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违法犯罪及预防体系构建——基于浙江的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浙江论文,违法犯罪论文,青少年论文,体系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导言
改革开放以来,浙江在经济社会发展方面取得了巨大进步,2005年人均国内生产总值达3400美元,迈入初步现代化门槛。不过,由于浙江经济社会发展正处在新的转型阶段,伴随着这种转型,一些发展中的矛盾日渐凸现,成为影响浙江省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的现实和潜在因素,而青少年违法犯罪正是影响浙江社会经济发展的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同时也是关系浙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稳定、建设和谐社会、打造“平安浙江”的重要问题。
本报告研究立足于浙江实际,试图通过对浙江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的调查研究以及比较分析,了解浙江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的新动向,掌握新特征,分析新成因。同时,总结提炼浙江在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方面的“浙江经验”,从而科学构建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体系,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
本报告研究对象是14-25周岁的青少年;研究内容“违法犯罪”是指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公安机关加以行政处罚和违反国家刑事法律,被人民法院判决有罪;研究的时间大体为200旧年至2005年。
一、浙江省青少年违法犯罪现状评估
(一)浙江青少年违法犯罪形势总体判断
我国近年来的青少年违法犯罪率不断升高,呈现出令人担忧的急剧增长趋势。据公安部的统计,上个世纪50-60年代,我国青少年犯罪约占全国刑事犯罪总数的20-30%;到80年代增至70%,进入新世纪后仍居高不下。2005年上半年抓获的作案人员中44.7%是14-25岁的青少年,75.8%的抢劫案件和73.1%的抢夺案件是14-25岁的青少年所为。①而最高人民法院的统计数据也显示,从2000年以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呈现了明显上升趋势。从2000年到2004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的未成年人犯罪人数平均每年上升14.18%,2005年1-7月,比去年同期上升23.96%,其中在生效判决中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比去年同期上升了19.94%。②与全国青少年违法犯罪居高不下总体态势相比,根据这次对浙江在新世纪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大规模调查,我们可以得到两个基本判断:
1.青少年违法犯罪总体态势相对平稳
近年来,由于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各相关部门齐抓共管,有效遏制了青少年违法犯罪不断上升的势头,增长速度得到一定控制,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总体形势相对平稳。以刑事犯罪为例,根据浙江省公安厅的统计,浙江省青少年犯罪嫌疑人占全部犯罪嫌疑人的比重有所下降,从1988年的占74.8%(为最高记录),降到1999年的占54%,进入新世纪以来,虽有一定反复,但大体在50%左右,呈现基本稳定态势。14-18岁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占青少年刑事犯罪嫌疑人总数的比例,也大致维持在20%左右的比例,并在近两年做到了稳中有降。(见表1)
与上世纪90年代前期相比,青少年犯罪嫌疑人占案犯总数比例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占青少年犯罪嫌疑人比例都有不同程度下降,尤其是青少年犯罪嫌疑人占案犯总数比例有明显降幅。上世纪90年代前期青少年犯罪嫌疑人占案犯总数一般在58%左右, 1993年还超过了60%。而近6年浙江青少年犯罪嫌疑人占案犯总数一般都在50%左右,有四年还降到了 50%以下。(见表2)
2.青少年违法犯罪总量不断增长
浙江在青少年违法犯罪情势保持基本稳定的同时,青少年违法犯罪的人数在总量上却呈上升,并出现不断递增的趋势,而且这种增加的趋势在一定时间内还无法有效扭转。
从2000年到2005年的6年间,浙江省青少年刑事犯罪总人数每年平均为50189人,2000年为43706人,2005年则为57567人,6年间增加13861人,增长了31.7%。
图1
2000-2005年浙江青少年刑事犯罪嫌疑人数量增长图
(二)浙江省青少年违法犯罪主要特点
1.青少年违法犯罪以侵财、伤害为主
与上世纪末相比,以追逐经济利益为目的侵财型和故意伤害型违法犯罪仍是浙江青少年违法犯罪主要类型,目前,多发的犯罪类型排列依次为盗窃、抢劫、伤害等,其中盗窃、抢劫和抢夺等犯罪,约占青少年犯罪类型总数的80%左右。
我们根据2000年至2004年浙江省未成年违法犯罪管教所的未成年犯资料统计,6年间,以侵财为主的盗窃一直高居50%以上,抢劫则在20%左右,两者合计每年均超过70%。(见表3)
在对浙江20所大学2003年至2005年违法犯罪大学生的抽样调查中,我们也发现,违法犯罪主要类型仍是以侵财和故意伤害为主,这两项合计占到了抽样调查中全部犯罪的94%。(见表4)
表
2.“三失”青少年违法犯罪严重
“三失”是指失业、失学、失去家庭温暖和管教的青少年。流动人口青少年违法犯罪对象抽样问卷调查统计显示:属无业、失业闲散流动人口青少年违法犯罪的达39.6%。曾有辍学、逃学、休学经历的40%;而在校生仅为2.4%。浙江省公安厅在对2000名无业、闲散人员的调查显示,有55%无业闲散人员认为:“只要高报酬什么事都愿做”。如果流动人口青少年一段时间找不到工作或报酬不理想,容易产生对社会不满情绪,违法犯罪可能性随之增大。
失学或厌学的青少年在违法犯罪人员比例中也相当高,对1582名未成年犯的调查显示,未成年犯捕前在学校里能认真听讲的仅占16.81%,经常外出游荡、看课外书、吵闹开小差的则分别占69.78%、41.53%和25.79%;另据调查,有32.97%的人在逃学,最多一年每月逃学数竟在五次以上,67.31%的人逃学后经常去网吧、游戏机房、录像室、歌舞厅、棋牌室等娱乐消遣场所。
通过对在押闲散青少年的问卷调查,在押闲散青少年有逃学、旷课、夜不归宿的比例相当高。夜不归宿的发生频率为21.6%,逃学、旷课的发生频率为 22.8%。在押闲散青少年失学的原因与普通闲散青少年的情况基本一致,就是“成绩不好,没能继续升学” (28.7%)、“对学习没兴趣,考试经常不及格”(26.8%)和“家庭贫困,上不了学”(26.4%)。
另外,失去家庭温暖和管教的青少年在违法犯罪青少年中也相当明显。在浙江省未成年违法犯罪管教所,未成年犯结构缺损型家庭达19.1%,其中捕前父母离异或一方早亡的占17.02%,属于孤儿的占 2.08%。这部分未成年犯普遍表现出自卑、狭隘、悲观等心理症结。除了结构缺损型家庭之外,空壳家庭同样值得关注。有很多家庭,父母外出经商、外出打工,常年将孩子放在老家,这部分独自生活或寄养在祖父母或亲戚家中的少年,因为长期没有正常的家庭生活,也没有父母的管教,容易受到不良影响而误入歧途。
3.文化程度低的人违法犯罪比例高
在青少年违法犯罪人员中,文化程度低的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比例明显高于其他群体。根据对流动人口青少年违法犯罪主体的调查,其犯罪主体文化程度普遍较低,大专以上1.3%,高中程度只有4%,职高(中专)10.5%,初中文化程度53%,小学及文盲、半文盲 31%。也就是说,初中及初中以下的占流动青少年违法犯罪人员的84%。
