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社会主义平等观的四点思考_社会财富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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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平等观笔谈四则,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笔谈论文,平等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马克思恩格斯的平等观

马克思恩格斯的平等观是运用唯物史观深入剖析和批判资产阶级平等观基础上形成的,是人类历史上对于平等问题探讨的集大成者,是阶级性、革命性和科学性的统一,成为指导无产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争取自身解放的有力武器。

人的权利平等,最早是由法国18世纪启蒙思想家提出来的一项最基本的社会政治原则。它用“天赋人权”反对封建等级特权,批判宗教神学的愚昧和迷信,高扬人类理性的能动与伟大。这种法权关系上的平等是人类自身解放过程中的一个历史性的进步,在当时极大地解放了人们的思想,使得长期被压抑的自由思想和社会生产力在极短时间内迸发出来,创造了一个又一个文化和经济发展的高峰。

马克思恩格斯在充分肯定资产阶级平等观巨大的历史进步作用的同时,运用历史唯物主义原理,深刻揭露了其虚伪性和不彻底性,在此基础上阐述了关于“平等”的辩证认识。

第一,平等是一个历史的范畴。资产阶级的平等观是以超阶级、超历史、超民族、超经济的抽象的人性理论为基础的,认为平等既是“道德正义的基本形式”,也是“法律正义的基本形式。”因为它是来自理性、符合正义的,所以它是适用于一切社会、一切时代的“永恒的公理”。即使是当时进步的青年黑格尔主义者费尔巴哈也不能免俗,在这个问题上陷入了唯心主义的泥潭。“费尔巴哈从来没有看到真实存在着的、活动的人,而是停留在抽象的‘人’上,没有从人们现有的社会联系,从那些使人们成为现在这种样子的周围生活条件来观察人们”①。“他们摆脱了一切现实,摆脱了地球上发生的一切民族的、经济的、政治的和宗教的关系,摆脱了任何性别和个人的特征,以至留在这两个人身上的除了人这个光秃秃的概念之外,再没有别的什么了。”② 恩格斯深刻地指出:“平等的概念,无论是以资产阶级的形式出现,还以无产阶级的形式出现,本身都是一种历史的产物。”③ 平等原则和平等的具体内容不是天生的、一成不变的,而是由当时人们生活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一个历史概念,是随着社会的物质生产方式的发展、变化而不断向前发展、变化的。例如在原始社会中,与极其落后的生产力水平相适应,平等只能是最低水平的生活平等并局限在自己的部落之中;到了奴隶社会,平等也局限在奴隶主阶级,奴隶只是工具;而到了封建社会,等级的概念深入人心,即使是在统治阶级的内部,也不是平等的。

第二,平等是有阶级属性的。资产阶级所标榜的绝对的、超阶级的平等,实质是交换平等、劳动力作为商品买卖平等、交换价值平等,这些都是发展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必然要求。尽管在法权关系上人们是平等的,但由于大家占有的生产资料不同,所以这种平等的权利是阶级内部的,而不是全社会的。正是从这个意义上,马克思指出:资产阶级的平等本身就是特权,而私有制就是垄断。要实现真正的为社会全体成员共同享有的社会平等,就必须消灭阶级,消灭私有制。恩格斯也指出,无产阶级平等要求的实际内容都是消灭阶级的要求,任何超出这个范围的平等要求都必然要流于荒谬。

第三,平等决不是平均。马克思对当时流行的空想共产主义所宣扬的粗陋的平均主义的平等观进行了深刻的批判。“任何私有财产,就它本身而言,至少对较富裕的私有财产怀有忌妒心和平均主义的欲望,这种忌妒心和平均主义的欲望甚至构成了竞争的本质。粗陋的共产主义不过是这种忌妒心和这种从想象的最低限度出发的平均主义的完成。”④ 马克思认为,对私有财产只是从它的客体方面来考察,靠改变财富的分配方式和抹平个人才能的方法,不但不能实现真正平等的理想社会,反而只能造成忌妒心和平均主义欲望的膨胀和私有财产关系的普遍化。

