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大伟[1]2017年在《中国上市公司监事会制度改革论》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公司治理向来受到公司法学者的高度重视,也是公司法理论研究的热点问题之一。公司治理结构的优化,关键在于建立科学有效的公司监督机制,监事会为我国《公司法》规定的上市公司必设的监督机关,上市公司监事会制度的改革就成为上市公司监督机制优化的重中之重。学界目前关于上市公司监事会制度改革的讨论存在研究视角局部化、解决方案碎片化的问题,尽管具体的改革建议有利于推动公司监督机制中个别监督问题的解决,但未能为中国上市公司监事会制度改革提供系统化、科学化的解决方案。其中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对不同监督模式理解不够透彻的局限,也有对本土人文环境认识不深的禁锢,还有在既有的立法框架下对现有问题进行完善与修补的路径依赖,但更可能是个别现实法律问题的解决相对于系统化的改革方案更有可能被立法者接受。本文以公司监督机制问题和矛盾最为集中的中国上市公司监事会制度为研究对象,试图以上市公司监事会监督主体制度、监督客体制度以及监督方式的改革为路径,系统化地提出上市公司监事会制度改革方案,为完善中国上市公司监督机制、建立良好公司治理、提高中国上市公司的国际竞争力提供有益尝试。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制度之所以需要进行改革,是因为2005年的公司法改革尽管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监事会的监督能力,但改革并不彻底。为此,学者们展开了理论批判,总结起来大家仍然认为我国公司立法所规定的上市公司监事会制度法律文本仍然比较粗糙,监督权利无法保证,与独立董事制度之间还存在重复监督、迭床架屋的问题,最终导致上市公司的监督虚化。为此就有必要根据上市公司监事会的改革目标和功能定位,对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制度进行系统化改革。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制度改革应该以保护股东利益、改善公司治理、提高中国上市公司的国际竞争力为目标,在允许上市公司自主选择监督模式、降低上市公司监督成本的基础上,在独立监督原则、专业监督原则、积极监督原则、有力监督原则的指导下,通过上市公司监事会主体制度改革强化上市公司监事会的独立性,通过上市公司监事会客体制度改革提高上市公司监督的精确性,通过上市公司监事会监督方式改革,使上市公司监事会的监督更加具有专业性、展望性与合作性,进而补强上市公司监事会的监督功能、职工参与功能和战略管理功能。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制度改革首先应该解决的一个问题是监事会的独立性问题。上市公司监事会主体制度改革就是要解决上市公司监事会缺少独立性的问题。当前,在我国上市公司治理体系中,独立性有两个问题需要解决,一个是监事会的自身独立问题,一个是与独立董事的协调问题,在解决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自身独立性之前,首先需要解决的是上市公司监事会与独立董事的协调问题。两种监督机制并存、监督职权缺少精确区分甚至部分监督职权重迭、冲突大大增加了上市公司的监督成本,本文主张在分别完善监事会制度和独立董事制度的基础上,借鉴日本公司立法的思路,允许上市公司在监事会制度和独立董事制度之间进行自由选择,通过公司监督机关的单一化和监督职权的明晰化减少上市公司的监督成本;通过公司法文本竞争为各公司参与方提供最优的法律产品,进而减省各公司参与方的交易成本。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无论是在组织上,还是在意思上均没有实现充分的独立,这具体表现在监事会及其组成人员对于其监督对象——董事会及其他公司高管——存在人身和财产上的依附,同时,上市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不完善,也使得控制股东或者大股东可以通过其代言人恣意控制、扭曲公司监督机关的意思,使公司监事机关成为大股东、控制股东不当利益合法化的平台。为此,在我国未来的公司立法改革中,应该从组织和意思两个方面增强监事会的独立性,减少董事会对监事任免的影响力,使监事会的薪酬、财务支配等不受董事会及经理层的控制,完善监事会议事规则,通过完善的程序规定保证监事会的意思免受公司其他机关和个人的不当干预。上市公司监事会客体制度改革亦即如何保证上市公司监事会进行精确监督的问题。尽管在法理学中,有学者将法律对象与法律客体通用,但本文将监督对象与监督客体进行严格的区分,监督对象指上市公司监事会监督的公司机关和个人,监督客体则是指监督对象所从事的经营管理活动。上市公司监事会监督对象的准确厘定是上市公司监事会客体制度变革的重要前提。首先,出于管理信任因素的考量,公司经理和其他公司高管应该由具有公司独立经营领导权的董事会进行监督,上市公司监事会的监督对象仅为公司董事会。其次,上市公司监事会的监督客体仅为董事会的经营管理,而非董事的职务行为,因为董事会的经营管理行为可以涵盖董事的职务行为,相反,董事的职务行为却不能涵盖董事会的经营管理活动。