而对在押犯罪青少年文化状况调查也显示,文盲、小学文化占27.04%,初中文化占63.86%(其中,初中未毕业者占44.60%),两者相加比例高达90%以上。(见图2)
图2 在押青少年群体文化程度的分布状况图
4.有严重人格缺陷的违法犯罪多
在违法犯罪青少年人员中,有严重心理问题的和有人格缺陷的显现分明,偏执、自卑、暴躁等消极性格的比例,远高于温和、乐观等积极性格。他们的行为取向无视伦理规范,追求精神刺激、玩世不恭,不听劝阻、我行我素,叛逆型个性张扬。在对浙江省未成年违法犯罪管教所未成年人犯罪调查中发现,就占在押犯总量一半以上的抢劫犯而言,虽然其行为结果都涉及财物,但有35.13%的人作案目的并非全是为了钱,而是显示一种征服别人、驾驭别人的扭曲英雄观,他们试图把别人因自己的淫威和暴力乖乖掏钱的恐惧和茫然视为本人立足社会的一种资本。
在对这些在押的青少年调查中,可以看出,抢劫犯,一般冲动性、攻击性较强,有压制、征服别人的欲望;而盗窃犯,一般冒险性、反复性较强,占有、控制财物的欲望较强烈等。还有近一半的未成年犯捕前有与异性发生性关系、报复教训他人、吸过毒品等恶习。而在押闲散青少年里,属消极性的偏执、冷酷、暴躁、自卑、抑郁性格的人高达85%。(见表5)。
5.激情冲动型违法犯罪占相当比例
在押闲散青少年认为造成违法犯罪的最直接原因是一时冲动(33%),其次是出于好奇(25%)和朋友义气(14%),三者相加比例高达72%。(见图3)而他们之所以违法犯罪,有82.7%的青少年认为是与朋友有关。由此可见,青少年的思想还不是太成熟,控制不住自己的情绪,意气用事,容易被别人拉拢、利用,从而走上犯罪的道路。
图3 闲散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最直接原因
许多中学生杀人、伤害、抢劫、强奸犯罪均表现出冲动性、突发性特征。2005年由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萧山十一中男生涉嫌杀害萧山五中女生一案中,被告人仅因电动自行车间的一次碰撞,竟然不计后果地将一名高中刚毕业、即将踏入高校大门的女生残忍杀害,不仅如此,还对被害人尸体进行了侮辱并将其财物据为己有,将故意杀人、侮辱尸体、盗窃三罪集于一身。
从对流动人口青少年违法犯罪人员和浙江省未成年违法犯罪管教所所得到的调查资料也显示,激情违法犯罪的分别占到41%和26.36%。(见表6)在流动人口青少年违法犯罪的起因和动机里,如果再加上江湖义气、好奇心的,属冲动性、激情性的违法犯罪比例要高达90%。
6.流动人口青少年违法犯罪比例高
2005年全省共查处违法人员496056人。其中,流动人口违法人员357160名,占违法人员总数的 72%。在流动人口违法人员中,流动人口青少年违法人员又达296443名,占总违法人员总数的59.76%,占流动人口违法人员比重的83%。而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流动人口违法人员104171名,占总违法总数 21%,占流动人口青少年违法总数的35.81%。全省当年因违法处以治安拘留处分的25周岁以下青少年共 51945名,其中25周岁以下流动人口青少年35842名,占青少年拘留比重69%。(见表7)
浙江抓获的流动人口刑事犯罪嫌疑人员占刑事犯罪总数,2001年为52%,2005年为65.6%;而在2005年全省刑事犯罪嫌疑人113013名中,25周岁以下流动人口青少年刑事犯罪嫌疑人比重为50.94%;不满18周岁刑事犯罪作案人比重为8.59%。(见表8)
根据浙江省未成年违法犯罪管教所对收押未成年犯的调查统计资料,外省籍流动人口犯罪的所占比例,从2000年22%增加到2004年的43%,每年增长 5个百分点。(见表9)
(三)浙江省青少年违法犯罪基本趋势
与上世纪后期青少年违法犯罪状况相比,浙江在新世纪青少年违法犯罪出现了一些新的发展趋势。这些趋势主要有:
1.违法犯罪主体趋于低龄化
我国自从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初始年龄比70年代提前了2-4岁。近年来浙江青少年违法犯罪人员也在不断趋于低龄化,低龄少年违法犯罪数量激增。2003年14-16岁的未成年犯比 1986年增加了174.57%,16-18岁的未成年犯增加了73.86%。根据浙江省未成年违法犯罪管教所对612名抢劫犯专项调查,捕时年龄不满15周岁的占4.25%,已满15周岁不满16周岁的占12.74%,已满16周岁不满17周岁的占37.58%。不少未成年犯从11-12岁就开始有劣迹,14岁便走上了犯罪的道路,导致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始终在高位上升期,绝对数降幅不明显。2005年,不满18周岁的流动人口违法未成年人达104171名,占总违法总数21%。(见表10)
2005年浙江全省刑事犯罪作案人113013名。其中,25周岁以下青少年刑事犯罪作案人比重为 50.94%;不满18周岁刑事犯罪嫌疑人占全部刑事犯罪嫌疑人比重为8.59%。(见表11)
浙江省未成年违法犯罪管教所自1996年“严打”过后,在2001年时年收押数第二次突破1000人,2004年该所年收押未成年犯总数比上年增长52.2%,增幅为历年来最大的一次。2000年到2004年浙江省未成年违法犯罪管教所收押未成年犯人数和增长见表12和图4。
图4 2000-2004年度浙江省未成年违法犯罪管教所收押未成年犯增长曲线图
与此相对应,浙江在校中学生违法犯罪的比例也在不断增大。近6年来,浙江省各地公安机关对4.2万名“问题青少年”进行重点帮教,其中在校生1.7万名。根据对7省的2005年在押未成年犯相关问题的调查,发现浙江捕前为在校生占总未成年犯比例高达 19.5%(见表13),处于调查的七省前列。
据浙江省未成年违法犯罪管教所对在押犯的调查统计,作案主体中,无业人员占23.69%,各类学生占19.47%(其中技校生占11.28%);在作案对象中,学生占15.36%。2000年杭州市检察机关对618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其中在校生117名,占 18.9%;2001年全市公诉641人,其中在校生94人,占14.7%;2002年全市公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692人,其中学生126人,占19.7%;2003年1-11月,全市公诉783名未成年人,其中在校生226人,占28.9%。在上城区等一些老城区,在校生犯罪比例更高,占全区未成年犯罪总数的50%。而在校未成年犯罪主要集中在初中和职业高中。浙江省未成年违法犯罪管教所 2004年共收押杭州市区(除余杭、萧山区)未成年犯 17名,其中捕前为在校生的竟占52.94%。
2.违法犯罪类型趋于多样化
浙江省青少年违法犯罪,近些年来开始出现新类型,并且增长速度很快,主要是性犯罪和涉毒案。性犯罪是指强奸、卖淫和组织卖淫等;涉毒案则主要有吸毒、贩毒等。2005年流动人口青少年违法中涉及到色情卖淫的人数达29571人,占25周岁以下流动人口违法总数的10%;吸毒人数达12051人,占25周岁以下流动人口青少年违法总数的4.06%;卖淫和吸毒两者相加,占到青少年流动人口违法的14.04%。(见表14)
2000年到2004年,浙江省未成年违法犯罪管教所收押的未成年犯中,因性犯罪而收押的未成年犯最高年份占总收押数的8.57%。(见表15)因涉毒案件而收押的2004年则比2003年增长1.26倍,占年收押总数的2.13%。
在女性青少年违法犯罪中,除了财产和感情问题等一般传统原因之外,以蒙骗、欺诈、色情等为违法犯罪手段,吸毒、卖淫或组织卖淫等犯罪类型所占比率较高。一些青少年为了解脱身心压力或寻求精神刺激,吸食毒品,沉溺于感官刺激,并因吸毒引发贩毒、盗窃、抢劫等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在闲散青少年违法犯罪调查中,有近26%的青少年因为吸毒、贩毒而被劳教或入狱(见表16),其他类型还有放火、投毒、爆炸罪等,也占有一定的比例。
3.违法犯罪手段趋于暴力和智能化
暴力化主要指抢劫、故意伤害、故意杀人、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绑架罪等;有些青少年因文化素质低、法制观念淡薄,不计犯罪成本,为贪图小利而不计后果,动辄暴力,作案凶残。
根据浙江省公安厅2004和2005年的年报资料,流动人口青少年犯罪以盗窃、两抢、暴力伤害、贩毒为主,2004年占全部犯罪比重分别为32%、25%、8%、2.6%;2005年比重则分别达53.5%、19.8%、5.9%、 4.6%,显然,暴力犯罪趋势不断增强。2005年仅流动人口青少年杀人嫌疑犯就有382名,占青少年杀人嫌疑犯总数87%;占杀人嫌疑犯总数36%。他们持刀、枪、棍等工具作案,胆大妄为,致人伤残甚至死亡,作案手段极其残忍。
