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俄战争时期的上海外交,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上海论文,外交论文,时期论文,战争论文,日俄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1904-1905年的日俄战争,是日俄两国为争夺朝鲜和中国东北地区而发动的一场战争,也是20世纪初远东地区爆发的一次最大规模的战争。在这场直接关系到中国主权和领土的战争中,清朝政府格于内外形势,于1904年2月12日战争爆发之初即宣布“局外中立”,并为包括日俄在内的各列强所接受和承认。根据清政府颁布的有关局外中立的声明和告示,上海虽然属于“局外境”的中立之区,不像东三省属于“局内境”的战区,但上海作为远东地区的一个重要港口,在战争期间亦经受了一系列的外交考验。
一 俄舰“满洲”号交涉事件
俄舰“满洲”号于1903年12月12日自旅顺来沪,日俄战争爆发后奉俄海军部之命,滞留上海,以待后命。如何解决俄舰“满洲”号问题便成为清政府宣布中立之后遇到的第一桩外交纠纷。
刚开始时,考虑到“满洲”号系于日俄开战之前即来沪停泊,亦无添装军火备战,并且考虑到俄方提出的“满洲”号船小兵单,若出外海,有被日本海军擒获的危险,外务部起初没有完全按中立条规的有关规定执行,而是由上海道台袁树勋与俄总领事商定了以下解决办法:鉴于各国军舰向来停泊在浦江中,而“满洲”号因修船桅停泊码头,现应移泊江心,并由税司派人检查,严禁装载军火。(注:《收沪道致外务部电》(十二月三十日),《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卷74,第2页;《外务部发雷使照会》(光绪三十年正月初二日),《清季中日韩关系史料》第9卷,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1972年版,第5806页。)
然而,这一解决方案立即遭到日本政府的反对。日驻上海总领事照会两江总督和上海道台袁树勋,认为允许“满洲”号停留上海与中立条规不相符合,有碍商务,要求根据局外条规规定,限“满洲”号于24小时内出口。为此,日本还以保护商务为名,将军舰“秋津洲”开至张华浜,监视“满洲”号,并扬言若中方再以和平待俄,将会生出重大事端。(注:《收南洋大臣致外务部电》(正月初六日),《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卷75,第12-13页。)在日方的要求和压力之下,为维护上海的中立局面,沪道台袁树勋于2月18日照会俄领事,要求“满洲”号于20日下午5点至21日下午5点期间驶离中国辖境之外,以便本道照会日本领事,立即转致“秋津洲”兵船,一律遵照,限期出口。(注:《沪道袁树勋致俄领催俄舰满洲遵限退出华境照会》,《清季外交史料》卷182,第2页。)
俄领事接到照会后,并没有接受袁树勋的要求,表示此事驻京公使与中国外务部商定在先,必须请示而后可行,并重申“满洲”号于开战之前即来沪,并未参与战事。考虑到要求俄军舰“满洲”号出口有实际困难,在开出中国管辖境外之后,很有可能被日本兵舰劫持,上海道台袁树勋为解交涉难局,在研究清政府颁布的局外中立条规的有关规定之后,于当日照会俄领,提出另一解决办法。即将“满洲”号上所备的战具由海关起存,或将汽机要件拆卸一二,以示不能行驶,实系不干预战务,待战争结束后,再予退还,“否则,仍请饬令该轮开往江海之外”。(注:《沪道袁树勋致俄领请将俄舰战具由海关起存照会》,《清季外交史料》卷182,第4页。)同时,袁道将交涉详情和个人意见报告外务部,由外务部速与俄驻华公使雷萨尔直接交涉。(注:《收上海道电》(正月初六日),《收上海道致外务部电》(正月初六日),《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卷75,第14页。)
2月28日,外务部与俄驻华公使雷萨尔达成协议:俄方同意将“满洲”号炮身后膛拆卸,并收取一切军器,战争未定以前不准出口,并不干预战时商船往来。同时,俄方也提出要求,在俄兵船收缴军器之后,“日本兵船非严守局外各例,不得停泊中国各口岸”,(注:《外务部收俄柯翻译信》(光绪三十年正月十一日),《清季中日韩关系史料》第9卷,第5817页。)“否则,俄国自由以定办法”。(注:《外务部收雷使照会》(光绪三十年正月十三日),《清季中日韩关系史料》第9卷,第5818页。)
根据外务部与俄驻华公使雷萨尔通过照会达成的协议,3月5日沪道袁树勋与俄驻上海总领事就“满洲”号卸械一事达成一致意见,将卸下的器械封存海关。至于如何安置“满洲”号上的人员,沪道袁树勋在与俄领事商量后,仍不能定夺。考虑到上海人烟稠密,屋贵如金,不便安置,且为避免管束纠纷,袁向外务部建议仍准“满洲”号弁兵留在船上,以便管带约束,上海地方不受干扰,并希望外务部就此能征得日方的同意。(注:《收上海道致外务部电》(正月十九日),《收南洋大臣致外务部电》(正月二十日),《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卷75,第34、35页。)
3月12日,沪道派员会同税司完成“满洲”号的卸械工作,将拆下的俄舰军械要件装上南瑞兵船,由海关税司核对、封储。(注:《收上海道致外务部电》(二月初一日),《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卷76,第2页。)但日方对这次的拆卸仍不满意,拒绝将兵船“秋津洲”出口,认为仅将炮身后膛及军火取出,仍对日本商船构成威胁,要求“满洲”号卸去机轮要件。俄领事则以未奉公使指示,加以拒绝,并表示如卸去轮机要件,若遇风暴,有失控危险。(注:《外务部收日本内田使函》(1904年3月25日),《清季中日韩关系史料》第9卷,第5882页。)为此,沪道袁树勋一边继续与俄领事和日领事协商,一面请求外务部与俄驻华公使交涉,指示俄领事接受要求,以解僵局。(注:《收江海关道致外务部电》(二月初六日),《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卷76,第5页。)
