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胜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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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对招投标机制中存在的隐患进行了描述,并分析了这些隐患存在的原因,最后根据这些隐患提出了相应的应对措施。
关键词:建筑工程;招投标
1、我国建筑工程招投标在实施过程中的隐患
1.1 投标人串标
串标,即串通投标,是指投标人为了中标,投标单位之间或者是投标单位与招标单位、代理机构之间相互串通,而损害其他投标人或业主(国家)利益的一种投机行为。我国工商局《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对于串标的定义是:串通招标投标是指招标者与投标者之间或者投标者与投标者之间采用不正当手段,对招标投标事项进行串通,以排挤竞争对手或者损害招标者利益的行为。串标在招投标领域是极其常见的,这是一种企图非法获得中标的手段和行为,这种行为排挤其他对手,相互勾结的不正当的竞争行为。一般而言,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一般都有着共同利益,他们会通过所商定好的一些手段排挤其他投标人,将正常的投标工作转变为内部的竞争,特别是一些隶属于大型公司的子公司或者是有着明确利益关系的部分中小型企业之间进行串标,这会极大的提高中标的几率,从而带来一些不必要的麻烦(如资金浪费),影响建筑工程的正常建设,为公司带来负面影响。
与串标类似的是围标。围标,是指部分投标人私下约定,在投标过程中,要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加大竞争的压力,排挤其他的投标人,使得与自己利益相关的投标人中标,从而获得利益的手段和行为。围标是串标中较为特殊的一种,是以串标为基础,但是又高于串标,是串标的发展和深化。在参与围标的投标人中,发起者为围标人,参与者为陪标人。这种围标行为极大的破坏了市场的规则,不利于市场的健康发展。
1.2 投标人用他人的名义承揽工程
在我国目前的经济状况和技术状况下,建筑工程招投标工作的完美实施是几乎不可能的事情,在这过程中,招标人所要面临的挑战和所要克服的有太多太多,以他人的名义承接工程(又称挂靠)就是其中一件比较普遍存在的一种现象,甚至这种现象已经成为了招投标行业中的固定模式和潜规则。
建筑业内部各行业之间的断层、封闭、垄断等现象都为挂靠现象的出现和发展提供了可能性,这种状态严重影响了公平竞争,不利于各行业的长期发展,严重制约了整个建筑行业的发展。以他人名义承接工程,一般情况下投标者的措施一般是不合规定甚至是违法的,实际的投标者可能会是有“黑历史”的、被招标者拉入“黑名单”的一些小型企业或个人。而这种小型的企业一般由于竞争力较弱、资金周转不开、管理理念落后、技术陈旧等生存能力较弱,因此,这种企业主要靠挂靠收取的费用和管理费用为生。如果这些企业或个人中标,可能会浪费国家资源,损害国家和招标企业的利益,将建筑工程的施工陷入僵局状态,对招投标市场带来强烈的冲击,扰乱市场秩序。因此,如果不能对这种现象进行处理,就会形成一个比较坏的恶性循环。
1.3 围标人职务犯罪
对于建筑工程进行招投标,目的在于通过透明、公正的各方面竞争降低费用,提高质量。但是,一些围标人为了中标而贿赂相关人员,这极大的违背了招投标的目的。
在招投标实施过程中,各个不同的参与主体他们都会在市场活动中追求自身经济利益的最大化。从某些方面讲,这会直接扩大整个行业、整个社会的经济效益,实现社会财富的最大化。腐败问题就产生于此:一些参与主体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有些行为或看法可能会违反国家法律,侵占公共财产和他人财产。招标活动的各个参与主体所代表的意见其实都是各个企业内部“领导者”做出的决策,而这些“领导者”也有着自己的私欲,在这些私欲的控制下,面对不完善的管理体制,“领导者”就会做出违背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集体利益的决策,去追求自己的私欲。因此,很多建筑工程招标活动都会涉及到集体利益、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但是由于许多“领导者”追求私欲的心理暗示下,在招投标活动中,采取损人利己的措施,由此产生腐败,这严重地损害了国家的集体利益,但是因为所有的参与者都会从中获利,所以这种行为很难被揭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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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于建筑工程招投标实施过程中各种隐患的解决措施