近年来,中学生犯罪中以暴力为后盾的重大刑事案件日渐增多,施暴程度不断加重,已由过去的小偷小摸、打架斗殴发展到杀人、伤害、抢劫等严重犯罪。据统计,杭州市青少年犯罪涉及的故意杀人、抢劫案占案件总数的30%以上。故意伤害、强奸、绑架等案件也均占有一定的比例,且一直呈上升趋势。2004年 9月28日下午三时许,发生在桐庐的凶杀案。三名犯罪嫌疑人均未满18岁,为在校学生,其中一名还未满 14岁。大白天入室盗窃,被事主发现后,将28岁的女主人杀害。
根据对浙江省未成年违法犯罪管教所2000年到 2004年未成年犯调查,这些年来,未成年人暴力犯罪一直居高不下,占了收押的未成年犯犯罪总量的一半以上。
浙江青少年违法犯罪手段除趋于暴力化外,还有一显著趋势就是智能化。如:利用国际互联网制作、传播、观看淫秽物品,利用计算机、手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赌博以及仿制信用卡、信用证套现钞,利用麻醉、迷魂药强奸、抢劫,利用通讯、遥控、上网、危险物品等现代工具实施各种犯罪。
以网络为例,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 (CNNIC)正式发布《第十七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止2005年底,浙江省的网民数量、 CN域名数量、IP地址数量均居全国前五位。其中网民已达707万人,占全国网民的6.4%,占全省人口的 15.0%,在全国各省份中排第四,普及率也居前列。④伴随这种网络大面积普及使用的趋势,在浙江青少年的违法犯罪中,涉及网络犯罪的越来越多。仅2005年,浙江就发生九起严重的网络犯罪案件,其中有三例为网络游戏诈骗、盗窃案。⑤杭州警方破获的在校大学生为主的网络卖淫案件,更是一种传统违法犯罪与高科技相结合的新型犯罪。⑥这些得到不断更新的违法犯罪手段,对经济社会发展造成极大的危害。
4.违法犯罪形式趋于团伙化
近年来,浙江青少年违法犯罪方式越来越显示出共同犯罪、团伙犯罪的趋势,如流动人口青少年的共同犯罪和团犯罪分别从10年前的22%和1%增长到 2005年的69%和18%。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组织形式不断加强,有组织的违法犯罪倾向明显。据公安部门统计,目前,流动人青少年违法犯罪中,有60%属于团伙作案,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团伙作案的比例更高。
青少年团伙犯罪中,有些属于一般性结伙犯罪,但也有向犯罪集团发展,有的青少年犯罪团伙甚至成为名副其实的犯罪集团。近年查获的不少流动人口青少年犯罪团伙不仅有名称、有头目,而且有纪律,实施犯罪时有计划、有分工,大部分青少年犯罪团伙属于同性组成的团伙,但也有不少是男女青少年组成的混合型团伙,有的犯罪团伙实施特定的单一类型的犯罪,也有不少犯罪团伙实施多种类型的犯罪。2000年至2005年,浙江破获的流动人口青少年犯罪团伙分别占犯罪团伙比重12%、21%、27%、36%、42%、46%。(见图5)
图5 浙江省破获的流动人口青少年犯罪团伙
分别占犯罪团伙比重
根据浙江省未成年违法犯罪管教所的调查资料,捕前属于单独犯罪的占16.64%,二人犯罪的占 18.11%,而三人及三人以上团伙犯罪则占65.25%。在省际比较分析中,浙江省在押未成年犯的团伙犯罪所占犯罪总数的比例,也高于其他地区。(见表18)
流动人口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团伙化、集团化快速增长,还导致流动人口青少年预谋违法犯罪突出。浙江省公安厅对30名不同类型青少年案犯和违法人员剖析发现:48%事先预谋;27%因事物引诱临时预谋, 22%感情冲动突发。
5.违法犯罪性质趋于恶性化
按照盗窃、两抢、暴力伤害、贩毒等显示犯罪恶性化的类型进行衡量,浙江流动人口青少年犯罪中, 2004年占全部青少年犯罪比重分别为32%、25%、 8%、2.6%;2005年则分别为53.5%、19.8%、5.9%、 4.6%。青少年违法犯罪除了“偶发性和盲目性”外,现逐步开始趋向“暴力性及恶性化”,其中以严重暴力为特征的恶性刑事案件日渐增多,加上由于青少年犯罪时在作案过程中很少顾及后果,以至于部分青少年违法犯罪案件造成的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根据浙江省未成年违法犯罪管教所调查统计,预谋犯罪的比例高达青少年案件总数的四分之三(见表 19)。就个案而言,著名的金华“好学生徐力杀母”案一度震惊全国,2006年3月发生的萧山少女被杀案更是骇人听闻。这些案件都直接表明了浙江省的青少年违法犯罪性质正在不断恶化。
二、浙江省青少年违法犯罪原因分析
青少年违法犯罪从来都不是一个孤立的社会现象,总是同政治、经济、文化等因素密切相关。
浙江青少年违法犯罪控而不止、防而有漏的原因,主要是基于青少年个人原因的失衡和基于青少年成长环境的失调、失范造成。失衡是指青少年社会化过程中由于生理;心理及家庭等问题而导致的心理人格障碍,心理需求缺失,心理满足失衡;失调是指社会转型过程中社会结构变动的非和谐性和由此而产生的一定程度的社会紊乱,它包含制度缺失、教育失当和道德失范等;失范则指社会中心控制力量减弱,道德和文化失去既有的规范社会的积极作用。下面来具体、深入剖析。
(一)身心失衡
青少年社会化主要表现是,现代化社会价值观的融入和创建,现代社会规范的学习和引导和群体归属和认同感的塑造。但青少年的社会化过程又是一个被动性和主动性、个性和社会性冲突融合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青少年会产生各种各样的需求,如亲情需求、个性发展需求、认同需求、以及生理需求等,如果这些需求不能得到适度平衡,青少年就容易产生各种问题,甚至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而造成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内在因素就是心理满足失衡。这包括:
1.生理需求失衡
处于青春期的青少年,生理方面基本成熟,对异性充满好奇也是人之常情,但由于没有得到良好科学的性知识性观念的教育,就很容易导致青少年对性的认知失衡,不能很好地对待和处理这种生理需求,进而走上违法犯罪道路。青少年由于性认知和需求失衡所引发的违法犯罪问题,是值得我们警醒的。
同时,在青少年时期,很多青少年已经开始半独立甚至独立生活,如此产生的人际交往和社会参与,需要一定的经济投入,而这种经济方面的因素,还不是青少年个人能完全承受或者解决,加上社会上普遍存在着的盲目攀比和追求超前享受的消费陋习等,很容易导致青少年在经济方面失衡而进行违法犯罪,财产型违法犯罪一直是青少年违法犯罪的主要类型就是明证。根据浙江未成年人管教所对该所1582名未成年犯的调查显示,抢劫、盗窃、抢夺、敲诈勒索等侵财型犯罪的比例高达76.8%;当问及个人消费时, 31.9%的人捕前三个月月消费额在500元以上,其中有12.39%的人捕前三个月月消费额在1500元以上。
2.心理认知失衡
心理认知失衡包括性格缺陷、随意盲目、认同失衡等。一般成年人违法犯罪有贪财、好色、仇恨、报复等动机,而青少年除了这些违法犯罪的动机外,还与其自身的特点有关。青少年的心理尚处于发育期,尚未完全成熟;同时人生观和价值观也没有完全形成,思想单纯,判断能力较低,处在一个心理“断乳期”和行为“危险期”。同时,青少年相对比较敏感、好奇、喜欢模仿、爱冒险,思想敏锐,吸收新事物快。受这些心理特点影响,青少年自我控制能力相对脆弱,加上社会经验比较少,在一定内外因素作用下,容易走上与社会相对抗的违法犯罪的道路。
同时也有很多青少年由于文化素质较低,分辨是非能力较差,其涉世的无知性、盲目性就很难应付来自社会各方面的影响,经不起诱惑,很容易被别人拉拢、利用,或控制不住自己的情绪,意气用事,不计后果等,从而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青少年走上违法犯罪之途往往和其性格缺陷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从一定意义上说,性格缺陷是各种致罪因素在一个人身上起“化合反应”的催化剂。对在押闲散青少年的性格特点的调查发现,在押闲散青少年中,象暴躁、偏执、讲义气等容易导致违法犯罪的性格特别明显,占据较大的比例。
