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汉代政治参与机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汉代论文,机制论文,政治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K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6320(2008)02-0009-08
汉代政治参与是指汉代民众通过一定的方式和渠道参与政治生活的言论和行动,它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影响汉代的政治决策。汉代通过立法的形式,疏通并拓宽政治参与渠道,建立健全政治参与保障制度,用功名利禄有效地吸引和疏导民众积极地参与政治,形成了良好的政治参与机制,在一定程度上调节了利益分配,化解了社会矛盾,有效地制约和监督了权力的运行,促进了汉代社会政治的稳定与和谐。
一、汉代的政治参与意识
汉代的政治参与意识是汉代政治参与机制的心理基础,是人们政治心理的反映。强烈的政治意识和政治追求是汉代政治参与意识产生的心理基础,它决定了人们的人生定位和政治价值取向。早在先秦,诸子百家就十分积极地追求政治,“不仕无义”、“学而优则仕”成为士人学子的行为准则,儒家文化代表人物孔子和孟子的政治实践为后人提供了典范。“士而怀居,不足为士也”[1](《宪问》)的思想已通过各种渠道和形式渗透到了汉代普通民众的心中。儒家文化中的“内圣外王”和“修齐治平”是理想的人生目标与理想的政治社会。“内圣”就是说,人们要在个人的道德修养上以圣人为目标,为达到圣化之境而用功不已。即使不能成圣,也立誓要做圣人之徒。“外王”就是说,在“内圣”有成的基础上,将内在的圣德推而广之,及于社会,建立理想的“王道”政治。孔子说的“修己以安百姓”,就是关于内圣外王的一种比较形象的说法。“修己”就是“内圣”,“安百姓”就是“外王”,这是儒家文化设计的理想的人生目标,而《中庸》、《大学》中提出的“修齐治平”就是这一人生目标的具体化,是实现“内圣外王”的必经阶段。在这几个阶段中修身是最重要的。《中庸》说:“知所以修身,则知所以治人。知所以治人,则知所以治天下国家矣。”《大学》也说:“身修而后家齐,家齐而后国治,国治而后天下平。”个人的道德和个人人格的完善是实现政治理想的基础。“外王”和“治国平天下”的政治追求,就要求文人士子,通过“仕”来实现,通过为政施教以兼济天下。在政治价值的追求上,一方面重道义轻名利,加强个人道德修养,表现为“笃信好学,守死善道”,忠君爱民;另一方面重功利讲实效,化理性认识为社会实践,从内圣走向外王,从善己到兼善天下,表现为建功立业、名垂青史。文人士子们时刻不忘“致君尧舜上,再使风俗淳”,称颂孔孟治国养民之道,希望君主清明、励精图治、纳谏如流、用尽忠良、勤政爱民。文人士子们这种主体自觉性和实践意识,凸显出以天下为己任的社会责任感、历史使命感,“天下兴亡,匹夫有责”,表现出忧国忧民的忧患意识,形成积极的政治参与心理取向。忧患意识是汉代人们对国家、民族命运困患的警觉和为消除、缓解这种困患所表现出来的强烈的责任感,这种忧国忧民的情怀是汉代政治参与意识产生的又一心理基础。张岂之《历史上的忧患意识》[2]一文认为,中国历史上忧患意识在先秦已经产生,主要表现在国家倾危忧患意识、忧国忧民意识、文化忧患意识等方面,汉代先秦的这些忧患意识已经深入到文人士子心中。西汉初年贾谊心系国运,在汉政权日益巩固、经济迅速发展的形势下,以思想家敏锐的观察力,数上疏陈政事,忧心忡忡地指出,“进言者皆谓天下已安已治矣,臣独以为未也”,认为时势“可谓痛哭者一,可谓流涕者二,可谓长太息者六,若其他北理而伤道者,难遍以疏举”[3](《贾谊传》)。他深虑诸侯坐大危及社稷,建“众建诸侯而少其力”之言,提出了解决社会矛盾的良策。贾谊的“痛哭”、“流涕”、“长太息”,并非无痛呻吟,而是高度的社会责任感的表现。西汉后期,士大夫忧国忧民意识更为强烈,哀帝时鲍宣对丁傅用事、奸佞当政、权臣跋扈、民不聊生的社会政治颇为忧虑,他指出,“凡民有七亡”、“又有七死”,“民有七亡而无一得,欲望国安,诚难;民有七死而无一生,欲刑措,诚难”[3](《鲍宣传》)。鲍宣对政治时弊进行无情的揭露,把民众的疾苦与国家兴亡联系起来,要求哀帝去奸佞、任贤臣、蓄民力。东汉士大夫“乐以天下,忧以天下”的意识更为丰富和深化,他们对政治的清浊、社稷的安危、民众的生活更加关注,充满了深深的忧国忧民意识,更激发了他们以天下为己任的庄严责任感和使命感。陈蕃15岁即有“清世志”,并发出“大丈夫处世当扫除天下”的豪言壮语,出仕为官,“言为士则,行为士范”,大有“澄清天下之志”。