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吉模式”的创新价值及其对我国农产品流通体制改革的启示_农产品论文

“布吉模式”的创新价值及其对我国农产品流通体制改革的启示_农产品论文

企业办市场,企业管市场,市场企业化——“布吉模式”的创新价值及对中国农产品流通体制改革的启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市场论文,企业论文,体制改革论文,中国论文,农产品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农产品与农产品流通组织的效率评价标准

(一)农产品特性及对农产品流通的影响

农业是人类利用生物生活机能和自然环境条件,通过人类劳动去强化或控制其生命过程,以获得符合社会需要的产品的物质生产部门。它不同于工业及服务业的基本特征就在于其生产过程对自然力、自然条件及生命个体的依赖。这使农产品具有鲜活性,生产上的区域性、季节性、分散性等特性。同时,农产品是人们的生活必需品,具有消费弹性小的特点。由农产品的特性决定了农产品流通的特性,主要表现为:

1.流通领域具有很强的生产延续性。由于农产品的鲜活易腐性,在流通过程中必须采取一定的措施,才能保证农产品合乎质量要求地进入消费。比如,粮食储存在仓库中,为了控制其水分,就必须定期进行通风、烘干;活猪、活牛、活鸡等如果直接进入流通,就必须喂养、防疫;如果收购后屠宰,还需要冷冻、冷藏处理;有时,为了方便运输和贮存,在农产品进入流通领域之后,还需要分类、加工、整理等活动。因此,许多种类农产品在运输贮存过程中,需要特定的容器和设备,这使农产品流通比工业品流通更具生产延续性,且有更强的资产专用性。

2.流通半径受到更大限制。由于农产品生产具有区域性,而人们的需求是多样的,因而农产品需要在不同区域间进行贸易。然而农产品的鲜活易腐性,使农产品在运输贮存过程中需要有特定的设备;即便采取了保鲜等措施,仍会有一定比例的损耗,而且这个比例会随时间和距离加大而迅速上升。这些都会造成流通成本迅速上升,从而限制了流通半径。

3.流通风险更大。农产品生产和消费的分散性,使市场信息也更加分散,人们难以全面把握市场供求信息及竞争者、合作者的信息;农产品生产的季节性强,而消费具有常年性,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大;农产品的鲜活易腐性使其在区域间和季节间的调节更加困难。这些都使农产品流通具有很大的经营风险。

农产品与农产品流通的特性所隐含的市场含义是:①农产品的鲜活性、生产的区域性与季节性等对农产品流通半径的限制,有可能会造成市场分割;生产与消费分散造成的信息不完备与信息不对称,可能导致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从而降低市场效率;流通领域的生产延续性导致的对专用性资产投资等都可能会降低市场竞争程度。因此,如何降低交易费用,加大市场半径,提高交易频率,从而提高市场竞争程度,是农产品市场组织形式选择的关键。②过大的流通风险会降低经营者的未来预期值,会使经营者更多地采取短期的市场行为,不利于形成有序的市场竞争和培育市场主体。因此,农产品交易必须选择适当的组织制度,以降低或分散风险,为经营者提供稳定的预期。

(二)市场经济条件下农产品流通组织制度的效率评价标准

1.组织制度隐含的产权结构。法律对产权的初始界定及其对伴随交易过程发生的权利让渡后的再界定所形成的产权结构,即构成产权的权利束在空间和时间上的分布状态,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行为主体之间的竞争程度,从而决定了是否存在对行为主体充分的激励。这不仅仅对行为主体愿意在多大程度上提供生产性努力有影响,也决定了他愿意提供多少有关其产品的信息,而后者对交易费用有直接影响。同时,权利界定的清晰程度,也是影响内部管理费用的重要变量。

2.组织的计量能力。一个组织向市场提供的是整个组织的产品,而不是组织成员的边际产品,因而不能依靠市场来对组织成员的努力进行计量和定价,这个工作只能由组织来完成。如果组织的计量能力很差,报酬与生产率之间只有松散的联系,生产率将较低。但如果组织的计量能力很强,生产率就较高。一个组织的计量能力的高低,大体取决于它所内含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尤其是监督机制及其成本。