青少年时期是人的心理处于重新建构时期,从少儿阶段进入青春阶段,青少年原先的自我同一性遭破坏,原先平静的内心平衡被打破,自我出现分裂和危机,进而可能会出现种种不良行为反应。并且,这一时期青少年在既想挣脱父母亲人羁绊,但又找不到相对明显认同归属时,就会产生前所未有的心理矛盾和心理冲突,使得青少年常常处于精神困惑、矛盾和不可自拔的心理紧张之中。这样也就会选择一定的行为来证明自我及实现自我价值。一些进入团伙性违法犯罪的青少年,之所以会团伙性违法犯罪,一个很重要的因素就是他们在这里找到了失衡的群体认同感和归属感。
3.亲情满足失衡
青少年的社会化始于家庭,家庭是承担青少年初次社会化的天然的第一环节。家庭既可塑造人,也能毁灭人。许多青少年违法犯罪都与家庭生活、抚养和教育方式有关。
青少年亲情满足失衡主要表现为两方面,一是由于家庭结构缺损而造成青少年亲情失落,二是由于家庭溺爱或高压而造成青少年人格的缺陷。在浙江省未成年违法犯罪管教所,未成年犯结构缺损型家庭达 19.1%,其中捕前父母离异或一方早亡的占17.02%,属于孤儿的占2.08%。2006年3月发生的萧山少女被杀案,在五名犯罪嫌疑人中,就有三人出自单亲家庭。浙江省公安厅在一份随机50名违法犯罪的流动人口青少年调查中,有38%家庭是离婚、再婚、丧偶的残缺家庭,15%存在父母感情不佳。而对归正青少年调查中发现,家庭关系好的重新犯罪比率为2.5%,而关系差的犯罪比率高达38.7%。很多少年犯来自于缺损或破裂家庭,回归后的青少年可能面临更不利的家庭环境,而来自亲属的歧视和排斥对回归者的影响更为严峻。由于得不到应有的亲情关爱,这部分青少年普遍表现出自卑、狭隘、悲观等心理症结,影响了他们的身心健康。丽水16岁的鲁某爆炸杀死亲弟弟案⑦就是一个比较典型的亲情满足失衡的个案。
而在家庭教育方法不当中,父母溺爱、放任青少年的成长或是用高压手段督促孩子,也是促成青少年违法犯罪的主要原因。根据浙江省未成年违法犯罪管教所对未成年犯调查,在家庭成员中,属于独生子的占31.12%,属于独养子(家中有姐妹但没有兄弟)的占27.73%。这些独生子个人自立能力普遍较差,调查中显示92.79%的未成年犯捕前不会或根本没有洗过衣裤,71.48%的未成年犯独自在家时习惯用方便面作主食,只有51.89%能烧菜做饭。而流动人口青少年多来自农村,他们的父母不少外出打工,不得已成了留守少年儿童。由于长期得不到家庭温暖和正常教育,甚至因家庭冷漠或常被侮辱而产生心理失衡,在无良人员的引诱和教唆下误入歧途。在押闲散青少年与普通闲散青少年相比,他们的父母也多偏向于采用溺爱、听之任之的教养方式。(见表20)
(二)社会失调
当前,浙江正处在一个快速社会转型和变迁时期,从社会问题研究的角度看,社会转型期是一个社会问题多发期。这时,原有的秩序出现某种程度的“解组”,包括传统规范丧失、价值观和文化取向多元化、社会中心控制力量减弱;另一方面,由于新社会结构的建立比旧社会结构瓦解需要更多的必要条件,不能在旧社会结构瓦解后自然而然地产生,而是有一个相对迟缓的滞后期。同时,新的规范得到普遍认可也需要一个相对长的过程。这一切势必造成转型期社会结构变动的非和谐性和由此而产生的一定程度的社会紊乱。正如美国社会学家F·R·斯卡皮蒂所说:“当社会制度的某一特殊方面未能使所有集团及其每个成员都充分实现自己的价值标准所确立的社会目标时,社会混乱就发生了。”⑧美国社会学家默顿则进一步指出:“在混乱中产生的社会问题,并不是由于人们还未能达到自己社会地位的需求,而是由于他们的地位未能正确地组合在一个合理地紧密结合的社会制度之中。”⑨
虽然浙江是经济相对发达的地区,但其发展还远未达到成熟阶段。发展失调、管理失调、教育失调等社会失调问题困扰着浙江经济社会健康和谐发展,也对浙江青少年违法犯罪产生了一定消极影响,成了浙江青少年违法犯罪的一个外在原因。
1.结构失调
浙江目前仍存在着城乡发展二元结构、居民身份二元结构、贫富发展二元结构、区域发展二元结构,以及社会管理体制市场与计划的二元结构。这些二元社会结构;不仅影响到社会的和谐,也构成了青少年违法犯罪的一个重要因素。
由于农民工主要是填补城市“剩余”的就业岗位,又往往处于市场和社会的边缘地位,与他们所在城市居民比较,他们缺乏城市的社区生活,对于城市居民来说,他们是“局外人”。长期的社区封闭与隔绝,造成他们特有的一种“孤岛心理”,引发严重的社会问题。许多大城市形成的贫民窟和城市死角,都与他们的地位的制度安排有关。
社会学有一个术语叫“社会焦虑”,它是指这样一种状态:社会各个部分之间的关系出现严重的不协调,维系这些关系的规则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程度严重下降,在社会成员中普遍存在着的一紧张的心理状态,其后果是社会成员的社会活动出现无规则可依或有规则难依的混乱。社会焦虑是中国社会转型现象在民众心理层面上的一种具体表现,“社会焦虑”作为一种比较普遍的现象困扰着人们。
从社会调查来看,最容易感受到社会焦虑的就是这些被称为“边缘性群体”的农民工。农民工进入城市以后,他们在乡村社会中所建立的社会联系大都抛在了家乡;他们所遵循的那些规范和观念在城市社会中变得愈来愈不适应。这样所造成的一个直接后果是,农民工自身在城里形成了一种社会的心理的结构性紧张和危机。
我们应看到,社会焦虑有着明显的负面效应。它使得人们缺乏一种应对社会变化的从容心态,缺乏从长计议的理性安排。于是,急功近利的行为取向会比较强烈,进而对于一个社会所应当具有的规则意识和规则体系就会轻视,在行为取向方面更容易选择成本小、见效快的短期行为。而短期化的行为一旦成为比较普遍的现象,对社会的正常运转是十分不利的。更为重要的是,社会焦虑还会加重社会成员间的紧张关系,助长某些越轨行为。
流动人口从事的往往是本地居民不愿干、环境艰苦、报酬低下的工种,而他们在从事这些工种时,城市社会体系又往往拒绝他们,把他们作为“局外人”看待,明显特征是同工不同酬,同工不同时,同工不同权,劳动环境差。在制度安排上,又往往存在身份歧视,使得他们无法享受到应有的公民权,合法权益常受侵害。在这种不平等待遇和恶劣环境的影响下,往往会激化他们内心的不满和反常情绪,并使其中一部份人产生报复心理,甚至铤而走险,以犯罪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更有甚者,采取极端方式与对方“同归于尽”。2002年富阳市发生一起数名外来务工青少年因不能容忍血汗工资被拖欠而将老板一家5口人全部杀死的惨案。
2.管理失调
第一,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制度建设相对滞后。浙江有关青少年违法犯罪预防制度和规章相对缺失。除了可操作性不是很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外,浙江其他的规章制度涉及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很少,即使有部分,.由于非常分散、零碎,也难以有效地维护青少年权益,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
第二,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社会控制体系相对疲软。这不仅表现在决策上被动地约束于诸如“严打”之类的思维模式,而且管理上也是强调多头合作、齐抓共管,却又抓而不管、协而不调,缺乏机构运作的灵活性和有效性。如就未成年人而言,根据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有关规定,涉及未成年人的管理部门共有17个,这些部门在实践中,由于各自职责分工并不明确,加上不是专职机构,因此在工作中往往是相互间“踢皮球”,难以形成整体合力,从而削弱管理能力。这种管理机制和应对策略的被动,造成社会控制体系的虚弱,法律漏洞加重,社会缺乏自力约束,自发发展现象蔓延,助长了青少年大胆涉足一些对他们不宜的领域,一些青少年因此迈向违法犯罪的深渊。
3.教育失调
第一,教育内容失调。根据对浙江社区和学校法制教育状况的调查,发现近四分之三的在押闲散青少年不清楚和不知道社区有法制教育。(见图6)
图6 社区法制教育状况示意图
根据对全省中学生抽样问卷调查,表示所在学校未开设法制教育课,占20.4%。而对学校所开设的法制教育课表示很有作用的仅占57.6%。与此同时,占 82.4%的学生认为自己的法制常识不全面,有些方面感到很欠缺。另外,不少学生表示所在的居民区(村)向居民(村民)宣传法制教育力度不足。
