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矛盾”、“矛盾”和“矛盾”:从情境论的角度解读道德悖论_苏格拉底论文

“矛盾”、“矛盾”和“矛盾”:从情境论的角度解读道德悖论_苏格拉底论文

“悖理”“悖境”与“悖情”:——道德悖论的情境理论解读,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悖论论文,情境论文,道德论文,理论论文,悖理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道德悖论研究”是近年来伦理学与逻辑学交叉研究的新兴领域。围绕“道德悖论”是否属于“悖论”的范畴,伦理学界与逻辑学同仁展开了观点交锋与争鸣,促进了对道德悖论问题的深入认识,同时也显示出许多待解决的问题,如伦理学和逻辑学如何在同一话语体系内发挥攻关合力以澄清道德悖论的生成根由,如何运用逻辑学研究的最新成果即具有广泛解题功能的情境语义学来试解道德悖论等。鉴于此,本文试图表明,借鉴当代情境理论(situation theory)和情境语义学(situation semantics)中的“情境”理论,引入“语境”、“心境”及“事境”等新的概念,不仅有助于辨明道德悖论的矛盾实质,也有助于探求道德悖论的消解方案,从而探究消除道德的负能量、走出进退两难的道德困境之路。

      “道德悖论”的指认

      道德悖论研究的动因来自于对诸多现实“道德问题”的理性反思。从现有道德悖论研究情况来看,以“道德悖论”指认的“道德问题”有以下典型案例:

      (1)德性论规则应用中的二难循环。假设两人分大小不一的两个苹果:依德性论的规则,先拿且拿小苹果者,通常被认为是道德的,反之则是不道德的。如此,德性论用假设的方式制造了一系列的矛盾:先拿且拿小者“不自觉”地把“不道德”的恶名留给了后拿拿大者,前者道德价值的实现以牺牲后者的道德人格为代价;若后拿拿大者也是一个讲道德的人,就会出现两人终因相互谦让而分不成的结果;若后拿拿大者是一个不讲道德的人,那么先拿且拿小苹果的行为就意味着姑息、纵容甚至培育了后拿拿大者的不道德意识——讲道德的良果同时造出不讲道德的恶果。①

      (2)同一伦理原则应用中的自相冲突。例如,依据维护人的生命权的伦理原则,在孕妇难产时,面对两条人命,应保孕妇还是保胎儿?面对火灾,消防队员因环境条件所限,只能救出双胞胎中的一个,他应如何抉择?这类问题涉及同一伦理理论(原则、规范)在应用到不同对象时发生冲突的情形。德国学者萨尔迈尔(S.Sellmaier)所谓“道德悖论”即指谓此类冲突:“道德悖论出现在同一种伦理理论中。”②

      (3)不同伦理原则导致的选择难题。对于同一个人,作为一个军官来说,在一些长期危及生命的事业中作为领导者,这是他或她的责任;作为一个身心严重失调孩子的父母来说,不长时间远离家庭,不冒险让孩子处于无父母照看的境地,这是他或她的责任。当他或她承担这两种责任时,即使是一个理性的人也无法预料到两者间的冲突。现在冲突已经发生,无论怎么做都不免会对一些人造成严重的伤害。似乎找不到正确行动的方向。③

      (4)道德与道德价值的悖性冲突。苏格拉底个体生命的存在方式和终结方式是一个悖论性的道德悲剧,这种悲剧不是由于苏格拉底的道德观念和道德实践的不一致造成的,恰恰相反,是由于他过于执著地追求和实践他内心中的道德信念才导致了他的道德悲剧性。苏格拉底的悲剧人生实质上是古希腊的道德矛盾和价值冲突的个体表达形式。④这种遵守道德却引发价值冲突的情形被以色列学者史密兰斯基(S.Smilansky)称为“道德与道德价值的悖论”⑤。

      上述以“道德悖论”指称的“道德问题”,基本代表和反映了“道德悖论”的核心所指,即出现在道德价值实现过程中的矛盾、冲突等悖性事态。这些事态并非是基于某种道德主张的理论假设,而是源于直接而又具体的道德实践。对此,史密兰斯基在其专著《10种道德悖论》(10Moral Paradoxes)中同样认为,“道德悖论”多是揭示道德现实问题的,而不是逻辑推理荒诞的“前提”问题。为此,他特将自己所论的道德悖论指认为“存在悖论”(existential paradox)⑥。可见,“道德悖论”本质上不是拿着悖论概念的标尺衡量出的严格称谓,而是伦理学界对实践理性领域出现的“悖性矛盾”的一种指认。笔者认为,参照目前学界具有较高公认度的一种悖论界说,或可加深对这种“悖性矛盾”的认知。