3.组织所依存的环境特征。组织制度与环境的相容程度决定了组织效率的高低。经济组织的环境至少包括制度环境、资源环境和市场环境三个方面的内容。可以认为,制度环境与市场环境的发育完善程度以及组织内部制度与之的相容程度,决定了组织与环境交易的效率及环境在多大程度上提供对组织的正向激励,而进入组织的资源及其产出品的特性与组织的规制方式共同决定了组织的计量能力,或者说组织管理费用的大小。

可见,一种经济组织制度的选择,如果没有非经济的强制性约束,则往往是由其效率或者它所带来的交易费用与管理费用的高低来决定的,而这又主要受到其产权结构、计量能力以及其环境特性的影响。

因此,结合关于企业性质的讨论与对组织制度效率因素的分析,我们认为,一个农产品流通组织的效率主要取决于:①农产品流通组织的产权结构。无论是在整个市场体系,还是一个组织内部,产权的分立将会导致竞争,而竞争往往又是效率的根源。一方面,适当的产权安排有助于降低契约的不完全性与不确定性,提高预期的稳定性;另一方面,明晰的产权有助于降低组织内部的管理费用。因此,在农产品流通组织制度中是否存在分立且明晰的产权对其效率有重要的影响。②农产品流通组织对其成员的努力与报酬的计量能力,要使组织成员有充分的激励去努力工作,就必须使其边际努力与边际报酬相等或者紧密联系,而这又往往与农产品流通组织所依存的环境特征有关。其中,组织内的文化环境与合作氛围尤为重要,因为一个有效的经济组织所内含的关系联盟与忠诚纽带,可以降低监督与考核费用,从而改善计量能力。③农产品、农产品流通都有其区别于其他产品的特征,农产品流通组织的制度安排是否与之相吻合,将最终决定着组织的经济效率。因此,一个有效的农产品流通组织必须能够减少搜寻费用与谈判费用,提高交易速度,扩大交易频率与交易半径,获得交易的规模经济。

二、“布吉模式”的组织创新、管理创新与制度创新

从50年代开始到80年代末,我国的农产品市场基本上一直维持着国有商业部门垄断的市场结构:一方是强大的国有商合部门,一方是分散的农户和广大的消费者,农产品从农民的庄稼地走向消费者餐桌的过程,与其说是按照市场的逻辑运行,不如说是按照行政指令行事。由此,农产品交易中的行政动员成本、组织管理成本以及供求信号失真导致的高昂交易费用与机会成本,不断地呼唤着农产品流通体制的改革。深圳市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正是在这一背景下产生并发展起来的。10年来,该公司以组建和经营农产品批发市场为主线,着眼于大市场与大流通的“大而专”的经营目标,已经发展为一个集农产品的生产、加工、包装、储藏、运输以及现货批发、拍卖、直销、配送、期货交易、进出口贸易等多功能纵向一体化的营运体系,从而为我国农产品流通体制改革走出了一条新路。1998年公司的批发市场实现农产品成交量196万吨, 交易额103亿元;供应了深圳特区蔬菜消费量的80%,水果消费量的90 %,粮油食品消费量的50%。其成功的经验闻名遐迩,被誉为“布吉模式”。

(一)企业办市场:“布吉模式”的组织创新

1.“企业办市场”的含义与内容。“布吉模式”中的组织创新是指相对于“国家办市场”而言的“企业办市场”。在一般情况下,农产品批发市场乃至零售市场是由国家出资兴建,进场交易的各行为主体都是独立法人,与市场兴建者之间无任何经济业务关系,而深圳市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则是作为企业出资兴建市场,并由此形成了特殊的企业产权结构。