第二,教育理念的失调。目前不少学校的教育和管理还存在着严重问题,应试教育仍然占据着初中、高中办学方向的主导地位,造成片面追求升学率,重智育、轻德育的失调现象。学校教育长期实行“应试教育”,对于青少年在成长和生活方面的“关怀”“指导”比较少,如何“做人”的道理似乎一直在讲,却未形成或创设“做人”的环境条件,使“素质教育”始终处在“尴尬”的境地。一味地追求学习成绩,使分数成了评价青少年在校期间的唯一的价值标准,而人格形成的体验恰恰被“剥夺”了,成长中的青少年没有了真实的生活体验,没有了教育的“真情实感”,失调的教育价值观使他们不能对现实生活中的事物进行正确的识别,当“自我”进入“虚拟”的世界,当预防与干预手段又是缺乏,违法犯罪行为便不可避免地发生了。
第三,教育对象的失调。在一些学校,为片面追求升学率,缺乏对后进生和差生的关怀帮助,使得部分学生自暴自弃、厌学、逃学、辍学而流入社会,根据对社区闲散青少年调查,发现他们失学原因,60%以上竟然是和考试有关。这正是应试教育带来的不良后果。(见表21)
浙江是流动人口流入地大省,据浙江省教育部门统计,2005年浙江省有流动人口学龄未成年子女 45.17万,由于事实上还存在的就学各种人为限制和流动人口家境贫困及其它因素,只有25万流动人口未成年人在各类学校就读,还有20万人失学。
第四,教育评价的失调。这突出表现在对学生评价的“过度角色化”上。过度角色化就是高度重视角色期待而轻人格正常发展。社会对青少年的评价越来越朝着学业竞争倾斜,使得青少年的心理成长、人格发展受到严重影响。“好孩子”、“好学生”一方面往往因为被高度角色化而人格发展、心理发展容易受到影响,另一方面他们恰恰又是些高期待、高竞争的压力承受者。作为同一问题的两个方面,“过度角色化”与“社会化不足”成了今天“好孩子”、“好学生”越轨现象的深刻背景。发生在浙江金华的“好学生徐力杀母案”正是过度角色化的典型个案。
(三)文化失范
当前中国社会,虽然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主导地位已经确立,但封建主义、资本主义腐朽思想以及其它非马克思主义思想的消极影响还将长期存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培育和确立与市场相适应的开放观念、竞争观念、平等观念、效益观念的同时,社会经济成分和经济利益、生活方式和社会组织等方面也发生了新的变化。特别是在改革攻坚阶段,人们利益格局的调整,也会引起一些新的社会矛盾。尤其是利益原则在社会生活领域的广为渗透,也导致了一部分人价值观念发生偏差,拜金主义、极端个人主义、享乐主义滋长蔓延,各种腐败落后的东西沉滓泛起,使文化建设的难度不断增加,这对思想道德建设和文化建设造成了相当大的冲击。
1.道德失范
回顾改革开放以来,浙江的经济发展取得了巨大成绩,极大地发展了生产力,人们的生活和思想都获得了很大解放。然而这种快速发展,也导致人们之间收入差距的拉大和社会财富的两极分化,使浙江社会的一些领域内出现了许多不合理的问题和矛盾;同时一些颓废思想,如“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受到一些人的追捧,见利忘义、坑蒙拐骗、以权谋私、贪污受贿,“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屡见不鲜。这种相对沉沦的社会风气和不良的社会现象,使很多涉世不深和辨别力不强的青少年受到文化和精神污染,成为滋生青少年违法犯罪的“肥沃土壤”。青少年违法犯罪案件中的抢劫、盗窃等暴力型和侵财性违法犯罪案件繁多就是明证。
同时,由于青少年处于人生的特殊阶段,很多人已经有了正常的性需求,但是现实上却因为各种原因而难以得到满足,加上现代社会上一些黄色传媒如书刊、影视节目等的影响,容易情绪失控而导致违法犯罪;还有一些女性青少年因为精神的空虚或是金钱的诱惑,也不惜参加卖淫坐台等违法犯罪活动。近年来浙江有关青少年性方面违法犯罪的增多,除了和青少年的生理特点有密切关系外,和青少年的道德失范也有着密切关系。
2.文化失序
首先,文化设施发展的失序。目前,以满足人们各种文化生活、精神生活需要的非营利性的文化宫、体育馆、科技馆、展览馆、图书馆、美术馆等相对较少,而营利性的游戏厅、歌舞厅、录像厅、网吧、发廊等比比皆是。这些场所有些经营的内容不良,容易使分辨力不强的青少年受到不良影响,进而发生类似厌学、逃学、辍学,甚至违法犯罪。对社区闲散青少年活动场所的调查,在押闲散青少年在捕前去的较多的就是歌舞厅、游戏厅和网吧,而文化馆、图书馆去的就很少。(见表22)
第二,不良和负面文化泛滥。
负面和不良的文化,主要有两类:一是黄色和暴力文化。由于利益的诱惑,社会上渲染色情、凶杀、暴力的书刊、音像制品泛滥。这些宣扬暴力的影视作品、黄色书刊和网站对青少年的身心起潜移默化的消极作用,不良影响增多,往往会导致青少年违法犯罪增多。二是不良网络游戏。游戏是文化的载体,目前在青少年中广泛流行的不良网络游戏对于其心理的不良影响已经不容忽视。长期浸淫这种不够纯净的社会文化氛围中时,涉世不深的青少年就会过多摄入其中传递的错误信息,引起社会化的偏向,人生观的偏离,使他们的行为失去准则,从而导致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第三,正面健康的文化精品缺失。对于青少年的成长发展有着重要引导作用的正面健康的文化产品的缺失,是我们面临的又一个新的挑战。
为此,要集中时间和精力,发展社会主义文化事业。即在立足本国固有文化传统的基础上,解放思想,更新观念,积极借鉴外来一切有价值的文化成果和经验,弥补我们自身文化的缺陷,在中西文化交流中建设与发展立足本国、面向世界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新文化。当前最为迫切的任务是强化精品意识,提高创作质量。要加强宏观调控,加大投入力度,坚持正确导向,注重优化结构,在多出精品上狠下功夫。文化精品是一个国家文化发展水平的标志,代表着先进文化的发展方向。只有多出精品力作,才能带动文化事业的全面繁荣。
三、浙江省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体系构建思考
青少年违法犯罪是一个综合的社会问题,诱发促成违法犯罪行为发生的原因是一个系统,它不仅涉及到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问题,而且还涉及到具体行为人社会化过程中家庭、学校、社区环境等方面的问题,除了这些客观因素外,还有主观上的生理和心理因素。因而预防违法犯罪的措施不应当是单一的,也不应当是某几项措施的简单相加,而应该是一个多环节、多层次的预防体系。因此,根据社会控制、社会整合和社会化理论,我们认为,为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建立社会秩序,促进青少年走向社会化,有效遏止社会失范带来的弊病,应合理配置法律、道德、组织等社会整合资源,构建适应新世纪社会发展需要的青少年违法犯罪预防体系,以达到有效的社会整合。这一预防体系由组织体系、工作体系、教育体系、制度体系和研究体系构成,它具有整体性、层次性、综合性、动态性的基本特征。
1.组织网络体系
在我国,组织是一个巨大的资源,它以强有力的动员能力、成员之间的相互支持以及约束力组织其成员去实现社会职能。组织是我党建立的新传统,是一种宝贵的社会资源,在青少年违法犯罪预防体系构建中,预防组织体系是最为重要和最为有效的一个基础性的体系。组织网络体系由政府与社会相结合、专职机构与非常设组织相结合,正式组织与非正式组织相结合所构成。
(1)国家权力与社会资源相结合
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既需要政府的主导,更需要社会的广泛参与。社会是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青少年违法犯罪发生在复杂的社会中,与社会的方方面面相联系。所以,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单靠一个机关、一个部门是不能根本解决问题的,需要各部门齐抓共管,通力合作。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是国家不可推卸的责任,作为公权力的代理人,国家是应对青少年违法犯罪负责的责任主体,因为它掌握了国家的所有资源,只有它有条件也应该为此负责。因此,首先要强化国家责任主体意识,各级党委、人大和政府应该高度重视,组织和协调各部门、各组织的预防工作,既依靠国家权力机关的组织力量,又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居(村)民委员会、学校及家庭社会各界的力量,形成保护青少年合法权益、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有效组织网络。如各基层组织可及时引导、帮助、舒缓矛盾和减弱诱发犯罪的消极因素,家庭和学校承担青少年的价值观引导和德、智、体教育,其他社会组织如治保、调解、保安、巡逻、帮教、矫正等群防群治组织,开展维护青少年权益、预防青少年犯罪等工作。将国家权力机关的工作与社会各界力量相结合,就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况,实行不同的政策,采取不同的方式,如采取政府主导推动、社团自主运行、社会多方参与的总体思路,建立相应的社会团体,政府以购买服务的方式,运用社会化的管理思路和运作手段,由这些社会团体提供青少年成长的教育、文化、维权等社会资源,从而形成一个完整、严谨的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体系。
