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市场与政府在我国农村扶贫中的作用_农民论文

论市场与政府在我国农村扶贫中的作用_农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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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是一个典型的二元经济类型的国家,与相对发达的城市相比,农村是广大贫困人口分布最为集中的区域。在整个国家市场化取向日益明显的今天,一些贫困农村仍处在自然经济或亚自然经济的状态之中,部分农村人口尚未彻底摆脱贫穷的境地,成为中国社会转型发展阶段面临的一个大问题。

一、中国农村反贫困需要市场机制的引入

中国农村反贫困有赖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引入。因为自然经济或亚自然经济是贫困农村发展的最大障碍,在这种经济条件下,农民几乎将所有的时间和资源都投放在传统农业内部,进行农业生产的主要目的也只是为了获得能够满足自己和家人基本生活需求的农产品以及维持再生产所必须的投入。

在自然经济(或亚自然经济)条件下,农民生产的产品除一部分用作第二年再生产所需的生产性消费(如种子、饲料、有机肥料等),主要是用于直接的生活消费,出售的部分很少,即使有少量的农产品出售,其目的也是换回自己所需的生产资料或生活资料。他们的生产过程从实物开始到实物结束,基本上是维持一种生存经济的模式。这样,农业生产成为维持生产性再生产和劳动力再生产的主要手段,从而形成了从生产、消费到再生产的闭合性内部循环圈。在这个循环圈的运转过程中,土地、资金、劳动力是其基本的投入要素,而中国农村贫困地区的较普遍状况是土地贫瘠、资金稀缺,只有劳动时间和劳动强度是可以进行有伸缩地控制的,成为生产中最可控制的投入要素。

这样,最大限度地用劳动力投入来代替土地和资金,把尽可能地增加劳动作为最基本的资源配置手段,即最大限度地用长边要素来替代短边要素就成为贫苦农民最理性的选择,直至劳动力的边际产出等于零为止。与此同时,生产中的劳动力配置已经越过了规模收益递增和固定不变的区域,进入规模收益渐次递减甚至迅速减少的阶段,以至于劳动力的边际产品尚不够满足单位劳动力的基本消费水平。它显然是与微观经济学中资源配置的效率准则相违背的。

从根本上讲,自然经济(或亚自然经济)是一种惰性经济。自然经济所独具的封闭性内部生产、生活循环圈注定了人们的消费是习惯了的世代相传的消费需求,不再有新的消费渴望和消费刺激。人们已经习惯了世代相传的生产要素和方式,不再有新的要素投入的渴望和激励,贫苦农民本身不具备内在的激励、冲动和动力去改变旧的经济及生活方式。尽管外面的世界发生着翻天覆地的变革,自然经济仍顽强地置身于变革之外。这样,处在自然经济或亚自然经济状态下的贫困农民,不管他们有怎样的吃苦精神,他们靠增加劳动力来实现增产目标的生产充其量是基本解决温饱问题,没有市场经济的刺激,贫困农民永远难以摆脱贫穷与落后的困扰。

而以商品交换作为基本前提的市场经济,是一种分散决策、自由竞争的交换体系,它能够推动贫困农民去寻找新的生产要素,激活他们的消费需求,推动他们为市场生产用来交换新的消费需求的商品,刺激他们分享市场分工的便利,提高经济活动的效率,生产出越来越多的财富,取得更高的经济效益。

近代经济学的鼻祖亚当·斯密把市场机制称作“看不见的手”,来形象地说明它的自发性和有效性。自他以后的经济学家们,又不断地将市场理论加以改进和完善,其中从资源配置角度出发的最有代表性的是新古典主义经济学、契约论者和公共选择理论对市场作用的解释,他们都主张放任自由的经济政策,因为他们相信市场经济这只“看不见的手”可以最有效地配置资源,达到最大的社会福利。新古典主义经济学家认为,市场具有通过价格使商品或服务的供给量自动等于需求量的功能。价格机制的这种机能,会使所有商品和服务的需求和供给都将趋于一致,最终都能达到“竞争性均衡”[1]。以哈耶克为代表的契约论者认为,社会生产的信息是高度分散的,每个人能拥有的知识也是零碎的,且彼此互有出入,而市场具有传递信息的功能。如何把不同个人的零碎知识,包括个人特有的技术、能力和理想,予以综合利用,是衡量一种经济制度优劣与否的主要根据,偏向计量性的计划经济无法满足人类需要,市场中的价格却能起到浓缩信息的作用[2]。由此,每个人进行分散决策的分散的经济是最有效的,以政治权利进行收入和财富的平均分配会使社会效率受损。以布坎南为代表的公共选择学派认为,判断一种经济制度是否有效率的标准只有一个,那就是同意或者一致同意。而这种同意只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才能达到,由此判断市场经济是高效率的经济。