3月27日晚,沪道袁树勋接到外务部电文,告俄使同意以下解决办法:或将“满洲”号轮机拆卸,或将“满洲”号禁系码头,水手登陆,移置别处。上述两法之一,一旦实行,日军舰“秋津洲”号须在24小时内离沪。否则,“满洲”号将重行装置,恢复原状。在协商过程中,俄领事显然倾向第二种方案,反对在“满洲”号拆除轮机后移居江心。袁则极力说服俄领事接受第一种方案,指出“日使本欲令其兵丁强半登岸,因觅居不易,商拆行船要机,如虑风潮,不妨多加锚链。”(注:《收南洋大臣致外务部电》(二月十五日),《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卷76,第13页。)30日,“满洲”号轮机拆卸完毕。“满洲”号上的水手除留下二三十人看守外,其余于当晚乘法国公司船只遣返俄国。(注:《收上海道致外务部电》(二月初十四日),《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卷76,第13页。)日领事在查看拆卸工作之后,也于次日令日舰“秋津洲”出口。(注:《收上海道致外务部电》(二月十五日),《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卷76,第14页。)至此,“满洲”号事件得以和平解决。
二 俄逃舰“阿斯科”号和“格罗苏福意”号卸械交涉事件
1904年8月10日,日俄舰队大战于旅顺,俄方败绩,俄雷艇“格罗苏福意”号和巡洋舰“阿斯科”号于12日来沪躲避。与此前“满洲”号在日俄开前之前来沪不同,“格罗苏福意”号和“阿斯科”号是在战时窜逃至沪,完全适用清政府颁布的局外中立条规的有关章程办理。鉴于8月10日逃入烟台港的俄军舰“列事特意内”号在卸械之后,未受到清朝政府的有效保护,于次日发生被尾随而来的日本军舰强行拖走的事情,(注:有关此一事件发生经过见《收北洋大臣致外务部电》(七月初四日),《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卷79,第4-5页。)俄使雷萨尔担心同样的事情发生在逃入上海的俄军舰身上,便于13日给清外务部的照会中要求上海地方能按局外中立规定办理。(注:《外务部收雷使照会》(光绪三十年七月初三日),《清季中日韩关系史料》第9卷,第5909页。)然而,由于清政府颁布的中立条规本身不甚完善,以及日俄两国都从对自己有利的方面解释条规的内容,使得交涉也颇费周折。
在“格罗苏福意”号和“阿斯科”号于12日抵沪后,上海道台袁树勋即按条规规定,要求俄军舰须于24小时内出口,否则按“满洲”号办法,立即拆除军械。但俄领事则于13日回复,根据清政府颁布的局外条规的相关内容,拒绝拆除军械,表示俄军舰因受伤进口修理,不受24小时的限制,只同意在俄舰修竣之后24小时内出口。(注:《收南洋大臣致外务部电》(七月初六日),《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卷79,第8页。)
对于俄方提出的待战船修竣后24小时再出口的解决方案,日本坚决反对,认为中国如准俄舰尽行修理,足以恢复其战斗力,有悖中立条规允交战国兵船只能行驶至最近口岸的规定。8月17日,日领事奉日本政府令,照会袁树勋,提出以下解决方案:或令俄军舰立即出口,如不愿,则不许修理,并起卸一切军器、子弹、紧要机器,停泊口内,直至战毕。表示若不能就以上两方案择一而行,日本将采取适当手段,自行解决,由此引发的事端,概由中方负责。(注:《收南洋大臣致外务部电》(七月初七日),《收沪道致外务部电》(七月初七日),《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卷79,第9、10页。)19日中午,日领小田七又向沪道面递照会,要求俄舰修期减至二日方为妥当,指出如中国准其尽行修理,日本将自行采取适当手段加以解决。(注:《收沪道致外务部电》(七月初九日),《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卷79,第14-15页。)
在如何处理俄舰问题上,沪道袁树勋与外务部虽然都持中立态度,但在具体办法上亦不尽一致。外务部对日俄双方的意见加以折衷,于8月18日、19日两次照会俄使雷萨尔,要求俄方在以下两种解决方案中做出抉择:一按“满洲”号做法,解除武装,不参与战事,待战争结束,方准出境。二是按俄方要求修理船只,分别验明竣工先后,何船修毕,即限何船于24小时内出口,不得逾限滞留,亦不能再仿照“满洲”号做法办理。并强调“修补损坏与解卸武装两事不能并议”,(注:《外务部发雷使照会》(光绪三十年七月初九日),《清季中日韩关系史料》第9卷,第5924页。)指出:“中国于此事均系按局外中立之例妥切代筹,并无丝毫违背;倘若俄船不能照办,出有意外之事,应由贵国自担其责。”(注:《外务部发雷使照会》(光绪三十年七月初八日),《清季中日韩关系史料》第9卷,第5915页。)
袁树勋根据局外条规中允许战国兵船修补损伤的规定,不赞同日本和外务部提出的“拆卸”和“修理”不能并论的意见,同意俄船于竣工后24小时内出口,否则拆卸军械,同时根据条规交战国船只的修理仅以驶至最近口岸为度的规定,要求俄船的修理限于水面下船壳及机器,舱面上凡关乎战用者,均不得修理,修理时间由船厂工程师开具清单确定。(注:《收上海道致外务部电》(七月初五日)、《收沪道致外务部电》(七月初八日),《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卷79,第7、13页。)19日在船厂工程师报告俄舰的修理分别需要18和28天,以及日总领事小田七的照会抗议之后,袁树勋的态度有所转变,认为工程师出具的修理清单和时间,可以使俄舰恢复作战能力,违背中立条规的规定,转而支持日领的意见,照会俄领并电请外务部照会俄使,要求俄舰必须在48小时内修竣,24小时内出口,其中雷艇1小时尚能行15海里,损伤不大,须于24小时内出口,否则即拆卸军械,停止修理。