他在给桓帝的上书中,自陈忧思所致,“寝不能寐,食不能饱”,实忧“内患渐积,外难方深”,他强调自己“位列台司,忧责深重,不敢尸禄惜生,坐观成败”[4](《陈蕃传》)。范滂“少厉清节,为州里所服”,为官后到冀州按察灾荒情况,“登车揽辔,慨然有澄清天下之志”。而李膺更是“风格秀整,高自标持,欲以天下名教是非为己任”[5](《德行》)。汉代士大夫以天下为己任的忧国忧民意识,使他们在政治实践中表现出极强的政治参与意识,他们关注社会发展,关注国家盛衰,关注民生疾苦,探讨治国方略。司马迁编撰《史记》,提出的“究天人之际,通古今之变”,就是探讨社会发展规律,寻找“治世之道”。陆贾、贾谊、晁错、王符、仲长统、荀悦等政治家论道经邦,都是为了阴阳和谐以维持阳尊阴卑的社会等级秩序;司马相如、班固、张衡等文人做诗做赋也是为了助人君、顺阴阳、行教化;而董仲舒、扬雄等哲学家也以为现实政治服务为己任,以天时阴阳之序的政治哲学论证君主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的合法性,维护封建社会政治的持久稳定。
二、汉代政治参与的形式
汉代政治参与的形式多种多样,主要有言论和活动两种形式。言论包括口头和书面表达自己的政治见解两种;活动包括集议和上诉等政治实践形式。根据不同政治参与主体、内容和作用,汉代政治参与的具体形式主要有以下七种。
(一)奏章:奏章是各级官吏向皇帝表达政治见解的书面材料。据《汉杂事》载:“凡群臣之书,通于天子者四品:一曰章,二曰奏,三曰表,四曰驳议。章者需头,称‘稽首上以闻’,谢恩陈事,诣阙通者也。奏者亦需头,其京师官但言‘稽首言’,下‘稽首以闻’,其中有所请,若罪法劾案,公府送御史台,卿校送谒者台也。表者不需头,上言‘臣某言’,下言‘诚惶诚恐,顿首顿首,死罪死罪’,左方下附曰:‘某官臣甲乙上。’”[4](《胡广传》注引)这里所说的“驳议”,是指对公卿集议的结果或皇帝的成命提出异议。奏章是汉代各级官吏参政议政、进谏上言的重要形式,主要分为四种类型,即章、奏、表、驳议,也常称为“疏”,主要内容是揭露当时社会存在的问题,提出社会改革的措施,表达自己的政治主张。汉代比较著名的章奏有贾谊的《积贮疏》、晁错的《论贵粟疏》和《徙民实边疏》、董仲舒的《限民名田疏》、赵充国的《屯田奏》和张衡的《驳谶纬疏》等,都分析了社会政治存在的弊端,提出了政治改革的方案,对帝王的政治决策提供了重要参考依据。
(二)召对:汉代帝王通过召见文人士子,让他们发表政治见解,一般为口头语言材料,也有让文人士子写成文字材料的,是文人士子参与政治的一种形式。司马彪《后汉书·百官志》说,博士“国有疑事,掌承问对”,大夫、侍郎、常侍、给事中等侍从帝王之官皆专职“顾问应对”,《后汉书》卷四《孝和帝纪》引《十三州志》曰:“大夫(光禄、太中、中散、谏议大夫)皆掌顾问应对言议。夫之言扶也,言能扶持君父也。”“顾问应对”就是帝王有难以处理的政事,就召见文人士子咨询处理方略,文人士子回答帝王问题,提出政治见解。汉代还把“文人士子”安排在皇帝宫廷中或宫廷附近,称为“待诏”,就是等待帝王召对,参与政治活动。贾捐之、苏武、翼奉等人在“待诏”期间,就多次受到皇帝的召对,“言多采用”。汉代还有一种召对形式,就是“对策”,又称“策”或“贤良对策”,是汉代帝王亲自出题目征询治国之道,士子文人对现实政治问题提出政治见解的笔试答卷,也是政治参与的一种形式。董仲舒在回答汉武帝的策问中,提出了著名的《天人三策》,为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提供了理论依据。汉代帝王策问文人士子的题目很多,也的确出现了不少的有政治价值的“对策”,如:贾谊《治安策》提出的著名的“众建诸侯而少其力”的建议,晁错《削藩策》中的建议削藩的主张等都对强化中央集权,巩固汉家天下提供了重要的决策依据。
(三)集议:又称“杂议”、“廷议”、“朝议”,是汉代帝王把需要决策的军政要事交给百官公卿讨论,让百官充分发表自己政治见解的政治参与活动。汉代依所议内容、范围、场所以及历史阶段的不同,可分为廷议、朝议、中外朝议、二府议、三府议、有司议和专题性会议等类型。汉代凡是立君、立储、宗庙、祭祀、典礼、分封、爵赏、法制、边事、大臣罪狱等一切军国大政几乎都是集议的内容,参议人员,可以各抒己见,畅所欲言,充分表达自己的政治见解,集思广益,为皇帝决策提供依据。汉武帝时,中大夫主父偃建议:“朔方地肥饶,外阻河,蒙恬筑城以逐匈奴,内省转输戍漕,广中国,灭胡之本也。”上览其说,“下公卿议”,以御史大夫公孙弘为代表的公卿大臣们,“皆言不便”,以为这是“罢弊中国以奉无用之地”。