同时,上市公司监事会的监督应该同时包括适法性监督和妥当性监督,为此,作者呼吁我国未来《公司法》立法改革须对上市公司监事会监督对象和客体制度进行相应调整,并须明确规定上市公司监事会的妥当性监督权和行使要件。上市公司监事会的监督方式改革主要是关于上市公司监事会的存在方式或者说是上市公司监事会与董事会以何种方式共存、互动的问题。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欲实现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监督,其监督方式须进行全面调整:须由非专业监督向专业监督转变,实现财务监督和自我组织的专业化;须由回顾式监督向展望式监督转变,通过增设董事会报告义务增加监事会的监督信息供给,通过增设公司重大事项同意保留权强化监事会对公司经营决策的影响力,通过增设监事会的风险控制监督义务使监事会与董事会共同防范公司经营风险;须由对立式监督向合作式监督转变,在充分尊重董事会对公司经营管理独立领导权的基础上,通过增设监事会的协商权实现监事会与董事会之间的良性互动,通过明确监事会与董事会的连带责任增强监事履行监督职责的敏感性,从而彻底扭转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监督无力的局面。
李晋[2]2003年在《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法律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2001年8月中国证监会颁布了《关于在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这标志着我国对独立董事制度以正式法规的形式加以引进。一项制度嫁接的是否成功,一方面取决于该国是否具备该种制度生存的土壤,另一方面也取决于是否对该制度的本质有深入的把握,从而结合本国的国情和经济环境进行适度变通,使之与国内制度体系有效衔接,本文正是本着这样的目的而为之。 如何对独立董事制度有一个清晰的认识,在制度设计过程中如何注意制度体系的完备性和可嫁接性,为解决这一问题,本文从独立董事制度核心的叁个问题——独立董事的功能价值,独立董事的独立性问题,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关系——进行探讨,希望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的过程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本文的正文部分包括叁部分内容: 第一章为独立董事独立性的价值目标分析。该部分首先阐述了独立董事与外部董事、非执行董事等相关概念在逻辑上的内在联系和区别,在此基础上,分析了独立董事在英美国家产生的原因和现状,介绍了独立董事制度引入中国的过程及在中国短暂的立法和实践进程。在独立董事的功能价值评价部分,说明即使在英美国家——独立董事的发源地对其批评、怀疑甚至完全否定的各种观点仍然相当盛行。对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客观的、正面的、积极的评价,也作了较全面的介绍。实证分析表明:独立董事在与企业的绩效、对CEO的更换、企业的并购、管理层的报酬、企业的失败等方面发挥着明显的作用。但其在不同的国家有着不同的、甚至是自相矛盾的表现,这进一步说明,任何一种先进的制度都存在如何与本地法律相融合的问题。在本章的第二部分,笔者从历史发展和独立董事自身多种特性的相互关系这两个视角析出了独立董事的一个核心问题,即独立董事的独立性,这是本文着重论述的问题,也是第二章论述的起点。第叁部分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价值目标进行了细致的分析,提出独立性的价值目标在于保证独立董事目标的实现,进而通过分析独立董事的目标而得出相关结论。 第二章专章探讨了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法律保障机制。首先围绕其价值目标对独立性进行了实质的界定,认为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在于其独立于公司的大股东和公司的管理层,其独立性应该包括独立的财产、独立的人格、独立的业务、独立的利益和独立的运作五个方面。然后从实体法和程序法两个方面分析了独立性的保障机制。在实体法方面,介绍了国外立法对独立性的界定,然后就中国的相关立法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在程序法方面,主要论述了选任机制与激励机制两个问题:独立董事不仅要通过严格而特殊的选任制度,还要具备自身的优良素质和任职资格;虽然独立董事相对于“内部人”利益具有独立性;但该制度的运作自始至终都不可能脱离利益的考虑而游离于真空之中,激励机制也显得尤为重要。 第叁章,研究了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冲突与协调,这也是从二者职能划分的角度保障独立董事的“独立性”问题。在当前体制下,独立董事在职权和功能设计上存在与监事会的冲突。二者所站得立场有所差异,相关的法律制度也存在冲突。而二者价值目标的一致性、监督方式和权限范围的并立又为这种协调提供了可能性。在两者关系的协调上,首先,应该界定两者各自的权限,对监事会权能进行优化。其次,可参照欧盟和法国的做法,提出由企业在章程中自行选择二元制或二元制加独立董事制的公司治理模式方案,赋予其一定的自主权。 以上问题中,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是独立董事制度的核心问题。如果独立董事丧失了“独立性”,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其维护各方利益平衡的功能价值将无从体现;在协调与监事会的关系过程中,其将无法发挥其作为外部董事所特有的发出“不同的声音”的作用。而对独立董事功能价值和与监事会关系的阐述,将有助于我们进一步加深对“独立性”重要作用的理解。
