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失业形势及其保险对策,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试论论文,对策论文,形势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从市场经济的角度来考虑经济发展,要求经营主体必须按自负盈亏的原则在市场环境中开展机会均等的竞争。这意味着经营主体必须以需求为出发点,按最佳的投入要素组合经营企业。这种自负盈亏、公开而均等的竞争要求经营主体在经营目标上由追求产出最大化向效益最大化转换。由于在劳动力供给与产出的链条中存在着劳动力工资的问题,使得经营主体必须遵照投入要素成本利益的原则,考虑用最有利的价格来购买劳动力。另外,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特色是经营主体必须自己承担风险。一般来说,市场价格对于企业而言是一个外生变量(垄断市场除外),企业就业规模的选择、产量的多少、成本的高低都必须适应和从属于市场价格及其变动。由于企业只能被动地接受市场的价格,价格波动给某些企业带来的损失也只能由企业自身承受、消化,不存在企业单方面提高价格借以向其他企业或消费者转嫁的可能。所以当市场价格发生较大波动时,成本高、规模效益差的企业将会调整企业规模,解雇工人、减少产量、甚至出售产权直至被淘汰;而那些成本低、规模经营效益好的企业将富有生机地发展起来。显然,在市场竞争中,承担风险的主体必然把破产的企业家和失业工人推向社会,并带来新的社会问题。
以上从经营主体的角度分析了出现失业的原因,现在再来看看劳动力本身。劳动力市场作为市场经济体系中非常重要的一个要素市场,日益显著地发挥着作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劳动力市场要求劳动力能在市场中流动并有合理的劳动力资源配置,要求从能力、职业、体力、特长等因素来考虑工作的选择。市场上有竞争,劳动者必然有被淘汰的危险,根据贤才优用的原则,势必有一些人失业。仅从国有企业这个角度来看,随着整个社会经济结构的剧烈变动,加上一些失业者本身素质上的问题,形成了五花八门的失业原因。概括起来有以下8种原因:(1)在企业与职工的双向选择过程中,一些职工被企业辞退、除名或开除,或主动辞职另谋高就;(2)随着破产法推行, 由企业破产所造成的失业;(3)濒监破产企业在法定整顿期间被精简的职工;(4)企业兼并中,被兼并企业中未被兼并方录用的职工;(5 )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停产整顿而被精简的人员;(6)随着劳动合同制的推广, 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者;(7)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解散的职工;(8)企业职工由原隐性失业而转变为显性失业。上述8 种原因说明失业现象的存在是客观事实无法回避。这些失业者的失业保障和再就业安排从过去的由企业承担变成了现在的由社会承担。为保证暂时失去了工作岗位的人员的基本生活,为这些劳动力再就业的良性循环提供条件,开展社会性的失业保险工作也就成了必然。因此,建立和完善失业社会保险体系不仅是深化企业改革、调整产业结构的需要,而且是实现社会安定、经济稳定增长的需要。
从整个社会的角度来考虑,目前我国的失业情况主要有三种类型:第一是原在企业工作,因企业减产、停产、破产等原因而失去工作的职工;二是找不到工作的新增就业人口;三是涌进城镇的农村剩余劳动力。据有关部门统计,我国城镇的失业率(以往称为“待业率”)1985年为1.8%,1986年为2%,1992年为2.4%,1993年为2.6%,1994年则超过了3.0%。以目前城镇就业人数为1.5亿计算,3.0%就是450万人。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场流动的“民工潮”规模越来越大,1993年跨省区流动的农村地区农民一年劳动时间只有三、四个月,处于准失业状态,他们随时可能加入劳动力流动大军参与城镇就业竞争。除此以外,全国企事业单位还有富余人员1500万,隐性失业率达到10%, 还不包括500万不能正常发放工资的职工。据预测,1995年至2000年这6年中, 全国失业职工将达到2130万人,其中富余人员分流到社会上的为450万人, 终止劳动合同人员为1080万人,破产企业失业职工为600万人, 失业职工将平均以每年355万人的幅度增长。