      所谓(逻辑)悖论是“指谓这样一种理论事实或状况,在某些公认正确的背景知识之下,可以合乎逻辑地建立两个矛盾语句相互推出的矛盾等价式”⑦。简言之,“公认正确的背景知识”、“严密无误的逻辑推导”、“可以建立矛盾等价式”,是构成严格意义逻辑悖论必不可少的三要素。⑧其中,如果不能“建立矛盾等价式”,可谓为“半截子悖论”⑨;如果违反“严密无误的逻辑推导”,可谓为“伪悖论”或“佯悖”;如果不是“公认正确的背景知识”,可谓为“悖论的拟化形式”⑩。由此观之,在悖论的三要素中,“建立矛盾等价式”与“严密无误的逻辑推导”是逻辑悖论的形式要求,而“公认正确的背景知识”则是逻辑悖论的内容要核。换言之,“公认正确的背景知识”是悖论之“悖”的根源要素,它既是成就悖论的核心要素,也是悖论之成立的显著要素。就该要素对于悖论的重要性,张建军曾指出:“这正是该定义的最重要的价值之所在”,“背景知识”的“公认度”决定了“悖论度”。(11)在这个意义上,似可从“化悖论为一般方法”的应用角度指认,能够从“公认正确的背景知识”合乎逻辑地推出自反性的矛盾,即可谓“悖论”。这或许是伦理学界使用“道德悖论”指称的关键所在。

      其实,重要的并不在于名词之争,而在于正确理解其实质内涵。从这一点来看,上述四种“道德问题”确实都内含悖性矛盾:就(1)来说,德性论视域中的“分苹果”,成就自我谦谦君子的“道德行为”可能就会姑息他人爱占便宜的“小人行径”;就(2)来说,平等生命权视域中的“救人”,救治某一个生命的“道德行为”就意味着放弃乃至谋杀另一个生命的“不道德行为”;就(3)来说,同一事例中的“规则”,选择成全某一种道德规则可能就意味着对另一种道德规则的无视和践踏;就(4)来说,伦理视域中的“德行”——苏格拉底知行合一的道德行为却遭到“以死谢罪”的不道德惩罚。显而易见,德性、生命、规则、德行,无一不是“公认正确的背景知识”,都是社会所积极倡导的道德价值,但这些道德价值在具体实现的过程中却合乎逻辑地演绎出了自反性的矛盾。这种自反性的矛盾未见得“可以建立矛盾等价式”,所以不隶属于严格的逻辑悖论范畴,但就其实质来说,以“道德悖论”来指称和反映“公认正确的道德背景知识”在实践中合乎逻辑地出现的背反性矛盾亦无不妥。

      “道德悖论”的“情境”解读

      虽然上述四种典型案例基本上代表了目前道德悖论研究的主要对象,都可以“道德悖论”指称,反映的矛盾实质也如出一辙,但它们的表现形式并不相同。这与“道德悖论”由以推出的“公认正确的背景知识”是一个涉及认知主体的语用学概念不无关系。笔者认为,借助情境语义学的“情境”理论,可以较好地揭示和分清这一语用学概念所内含的不同层次。

      情境理论创立于20世纪80年代初,其创始人为巴威斯(J.Barwise)和佩里(J.Perry)。他们认为,自然语言的主要功能在于传递信息,而语言信息的传递和接收总是受情境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同一语句可能在一些情境中为真,也可能在另一些情境中为假。因为“情境”(situation)是与认知主体具有本质关联的对象集合,“是由主体选择或区分并高度组织起来的世界的一部分”(12),是经由认知主体的思想处理并受到认知主体的信念、态度、目的等主观因素影响的有限现实世界。一言以蔽之,“究竟什么构成情境,在很大程度上是主体的事,情境都与主体有关”(13)。在这里,同一个语言表达式,不同的人在不同的时空场合以及在与周围世界的不同链接中使用,都可以有不同的解释,这影响了人们之间的沟通和交流。所以,为了阐释和说明自然语言的丰富意义,他们从信息流动和信息内容的角度建构了情境语义学这种意义理论。对此,巴威斯曾说:“情境理论的目的就是为构建信息内容理论提供工具。”(14)这个工具表明,信息本质上就是关系,而意义就是按照事物之间的关系来解释的。一个语言表达式的意义不仅存在于这个表达式本身之中,而且主要是存在于这个表达式和它所描述的情境的关系之中。(15)一方面它与各种对象有系统的联系,另一方面它还与其使用者的心灵有系统的联系,这两种联系组成了人们说话时所处的情境。人们之间如果要进行成功的语言交流,必须把握到对方说话时所处的情境,以澄清同一表达式在不同的认知主体、不同的时间与空间、与世界的不同联系等不同情境使用中所蕴涵的内在层次。这种情境理论可启示我们反观上述不同形式的“道德悖论”,考察它们是在什么样的情境中来言说“公认正确的道德背景知识”这个推论前提的。

