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法的立法创新及其影响_会计法论文

会计法的立法创新及其影响_会计法论文

《会计法》的立法创新及其影响,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会计法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颁行20年的实践表明,它在立法中的创新是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和发展要求与会计市场化改革的历史进程而逐步展开的,经济体制变革中的会计市场化改革越深入,《会计法》在适应性修正与修订中的立法创新之处便越突出。而随着具有切实性与针对性的立法创新程度的加强,《会计法》在实施中所体现出来的历史贡献与成就也便越显著。20年来倍受中外学者关注的正是《会计法》中的立法创新内容及其特色,这方面也正是我们必须认真加以总结将其载入史册,并在今后继续发扬光大的。以下试从五个基本方面研究《会计法》中的立法创新之处及其所产生的重要影响,以此作为进一步深入学习、认真贯彻《会计法》的一个新的开端。

一、《会计法》建立了适合中国国情和独具特色的会计立法模式,全面而系统地规范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会计行为,突出了会计立法的专业化特色

1993年通过对《会计法》第二条的修正,把立法的约束对象扩大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各类单位,在总体上既包括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也包括企业。从企业方面讲,其中既包括国有企业,也包括各种形式的私营企业。这种对立法约束对象全面而科学的定位,既充分体现了对市场经济下各单位会计行为规范确定的统一性与一致性,为实现会计的统一管理创造了最基本的法律条件,而在事实上又通过全面而系统确定的会计行为规范,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对会计的一体化控制成为可能。史实证明,20年来《会计法》所实行的这种立法模式在贯彻执行中效果越来越显著,立法的客观适应性也越来越强,并充分体现了法理学在立法的概括性与可预测性方面的要求。当今,不仅在民营企业取得较快发展的情况下,《会计法》中所规制的内容自然而然适应了对民营企业会计统一管理的要求,而且在我国加入WTO之后,随着外资企业在华投资的发展,《会计法》也顺其自然地适应了对这类企业的会计统一进行管理的要求。

《会计法》立法特色及其优越性十分明显,以下可以从世界范围和我国历史上的情况进行比较研究。(1)与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典式会计制度”相比,我国的《会计法》不仅在会计规范确立方面与“法典式会计制度”一样具有权威性,并在立法原理上同样具有一致性,而且同时体现了立法的独立性,突出了会计立法的专门化特色,并使会计规范的权威性与独立性保持一致,显然这一点要优越于大陆法系国家。(2)与英美法系国家的代表美国相比,1921年美国所颁行的《预算与会计法案》其立法目标仅限于对国家预算与税收,以及政府会计与政府审计的规制,而没有统一考虑对公司会计的统一规制问题,故从通过会计立法实现对市场经济下会计行为统一管理方面考察,它明显与我国《会计法》存在相当大的差距。(3)同样,日本虽然于1890年颁布《会计法》,其后又经过1903年和1925年两次修订,较之美国率先解决了对政府会计与审计行为的一致规制问题,但它却同美国的会计立法存在相同的问题,因而也在依法统一解决市场经济下会计规范问题方面与我国《会计法》存在相当大的差距。(4)就旧中国的会计立法情形而言,无论是1912年初南京临时政府财政部制定的《会计法草案》、北洋政府时期的1914年《会计法》,还是1935年国民政府颁行的《会计法》,由于这些会计立法在很大程度上分别受到日本和美国的影响,因而都在解决会计立法的统一性与一致性方面存在很大的局限性,其立法的实际意义及其成效与新中国的《会计法》相差甚远。

二、《会计法》在立法中特别突出与强调了统一会计制度的重要地位与作用,明确了对这种制度的统驭关系,由此确定了我国会计法律制度的基本体系,在世界会计法律制度发展史上独树一帜

由国家建立统一的会计制度实现对社会主义经济的统一管理是新中国一贯坚持的会计思想,在进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阶段后,这一思想又有了实质性发展,成为指导我国会计工作实现法制化改革的重要思想。《会计法》作为规范会计行为的根本法,它以统一会计制度作为它立法目标的实现基础,因此它在对重要立法内容的确定中,一方面从树立会计专门法律权威性的高度来表述统一会计制度不可取代的地位与作用,另一方面它又确定了对这种制度的统驭关系,从法制体系层次划分上把会计立法的内容与统一会计制度的内容一致起来,应当看到《会计法》的这种立法创新格局是前所未有的,它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