独刚任中大夫的朱买臣,起而“难诎”,驳诘公孙弘等,遂置朔方郡[3](《主父偃传》)。据《汉书·昭帝纪》载,汉昭帝始元二年(前85年),“诏有司问郡国所举贤良文学民所疾苦。议罢盐铁榷酤”,对是否继续推行汉武帝的盐铁政策展开讨论,参加人员有以桑弘羊为代表的御史、丞相史等主张继续实行盐铁专卖政策,有以霍光征选的贤良文学为代表的主张否定盐铁政策,双方进行了激烈的争论,贤良文学对社会政治弊端进行了揭露和批判,反对盐铁专卖政策,实际是对基本国策的所谓“王道”与“霸道”之争,为“昭宣中兴”调整统治阶级政策提供了依据。东汉桓帝时,经济危机严重,有人认为其原因是“货轻钱薄”,因此建议“改铸大钱”,朝廷把这个建议交给“四府群僚及太学能言之士”讨论,刘陶上书皇帝,指出“当今之忧,不在于货,在乎民饥”,铸造大钱不仅解决不了问题,还会产生更多的弊端,“欲民殷财阜,要在止役禁夺”,结果“帝竟不铸钱”[4](《刘陶传》)。
(四)诣阙上诉(相当于现代的“上访”):是指汉代民众赴京师上诉于最高统治者,表达抗议的政治参与行为。“诣阙上诉”是汉代司法程序中的一种特殊形式,是对司法程序的一个补充,由最高统治者裁决,是冤假错案获得平反的最后机会[6],也是汉代政治参与的重要形式,通过“上诉”表达自己的政治见解。汉代诣阙上诉可分为“个人自诉”和“集体他诉”两种类型。个人自诉是官民个人诣阙上诉,主要有如下事例。文帝时缇萦到长安,诣阙上书,请求身为官奴婢赎父淳于意肉刑之罪[7](《孝文本纪》)。汉武帝时主父偃长期游于京师,因资用缺乏而常贷于诸侯宾客,令人十分讨厌,“乃上书阙下”[3](《主父偃传》),很快便得到汉武帝的召见和重用。朱买臣,常“艾薪樵”为生,服役时随上计吏将重车至长安,“诣阙上书”[3](《朱买臣传》)。光武帝时,欲立左氏传博士,名儒陈元听说后,“乃诣阙上书”,强烈抨击范升,使左氏传得立[4](《陈元传》)。桓帝时,宦官专权,政刑暴滥,襄楷“自家诣阙上疏”,指陈时弊[4](《襄楷传》)。据《后汉书》卷40上《班彪传》载,班固继承父业,完成班彪未竟之史作,被人告发私改国史而下狱,其弟班超“乃驰诣阙上书”,明帝不但没有治罪班固,还任命为兰台令史,续修国史。从个人诣阙自诉的事例可以看出,主要是给皇帝上书洗雪冤案,提出自己的政治见解,展示自己的政治才华,得到帝王赏识。集体他诉是众人集体上书皇帝为他人讼冤的政治活动,主要的事例如下。一是汉哀帝时千余名太学生救援鲍宣。当时丞相孔光的属吏违反禁令而被司隶鲍宣制止,孔光反而依仗权势将鲍宣“下廷尉狱”,此事在太学引起了强烈的反响:“博士弟子济南王咸举幡太学下,曰:‘欲救鲍司隶者会此下。’诸生会者千余人。朝日,遮丞相孔光自言,丞相车不得行,又守阙上书”,在太学生强大的舆论压力下,哀帝不得不“抵宣罪减死一等”[3](《鲍宣传》)。王咸举旗一呼而千人云集,诣阙上诉,迫使皇帝收回成命,展现了太学生集体的政治力量。二是光武帝时期,太学生救援欧阳歙。欧阳歙是博士世家,在太学生中拥有相当高的声望,在汝南太守期间贪赃行为被发觉而被逮捕入狱,“诸生守阙为歙求哀者千余人,至有自髡剔者”,但这次政治行为没有奏效,光武帝反而很快处死了欧阳歙,可光武帝很快又后悔了,“乃赐棺木,赠印绶,赙缣三千匹”[4](《儒林传》)。三是桓帝永兴元年(153年)太学生为冀州刺史朱穆诉冤。朱穆任冀州刺史,到任就“奏劾诸郡”、“举劾权贵”,他不畏权势,把宦官赵忠父的墓“发墓剖棺,陈尸出之,而收其家属”,朱穆因此被治罪而“输作左校”。太学生刘陶联合数千太学生“诣阙上书讼穆”,为朱穆鸣不平,痛斥宦官的罪恶,“臣愿黥首系趾,代穆校作”[3](《朱穆传》),太学生集体政治行动,反对宦官专权,表明朱穆“竭心怀忧,为上深计”的忠心,迫使桓帝不得不赦免朱穆。四是桓帝延熹五年(162年),上书为皇甫规讼冤。度辽将军皇甫规论功当受封,他一向“恶绝宦官,不与交通”,当权宦官徐璜、左悺等借此向皇甫规索求贿赂,他坚决拒绝,于是就被宦官诬蔑为侵没军饷之罪,“坐系廷尉,论输左校”。当时朝内一批反对宦官的官僚及太学生张凤等300余人“诣阙讼之”,皇甫规获得释放[4](《皇甫规传》)。五是明帝永平五年(公元62年),第五伦为会稽太守,深得民心,坐法征诣廷尉狱,“吏民上书守阙者千余人”)[4](《第五伦传》),但明帝并没有因吏民上诉而开脱第五伦之罪,后来才把他免官归田里。从以上诸例可以看出,集体诣阙上诉具有群体性,内容相当具体,针对某人某事发表政见,政治倾向比较明确,显然属于政治参与活动。