但同时明确表示这一做法“与日使所称修理拆卸不能并论者有别,仍是遵照中立条规办法”,(注:《收上海道致外务部电》(七月初九日),《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卷79,第15-16页。)强调“俄舰固不能任意增修,日本亦不应强行干预”。(注:《收沪道致外务部电》(七月初九日),《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卷79,第15页。)20日,外务部也根据沪道袁树勋电请,照会俄使,提出同样要求。(注:《外务部发雷使照会》(光绪三十年七月初八日),《清季中日韩关系史料》第9卷,第5926页。)同时,沪道袁树勋又照会驻上海领事团领袖领事,向各国领事通报与俄舰的交涉情况,指责俄领事破坏中国中立,声明由此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系俄国担其责任,而与中国无涉”,试图通过各国施加压力,以使俄舰就范。(注:《沪道袁树勋致沪领袖领事俄舰不守中立条规请转致公会照会》(七月初十日),《清季外交史料》卷184,第1-3页。)
21日,袁继续照会俄领,声明根据局外中立条规,工程修理期限应由中国地方官酌定,不能由交战国自行决定;俄如不遵守中立章程,不听中立国约束,中国将不承担保护责任。并将上海交涉情况电告外务部,电请外务部照会俄使,电令俄领同意拆卸军械,指出:“俄领见我不但责任,日兵又复逼迫,或可不待竣工而遵起军械;倘公会有人仗义执言,俄人转圜,则尤幸甚。事已到此,非步步紧逼,不能自立地步。”(注:《收沪道致外务部电》(七月十一日),《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卷79,第22页。)为配合袁道的交涉,21、22日外务部连日照会俄使,催促饬令俄领事通知俄舰在48小时内出口,否则赶紧拆卸。(注:《外务部发俄雷使照会》(光绪三十年七月十一、十二日),《清季中日韩关系史料》第9卷,第5931页。)
在要求俄舰出口的限期过后,23日沪道袁树勋再与俄领谈判,对俄舰的维修时间又展限5天,宣布28日12时为俄舰修竣出口的最后期限。对中方的这一决定,日使内田表示强烈抗议,指责中方未与日方商量,擅自允许俄舰展限出口,“无乃将本国政府所提办法视同弁髦然”,要求中方承担由此所产生的一切责任。(注:《外务部收日本内田使照会》(光绪三十年七月十四日),《清季中日韩关系史料》第9卷,第5936页。)然而,就在日本提出强烈抗议之际,俄领事突然接到本国政府的指示,于24日向沪道声明愿意解除俄舰武装,两船将于当晚7时一律下旗,撤退守护兵丁,请沪道知照税务司与本总领事会商两船拆卸具体事宜;在俄舰“格罗苏福意”号和“阿斯科”号卸去军器、守护兵丁撤退后,其修理工程仍将续行照修;两船的水手则按“满洲”号办法,一部分遣送回国。(注:《收沪道致外务部电》(七月十四日),《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卷79,第29页。)沪道袁树勋当即将这一情况通报各国领事,并由外务部通知日使内田。(注:《沪道袁树勋致沪领袖领事起卸俄舰军械机器照会》(七月十四日),《清季外交史料》卷184,第6-7页;《外务部发日本内田使照会》(光绪三十年七月十五日),《清季中日韩关系史料》第9卷,第5937页。)此后,交涉的焦点便转到续修和俄舰兵弁留沪安置还是遣返回国两事上。
在俄舰续修问题上,日方坚决反对,认为“俄船既定拆卸,决无任其续修之理”。27日,日使内田在致外务部关于俄舰卸去军械的6条要求中,明确表示“续加修工,乃系恢复战力,故断不可任其续修”。(注:《日使内田致外部酌拟俄舰卸去军装办法六条请切实施行照会》,《清季外交史料》卷184,第9页。)沪道袁树勋也认为应该停修,不但多次与俄领事交涉,而且还照会英国领事配合,令英国船厂停修,同时电请外务部与俄使直接交涉。但俄领事拒不停修,声称拆卸机械,船仍续修,系为俄皇指示,断不能擅自更改,(注:《收沪道致外务部电》(七月十七日),《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卷79,第33页。)并表示日俄开战不知何日结束,如果停修,将来俄舰久冻浦江,若有险失,舰值数百万,须由中国负责。(注:《收沪道致外务部电》(七月二十一日),《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卷79,第37页。)而英国领事为使英国船厂获得一笔颇丰的修船费,对沪道的照会也迟迟不予回答,直至9月2日才复文,称据耶松船厂禀复,俄舰船底损坏,不能乘此潮汛补竣,若必限定停工,则该船将不得不留于坞中,其租坞费不得不向中国索偿。(注:《收上海道致外务部电》(七月二十三日),《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卷79,第39页。)结果,俄巡洋舰“阿斯科”号直至9月10日修竣,才由拖船拖至东清码头靠泊,经海关人员完成卸械工作。(注:《俄船出坞》,《申报》1904年9月11日(光绪三十年八月初二日)。按:俄雷艇“格罗苏福意号”则于此前的8月30日完成卸械工作,见《收沪道致外务部电》(七月二十日),《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卷79,第37页。)