第四,不平等的根源是异化劳动。在异化劳动中,人通过劳动创造了财富,但是他所创造的劳动成果和过程却和他自身相异化,造成了人的畸形发展。“劳动为富人生产了奇迹般的东西,但是为工人生产了赤贫。劳动生产了宫殿,但是给工人创造了棚舍。劳动生产了美,但是使工人变成畸形。劳动用机器代替了手工劳动,但是使一部分工人回到野蛮的劳动,并使另一部分工人变成了机器。劳动生产了智慧,但是给工人生产了愚钝和痴呆。”⑤ 在异化劳动阴影中的天赋平等只是法律面前的资产阶级的平等,劳动力作为商品买卖的平等,交换和交换价值的平等。只有扬弃异化劳动,实现人对人的本质的真正占有,才能铲除社会不平等的根源。

第五,无产阶级肩负着实现平等的历史使命。无产阶级的平等观不仅形式上要求消灭阶级特权,而且在实质上要消灭阶级本身。恩格斯指出:“从消灭阶级特权的资产阶级要求提出的时候起,同时就出现了消灭阶级本身的无产阶级要求”。“无产阶级平等要求的实际内容就是消灭阶级的要求”。⑥ 所以真正实现平等的途径就掩藏在无产阶级争取解放的行动之中,因为“社会从私有财产等等解放出来,从奴役制解放出来,是通过工人解放这种政治形式表现出来的,这并不是因为这里涉及的仅仅是工人的解放,而是因为工人的解放还包含普遍的人的解放;其所以如此,是因为整个人类奴役制就包含在工人对生产的关系中,而一切奴役关系只不过是这种关系的变形和后果罢了。”⑦

第六,只有到了共产主义社会才能真正实现平等。因为生产力的高度发达,人们通过对私有财产即人的自我异化的积极的扬弃,实现了对人的本质的真正占有。真正实现了“按需分配”,成为一个“自由人的联合体。”但现实中的社会主义一般是在经济文化比较落后的基础上开始建设的,这就制约了平等的完全实现。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指出,平等在共产主义社会的第一阶段只能是形式上的平等,而实质上“这个平等的权利还仍然被限制在一个资产阶级的框框里。”这是因为“我们这里所说的是这样的共产主义社会,它不是在它自身基础上发展了的,恰好相反,是刚刚从资本主义社会中产生出来的,因此它在各方面,在经济、道德和精神方面还带着它脱胎而来的那个旧社会的痕迹。”⑧ 尤其是社会生产力还不够发达,所以只能采取按劳分配这一资产阶级的法权。

总的来看,马克思恩格斯的平等观至少在两点上超越了前人:一是科学地解释了平等观的来源和历史发展,关键是将平等观放在人类社会的具体历史环境中进行考察,从历史的、阶级的、生产力发展的角度来把握;二是明确地指出了实现人类平等的现实道路,以及实现它的物质力量及社会制度,这就是无产阶级与社会主义制度,阶级性和科学性在这里得到了完美的统一。马克思恩格斯的平等思想对于我们今天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

(作者万军,中共中央党校科社教研部副教授、博士)

三种平等与贫富差距

说到平等,不同的人有不同视角。当代的大多数中国人一提到平等首先会想到贫富差距或者两极分化,这符合中国的文化传统和建国以来的思想教育。传统上中国民间社会乃至许多知识分子最强烈的、最高的诉求就是“均贫富”,多次成功的农民起义都是以此为号召的。建国以后改革开放以前,意识形态的基本倾向是反对收入差距,主张吃“大锅饭”。199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的贫富差距逐渐拉大,从民间到学术界统统视之为社会不平等程度在加深。果真如此吗?不然!在社会财富严重短缺的情况下,均贫富,作为一种非建设性的社会财富重新分配,不过是平均主义的通俗说法,与平等没有关系。