马戎[3]2010年在《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公司治理中的现状和制度建构》文中认为自2001年中国证监会颁布《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始,独立董事制度正式在我国内地运作已将近十年了。作为一项以政府为主导移植入我国内地的制度,独立董事制度从无到有,从政策性引入到立法上确立,它对我国公司治理的影响逐渐增强。本文首先从独立董事制度的肇始入手,介绍它在美、英等国家的实践状况,并及它逐步向大陆法系国家渗透的情况。进而阐述因我国公司内部治理问题频仍发生,独立董事制度遂受到管理层重视而被移植入我国。作为外来新生事物,独立董事制度须与我国内地公司治理的实际情况相结合才能发挥其价值,然而在独立董事制度本土化过程中,暴露出了诸多问题,没有达到该制度设立的初衷。针对这些问题,本文从独立董事制度的构建入手,力求完善与我国国情相适应的独立董事制度法律架构体系,为独立董事制度本土化提供法律性建议。
朱彩婕[4]2016年在《董事会治理对内部控制缺陷修复的影响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近年来,国内外频频出现公司破产或项目巨额亏损案件,究其原因,无一不和公司自身存在内部控制缺陷有关。随后世界各地相继出台一系列内部控制方面的法律规章,对公司内部控制进行了严格规范。内部控制缺陷一旦产生,为了消除它的负面影响,恢复报表使用人对财务报告的信任,企业就会尽可能快地采取措施进行内部控制缺陷的修复,同时这一举措也是完善公司治理、实现公司目标的客观要求。随着SOX法案的颁布,内部控制问题也受到学术界的重视,内部控制与公司治理的融合成为新的研究趋势,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缺乏科学和一致的标准,以往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缺陷披露的影响因素上且是从预防的角度来考虑的,很少有人从事后的角度开展研究,因此,探讨内部控制缺陷修复的界定及衡量,从事后的角度研究如何修复内部控制缺陷是一种创新。本研究的理论意义在于充实我国关于内部控制缺陷修复的理论和实证研究、完善内部控制缺陷的实证研究方法。本文提出了内部控制缺陷修复的概念,对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修复进行确认衡量。探索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企业内部控制重大缺陷修复的影响机理,首次考虑政府法律法规和媒体监管对内部控制重大缺陷修复的影响,有助于完善内部控制理论和实证研究。另外,在对法律规制进行衡量的基础上,首次将法律规制和媒体监督纳入模型,验证其调节作用,有助于完善内部控制缺陷的实证研究方法。本研究的实际意义在于:(1)引导上市公司从强化董事会治理的视角关注内部控制缺陷修复。由于董事会是内部控制履行的核心机构,董事会会采取一些行为措施来进行缺陷的修复,如,优化董事会规模和结构、对董事进行激励、设置审计委员会等,所以本研究有利于引导上市公司关注内部控制缺陷修复,对内部控制缺陷修复的影响因素进行自我诊断,有利于治理主体针对性地采取行动对症下药。(2)为评价企业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提供参考。本文用内部控制重大缺陷修复的效果来衡量内部控制缺陷治理的程度,对内部控制缺陷是否修复,修复的效果如何,是判断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评价标准之一。(3)强化了媒体监督和法律规制对内部控制重大缺陷修复的作用。媒体作为法律外的治理机制对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修复具有重要的积极作用,媒体通过曝光可以规范治理主体的治理行为。实证研究得出我国法律法规在内部控制重大缺陷修复过程中具有调节功能的结论,验证了系列内部控制法律法规的强制效力,给相关部门提供政策建议。本文进行了“内部控制重大缺陷修复”的概念界定及衡量,进行了法律规制的衡量,选取2010年存在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样本,从内部控制缺陷暴露后的视角,研究2010-2014年董事会治理对内部控制缺陷修复的影响,阐述了影响机理,构建了理论模型,选取对照样本,在对变量进行描述性统计及方差分析的基础上实证检验了董事会治理对内部控制缺陷修复的影响,验证了法律规制和媒体监督在董事会治理对内部控制重大缺陷修复影响过程中的调节作用。