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中知识产权有关问题的思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发展规划论文,知识产权论文,科技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1 对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中知识产权问题的总体理解
知识产权问题是经济、法律和管理的综合,因此,在研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知识产权要注意三个方面问题。
首先,要从经济学方面认识知识产权在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中的地位和作用 林肯说:“专利制度是给发明之火为添加利益之油”。专利制度的本质是鼓励发明和推广应用发明,通过鼓励和推广这二者之平衡进而达到推动国民经济发展的作用。因此,首先要解决鼓励发明和推广发明的绩效研究,从而检验我们所制定的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的知识产权政策是否达到了预期的目标。
其次是法律保护的问题 法律保护的目的是通过法律制度的强制力来维护发明新技术权利人的垄断地位,进而延长产品的生命周期,回收所投入的研究开发经费,获取高额利润。在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中,有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之分。我们认为对基础研究重点应该是为什么通过行政手段来鼓励发明和创新;在应用研究应该适用国内外通行的知识产权保护,利用规律,获取高额的经济回报,谁侵权就要运用法律武器予以打击。
第三在管理方面应该研究知识产权制度的管理特征,实行目标管理、战略管理、绩效管理等措施 现代产权经济认为管理和技术一样是有价值的无形资产,管理知识产权和我们管理有形资产、资金一样,因此,管理知识产权关键在于提高知识产权资产的效用。
只有从经济杠杆、法律工具和管理机制三个方面入手,才能完成中长期发展规划中的知识产权有关问题。
2 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中知识产权的主要内容
2.1 在我国科技发展中知识产权管理模式比较研究
要从借鉴西方国家,特别是美国、德国、法国和日本对知识产权的重视程度以及知识产权政策和管理模式比较研究的基础上分别从宏观和微观经济两方面来阐明知识产权在我国科技中是不可或缺的。日本政府在长期经济不景气中终于认识到知识产权资源的重要性,2002年7月才知道要制定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大纲,所提出的知识产权战略包括:知识产权创新战略、保护战略、推动应用战略、人才培养战略、战略实施体制建议五个部分,并制定了具体的行动计划。
2.1.1 知识产权资产创新推进计划
大学首先要重现创造知识产权资产的研究和开发,再推广应用对研究开发的评价,只有通过研究开发各个阶段的评价活动才能保证研究开发按照不同目标达到预期效果,大学一直是科学研究的象牙塔,必须营造一个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出机制,大学尽管涌现了一些优秀的发明创造,但是将其权利化,并将其发明创造特殊化为生产力方面的体制不够,教师的创新意识不够,热心将其发明创造转化应用的人不多。日本成立了不少技术转让中心(TLO),帮助教师和科研人员转化科技成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日本大学的科技创新特别是推广应用方面与美国的大学相比,差距还是很大,就是和中国的大学相比,也有不足之处。像北大方正、清华同方等高校创立的企业集团,在日本几乎看不到。据名古屋大学一位从事知识产权推广应用的教授介绍,他在一次尖端技术研究所的教授会后,分别找各位教授探讨相关的科技成果产业化问题,结果是愿意申报专利的人很少,日本大学教授最感兴趣的还是发表论文。我在文部省科技推广应用中心做过调研,发现日本大学对教师科研成果转让政策非常优惠,基本上技术转让的收入都归教授自己所有,在技术转让中心(TLO)的网站上,有明确的分成比例,教授60%,TL030%,学校10%。日本专利的申请数在世界上几乎是最多的,其中的绝大部分是企业申报的,但是和欧洲、美国相比,向国外申请的比例偏低,特别是在生命科学等高新技术领域,国际竞争力差,在专利的质和量方面差距仍很大。