那么,平等是什么?所谓平等有三个要素或者三个着眼点:权利、机会、能力。看人与人之间是否平等,第一个着眼点是权利。权利平等是平等的基本含义。权利平等意味着人生而平等,每个人都不应该因为其肤色、性别、相貌、出身、地域等先赋性因素而受到区别对待,社会的每个成员都享有同等程度的追求各种利益和幸福的权利。奴隶制度、种姓制度、种族主义、贵族制度、男尊女卑等最主要的是权利不平等。近代资产阶级革命最伟大的历史功绩就是确立了“人生而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理念与制度,经过300多年的斗争基本消灭了上述最主要的权利不平等。

但是权利平等仅仅是基础的平等,是形式上的平等。资产阶级革命后的一二百年时间里,社会出现了空前规模的阶级对立,获得了自由的穷人发现他们除了自由依然一无所有。因为财富的差异,穷人的子女无法获得良好的教育,从而也就无法改善自己的社会地位,贫困与低下的社会地位在穷人中代际传递。导致穷人有权利但却没有机会改变命运的是什么?是资源不均衡,也就是不同的人获取社会资源的机会不平等。这就是平等的第二个着眼点。为了获取相对均衡的资源,为自己和子女争取相对好的发展条件,西方国家的工人阶级进行了持之以恒的斗争,逐渐使得教育、医疗等发展资源与家庭财富相对脱钩,穷人逐渐获得与富人进行竞争的相对一致的起点,社会纵向流动逐渐加大。这种机会平等可以叫做起点平等。机会平等是现代文明的重要发展。

权利平等给了人们公平竞争的裁判,机会平等给了人们公平竞争的起点,但是竞争的结果绝对不可能是人人一样的,经过公平竞争,人们之间还有财富和地位差别,甚至很大的差别。这种能力导致的差别有时候可能表现为数十万倍,比如盖茨与一个普通工人的财富差别。这种能力导致的差别是不是不平等?在社会财富有限的时代,不应该将这种差别视为不平等,否则便会导致“均贫富”、“大锅饭”,这种强制拉平的后果是社会财富总体缩减或者增长缓慢,多数人的收益绝对下降,最终会使多数人反对。特别应该强调的是,平均主义不仅是影响社会发展,而且本身也破坏最基本的平等——权利平等。社会财富有限条件下的平均主义必然需要进行强制分配的社会机构,必然会产生掌握分配权力的特权者,而且特权者阶层还会努力使其特权世代传递,从而将社会扭曲为等级社会。只有在社会财富极大丰富的情况下,才可能均贫富,“大锅饭”才可能没有破坏生产力的副作用,这种情况下人们的财富、地位与能力脱钩,这叫结果平等。

在权利、资源、能力三个平等要素中,权利永远是第一位的,没有权利方面的平等,就没有长久的真正的平等,因为靠恩赐获得的财富或者地位都是可以被恩赐者随意剥夺的。在形式平等、起点平等和结果平等三种平等中,形式性的权利平等作为一种意识形态基础和制度基础永远是第一位的,没有形式平等,永远不会有真正的实质平等,没有同等权利的人即使拥有同等的财富也不可能有同等的安全、尊严与幸福。

目前中国关于有关平等的讨论,因为有关形式平等、机会平等和结果平等的主张混杂在一起而显得混乱无章甚至方向背谬。因为有关讨论在概念混乱、参照系混乱的情况下,出现了否定改革开放、肯定计划经济体制的倾向。出现这种方向背谬,一个重要原因是参照系问题。焦虑于当代社会分化的人们很容易将眼下的社会不平等视为改革开放的产物,而直觉地认为计划经济时期中国是个平等社会,得出“现在不如过去”的结论,有关的基尼系数统计似乎也佐证了这个结论。相对于改革开放前,中国社会的平等程度降低了吗?这是一个关系改革开放命运的是非问题。我认为,所谓改革开放以前社会更平等的说法是一种非常片面、非常表面的看法。今日中国的社会平等程度远远大于改革开放以前,根据在于改革开放前的中国缺乏最基本的平等——权利平等。在改革开放以前,因为阶级斗争、城乡分割和等级特权,上亿国民背着类似罪犯或嫌疑犯的身份被集体公开歧视,农民与城里人被分割成两个待遇完全不同的群体,公民在升学、参军、就业、入党、提干乃至吃肉、坐车等方面享有完全不同的权利。没有权利平等的所谓平等是一种假平等。中国改革开放的最内在的动力就是人民要求拥有自己掌握自己命运的平等权利,正是这种内生的权利主张才推动了农村和城市的一系列以“搞活”名义进行的市场化改革。