(2)专职机构与非专职组织相结合
为使预防体系更严密有效,可考虑在省委、省府的领导下,设立专门管理青少年事务的机构(如青少年事务管理局或青少年事务办公室),以综合协调处理青少年事务,其中包含维护青少年权益工作、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等。这使得青少年违法犯罪预防体系能很好地形成一个常设机构与非常设网络相结合严密组织体系。在国外,很多国家就设有专门的青少年事务委员会;在国内,上海市也已经设立青少年事务管理局。当然,作为一种创新青少年事务管理体制的有益尝试,可以在一定的范围内比如先在浙江的条件相对成熟的地区进行试点,再逐步推广。各市县也可设立青少年事务管理局(或青少年事务办公室)专职机构,负责本级青少年事务,指导、督促、检查各基层预防青少年犯罪情况。按照当地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实际状况,开展维护青少年权益、预防青少年犯罪等工作。
与专职机构相匹配,还应建立起一支相对稳定、专业支撑、充满活力、具有强烈事业心和责任感的青少年事务社工队伍,以加快推动浙江青少年事务社工队伍的职业化、专业化建设。通过专业化、职业化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者组织的工作,为社区青少年提供心理咨询,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开展志愿服务,预防青少年犯罪动机的形成,限制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机遇和条件。
非专职组织则由省综治委和各有关党政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和各社会学术团体组成,各司其责,分工协作,公安、检察、法院、司法、综治办等专业部门,宣传、纪委、文化、教育、工商、法制、财政、团委、妇联、民政、卫生、劳动保障、土地、城建等部门以及社会科学研究机构、法学、社会学、心理学、犯罪学等学术团体参与其间。在非专职组织中,应逐步建立以教师、律师、心理咨询师、社区离退休干部为主体的志愿者队伍,为青少年健康成长服务。
(3)保障预防体系组织运行的适度经费
加强和改进对青少年工作的管理,构建严密、高效的预防组织体系,还需加强对青少年事务管理的经费投入。根据上海市对一项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程的投入测算,一年当中,就社区青少年事务管理而言,花在一个辍学或者是失业社区青少年身上的成本大概是360元左右,但如果这些青少年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仅一个人的管理成本就要达到两三万元。⑩而浙江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办公经费,每年不足五十万,对预防工作的开展、预防体系的构建经费支持力度不大。为构建、完善浙江青少年违法犯罪预防体系,有必要加大对青少年教育和前期预防违法犯罪上的投入,提供必要的物质支撑,这样会大幅度地减少整个社会后期的管理成本,并且可以使整个社会降低风险,提高社会安全感。(11)
2.维权保护体系
青少年是社会弱势,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最基本的是要先保障青少年的权利。违法犯罪的青少年并非不可救药,而是社会没有很好地保护他们。因此,要维护青少年权益、建构良好的社会环境体系,以预防青少年犯罪动机的形成,限制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机遇和条件,及时发现、制止青少年违法犯罪行为,控制青少年违法犯罪案件的上升,预防刑释、解教的青少年重新犯罪。青少年享有生存、发展和受保护的三项基本权利。维权保护体系就包括青少年的生存权、发展权和受保护权。
(1)青少年生存、发展权保护
青少年生存、发展权利中就包括受教育权、就业权等。根据浙江青少年违法犯罪原因分析,失业、失学是青少年违法犯罪的一个很重要原因,因此,维护青少年权益的很重要任务就是解决青少年失业、失学问题。
就业的困难造成许多青少年处于无业游民的状态。要实施就业优先战略,保障青年劳动力的充分就业。就业培训要调整到与产业发展态势相适应,促进劳动力供需的平衡。另外,政府应当通过教育培训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来实现对就业的指导,促进两方面之间的快速磨合,解决供需矛盾问题。特别是对数量巨大的因各种原因而过早辍学的青少年,要加强对符合劳动法条件、有劳动能力青少年的就业援助,把他们纳入下岗失业人员等弱势群体救助体系,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同时,加强九年义务制教育法的贯彻实施,形成良好的教育体系。要树立“有教无类”教育理念,使每个孩子都能接受九年义务教育。同时,改进教育方法,关心青少年的心理、思想发育状况,及时给他们提供咨询服务和帮助,合理引导,保护他们的个性发展,逐渐形成良好的人格品德和思想品德。
(2)青少年生命健康、尊严人格权保护
青少年受保护权是青少年的基本权利之一,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尊严权、人格权、不受歧视权等。目前对青少年受保护权的认识还未提到应有高度,青少年中的一些群体受保护权的意识尚未成为一种社会基本共识。如流动人口青少年和归正青少年的受保护权常常会受到有意或无意的漠视。不利于这些青少年的成长,应加大对流动人口青少年和归正青少年的保护。
随着浙江经济的不断发展,外来人口急剧涌入浙江来寻找发展的机会,在这些外来人口中,青少年占据着非常大的比例,甚至可以说是外来流动人口的主体,预防流动人口青少年违法犯罪是各级政府一项重要工作。应该积极改进管理制度和相应的社会保障体系,充分维护外来青少年的合法权益,解决劳资矛盾和利益冲突。流动人口青少年因为自身条件、从事职业、加上地域差异,正当权益和合法要求常常会遇到侵害。同时,也没有系统保障他们权利的制度对之进行有效的干预,他们往往在社会中处于一种相对弱势地位。应该建立一套对流动人口进行社会服务和管理的制度,并摸索一条针对流动人口社会服务和管理的工作机制。在立法上逐步完善浙江省流动人口的服务和管理制度,切实促进保障外来流动人口权益制度的制定和实施。
为困难青少年提供有效服务,减少社会的不稳定因素。针对进城务工青年群体,加强劳动就业技能培训,重点突出安全知识、法律常识和岗位技术等内容,配合有关部门解决进城务工青年面临的具体困难和问题,为他们多办实事好事。针对归正青少年,应满腔热情帮助他们,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不应有任何歧视。在帮教时注意引进社会工作者、心理辅导师等新的人力资源和知识资源,注重对回归者的社会交往能力和职业技能的训练。针对贫困学生、留守儿童和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等弱势群体,深入开展“希望工程助学计划”、“真情助困进万家”、“手拉手”等活动,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促进他们的健康成长。
(3)青少年良好的社会成长环境体系构建