本文主要依据委托代理、信号传递、声誉等理论,在对董事会治理对内部控制重大缺陷修复的影响机理分析的基础上,采用描述性统计、单变量统计分析、多元回归、加权回归等方法,通过对样本进行实证检验,得到以下研究发现:(1)样本公司重大缺陷的修复具有积极的效果,缺陷公司和非缺陷公司两组样本各指标值均存在显着差异,董事会治理能促进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修复,媒体监督和法律规制在董事会治理对内部控制缺陷修复过程中起显着调节作用。(2)审计委员会专业性与内部控制重大缺陷修复没有显着关系,这一方面可能是我国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董事比例低,独立性差,并且在专业委员会的交叉任职导致的治理能力低所致;另一方面可能意味着非财务专长较财务专长对内部控制缺陷的修复更有效,非财务专长是审计委员会成员重要的治理专长。(3)董事会规模和审计委员会会议次数与内部控制重大缺陷修复都是倒“u”形的关系,加入调节项后依然显着,应该合理控制董事会规模和审计委员会会议次数,过多过少都不利于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修复。(4)媒体监督与内部控制重大缺陷修复是倒“u”形的关系,媒体监督在审计委员会设置对公司内部控制重大缺陷修复影响过程中起显着正向调节作用;在审计委员会会议次数对公司内部控制重大缺陷修复影响过程中,媒体监督在1%水平上起显着负向调节作用。(5)法律规制与内部控制重大缺陷修复显着正相关,加入法律规制后,媒体监督与内部控制重大缺陷修复的关系不再显着,说明在法律法规的强制作用下,媒体监督力度减弱,重大缺陷经媒体曝光后,如果执法机构插手,媒体将不再关注,这也符合实际。加入调节项后,在独立董事比例、金额最高前叁名董事报酬、审计委员会规模对公司内部控制重大缺陷修复影响过程中产生负向调节作用;加入法律规制或调节项后,审计委员会的设置与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修复关系不再显着,说明目前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的设置是外部制度约束的结果,这与谢永珍(2006)研究结论吻合。(6)独立董事比例与内部控制重大缺陷修复负相关,因为我国上市公司存在独立董事独立性悖论以及独立董事治理能力不佳而致,增加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所占比例与内部控制重大缺陷修复紧密相关;董事长与总经理兼任情况与内部控制重大缺陷修复正相关,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披露后,总经理需要迅速集结公司内外部资源,要维护我国上市公司董事长与总经理兼任时董事会较强的治理能力,需要适度增大董事长兼任总经理的比重。(7)加入媒体监督和法律规制综合调节项后,综合调节项在未领取薪酬董事比例对内部控制重大缺陷修复影响过程中产生了显着负向调节作用,在审计委员会设置对内部控制重大缺陷修复影响过程中产生了显着负向调节作用。本文的研究创新:(1)“内部控制重大缺陷修复效果”的概念界定及衡量。由于以往研究对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判断识别缺乏统一的标准,本文依据2010年《审计指引》第二十二条列示的内部控制可能存在重大缺陷的四种迹象来确定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标准,对重大缺陷分类型打分,并计算总分,用本年得分减去前一年得分差值予以衡量,表示内部控制重大缺陷修复的效果。这一方法具有一定的创新性,并将内部控制缺陷研究进行了延展。(2)法律规制的测度。本文对不同机构颁布的60多项内部控制法律法规进行了合理的测度,依据颁布机构的权威性分类型赋值打分,计算各年的总分,并进行累计加总。以往学者对法律法规的研究一直采用规范研究的方法,本文对法律法规的量化克服了以往研究的局限,奠定了实证研究的基础。(3)考虑媒体监督和法律规制对内部控制重大缺陷修复的影响,将媒体监督和法律规制调节变量应用于董事会治理和内部控制缺陷的研究中。本文克服了以往研究中只关注公司内部治理因素的局限,首次将媒体监督和法律规制调节变量应用于董事会治理和内部控制缺陷的研究中,突破“输入一输出”模型的主流研究范式,构建了调节变量理论模型,验证了媒体监督和法律规制在董事会治理对内部控制重大缺陷修复过程中的调节作用,同时也是研究方法上的创新。内部控制缺陷披露是公司内外部利益相关者相互博弈的结果,未披露的公司不一定不存在内部控制缺陷,我们只能筛选披露了内部控制缺陷的公司,这是中外研究者共同面临的问题。在筛选过程中,由于自身知识及能力的限制,对某些缺陷的判断会存在一定的误差。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衡量标准及法律规制的衡量采用的是打分制,存在一定的主观性。未来要考虑改进衡量方式,尽量降低主观性带来的误差,可获取治理主体行为的数据,研究中介效应,运用“有调节的中介,,等方法来深化本文的研究。另外,内部控制缺陷修复之后的市场效应研究,也是我们进一步的研究方向。