当然说计划经济时期不平等,并不等于说现在就平等了。当前的中国社会很不平等,这种不平等并不是通常人们所讲的贫富差距拉大,贫富差距拉大仅仅是事情的表象。从某种程度上讲,贫富差距拉大既是社会不平等的产物,也是社会平等的产物。

说贫富差距拉大是社会不平等的产物,是因为造成贫富拉大的第一原因是权利不平等。当前中国社会的权利不平等集中体现在市民与农民的不平等。市民与农民的权利不平等是中国最大的不平等,农民由于形成于计划经济时期的城乡分割体制的影响,在就业、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各个方面都没有市民那样的权利,这导致农民被有形和无形的绳索捆绑在少的可怜的土地上,收入不及市民的三分之一。中国远远高出警戒线的基尼系数有30%左右是城乡差距造成的,扣除这部分,中国的基尼系数处于警戒线以下。

造成贫富拉大的第二原因是机会不平等。当代中国的机会不平等有两种主要表现。第一,发展资源短缺的群众得不到公平竞争的起点,这在教育、医疗方面表现格外突出。其中教育产业化所导致的教育高收费使得大量贫寒子弟退出了发展竞争,早早将自己定格为一个农民或者重体力劳动者。中央政府近几年所推动的“两免一补”等政策和新农村建设这个大战略正是着眼于创造机会平等,从而深得民众拥护。第二,机会平等就是要政府为弱势群体和弱势公民提供帮助,以使其与强者处于相对不远的起点上,但我们现在的许多政策导向是相反的。同样是城市人或者农村人,在中国的不同省份甚至不同县份是不一样的待遇。最明显的就是社会保障分省管理,最低生活保障因地而异,公务员工资标准差距悬殊。本来中国作为一个中央集权的国家,作为一个统一的大市场,不同地区的公民应该享有同样的权利,但是目前的这种在郡县制时代都不曾有的局面正在成为凝固社会差距、障碍社会流动的机制。

造成贫富差距的第三个原因是能力差距,允许公开竞争使得过去被平均主义掩盖、压抑的人们的某些能力比如经商的能力,以及某些人的能力比如成分不好的人的能力,被激发了出来,这是造成贫富差距的一个重要原因。这里要特别注意的是,能力差距导致的贫富差距不是不平等,而恰恰是社会平等的产物,因为如果没有平等竞争的权利和平等竞争的机会,这些能力和有能力的人是不可能去创造社会财富的。

可以说,中国目前令人焦虑的贫富差距不是改革开放的过失,而是改革开放不够的产物,正是城乡分割体制这种计划经济体制残余没有得到彻底改革才强化和结构化了中国的贫富分化,正是计划经济时期形成的地区壁垒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没有实现对内开放才强化和结构化了中国的地区差距。解决中国社会不平等的良药不是回到改革前,而是继续深化改革,并将改革的方向调整到充分落实权利平等和机会平等的轨道上来。

(作者郭强,中共中央党校科社教研部副教授、博士生)