在俄舰兵弁留沪安置还是遣返回国问题上,沪道和外务部考虑到此次俄船兵丁人数众多,巡洋舰“阿斯科”号计有542人(其中武员21人,兵丁水手等521人),雷艇“格罗苏福意”号计有55人(其中武员4人,兵丁水手等51人),(注:《收上海道致外务部电》(七月二十七日),《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卷79,第44页。)若将他们全部留沪,势必增加上海负担,易生不测,因此赞成俄方意见,亦主张按照“满洲”号办法解决,允许部分俄兵乘中立国船只回国。但日方坚决反对,认为“将俄船员兵遣送回国一事,乃系增加俄国战力”(注:《日使内田致外务部酌拟俄舰卸去军装办法六条切实施行照会》(七月十七日),《清季外交史料》卷184,第9页。),坚持两舰艇员弁兵丁在战争结束之前不得回国,必须上岸圈禁,由中国管押。为此,沪道和外务部与日方多方交涉,希望日方能予通融,按照“满洲”号办法解决,允许俄兵回国,指出:“查沪埠为各国通商要口,人烟最为稠密,与胶州、威海地方迥不相同。兹据沪道电称前因,亦实有为难情形。若将俄兵多名留置岸上,万一滋生事端,谅亦非贵国政府之所愿也。”(注:《外务部发日本内田使照会》(光绪三十年七月十八日),《清季中日韩关系史料》第9卷,第5943-5944页。)对此,日方表示如上海不便安置,可移置别处甚至内地拘束。(注:《收上海道致外务部电》(七月十九日)、《收驻日本杨大臣致外务部电》(七月二十三日),《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卷79,第35、40页。)经多次协商,考虑到俄舰已被解除武装,日方仅同意将俄员弁兵丁留置舰上管押,但为防止俄兵逃逸,日领又向沪道提出以下3条:一、俄官兵均留船,不许散逸;二、中国派兵常川停泊俄船之旁,严密看管;三、令地方官及关卡一并稽查,遇有俄官兵潜逃者,勒令回船,毋任漏网。(注:《收江海关道致外务部电》(七月三十日),《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卷79,第47页。)另一方面,为防俄兵在上海滋事,沪道袁树勋也与俄领反复交涉,约法四章:一、查取“阿斯科”号巡洋舰和“格罗苏福意”号鱼雷艇员弁兵丁人数;二、另具非中国允准不得擅离上海切结,由俄领加印送上海道台;三、该艇舰停靠浦东东清码头;四、员弁水手每日准在码头左近道胜银行空地体操,并在浦滩散步,不得再往别处闲游,即偶至租界地方,亦应限定人数、时刻,另委派妥当之人巡察。(注:《江督周馥咨外部据沪道禀拟约束俄兵七条请照会俄使饬遵文》(十二月十一日),《清季外交史料》卷186,第9页。)尽管如此,还是没有能够完全避免因俄兵置留沪上而发生的事端。
三 周生有案交涉
周生有案的案情并不复杂。1904年12月15日下午4点左右,俄巡洋舰“阿斯科”号水兵亚其夫和地亚夫二人乘坐东洋车,擅自至南京路外滩码头,拒付车钱,与车夫发生争执,便拾起路旁做工木匠的铁斧,迫砍车夫,车夫逃避,致将适逢路过此地在上海做工的宁波人周生有的头部砍伤,周被送至仁济医院后,即气绝身亡。凶手亚其夫和帮凶地亚夫则被赶到的租界华捕拘走,当日即由捕房解至俄领署。对于这样一桩严重的人命案,俄领居然不对凶手进行鞠讯,即转送至所隶军舰了事。租界当局和俄领的这一做法激起在沪宁波人的极大愤慨,他们集会要求将凶手交中方审判、严惩。
沪道袁树勋在对案情进行了解后,亦义愤填膺,要求将凶手交上海地方官审讯,认为受中国保护的俄国败兵,不守纪律,残害保护国人民,实与寻常命案交涉不同,不能享受领事裁判权的保护。于是,他一面电禀江督和外务部与俄使交涉,一面于18、26、28日三次照会俄领,要求“应将该肇事酿命之凶犯二人交出,送道收禁,听候发县讯明,按照军律惩办,以昭炯戒”,(注:《照录苏松太兵备道袁观察照会俄领事阔雷明稿》,《申报》1904年12月21日(光绪三十年十一月十五日)。)指出“贵国艇舰员弁兵人等既已归我保护平安,而在船兵丁转将我华民砍伤毙命,以怨报德,试问中外有此情理乎?寻常人命交涉,尚须照章会审,而此凶犯,乃容留在沪,应由我中立国约束之兵丁,贵总领事竟不饬令交出,听其逍遥法外,视人命如儿戏,置公法于弁髦,沪上商民同深公愤,并闻日本人之经商在沪者,尤有戒心。设因此而有意外之虞,我国不能曲全中立之责,应由贵总领事担其责任。”(注:《俄水手杀人案往还公牍汇登》,《申报》1905年1月2日(光绪三十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经沪道一再催促,俄领于29日才作出回复,拒绝交出凶犯,声称“此案按照俄华两国现行条约,凡俄人在中国地方犯罪,应将该犯送交本国官员治罪……来文所请送由中国官员审讯一节,置两国约章于不顾,断难照办。”(注:《俄水手杀人案往还公牍汇登》,《申报》1905年1月2日(光绪三十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对于俄领所持理由,沪道当日即复照,予以驳斥,指出俄舰员兵既归中国保护,如有违犯,自然应交中国审办,而不能交俄水师军官审理。并且,即使根据天津条约第7款和续增各条第8款的规定,俄人有犯,亦须会同办理,贵总领事“何以早不计及?所谓置两国约章于不顾者,究竟应何人担其责任?”(注:《俄水手杀人案往还公牍汇登》,《申报》1905年1月2日(光绪三十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与此同时,旅沪绅商也奋起抗争,公禀沪道袁树勋和两江总督及外务部,要求将罪犯交出,归上海公堂会同审判。(注:《寓沪宁波众绅商公禀苏松太兵备道袁观察函稿》,《申报》1904年12月21日(光绪三十年十一月十五日)。)旅沪的宁波绅商还以此案系发生在租界内,特于12月27日公函领袖领事美总领事古纳,请其出面主持公议。由于古纳当时正交卸领袖领事职务,未及赶办,29日由接任的德国总领事克纳贝通知甬商于明日在领署内面谈。30日午后3时,甬绅严信厚、沈敦和、周晋镳、朱佩珍和虞和德等5人同往,提交节略,要求将周案交会审公堂审判,理由如下:一、此案系发生在公共租界内,实犯及租界治安,各处共知共闻。二、此案若不在上海讯办,则华人不能亲往,不能信其公道;且一经他往,中国政府即失管辖之权,何以对日本?三、俄领事不讯此案,无条约根据;根据条约规定,俄人在中国犯事,必须由俄领事与华官会同审办。四、除和约所载而外,洋人在中国即应归中国治辖;今此案既非和约所载,此案人犯自然应归华官询问。五、俄水手特准逗留此间,与寻常居民不同,更应归中国管辖。六、俄人既要中国保护,是非归中国管辖不可;若逗留间出事,中国实任其责。七、现在公议,只求华俄会审,已是格外通融。