2.1.2 推广运用战略的实现
要把大学和科研单位作为科技创新的基地,加强对知识产权资产的评估。在企业的资产负债表上,企业的知识产权应该从视而不见转变为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2.1.3 人才培养基础的充实
支撑所有制度运行的根本是人才,因此,我们不仅要培养科技创新人才,而且还要培养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和服务方面的人才。律师、专利代理人、审查员、法官等人才都是保证知识产权立国的不可缺少的部分。科技人员应增加与知识产权管理和法律有关的知识,法律工作者也应进一步加深对知识产权的理解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运用,在新的司法考试中应适当增加知识产权法方面的内容,通过多方努力,逐步适应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对我国在知识产权立法、执法、司法、管理和战略研究等方面的要求。
日本这个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比美国晚了15年,战略大纲有些做法对我国加强知识产权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我国经济与日本相比,仍然处于落后的地位。我国的高新科技产业在国民经济中所占的比重仍然较低。在今后一段时期内,我国还不可能将知识产权经济作为立国之本,但是必须做好这方面的工作,在国民经济中逐渐增加知识产权资产对国民经济贡献的比重,只有这样,我国的经济才不会重蹈日本的覆辙。
2.2 我国科技发展中知识产权理论创新及其实践
著名物理学家李政道教授认为,基础科学研究成果对国民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可达10%以上,其研究成果在国民经济中应用所需时间较长,一般也要10~20年才能显现其真实价值。有些学科例如:数学、物理、化学、生物、地球物理被许多人误认为对国民经济发展不起作用,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特别是国家对其投入较少,在经济报酬上也没有其他应用学科多,激励机制仍需要加强。在高等研究型工程大学应该将理科教育摆到足够高的位置,只有很扎实的理科基础,才能在工程上有所突破。其实这些基础学科的研究机构往往是基本发明的摇篮,决不可等闲视之。
我们必须具有开发核心技术产业的创新能力,自主解决相关领域的关键技术,建设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业体系并改造和带动传统产业的发展。由于基本发明和基础理论研究相关联,我国有许多科研机构和大专院校不善于区分哪些研究成果必须申请专利,哪些研究成果作为论文发表较为有利。
我国公开的专利制度主要保护了国外申请。限制了我国技术创新的空间。目前,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存在主要问题不是保护不力,而是申请数量太少。特别是基本发明和职务发明数量不足,没有引起有关科研单位和企业领导的重视。
为了保护创新经济能够持续增长,政府必须注意在鼓励创新和强化保护之间保持微妙的平衡,侵犯知识产权对发明创造是致命的打击,然而过于严格地实施知识产权保护,以至于阻碍竞争,会使知识产权拥有人变得懈怠,从而抑制发明创造的实施和推广应用。今后几十年,知识产权将成为各种经济利益的“冲突焦点”。从国家专利战略考虑,应在把国防专利局划归国防科工委后增设高新技术产业专利部,将国家863、973等高新技术以国防专利的形式保护起来,以有效地保护国家的国防与经济领域的重大安全。
2.2.1 自主知识产权是我国改革开放中的一大发明
自主知识产权概念的提出,是我国为了适应加入WTO与国际保护接轨,避免被国外起诉侵权,从而鼓励创新的需要。因为知识产权的内涵不仅仅是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它还涉及科技成果、专有技术等尚未立法保护的科技领域,如:设计图纸、农业科技等高新技术。在确立了自主知识产权后,可以加强该领域的科技投入,便于政府统计了解我国科技创新的状况,使有限的科研投入不被过去经常发生的重复研究所浪费。同时,自主知识产权的确认并不需要像专利那样经过严格的法律程序,而是采取申报制,只要能够提出有关证明材料即可。这更便于行政主管部门掌握项目的性质。尤其是对于无专利权的大量科技成果(特别是中医配方、工艺流程及其他具有很大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的新发现),可以通过申报自主知识产权而进一步明确自己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权益,鼓励我国科研单位规范成果取证制度的建立,从而有助于以后在国外申请专利。