深圳市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农”)的前身是成立于1989年的深圳市农产品批发公司(简称“深农批”)。当时,根据国务院有关“菜篮子市长负责制”的精神,结合深圳特区经济发展迅速、人口增长快、副食品供应紧张且价格偏高的实际情况和土地资源有限、绝大部分副食品依靠外地供给的特点,深圳市决定建立农产品批发市场,通过搞活农产品流通来保证深圳市的“菜篮子”工程。1988年8月20 日经市政府批准,由深圳市贸易发展局牵头联合7 家相关国有法人企业共同出资组建了深圳市农产品批发公司。公司随即在布吉河畔修建了批发交易大厅(后又于1993年扩建至10万平方米),建立了布吉农产品中心批发市场,基于“货不分南北、人不分东西、组织不分公私”的原则,并以“先租优惠,两年不收管理费;一年内不赚钱,连本带息退还租金”等优厚条件吸引了包括国有、集体、个体等不同经济成份在内的经营者。由于当时布吉还十分偏僻,缺乏配套的公用设施,公司又请来了银行、邮电、税务、工商、派出所等部门,并逐步为经营者提供了配套服务:给经营者的档位装上直拨电话,建立了冷库、干货仓,成立了农产品包装、深加工、仓储、运输等专业公司和信息中心,以及向经营者提供公寓和解决经营者子女就学等问题。

2.“企业办市场”的效率分析。深圳市农产品批发公司是国有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其财产权与经营权分开,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这决定了布吉农产品中心批发市场的特殊的产权结构,即“深农”拥有市场及其配套设施的所有权及收益权,而进场交易的经营者与企业订立合约,租用或购买场地及配置设施,从而被纳入企业中。

首先,虽然“深农批”的建立是为了保证深圳市的“菜篮子”工程,但是从一开始它就是一家较为规范的现代企业,即国家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1993年该公司改组为内部股份公司,成立深圳市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并进一步明晰了企业内部的产权结构。1996年改组为上市公司,并于1997年1月10日在深交所挂牌上市,彻底把公司推向了市场。 这种情况下,各股东一方面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有限责任,另一方面又在关心各自财产的保值增值,小股东可以在股票市场上“用脚投票”,促使公司提高其经营业绩,而大股东则可以通过董事会等渠道对企业经营运作进行直接监督,企业内持股的职工更把企业业绩与自身利益紧密联系在一起,利用自身的信息优势帮助企业经理人员改善企业经营管理状况。此时的企业经理人员的行为则完全与市场体制下的经理人员的行为是一致的,他们由于受到来自市场各方面的压力,为了自身利益最大化而努力工作,从而不断扩大农产品中心批发市场的交易额和辐射范围。

其次,如果说“企业内部的交易是管理的交易”,那么由于进入布吉农产品中心批发市场的经营者都接受了该公司的管理,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认为这些经营者也是该公司的一部分。尽管深圳市农产品批发公司并不拥有这些经营者的任何资产,但是他们明显存在共同利益:如果批发市场中经营者有良好的经营业绩,那么批发公司不仅可以从提供配套服务中获取收益,而且经营者良好的业绩意味着市场中档位的价值上升,批发公司就可以在以后订立租约时提高出租价格和管理费;相反,如果经营者业绩下滑就表明档位价值下降,经营者就会在未来订立租约时要求下调租金和管理费,甚至要求即时修订租约或者退出市场,这直接影响着公司的收益。因此,该公司有足够的冲动去努力改善服务质量,帮助经营者改善经营业绩,从而提高农产品流通效率。

相对而言,在“国家办市场”的条件下,一方面由于资产所有者无力或者无足够的激励去监督资产使用的情况(主要是由信息不对称和国有资产的初始委托人身份不明确造成的),势必造成资产使用的短期行为,从而导致代理成本高昂。另一方面,国家(政府)与参与市场交易的各主体之间的交易是“限额的交易”,而不是“管理的交易”,因此,我们无法把进场经营者与市场的建立者(投资者)看成为一个企业,尽管政府与进场经营者也有某种程度上的利益一致性:进场经营者的生意越兴旺,交易额越大,利润越高,政府可以因此而得到更高的税收。但是由于政府行为目标的多重性,如为了实现垄断租金最大化,保证国有经营主体的利润,政府有可能会限制其他经济成分的经营者进入,或采取歧视政策。同时,政府官员的收益与市场的兴旺、与经营者的经营业绩等无直接关系,我们更难保证政府官员会为市场的长远发展考虑。