从内在含义上来分析,《会计法》所强调的统一会计制度是一个十分科学的概念。首先,在指导思想上它明确了会计规范所必须具有的统一性和一致性,坚持以统一建制和一致执行为准则,而绝不可以让制度的制定与执行处于自由放任状态。其次,统一建制目标的确定是基于对统一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管理,故这种制度所强调的统一是客观上的要求。再次,也正是由这种统一会计规范建立的客观性所决定,它的发展变化取决于对会计环境发展变化的适应性,国内外环境的发展变化在客观上均对其具有重要影响。最后,《会计法》所强调的统一会计制度在含义上又具有概括性和在规制形式及涵盖内容上的包容性。1992年以来,我国将会计准则这种规范形式纳入统一会计制度之中,并形成具有层次性的统一会计制度系统,这不仅是对《会计法》中所反复强调的统一会计制度科学性的最好说明,而且也是对《会计法》在这方面的立法创新最具有说服力的例证。

三、《会计法》和修订《会计法》与198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及其历年来的《宪法修正案》中关于保障或保护财产所有者合法权益的精神始终保持一致,从始至终以这一根本精神的发展变化为依据,在修订中从切实的层面及具有针对性地通过对相关会计规范的充实、调整进行适应性创新

1993年12月《会计法》修订中所发生的第一次转折是依据1993年3月的《宪法修正案》实现的,此次《会计法》在修正中明确了规范会计行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目标,并按照这一目标实现了对统一会计制度建设的相应转变,尤其是把适合中国国情的会计准则的制定逐步纳入到统一会计制度之中。1999年12月通过《会计法》修订所形成的第二次转折是依据1999年3月的《宪法修正案》,此次修订在对会计核算与会计监督规范的定位方面已顺其自然地把保护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权益纳入规制范围,并依据这一精神对统一会计制度进行了相应地改进与调整,尤其是在会计准则建设方面充分考虑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产权保障与维护问题。具体而言,《会计法》修订中具有创新价值的改进在于:(1)它明确了保障财产权益的目标与基本原则,并把目标的实现与对基本原则的坚持置于统一会计制度的执行这个基础之上,充分发挥会计规范在产权保障基础层次的控制作用。(2)修订《会计法》既遵从国际会计惯例,把资本、资产与负债等重要概念引入立法的关键条款之中,并使其进入对会计核算与会计监督重要规范内容的确定与表述之列,而又颇具创新价值的以“所有者权益”这一科学概念来统一概括国有或民营,或属外资性质的所有等诸多方面的权利和利益,其表达恰切而又不失原则性。(3)修订《会计法》通过细化会计核算方面的规定和增加企业会计核算的特别规定,强化了对会计信息生成与披露质量的系统控制,力求从每一核算环节防范与杜绝危害所有者权益现象的发生,以从最切实的立法层面体现《宪法修正案》中的精神。(4)从维护与保障所有者权益出发,《会计法》根据1999年《宪法修正案》中“实行依法治国”的方针,细化了法律责任一章的基本内容,增强了法律处治力度,并具体明确了单位和相关部门承担法律责任的对象,使对各类责任的追究具有可确定性。同时,在责任主体、层次、环节,以及责任性质、责任的追究与处理的明确程度方面,其所具有的创新性发展均是以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所有者合法权益为转移的。

四、《会计法》从树立会计监督在法律上权威性的高度,全面、系统地对各单位内部与外部的各个重要监督环节作出规定,并把会计监督规范与会计核算规范统一起来,明确了落实会计监督的层次,建立了全面实现会计监督的基本体系,突出了我国所实行的会计监督在会计立法上的特色