建筑工程招投标实施过程中的各种隐患严重影响了招投标实施的进程和效率,因此我们提出了以下几点措施,对建筑工程招投标中隐患进行解决。
2.1 创新制度环境
很多企业或个人在招投标中屡屡不按规则,只考虑自己的利益和眼前的利益,对于国家利益和长远利益不管不顾,因此,想要解决建筑工程招投标实施过程中的问题首先要创新制度环境。
(1)加大惩罚力度。对于非法企业、非法行为必须进行严厉的打击,抛弃原有的法不责众观念。
(2)加强立法。发达国家与招投标的法律法规、制度安排、活动组织都非常发达,我国仍然处于摸索、懵懂的状态,因此,在适当的情况下,我国可以向发达国家学习、效仿。这样我国的制度就更加国际化,对于违法招投标和相关的人员用新的方式进行打击。
(3)从实际出发,根据我国的经济发展现状,制定带有中国特色的制度,这与我国的宏观调控和行业发展的需要更加贴合,更能满足需要。
2.2 创新治理机制
行政监督、中介机构监督和社会舆论监督组成了我国招投标的监督体系。
(1)行政监督:在位但不到位。在位,主要是指在相关的法律法规或相关的规定下行政监督发挥着一定的作用。不在位,主要是指在《招标投标法》中没有规定对建筑工程要进行统一监管的组织。
(2)中介机构监督:缺位。包括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在内的中介机构,这些中介机构在招标过程中不是某个业务的代理人,不会代表某个单位的单独利益,他们是根据国家的法律规定,站在公平公正的角度,根据自身所拥有的专业知识和职业道德,来发表自己的意见,不受任何任何一方的影响。因此,来自这些中介机构方面的监督可以在招投标整个过程中发布招标公告前、发布招标公告的过程中、出具评标报告书时、当投标协议的内容发生变化时等四个阶段发挥着重要的监督作用,维护招投标双方的利益。具体如下:(一)发布招标公告前:律师可以对招标公告进行审核,并给出相应的法律意见,避免违法现象的产生。(二)发布招标公告过程中:律师还可以对招标企业的整体、企业资金的落实和招标文件是否合法公正等问题发表具有法律意义的意见书。(三)出具评标报告书阶段:律师可以跟进整个评标过程,并观察在过程中是否有不合法现象的产生,并可以对整个过程发表自己的独立意见。(四)当招标协议的内容发生变化时:这主要包括对协议内容的更改、追加和删减,律师可以对变化的内容作出判断。
2.3 完善工程承包管理模式
就目前我国建设行业整体情况来看,大部分工程建设企业将获利的重点归置为项目实施过程中,更应该放眼于项目前期的设计阶段和项目后期的推行总承包模式,鼓励联合承包模式,服务阶段(如项目咨询)。政府相关机构应该积极鼓励承包商进行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等所有环节在内的总承包,并对其承包工程中的维修、改造、装修等服务终身负有不可推卸的义务。
想要提高整个行业的竞争能力,相关的政府机构要鼓励兼并淘汰空壳企业。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工程施工企业迅速崛起,已高达6万多家。尽管近年来施工企业的增长速度已经放慢,但是数量过多的问题仍然存在,企业多而工程少,这样的竞争环境容易滋生恶性竞争。因此,产权与企业发展战略相结合,兼并没有竞争力的空壳企业,支持大型民营企业的发展,实现股权多样化,是搞活整个行业,提高企业竞争力的有效办法。
3、结束语
本文论述了由于诚信缺失和招标体制不健全而产生的各种隐患,如串标、围标、以他人名义承接工程以及围标人职务犯罪等。诚信缺失是建筑工程招投标实施过程中的一个最为重要的问题,也是所有隐患产生的根源。国家要加速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完善法律体系,引导创新的治理环境和管理机制,团结各个行业、各个参与者完善产业结构,规范其中的评标、监督环节,减少暗箱操作的行为,大家共同努力,规范行为,解决各种隐患,提高企业、行业的竞争力。
参考文献
[1]黄昌坡.建筑工程造价在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分析及对策分析[J].江西建材,2017(16):213+216.
[2]吴玲.建筑工程造价在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分析及对策分析[J].中国住宅设施,2017(11):100-101.
论文作者:刘胜开
论文发表刊物:《防护工程》2018年第11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8/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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