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权利是个人的还是家庭的?①——从性别视角看福利供热制度改革与社会公平重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福利论文,制度改革论文,视角论文,社会公平论文,性别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C913.7文献标识:A文章编号:1004-2563(2006)02-0022-05
引子:天冷了,北方开始供暖。然而,一片阴云笼罩着哈尔滨部分中小学女教师。单位在报销取暖费问题上,采取“男女不同待遇”的制度:“女教师,除去丧偶、离异、军婚、大龄单身等特殊情况,不能享受报销取暖费的福利待遇……”现在,一些女教师已经或准备以“假离婚”的方式换取“公平待遇”。
一则新闻,让人心情难以平静,这个制度本身明显暴露出性别歧视的痕迹。然而制度的制定者也有苦衷,如果夫妻双方都享受报销取暖费的福利待遇,国家岂不是承担了一个家庭双重的福利取暖待遇!但是,为什么制度规定“报男不报女”而不是反过来?或者为什么不能按照具体情况采取灵活的方式,而不至于让女教师用“假离婚”来换取“公平待遇”?因此,当社会制度考虑了一部分人的利益却忽略了另一部分人的利益的时候,或者以一部分人的利益为代价换取整个社会的统筹安排的时候,就会带来社会公平的失衡。这则新闻暴露了由于制度本身的性别缺失所带来的男女不平等的社会事实。本文试图从这一事实出发,探寻社会公平的重建。
一、“报男不报女”是普遍现象还是个别现象?
随着住房制度的改革,北方的冬季取暖成了一个炙手可热的问题,“热”已不再是国家或者单位的福利,而成为商品被推向了市场。然而,在这种制度转轨的过程中,“热”又一时无法像其他商品一样遵循市场供求规律的调节,而是在福利和商品之间徘徊。具体的做法是个人向热力公司缴纳取暖费,然后回到所在单位按照具体的级别报销。由此出现了“报男不报女”的现象。那么,这种取暖费的“报男不报女”究竟是普遍现象还是个别现象?
福利供热是与福利住房相伴而生的产物,由于福利住房的政策是“分男不分女”,因此,福利供热也就“报男不报女”。那么,这样的制度是否具有普遍约束力?笔者就这个问题对本单位的部分男女职工做了个案访谈,访谈结果摘录如下:
女甲:我购买了我们单位的集资房,我们单位又不给女职工报销取暖费,丈夫单位只给房照是本人的报销取暖费,所以我们只能从工资里攒出取暖费过冬。看着人家有人给报取暖费,心理真不平衡啊!
女乙:我还好,赶上最后一批女博士的福利分房,所以不用管取暖费啦。而丈夫在他们单位也有一套福利房,也不用管取暖费。
女丙:我和丈夫都是这个单位的,我们只有一套住房,不用为取暖费费心,不赔不赚啦。(类似这样的情况还有丈夫是外单位的,住丈夫单位分的福利房,也不用操心取暖费。)
女丁:我丈夫自己做买卖,我们买了商品房,我们也自己交取暖费。(类似的情况还有丈夫单位改制,丈夫下岗在家,更没有人给报销取暖费了。这二者同样是自己承担取暖费,但前者的境况要比后者好得多。)
男甲:我在我们单位有一处福利房,妻子在外单位,也享受福利分房和取暖,我们出租一套房。
男乙:我和妻子都在我们单位,我享受一套福利房,自然不用为取暖费操心了,我和妻子又以妻子的名义买了集资房,但这套房子取暖费得自己拿,还好,房子租出去只赚不赔呢。
男丙:我妻子单位和我们单位的政策一样,房子“分男不分女”,取暖费“报男不报女”,所以房子和取暖费都是我的事情了,不过有一套不用管取暖费的房子也知足了……
从以上的访谈可以窥见一般,取暖费“报男不报女”还真是一个普遍现象。在福利分房和福利取暖这个问题上,除了一些效益好的单位外,大多数单位还是遵循着住房“分男不分女”、取暖“报男不报女”的规定。因为,在这个问题上,人们习惯于从家庭的角度来看,房子是夫妻二人同在一个屋檐下的场所,怎么能让夫妻享受双份的福利呢?于是就出现了一面是夫妻双方享受着双重的福利,一面又是夫妻双方享受不到任何福利这样的社会现象,原因并不是因为人们的贡献大小不同,而是性别不同和所在单位不同!
由此可见,一个简单制度无法平衡所有的利益群体,因而难免会出现各种各样的抱怨。随着住房制度的改革,相关的取暖费的矛盾和问题也越来越凸现出来。于是,福利供热制度的改革势在必行。那么,原有的福利供热制度制定的根据是什么?这种福利制度在现代社会存在哪些弊端?只有弄清楚这些问题,才能为福利供热制度的改革寻找到正确的方向。
二、“报男不报女”是利益统筹还是性别歧视?