《会计法》在会计监督立法方面的创造性,首先在于把法理意义上的监督与会计学关于监督的基本原理结合起来加以认识的,由此形成了立法定位的指导思想,使会计监督立法具有客观性与科学性。其次,一方面根据监督实施原理以各单位内部会计监督规范确定为基础,另一方面又根据单位外部监督的重要性程度及其实施会计监督的关联性,通过规范明确单位外部对单位实施监督检查的层次,使内外监督达到协同一致。再次,对于单位内部的会计监督,立法中把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作为具体实行监督的重要前提,以这一制度明确工作责任关系、监督的重要目标、进行监督的组织程序、内部牵制关系的建立,以及具体进行监督的范围等,由此,使会计监督成为在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建立中起主导性作用的部分。最后,《会计法》在立法中所强调的进行会计监督的权威性,在行文中明确是由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作为支持的,在内部与外部树立这种权威便是树立法律的权威。可见,《会计法》中关于会计监督方面的立法在世界上独具特色,其立法创新价值具有世界性意义和影响。

五、在《会计法》中所显示出来的一系列立法创新成果,具有广泛而深入的影响,其中它们对我国的会计理论研究与会计教育事业发展所产生的影响尤为突出,《会计法》把我国的会计思想、会计理论,以及会计教育事业的发展推进到一个崭新的历史时期

20年来《会计法》的颁行及在立法中的创新影响了我国会计改革的整个历史进程,推动会计工作走上法制化道路,对加强财务与会计管理,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序发展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会计法》在立法创新方面所产生的影响是全方位的,涉及到我国会计事业改革与发展的各个方面,它在会计范围以外所形成的影响也是不可低估的。

在推动我国会计理论的发展方面,20年间《会计法》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十二个基本方面:(1)会计学研究理论支柱的扩展。除经济学与管理学外,我国已经把法学作为现代会计学研究的一大理论支柱;(2)从法理学的角度研究会计法律制度及其体系建设问题,并对该体系进行理论化分析与研究;(3)从市场经济是产权经济这一本质定位出发,依据《会计法》对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等基本要素的规制,开始对产权会计及其产权价值运动论展开研究;(4)依据《会计法》关于单位建立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规定,对内部会计控制理论与实务展开深入、系统的研究;(5)根据《会计法》中有关会计监督的系统规定,对会计监管理论与会计监管体系建立问题展开研究;(6)根据《会计法》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中对责任性质的划分与确定,进一步研究受托责任会计问题,并具有创意地拓宽了以往的研究视野;(7)以《会计法》为基本依据,结合对民商法与相关经济法律制度的研究,开辟了法务会计研究领域,对法务会计理论与实务展开系统研究;(8)以《会计法》第五章规定为依据结合相关法规,系统研究会计组织制度建设理论与各级会计管理机构建设问题,并对会计人力资源综合素质培养问题展开研究;(9)根据《会计法》所明确的与统一会计制度的统驭关系及其对该制度法律地位的确定,展开对统一会计制度问题的系统研究;(10)根据《会计法》中所揭示的各种不当会计行为和违法会计行为,对经济犯罪与会计犯罪关系问题及其治理对策展开研究;(11)从建立社会主义诚信经济出发,根据《会计法》第五章及其他相关规定,对会计诚信及职业道德问题进行研究;(12)对《会计法》立法基本原理研究等。

《会计法》的上述影响又相应地推动了我国会计教育事业的发展,在高层次教育中,既以《会计法》与相关法律制度研究为内容,具有针对性地在硕士生与博士生教学中开设了会计法律制度研究专题课程,而同时又根据这方面的研究内容为博士生与硕士生拟定了一系列论文选题,并通过研究形成了一批具有一定影响的研究成果。在会计普及性教育与后续教育中,通过有计划地进行《会计法》与包括会计准则在内的统一会计制度的培训,明显地提高了广大会计工作者的法律水平,为我国会计工作走上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制化道路提供了保障。

《会计法》已成为我国会计发展中的历史丰碑,它的立法创新特色在世界会计法律制度建设史上独树一帜,在会计立法典籍中占有重要地位。回顾与评价我国《会计法》颁行20周年的辉煌里程,展望未来它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中继续进行创新的远大前景,我国会计界、会计教育界对逐步完成会计的市场化改革,实现会计工作全面走上法制化轨道充满着信心,也深信我国的《会计法》与统一会计制度必将在跨国经营中的会计管理及进行会计国际协调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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