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工荒”的政治经济学思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政治经济学论文,民工荒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3456(2006)04—0032—06
2006年春节刚过,关于民工荒的消息再次传来,据《经济参考报》报道,我国沿海地区劳动密集型企业用工全线告急。在福州市刚刚举行的一场招聘会上,近六万个农民工岗位乏人问津,而去年从青海批量输往泉州的400 多位农民工到目前为止稳定率不足三分之一,沿海企业招工难、留工难的现象日益突出。其实中国现在还有近两亿农村闲置劳动力,在这样一个大背景下,所谓的“民工荒”只不过是局部的、暂时的现象,但由此可引发我们对农民工待遇问题的思考。民工荒产生的主要原因就是待遇太低:一是经济上工资收入低,有调查表明,珠江三角洲地区以农民工为主体的工人工资在过去的12年里只上涨了68元。国家统计局前局长李德水(2005)[1] 援引一份调查报告指出:“珠江三角洲地区进城务工者的平均工资只有600元左右。根据当地的生活水平,这样的收入只够一天吃四碗炸酱面!”二是身份上的歧视,农民工子女教育和自身社会保障都游离于城市居民之外,受到不平等的对待。农民工是中国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镇化过程中涌现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他们为城市繁荣、农村发展和国家现代化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在城市化进程中,“农民工”群体不断壮大,但往往处于体制外的社会经济地位。他们是新市民,但解决其就业、子女教育却困难重重;他们是新兴的工人阶层,但工资收入、劳动保护、医疗养老等却缺乏保障。事实上已成为城市居住人口的农民工群体,由于其农民身份,被阻碍在城镇社会保障制度之外,成了被城市“遗忘的角落”。当前应认真落实进城务工人员的市民待遇,切实维护他们的基本权益,避免在从城乡二元结构走向城乡一体化过程中陷入市民、农民工、农民这样的三元结构。如何维护农民工这一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是我们必须进行认真探讨的课题,这也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持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问题。本文仅从劳动力这一基本经济学范畴出发,对提高农民工待遇的必要性进行理论探讨。
一、提高农民工待遇的理论基础
1.从马克思劳动力价值构成理论的视角对农民工工资的分析
马克思指出劳动力的价值是“由生产、发展、维持和延续劳动力所必需的生活资料的价值来决定的”[2]。由于劳动力存在于活的人体中, 它的生产和再生产需要消耗一定量的生活资料,具体而言劳动力价值由三部分构成:①维持劳动者本人所需要的生活资料的价值。②劳动者养活其家属及哺养后代必需的生活资料的价值。③劳动者的教育和培训费用。马克思的劳动力价值构成理论,指的是资本主义发展初期劳动力价值的最低构成,雇佣工人出卖自己的劳动力所获得的东西只能够勉强维持他们生命的简单再生产。当代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工人的工资都大大超过了这一最低水平,所以劳动力商品价值的最低构成绝不可能是一种常态,它的一般构成才是劳动力价值最普遍的构成状况。从我国社会主义实践来看,我们应积极地分析和研究劳动力价值的一般构成情况以确定工人的基本工资,调动工人的劳动积极性,体现合理分配的原则。