(注:《译四明绅商与上海租界领袖领事面谈俄水手杀人案节略》,《申报》1905年1月6日(光绪三十年十一月二十六日)。)领袖领事克纳贝虽然认为将犯事外人归华官审办的要求没有条约根据,但在听完甬商的陈述和解释后,也认为他们所说不无道理,为维护租界治安起见,答应就此事与俄领事商量。(注:《宁波侨沪绅商与租界领袖德国总领事问答记》,《申报》1905年1月2日(光绪三十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在中外的共同压力之下,12月31日俄领事将凶手从“阿斯科”号巡洋舰解送至俄领署暂行禁押,以待中俄双方商定审讯办法。(注:《订讯俄囚》,《申报》1905年1月1日(光绪三十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在如何审讯案犯问题上,沪道袁树勋主张设特别公堂,由南洋大臣派员在上海县署内与俄总领事共同审讯。但俄领不但反对设特别公堂,只允在俄领署内审讯,而且也不同意会审,只能观审。为此,袁道分别于1904年1月4、9、11日三次照会俄领,迭催俄领同意设特别公堂会审,确定会审日期,并阐述其理由。12日,俄领复照表示,中俄续约中并无设特别公堂的内容,周案定于明日上午10时在本署内开堂审讯,“请委上海县或他员届时到堂观审”。对俄领的无理要求,袁道当日即照会予以驳斥,指出“查中俄天津和约第七条明明有会同办理字样,所谓会同办理,即会讯也,何得谓并无明文乎”?宣布俄领若一意孤行,由此所激发的不测,“应由贵总领事担其责任”,并将“电请外务部普告各国,令阿斯科号、满洲号巡洋舰及格鲁苏福意号鱼雷艇离开上海口岸,不能再为保护,以保治安,而谢众口”(注:《补录苏松太兵备道袁海观观察照会俄总领事文三》,《申报》1905年1月15日(光绪三十年十二月十日)。);声明“所请派员观审一节,断难照允!即使贵总领事及贵国带兵官遽行讯办,独断独行,未能满众人之心,则本道万不能承认!此案仍不得视为了结!惟有仍请照本道所议特别公堂会同讯办,始足以服大众之心,而伸死者之冤!”(注:《苏松太道袁观察致俄总领事照会》,《申报》1905年1月14日(光绪三十年十二月九日)。)同时,袁树勋致函沪上甬绅采取一致行动,不要派人到俄领署听审。(注:《苏松太兵备道袁海观观察致俄寓沪宁绅函》,《申报》1905年1月4日(光绪三十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对袁树勋在周案中所持的严正立场,外务部起初也持支持态度。在接到有关周案的禀告后,外务部先照会俄公使雷萨尔,要求将凶犯交出,由华官审判。(注:《俄使雷萨尔致外务部沪俄兵砍毙周生有案请按俄律惩治罪人照会》(十一月二十五日),《清季外交史料》卷186,第6-7页。)在该要求遭俄公使拒绝后,外务部又于1905年1月3日致电驻俄公使胡惟德,指示与俄国政府直接交涉,要求俄国政府命令俄领事交出凶犯,进行会审,从严治罪。(注:《外部致胡惟德俄兵砍毙周生有案希告俄廷交凶电》(十一月二十七日),《清季外交史料》卷186,第7页。)1月13日,再次致电胡惟德,声明俄领事仅允华员听审的提议不能接受,“希向俄外部切实声明,径由海部饬知俄领遵照沪拟办法,切勿含糊!”(注:《外部致胡惟德周案拟设特别公堂会审希商俄廷电》(十二月初八日),《清季外交史料》卷186,第8页。)
然而,俄领不顾中方的一再抗议,13日在中方没有派人会审的情况下单方面开审,并根据俄律第1058条和海军律第134条的规定,以凶手亚其夫所犯罪案系出无意,判处4年苦工;水手地亚夫所犯仅为违背巡捕命令,罚15卢布或监禁5天。(注:《俄官自开特别公堂审问详情》,《申报》1905年1月15日(光绪三十年十二月初十日)。)
对于俄方单方面所做的这一判决,沪道袁树勋于次日亲赴俄领署,表示强烈抗议,声明此案关系重大,如不与华官会审,上海各帮华商将与俄国在沪商家停止贸易。同时,袁道又电禀江督和外务部,强调“此案非办到特设公堂,不能会讯;非办到会讯,不能服众。”(注:《收沪道致外务部电》(十二月初十日),《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卷82,第10页。)沪上甬人也奋起抗争,15日上午数千人在法租界四明公所集会,经上海绅商和袁道派人劝说,表示此案已电禀外务部、江督,将与俄方谈判解决,众人才陆续离去。(注:《甬人聚众》,《申报》1905年1月16日(光绪三十年十二月十一日)。)上海各帮绅商则做出在此案解决之前“暂时停用俄国道胜银行钞票”的决定,(注:《收沪道致外务部电》(十二月初十日),《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卷82,第10-11页。)以示对俄领单方面审判的抗议。
然而,就在俄领事对周案做出判决的同时,俄国政府通告各国,指责清政府违背中立,暗中援助日本,扬言俄国也将“不守战界之约”,威胁要把战火扩大到东三省之外地区。(注:《照译驻美俄使喀希尼致美外部说帖》(1905年1月13日,光绪三十年十二月初八日)、《照译驻美俄使喀希尼致美外部》(1905年1月18日,光绪三十年十二月十三日),《清季中日韩关系史料》第9卷,第6105-6106、6107-6108页。)在此背景之下,外务部对周案的态度发生明显转变,为避免周案问题复杂化,引发暴动,为俄国指责中国没有履行中立义务找到新的借口,决定不再支持袁道的主张,希望速将此案妥协了结。14日,外务部致电两江总督和袁树勋,强调“俄方寻衅,意在坏我中立,务饬寓沪甬绅,切实开导商民,慎勿暴动,授人以隙。大局所关,该绅等必能体察也。”(注:《外务部周馥袁树勋周案已电胡使力争拟归公断电》(十二月初九日),《清季外交史料》卷186,第8页。)15日,外务部便电派商约大臣盛宣怀督同袁道办理此案。(注:《发盛大臣电》(十二月初十日),《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卷87,第55页。)而盛秉承清政府“速了”的旨意,抱定“以息事宁人,不生枝节为主”,认为以俄舰归我保护,案犯即归华办理缺乏条约根据,难以办到。