从这个角度来看,解决贫困问题的根本出路在于促进市场经济在贫困地区的发展,这有助于彻底打破原有的封闭循环圈,从而使市场经济所固有的一些优势,如促使潜在优势资源的合理开发和组合、促进产业结构的合理化、强化社会分工、加速新技术采用和改进经营管理等,都将在这里得以充分展开。贫困农民在市场经济的海洋中,就可以一扫过去的僵化和停滞来走上发展的道路。

二、市场失灵的不可避免和政府干预的必然性

那么,市场经济是否真的能使资源得到最有效的配置呢?这就涉及到对最优资源配置状态的理解。经济学上将资源配置的最优状态定义为:任何一方当事人的经济福利的增进都不以其他当事人的经济福利的减少为代价,这也被称为“帕累托最优”。但是,达到帕累托最优是需要几个基本前提条件的[3]:一是充分竞争市场的假设;二是规模报酬不变或递减的假设;三是企业和个人经济活动没有任何外部经济效应的假设;四是经济信息完全和对称的假设;五是交易成本忽略不计的假设;六是经济当事人完全理性的假设;七是个人在做出经济决定时,总是能最大限度地增进自己的福利的假设。也就是说,市场机制只有完全满足上述前提假定才能实现资源的最有效配置,而这恰恰反证了市场机制本身并不是万能的。在现实中,当这些前提不复存在时,“市场失灵”也就必然发生了。正是由于存在多方面的“市场失灵”,政府对于国民经济的干预调节便应运而生,成为不可或缺的功能。

也就是说,单纯依靠市场经济并不能解决中国农村的贫困问题:

首先,从总体上看,反贫困能产生积极的外部经济效应,是单纯的市场机制所无法带来的。当生产或消费的私有成本或效益与社会成本或效益之间产生背离时就会出现外部经济效应。外部经济效应以许多种形式出现,有些是积极的,而是些是消极的。对反贫困而言,它是一种对社会具有普遍正效应的行为:一方面,它可以使贫困人口直接受益,也可以使非贫困人口受益,因为生活在一个没有贫穷的社会里的每一个人,都能时时感受到存在于周围的公正、正义和温暖,从而可以获得心理上的极大满足;另一方面,随着贫困现象的减少,社会秩序必然有所好转,社会动荡有所减缓,经济将更趋繁荣,人们就可以从良好的社会秩序里获得安全感、享受稳定的生活、避免社会动荡的冲击,从经济的繁荣中获得更多、更好的福利。而在单纯依靠市场机制的情况下,许多国家的实践已经证明,在经历国民经济高速增长的同时,并不会自动出现库兹涅茨和刘易斯所预料的收入分配差异的缩小,“扩散效应”和“涓滴效应”对贫困地区和贫困阶层产生的影响是十分有限的。

其次,市场经济是一种经济利益驱动下的竞争性经济,其优胜劣汰的运行机制必然使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处于不利地位。与发达地区的高度市场化相比,广大贫困地区只是处在市场化的起步阶段,在发展上要尽快打破贫困的恶性循环并面临巨大的赶超战略压力,而市场机制会导致区域发展两级分化的“马太效应”,它对经济发展不同水平地区和产业的实际激励作用是完全不同的——促进经济发展的生产要素,特别是资本和人力资源总是流向利润率高、能够获得最大效率的地区和产业,而贫困地区往往带有边缘性明显、基础设施不足、劳动力素质偏低、以利润率相对偏低的农业经营为主等等不利因素,不仅不具备吸引外来生产要素的能力,而且本地区较高素质的劳动力和有限的资金还常常反过来流向发达地区,从而有可能在一定的时期内进一步加剧区域和产业发展的不平衡状况,导致贫困人口生活状况的恶化。

第三,市场经济在一定程度上会削弱贫困地区固有的为减轻意外事故的打击形成的自我相互救助的文化。在贫困农村,街坊邻里之间相互借钱是生活中的常事,借助于长期形成的人际关系和村落文化,它也确实起到了扶贫救难的作用[4]。但市场经济渗入后,商业借贷关系将占据主导地位,为了取得利息,农民手里的闲钱会储蓄起来,不愿再无偿借出,原有的传统和习俗就会被取代,反而给一部分特贫农户脱贫带来更大的困难。

第四,“新的市场失灵”不可避免。与上面所提到的传统的市场失灵不同,新的市场失灵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在农村贫困地区,市场经济的发育在很多方面还是不健全的或者根本是不存在的;其次,贫困地区的信息失灵大量存在,因为信息有两个不寻常的特征[5],一是一旦产生,就无法消除,二是将它多分给一个人并不减少可以分给其它人的数量,讲究效率就要求所有需要信息的人都应该得到信息,然而,信息的私人生产者只想独占信息并从中谋利,私人市场也就不大可能提供足够的信息。只有政府才能在补救市场信息失灵方面有所作为。