赵修国[5]2005年在《完善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的法律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随着现代社会的飞速发展,企业规模也迅速扩张,诞生了公司制企业。公司制企业一个显着特点是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为了强化对公司掌权人的监督机制,特建立了这种公司内部机关之间的监督制约机制,称为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本文主要针对我国公司法人治理不完善,特别是我国上市公司法人治理存在的以下问题:一、股权结构不合理,“一股独大”现象严重;二、所有者缺位和内部人控制现象比较普遍,难以形成有效的约束、制衡机制;叁、监事会名不副实,形同虚设;四、董事会未能勤勉尽职,运作效率低下;第一部分分析了公司法人治理的概念,比较了各国公司法人治理模式,论述我国公司法人治理本土化实践问题。 本文第二部分,从表决机制的制度背景中论述了公司控制权的争夺,通过对股东大会决议瑕疵及救济,表决权的行使和资本多数决原则滥用及救济等制度分析,阐述完善股东大会制度。 本文第叁部分,论述了公司法人治理的核心:董事会和董事,对董事会的权利、义务、责任进行了概述,重点分析和评价了独立董事制度,提出了独立董事制度的法律设计。 在本文的第四部分简要阐述了公司内部监督机关,即监事会的权限与作用,提出了监事会独立性的问题并进行分析,以此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李炬[6]2007年在《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上市公司的运用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独立董事制度是公司治理结构中的一部分,它产生于上个世纪70年代的美国,并且在短短的叁十年间得到了迅速的发展。实践证明独立董事制度已经成为公司治理结构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且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正像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在其1992年的一份报告中指出的那样,“基金董事会的监督职能,特别是独立董事的‘看家犬'功能,以最小的代价有效地服务了投资者,也成功地保证了这个行业60多年来没有出现重大的丑闻事件”。正是由于独立董事制度的重要作用,中国证监会于2001年8月16日发布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要求上市公司在2002年6月30日之前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2名独立董事。这标志着我国上市公司已经开始全面建立独立董事制度。但是,毕竟独立董事制度在中国的实行还刚刚开始,作为一个新生事物,它是否能够有效的运行,是否能够发挥应有的作用还是个未知数。作者通过对国内外大量资料的翻译、研究,通过对我国上市公司有关情况的调查、分析,详细介绍了独立董事制度及其在我国上市公司的应用,特别是:(1)在讲述独立董事制度的作用机理时,对一些尚不明确的理论问题,提出了自己初步的看法;(2)通过借鉴英美等发达国家的独立董事制度,并结合我国目前的现状,对如何建立与完善我国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制度进行了初步的探索。本文的结构安排和主要内容如下:第1部分是导论,主要介绍本文的选题依据,研究的目的和意义,国内外研究的现状,研究的方法和内容安排等;第2部分为独立董事制度的机理研究,详细介绍了独立董事的定义及其历史沿革,阐述了独立董事制度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作用机理及独立董事制度的适用条件;第3部分是独立董事制度的国际比较,介绍了美国、英国及日本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制度,在此基础上,总结了英美成熟的制度体系对我国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借鉴意义;第4部分是我国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可行性分析;第5部分介绍了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上市公司的实践,包括独立董事制度目前的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第6部分研究了在我国目前的情况下如何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及独立董事制度运行所必需的环境,最后阐述了独立董事与监事会之间如何协调、发展。
