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信贷可持续发展的思考--“小额信贷+保险”模式分析_保险市场论文

小额信贷可持续发展的思考--“小额信贷+保险”模式分析_保险市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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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提出“小额信贷+保险”模式的原因

在世界银行扶贫协商小组(CGAP)关于小额信贷的定义中,小额信贷是指为低收入家庭提供金融服务,包括贷款、储蓄、保险和汇款服务。保险是小额信贷的服务项目之一,只是在我国的实际操作中绝大多数集中于贷款服务。当前农村保险市场的滞后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小额信贷的发展,今后可以利用小额信贷机构发展农村保险业务,使小额信贷与保险之间相互促进。

(1)农户小额信贷自身潜在风险较大。农村收入对系统风险极为敏感,如恶劣天气、疾病以及农产品价格的循环和季节性波动,预期收入的任何损失都会带来重大影响并减少储蓄和借款能力。收益不稳定又没有相应的保险赔偿,一旦发生自然灾害,直接影响贷款的回收。

(2)由于小额信贷针对的客户群体是贫困农户,他们往往是没有抵押的。农村是特别有风险的部门。投资资本的回报低,而且利润率通常非常低。偏远地区的经营成本较高,并且常常由于没有抵押,贷方冒有贷款拖欠的更大风险。技能水平低导致采用新技术的能力不足,影响了生产力和市场竞争力。社会的排斥也限制了生产和市场效率。目前农村信用社普遍存在的一个现象就是放贷容易收贷难,贷款风险都集中于信用社,从而严重挫伤了农村信用社发放“小额贷款”的积极性,制约了其小额贷款业务的可持续发展。

(3)小额信贷机构和农信社有条件和机会为农村保险提供新的契机。实践中,现有国内几个保险机构已养成了难以开展农村保险业务的顽疾,形成了农村保险市场仅占全国保险份额1%的现状。而现有农村小额信贷机构和农信社不仅在农村的覆盖面广,而且本身无一不承担着预防风险的责任,积累了预防风险的宝贵经验。因此,鼓励保险公司与农村小额信贷机构以及农信社合作开展保险业务,要比在农村新建保险机构容易得多。

2 “小额信贷+保险”模式的可行性分析

2.1 小额信贷机构可借此降低信贷风险

对于小额信贷机构(NGOs、农村信用社)而言,农村信贷市场的风险是巨大的,加上实际操作的高成本,这将会在一定程度上制约其从事小额信贷的积极性。而农户不能还贷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既有农户主观上不愿意还款所造成的信贷风险,也有客观因素(如天灾人祸)造成农户不能还款造成的风险,这些因素都会直接造成的小额信贷机构的贷款损失。单纯依靠小额信贷机构的力量是难以有效降低贷款风险的,而通过引入保险可以有效减少其中的一些客观因素所造成的贷款损失,比如农户投保人寿险、财产险以及贷款保险,可以极大地降低小额信贷机构的贷款风险。而对于其中的一些主观上的因素,则需要完善的信用评级制度和全面的风险管理来解决。

2.2 保险公司可借此打开农村保险市场

中国农村保险市场非常薄弱,农村保险市场仅占全国保险份额1%左右,占人口70%以上的农民基本上被排斥在保险市场之外。随着国家对“三农”问题的关注和新农村建设的启动,农村保险市场蕴涵着巨大的潜力。国外已有保险巨头进入到这块领域,而且国内也已经有两家专业的农业保险公司得到了保监会的批准成立。这对“小额信贷+保险”来说,也蕴藏着巨大的机会。在实践中,现有国内几个保险机构都遇到了成本高、费用大、收益难以保证等问题,难以开展农村保险业务。鼓励保险公司与农村信用合作社和NGO小额信贷机构合作开展保险业务,利用这些机构的信息和机构优势,要比新建保险机构容易得多。