规则平等与实质平等

贾可卿

关于平等,众所周知的一个共识是:它绝不是指完全相等和平均主义,而首先或主要是指社会基本规则的普适性,即人们在社会基本规则面前具有无例外的机会和权利。今天,作为政治领域的规则平等问题已经解决,并在各民主国家的宪法中得以体现,从而使得人们能够平等享有最基本的自由权利。但是仅有规则平等并不意味着社会成员在实质上实现了平等。罗尔斯在其正义理论中不仅提出了人们应普遍享有最基本的平等的自由权利,提出了公职和职位应该在公平的机会条件下对所有人开放,而且在差别原则中规定,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必须有利于社会中处于最不利地位的成员的最大利益。也就是说,在规则平等的基础上,对由于人的天赋能力等因素产生的结果差别,仍然需要进行社会调剂。只有这样,才能建立一个实质平等的正义社会。

这一观点引起了以诺奇克为代表的一些极端自由主义者的反对,但主张社会调剂的差别原则并未因此而受到真正挑战。

第一,在天赋能力问题上,极端自由主义者认为,由自然存在的天赋差别造成的结果不同是合理的,不能以此为由进行社会调节。但问题是:所谓天赋能力在现实中并不是一种抽象的绝对的自然赋予。人生来就受到不可选择的社会因素的限制,无法脱离已经存在的社会环境的不确定性。一个人的智力、性格、兴趣、意志、能力的形成,在很大程度上是受制于社会环境的。比如:一个出生在富裕国家、城市家庭的人,与一个出生在贫穷国家、农村家庭的人,是无法实现生而平等的。家庭背景较好的社会成员更容易形成较强的能力,因而也就更容易取得较好的社会地位。较好的家庭背景还容易使社会成员获得一些重要的社会资源,从而在激烈的社会竞争中具有一些别人所不具有的优势,并进一步会影响到子女未来生存与发展的具体状态。即使是单就遗传因素而言,也无不深深打上了社会历史在前辈人身上留下的烙印。可见,绝对意义上的纯天然赋予的能力是不存在的,极端自由主义者的天赋假说并不适用于社会的现实。

第二,在财富持有问题上,诺奇克等人认为,如果社会中大部分人对财富的最初持有和每次转让都是正义的,那么,这个社会财富分配的结果就是正义的,不需要也不应该再由政府进行调节。但问题的关键在于,这种财富持有和转让的正义性充满复杂的历史变量,我们不可能对人类远古时代的各种持有的最初获取和转让有准确的判断。而且,在最初的获得上,是否只需要加入个人劳动而又未损及他人即可认为是正义的?即使如此,仍有许多细节问题无法说清楚。正如何怀宏所诘问的,是什么性质和多大程度上的劳动创造这种所有权呢?一个在荒原上围起一道栅栏的人,是可以占有栅栏围住的土地还是仅仅占有直接在栅栏之下的土地呢?如把我的一听蕃茄汁倾入大海,使之不管多么稀薄但完全散布于海水之中,我就能占有整个大海吗?可见,极端自由主义的持有正义只是一种逻辑的虚设,实际上无法将自身的逻辑与历史的真实统一起来。此外,诺奇克认为,在财富转让中只要有一次是不正义的,那么整个持有就成为不正义。由此从概率上推断也可大体知道,经由历史上无数次的转让持有而至今天的事实,财富持有不正义的概率必然绝对地大于持有正义的概率。

第三,在社会依赖问题上,诺奇克承认普遍社会合作能给每个人带来比独自生存更大的利益。但是,他认为才智较低者与才智较高者同样都从这种社会合作中获益,不应该再由政府进行调节,从因才智较高而处境较好的人那里转移一部分利益给因才智较低而处境最差者。诚然,所有社会成员对社会的依赖都是存在的,但不同的人对于社会关系的依赖度却是不同的。才智较高者在获取较多财富的过程中,必然对社会的依赖度较大,对资源的占用较多。在今天日益全球化的时代,鲁滨逊式的生活已经不复存在了。一个人对资源和财富的占用必然妨碍另一个人的占用,至少剥夺或者减少了他人从长远来看占有和利用的机会。因此,作为对其他社会成员资源和机会丧失的补偿,也应该进行结果上的调整。从另一面看,如果对社会财富差距悬殊不予调整,极有可能导致社会经济危机甚至政治动荡的状况发生。在此条件下,财富较多者受损失的绝对值必然也较大。因此从长远来看,对贫富差距的社会调节对所有社会成员都是有益的。