我们可以从劳动力再生产的角度来分析劳动力价值的一般构成,劳动者的一生可分为三个时期[3]:第一个时期为前劳动力出卖时期, 这一时期维持生命和接受教育所需的费用由“监护人”提供;第二个时期为劳动力的有效出卖时期,体力和脑力的消耗由其出卖劳动力所获得的工资收入补偿;第三个时期为后劳动力出卖时期,这一时期由于劳动者年老体衰不能出卖劳动力,但其生命仍然在延续,这部分延续费用应属于劳动力价值的组成部分,即这部分费用由劳动者在有效出卖劳动力期间内所获得的工资来补偿。也就是说,劳动者在长达几十年的劳动力出卖过程中,他的工资收入不仅要养活自己和子女、提供接受教育和培训费用,还得为自己积累足够的养老金,以解决自身丧失劳动能力后的生存问题。因为马克思关于劳动力价值构成理论中不包括劳动者赡养老人的那部分价值,只包括劳动力的补充者即子女的生活资料价值。
农民工通过出售劳动力所获得的工资不仅要解决生命简单再生产的物质补偿问题,还必须有一定的节余,其劳动力的再生产呈现了扩大再生产的特征。劳动力的扩大再生产包括两个方面:首先,劳动者通过生存性和享受性消费过程维持劳动力的简单再生产,恢复其在生产过程中消耗了的劳动力。即人们要通过衣、食、住等生存消费以维持其生命的延续及人口的再生产,并通过享受性消费使精力得到恢复、心情得到调整等。其次劳动力通过发展性消费以实现劳动力的扩大再生产,即通过积极地锻炼以增强体力,并通过不断学习、思考,积累工作经验以增强脑力来提升自己在劳动力市场的竞争能力。总之,劳动力价值可以在劳动者的生存消费、享受消费中得到体力的补偿,在发展消费中得到提高,这是劳动力价值再生产的突出特点。所以劳动力的价值不再只包括生活资料等部分,还包括劳动者在恢复了体力和脑力之后,在劳动实践过程和闲暇时间总结工作经验、学习培训等所耗费的活劳动所创造价值的部分。这些活劳动所创造的价值具有累积性,即通过知识、经验等不断积累,使得劳动力价值能在一定时期内不断提高。
综上所述,我认为劳动力价值的一般构成除了马克思对形成劳动者体力和脑力客观要求的物质生活资料价值构成的表述外,还应包括以下几部分:一是劳动者及其家属必要的医疗养老等社保费用;二是休闲娱乐费用,因为休闲娱乐也已成为劳动力生产和再生产的必要条件;三是劳动力自我学习、自我锻炼及各种体验所形成的价值量;四是社会交往费用。同时劳动力价值涵盖的范围应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不断扩展,工资是劳动力价值的表现形式,为保证劳动力的正常延续,必须要根据劳动力价值的变化情况和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提高农民工工资,农民工已构成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一支重要生力军,他们在人生的第二阶段出售劳动力所获得的收入应包括工资、雇主为劳动者交纳的社会保险以及国家提供的社会福利和救济等。
2.确立劳动力产权是提高农民工待遇的理论基础
马克思认为劳动力产权等同于所有权,劳动力产权指的是一组权利束,主要指劳动力的所有权、支配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发展权[4]。 它是劳动者作为劳动力所有者拥有的一组特殊产权,包括劳动者运用自己的劳动力进行劳动的支配权、维持劳动力的基本生存权、享有劳动力发展权并获取对剩余劳动的索取权等一组权利。在确立劳动力产权理论前提下,劳动力概念应上升为劳动力资本范畴,劳动力资本的涵义是劳动者的劳动力被看成是能够为其所有者带来劳动力价值增殖的资本。劳动力资本化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是对马克思劳动力理论的继承和发展。劳动力资本的价值分为自身价值以及产出价值,自身价值包括前文所概述的几部分,而劳动力的产出价值是那些具有一定技能的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通过运用自身的劳动力资本使企业的资本得到增值所应获得的收益。