综上所述,“企业办市场”这种组织创新使企业、市场经营者与市场的发展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在利益上更具一致性,产权更明晰,从而比传统的“国家办市场”有更高的组织效率。

(二)企业管市场:“布吉模式”的管理创新

1.“企业管市场”的涵义与内容。一般而言,市场管理作为一种公共产品是由国家来提供的,而在布吉农产品中心批发市场(以及后来公司控股的福田农产品批发市场)上,市场管理是由企业——深圳市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并且实践表明,“企业管市场”的市场管理模式比传统的“国家管市场”有更高的管理效率。

在布吉农产品中心批发市场建成并产生效益之后,深圳市工商管理部门就提出:市场应由工商管理部门进行管理,而“深农批”则认为,既然市场是由企业建的,那么企业就应有权从中获取收益,并且市场由企业管理因较低的信息成本并节省代理成本会产生更好的效果。后来深圳市对农业局、贸发局、工商局及“深农”的职能进行了划分:农业局管生产,贸发局管流通,工商局管农产品零售市场,“深农”管理布吉农产品中心批发市场,最终形成了“企业管市场”的市场管理模式。

在“企业管市场”模式下,企业作为农产品批发市场的管理者,制定有关市场管理、交易的规则、条例(如“深农”先后制定了《批发市场管理规定》、《卫生管理规定》、《治安管理规定》、《交通管理规定及罚则》、《水电管理规定》等一系列规章制度),保证市场内交易公平、有序地进行。而进入市场进行交易的经营者则被要求遵守这些规则、条例,并向企业缴纳一定的管理费,其经营内容、范围及价格等不受企业限制。交易规则的制定及其有效实施,不仅规范了交易主体的行为,而且也大大降低了交易费用,提高了交易效率。

2.“企业管市场”的效率分析。对于“深农”内部而言,由于从成立到现在,它都属于比较规范的现代公司,尤其是在1997年公开上市以后,其股东、董事、经理人员及其雇员的行为完全符合对市场体制下的企业内各行为主体行为的描述。

进入批发市场进行交易的每一个经营者都是拥有独立产权并向工商部门注册的法人主体,“深农”无权过问其经营细节,而是把市场管理作为产品向经营者出售。显然,“深农”收取的市场管理费越高,企业收益越大。但如果这样,无异于“竭泽而渔”,高昂的市场管理费会吓跑经营者,导致市场萎缩。因此,“深农”的正确选择是通过维持市场的兴旺和市场交易额扩大,提高批发市场的“市场价格”和价值来求得生存和收益的提高。市场兴旺,批发市场的价值就会上升,在未来的租约和市场管理费合约修订或重签中,市场管理者就有谈判力量要求提高租金和市场管理费。但如果市场萎缩,不仅租金和市场管理费会下降,甚至经营者会因经营业绩下降而退出市场。因此,“深农”作为市场管理者有足够的激励使市场兴旺。市场兴旺主要表现为市场交易额、交易频率的上升和市场辐射范围的扩大,并取决于组织程度的提高与交易费用的降低。

首先,“深农”作为市场管理者向市场交易双方提供市场内公平交易的保证,惩罚如缺斤短两、以次充好、欺行霸市等不正当竞争的行为,这将逐步稳定交易双方的预期,使市场博弈的性质从一次性博弈转向多次性博弈,促使交易双方为了自身的利益主动向“声誉市场”投资,自发地减少不正当行为,从而降低市场交易双方因搜寻、谈判、签约和执行合约而产生的交易费用。

其次,“深农”为了自身利益主动变管理为服务。在批发市场建立初期,“深农”就为每位经营者安装了直拨电话,提供公寓,解决子女就学,后来又逐步增加了包装、深加工、仓储运输等多方面的服务。这些配套的服务措施无疑都将降低经营者的经营成本,从而吸纳更大范围的运销商,扩大交易规模。