2.3农户可在信贷和保险两方面受益

农村市场风险大、农户贷款难都是制约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顽疾,“小额信贷+保险”的模式,一方面可以降低农信社的风险,促使其加大放贷力度,缓解农户贷款难的问题;另一方面,保险公司可借此平台打入农村市场,给农户提供一系列的保险服务,加强农户抗风险能力。我国农民当前的收入水平还不高,而且保险意识也不是很强,因此传统的保险业务会让他们很难接受。通过建立以信贷保险为核心的、包括一系列农业保险的“小额信贷+保险”业务,可以给农户提供低资费、多方位的保险服务。这既能降低农户贷款的成本,有效解决农户贷款难的问题,也能给农户的人身安全、财产提供保险。

按照中共十六大确立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目标和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制订的“五个统筹”的战略部署,加快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以推动“三农”问题的解决,促进国民经济健康、持续、协调发展将成为今后一个时期党和政府工作的重中之重。借助农信社大力推广农村小额信贷的契机,让保险公司加入进来,形成强强联手,而且国家还可以通过补贴保险公司的方式,以符合WTO原则的方式间接补贴农户,这些都将有利于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有利于农村经济的发展。

3 “小额信贷+保险”的模式设计

3.1 基于解决资金目标的“小额信贷+保险”模式

(1)小额信贷+存款保险。尽快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完善维护金融稳定的长效机制已被列为2006年金融稳定工作任务之一,农村建设的激活,需要重构现有的农村金融体系,急需建立农村金融机构的退出机制,而市场退出机制的建立须以存款保险制度为前提,这样才能保障存款人的利益。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之后,一旦银行发生问题而关门倒闭,存款人也可以获得由存款保险公司的赔偿,从而保障存款人的利益。针对农村储蓄存款数额巨大而农村信用社支农资金不足的现状,可以将农信社纳入即将建立的存款保险体系(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讲,这个模式也可以叫“存款保险+小额信贷”),对农村存款人提供存款保险,那么就可以提高存款人的信心,为农信社带来大量来自于借款人和非借款人的存款资金。

(2)小额信贷+养老保险。GB(Grameen Bank)目前正在进行改革,其中改革了有近30年历史的贷款小组基金。每个成员都必须设有个人账户、特别账户和养老账户。放贷时扣下5%进行的强制储蓄,均分为两份,分别存入个人账户和特别账户。另外,每周要求的储蓄也存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的资金可随时提取。而特别账户资金则完全用于购买GB股金,不能提取。所有借贷5000塔卡(约86美元)以上的客户,每个月都要存50塔卡放入养老金账户。对后两者GB支付8.5%的年利息,这些措施在实践中受到了成员的欢迎。

我国小额信贷机构不能吸储,但是参照GB模式建立的一些非政府组织小额信贷机构也有农户的小组基金。农信社和NGO小额信贷机构可以借鉴GB的做法,在放贷的同时,让贷款人在保险公司建立起养老金账户,要求每月存入一笔固定的金额到养老金账户(如每月10元或20元),账户连续存入15或20年后,即可领取养老金。对这类账户可以支付稍高于基准利率的利息,以提高农户办理该账户和存款的积极性。这样一方面可以填补农村养老保险体系的空白,二来也可以为小额信贷机构和农信社提供资金。

3.2 基于降低风险目标的“小额信贷+保险”模式

完善风险分担机制。由于小额信用贷款主要是用于农业领域,而农业生产由于其本身的特点,受到自然资源、气候及市场等因素的多重制约,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这就加大了小额信用贷款的风险。为了分散和规避风险,可在农村推行农业意外保险制度,扩大承担风险的主体,提高贷款当事人的抗风险能力,使农业风险由信用社和保险公司共同承担,同时做好信用社资本金的补充,完善呆账、坏账准备金制度。