(五)谣谚:是以平民百姓为主体的政治参与形式。谣谚又称“风谣”,形式上采用通俗的歌谣或简明的短句加以表达;内容上往往“直抒己志,如风行水上,自然成文,言有尽而意无穷”[8],表达着下层民众的感情与政治倾向。《吕氏春秋》说:“闻其声而知其风,察其风而知其志,观其志而知其德。”可见,谣谚是了解汉代社会政治状况的一个重要途径。据马新的《时政谣谚与两汉民众参与意识》一文研究[9],两汉时政谣谚有三项基本内容:一是“狡兔死,走狗烹”与民众对国政大事的关注;二是刺贪虐与颂功德;三是官场素描与百姓心声。涉及国政大事、官员治政、官场风气等各个方面,喊出了民众的心声与感受,表达了百姓的政治倾向与爱憎,对汉代的政治与吏治起到一定的衡量与监督作用。具体来讲,汉代谣谚对政治的参与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评议当事人直接接触的从政人员的政治水准,既有直接的揭露和鞭挞,也有歌功颂德。前者如两汉民谣:“颍水清,灌氏宁;颍水浊,灌氏族。”是对灌夫依仗权势、横行颍川、作恶多端的愤恨和诅咒。东汉桓帝宦官左悺、具瑗、唐衡、徐璜等人,把持朝政,操纵皇权,天下百姓编造谣言说:“左回天,具独坐,徐卧虎,唐雨坠。”[4](《单超传》)就是说左悺能左右天子,徐璜凶猛如虎,具瑗大权独揽,唐衡气焰嚣张,如大雨坠落。后者如会稽郡山阴县令徐弘,字圣通,打击豪强,为政有绩,会稽郡百姓为之做歌:“徐圣通,政无双,平刑罚,奸宄空。”[4](《杜诗传》)对其政绩给予充分肯定。东汉时期,南阳太守杜诗在任期间,兴修水利,为民除害,当地居民将他比做西汉南阳太守召信臣,造歌谣说:“前有召女,后有杜母。”把为官一任、造福一方的官员比做父母。这些评议用言简意赅的语言表达了百姓对地方官吏政绩的肯定评价,对贪官污吏的鞭挞和讽刺。这种评议实质上是人们对政治清明的向往和对黑暗政治的反对,有助于调动官吏为政的积极性,提高施政水准,也对官员为政起到一定的衡量和监督,起到对政治激浊扬清的作用,反映了汉代民众对政治的积极参与意识。二是评议人品素质和学识才华。谣谚对官僚综合人品素质的评价,是用圣贤的道德价值规范约束官僚的行为,看似与议政无关,实质上却与政治有必然的联系,因为汉代政府选拔官吏特别重视名声,其征辟察举常以乡党评议为基础,获得乡党美誉,成为士大夫出仕的前提条件。故乡党舆论评议人品素质和学识才华,虽不直接议政,却关系到官僚的选拔,可以称得上是间接议政,对汉代政治的清明也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如,戴子高为人豪侠任气,慷慨乐施,人呼:“关东大豪戴子高。”[4](《戴良传》)冯豹事后母尽孝,以儒术教授乡里,乡里为之赞曰“道德彬彬冯仲文”[4](《冯豹传》)。任文公善推阴阳之术,智慧超凡,人称“任文公,智无双”[4](《方术列传》)。杨震学贯五经,道德卓异,关西为之语曰:“关西孔子杨伯起。”[4](《杨震传》)这些谣谚都为汉代选拔德才兼备的官吏、促进吏治的清明提供了舆论的支持,也反映了汉代民众的政治参与意识。三是批判和揭露现实政治的黑暗和弊端,表达民众心中的政治倾向与爱憎,在一定意义上也起到了参政议政的作用。如对官吏选拔这一敏感政治问题,民间关注的谣谚就相对集中。《史记·佞幸传》中,司马迁就记载:“谚曰:力田不如逢年,善仕不如遇合。固无虚言。”汉代大张旗鼓地察孝廉、举秀才,倡导礼义孝悌,但实际政治生活却适得其反,西汉贡禹在上书中引俗语说:“何以孝弟为?财多而光荣;何以礼义为?史书而仕宦;何以谨慎为?勇猛而临官。”其背景则是“亡义而有财者显于世,欺谩而善书者尊于朝,悖道而勇猛者,贵于官”[3](《贡禹传》)。到了东汉选举不实成为普遍的社会政治问题,公府州牧举亲辟故,不论德能,造成社会政治进一步黑暗。葛洪《抱朴子·审举》载谣言对这种名不符实的现象给予辛辣的讽刺:“举秀才,不知书,察孝廉,父别居;高第良将怯如鸡;寒素清白浊如泥。”政治的清明与黑暗是汉代谣谚关注的焦点,东汉时对朝中曲直颠倒,事非不明,给予抨击。如《后汉书·五行志》载谣言说:“直如弦,死道边。曲如钩,反封侯。”桓帝时代,贿赂公行,政以赂成,政治更加黑暗,民众们编造谣谚说:“城上乌,尾毕逋。公为吏,子为徒。一徒死,百乘车,车班班,入河间,河间姹女工数钱。以钱为室金为堂,石上慊慊舂黄粱。粱下有悬鼓,我欲击之丞卿怒。”[4](《五行志一》)这是民众对为政贪婪、腐化奢侈的贪官污吏的无情揭露,表达出对社会政治黑暗、腐败的强烈不满,反映出了两汉民众的政治参与意识。
(六)清议:是以汉代知识分子为主体的参政议政形式。清议指东汉后期知识分子横议政治、裁量当政、褒贬人物、指陈时弊的政治活动。范晔在《后汉书·党锢列传》中说:“汉自中世以下,阉竖擅恣,故俗遂以遁身矫絜放言为高,士有不谈此者,则芸夫牧竖已叫呼之矣。”