(注:《收盛大臣致外务部电》(十二月二十一日),《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卷82,第29页。)因此在与俄方交涉中不再坚持会讯,将争论的问题转到审判是否适当和监禁年限问题上,为周案的解决找退路。17日在与俄领会谈中,盛提出犯者虽系误犯,但杀者实是故杀,判监禁4年,未便照准,应将全案录送复核;另案犯的监禁日期也应自押到俄国之日为始,在沪监禁日期无论久暂,均不计算在内。(注:《收盛大臣致外务部电》(十二月十三日),《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卷82,第16-17页。)2月3日,盛宣怀督同袁道与俄领再度会议,提出以下4条要求:一、应将案卷检送驻俄胡使照讯俄外部转咨俄海部复核,按俄律第1058款,将案犯判禁8年;二、监禁应自押到俄国之日起算,在沪监禁无论久暂,不在限内;三、应给抚恤银两,可听死者家属自做善举;四、俄船兵民,来者日众,应援引威海卫等处章程,圈禁保护,不得听任游荡,酗酒滋事。对于一、二两条,由于其实际的处理和决定权仍在俄方,俄领事表示照允,后来第一条的要求也被俄国政府拒绝。至于第三条抚恤问题,俄领表示恤金只能给家属,数目请示雷使即可确定。关于第四条内容,俄领表示自周案发生后,即已严禁游荡酗酒,如要订立专章,领事无权。(注:《收盛大臣致外务部电》(十二月二十九日),《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卷82,第35页。)盛宣怀此时与俄领事的交涉实际上只是表面文章,仅仅出于“稍慰人心”的考虑,已无多少实际意义。会后,盛宣怀即请在座甬绅传谕息争,并电告外务部,宣布了结周案。(注:《收盛大臣电》(十二月二十九日),《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卷82,第35页。)
四 续来俄船弁兵的安置、管理与遣返
就在中俄双方因周生有案进行交涉的前后,随着俄国在战事中一再败北,不断有俄船弁兵逃至沪上躲避,给上海的安置和管理带来沉重的压力。
鉴于烟台发生俄舰被尾随而至的日舰强行拖走的事情,因俄方要求,滞留烟台的俄兵40余人于11月初乘德船“阜利”号被移至上海安置。(注:《发沪道电》(九月二十五日),《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卷87,第42页。)11月26日,北洋舰队“海容”号又将烟台俄舰弁兵49人运至上海,安置在俄巡洋舰“满洲”号上。(注:《收北洋大臣致外务部电》(十月二十一日)、《收上海道致外务部电》(十月二十三日),《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卷81,第14、17页。)至此,在上海安置的俄舰弁兵将近千人。为防止俄舰弁兵逃逸,加入正在东来的俄国波罗的海舰队,重新投入战争,日方一再要求中方切实履行中立国义务,加强对上海俄舰弁兵的管理,严防逃逸,否则,“中国应担暗助之责”。(注:《收沪道致外务部电》(十一月十五日)、《收署南洋大臣致外务部电》(十一月十六日),《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卷81,第27、28页;《外务部收日本松井署使函》(光绪三十年十一月初七日、十一月十四日、十一月十七日),《清季中日韩关系史料》第9卷,第5990、5993、5994页。)为此,沪道袁树勋与俄领交涉,要求开送新到俄舰弁兵的衔名、籍贯、年岁清册,或具结申明非中国允准,不得擅离上海。同时,为防止再次发生俄舰弁兵上岸伤人事件,袁道还建议加强对俄弁兵的管理,由中方派人管束,不准俄舰弁兵再赴租界,电禀江督和外务部与俄使交涉。(注:《收沪道致外务部电》(十一月十五日),《收南洋大臣致外务部电》(十一月十七日),《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卷81,第27、29页。)外务部也照会俄使,敦促饬令俄领将最近两次由烟台运沪俄舰人员具结签印,送沪道备案,并允沪道随时派人上船点检人数。(注:《外务部发俄雷使照会》(光绪三十年十一月十七日),《清季中日韩关系史料》第9卷,第5995页。)
由于俄领以种种理由拒绝沪道的要求,1905年1月3日沪道袁树勋又拟定约束俄舰弁兵办法7条:一、俄员弁水手等既为军事犯,应恪守江海关道与俄领订定之章程行事。二、俄员弁水手等只准在关道指定之地即浦东东清码头体操散步,不准他往。三、若俄员弁水手等有潜逃偷渡出口或往指定地界之外,准中国地方官随时捉拿;一经捉拿,即作为有意败坏中立条款,径由地方官审判定罪,无庸会同俄官办理。四、关道应向俄领事坚索停泊浦江各艇舰船主员弁水手等衔名送道,随时派员按册清查。五、关道应与俄领事订明,准中国官员暨海关税务司或海军或陆路官兵上船查察有无装配器械、汽机、军火、煤斤等物,及船主员弁水手人等是否在船。六、关道应分别照会领袖领事及法总领事,分别一体转饬工部局洋包探严查界内有无俄国员弁水手人等。七、关道应禀请南洋大臣咨调北京同文馆俄文翻译一员来沪,派充关道翻译官。(注:《江督周馥咨外部据沪道禀拟约束俄兵七条请照会俄使饬遵文》(十二月十一日),《清季外交史料》卷186,第10页。)袁道的意见得到两江总督和外务部的支持,1月11日外务部就与俄有关的前5条内容照会俄公使雷萨尔,表示沪道所拟5条办法符合国际公法,“系为彼此相安,免再滋事起见”,请转行驻沪总领事饬知俄船员弁水手人等一律遵守。(注:《外务部发俄雷使照会》(光绪三十年十二月初六日),《清季中日韩关系史料》第9卷,第6021-6022页。)2月9日、13日,外务部又因沪道袁树勋的催促,电令驻俄大臣胡惟德就袁道所拟5条约束章程与俄外部切商,径饬俄领执行。(注:《外务部发驻俄大臣胡惟德电》(光绪三十一年正月初六日、正月初十日),《清季中日韩关系史料》第9卷,第6044、6046页。)在外务部的一再催促下,俄驻华公使雷萨尔于2月21日照会外务部,虽然认为沪道所拟章程系受日本人指使,文字表述多不友好,与中立条例不符,但同意就这一问题由沪道与俄总领事另订“和睦章程”。(注:《外务部收俄国公使雷萨尔照会》(光绪三十一年正月十八日),《清季中日韩关系史料》第9卷,第6061-6062页。)