劳动者是劳动力产权的所有者,他们在让渡自己的劳动力使用权时,不仅可以获得补偿劳动力的价值,而且还应获得劳动力的收益权。如果劳动力所有者让渡自己的劳动力使用权时,没有获得这部分产权的收益,或者获得的收入少于自己应该获得的收益,这不仅是劳动力收益权残缺的表现,也是劳动力产权残缺的表现。劳动者享有收益权是劳动力产权在经济上的一种实现形式,而收益权实现的关键在于劳动力资本的所有者拥有对企业利润的剩余索取权,即劳动者作为劳动力的所有者获得的劳动力资产价值增值、回报的收益权,能参与企业税后利润的分割。这对公平合理处理农民工的收入分配问题,改善他们的现有生活状况,无疑确立了重要的理论依据。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劳动力产权的所有者,不仅拥有收益权还拥有劳动力的发展权。劳动力的发展权是指作为劳动力的所有者对开发、提高其劳动能力所应享有的权利,它是从劳动力的使用权中分离派生出来的一种权利。显然,发展权也具有让渡性,劳动力的所有者在一定时期内将其发展权让渡给用人单位进行劳动力开发、提高,由一般劳动力上升为高层次的劳动力,必将为企业创造出更多的新价值,则交易的双方均有权获得未来更多的产权权益。
明确劳动力产权理论,就是要确立劳动者对自身劳动力的所有权与资本家对财产的所有权具有同等的权利,但这种权利并不意味着劳动者享有对物质资本所有权的要求,即劳动者不是要获得企业资本的所有权。因为产权不是指人与物之间的关系,而是指物的存在及关于它们的使用所引起的人们之间相互认可的行为关系或经济权利关系。劳动力所有权的确立,为劳动者争取自身的利益提供了强有力的理论武器,为农民工获得与资本所有者共享经济成果的权利提供了理论依据,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劳动力所有权是产权中最核心的天赋权利,但是农民工作为一般的打工者,他们的劳动力所有权并没有获得尊重,在很大程度上他们的这种天赋权利被资本极大地漠视了。现实生活中出现的对打工者的种种歧视行为,压低报酬与克扣工薪,恶劣的工作环境等,都是对劳动力所有权的蔑视。他们出卖劳动力的所获得的工资收入仅能维持劳动者及其家属生存所需的费用,仍然处于劳动力价值的简单再生产状态下,工资充其量只能维持其最基本的生存权,甚至有时连基本生存权也无法得到保障,更谈不上享有参与劳动力产权增值部分的分配权和发展权,这在很大程度上抑制了劳动者的积极性,也是工人流失率居高不下的原因所在。农民工工资在价值上只相当于马克思所界定的劳动力价值的那部分内容,体现了劳动者让渡劳动力使用权的价值补偿要求,其享有劳动力的收益权和发展权是一个遥不可及的梦想。这时的劳动力还只是普通的劳动力商品,并未体现劳动力资本的内涵。而劳动力产权这一概念的确立决定了农民工作为劳动者除了取得维持劳动力生产和再生产的基本费用之外,还有权参与剩余劳动的分配,即以劳动力产权收益形式得到一部分收入,这是劳动价值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践中的贯彻和运用,有利于调动劳动者积极性,促进生产的发展。
总之,社会主义劳动者应该享有剩余产品索取权,成为劳动力资本产权增值部分的拥有者。而农民工出卖劳动力后,对自己的劳动力总是享有所有权,因而其劳动力也就具备了产权的一般特征和属性,也有权获取自己产权的收益权和发展权,才有能力和动力增加对自身人力资本的投入,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经济的飞速发展需要增加对劳动力资本的投资,提高劳动者的素质,而增加劳动力资本投资的唯一选择就是使劳动者以劳动力产权为依据分享企业的剩余价值,即必须使劳动力资本化。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政府应建立健全工会组织,提高工人的自主集体谈判能力,使工人形成有组织的力量,就工资、工时、劳保等相关问题与雇主进行协商、谈判,才能保障劳动者实现劳动力收益权和发展权等产权问题,真正维护广大农民工的根本权益。
二、低廉工资的负面效应