综上所述,规则平等并不必然意味着实质上的平等。即使社会已经实现了规则的平等,对于贫富差距的结果仍然需要政府进行调剂。

在我国现阶段,贫富悬殊问题已经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因此,应该学习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有效地发挥政府在调节社会收入差距方面应起的作用,比如健全税收制度,强化税收管理,通过征收个人所得税、财产税、遗产税、累进税等,缩小高收入者与低收入者之间的差别,并将所征资金用于社会公益、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等事业,使社会的收入差距保持在一个合理的限度内。

不过,就我国目前来看,在对社会贫富差距进行政府调节的同时,更重要的也是更根本的问题还在于实现并进一步完善规则的平等。发达国家实行的社会调剂政策是建立在规则平等的基础上的,是在形式平等之上追求实质的平等。而我们首要的问题是做到规则平等,即实现形式上的平等。如果没有规则平等,社会调剂也就失去了其逻辑上的必要前提,失去了存在的合法性。在过去很长一段时期,这种规则平等被抽象地理解为仅仅是一种形式,并进一步被理解为是一种掩盖了实质平等的虚假平等。实际上,形式本身意味着方法,形式上的平等乃是指平等的制度要素,而不是说我们享有的平等只是徒有其表。固然,只有形式上的平等不等于实质上的平等,但如果没有形式上的平等,实质上的平等更是无从谈起。也就是说,形式上的平等不是错误的,而只是做得还不够。

为此,必须充分发挥市场的基础性作用,让公正的竞争机制来调节社会财富在不同人群之间的流动,避免权力过度干预经济所产生的金钱政治和权贵资本主义现象。中国目前严重的分配不公主要并不是市场化改革本身的结果,不是市场太自由、竞争太充分以致造成了两极分化,而恰恰是这一改革不彻底、不充分所造成的,是由于行政权力、垄断和既得利益极大地阻碍着市场的发展和公平竞争格局的形成。目前,计划经济的痕迹及与之相应的一些旧体制仍然在发挥作用,对官员的权力又缺乏有效监督,因而使得一些人可以从容地以政策设租、以职位寻租,滥用手中的权力掠夺国有资产。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哪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与社会公正仅仅是通过经济改革实现的。为适应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需要,政治体制改革必须切实展开并与经济改革同步进行。只有实现政治与经济、与社会的真正分离,才能使政府在市场中无私利地存在,才能使政府有精力管理好自身事务,提高行政能力,以第三方的身份建立和执行现代市场经济的游戏规则,并公正地监督契约的履行。

(作者贾可卿,中共中央党校科社教研部讲师、博士)

社会发展中的不平等与制度化

平等概念,含有二意:一为理想价值目标;一为客观社会事实。从社会事实取向,不平等是不同个体、群体之间在享有社会权利上的差别现象。造成不平等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制度化是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在不同历史条件下,因制度化方式、程度的不同,不平等有不同的表现形式。由于对共同价值目标缺少社会认同,在社会变革中,人们对不平等的认识和行为反应是多样的,而且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因此,全面、辩证地看待现阶段我们社会的不平等,是推进改革的客观要求,也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现阶段我国社会结构分化日益加剧,凸现出社会阶层多样化、利益主体多元化的特点。人们从自身社会地位的变化,既看到了改革带来的发展和进步,也明显地感受到了在享有社会权利上的差别。当前,突出表现为权力市场化导致社会财富占有和分配不公;社会管理体制建设相对缓慢,导致不公平竞争和违法得利现象增多;民众利益表达不畅、群体性事件的规模增大、数量增多、社会不稳定因素增长。此外,由于社会再分配的力度较弱,社会保障制度、公共政策体系不健全,贫富差距明显,社会救济和社会福利事业滞后等,在不同阶层、不同地区、不同领域、不同人群中,普遍存在不公平感。2005年11月,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转型期中国社会公平问题研究》课题组公布的一项调查结果显示,在利益受损方面,认为教育体制改革导致利益受损的人高达50.7%,然后依次是医疗体制改革(44.4%)、国有企业改革(37%)和社会保障体系改革(30.1%)。这也恰恰反映了不同个体和群体在社会权利享有上的差别,这已严重影响到人们对改革的社会认同。