      案例(1),按照传统德性论的要求,面对一大一小两个苹果,先拿且拿小苹果者,表现出利益面前“先人后己”的“谦让”情怀,符合“道德的”评价。这也是一直以来我们所宣扬的道德行为模式。确实,以儒家德性论为主导的道德系统也培育出了大批的仁人君子;但问题在于,其中也衍生出不少满口仁义道德的伪君子,肆意享用别人先拿且拿小的“讲道德”的成果。如此,才有了案例(1)中对德性论的反思。实际上,德性论作为一种道德理论,本身并没有错,但如果认知主体对其理解和把握脱离情境这一参量,而一味“按规章制度办”,就很容易走向理论反面。在“分苹果”的情形中,所了解的信息就是“一大一小两苹果”与“德性论”的分配规则,而对时间、地点、环境、人物及其背景、态度、目的等这些影响分配规则的语言意义的语境因素一无所知,由此对德性论的理解势必是抽象的、生硬的,最终陷入自相矛盾的悖理之中。这种在道德价值实现过程中因特定语境所限,某一道德理论出现了不能逻辑自洽、自我兼容的情况,可称之为“道德悖理”。

      案例(2),不论是孕妇、胎儿,还是双胞胎,都具有同等的生命权,同样具有获救的权利和资格。所以,危急时刻,有千分之一的希望,负有救死扶伤职责的医生和肩负灭火救援任务的消防员等都会全力以赴地抢救,这也是公认度较高的伦理原则与道德规范。在这个问题上,古今中外的伦理学应都不会有疑问,清晰明确的规定不仅已经外化为行为的选择,还内化为品行的操守。但再明确清晰的规定,可能也不会具体到“人命之间的冲突该作何选择”。所以,案例(2)中,维护人的生命权的伦理原则,面对同样需要救助的两个对象却只能择其一的情形,就不得不陷入左右为难的困境。把原则与对象颠倒一下,即一个对象面对两个相左的道德规则却只能取其一,就是案例(3)所面临的道德困境。从案例(2)到案例(3),不难发现,不论是平等生命权的道德原则还是各有考量的道德规则,本身都是合乎道德的,适应的对象也无不妥,主体只需要作出“救谁”与“履谁责”的选择即可,但置身于具体情境中掌握主动权的主体依然难以决断。应当说,正是“为仁由己”、“仁”在“己”中的道德价值实现模式赋予主体的主动性与能动性,在很大程度上成为其心生纠结的直接动因,而相互冲突的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则是其左右为难的客观诱因。这种在道德价值实现过程中因道德原则或道德规范的相互冲突而导致主体艰难抉择的心境状态,可称之为“道德悖境”。

      在案例(4)中,作为古希腊的先哲,面对失去家庭伦理和宗教道德支撑而陷入危机中的雅典,苏格拉底终其一生都在为之谋划新的伦理道德根基。他认真践行其所主张的道德信念,为危机中的雅典城邦和人民指明方向,为此不惜拒绝“越狱逃亡”计划而选择泰然赴死,以对生的放弃,完成了他所追求的关于城邦公民道德理想的确立。这种高风亮节的理想人格、知行合一的人生追求塑造了每个时代、社会都会极力倡导的道德观的范本。但作为范本的苏格拉底不仅没有被其以思想和行为所捍卫的雅典城邦所认可,反被因循守旧的雅典城邦以“不敬神”和“败坏青年”两条罪状判处死刑。苏格拉底事与愿违的人生悲剧,着实令人深思:是他“对灵魂操心”的道德信念出现了问题还是其身体力行的道德实践违背了神意?显然都不是。应当说,正是苏格拉底洞察了雅典城邦即将到来的危机,并顺应历史潮流指出人们应该追求一种客观、普遍的道德理性并遵照此种理性原则生活的主张,扭转了智者学派将雅典带入价值的无政府状态的局面。然而,将拯救雅典作为毕生追求的苏格拉底所谋划事情的时空局限性,导致他一生的奋斗换回的只是一个悲剧,一个悖论性的道德悲剧。这种在道德价值实现过程中因时空所限出现的追求和实践道德信念的行为结果却事与愿违、有悖情理的情况,可称之为“道德悖情”。