祝晓路[7]2008年在《独立董事独立性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独立董事制度是加强董事会的独立性、改善公司治理结构的有效手段之一,而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又是这一制度的核心问题。在我国,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并未达到人们所期望的目标,致使这一制度的积极功能还没有充分发挥出来。英美法系中的“代理成本理论”与“董事会职能分化理论”是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理论基础。在这些理论基础上,主要从独立标准的法律界定、独立董事选任机制、独立性的保障机制、独立董事的比例、独立董事职业责任保险以及独立董事的提名机制等方面对独立懂事的独立性进行研究。我国独立董事独立性在法律规制方面存在如下问题:有关独立董事的法律体系不完善;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法律界定不够全面;在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提名和任免、报酬等方面不能保障独立董事独立性。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有“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独立董事资源的稀缺、独立董事依附于大股东的报酬决定权和独立董事的数量比例小等。如何完善我国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立法至关重要。建议尽早颁布实施《独立董事条例》。首先,完善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选任机制,割断独立董事与公司之间可能的交易关系,抑制“人情董事”问题。其次,在独立董事的任期、薪酬、信息获取等方面制定符合独立董事独立性要求的规定:独立董事的任期不宜过长,一般不超过3年;薪酬方面应当建立独立董事薪酬基金,对独立董事的薪酬根据短期激励和长期激励的方式进行发放;信息获取方面则应赋予独立董事更多的权利,如对控股股东的咨询权、质询权等,建立与中小股东的沟通渠道。再次,必须建立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独立性的重要作用,通过建立声誉激励、报酬激励、控制权激励、风险激励等措施来提高独立董事的积极性和增强其权力,另外,同时还应从法律、市场等方面对独立董事进行必要的约束,将其行使的权利规范到一定范围内。最后,在独立董事的组织体系方面,建议增加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的比例,加强对独立董事的人才培养,建立完善的独立董事组织形式。
卢娣[8]2006年在《公司监事会与独立董事制度并存之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公司治理模式有着英美法国家的单层制结构和大陆法国家的双层制结构之分。前者通常在公司董事会内设置独立董事来起监督作用,而后者通常是在公司内部设立权力完善、强大的单独机构——监事会,以此对公司经营管理阶层进行监督。我国长期实行的是监事会和董事会平行的双层制。但针对上市公司监事会职能弱化、公司内部监督机制严重缺失的现象,为了完善公司治理,强化公司内部监督的制衡,我国决定引入独立董事制度,也由此带来了公司监督机制的制度冲突问题。本文首先从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应该具有的功能入手,探讨了它们各自的制度价值,并分析两种制度在实践运行中存在的缺陷及其原因。然后,分析了监事会制度和独立董事制度并存的必要性和并存后达到提高公司内部监督效力的可能性。最后,根据监事会和独立董事两种制度的各自特点和实践中存在的不足,具体的提出了对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地位和权限的划分建议,着重论述了职工监事和外部监事的存在意义。本文的目的是实现独立董事制度和监事会制度的制度契合,进一步完善监事会的监督职能,是实现上市公司良好的治理机制以及可持续发展能力的重要保障。
徐玮[9]2008年在《我国公司信用法律制度初探》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作为市场经济重要主体之一,公司的信用问题日益受到大家关注。我国已有《公司法》、《证券法》等多部法律对公司信用问题作了相关规定。然而,近年来公司失信行为屡禁不止,合同违约、拖欠债务、虚构资本现象司空见惯,假冒伪劣商品充斥市场。这不仅严重损害了投资人的信心,也破坏了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本文主要从公司资本制度和监督制度出发,分析了我国现行法律的适应性和不足之处,并提出了自己初浅的建议,旨在从公司自身角度,进一步完善我国公司信用法律制度。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主要分为四章。第一章对信用和公司信用进行了概述。在阐述了信用含义以及信用对市场经济在宏观和微观两方面作用的基础上,界定了公司信用的定义,即公司履行义务能力的社会评价。同时,就学界对公司信用的性质进行了阐述和分析,认为公司信用具有人格权性质。本章还从公司存续状态、活动范围、活动对象的角度对公司信用进行了分类。第二章介绍了本文涉及的公司信用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本章首先阐述了公司资本、公司资本制度的概念和叁种类型,接着分析了公司资本制与公司信用的关系。