怎样正确地认识改革进程出现的种种社会不平等现象?首先要区分合理、客观必然的发展差距与因制度因素导致的不平等。

第一,要在性质上区别自然因素形成的差别和社会因素所造成的不平等。首先,在个人之间,群体之间,在具体的社会生活领域中,平等只能是相对的,而不平等是绝对的。这是由自然和社会的多样性、现实环境条件差异性和社会发展水平的差距所决定的。一些自然因素如性别、出身、种族等差异往往会因社会制度的安排,而成为产生不平等的社会因素。如种姓制度、种族隔离、性别歧视制度等等。其次,当我们谈论社会不平等时,应当注重社会生活里是否存在制度性安排上的缺失和歧视。只要人们在相互竞争时,没有人仅仅是因个人的某种身份包括性别、出身、种族、民族、宗教因素等被歧视,就不能看作存在个人之间制度性的不平等。

第二,区别群体结构性差异和个体间的个别性差别。首先,群体是分阶层的,而不同阶层整体社会地位、收入水平的平等状况是由许多个人总和而成的;在职业、收入、发展机会这些个人的生活与工作方面,由于每个人的天赋不同,工作中的努力程度不同,在学习方面付出的辛劳不同,实际做出的业绩和贡献也不同,得到的报酬自然也会不同。其次,群体阶层职业结构不同,收入水平可能也会不同,所以如果我们忽视对产生这些差距的结构性(教育水平、行业、职业等)原因和个人能力条件的系统分析,而仅仅看到事实上群体中个人之间存在收入水平、消费水平之间的差距而提出社会不平等问题,那就会把两个性质完全不同的问题相混淆。

第三,区别理想主义平等观与现实主义平等观。传统的理想主义平等观往往注重结果平等,不考虑个人和团体的竞争能力和努力程度,期望的是现有财富的平均分配,而不是新财富的创造和按劳分配。现实主义平等观更注重鼓励个人发奋努力,强调竞争中每个人的机会平等。而造成个体之间的差距,往往是由于其所受教育程度、工作努力程度甚至健康状况的不同,是客观必然的。随着社会的发展,需要考虑从群体之间利益平均分配的平等,逐步向个体竞争机会平等过渡。

为什么改革进程中出现了种种社会不平等现象呢?应从制度化的角度进行分析。制度化是人类的社会行为普遍被制度制约及社会规范逐渐内在化的过程。从人与社会互动的观点来看,制度化包含以下两方面的含义:社会制度体系的确立和完备;社会规范内在化的程度。社会发展是在积极、有效的制度化过程中演进的。制度化的基本作用,一是能使人们的社会行为具有可期望性,可期望性的依据就是社会制度;二是能够增强社会控制,维护社会秩序,改善社会关系。现阶段社会不平等现象增多,社会不平等感成为普遍的社会心理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制度化迟滞,具体来讲就是制度机制缺陷和政策缺失。因而导致社会矛盾的制度化调节乏力。