要负责任地营造一个文明向上的环境,为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提供保障。尽快确立一个顺应时代要求、可以为大多数社会成员所共同认可的行为规范体系,以消除社会行为导向的不确定性。要建立违法犯罪阻断机制,阻断各种可能影响、诱导青少年潜在违法犯罪产生动机、决定及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相关社会因素,预防违法犯罪的发生。
首先要阻断不良同伴的影响。青少年中有不少受到不良交往的影响而产生违法犯罪行为。青少年由于其自身的一些特征而结成或参与一些不良伙伴群体,在群体交往中,一方面更加削弱了他们同传统社会控制因素之间的联系,另一方面在这里还可以接触到那些不被主流文化认同的东西。这种不良交往使青少年偏离了正常社会化轨道。我们应在学校和社区中倡导正确的交友观,主动接近、关心、帮助处于边缘的青少年.将他们从不良交友中拉回来;同时加大对“恶少团体”的打击、转化力度,派出所、学校、居(村)委治保组织应协同配合,形成信息跟踪教育网络,防止它们对在校学生以及闲散青少年的影响。
其次要阻断不良文化的传播。社区中的一些游戏厅、歌舞厅、录像厅、台球馆等文化娱乐场所正在成为影响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重要因素。所以,我们一方面要对社区中低级文化娱乐场所加强监管,对违反禁令接纳青少年进入的业主,加大查处和处罚力度,加强对文化市场的整顿,取缔黄色、暴力录像、图书的发行与流通,对含有色情、暴力内容的影片实行等级分类制度。另一方面,可以建设三大基地为载体,切实加大对各类青少年教育场所及公共活动场所的建设力度。一是“免疫工程”基地,如图书馆、博物馆、革命遗址、烈士陵园等,对这类教育基地,有关部门要在优化环境的基础上,通过不定期举办征文、演讲比赛及专题展览等方式,增强广大未成年人的认知度和使命感;二是文体活动基地,如健身房、溜冰场、游泳馆、公益网吧等,要针对外来流动人口工资收入低、业余生活单调等特点,在建造外来工公寓之余,不断丰富他们的业余文体生活,努力为他们搭建准入门槛低、参与性强、娱乐色彩浓的平民化舞台,如建造体能与智能竞技场、开展趣味性群众运动会、举办平民才艺大比拼等,使广大外来流动未成年人在获取廉价感官刺激同时,能有一个充分展示自我潜能和激情的机会;三是警示教育基地,如警用品展览室、法庭、劳教所、浙江省未成年违法犯罪管教所等,充分发挥浙江省未成年违法犯罪管教所在社会综合治理中的独特作用,将、它建设成广大未成年人接受法制警示教育的一大特色阵地。通过三大基地建设,把青少年从不良娱乐场所中吸引过来,创造条件让青少年来进行自我管理。
3.教育监护体系
预防教育体系由以家庭为基础的成长监护体系、以学校为主体的素质教育体系和以社区为载体的青少年帮扶体系构成。
(1)构建以家庭为基础的青少年初次社会化和成长监护体系
家庭是预防控制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重要环节,因此应该结合“平安家庭”建设,促进父母子女之间的互动交流,确保家庭在青少年初次社会化中切实地发挥作用。美国国家卫生研究所的调查表明,那些感到与家庭、家人和学校关系密切的孩子能够更好地得到保护,受暴力事件、自杀现象、性行为等不良现象的影响程度较小;如果父母在一天里的关键时刻比如早晨、放学后、晚餐和就寝前能够呆在家中,青少年的感觉就会好得多,安全感也就大得多;如果父母对学校抱有很大的期望,其子女遇到的情感问题比如自杀企图或沮丧忧郁就会少得多。这一调查结果,应当引起包括学校、家长在内的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家庭教育最重要的一点,就是父母要多挤出时间来陪伴孩子,多与孩子进行交流,教育他们形成良好的生活、学习习惯,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认识方法,学会正确地对待社会事物,形成良好的辨别力和自我控制能力,为青少年以后独立自主的健康成长奠定基础。
(2)构建以学校为主体的素质教育体系
学校是青少年成长的重要课堂,应该结合“平安校园”建设,促进青少年学生的健康发展。要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切实加强和改进学校教育,使教育真正成为泽被后世的好事。针对当前学校教育存在的问题,要明确教育理念,尽快着手解决与“素质教育”这一理念不相配套的教学体系,以使这一理念切实落到实处。学校除进行知识、学业教育外,还应创新形式,认真开展好五类专题教育。一是“八荣八耻”的荣辱观教育,分清荣辱、分清是非,提高辨别真善美和假恶丑的能力,从学习、起居、作息抓起,持久不懈,步步深入,养成良好的行为规范,使青少年正常融入社会,逐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二是法制教育,要加强和政法部门的良性互动,利用学前军训、警示教育、法制宣传周等契机,共建“法制阳光学校”,不断增强广大青少年的法制意识,培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三是青春期教育,要以正常的渠道、妥善的形式,向青少年传递健康向上、乐于接受的性知识,打破青少年在性问题上的神秘色彩和冲动心理,力求在宣传性道德、性责任等方面有所突破;四是心理健康教育,要通过个别谈心、团体活动、技能竞赛等载体,宣传团结协作、宽容大度、诚信友善、全局至上等理念,纠正青少年中的一些以我为尊、自私武断、猜疑嫉妒等个性陋习,养成积极、健康的为人处世观;五是自我保护教育,要围绕治安防范、危急处置等主题举办各类自护培训班,通过专家授课、录像观摩、模拟训练等形式,传播“认识社会、拒绝诱惑、远离危险、防范侵害”的自护理念,不断提高青少年的自我防范意识和技能。
(3)构建以社区为载体的帮扶体系
在既有的小营巷青少年事务管理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和推进“平安社区”建设,发挥各个部门的主观能动性,探索关于社区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新工作机制。强调社区在党政领导下进行社区综合治理的同时,应该积极探索新的途径,特别是要发挥社团、研究机构等社会力量,在充分落实政府责任的同时,在社区服务、社区教育、社区卫生、社区文化、社区治安、社区矫治等问题上,最大限度挖掘和发挥社会的作用。如通过家庭教育与社区教育的“互动”、学校教育与社区教育“互助”,建立起学校、家庭和社区三方相互联系的教育“互访”机制,来改进青少年的法制教育模式。改变单一的政府主导的社区综合治理的模式,逐步建立起政府主导、社会积极参与的模式,从而改变片面地由政府来治理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现状。积极探索社区青少年工作社会化、职业化、专业化之路,建立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者和社区志愿者队伍,发挥社会工作者和社区志愿者在青少年教育和保护及矫正方面的作用,使社区成为青少年真正的阳光之家、爱心之家。
4.法律保障体系
(1)建立适合浙江省情的青少年法规保护体系
要在国家有关法律框架下,逐步建立适合浙江省情的青少年法规保护体系。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就制度层面讲,最重要的措施应当是加强专项立法。要在不违背我国基本法律精神内涵前提下,积极进行立法层面的创新探索。目前,可尽快完善《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加快制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实施办法,细化其他一些保护青少年和规范青少年行为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并逐步建立一部保护青少年权益、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综合性法规。
在制定相关法规条例时,要明确立法的主旨,立法的基本理念应是对青少年进行保护,保障他们健康成长。因而,相对应的,应对青少年违法犯罪受理机构的设置、处理原则的确立以及保护措施的制定等方面进行论证探讨,以期建立较为科学合理的青少年违法犯罪控制体系。要讲究立法的可操作性,使之成为一部确实能保护、保障青少年健康成长的法规条例。同时,结合我国“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刑法基本精神,对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审判工作和执行工作进行适当的突破和改进。如加快少年法院的建立工作,探索建立类似少年法院组织条例、实体条例、程序条例及矫治条例的少年司法适应程序。可运用现有的试点社区矫治工作的实施意见,在既有的社区矫治的试点工作和规模的基础上,促成在青少年违法犯罪后的矫治工作的突破。