而在“国家管市场”模式下,管理者的行为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企业经理人员及政府官员的行为十分类似。管理者是国家公务员,虽然市场的兴旺与否有可能会涉及到其升迁及收入变化,但是这种联系并不十分明显。首先,政府的目标是多重性的,因而对市场管理者的评价也是多方面的,并不单纯以市场兴旺程度为唯一指标;其次,市场兴旺与否,与市场管理者收益之间的关联性极低,不足以激励管理者增加其工作努力程度;再次,对市场管理者的评价来自于上级,而上级并不拥有信息优势,那么市场管理者就有可能策略性地利用其信息优势,即采取机会主义行为来获取收益。这些都表明,由国家来管理市场,不仅市场的公平程度,而且所提供服务,无论是在深度还是广度上,都无法与“企业管市场”相比。

(三)市场企业化:“布吉模式”的制度创新

1.市场企业化的涵义。我们从前面的分析中知道,布吉农产品中心批发市场一方面由于进场交易的经营者是具有独立产权并向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法人主体,在市场上按照价格机制的作用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与其他经营者平等竞争,因而是一个市场;而另一个方面又由于各经营者与“深农”之间存在着“管理的交易”,接受“深农”的规则、条例的管理,因而可以认为,“深农”与这些经营者在某种程度上共同构成了批发市场这个松散型的企业。它既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市场,也不同于企业的一般形态,是介于二者之间的一种中间组织形态。

2.“市场企业化”的动因与效率分析。布吉农产品中心批发市场这种“市场企业化”的制度创新由于它与环境的相容性,使农产品流通中的交易费用降低,提高了农产品流通的效率。

按照威廉姆森的理解,决定交易特性有三个要素:资产的专用性、交易的不确定性、交易发生的频率。由这三个特性构成的交易特性决定了交易——协约的方式和协约关系中应该采用的组织管理结构(或称规制结构)。①资产专用性。为特定交易或协约服务而投入的资产在再配置方面的性质有很大的差别。通用性资产可以很方便地转移到其它交易中去或者能被方便地处理掉,不会引起经济价值的重大损失。而专用性资产一旦形成则很难再被转移配置使用,或者即使能够再配置也会遭受严重的经济价值损失。对资产专用性,可以进一步划分为五类:地理区位(或地点)固定的特性;人力资产的专用性;物理资产的专用性;完全为特定协约服务的资产;名牌商标资产的专用性。②交易的不确定性。由于交易双方的协议不可能是完全的,而双方又相互依赖,因此就可能因某一方的投机行为而出现一些预料不到的事情。这种不确定性使交易关系更加复杂,从而提高了对协约关系调整性能的要求,并因此对经济组织体制与交易的匹配关系产生影响。③交易发生的频率。虽然用专门的规制结构来对交易或协约关系进行组织管理,能够提高协约关系的稳定性,但建立专门的保障机制却要增加组织费用。所以,是否在某个特定的协约关系中建立保障机制,还要看由此增加的费用能否得到补偿。在资产专用性和交易的不确定性一定的条件下,这取决于交易的发生频率。如果所进行的交易不是经常性重复发生的,这种新增费用就很难补偿;如果交易是经常性重复的,专门保障机制引起的费用就容易得到补偿。一般说来,只有对高频率的交易建立专门的保障机制才在经济上是合算的。

上述三个基本要素共同决定了交易的特性。而特定类型的交易必须与特定的组织管理结构相匹配,才能产生良好的经济绩效。一般说来,一项交易的资产专用性越高,就越不容易转移,也就越容易被“锁定”,在交易中就会更多地面临着机会主义的威胁,因此在这种情形下投资者倾向于采用企业的形式进行交易;交易的不确定性越大,意味着市场交易费用越高,越倾向于采取企业形态,相反,则在市场中进行交易;而低交易频率的交易为了避免设立保障机制而带来的费用,往往采用市场形式进行交易,反之,高交易频率的交易往往发生在企业内。处于中间状态的交易,如具有一定的专用性资产,但交易频率不高时,则往往采取“三方规制结构”。所谓“三方规制结构”,是指协约双方和受邀仲裁人一起组成的交易组织管理结构。可以认为,“布吉模式”正是一种特殊的“三方规制结构”:市场上买卖交易的双方就是协约双方,而“深农”则是这个受邀的仲裁人。在这种特殊的“三方规制结构”下,“深农”一方面有效地节省了市场交易费用,另一方面又克服了因设立专门保障机制所导致的组织管理成本的上升。

显然,在布吉农产品市场上的交易中涉及到了非通用性资产,但由于交易频率不是太高,因而采用了“三方规制结构”与这种交易相匹配。但是,在交易中也涉及到了交易的不确定性,这个“三方规制结构”能否适应交易不确定性的要求呢?此外,是什么力量保证了受邀仲裁人——“深农”提供公正的仲裁服务呢?