      “道德悖论”的“情境”消解

      “道德悖论研究并不只是反思、揭示道德理论和实践中的道德矛盾,增添世人对道德矛盾的认知自觉,其研究诉求在于,通过积极思考,诊断问题症结,给出可能的消解方案。”(16)对道德悖论的情境理论研究正是基于此考虑。

      案例(1)指称的道德悖论,实质上是通过分苹果的情境设置拷问了传统德性论的合理性阈限。在实践生活尤其是道德教育中,教育者往往倾向于将道德作为一种理论知识进行传授,教条化的教育模式忽视了道德原本的功能与作用,即“道德的产生是有助于个人的好的生活,而不是对个人进行不必要的干预。道德是为了人而产生,但不能说人是为了体现道德而生存”(17)。此处的“好”不是某一个体的偏好,而是社会形成的共识;此处的“人”也不是某一具体的个人,而是抽象的类概念。所以,这种定位绝不意味着人们可以随意曲解道德以为己用,而是从发生源上表达一个历史事实:任何一种道德理论都是属人的、为人的,都会随着人类实践的进步而演变和发展。因而,本末倒置的道德教育势必导致人们对道德的理解是教条的、生硬的、僵化的,其“要使行为有所改善、趋善向善,变得比另外的情况下更好”(18)的价值诉求就会退而不见。相对于人来说,道德就异化为一种绝对存在,悖理现象就会顺势而生。以“分苹果”为例,如果参与分苹果的人有年龄、性别、态度等差异,诸如一老一少、一男一女、喜欢苹果与否,那么可以按照各种优先规则权衡分配,既体现了德性论的精神又兼顾了现实诉求,也不会有道德悖理现象出现;再者,如果分苹果的地点有主客之别、分苹果的目的有效用之分等差异,同样可以消除道德悖理;最后,如果分苹果的语境要素没有直接显现的差异,为了避免伪君子的悖理现象出现,一方面需要亚里士多德所谓的“明智”德性来甄别说话人的真诚度,另一方面则需要合理创新德性论的内核,置入“公平”这一道德诉求,这是规避道德悖理现象的根本要求。需要说明的是,如果脱离了具体语境的限制与辅助,任何道德理论都可能会在实践中遭到挑战与质疑。所以,案例(1)并不意味着对传统德性论的否定,而只是提醒我们反思和注意道德理论的生命力与活力究竟应该如何激发与维护。

      实践证明,即使完全理解某一道德理论在某一语境中的精神实质,也难免陷入悖境之中,案例(2)(3)即通过两难选择拷问了道德价值贯彻中的冲突问题。面对孕妇与胎儿不能两全的生命抉择,“救人”的伦理原则到底应如何执行?面对领导者与父母不能兼顾的角色责任,“尽责”的道德要求到底该如何选择?这一类的道德冲突总体来说是因为主体无法满足两种道德义务或规范的要求而引起的。不论是来自同一道德理论还是不同道德理论,从理论上说,两种道德义务或规范都有其合理性与合法性,所以才会导致主体心境冲突。这种道德悖境的消解可能需要将两种(乃至更多)不同的道德义务或规范按照某种考量进行价值排序,给出其中一种道德义务或规范优先性的定位,帮助人们作出选择,走出心境冲突。而价值排序的标准,可能并不取决于某一种道德理论的抽象自我证明。因为道德发展史表明,每一种道德理论的产生与发展都有其历史的现实需求,每一种道德理论都是在与实践的碰撞与磨合中修正完善,从而共同构成人类社会有序运行的规范性存在。所以,具体哪一种义务或规范会取得优先性,可能需要在融贯主义的视野下进行系统地把握。“作为一种伦理学方法论,融贯主义认为,不论是某一单个的理论或原则,还是某一个别的判断,其有效性或者其是否能够得到论证,都不能简单地归溯到某一终极的理论原点,而是取决于它与一个整体性的系统的内在关系,取决于它是否能与我们的理论或信念系统严密嵌合,取决于它与这一理论或信念系统的融贯度。”(19)这为冲突的道德义务或规范提供了权衡的现实基础。具体来说,孕妇与胎儿虽然享有平等的生命权,但对于一个尚无法自行决定去留的生命来说,抽象的生命平等是无法回应具体现实的拷问的,胎儿的生命权往往掌握在孕妇或其亲属手中。因为他们能够在整体性的系统内来评估“鱼与熊掌”的选择问题,在最大限度内实现“融贯”,尽可能“两害相权取其轻”,从而淡缓道德悖境现象的出现。