林肯总统有句名言:“美国最大的发明是发现了专利制度本身”。中国改革开放中提出的自主知识产权理论是我国知识产权制度中的一大创新,其价值超过任何一部新的知识产权法律的颁布。
自主知识产权包括权利主体自主和权利客体自主两个方面。所谓自主是指知识产权权利人能够独立自主地、不受相关原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影响、实现某种知识产权资产的财产价值的权利。由于知识产权的范围很广,科技部的认定指南主要适用于科学技术类的知识产权,对于文学艺术类作品等方面的知识产权并未涉及。
2.2.2 自主知识产权主要是指具有开创性的基本发明
基本发明又称首创发明,例如:爱迪生的留声机,像这样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发明就是个基本发明。在科学技术不是很发达的时候,基本发明的数量较少,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基本发明的领域非常广泛,只要是满足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条件且无类似的在先专利的发明都可以认为是基本发明。
由于基本发明要比已有的发明专利有实质上的区别或重大的技术进步,大部分属于大专院校和科学研究所的基础理论研究成果。过去由于基本发明的产品化水平较低,到其商业化时很多已经超过了专利保护的有效期,可以无偿使用。近一、二十年来,这种情况发生了较大变化,国内外的科研机构和大专院校开始同企业建立广泛的联系,特别是技术转让和风险投资的介入,使得有重大经济价值的专利技术很快都转化为生产力,其经济效益非常明显。由于西方国家的企业广泛采用了专利网战略,在基本专利周围申请许多防御性专利,即将和基本发明相关的微小改变都申请了专利以加强对基本发明的保护效果。基本发明的威力非常强大,可以用一个典型案例来加以说明。在专利史上被称为发明大王的爱迪生在美国取得了1093件专利,这是人所共知的;而当代的发明大王之翻版——莱迈罗逊在美国取得了500多项专利,并将之作为个人发明而大发横财的例子在中国却并不为人所知晓。莱迈罗逊的预见性惊人,他在许多技术领域申请了各种各样的专利,其中之一是1954年申请的“计算机控制自动装配生产系统”专利。这是一个利用传送带运送零部件的自动化装置,利用摄像机将零部件拍摄后进行信息数据化处理并输入计算机存储。再使用条形码激光来选择各部件并对其进行加工。如果是现在的话,这种想法是理所当然的。但是在50年前能有这种想法是十分了不起的。在当时,由于计算机科学技术不够发达,他的科学构思连专利局的审查员也非常难以理解,所以经历了30年,一直到1984年才终于被授予专利权。莱迈罗逊在这一基本专利的周围,同时取得了许多相关的防御专利(或称改进发明专利),从而圈起了一张完美无缺的专利网。现在世界各国生产汽车、家电、计算机等高新技术领域,都广泛使用这种广为人知的自动生产系统。只要逃不过莱迈罗逊的专利网,就必须支付专利使用费,许多企业便趁早同莱迈罗逊签订合同,企图以较低的费用获得使用权。即使如此,最低使用费也高达1000万美元。1992年莱迈罗逊一年的专利技术许可费收入达5亿美元,作为个人发明能有这样的收入实在是令人吃惊。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基本发明、也就是人们所称自主知识产权的价值有何等之巨大。
2.2.3 改进发明也有可能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在我国的专利法中虽然没有关于改进发明专利权人必须征得基本发明权利人许可才能实施的规定。TRIPS协议第31条中都明确指出:只有在第二专利与第一专利相比,其发明具有重大经济意义和重要技术进步;第一专利权人有权在合理的条件下,取得使用第二专利中发明的交叉许可时,才能授予不侵犯第一种专利的强制许可。因此,从实施和使用的角度来看确实有能够自主实施和不能自主实施知识产权之分,这主要反映在专利权的强制许可的关于第一专利和第二专利的关系问题,即基本发明和改进发明专利的关系问题。