同时,在阐述公司监督机构、公司监督机构制度和叁种模式基础上,分析了公司监督机构与公司信用的关系。第叁章重点介绍和评价了我国公司信用法律制度。总体上来说,我国涉及公司信用的法律法规逐步完善,且对公司信用的调整较有针对性,但同时也存在信用概念不明确、征信领域立法不完善和执法不严等问题。就我国公司资本制度来说,我国已总体上确立折衷资本制,对公司运营和终止时资本的规定也更为宽松,同时,还确立了一人有限公司制度,并引入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总体来说,我国公司资本制度更为宽松,但在出资方式、转投资和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等方面还有不足之处。就公司监督机构法律制度来说,我国采取的是监事会和独立董事“二元制”的监督方式,但从现有法律规定来看,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在保持独立性、获取公司信息、约束和激励机制以及职责分工等方面还存在很多不足。第四章提出了对完善我国公司信用法律制度的建议。针对第叁章提出的不足,笔者认为,在公司资本制度方面,应允许劳务出资、对转投资设置必要的限制、细化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适用条件;在公司监督机构法律制度方面,要完善监事会和独立董事的有关制度、厘正监事会和独立董事的关系。同时,笔者还认为,应建立信用权制度,法律应明确规定信用及信用权,对侵害信用权的行为要追究其法律责任;要加重对失信行为的处罚,对实施失信行为的公司设置障碍和处罚;要加大宣传,增强公司的信用意识,建立健全公司内部信用管理机制;要加快征信业立法,出台相关法律规范征信行为,采取市场主导型模式,加快征信业的发展。
王金全[10]2006年在《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有效性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本文在总结目前国内外独立董事制度研究现状、发展历程的基础上,对我国独立董事制度有效性进行了比较全面的理论和实证分析。在理论分析中,笔者首先对独立董事制度有效性所应包含的内容进行科学的界定,从公司治理结构、独立性保证、制度建设、外部环境等四个角度对独立董事制度的有效性进行系统的理论逻辑分析。在实证分析中,笔者从投资者利益保护、与管理层关系、经营业绩、外部环境等四大方面,全面实证分析独立董事与股东财富变化、信息披露、分红派息、关联交易、公司违规、管理层变更、管理者薪酬、股权结构、企业领导结构、经营业绩、企业性质、地区等因素的关系,比较全面地认识了独立董事制度有效性,总体认为我国独立董事制度在实践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有相当的作用空间可以挖掘。 通过对独立董事制度的发展历程和相关规定的国际比较后发现,一项制度的适时改良是其充分发挥作用的必然要求,加大力度对独立董事制度进行本土化改良是我们的现实选择。 从理论逻辑分析可知,一元制和二元制公司治理模式的冲突、一股独大和国有产权代表缺位的畸形股权结构、独立董事制度的功能定位变异、独立董事制度建设不足、独立董事独立性难有保证、复杂的外部环境等众多因素都可能削弱我国独立董事制度有效性,甚至可能使其处于失效的状态。评价我国独立董事制度有效性应主要包括投资者利益保护情况、与经营管理层的相互制衡作用、提升经营业绩情况、与外部环境的关系等四个方面内容。 在独立董事制度与投资者利益保护方面,实证结果表明:在2002和2003年度,市场对上市公司聘请独立董事事件的反应并不强烈,提高独立董事比例对提升股东财富、降低上市公司发生关联交易、资金被占用和对外担保的概率有一定的积极作用;各类专门委员会在实施监督、防范上市公司违规方面有一定的积极作用;独立董事规模和独立董事薪酬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有一定的积极作用;总体上独立董事在防范公司违规方面的作用并不明显。 在独立董事制度与经营管理层方面,实证结果表明:独立董事薪酬、独立董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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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我国公司信用法律制度初探[D]. 徐玮. 上海社会科学院.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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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经济法论文; 独立董事制度论文; 内部控制论文; 监事会论文; 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论文; 内部控制缺陷论文; 法律论文; 治理理论论文; 缺陷管理论文; 审计委员会论文; 信用政策论文; 董事会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