      历史表明,即使主体完全明了道德价值实现的状况,其复杂性也决定了践行的结果可能依然有悖情理,案例(4)中苏格拉底的人生悲剧即是最好的说明。从今天来看,苏格拉底无疑是一位划时代的人物,他将哲学从天上呼唤到人间,把道德的可能牢固地契入人自身的理性中,开创了理性主义伦理学的先河。但对于当时以血缘与宗教作为道德基础的雅典城邦来说,苏格拉底的行为是危险的、动摇根基的,其主张无异于“离经叛道”,他越是知行合一越显示了对雅典城邦的“背叛”。从这一点来说,雅典城邦对其“不敬神”和“败坏青年”的控诉和审判并非是不“合理”的,所以黑格尔才说:“拿人自己的自我意识,拿每一个人的思维的普遍意识来代替神谕,——这乃是一个变革。这种内在的确定性无论如何是另一种新的神,不是雅典人过去一向相信的神;所以对苏格拉底的控诉完全是对的。”(20)时空的差异,导致对苏格拉底两种截然不同的评价。之所以如此,根源在于道德是一种特殊的意识形态,集实然与应然属性为一体,既有对当前的现实反映,也有对未来的超前预见。“预见”虽有立场之分,但都集中表达了对现实的“批判”。这种批判在一定的社会历史形态中往往以“恶”的形式出现,代表“对陈旧的、日渐衰亡的,但为习惯所崇奉的秩序的叛逆”,因此恩格斯曾批评费尔巴哈“没有想到要研究道德上的恶所起的历史作用”(21),同时又指出“在黑格尔那里,恶是历史发展的动力的表现形式”(22)。所以苏格拉底的“预见”虽然是作为城邦公民从根本上为维护雅典城邦而作的一种自我批判,但雅典这匹血统高贵的惰马根本不领其情,不仅缺乏对苏格拉底洞见的识别,还以处死的方式对待这位贤哲,酿成一场道德悲剧。而要避免这样的悲剧,就在于权力拥有者是否能够顺应历史大势作出与时俱进的选择,这是超越时空所限消解道德悖情的必由之路。

      总之,任何“道德悖论”都有其特定情境中的生成条件,也必然有合乎其自身成因的解决之道,其消解之路必须在具体历史情境中加以选择。企图以模式化的方式消解一切道德悖论的想法,无异于在构建道德世界的乌托邦。

      ①钱广荣:《道德价值实现:假设、悖论与智慧》,《安徽师范大学学报》2005年第5期。

      ②(19)Stephan Sellmaier,Ethik der Konflikte,Stuttgart:W.Kohlhammer,2008,p.9.参见甘绍平《道德冲突与伦理应用》,《哲学研究》2012年第6期。

      ③Alasdair Macintyre,Moral Dilemmas,Philosophy and Phenomenological Research,Vol.50,Supplement(Autumn,1990).

      ④晏辉:《是道德悖论,还是价值冲突?——苏格拉底伦理问题解读》,《内蒙古大学学报》2002年第1期。

      ⑤⑥Saul Smilansky,10 Moral Paradoxes,Oxford:Blackwell Publishing,2007,p.77,p.4.

      ⑦⑧⑨⑩张建军:《逻辑悖论研究引论》,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8、7、5、9页。

      (11)张建军:《广义逻辑悖论研究及其社会文化功能论纲》,《哲学动态》2005年第11期。

      (12)Keith Devlin,Logic and Information,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1,p.30.

      (13)张建军等:《当代逻辑哲学前沿问题研究》,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第132页。

      (14)Jon Barwise,The Situation in Logic,Stanford:CSLI Publications,1989,p.257.

      (15)吴允曾:《情境语义学——一种新的“意义理论”》,《吴允曾选集》,北京科学技术出版社1991年版,第99页。

      (16)王习胜:《道德悖论研究的价值与意义》,《道德与文明》2008年第6期。

      (17)[美]威廉·K.弗兰克纳:《善的求索:道德哲学导论》,黄伟合等译,辽宁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247页。

      (18)王艳:《“缺效”“失效”“反效”——道德教育“有效性”的三重境遇》,《安徽师范大学学报》2013年第1期。

      (20)[德]黑格尔:《哲学史讲演录》第2卷,贺麟等译,商务印书馆1960年版,第96页。

      (21)(2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37、23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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