在基本发明专利和改进发明专利同时存在的情况下改进发明专利权人实施其专利必须得到基本发明专利权人的许可,这不仅限于基本发明和改进发明之间,同时也适用于改进发明和改进发明之间。这意味着并非取得专利即可自由地实施其发明。
2.3 知识产权在科技发展中的自产值及其对GDP增长的贡献份额
要想把握专利制度整体的经济规模,比较简便的方法是,把以上所述的经济效果分成生产和费用两个方面而加以整理和处置。为此,需引入“专利生产总值”和“专利总成本”两个概念。
“专利生产总值”是指专利(包括实用新型)制度下所生产的财富及服务(专利产值)的总和。其中,所包含的经济效果可以分为:(1)通过专利制度所显示的经济效果;(2)通过技术垄断所显示的经济效果;(3)通过技术开发所显示的经济效果。通过技术垄断显示的,有技术交流的技术;通过技术开发显示的,有研究开发投资效果和技术创新成果等。其中通过专利制度的运用和技术垄断显示的经济效果是与专利制度直接相关联的,是专利产值的重要指标。通过技术开发取得的效果也是表示国民经济水平成果的重要指标。
2.3.1 研究开发投资效果
在国家的研究开发投资中,没有专利制度就来进行的研究究竟有多少,1968年英国的C T Taylor,Z A Silberstein发表的研究报告认为:全部研究开发投资的8%是以专利制度为基础产生的。而根据产业相关分析推算出与最终需要相应的诱发产值。是把投资额直接拿来作为投资效果额而加以计算的。
2.3.2 技术创新效果
对于技术创新具体产生出怎样的经济效果。意见不一致。人们往往用的是被称之为索罗的技术进步的计算方法。这种方法是以资本、劳动、时间为变量来求生产函数(科布·道格拉斯型生产函数),在经济的增长中,除去资本的效果和劳动力的效果。其剩余的部分就是技术创新的效果。用该法求出以制造业为基础的依赖技术创新造成的增产值,再乘以专利制度造成的技术创新的比率,从而求出“专利制度产生的技术革新效果”。
据德国的IFO经济研究所的调查,全部发明中的21%是由于专利制度而产生的,而且,“最重大发明”中的18%如果没有专利制度就不能进行。
德国的情况不能全部代表中国的情况,这里假定技术创新的20%是专利制度带来的。这样求得的专利制度带来的技术创新效果比其他产值大得多,专利生产活动在专利总产值中占有的比例如下。专利制度占9.2%,技术垄断占30.5%,技术开发占60.3%。其中专利制度本身带来的产值是持续稳定上升的,技术垄断没有显示出大的变动。占专利总产值60%之多的技术开发的产值的变动左右着专利总产值的变化。如进一步加以分析,可以看出,构成技术开发带来的产值的两种产值中,研究开发投资效果是比较稳定的,技术创新效果(占专利总产值40%)的变化极大地影响整体的变化。
2.4 知识产权在科技发展中的经济效用、技术效用和权利效用
2.4.1 专利具有经济效用
创新的成本构成主要包括研究开发成本。许可证贸易成本、技术扩散与应用成本。研究开发成本属前期固定投入,与被许可人的多寡和许可使用技术的生产规模不相关,而技术贸易、扩散及应用成本与此相关,它们会发生同方向变动,是创新投入的变动成本。
2.4.2 专利具有竞争效用
专利的竞争效用是指专利权可以延长仿造者的模仿时间,又可以增加仿造者的模仿成本。因此,专利这种无形资产能够使专利的所有者提高在市场中的竞争地位。
首先,专利增加了模仿者的成本。新的发明产品投放市场的高利润率必然会招来大量模仿者。
其次,专利延长了模仿者的仿造时间。曼斯菲尔德(Mansfield,1982)的研究表明,在美国,一项主要创新技术的第一次被使用及其60%的相关产品已被模仿之间的时间差为短至一个月(如圆珠笔)或一年(如罐装啤酒),长至几十年;平均来说,模仿一种已获专利的主要新产品要比模仿一种未获专利的主要新产品所需要的时间长。结果是,即使获取专利会透露信息给潜在的模仿者,许多厂商还是选择了专利。
表1 模仿成本上升统计值
模仿成本的上升百分比
产品数
被研究的案例百分比
低于10%
1339%
10%~19%
1030%
20%~49%
4 12%
50%~99%
0 0%
100%~199% 3 9%
200%及高于200%
3 9%
总数33100%
资料来源:《现代产权经济学》
2.4.3 专利具有合同效用
专利作为企业拥有的一项特殊资产,已经成了可以直接在市场上的交易对象,因此,如果专利权人不想实施该项专利,它既可以转让专利所有权,又可以通过对专利的许可实施获得使用费,甚至还可以利用专利的垄断地位逼迫其他企业支付侵权赔偿金。可见。拥有专利就可以和其他企业签订许可或转让合同以获取收入,这就是专利的合同效用。