马克思认为劳动力商品的价值有一个最低限度,这个限度是劳动力的承担者每天得不到就不能更新生命过程的那个商品量的价值,也就是维持身体所必不可少的生活资料的价值。假如劳动力的价格降到这个最低限度,劳动力就只能在萎缩的状态下维持和发挥[5]。 这一最低的价值规定只能是制定我国最低工资所应遵循的规则,而不能是雇主支付工资的最高标准。如果劳动力商品价值的最低构成成了我国劳动力市场一种普遍的和永恒不变的状态,对整个民族、国家的复兴和国际竞争力的提高肯定是弊大于利。
由于农民工的工资长期地被雇主压低到劳动力价值之下,他们必然会在劳动力的再生产萎缩的状态下成为弱势群体。这种现象如果得不到纠正,不仅直接损害农民工的身心健康,影响劳资双方切身的经济利益,而且会给民族、国家的可持续发展带来长期的、多方面的负面效应,主要表现在:①低廉的劳动力价格会使劳动力的所有者不断延长劳动力的出售时间,加大劳动力的出卖强度,以便赚取足够的工资。结果劳动者由于过度的劳力支出未活到正常的岁数就撒手人寰,也就没有足够精力抚养和教育下一代,最终形成恶性循环。②低廉的劳动力价格使劳动者在延长劳动力出售时间的同时不得不减少人力资本投资的时间,从而使劳动力总是以简单化的状态出售,无法提高自身素质,很可能过早地被社会淘汰,给国家增加了负担。③低廉的劳动力价格使劳动者很难能让下一代接受应有的教育,廉价、低素质的劳动力成为农民工子女世袭的身份,无法适应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需要,永远是城市里的“二等公民”,这对我国劳动力的更新是很不利的。因为一个国家低素质劳动力越多,低收入的人口越多,失业者的人数越多,弱势群体的规模就越庞大,社会需要救济的人就越多,国家的负担就越沉重。由于国家的支出归根结底要由本国的纳税人来负担,所以过分低廉的劳动力价格会加重本国纳税人的负担。发展中国家长期赶不上发达国家,其原因之一就在于过分依赖廉价劳动力工资,而不是依赖科技创新实现经济腾飞。
有人认为大量的外资之所以愿意来中国,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看中了中国低廉的劳动力,如果提高工人工资、保障职工权益,会增加成本,影响产品竞争力,最终导致大量的外资流失。其实低工资并不意味着一定具有竞争优势,如果低工资只有优势的话,那么何以解释当今世界外资总量的五分之四是流向发达国家,可见外资追求的主要是商机而非单纯为低工资而来。否则那些比中国工资更低的穷国岂不是更有竞争优势,从发展的角度来看,虽然在个别初级产品上,低工资国家可能占有一定优势。但从总体上来说,高工资国家比低工资国家优势要大得多。根据联合国发布的《2002贸易和发展报告》中国劳动力平均工资甚至低于肯尼亚和津巴布韦,而2001年美国的平均工资是中国的67.8倍,但是考虑到生产率因素,创造同样多的制造业增加值,美国的劳动力成本只是中国的1.3倍。如此比较,日本、韩国的劳动力成本反而比中国还低20%。而从商品竞争力来看,高工资国家虽然工资成本高,却同时具有人才、效率、开发创造力其它方面的优势。因此其大部分商品、特别是高附加值的中高档商品,国际竞争力都远超过低工资国家。所以就总体而言,高工资的优势要远大于低工资的优势。低工资所造成的消费力损失、就业损失、产业发展损失、人才与创造力损失,对一个国家来说,是全体打工者所挣的一点血汗钱所无法弥补的。低工资模式在短期内似乎起到了吸引外资的作用,对企业赢利和经济增长都具有正面效应。从长期来看低工资模式产生的是一种竭泽而渔的效应,低工资不仅抑制了国内需求的有效增长,而且其对经济持续发展动力的损害越来越明显。在农民工集中的制造业,中国的劳动力价格甚至比印度还要低10%。工人工资水平低下有碍于提高自身的工作能力,高质量外资的进入需要的是有专业技术的熟练工人,而不仅仅是低工资水平,这种依赖低工资吸引的外资多数是简单加工的低质量外资,对于提升国家经济竞争力并无益处。如果影响外资进入的因素可以归结为商务成本的话,那么工人工资仅为其中一小部分,除了工人工资以外,土地、交通、公关、周围商业环境等成本均位列其中。