1 福利供热制度的社会根据与现实矛盾
上述问题的出现是因为传统的社会福利制度是在计划经济时代形成的以城镇职工为核心的一套相互分割、封闭运行的福利制度,这其中就包括福利供热制度。计划经济的特点就是一切都在国家的掌控之下,城镇中的每个成人在社会生活中都有一个单位归属,在家庭生活中都有一个婚姻归属,这两种归属便是国家制定政策的一个前提根据。这表现在福利分房、福利取暖等一些关系到人们最基本的生活资源的问题上。为了不使一个家庭享受双重的福利,于是就产生了“分男不分女”以及衍生出现在的取暖费“报男不报女”的分配制度。
如果抛开性别歧视这一观点,在计划经济社会中,这种分配制度也未尝不具有其合理性,因为社会上的一切资源都是由国家计划和调控,而且计划经济时代是一个充分就业的时代,城镇中基本上每个家庭都能够享受这种福利,虽然人们生活在相对清苦和贫困之中,但是统一的计划经济和福利制度使人们的生存境况大体相当,并具有稳定感和安全感。人们虽不富足,但也心安理得。因此,当时矛盾并没有凸现。
然而,现代社会的经济市场化彻底打碎了原有的生活基础和背景体制,在这种情况下,由计划经济时代福利住房中的“分男不分女”而衍生的市场经济时代福利取暖的“报男不报女”就遭遇到一种尴尬:市场的介入使得国家的职能弱化,国家不再承担单位及其职工的福利取暖,单位自己承担了这笔费用。为了缩减单位的开支,沿用以往的福利制度,于是就产生了在一个单位做同样工作、同样为社会作贡献,但在福利分配中只是由于性别的不同却得到了不同的对待,使人们产生不公正的感觉。另外,多种就业形式的存在导致了不同就业群体在享受福利权利的时候受到不同的待遇。在这种情况下,就不能保证每个家庭都能够受到同样的福利待遇。这种现象说明:经济体制的转轨,并没有建立起与之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一方面带来了人们安全感的普遍丧失,另一方面也带来了贫富差距的扩大,使人们产生不公平感。由此可见,在市场经济发展、生活方式转变、价值观念更新以及社会转型过程中,处处凸显出公民福利权利的要求与福利制度的落后性之间的矛盾,由此引发出现代社会中的结构紧张、利益冲突和价值碰撞。
2 福利供热政策的性别分析
家庭自产生以来,就成为人类社会的最基本的细胞,是一种和谐化的力量和社会稳定的基础,因而家庭成为制定政策的一个基本单位,福利住房和取暖便是其中一个典型的代表。然而,家庭也是父权主义权威和性别压迫的主要场所,是影响妇女福利状况改善的重要因素。因为到现在为止,世界各国奉行的仍然是父权主义家庭结构:这种家庭结构建立在传统的性别分工之上,即女性是母亲、是妻子、是家务和照料的提供者,而男性则是家庭经济收入的来源,因此,各种与家庭生活有关的福利就落到了男性的头上。而且这种角色定型被认为是天经地义与理所当然的。这种福利政策与“理所当然”的性别分工结合在一起,就使得现实社会中的对于男女的区别对待合理化,换句话说,社会性别的不平等被制度化了。也就是说,“通过其政策和服务项目,国家强化有关性别角色的传统定位,因而支持了男性特权的性别差异制度。”[1] (P424)
以福利供热政策来看,它是以男人的名义落实到每个家庭中的,因此,男人就是这个利益的直接受益者,婚姻中的女人则不是受惠于国家,而是受惠于自己的丈夫。因为这个原因,女人失去了享受福利的权利,由此带来了女人在家庭中地位的缺失,更加重了对男人的依附。由此可见,福利制度在某种程度上成为男人获得利益的一个手段,也是女人受压迫的一个原因。也就是说,“福利政策的主导价值理念不是帮助妇女实现解放和追求平等,恰恰相反,而是巩固和强化妇女在家庭生活、两性关系中的依赖模式,以及妇女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从属地位。”[2] (P9)从这个角度看,“国家不是中性和价值无涉的,而是深深隐含着父权主义假设和男女不平等的价值判断。”[3] (P137)正因为如此,福利制度是父权主义的象征和代表,而不是价值中立的保护者。福利制度在改善妇女福利状况中的作用基本上是负面的和消极的。它不仅没有及时和有效地回应女人的特殊需要,相反,成为巩固男女角色定型和扩大男女性别差异的制度性安排与政策模式。
这样的制度性安排和政策模式的根源正在于深入骨髓的性别歧视。有了性别歧视的观念,就必然会有体现和维护这些观念的制度和政策。对受压制性别的种种不合理规章也就大行其道,早已经成为通行的潜规则。因而就会出现福利住房的“分男不分女”,福利取暖的“报男不报女”,大学生就业的“要男不要女”等诸多的性别歧视。这暴露出整个社会价值评判标准的严重弊病:不是以一个人本身的能力和贡献作为评价标准,而是把性别、出身、自然状况等一些与能力无本质关联的要素作为评判的主要价值标准。这样的评判体系长此发展下去,必然对社会的和谐有序发展造成致命的伤害。如果说社会的和谐有序发展需要一套社会规则的话,那么,面对现行政策所存在的性别盲点和对女性关怀的缺失,人们难免会产生这样的疑问:这样的社会规则是由谁来制定的?它反映的是谁的权利?