(2)建立防护矫正体系
可在既有的社区矫正试点和经验的基础上,借鉴发达国家青少年违法犯罪管理经验,如英国实施的《犯罪与扰乱秩序法》(12)就有如何避免法律责任难以落到实处,看上去似乎人人都有责任,一旦出了事却人人都不负责任的尴尬。同时加大力度,建立防护和矫正机制,以完善浙江青少年违法犯罪预防体系。
这种矫正可有三种形式:第一,预防性矫治。是对全体青少年的一般的警示性教育,有针对性地引导青少年树立道德是非观、法律是非观,提高“免疫力”,远离消极有害因素的侵扰。第二,不良行为的矫治。对青少年已有的不良行为实施有针对性、有计划、有组织的保护性帮教工作。第三,违法犯罪后的矫治。对那些已被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后,重新返回到社会的青少年,社会应当满腔热情地欢迎他们回归,不歧视他们,让他们感受社会的温暖,避免重新犯罪。(13)
应给失足青少年更多的宽容,给他们更多改过自新的机会,合理消除标签。(14)也可借鉴美国“平衡和矫治性的”司法审判原则,在裁决过程中让犯罪少年对受害人和社区做出补偿,培养犯罪少年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同时保护公众的安全。改进和完善我们现有的青少年矫治措施。
5.预防研究体系
青少年犯罪问题是一个国际性的社会问题,随着社会的改革和进步,必须加强理论研究来指导实践。建立相应的理论研究专门机构,其目的在于团结、组织、联络热心研究青少年犯罪问题的专家、学者和实际工作者,积极开展学术交流活动,探讨青少年犯罪的有关问题,为预防、惩治和控制青少年违法犯罪提供对策,促进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
在复杂多变的国际形势下,要保证我们预防工作方向正确、措施得当、运用及时,违法犯罪预防工作的总体思路必须具有超前性,只有全面了解和充分认识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结构、动态和基本状况,防范对策的采取才能有的放矢,收到实效。这也迫切需要以科学的理论进行指导,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理论研究涉及哲学、法学、犯罪学、社会学、生理学、心理学、教育学等。
因此,有必要在省级成立和完善青少年违法犯罪研究的专门机构,请相关学科的科研机构和有关学术团体的专家学者共同参与研究预防青少年犯罪,推动专业理论的研究和专业方法的提炼,开展课题研究,推进立法调研。鼓励开展协作,进行防止青少年犯罪和违法行为的有效办法的科学研究,并将研究结果广为宣传和予以评价。
加强国际、省际间青少年违法犯罪体系构建经验和理论研究的交流,尤其是目前可大力加强长三角地区的学术研究交流,交流通过预防项目、方案、实践和创新活动所得的有关防止青少年犯罪和违法行为以及青少年司法的信息、经验和专门知识。发展和加强包括专家和决策者在内的关于防止少年犯罪和违法行为以及青少年司法的区域和国际合作,开展关于某些实际问题和政策性问题,特别是培训、试点和示范项目以及有关防止青少年犯罪及违法行为的具体问题的技术和科学合作。
预防青少年犯罪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作,只有在党委政府组织领导下,实行对青少年犯罪预防的综合治理,充分利用政治、经济、法律、行政、教育、文化等手段,不断改善社会风气,消除各种消极影响,才能达到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目的。
注释:
①见《钱江晚报》2005年8月12日报道。
②见《中国青年报》2006年9月20日报道。
③数据来源:浙江社会发展现状与对策研究课题组:《社会发展蓝皮书:1992-1996浙江社会发展状况》,浙江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357页。
④《互联网时代浙江力量崛起,浙江网民数量全国第四》,见 http://www.zjsr.com2006年1月19日报道。
⑤《浙江公安机关今通报2005年一批网络犯罪案件》,参见“浙江在线”2005年12月25日报道。
⑥2005年11月,杭州警方查获了一起看似普通的卖淫嫖娼案,此案连带牵出了杭州最大一起以高学历女性为主的组织、介绍网络卖淫团伙,至今查实的10名涉案卖淫女中,一半为在校女大学生。该案件凸现出大学生思想状态问题严重以及社会环境复杂等以外,更是一种传统违法犯罪在新兴科技作用下的新型形式。参见《民主与法制时报》2006年3月5日报道。
⑦2002年发生在丽水的16岁鲁某爆炸杀死亲弟弟案,其根本原因是,所有亲属特别是父母总认为其弟弟聪明又能干,对弟弟的明显偏见,使其在受到一次次辱骂后,将所有的怨愤都归结到弟弟身上,最终他选择了极端的方式趁弟弟熟睡之际竟将其炸死。
⑧[美]F·R·斯卡皮蒂:《美国社会问题》,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7页。
⑨[美]罗伯特·K·默顿:《当代社会问题》,纽约哈考特·希雷斯·约瓦诺维奇有限公司1991年版,第823页。
⑩参见《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预防犯罪》,载“中青在线”2005年12月19日报道。
(11)2004年以来,浙江未成年人犯罪总量持续攀升,给国家、社会及人民带来重大损失,也给公、检、法、司等部门增加了很大的工作量,更是给浙江财政带来不小的负担。以浙江90个县级城区年累计增加未成年犯500人(在外省籍近占50%的情况下,这一数字是完全可能的)计算,浙江财政每年需多增加支出:(1)执法机关办案经费40万元(每人平均800元,实际数可能远大于此数);(2)未成年犯生活及医疗经费约100万元;(3)监房及习艺厂房投资700万元;(4)服刑场所增加民警编制(一般需6%即30人,在此以15人计算)费用75万元。以上四项合计为915万元,这仅仅是短期支出,还不包括因此而产生的延续性支出(如未成年犯刑期大多在二年以上、民警一旦录取终生财政保障等)以及其他一些额外增支因素,如改善武器装备、办公设施等。事实上,由于未成年犯年释放数远小于年收押数,犯罪总量的递增对浙江财政而言将是一笔日积月累的沉重支出。
(12)英国的《犯罪与扰乱秩序法》中制定的“减少犯罪的合作”与中国的“综合治理”策略非常相似。“减少犯罪的合作”首先要求各地方建立一个涉及犯罪对策的权威部门,类似于中国的“综合治理委员会”。其主要成员有当地警察的负责人,缓刑部门的官员等。其次还要求这一决策的权威部门要根据最新的法律规定(即《犯罪与扰乱秩序法》),对本地区的犯罪和扰乱秩序现象进行彻底的调查。由于年轻人实施的犯罪几乎成为多数犯罪和扰乱秩序的特征,因此,一定要把对年轻人的调查纳入调查的范围内。合作者必须注意倾听涉及青年人的事(他们将决定社区的未来)。还要扩大与社区的协商,制定政策时必须事先考虑与相关部门的联系与合作情况。然后,制定出本地区减少犯罪的对策,其策略必须包括明确的对象,执行的阶段,长期和短期要达到的目标,具体的措施等。特别重要的是:所有考虑到的细节都必须纳入当地的警察工作中。
(13)根据社会学的“标签理论”,认为给人贴上犯罪行为标签,会成为犯罪行为尤其是二次犯罪行为发生的催化剂。一个人在初次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之后,如果被贴上犯罪人的标签,这将对其产生非常重大的影响,他可能受到社区的歧视,长此以往,被贴标签者就会认同这种身份,从而可能实施更为严重的犯罪行为。
(14)在德国,可以通过判决的方式取消少年的刑事污点。如果少年被判处两年以下的刑罚,缓刑考验后被宣告免刑,法官就同时宣布取消刑事污点;其他情况的,一般在服刑期满或者免刑两年后,由少年的家长、法定代理人、检察官等人提出申请,少年刑事法官进行询问和调查,如果认为该少年已经是一个正直的人,在听取检察官的意见后,就可以宣布取消刑事污点。在日本,法律直接规定,“凡未成年时犯罪被判刑并已执行完毕或者被免于执行的人,将来对其适用人格法令时视为没有受过刑罚的人”。从保护青少年的角度出发,我们应当借鉴国外这些很有建设性意义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