对于第一个问题,可以认为,在“深农”与交易双方共同构成的这个“三方规制结构”中,交易双方行为的不确定性被降低到了最低程度。①在布吉农产品中心批发市场上,交易双方的博弈具有重复博弈的特征。因为:其一,经营者由于其资产的专用性,在一定程度上被“锁定”在市场上,迫使其进行多次交易;其二,经营者长期参与农产品交易所积累的专用性人力资本,也迫使其持续经营;其三,市场是近似于完全竞争的,这会给交易双方构成“选择威胁”。这些都有助于约束交易双方的机会主义行为,减少不确定性。②“深农”作为受邀仲裁人还会以类似企业内的直接监督的形式来约束双方的行为。“深农”通过市场管理为交易双方提供公平、公正、有序的交易环境,并由此获取收益。为此,它会监督交易双方在交易中是否存在欺诈行为,交易是否是平等自愿的,并通过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惩罚机会主义行为和不正当竞争,从而降低交易的不确定性,改善交易预期。

对于第二个问题,“深农”提供仲裁服务的公正性来源于:①“深农”投入巨资兴建批发交易大厅及其他配套设施,这些资产不仅具有地理区位的专用性,而且具有一定程度的物理资产专用性;②“深农”的工作人员有很大部分一直从事与农产品有关的经营活动和农产品批发市场管理工作,形成了很强的专用性知识或人力资本;③批发交易大厅、结算中心、中国农产品信息网等设施及机构完全是围绕农产品批发交易而建设或设立的,一旦经营者与“深农”之间关于租赁经营档位、接受市场管理等协约消失,这些资产将遭受严重的经济损失;④布吉农产品中心批发市场以交易方便、快捷、公平、公正、有序及良好的市场服务确立了其全国级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地位,“布吉模式”也得到了同行业及党和国家领导人的赞誉,这些都是“深农”宝贵的具有专用性的无形资产。一旦“深农”提供仲裁服务的公正性受到怀疑,必将导致运销商的退出,从而使“深农”支付高昂的沉淀成本与机会代价。正是这些资产牢牢地“锁定”了“深农”,促使它有足够的动力去提供优质的市场管理和市场服务。

三、“布吉模式”对中国农产品流通体制改革的启示

(一)“布吉模式”的理论价值

“深农”率先开创的“企业办市场、企业管市场、市场企业化”的农产品流通模式,成功地培育了布吉农产品中心批发市场。我们认为,“布吉模式”的成功不仅有着重要的实践价值与启迪意义,而且在很大程度上验证和加深了我们对企业性质的理解,从而具有理论价值。

1.环境特征、市场与企业的规模。分析表明,经济组织形式及其组织制度的选择,受到了资产专用性、不确定性等多种环境因素的影响。基于“布吉模式”的成功实践,我们认为,“制度安排与环境的相容性”是判断组织制度效率的关键因素。

如前所述,农产品的自然属性决定了农产品流通的部分性质,从而影响到了农产品市场特征和农产品的交易效率。农产品的鲜活易腐性要求一方面在流通过程中包含生产性活动,进行比工业品流通更具生产性且有更强的资产专用性的投资;另一方面生产的区域性、分散性及由此产生的信息不对称都可能会造成市场的分割,导致交易费用的提高。此外,过高的风险也加重了经营者的机会主义为倾向,使监督合约执行等方面的交易费用上升。尽管如此,由于农产品市场信息、市场交易场地、冷库、运输设备、市场管理等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准公共品的性质,如果存在某种机制使企业或组织愿意提供这些具有专用性的公共物品,那么就有可能使市场范围扩大,农产品流通费用降低,减少流通中的机会主义行为。我们看到,“深农”在布吉农产品中心批发市场上正是扮演着这种角色。