这就提醒我们,在中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应当避免Galbraith所说的“简单化”[6]或Kornai所说的“不加思索地对市场的神秘的崇拜”[7]。市场不是解决所有社会经济问题的灵丹妙药。市场并不是目的本身,它只是促进社会和个人福利的手段。在中国农村反贫困中,政府干预作为一种非市场手段的作用不可低估。

三、实现中国农村反贫困中市场与政府作用的有机结合

当然,用来弥补市场机制的政府的作用并不是完美无缺的。政府干预反贫困的必然性,并不意味着政府的指挥一切、包办一切和决定一切。如果反贫困完全按照计划经济的模式成为一种纯粹的政府行为的话,如前所述,“政府失灵”就会不可避免地发生。

首先,反贫困资源完全在各级政府的垄断下传递和使用,其最直接的后果就是穷人和其他社会主体无缘参与对反贫困资源的分割使用。政府垄断下的资源使用可以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由财政无偿提供给贫苦农民,对贫困人群进行直接的救济,但这种扶贫的结果往往是只能解一时的燃眉之急,钱花光了,东西用完了,贫苦农民又会重新陷入不得温饱的境地,而且,这种形式的扶贫还会在很大程度上导致穷人坐等救济、不思进取的严重依赖思想,极易形成一种“贫困文化”;另一种是采取资源有偿使用的方式,一般是政府以项目的形式将扶贫资源投放到贫困地区,依靠各级政府的力量来帮助当地开发资源,增加贫困人口的收入,这种方式虽然明显优于无偿的投放,但由于广大贫困群众对项目的接纳程度未得到重视,脱贫在一定程度上就成了政府的事情,农民并不觉得和自己有太大的关系,反正政府给钱就照上面布置下来的干,不给钱就不干;项目成功固然好,项目不成功也是政府安排下来的,是政府的责任。这样,一旦政府退出或减少对扶贫的支持,原来依赖政府资源投入实现的脱贫成果就有可能部分消失,而且,即使部分贫苦农民由于某个项目的成功暂时摆脱了贫困,也仍然缺乏自我发展的能力和激励,脱贫效果仍难以稳定。

其次,牢牢掌握在政府手中的扶贫资源,在其投放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导致寻租行为。经济学里的“租”,原意是指一种生产要素的所有者获得的收入中,超过这种要素的机会成本的剩余。在单纯政府行为性质的反贫困中,政府既是扶贫资源的投放者,又是扶贫资源使用的管理者和监督者,在这种情况下,扶贫资源使用的低效率必然发生。因为,在集多种职能于一身的政府全面管理扶贫资源的背景下,谁能拿到扶贫资源,就可以无偿或低偿地使用它,也就等于获得了远高于一般资源使用效率的经济租,寻租行为必然相应产生。寻租行为的目的,是为了索取潜在利益,它不仅在此过程中浪费了资源,而且它会把机会成本融入遭受损失的生产中,从而制约新的生产活动。在此过程中,人的活力将由为创造财富而战转向为不公平分配而战,导致对既有资源的巨大浪费和社会福利的净损失。

为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和政府是两个必不可少的对应主体,如何来界定它们的不同作用呢?纵观经济学的发展历史,迄今为止对政府与市场关系给出较为完整的描述的应是科斯的交易费用观点,它在著名论文《企业的性质》中,开创性地提出了“交易费用”的概念,并从微观的、注重现实的分析尝试出发,认为社会上大量的经济活动是在企业内部进行的或是在层级组织内部进行的。若照此类推,整个社会最后就成为一个企业,但这是不可能的,因为企业规模有个合理的边界,一种活动是放在企业内还是放到市场上,就要看交易费用的大小[8]。这里所指的交易费用,实际上是包括度量、界定、保障产权(即提供交易条件)的费用;发现交易对象的费用;确定交易价格的费用;讨价还价的费用;签订交易合约的费用;等等。科斯将整个社会配置资源的方式划分为企业、市场、政府和中间性的组织形式(如企业集团、垄断组织)等。科斯理论的追随者威廉姆森(Oliver.Williamson)的进一步研究发现,市场、企业、中间形式三种组织形式基本上是并行的,亦即一个经济活动是需要政府干预,还是要通过市场竞争达成协议,取决于哪一种组织形式的交易费用最低[9]。这为我们解决现实世界中政府与市场的协调及冲突问题提供了新的思路。

因此,在中国农村反贫困的进程中,我们可以按照交易费用的思路来将政府和市场的不同优势进行有机组合,使政府干预的积极一面与市场机制的优越性相互补充。总的来看,政府干预反贫困的积极作用应主要表现在政府为贫困人口脱贫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制定正确的宏观政策和提供准确及时的信息上,围绕在贫困地区培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么一个核心,采取经济的、组织的、生态的、社会的综合措施,来发扬市场经济的积极方面,抵消其消极方面,从而以一种更具竞争性和更加有序的方式完善其管理机能,帮助农民摆脱绝对贫困的生存状态,最终走上可持续发展的道路。