在许多情况下,外资企业的进入考虑的更多的是政府的效率、基础设施、政策稳定性、税率、劳动力的受教育程度和土地与周围环境等诸多因素,而不是简单的工资水平。既然工资成本提升并非主导企业商务成本的唯一因素,那么合理的提升工资水平就可通过降低其它商务成本来弥补。如提高政府办事效率,力除弊政,从而降低企业公关成本;防范囤积炒卖地皮行为,提供合理的开发用地价格,从而降低企业用地成本;完善交通等基础设施,从而降低企业的交通成本等。这样提升工人工资非但不会拔高企业进入的商务成本,反而优化了投资环境,起到了筑巢引凤作用。
以农民工为主体的低成本劳动力,成为我国比较优势的基础,为出口的快速增长做出了巨大贡献,但这种优势是不可持续的。随着国内企业的成长,外企更加严密地防范核心竞争优势的流失,通过外资带来的技术、管理溢出效应越来越小,结果是消耗了不可再生资源,污染了环境,背负了倾销的恶名,却只获得了低微的利润。中国正在成为制造业大国,但还不是制造业强国。目前“中国制造”的产品大多为定牌生产,自己只赚取1%—2%的微薄利润,所以我国许多企业还处在全球制造业产业链的最末端。国际化大生产是一条“微笑性的曲线”,处于两端的是品牌和技术,处于低端的是加工组装。由于决定品牌价值的往往是技术含量,没有核心技术,就意味着只能停留在国际化大分工和全球价值链的低端。在经济起飞初期,以低劳动力成本的劳动密集型产业为主导的出口导向战略是可行的,当经济通过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实现起飞后,再长期过度依赖劳动密集型产业就失去了竞争优势。提升自主创新能力的经济增长模式的转变是中国崛起的战略抉择,因此我国要加大研发投入与更新改造的投资力度,增加自主知识产权、拥有核心技术,在全球化背景下处于“微笑曲线”的两端,使更多的出口产品属于“中国创造”。这都需要进一步提高劳动者工资,使其有能力和动力发展提升个人的劳动能力,为社会创造更大的价值,否则建立自主创新国家就无从谈起。故国家针对工资长期低于劳动力价值,必须履行其宏观管理职能,制定最低工资标准,并参考SA8000标准,督促企业改善工人生产生活条件,制定科学合理的收入分配政策,这也是构建和谐社会题中之义。
三、提高农民工待遇的意义
政府提高最低工资标准,要求企业严格执行法定工作时间,为农民工制定切实可行的社会保障等举措,除了可以直接缩小收入差距外,还有多方面的重要意义。一是实现劳动力价值的合理回归,缓解贸易摩擦,为中国崛起创造较好的外部发展环境;对内可迫使那些以低廉劳动力成本为竞争优势的产业转移或升级。我国的贸易每年以200亿美元增加,其中出口增加是100亿美元,但是全球贸易格局已基本定型,每增加一美元的出口,都要引发不少贸易摩擦。提高过于低价的工资能够促进传统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实现产业结构的升级,改善出口贸易结构,提高产品的竞争力,这是减少对出口的过度依赖,扩大内需,减少贸易摩擦、消除贸易歧视的关键所在。二是有利于人力资源的积累,目前农民工的工资水平,只能满足基本生活需要,根本无力对自身人力资本进行投资,他们的收入水平还直接影响到子女的教育,即人力资源的积累。三是刺激内需,拉动内需将是中国经济持续发展的重要路径和动力,而中国最大的问题是消费率不高,居民消费率比国际平均水平低20%。截至2006年2月底居民储蓄总额已达15万亿元,而全国库存积压商品却高达几万亿元,要解决中国目前的商品生产能力过剩,新增加的产品消费只能从农村这一庞大的市场入手,如何拉动农民的消费需要将是今后农村经济工作的重点。因为农民的收入需求弹性远大于城市居民的收入需求弹性,农村市场存在巨大的潜力和商机,但要把潜力变成现实生产力,首先要提高的就是农民工的工资。高工资国家的消费市场无论深度还是广度都比低工资国家容量大得多,高工资国家的个人消费能力,相当于一般低工资国家的5—10倍,甚至几十倍上百倍。可我们在刺激内需的路径选择上,过多地谈论提高公务员工资的意义,较少提及提高农民工工资对刺激内需的巨大推动力!