在布吉农产品中心批发市场的发展过程中我们看到:首先,作为企业的“深农”在批发市场上不断投资,使企业的资产专用性程度不断提高,这导致企业规模和市场范围的扩大;其次,“深农”的专用性资产及管理、服务被作为准公共物品,为批发市场内各经营主体所共享,降低了运销商的进入成本,使之能够有效地参与市场竞争,从而又充分发挥了市场的效率生成优势;其三,“深农”与各运销商之间的长期合作博弈,使参与者分享了合作剩余,从而强化了“关系联盟”,扩展了“声誉租金”的空间。

2.市场、企业与政府。在新制度经济学那里,交易被看作是经济活动的最小单位,一种经济体制、一项制度安排是否有效率,首先是看包含于其中的交易的效率如何。如果一种制度内所包含的交易以低效率的方式进行,我们很难相信该制度是有效率的。而制度作为一种社会契约,为人们的交易提供了一个框架,从而影响到人们的交易中预期的稳定性,因此也对交易效率产生影响。从这个意义上讲,人们之所以选择这种制度而不选择那种制度,关键在于这种制度能够更有效地为完成我们所希望完成的交易提供行为框架。同时,尽管我们理论上可以把交易划分为买卖的交易、管理的交易、限额的交易三类,相对应地把交易制度分成市场、企业与政府三类,但是在前面的分析中我们多次提到,市场与企业之间还存在许多中间性经济组织。而在“深农”的制度创新中,我们清楚地看到布吉农产品中心批发市场以及“深农”部分地执行以前由政府工商部门负责的市场执法职能。它的成功经验不仅引发了我们对于在农产品流通中政府、企业与市场三者间关系、职能重新定位的思考,而且使我们注意到在组织制度构造上三者结合的多样性及其效率差异,从而隐含着不同环境条件下体制选择的必要性。

(二)对中国农产品流通体制改革的思考

1.改革思路与目标模式选择。制度变迁到底采用或选择何种方式(即变迁形式、速度、突破口、时间、路径等),主要取决于一个社会的利益集团之间的权力结构、谈判能力、资源可用量以及社会的偏好结构。制度变迁按决定形式大致上可分为需求诱致型与供给主导型两种。制度变迁的需求决定论模式假定,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单个行为主体总是力图在给定的约束条件下,谋求确立预期对自己最为有利的制度安排或权利界定。一旦行为人发现创立和利用新的制度安排能使净收益增加时,会产生制度变迁的需求。如果需求者集合的行动受到社会或权力部门(包括法律、规章制度)的认可,即导致制度变迁。供给主导型制度变迁,则是由权力中心通过命令、法律或规章等引入实行的,往往以强制性变迁形式进行。

我们认为,可供中国农产品流通体制改革选择的有效方式是一种供给主导型的制度变迁方式。我们主张供给主导型制度变迁方式,不仅因为目前的农产品流通体制的“需求诱致型”变迁面临着供给的极度约束以及变迁绩效的弱减,而且也在于政府作为制度供给主体所具有的比较优势:①政府主体在政治力量的对比与资源配置权力上,与非政府主体参与制度安排的社会博弈相比,均处于绝对优势地位,它的制度供给能力和意愿是决定制度变迁的方向、深度、广度、形式的主导因素。②政府主体可以借助行政命令、法律规范及经济刺激,来推进和规范制度创新与实施。③由于制度“物品”具有共享资源特征,因而制度的“供给生产”由政府部门进行最为合适。④政府主体在制度的创新与安排中,具有规模经济的优势。⑤为避免因制度变迁造成利益主体的冲突,政府拥有政治动员或“思想教育”的优势,同时还可利用垄断租金进行利益格局调整。⑥政府历史地肩负着谋求经济增长、社会公平的使命,因而有通过制度改革与制度变迁来降低交易费用以使社会总产出最大化的持久动力。