经沪道袁树勋与俄总领事一再晤商,对袁道所拟5条内容和文字加以修改,于3月18日订定约束办法4条,并附订添装煤斤规章一条,规定:一、俄船员弁水手人等既入中立国口岸,应恪守关道与俄领事订定章程行事。二、俄船员弁水手人等只准在关道指定浦东东清码头圈定之地体操散步,不准他往;如偶尔因公往来租界,应由船主另给护照,以示区别。三、关道指定东清码头地段,如俄船员弁水手人多,不敷散步,由关道另择地段,亦用竹篱围好,准予散步,以示格外体恤;惟俄船员弁水手人等出入必得由船主派员随同监视,按照军律行走,免与乡民滋事;除指定地段之外,不得闲游,并由关道保护;倘不遵守定章,任意闯越,即由中国官拿送船主严惩;如乡民生事,亦由中国官员自行严办。四、俄船停泊浦东之东清码头,战争未毕,不得离开该码头,所有员弁水手人等前已出具切结,非中国官允准,不得离开上海口岸在案,今再申明:若俄船离开东清码头及员弁水手人等或有私自离开口岸者,惟俄总领事是问。五、俄艇舰上煤,每次以足敷一月为准。(注:《上海道与俄总领事晤商后改拟约束俄兵办法五条》,《申报》1905年3月18日(光绪三十一年二月十三日)。)
除此之外,袁道还采取其它措施,确保章程的落实。为防止俄舰潜逃,令“镜清”、“南琛”两轮管带不分昼夜,严密监视,并电禀南洋大臣分拨北洋舰队“海圻”、“海筹”两兵轮停泊吴淞口,派“海容”停泊杨树浦,作严密的警备。同时,为防一些商人出于图利,为俄舰接济煤斤,袁道一面致函税务司,拟嗣后各轮装运煤斤出口,须由各领事出具切结,声明并非接济战舰,始准放行。一面与英美德等各领事磋商,约定照运米规章,“由各该国领事饬令商人具结,注明于四十日内缴还进口海关验收凭据,如有逾限,当从重处罚”。(注:《上海道袁复日总领事文》,《申报》1905年4月26日(光绪三十一年三月二十二日),《收南洋大臣致外务部电》(四月初七日、四月十六日、四月二十二日),《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卷84,第21页;卷85,第1、3页。)
5月底,由俄原波罗的海舰队组成的第二太平洋舰队在对马海峡遭到日本海军的重创,受此战局的影响,又有各类俄船相继来沪避难。5月26日,有俄运煤船“古洛尼亚”号、“列伏尼亚”号、“米梯亚”号,“伐洛尼”号、“佛拉迪密尔”号、“耶洛斯拉夫”号驶抵吴淞口停泊。沪道袁树勋在得知这一情况后,立即禀告南洋大臣和外务部,并按中立条规,照会俄领事,限六艘船只于24小时内离开上海,如逾限不出口,即照“阿斯科”号成案,立卸军火机器,船员等具结声明,战事未毕,非奉华官允准,不得离沪。同时,袁道还致函税务司查禁违章装载煤斤、粮食、军火,并咨会南北洋海军统领叶祖珪饬令各舰严防。(注:《收上海道致外务部电》(四月二十三日),《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卷85,第4页。)但在24小时过后,俄领事和俄政府以六艘运输船为一般商船,既不照限出口,也拒绝拆卸,要求与别国商船一样对待。袁道和南北洋海军统领叶祖珪则以该六艘运输船既然为俄波罗的海舰队的运输船,参与战事,便不能与寻常商船一律相待,坚持或照限出口,或按“满洲”号办法处理。(注:《收沪道致外务部电》(四月二十四日),《收上海道致外务部电》(四月二十五日),《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卷85,第5、7、8页。)后经海圻号管带萨镇冰与各运输船船主直接交涉,俄运船同意于29日下旗,按中立条规办理。(注:《收北洋大臣致外务部电》(四月二十七日),《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卷85,第11-12页。)俄总领事对此仍持抵制态度,声言运船下旗系因下雨,非彼饬令,拒绝拆卸军械。(注:《收江海关道致外务部电》(四月二十七日),《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卷85,第12页。)
就在袁道与俄领相持不下之际,又有两艘俄运船“高丽”号和“西非尔”号驶入吴淞口避难。日总领事见此情形,即警告袁道:若不对俄船按中立办法采取措施,日舰将来沪实行拘捕,由此所造成的后果,概由中方负责。袁道在得知两艘俄船到沪的消息后,也立即照会俄领事,限俄船于24小时内出口,并安排由“海圻”号管带萨镇冰与俄船直接交涉,按“阿斯科”号成例处理,同时电禀外务部照会俄使,饬令俄领事遵照执行。(注:《收沪道致外务部电》(四月二十八日),《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卷85,第14页。)慑于形势的压力,5月31日俄总领事最后同意照例约束,由海关指地停泊,同时扬言“如俄政府以此办法为不合法,则责任及赔偿损失,由中国承当”。(注:《收上海道致外务部电》(四月二十八日),《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卷85,第14-15页。)6月2日,袁道即通知管带萨镇冰派兵轮将俄运船押进张华浜耶松船厂码头,听候处理。(注:《收江海关道致外务部电》(四月三十日),《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卷85,第16页。)6月4日驶入吴淞口避难的俄鱼雷艇“鲍特雷”号也由萨镇冰直接交涉,在船主弁兵愿出具听候中国处置的具结后,于次日拖至东清码头,与“阿斯科”号一同停泊。(注:《俄鱼雷艇拖至东清码头停泊》、《俄雷艇弁兵愿签字听中国处置》,《申报》1905年6月6日。按:该鱼雷艇有俄士兵150人。)