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失业率的下限不会为零,因此失业保险工作的核心是如何控制失业率的上限。关于一个国家可接受的失业率在国际上没有统一的标准,它同各国的经济发展水平,社会制度和文化历史背景有直接联系,一般情况下,如果失业率超过两位数则判定失业严重。失业率在5—9%判定为失业较轻;失业率在2—4%则判定失业率为正常或充分就业。从1993年的失业率看,日本在20%左右,美国为7%, 德国为9.25%,英国为11.5%,意大利为10.75%,荷兰为8%,比利时为10%,法国为11.5%,西班牙则高达21.5%。上述数字都比我国的3 %高,可是这些国家失业统计方式与我们不同。他们不仅把农业部门的失业人口计算在内,而且不存在隐性失业的现象。如果我国也把隐性失业计算在内,仅城镇失业率就高达13%属于失业严重型。失业保险工作任重而道远。
在现代市场经济国家中,失业保险是社会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失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核心内容是社会集中建立失业保险基金,分散失业风险,使暂时处于失业状态的劳动者生活得到基本保障,并通过失业培训达到就业安置。我国自1986年开始施行《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1993年又发布《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其中待业保险范围包括:破产企业职工、被精减职工、被辞退职工、终止、解除合同职工等;基金筹集渠道是国营(有)企业按标准工资总额的1%在所得税前列支存入银行,基金由各省市调节, 地方财政补贴;失业救济按工龄长短发放。实践证明,失业保险是非常必要的。据统计,1987年至1992年六年中,计支出失业救济金1.44亿元,救济失业职工65万人;1993年一年支出2.88亿元,救济103万人;1994 年支出6亿元,救济人数达180万。但是,必须看到,现行失业保险制度还存在某些不完善的地方。比如失业保险覆盖面窄、经费来源单一、统筹范围小、基金提取比例低等,在基金的管理和发放方面也有一些值得改进的地方。
首先,失业保险覆盖面要扩大。在传统体制下,就业就等于享受到了社会保险,所以实行就业目标最大化。改革后,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土地也含有了社会保险的意义;城市里则仍通过就业来实现社会保险。随着市场经济时代的来临,经营主体之间效率目标和竞争的加强,全社会每个劳动者都有失业的可能,比如,某些国有企业和其他经济性质的企业因停产减产或破产固然会使原有职工失业;自我就业的个体经营者亦有可能破产,农村中土地规模经营的强化会使一部分人失去土地变成失业者。再者,从理论上讲,失业保险应包括所有劳动者,即从职业上看,应包括工、农、商业以及教科文卫等部门的所有劳动者;从所有制成份看,应包括全民、集体、个体、私营及三资企业的所有劳动者。可是,原来发布的有关失业保险规定从名字上看就只是针对国有企业职工而言,1994年有关部门又开始制定与《劳动法》配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失业保险条例》。条例中规定失业保险适用除农村劳动者以外所有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从一定程度上看社会保险面是扩大了一点,但同最终目标相比还是存在差距,把农村劳动者排除在外了。
其次,失业保险资金来源要多渠道。我国现行制度规定失业保险金是由企业和国家共同负担的。如果扩大覆盖范围,并着眼于长远目标,则应实行国家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制度。凡在职职工无论其所属生产单位为何种所有制均要收取失业保险金,因为失业保险的社会性包含了劳动者的互助互济思想,故而各种所有制成份企业的职工当然有承担的义务;至于个体经营者,则应以其个人承担为主,辅以国家承担的一部分构成失业保险资金。针对具体的企业而言,在收取失业保险金的比例上可以有不同,但是一定必须缴纳。考虑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以及工作条件的相对稳定性,国有企业失业保险金的提取比例可相对低一些,三资企业则可相对高一些,集体企业大至介于二者之间。国家那一部分则通过建立国家财政预算的失业保险基金来实现。在国家财政中专列一项资金用于失业保险及其他有关的社会救济。其资金来源有两个:一是国家当年的财政收入;二是国家出让国有资产的收入。