清议在“党锢事件”之前是直接议政。其议政往往有强烈而鲜明的感情色彩。或褒贬人物,如周福因是汉桓帝之师而被擢升为尚书,而其同乡房植有名当朝,时论云:“天下规矩房伯武,因师获印周仲进。”或裁量当政,如当时士大夫李膺、陈蕃、王畅等名震天下,太学生为他们颂德说:“天下模楷李元礼,不畏强御陈仲举,天下俊秀王叔茂。”或指授称号,从不同角度表达人们的爱憎疾恶和政治倾向,如东汉末年,知识分子共同“指天下名士为之称号。上曰‘三君’,次曰‘八俊’,次曰‘八顾’,次曰‘八及’,次曰‘八厨’。犹古之‘八元’、‘八凯’”。这些列入三君、八俊之流的人物,与史载有出入,但其核心内涵却是十分明确的:“君者,言一世之所宗也”,“俊者,言人之英俊者,言能以德行引人者也”,“及者,言能导人追宗者也”,“厨者,言能以财救人者也”[4](《党锢列传》),获得这些称号的人是当时知识分子舆论所认可的时代楷模。知识分子把他们提拔出来,授以荣誉称号,反映出他们对外戚宦官丑恶行径的蔑视和重建封建伦理纲常的强烈愿望。由于清议所授称号都是针对与外戚宦官为敌的名流士人官僚,矛头直指朝廷当政,严厉批判社会现实,所以引起了宦官外戚的恐慌,于是汉桓帝时便出现了打击知识分子的“党锢事件”,事件中大批知识分子被宣布永远禁锢,甚至于子孙都不得录用为官。经过这次无情打击后,知识分子的参政议政热情逐渐冷却,清议也逐渐远离政治,转而回到汉初品评人物之上。这时,出现了许多人物品评专家,著名的有郭太、符融、田盛、许劭、樊子昭和阳士。其中许劭和郭太最负盛名,世称“许郭”。从他们的清议言谈来看,明显已偏离议政主题,而更多的是从艺术的角度品题人物,语言含蓄隽永,体现出很高的文化素养,一定程度上开创了魏晋清谈的先河。如郭太本人才华高妙,且深藏不露,人物品评家符融称其为“海之明珠,未耀其光,鸟之凤皇,羽仪未翔”[4](《符融传》),此番评论与魏晋清谈颇有近似之处。再如郭太论袁奉高、黄步度时云:“奉高之器,譬之泛滥,虽清而易挹;叔度之器,汪汪若千顷之陂,澄之不清,扰之不浊,不可量也。”[4](《郭太传》)精妙的比喻、隽永的语言、诗样的境界,简直与玄风大家没有区别。其他人物品评家亦多有此风。他们或从道德性情,或从外在风韵,或从内在才华评议人物,而不涉及政治内容,由此可见东汉末年的清议已经失去了议政的本旨,滑向了清谈的泥坑。
东汉的“清议”是对朝廷施政的臧否、吏治的清浊的褒贬和官吏人品优劣的评议,其目的是遏制宦官及其党羽任人唯亲的不良之风,使人才的选拔按照士大夫的标准和公众舆论的品评来决定,是知识分子干预朝政的重大政治活动,既对当时的社会政治起到了舆论监督作用,也为政府选拔人才、奖惩官吏、修订政策提供了一定的借鉴。
(七)著书立说:是汉代士人创造文化精品的政治参与活动。图书是政治文化载体,也是重要的大众传播媒介,汉代文人士子通过著书立说,表达自己的政治见解,为政治的发展提供借鉴,从而参与政治活动。
1.汉代史学对政治的参与。史学本身不但是专门从事积累保存文化的府库,而且是弘扬与传播文化的载体,并且和儒家政治文化紧密相连,互为表里,成为传播政治文化的重要载体。汉代史学在保存和传播儒家政治文化上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首先,汉代史学是以儒家经学的主体思想为指导,大力宣扬儒家伦理道德,“扶明教义”,为汉代政治发展提供精神动力。儒家经学的一些基本价值观如大一统论、天人感应论、纲常论、三世说等,都在汉代史学中有着鲜明的体现。司马迁在《史记》中就用大一统的思想考察社会历史的演变,他以“道名分”为依据,把王朝更替和帝王兴替当做科条分析的大纲,对于入传人物,按照身份、地位、等级,分别以本纪、世家、列传的规格加以载录,体现出君王居高临下的主题,集中反映了司马迁的大一统观念。汉代史学以立德为先,通过定名分,褒善贬恶,发挥政治教化的功能。司马迁认为,《春秋》是伦理教科书,“《春秋》者,礼义之大宗也”,“夫不通礼义之旨,至于君不君,臣不臣,父不父,子不子。夫君不君则犯,臣不臣则诛,父不父则无道,子不子则不孝,此四行者,天之大过也”[10]。《汉书》完全以儒家伦理道德评价历史,一味用历史去论证和阐释宗法等级制度和君主专制的合法性和永久性,史学成了明天道、证人伦的儒家伦理传播工具。班固的《汉书》取得与《五经》相亚的地位,显然与该书“宗经矩圣”的编纂原则有关。他在《苏武传》中歌颂了苏武在匈奴19年牧羊而不忘汉室、不忘祖国的爱国精神,他面对李陵的劝降,说:“今得杀身自效,虽蒙斧钺汤镬,诚甘乐之。臣事君,犹子事父也。子为父死亡所恨,愿勿复再言。”体现出忠君为国的君臣大义。其次,汉代史学“明罗治体”,用儒家的治国理念,总结历史发展规律,为政治的发展和改革提供智力支持。司马迁撰写《史记》是为了“述往事,思来者”,以“居今之世,志古之道,所以自镜”[7](《太史公自序》)。他在《自序》中说,“罔罗天下放失逸闻,王迹所兴,原始察终,见盛观衰”,他通过考察历史,认为盛衰之变,是历代王朝所经历的必然过程,但他并非要人无所作为,而是十分重视人事在盛衰之变中的作用,把统治者的政事和人心向背看做是盛衰背后的支配力量。他对天道大胆提出怀疑,在《项羽本纪》赞中指出,项羽“身死东城,尚不觉寤,而不自责,过矣。乃引‘天亡我,非用兵之过也。’岂不谬哉”!班固撰写《汉书》时,注重“掇其切于世事者著于传”,“论其实行之语著于篇”,还通过篇后的“赞曰”,“论是非,寓褒贬”,使人们“明鉴戒”,体现出为政治服务的精神。荀悦在《汉纪》卷首中就提出了撰写史著的历史鉴戒功能,他说:“立典有五志焉:一曰达道义,二曰彰法式,三曰通古今,四曰著功勋,五曰表贤能。”