三、如何实现供热制度改革和社会公平重建的双赢?
关于福利供热制度,我们首先需要界定的一个问题是:“热”究竟能不能成为自由选择和消费的商品,因为这个问题是我们探讨供热制度改革的一个前提。
1 “热”究竟能不能成为商品
2005年12月17日,建设部官方网站发布消息,建设部等八部委发布进一步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的意见,要求停止由房屋产权单位或职工所在单位统包的福利用热制度,改为由居民采暖用户直接向供热企业缴纳采暖费,实行用热商品化。同时,实行将采暖费补贴由“暗补”变“明补”。各地区在制定采暖费补贴政策时,应根据职工和离退休人员住房标准、收入水平、城镇供热平均价格、采暖期限、企业和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总体补贴水平,统筹考虑各类人群的补贴标准和发放办法。采暖补贴资金来源为原“暗补”时财政、单位用于职工的采暖费用。
这个消息的公布意味着在中国用热商品化时代的到来,这一决定引起了人们的强烈的反响和热烈的讨论。那么,热究竟能不能成为真正的商品?网民的讨论其实更真实地代表了社会不同阶层的心声:[4]
“连基本生活保障都要商品化,这日子还怎么过啊?”
“我双手赞成改革,因为太阳岛风景区不给我们女职工报销取暖费,这么多年我们都是自己交钱取暖。”
“商品化、货币化可能并不难,但是最重要的问题是改革后的保障问题,现在最突出的欠费问题,暖气不热问题以及因个别采暖户不交费引发的整个楼或小区不能采暖的问题应该是更迫切需要解决的。”
“我就生活在产煤区,国有煤矿破产了,现在都是个体在挖煤,他们都发了。可是对于我以及和我一样的下岗工人来说,供热的改革就是让我去死了,这都是什么世道呀?”
“我家4年没供暖了,我不够资格评特困,可我真的交不起采暖费,几年来各级政府找谁也没用,因为不给女职工报采暖费,就沈阳市有多少个困难家庭被迫离婚。”
“我赞成,就应取消,我是石油上的,没买石油上的房子,供暖一分没有,合理吗,取消我赞成!”
“需要供热的地方多在经济不发达的西北地区,在这里,人民的收入和生活水平本来就很低,每年到了冬天,供热费是一笔很大的开销,很多家庭根本就无力支付。”
“冬天取暖应该是基本人权,保障人的体温不是享受什么,而是生理最基本的需要。现在的改革,哪一项不是将老百姓本来可以有的东西变成有钱人专有的东西?以前老百姓工资低,可基本的东西总有保障,现在老百姓工资更低了,还要去掉一项项的基本保障。”
从以上这些评价可以看出,人们根据各自的利益对用热商品化的评价褒贬不一:最高兴的莫过女职工,因为她们终于可以和自己同单位的男职工享受同样的待遇了;最不高兴的是那些住着福利房的下岗工人,他们本来失去了就业的机会,现在又要自己承担取暖费,这个改革对这些人的境况无疑是雪上加霜。
当然这些评价无法排除其为自我利益考虑的初衷,但是,这些评价也再现了社会成员的真实生活状况。面对这些复杂的状况,政策制定者还真不能等闲视之。因为,“热”和其他的商品有所不同,其他商品可以有选择的自由,也就是可以根据自己的经济能力量力而为。而“热”却是北方冬天城市居民的生活必需品,在供热制度改革中,社会公平是一个非常关键的问题。如果“热”实行彻底的商品化,也许会再现杜甫笔下的“朱门酒肉臭,路有冻死骨”的悲惨景象,无疑会带来新的社会不稳定。另一方面,在目前的情况下,“热”并不具备商品的特质,因为“热”的使用者没有选择的余地:共同的价格、共同的开栓时间、共同的停止供热的时间,但是却无法保证室内的共同温度。所以,在这些问题还没有解决之前,“热”还不能成为真正的商品,也不能按照商品的供求规律在市场上运行。然而,在全面市场化的现代中国,提供热能的热力公司已经被推向了市场,传统的福利供热制度也暴露出种种弊端,因此,改革势在必行。那么,如何才能顺利完成供热制度改革并且充分体现社会公平?