俄船艇的相继到来,给上海的安置工作带来沉重负担。为缓解上海的压力,两江总督周馥于6月4日电商外务部,援引日皇遣返发誓不再参与战事俄降将的敕令,建议将拘押在上海的俄将校水手等在发誓后遣归,船仍扣留,并饬沪道就此与上海日总领事磋商。(注:《收南洋大臣致外务部电》(五月初二日),《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卷85,第16-17页。)但两江总督的这一建议遭到日方的反对,要求清政府继续履行中立义务,日使声称:“日皇遣回俄将,自有用心,非他国所能借口。上海俄兵虽多,约束自在中国,何能因恐其滋事,概予遣回?况俄人诡计多端,稍纵即逝,虽具切结,难保不复预战事,中国何不思之甚耶?现在胶湾等处亦有俄兵拘留,德法两国,均严加防范,善自保全,务望中国妥为自筹,勿坏中立为幸。”(注:《日使不允遣俄舰败将回国》,《申报》1905年6月22日(光绪三十一年五月二十日)。)甚至在9月5日日俄两国《朴茨茅斯条约》签订之后,日方也反对中方将军火器械等归还俄国,坚持在和约批准互换之前,“一切仍当照战时办理”。(注:《发南洋大臣电》(八月十六日),《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卷88,第24页。)这样,一直到10月17日日俄驻满洲司令部代表签订撤军协定、外务部宣布自即日起解除中立条规及禁令之后,(注:按:外务部宣布解除中立条规的电令,系在日俄驻满洲司令部代表签订撤军协定后第3天,也即10月19日发布,见《发东三省将军、各督抚电》(九月二十一日),《帝国主义侵略类·日俄战争》,藏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留沪俄舰的遣返工作才正式启动,至11月19日,俄兵船运船雷艇共12艘全行出口,收存军火等项数千件也一律交还,上海遂告完成中立使命。(注:《收南洋大臣致外务部电》(十月二十八日),《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卷86,第23页。)
五 上海外交评价
对于日俄战争时期的上海外交,当时舆论和后来的研究者多有批评,责备清政府和上海地方官员对俄国兵船的处置过于软弱,没有严格执行中立,建议应采取更为强硬的措施,派水师动用武力,维护上海的中立地位。(注:《论中国南方宜用水师保守中立》(录六月十七日《中外日报》),《东方杂志》1904年第7期,军事栏,第269-270页;《追论中国办理俄舰之得失》(录七月十七日《中外日报》),《东方杂志》1904年第8期,军事栏,第316-318页。)著名中外关系史学者马士在《中华帝国对外关系史》第3卷中亦持批评态度,写道:“就履行关于交战国船只问题的中立地位而论,中国作了一个很坏的开端,因为它没有认清它的责任基本上是行政警察性质的,而不是一个适宜于外交商谈的题目。”(注:马士:《中华帝国对外关系史》第三卷,上海书店出版社2000年版,第456页;马士、宓亨利著《远东国际关系史》下册,商务印书馆1975年版,第490-491页。)笔者以为,上述对日俄战争时期上海外交的评论是有待商榷的。
首先,马士认为处置俄舰属于行政警察性质而不宜于外交解决的观点难以成立。虽然根据国际公法,中立国对交战国破坏其中立的行为采取武力行动,并不构成敌对行为,应被视做履行中立之义务。但战时中立既然属于国际法范畴,其性质也必然在外交解决范围之内,而不能如对待国内问题一样,以纯行政警察的方式加以解决。倘若清政府果真如马士所说,或如当时舆论所建议的那样,对驶入中国领海的日、俄船只,不论其性质如何,贸然采取行政警察手段,势必引起中国与俄国或日本的军事冲突。这样,中国势必难以继续维持中立的局面,上海也必将陷入战火之中,难以维持“局外境”的地位,更遑论中国当时并无如此军力,以与俄国或日本舰队对抗。并且,出现这样的局面,其结果亦必然是损害中国的自身利益,或为战争中的某一方火中取栗,或得罪交战双方,使自己处于两面受敌的窘地。
其次,从外交的角度来看,上海俄舰的外交谈判虽然产生延宕,生出许多周折,并常受制于日俄两国的要求和恫吓,但正如我们所看到的,它们最后还是都接受了清政府中立条规的约束,依照中国的命令解除武装。换言之,清政府通过外交途径而非武力手段达到了维护中立地位的目的,这不能不说是日俄战争期间上海外交的一大成功。固然,在周生有案的交涉中,清政府虎头蛇尾,没有达到交涉的目的,但在清政府一面也是另有隐情。当时,在俄国向各国提出清政府破坏中立的通告之后,清政府和有关列强如美国等都怀疑和担心俄国有可能破坏中国中立,或占领中国沿海港口,为正在前来的俄波罗的海舰队寻找一个海军基地,或挑衅西北边疆,或出兵辽西。清政府当时在周案问题上妥协、让步,便是不希望因周的人命案为俄国提供这样一个借口,让俄国的这一计划得逞。最后办理此案的盛宣怀表示“办此等事,只能先顾大局,不复能顾毁谤”,(注:《收盛大臣电》(十二月二十一日),《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卷82,第29页。)确是当时清政府的苦衷和实情。并且,由于上海地方政府的严密防范,在整个日俄战争期间,上海地区除了发生个别俄国船员违背纪律的事情之外,既没有发生拘押在上海的俄舰潜逃事情,也没有发生烟台港日舰强行拖走俄船的事件。事实上,正是因为上海地方政府尽其所能地履行了中立义务,当俄国向美国等提出中国破坏中立的指控后,美国即“引俄舰入沪一案,为中国能守中立之确据”。(注:《外务部收驻美大臣梁诚函》(光绪三十一年二月十三日)、《照译美外部致俄公使喀希尼》(1905年1月23日),《清季中日韩关系史料》第9卷,第6105、6108-6109页。)
总之,透过日俄战争时期的上海外交,我们看到当时清朝中央政府和上海地方当局都严格执行了中立政策。而上海在这场国际冲突中能够避免战火,维持相对的和平与安定,固然与当时的国际背景及列强的利益有关,同时也与清朝政府和上海地方当局执行的中立政策不无关系。战时上海的因应之道,也应是近代上海史研究中的一个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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