基于“布吉模式”的成功实践及其启示,我们认为,我国农产品流通体制供给主导型制度变迁的目标模式是:建立以政府宏观调控为前提,以批发市场为中心,市场企业化的农产品流通体系。

2.操作准则与政策要点。(1 )政府在农产品流通体制进行供给主导型制度变迁,完成“以批发市场为中心、市场企业化的农产品流通体系”的目标模式构造时,必须遵循下列基本准则:第一,使每个追求自身收益最大化的行为人都在给定的约束条件下占有和支配尽可能多的稀缺资源。行为主体追求自身利益的能力与其占有的资源数量(包括权利)、资源利用效率、资源的配置相联系。也就是说,产权的排他性与可转让性应成为最基本的市场规则。第二,在产权明晰化的条件下,行为主体在市场交易中对其进出市场有着完全的选择自由,即任何人均不能强制行为人进行非自愿交易。在自由选择的基础上,行为人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在市场上展开公平竞争。第三,竞争结果应受到保护。即行为主体必须对其自由选择的后果承担完全责任,使收益与风险对称。第四,在经营决策极分散化的条件下,市场价格体系能为行为主体的自由选择提供信息和激励,并自发地协调他们的理性选择行为。第五,政府的功能主要是通过立法和司法制度界定和保护产权,并提供制度服务。政府所进行的供给主导型变迁及对目标模式的推动,不是去取代市场,而是提供有利于市场运作的服务。与此同时,政府也有必要通过提供公共产品并实施必要的宏观调控克服“市场失灵”现象。(2 )为了保证目标模式设计的现实性与可操作性,考虑到体制转轨及其过渡性,应特别注意以下问题:其一,政府在继续完善和实施“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和“米袋子”省长负责制的前提下,逐步推行“保量放价”的既定改革方案和措施,从而充分发挥市场的价格形成功能。其二,在继续贯彻中央“三项政策、一项改革”的基础上,适当放松粮食购销企业的进入资格(配合以相应的资格审查与监管制度),允许进入主体跨地区的经营,从而鼓励竞争。(3 )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的重点是:第一,加强立法,规范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发育。“布吉模式”中的企业化管理是一次成功的尝试,尽管它使市场管理公司行使了部分行政管理的职能,却可以大大降低市场交易费用与行政组织成本及代理成本。从现实需要出发,国家应对此以法律的形式肯定下来;同时,还必须在法律上对批发市场的审批、设立、管理等一系列权力进行界定,以便对批发市场的发展进行法制化、科学化的规划与管理。此外,在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区域规划、财政投入、市场信息的收集与发布、等级标准制度等方面制定明确的政策,并在逐步完善专业批发市场的前提下向期货市场过渡。第二,支撑市场的软、硬件建设。在软件方面如制定交易规则、管理规则、商品卫生检疫标准等;在硬件方面如支持交通运输条件与仓储设施的改善,推广储藏保鲜技术与加工技术等,提高农产品的分级、包装、保鲜和贮运水平,在满足国内需求的同时进一步开拓国际市场和增强出口产品的创汇能力。第三,组织农民进入市场。努力培育能够真正代表农民的中介组织,从而以集团力量进入市场,扩大市场规模,减低市场风险与交易费用,提高市场运作效率。与此同时,推行拍卖等集合竞价方式,提高价格形成效率,减少因价格扭曲造成的效率损失。与此同时,推进拍卖等集合竞价方式,提高价格形成效率,减少因价格扭曲造成的效率损失。第四,政府从直接经营农产品批发市场的事务中解脱出来,通过在市场用地、信贷等方面制定优惠政策,将市场经营交给独立的专业性公司,实行企业化管理。在市场企业化管理的过程中,可以采用以下运行程序:通过严格甄别和考核的流通组织(对于粮食而言,是指国家认可的粮食采购企业)对交易者运销的农产品进行验收、定级、精选、分级、包装;然后根据批发市场的信息网络提供的价格信息委托有资格认定的批发商销售;批发者接受委托后公开拍卖或批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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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吉模式”的创新价值及其对我国农产品流通体制改革的启示_农产品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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