具体来说,政府的职能将转变成反贫困领域的公共物品或准公共物品的唯一提供者或提供者之一,而将其它的职能交由市场去完成。因为以往中国农村反贫困被笼统地界定为公共物品,这也是过去其由政府全权负责的理论依据,但事实上,中国农村反贫困领域涵盖诸多的物品和多样化的服务需求,其内容并不仅仅限于公共物品。按照经典经济学对物品的四种分类来划分,中国农村反贫困领域的物品和服务多带有混合物品的性质。比如,贫困地区的道路建设,如果实行不收费管理,那么,它就属于纯公共物品或共有资源的类型;如果实行收费管理,它就属于私人物品或具有自然垄断的性质,而不同的属性,又决定了政府在其中的截然不同的作用。依此类推,贫困地区的梯田建设、水利设施都存在着类似的情况。因此,为了尽可能地降低政府干预反贫困的投入成本和管理成本并提高扶贫资源的使用效率,政府在中国农村反贫困中应根据当地的自然资源和社会经济环境条件采取灵活的方式,在为贫困地区提供必要的纯公共物品的同时,制订出相应的经济政策和规章条例,为私人企业、非政府组织和贫困人口的参与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从而优化市场经济的发育和成长环境。在可操作的层面上,它体现在两个方面:

其一,政府要实现与NGO在中国农村反贫困非营利性领域的合作。新时期的中国农村反贫困中政府应充分利用NGO扶贫组织,凡是NGO扶贫组织可以替代政府承担或实施的非营利性扶贫事务,都可以鼓励NGO组织以招标制的形式参与。在这个过程中,吸收小额信贷运行中的经验教训,建议将扶贫贴息贷款的贴息部分直接由政府拨付给NGO组织作为其运作的成本,而允许NGO组织在使用的过程中以正常利率或高于正常利率的利率水平将其贷放给贫困农民。至于高出部分的具体利率水平,可由NGO组织根据项目的实际需要确定。这类使用政府扶贫贴息贷款的NGO,一般是在那些综合性扶贫开发项目中发挥作用,因为这些项目可以实现资金的滚动使用,而另一部分不使用政府资金,靠自筹资金方式解决资金来源的NGO更可能在那些针对特定贫困群体(如妇女、儿童或残疾人等)或培养贫困地区发展潜力(如教育、医疗保健等)的公益性事业中发挥作用。需要强调的是,政府对那些自筹资金的NGO组织,更应该大开绿灯,在政策上给予他们更大的倾斜和保护,从心理上和行动上都应将其视为反贫困领域真正的合作伙伴。当然,政府给NGO充分的权利只是解决目前问题的一个方面,NGO的行动除加强自身建设实现组织自律外也必须受到来自政府、社会和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有效监督。

其二,政府要实现和企业在中国农村反贫困营利性领域的有效合作。市场经济条件下中国农村反贫困中政府与企业的合作主要集中于营利性领域,在实施过程中应尽量避免企业行为受到过多的带有强制性色彩的行政干预。企业在中国农村反贫困中可以起到中介作用,但它归根结底是以营利为目的的,需要政府的作用加以补充。现阶段政府的任务是在从政策上吸引企业在贫困地区投资的同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企业在促进地区经济发展中切实起到帮助贫困农民的作用。就合作方式而言,在与贫困农民关系最为密切的农业发展领域,除在条件许可的地区采用合同保护价格外,可以通过鼓励在企业与农户之间建立以要素契约为纽带的利益分配机制来加速企业中介作用的发挥,而不必严格照搬非贫困地区农业产业化的一般经验。譬如,培育企业与农户之间以生产要素产权关系为纽带的利益调节机制就是一种可行的思路,它可以采取股份合作制、租赁机制或补偿贸易机制运行。无论采取哪一种机制,政府都需发挥保证农民利益的作用。这种保证反映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通过加强村民自治建设来增强村集体与企业合作的能力,另一方面是通过促进农民合作组织的成长来增强贫困农民在交易中的谈判和对话能力。此外,政府在扶贫企业组建、拨款、税收方面和帮助企业寻找贷款、协调各部门关系等方面都可起到扶持和促进企业创建和发展的作用,同时,还应关注公司在经营活动中是否实现了扶贫的承诺,比如,对于劳动密集型企业,政府可以规定其吸纳贫困农户的比例,对于那些贫困农民在总人数中所占比重达到规定要求的企业,在税收上给予一定的减免和优惠,对于那些以扶贫名义创办却不履行反贫困职能的企业,要及时调整对他们的优惠措施,而更多地让市场机制去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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