2.汉代文学创作对政治的参与。汉代的文学作品主要分为诗赋和散文,在艺术特色上继承了儒家经学,特别是《诗经》的写作手法,在思想内容上主要从讽喻、歌颂、言志三个方面宣传、传播儒家经学,发挥文学作品的政治教化功能。汉赋继承儒家经典《诗经》的思想内容,班固指出,“赋者,古诗之流也……或以抒下情而通风喻,或以宣上德而尽忠孝”,“抑亦雅颂之亚也”。汉赋以“润色鸿业”、歌功颂德为己任,大力宣传“君权神授”、“天人合一”、“大一统”、“祥瑞灾异”等经学思想,傅毅的《洛都赋》、班固的《东都赋》和《西都赋》、张衡的《东京赋》和《西京赋》等都充满这方面的内容。汉赋在为统治阶级歌功颂德的同时,也讥讽了统治阶级的“穷泰而极奢”,探讨了为政之道。张衡在《东京赋》中说:“今公子苟好剿民以愉乐,忘民怨之为仇也;好殚物以穷宠,忽下叛而生忧也。夫水所以载舟,亦所以覆舟。”汉代的政论散文提出了不少独到的政治见解,例如:贾谊的《过秦论》提出了秦亡于“仁义不施”,主张实施仁政;《论积贮疏》提出了重农务本政策;晁错的《贵粟疏》提出了“重农贵粟”的政策;桓宽的《盐铁论》记载了盐铁会议关于重农还是重商治国方略的争论。左雄的《上言察举孝廉》提出了“诸生试家法,文吏课笺奏”的对举荐孝廉的考试方法。汉代的政论性著作,如陆贾的《新语》、贾谊的《新书》、董仲舒的《春秋繁露》、桓谭的《新论》、荀悦的《申鉴》、应劭的《风俗通义》、王充的《论衡》、王符的《潜夫论》等都探讨了治国的政治方略,间接地参与了政治。汉代的诗歌也以宣扬儒家的仁义礼乐为本,乐府民歌中的《陌上桑》和《孔雀东南飞》都揭露了封建礼教的罪恶,歌颂了不畏权势、不贪富贵的高贵品质和反抗封建礼教的叛逆精神。
三、汉代政治参与的保障制度
汉代为了保障政治参与渠道的畅通和政治参与主体权利的实现,真正发挥政治参与的作用,历代帝王都非常重视政治参与在政治管理中的作用,屡次下诏求言求士,西汉文帝下令“举贤良方正能直言极谏之者,以匡朕之不逮”[3](《文帝纪》)。笔者统计,帝王诏书中提到“能直言”或“谏诤者”多达30次。诏书中屡有“匡朕之不逮”、“毋讳有司”之语,体现了帝王对直言忠语的殷切期盼与鼓励。建立和健全了政治参与的法律制度,引导、激励人们积极参与政治,形成了良好的政治参与的社会保障机制。
(一)文书传递制度。汉代公文分为下行文和上达文两大类,下行文书主要指皇帝的诏令类文书,上达文书主要指百官的奏章。奏章是政治参与的主要形式,诏令是皇帝颁布的政策法令,在汉代设有专门的管理机构,西汉前期全国各地上报中央的奏章是由副丞相御史大夫的属官御史中丞受理的,其机构称为御史大夫寺,东汉时御史中丞升为御史台长官,便由治书侍御史“受公卿群吏奏事,有违失举劾之”[4](《百官志三》)。汉武帝时,尚书传递上奏文书,对文书内容进行评议,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其后,尚书权力不断扩大,负责各类文书的上奏与下达,凡天下文书奏章都要通过尚书才能上达皇帝,凡皇帝诏书也必须经过尚书起草才能有效。从对章奏的管理机构来看是权力中枢部门,足见对章奏的重视。对百官所上章奏还要严格审查,防止弄虚作假,西汉规定:“诸上书者皆为二封,署其一曰副,领尚书者先发副封,所言不善,屏去不报。”[3](《魏相传》)尚书对奏章不实的不上报皇帝。东汉时明帝永平六年诏曰:“先帝诏书,禁人上事言圣,而间者章奏颇多浮词,自今若有过称虚誉,尚书皆宜抑而不省,示不为谄子蚩也。”[4](《明帝纪》)这是皇帝严令章奏虚誉不实的不能上奏。对奏章文书的传递都有“程”的规定,根据已公布的汉简材料,“程”有昼夜160里、180里、450里、590里、720里、1000里等不同规定,日行千里以上就是紧急文书,“行命书及书署急者,辄行之;不急者,日毕,勿敢留;留者,依律论之”[11](P103),就是紧急文书要按时传递,若滞留的要依律论罪。西汉司直翟方进劾奏司隶校尉陈庆为尚书时,对举劾奏章“忽忘之留月余”,并将劾章私告廷尉范延寿,以不敬罪奏免陈庆的官。可见,文书传递制度保证了章奏的准确和及时传递,也就保障了政治参与的正常有序进行。