近年来,专利的价格和价值量呈上扬趋势。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统计资料分析,在1965年各国之间通过以专利为主的许可证贸易方式的成交额约20亿美元,到了1975年,这一贸易额已超过了100亿美元,到1995年底,许可证贸易额已达到了700亿美元。技术贸易的速度已大大超过了一般商品的贸易发展速度。发达国家每年只要向发展中国家多转让1亿美元的专利技术,就能多销售50亿美元的成套设备及其他附属产品。以美国为例,尽管它的有形产品的进出口贸易额连年下降,但其以专利技术为代表的技术贸易额却连年为大额顺差,这些贸易顺差来源于专利等技术类资产。
2.4.4 专利具有权利效用
专利是法律赋予给发明者的独占实施权,获得这种权利能够使权利所有人控制别人或抵制他人的控制,这是专利的权利效用。
中小企业的生产能力和销售能力相对都比较弱小,但是只要中小企业拥有先进的专利技术,利用专利制度作为它们开发生产的新产品的保护伞,照样可以与大中型企业在市场上竞争。例如,美国的兰斯伯格公司在1956年,申请了“静电喷漆系统”的专利发明,该技术深受世界油漆行业的欢迎。通用公司和福特汽车公司用了好几年的时间企图研究能够避开“静电喷漆系统”专利技术,均未获成功。最后,他们不得不以200万美元的专利使用费购买兰斯伯格的专利技术。可以想象,如无专利制度保护,兰斯伯格公司就一定会被挤出喷漆市场。所以,靠静电复印技术起家的塞罗克斯公司的总裁深有感触地说:“今日的美国专利局,确是一个可以依靠的机构。在早期的奋斗期间,面对着大公司的侵吞,它保护了我们;后来,许多小公司想剽窃我们的成果时,美国专利局又保护了我们。”我国的中小企业经营者也应该充分利用专利的权利效用,使自己在竞争中保持不败之地。
2.4.5 专利具有技术效用
专利能够增强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促进整个企业的技术进步,这就是专利的技术效用。美国《商业周刊》1992年运用专利统计分析的方法为世界创新实力最强的200家企业排定名次,其方法主要是根据以下4个数据综合表示一家企业的创新能力。表2显示了专利数量和技术实力的关系。从表中可以看出,其中技术周期越短,企业开发新技术的速度越快;企业专利权数量越多,企业的技术创新实力越强。
3 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有关知识产权实施措施
因此,要在中长期发展规划中解决知识产权问题,就必须把知识产权和现代高科技发展贡献份额、自产值、知识产权在国防科技的效用和绩效评估相联系,具体措施包括:(1)检索中、西方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数据进行比较,并分不同类别来统计,按照各领域中内外专利数、论文、科技成果,产品水平数字比较;(2)中西方知识产权管理体制、政策、经济效益比较;(3)通过从知识产权经济学角度进行分析,我们发现知识产权在我国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中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关键在于我们如何认识和运用的问题。
表2 专利数量和技术实力对比
企业名称该年获美国
技术实力: 技术周
该年影
专利权:件
100
期:年
响指数
东芝(日) 115616775.41.45
日立(日) 113916335.71.43
佳能(日) 82812016.01.45
三菱(日) 95911905.11.24
柯达(美) 88711867.81.34
IBM(美) 68011615.91.71
通用汽车(美)
83611397.91.32
通用电器(美)
92310698.81.16
富土(日) 74210565.81.42
摩托罗拉(美)
631 9695.51.54
AT&T(美) 487 8955.31.84
菲利浦(荷兰)
768 7816.01.02
尼桑(日) 385 7364.71.91
德州仪器(美)
380 7096.21.87
日本电器(日)
482 7065.01.46
松下电器(日)
567 6945.61.24
杜邦(美) 631 6699.71.06
施东(美) 353 6196.81.75
富士通(日) 382 5965.37.56
西门子(德) 610 5896.20.97
3M(美)
374 51910.9
1.39
HOECHEST(德)
575 5079.60.88
美能达(日) 315 5065.11.61
AMF(美)
275 5057.11.84
夏普(日) 388 4935.11.27
资科来源:《技术创新经济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