关注农民工的待遇问题也是协调城乡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发展策略和实现路径,建设小康社会,实现社会和谐,是人类孜孜以求的一个社会理想,也是中国共产党不懈追求的目标,我认为我们所要建设的和谐社会其中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公平公正、安定有序、人与人之间和谐相处。我国目前正处于经济转轨、社会转型的重要历史时期,进入了人均GDP1000—3000美元的所谓“社会矛盾凸现期”,社会不稳定、不和谐的因素在慢慢滋长,不可避免地面临着大量复杂的社会矛盾,其中之一就是贫富两极分化,导致一些社会成员产生相对剥夺感,易产生心理和社会的危机。如果不加以疏导,不正视弱势群体的利益诉求,将他们排斥在经济、政治、社会生活之外,就可能引起社会隔阂、摩擦甚至社会冲突。目前我国仍然存在不少有碍于社会阶层平等进入的、必须予以消除的体制上的障碍。这就需要我们在农民工的人事、劳动、医疗和保障等制度方面进行深入改革,让他们享受和城市居民同等待遇。所以政府必须健全农民工的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相衔接的社会保障体系,为他们编织一个可靠的社会安全网,让他们也能共享改革开放、社会发展所带来的成果。另外应综合运用政策、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和协商、调解等方法,妥善处理农民工所面临的问题,建立起有效的利益表达、矛盾疏导机制释放社会风险,使大量的劳资纠纷得以及时解决,化解他们与其它利益阶层的冲突与矛盾,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和谐运行。
四、合理计算农民工的工资
企业要分析农民工的综合素质,完善绩效考核制度,充分发挥薪酬的激励绩效,使农民工收入更趋于科学性,提高他们对企业的忠诚度,也就不会发出农民工难招、难留的感叹。农民工工资包括对生产、再生产劳动力的所有投资成本的补偿以及劳动力的产权收益两部分,即实际工资=基本工资+产权收益。在劳动力资源未被利用之前,其供给方与需求方参照同质劳动者(相同年龄的男劳动力或女劳动力)在劳动力市场上的价格,根据他们认同的劳动力价值的大小先确定一个初步的底薪,这个基本工资是按劳动力价值分配这种方式决定的,与按劳分配无关[6]。也就是说,劳动力的价值在作为劳动力资源载体的劳动者受聘进入劳动单位之前就已确定,但由于劳动者的劳动还没有开始,以劳动者的劳动贡献为依据的按劳分配原则就不可能发生作用。而劳动者本身所具有的知识水平和技能存在较大的差异,不同的劳动者在相同时间内的劳动质量和数量是不同的,其所创造的价值也各不相同。如果单独按劳动力价值来计算劳动者的最终实际收入是不客观的,合理的工资报酬应该在劳动力价值基础上结合个人实际劳动效果,即依据按劳分配原则来支付工资。所以工人的产权收益是按绩效即按员工实际所付出的劳动质量的高低来分配的,一个员工为企业创造的价值越大,他的收入就越高。
以制造业为例,工人的岗位技能工资的构成主要包括以下6 个部分:①基本工资,用以保障员工的最低生活水平需要,本着设计合法性原则,应参照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约占工资总额的20%。②岗位工资。根据岗位的性质和责任的不同划分为若干等级,并为不同等级设置不同的岗位工资标准,这部分是岗位技能工资制度的主体部分,占工资总额的50%左右。③技能工资。这一部分是根据岗位对技术水平的需要,及员工实际具备的学历、技能水平,通过技能等级考核确定的工资,约占工资总额的10%。④年功工资。年功工资随着员工为企业服务年限的延长而增加,在工资总额中所占的比重较低,约为10%。⑤绩效工资。根据公司当年实际效益,按一定比例计提绩效工资总额,以绩效考核结果为依据计算员工的绩效系数,再根据岗位等级进行分配,即绩效工资=岗位工资×绩效系数。⑥各种津贴,包括中餐补贴、住房津贴以及各种岗位性津贴。
收稿日期:2006—05—15
标签:政治经济学论文; 所有权的转移论文; 产权理论论文; 企业经济论文; 消费社会论文; 经济学论文; 社会问题论文; 经济资本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