2 受“热”是一项福利权利
在2005年1月17日建设部等八部委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的意见”中指出:切实保障低收入困难群体采暖。各地区在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过程中,要高度重视城镇低收入困难家庭冬季采暖问题。在制定配套政策措施时,要将解决好城镇低收入困难家庭采暖问题作为重点内容,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切实落实资金,通过多种途径、采取多种措施加以解决。城镇低收入困难家庭采暖资金的筹集,以同级人民政府为主,上级人民政府可通过适当方式给予补助。中央财政将在对地方一般性转移支付中,统筹考虑城镇低收入困难家庭采暖保障支出因素。
可以看出,取消由房屋产权单位或职工所在单位统包的福利用热制度,并不意味着供热彻底商品化,也不意味着国家对特殊困难的群体的忽略。恰恰相反,保障低收入人群的基本生活已经成为现代国家的一项基本职责。在现代国家中,享受基本的生活保障,即福利权利也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就是说,“政府保障每一个公民的最低所得、营养、健康、住房、教育水平,对于国民来说,这是一种政治权利而非慈善。”[5] 由此可见,当代社会的福利权利已经超越了慈善救济和人道关怀的层次,成为人人拥有的经济与社会权利。而冬季取暖则为公民最基本的生活保障之一,自然应该列入公民的福利权利之列。既然冬季取暖是公民应该享受的福利权利,为什么还要进行福利供暖改革?对此,笔者认为改革福利供暖制度,并不是取消公民福利取暖的权利,而是变传统由单位负责为国家、社会和个人共同承担,这样既保障了低收入群体的基本生活安全的问题,也化解了传统福利供热的一些矛盾。如果承认冬季取暖是一项福利权利,那么,它究竟属于家庭还是属于个人?对于这个问题的回答则是解决本文所提出问题的关键所在。
3 福利权利是一种公民权利
福利是人们作为社会性存在的一种权利,而权利是对反映人们的社会生活具有特殊重要性的基本需要和利益的保护。因此,权利是作为社会福利的政治基础而与社会福利问题发生联系的。人类的权利本质是福利权利,而福利权利的现代理论形式就是公民权利。那么,公民权利是指个人和社会(国家)的关系,个人被赋予正当的理由向社会(国家)要求得到某种能够保证自己和其他社会成员一样的地位和待遇,以使他获得一种自由与合法支配某些社会资源来满足自己需要的能力。
在公民权利的政治理念下,享有社会福利保障是每一个公民的权利,社会福利是针对全体社会成员而言的,它不分男女老少、高低贵贱,不分职业和信仰,在享受社会福利方面拥有平等的权利。
那么,联系到福利供热制度,以往的政策就严重地忽视了女性作为独立的个体所应该享有的福利权利。对此,女性主义者明确无疑地指出:“如果社会政策分析不能将性别作为像社会阶级、种族或年龄同等重要的变量来对待的话,社会政策分析根本上就是‘有问题的’。”[6] (P132)
面对这样的问题,笔者认为,首先,解决问题的首要原则是坚持“公平优先、兼顾效率”。因为社会福利制度的目标是追求社会公平,保障人民的基本生活需求。因此,供热企业的市场化,它的生存与赢利不能仅仅从用热的住户中来获得,国家应该给予扶持型的政策。既不能像以往那样完全依赖国家,也不能单纯依靠市场,而是需要建立一个积极的福利制度,使社会各个成分都能够充分发挥各自的作用。
其次,解决问题的办法就是实现供热福利与就业单位的分离。中国传统福利制度主体内容是职业福利,福利取暖就是继福利分房的一个重要职业福利。为此,每个企业或者事业单位承担了大量的开销,在这种情况下,按照福利分房的传统惯例,女性就很难享受与男性同等的福利供热待遇。如果实现了福利与就业的分离,劳动者与企业或用人单位的关系仅仅是单纯的劳动工资关系。而公民所享有的福利项目,由国家统筹以及社会公益事业或社会机构具体承办,切实落实到每个公民身上,以此保障每个公民平等地享有福利权利,而不是以家庭的名义取消女性的某些福利权利。
由此可见,把福利权利是一种公民权利的理念运用于当前的福利制度改革,将会切实保障每一个公民的权益,以此实现最大的社会公平。
尾声: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入,福利分房逐渐退出历史舞台,福利供热也将成为历史的一页。然而,在这一过程中出现的一系列问题却值得我们思索:取暖费虽然是小事一桩,但其背后隐含的性别歧视观念以及建立公平、公正的制度体系却是一件值得重视的大事。唯有充分认识到这一点,才可以让为取暖费而“假离婚”这样的荒唐事不再发生。
注释:
①本文为东北师范大学青年基金课题研究成果,基金批准号:03QN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