(二)决策制度。汉代政治决策过程中,形成了集议制度、谏诤制度和封驳制度,保障决策各个环节百官对政治的参与。汉代军国大政的决策,一般先由各部门或大臣提出问题,上奏皇帝,这就是章奏,皇帝据奏折拟定决策方案,或由皇帝的咨询人员提出决策方案,然后将方案交给百官进行讨论,广泛听取百官的政治见解,对方案进行论证分析,这就是集议。集议制度是决策的必经程序,据《资治通鉴》卷26汉宣帝神爵元年(前61年)载,“赵充国屯田奏每上,辄下公卿议”。而且集议是按法定的时间进行,参加人员也是法定的,一般来讲行政首脑和议臣是必须参加的,由皇帝或皇帝责成宰相或皇帝委派其他心腹主持,参加决策的人员可以充分发表意见。丞相(司徒)将集议的结果上奏皇帝,皇帝批示后转决策中枢御史大夫寺(尚书台)拟制诏书,在拟制诏书过程中,尚书需要认真审查,尚书要充分发表自己的政治见解,形成诸尚书通议合署制度,若认为不可施行,可拒绝“署议”。而且还形成谏诤封驳制度,若尚书令认为诏书不合时宜,可以退还给皇帝,拒绝发布执行,这就是“封”,即“封还”;并且还可以在封还诏书后写上自己的政治见解,提出驳斥的意见,上奏皇帝,这就是“驳”,即“驳正”。据《后汉书》卷41《钟离意传》载,钟离意任尚书仆射(当时尚书令空缺),“独敢谏诤,数封还诏书”,这就是把诏书退还给皇帝,以示谏诤。尚书台起草的诏书下达行政机关执行时,若认为不当,也可以封还诏书,拒绝执行,或不签署执行意见。《汉书·王嘉传》载,王嘉任丞相,哀帝增封董贤的诏书“下丞相、御史……嘉封诏书”。东汉后期,皇帝诏令急捕党人,“案经三府”,太尉陈蕃却之曰,“今所案者,皆海内人誉,忧国忠公之臣……”“不肯平署”[4](《陈蕃传》),就是拒绝执行。从上述决策过程中的集议、封驳、平署制度看,每个环节都非常重视官吏的政治参与,保证了政治参与在决策过程中作用的发挥。
(三)文官管理制度。官吏的质量决定着权力运作的质量和效率,也是政治参与的人才基础。汉代文官管理的过程非常重视官吏的政治参与能力和水平,形成了选贤任能、论功行赏的教育、选任、考核奖惩制度。首先,汉代的学校教育就是培养官吏的,学习的儒家经典是政治文化的宝库,里边也有着丰富的为政治国的经验,通过考试,就可以授以相应的职务,这就是“学而优则仕”,国家用利禄诱导文人士子学习为政治国的方略,为国家和政治服务。“学”与“仕”密切相联,“仕”就是当官,本身就是政治参与,汉代文人士子的“学”就是为了“仕”,他们手捧着儒家经典竞相奔走于仕宦途中,口头诵咏着圣人之道,内心想着捞取利禄。求取功名的真实目的就是谋求富贵。这种状况始于先秦,到了汉武帝“独尊儒术”之后便越发热烈。汉武帝擢升治《春秋》的公孙弘为丞相,封平津侯,“食户六百五十”,“天下之学士靡然乡风矣”[3](《儒林传》)。至汉宣帝时,(韦)玄成,复以明经历位至丞相,故邹鲁谚曰:“遗子黄金满籝,不如一经。”[3](《韦贤传》)学习儒家经典成了文人士子入仕的敲门砖,官吏的录用考试,也考儒家经典,同时,录用官吏考试也非常重视士人的参政能力。汉代的录用考试主要是察举征辟制,其科目孝廉是由地方推荐到中央的孝子廉吏,廉吏本身就是在地方政府任职的有一定为政经验的清廉之吏,对他们进行考试的内容是“诸生试家法,文吏课笺奏”,“试家法”就是儒家经典,“课笺奏”就是章奏,章奏是官吏参与政治的重要形式,因此,考察的就是士人的参政能力。对于贤良文学科目,进行策试,又称“对策”和“射策”,相当于现在的抽签考试,其具体内容是针对现实政治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革的方案和措施,这也是政治参与能力的表现。所以,我们说:汉代官吏的培养和录用都是以士人的参政能力为目标和条件的。选用官吏实行连带责任制,有才必举,不举有罪,二千石“不举者,不奉诏,当以不敬论;不察廉,不胜任也,当免”[3](《武帝纪》)。汉代选举人才的诏书常有“不如诏书,有司奏罪名,并正举者”的记载。
汉代考课制度中,也十分重视为政实绩的评价,为政实绩就代表着政治参与的能力。“各计县户口垦田,钱谷出入,盗贼多少,上集(计)簿”,上计簿是考核官吏的量化标准,能准确地反映官吏为政业绩,要求准确无误,丞相府的东、西曹和郡县的功曹负责平时对官吏的考察和记载,部刺史对郡国的政绩材料“上计簿”进行核实,御史大夫也要考察上计簿的虚实,尚书台的三公曹负责官吏的考课,互相制约。对官吏政绩的准确考课就是最大的政治,有利于奖勤罚懒,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汉代在考核中也非常重视民众舆论对官吏的评价,也就是重视民众政治参与在官吏考课中的作用。皇帝经常派大使出巡考课官吏,这就是所谓的“举谣言”与“行风俗”。《后汉书·刘陶传》记载:
光和五年,诏公卿以谣言举刺史、二千石为民蠹害者。时太尉许戫、司空张济承望内官,受取货赂,其宦者子弟宾客,虽贪污秽浊,皆不敢问,而虚纠边远小郡清修有惠化者二十六人。吏人诣阙陈诉,(陈)耽与议郎曹操上言:“公卿所举,率党其私,所谓放鸱枭而囚鸾凤。”其言忠切,帝以让戫、济,由是诸坐谣言征者悉拜议郎。
由此,我们可以看到谣言的考课功能。正如李贤注云:“谣言谓听百姓风谣善恶,而黜陟之也。”《汉官仪》对举谣言的解释也十分清楚:
每岁州郡听采长吏臧否,民所疾苦还条奏之,是为之举谣言者也。顷者举谣言者,掾属令史都会殿上,主者大言州郡行状云何,善者同声称之,不善者各而衔枚。
汉代帝王重视民众的舆论在考核中对官员政绩的监督作用。东汉光武帝就“数引公卿郎将,列于禁坐,广求民瘼,观纳风谣”[4](《循吏传》);和帝也分遣使者,“皆微服单行,各至州县观采风谣”[4](《李郃传》)。考核官吏中重视民众舆论对官吏的评价作用,就是重视政治参与的作用。
(四)监察和司法制度。司法和监察是汉代政治的重要内容,汉代在监察和司法工作中非常重视民众的政治参与作用。弹劾制度是监察工作的基础,也是司法审判工作的基础,对贪官污吏的弹劾也是政治清明的保障。各级长官巡视所属郡县,对官吏违法犯罪有举劾权,若失职不纠弹,要负连坐责任,“其见知而故不举劾,各与同罪,失不举劾,各以渎论”[12](《刑法志》)。汉武帝时,由张汤、赵禹条定法令,作见知故纵、监临部主之法,师古注释说:“见知人犯法不举告为故纵,而所监临部主有罪并连坐也。”[4](《刑法志》)东汉时皇帝下诏书命令刺史郡守对部内犯罪不举劾的要严加惩处,如,《后汉书》卷7《桓帝纪》载:“长吏臧满三十万而不纠举者,刺史、二千石以纵避为罪,若有擅相假印绶者,与杀人同弃市论。”目的是加强各级官吏举劾犯罪的责任制。对贪官污吏的弹劾制度是对政治参与的保障,充分发挥了政治参与对贪官污吏的惩治作用。司法制度关系到社会政治的稳定,在司法工作中,汉代也重视民众参与司法工作,建立了司法审判责任制度。汉代地方长官郡守、县令兼有司法权,设决曹主罪法、辞曹主辞讼、贼曹主盗贼。县是最基层的司法机关,负责“禁奸惩恶,理讼平贼”,处理一般轻微案件,疑难案件要上报郡守,郡守不能决者,报廷尉,廷尉不能决,即上奏皇帝,称为“诣阙上诉”。对重大案件的审理采用“杂治”制度,即派一批官员共同审断,若罪名已定的,就派有关朝臣共议其罪,称为“杂议”制度。对一般案件的审理先进行审讯,得到口供,三日后进行复审,叫“传复”,让受审者有更正供词的机会,复审后就进行判决。判决后向被告人宣读判辞,叫做“读鞠”,若被告人称冤,允许本人或其家属请求复审,即所谓“乞鞠”。复审一般法定时间为三个月,超过三个月就不能复审了。复审是对司法官吏执法情况进行审查的制度。司法官员在判案中有“不直”、“纵囚”、“失刑”等论狱失刑罪要依法惩处,处以流放或苦役[13](P51)。
(五)审计制度。财政经济是汉代政治的物质基础,经济犯罪危及政治的稳定。因此,汉代加强对财政经济的审计工作,严格审查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建立了财政经济审计制度,保障了财政审计工作中百官的政治参与。汉承秦制,西汉初年中央设少府和治粟内史两个部门,管理国家财政经济,中央行政最高机关丞相府通过“上计”制度对财政工作进行监督。汉武帝以后,国家财政管理机构由治粟内史改为大司农。“掌诸钱谷金帛诸货币。郡国四时上月旦见钱谷簿,其逋未毕,各具别之。边郡诸官请调度者,皆为报给,损多益寡,取相给足。”[4](《百官志三》)大司农下设太仓、均输、平准、都内等部门。但大司农要接受丞相府(司徒府)的领导,丞相府内设有户曹主民户祭祀、农业经济,金曹管货币、盐铁,仓曹主仓库,通过诸曹监督大司农的财政经济工作。尚书台也有监督财用和库藏出纳之权,据《后汉书》卷41《钟离意传》载,“时诏赐降胡子缣,尚书案事,误以十为百,帝见司农上簿,大怒”,这就是尚书对钱物出纳的检查。监察机关御史台也要督察财政法规的执行情况,汉宣帝时,因上计财物计簿多不实,就派御史大夫“按之”,这是御史对三公府“上计簿”的监督检查。地方财政是郡县二级,即守、令都兼有财政权,郡设有仓曹主仓谷,金曹主货币盐铁,计曹主上计事,市曹主市政,还有比曹对一郡的财政收支进行审计。汉代刺史巡视郡国就有两条涉及财政问题:一是侵渔百姓,聚敛为奸;二是阿附豪强,通行货赂。汉代各级政府的钱物收纳都要记载入簿,每一季度郡国还要上报财政主管部门大司农。年终县把收支情况上报郡,郡把收支情况上报中央,层层接受审计,中央丞相府设有计室掾史,郡国设有比曹是专司审计之官,上级要对下级依上报账簿核实库藏实物,若不符要依法治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