除小额信贷机构本身要建立风险储备金之外,国家可以从每年的救灾款中拿出一部分来建立小额信贷的保险基金,减少信用社在小额信贷上的风险。

有鉴于农信社“小额保险+人身意外保险”的实践,可以将该新金融产品继续扩大,变成“小额信贷+保险”,即由保险公司收取一定的保费后,对借款人的还款进行担保,在借款人出现履约或逾期贷款时,由保险公司进行理赔,仍由农信社作为第一受益人,这样必将使贷款得到更大的保障,减轻农信社贷后检查的压力。

“小额信贷+保险”作为金融创新,在我国尚属新生事物,市场操作并不成熟。但这一产品具有极大的发展潜力,功效有目共睹。对农信社而言,它消除了贷款的部分后顾之忧,偿还安全得到保险公司的协议保障,基本上实现了信贷的“零风险”。对农户而言,由于保险为其带来了显性的信用增值,使其极大地增加了取得贷款的可能性。对保险公司而言,它开拓了三农保险的广阔市场,赢利渠道进一步得到拓宽。因而一个合理的“小额信贷+保险”市场的形成基本上协调了三方利益,有助达到“三赢”的效果。

4 实践中待解决的问题

“小额信贷+保险”顺利展开的宏观环境,是小额信贷机构(NGOs,农村信用合作社)、保险公司、农户、地方政府相互协调的过程。一个新的小额信贷市场要健康稳定的发展,离不开这一大背景。因而需要小额信贷机构发挥主导,保险公司、农户积极参与,地方政府调节配合协调。

4.1 增强农户保险意识

对农户而言,获得贷款本身就肩负了利率成本,再额外增加一定比例的保费负担,显然在缺少市场环境和前无经验的中国步伐稍嫌急促。但是通过一定的宣传和引导,在有合理实惠的保险产品(如养老保险方面)的情况下,农户的积极性还是可以调动起来的。

4.2 加快农信社管理调整和人员培训

农信社在农村信贷市场上的主力军作用应该继续巩固。它不仅是小额信贷的直接发放和管理者,也是保险公司与农户的中间方。“小额信贷+保险”可以作为农信社直接发售的金融产品。小额信贷是农信社与农户间经过协商后达成的信贷服务,属于金融产品。因而农信社与保险公司间可以互相交换信息,以实物担保、抵押、质押、信用状况为依据,制定消费者信用评分表,设立不同的信用等级,划分不同的需求群体,再通过市场细分将贷款与农户的需求整合起来,直接提供不同利率与保险费的“小额信贷+保险”的信贷产品,定价销售,来迎合多元目标群体的需要,并以简化农户获得贷款的程序,降低管理成本,实现“小额信贷+保险”的价格下降。事实上,这也是依据风险定价机制来提供金融产品的必要尝试。

另外,农信社还应该定期对信贷员进行小额信贷业务方面和保险知识方面的培训,增强服务意识和服务能力。

4.3 调动保险公司的参与积极性

对保险公司而言,由于农村保险市场在我国是新兴市场,短期走向不明,利润空间较小,介入积极性稍低。但从长远来看,农村保险市场应该是一个有着巨大潜力、大有可为的市场。如印度曾采取强制措施填补其农村保险市场的不足,规定进入印度的保险公司必须保证农村保险市场的业务占一定比例的份额,这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农村保险市场的开拓与发展。

4.4 加大地方各级政府的支持力度

地方各级政府作为地方经济调控的行政结构,是小额信贷开展的最重要条件之一。它调节小额信贷机构、保险公司、农户三方,是小额信贷在低利率状态下健康运行的协调者。首先,给予信贷机构一定的优惠额,进行小额信贷的财政补助。其次,它可以提供给保险公司政策性险种费和业务费时的财政专项差额补贴,并减免部分营业税和所得税,促进保险公司介入农业险市场的积极性。最后,对农村地区加大发放政府扶贫资金的力度,从农村外部注入政策性资金和积极采取“绿箱”操作,进行农业补贴、加快农户自身经济基础的改善。但是,在以上过程中,政府只是场外协调方,并不直接介入小额信贷的发放,只是负责农村基础设施的改善,通过宏观经济环境调控来实现信贷市场的宽松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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