建国以来国家采取了低工资政策,在我国3万多亿元的国有资产中, 有相当比例属广大职工以其自身应得的收入奉献的,今天为了救助失业劳动者而有意识地出资是完全合乎情理的。这种做法从面上看似乎是国有资产的减少,其实不然。国有企业为失业保险上缴的费用在企业的财务上都计入了成本中,企业上缴费用的大小等于企业摊入成本的多少,也等于减少企业利润的多少。如果使国有企业为失业保险上缴的比例减少,用国家的部分固有资金抵消所少的这一部分,则企业利润相对的增加了,增加的这部分要么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要么用于上交国家,归根到底都会导致国有资产的增加。这样其实就成了部分国有资产存量与部分国有产增量之间的等量转换。使国有企业的改革不必花费更多的时间成本,为国有企业卸下了沉重的负担。
再次,加强对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保证其功能的发挥和增值。由于失业保险金的筹集具有强制性,因而要加强对筹集方式的管理;遵守国家的统一规定,对于职工工资上缴部份的比例应由银行代扣;对个体经营者则应在其纳税时由税务部门代扣;对个体经营者则应在其纳税时由税务部门代扣;对农村则应在其销售农产品时由有关机构代扣。考虑到失业保险具有社会性,失业保险基金不能由基层单位掌握,一般应由省和中央两层控制。掌握的层次越高就越能在较大范围内调剂使用,提高这笔基金的社会性,也使同量保险金的功能增大。再从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机构来看,从基金的筹集、掌握到制定相应政策、使用,都要有许多部门来介入,如果管理内容互相交叉、重复就容易导致互相推诿和扯皮,专门的行政管理部门不能同时又承担对这笔基金的经营性管理,既难保证基金的保值、增值,又容易使行政部门越轨进入经营领域。因此,要建立一个总体上制定失业保险战略规划,并指导和协调诸职能部门工作的委员会,对各部门的工作职能进行整合,使其按专业化、社会化原则实现分工,同时担负起监控、掌握失业保险基金的重任。最后由这个委员会把一部分基金以契约形式交给企业法人式的经办机构来经营,使其实现安全和增值的双重目标,当然,因失业风险的波动性较大,故用于增值的部分应较小,且不宜购买长期债券和作长期投资。
最后,合理确定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和救济项目,以利实现失业保险的目标。按照失业保险的含量,失业保险金只能用于失业救济和转业培训。失业救济发放标准直接关系到失业职工的生活水平,应考虑到随物价上涨等因素而适当调整的问题,在年限的计算上工龄档次划分以五年为界似乎过粗,应当划分细一些,同时也把年龄作为一辅助标准考虑进去,因为年长者负担较重,即使工龄短也应救济;虽然现行的二年最长发放期和累退制(随时间的推移,救济金逐渐减少。)是恰当的,有利于促进就业,但失业保险替代率(救济金占就业收入的比例)似应提高,按现行规定只有35%左右,若以当地法定最低工资的70—80%计发则将使失业职工的收入增加一些,也便于统一计发。失业救济项目是失业者最关心的问题,原来的项目包括失业救济金、医疗补助费、丧葬补助费及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费、救济费等还不算全面,应该增加女性失业者的生育补助费和生活困难补助费。要专列一项生活困难补助费,供失业的夫妻承担法定的赡养责任,并让有其他特殊困难的失业者申请使用。为发挥失业保险金促进和鼓励失业者参加培训、重新就业的功能,在发放救济金时向这部分失业者实行某些优惠。对参加指定的转业训练并经考核合格的,给予一定补贴;对到生产自救基地参加生产自救活动的,所获劳动报酬与领取的救济金合并计算,使总额不低于当地法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为鼓励失业者自谋职业,对自谋职业的,将其应享受的失业救济金一次性全部付给本人等。
失业是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也正是因为失业这一现象的存在才使市场经济中要素市场的核心——劳动力市场的形成成为可能。但是要使现有的初级阶段的劳动力市场能够得以健全,并纳入正常轨道失业保险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建立合理的失业保险制度在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方面具有非常深远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