,立法、提出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这是因为许多国家的电力工业原来都是由国家垄断经营的,只有在政府主持下,在法律框架内才能进行改革。日本电力行政管理由通产省负责,中央电力委员会、电力审议会、中央调度联络执委会和日本电气事业联合会分别行使一定的电力管理职能。美国电力改革由政府发布法令后开始进行。英国政府在1990年出台《电力法》,决定对电力工业实施民营化,2001年又施行新电力规则。

(二)总体设计,分步实施

电力市场化改革不是局限于发电或售电某个特定的环节,而是对电力生产、使用全过程的配套改革。因此,日、美、欧各国在实施改革之前都设计了详细的可操作性强的方案。如英国的新电力交易规则(NETA),欧盟的欧洲竞争指令,美国PJM电网纵向整合模式等。但日、美、欧各国改革实施的过程是分步推进的,从发电企业的竞争,到售电市场的开放都是渐进式的,无一例外地经历了一个市场逐级开放、竞争逐级扩大的过程。改革的整体性和渐进性,是日、美、欧各国电力市场化改革的共同特点。日本、英国、法国等国改革的不断成熟和完善已经证明了这一结论,而美国加州电力危机是违背这一规律的必然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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