制度化也是一个社会不断分化与整合的过程。社会学的研究表明,社会结构变化与社会动乱之间是相关联的,结构变迁过程中往往会出现分化与整合不连续性的现象,因此会产生动乱。动乱的程度同分化的程度与新整合模式的功能发挥相关。从改革后我国社会结构的变化可以看到,社会分化在不同领域普遍发生,社会成员的职业分化、利益分化、价值分化、组织分化和阶层分化愈演愈烈,而原有的以行政关系为纽带的社会管理体制日益表现出不适应。一是在体制转换过程中,由于社会资源配置方式发生根本性变革,中央的资源控制能力下降,资源供应能力减弱,因此减弱了再分配的力度,社会救济和社会福利事业明显滞后,基本民生方面的公共投入严重不足。二是由于社会组织体系缺乏对政府进行制衡、约束的结构安排,政府高度集权式组织体系结构中缺乏横向监督制约,管理系统的官僚主义、腐败现象严重,使行政绩效降低。三是由于体制缺陷和机制缺位,组织建设重垂直管理、轻横向协调的做法,不能充分发挥社区、地方政府、行业协会的整合功能,难以有效地整合多元化的利益主体。四是缺少对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益观和现实主义平等观的理解和广泛认同,难以形成制度创新。正是由于制度化的迟滞,社会结构分化与整合的不同步,社会权利不平等成为现阶段引人关注的突出问题。

社会不平等现象是客观存在的,而社会不平等是可以通过制度化手段调节的。社会的发展水平、完善的制度设置、广泛的社会认同是实现社会平等制度化调节的三项基本条件。权利平等、机会均等、规则公平是实现社会平等的基本要求。因此,依照“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的基本精神,做出合理的制度安排,构建一个程序规范、科学公正、广泛参与的制度和机制体系,实现有效的制度化调节,需要注重三个方面:

第一,本着权利平等,制度保障的基本要求。制定制度规范,运用有效的制度安排来规范权力行为和容纳多样性利益表达。首先,改革和完善选举制度,通过制度创新,完善选举竞争机制,增强选举特别是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府选举中的竞争性。以此进一步密切人大代表与选民之间的利益代表关系,强化人民代表大会与各级政府领导人员之间的权力授受关系,畅通人民群众利益表达的渠道。党和政府应明确自身的职责,约束权力行为的同时,为各社会阶层提供利益表达的制度性平台,其次,结合具体实际,尽快建立公众利益诉求民主化、科学化的基本制度。建立人民代表大会、专家委员会与社会组织三者共同参与利益诉求的公众参与模式。

第二,依据机会均等、共同发展的原则,在不断提高社会整体发展水平的同时,增强社会认同,实现四个共同发展。首先,大力发展生产力,提高社会的整体发展水平、为人们实现共同获得发展机会、共同参与发展实践,共同提高发展能力,共同分享发展成果,提升社会平等创造基本条件。这样既有利于社会利益的相对平衡也有利于社会的政治稳定。其次,增强主导意识形态的社会认同,确立共同的价值观念。要重视共同的价值观念在社会整合中的作用,通过宣传教育,促使群体与组织的成员认清其共同利益,树立一致的价值取向,正确看待当前社会利益分化现象客观性和合理性。使社会成员的思想观念与改革步伐相协调、相一致。

第三,按照规则公平、良性运行的指针,完善社会政策体系,建立社会协调机制。首先,规则公平是权利平等的体现和机会均等的保证。在社会转型期间,政策是国家调控和社会协调的主要手段。健全社会政策体系,关键是要贯彻社会公平原则,公共政策制定的着眼点和政策效益的落脚点必须以社会弱势群体为中心。重点在于增强政策的体系化、专业化,要明确政策的受惠对象,建立政策执行机构的责任制,保证政策执行效率,发挥最大的政策效果。其次,建立社会协调机制是有效整合各种社会力量、保持社会安定有序的重要的制度化手段。实现社会权利不平等的制度化调节,一要建立健全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切实珍惜民力的决策机制;二要建立健全“利益分享公平、利益共享合理”的利益协调机制;三要建立健全“水平流动通畅、有序;垂直流动公正、合理”的社会流动机制;四要建立健全“社会福利广泛、社会保险有靠、社会援助及时”的社会保障机制,实现有效的制度化调节,促进社会的公平公正。

(作者鉴新,中共中央党校科社教研部副教授、博士)

注释:

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50页。

②③⑥《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人民出版社1971年版,第108、117、116页。

④《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79页。

⑤⑦《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54、62—63页。

⑧《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1—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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