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名毁忆”与罗马元首制初期的政治文化——以公元20年的皮索案为例,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罗马论文,元首论文,为例论文,公元论文,初期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塔西佗的《编年史》第二、三卷围绕一件事而展开——罗马帝国第二位皇帝提比略(Tiberius)之养子日耳曼尼库斯(Germanicus)的神秘死亡以及对所谓凶手——前叙利亚行省总督皮索(Gnaeus Calpurnius Piso)的后续审判。①而1989-1990年在西班牙塞维利亚出土的一部拉丁铜版铭文,证实了这一事件在提比略统治前期所具有的重要性。该铜版铭文宽约118厘米,高约46厘米,包含4列176行文字,几乎完整地保存了公元20年罗马“审判老皮索的元老院法令”(Senatus Consultum de Cn.Pisone Patre,以下简称“SCPP”)全文。②该法令是针对皮索谋害日耳曼尼库斯一案最权威的官方说辞,涵盖了元老院对被控“大逆罪”(crimen Maiestatis)却在审判结束之前就引颈自戮的格涅乌斯·卡尔普尔尼乌斯·皮索的全部判决。
有意思的是,SCPP历数皮索各项大逆不道的罪名(ll.23-70,SCPP省略,下同),却独独否定了他应该对日耳曼尼库斯的死直接负责。如皮索作为一省总督不服从手握“行省高级军事指挥权”(maius imperium)的日耳曼尼库斯的命令,在东方蓄意挑起对外族的战争,私自接受贿赂,煽动罗马军队内讧,亵渎圣奥古斯都的纪念物,在举世皆为元首继承人去世而哀恸之时却表现出异常的兴奋。总之,“不仅无视皇帝一家的尊严还无视公法”(ll.32-33)。“鉴于上述原因,元老院认为他并没有受到应有的惩罚,反而逃脱了所要面临的更加严厉的制裁。他从法官们尽职尽责与严厉公正的态度中已经预见到了这种结果。为此,除了他的自裁之外,元老院还要追加惩罚”(ll.71-73)。这些身后的(post-mortem)制裁包括:禁止皮索家的女性为他悼念;清除皮索生前所有的塑像(statuae)与人像面具(imagines);从纪念日耳曼尼库斯的碑铭上抹去皮索的名字;没收其财产,再以元首和元老院的名义赐还给他的两个儿子和一个女儿,条件是长子更换承袭自父亲的本名“格涅乌斯”;命令有关官员拆除其生前占用公共场所的部分住宅(ll.73-110)。这些举措总括言之,即为“除名毁忆”(damnatio memoriae)。
“除名毁忆”是现代学者在罗马史研究中拟构出来的一个词汇,用来指代罗马人针对叛国者或所谓“国家公敌”(hostis)的各式各样的毁坏名誉行为。一旦遭到“除名毁忆”,被罪者不但从身份上被驱逐出公民社会,而且在灵魂和精神层面上被共同体遗忘、抛弃和诅咒。被罪者的名字和头衔被从所有的官方名录中删除;塑像被清除,人像面具不得出现在任何贵族的葬礼上;由其创作的书籍被没收或焚毁;财产继承权随之丧失,遗嘱也被宣布作废;其出生日被定为不祥的一天,每年他的忌日被当作公共节日来庆祝;有时他生前的宅邸也会被夷为平地。③古罗马人自己对这类惩罚并没有统一的界定和描述,他们往往根据具体的案件有选择性地实行其中的某些措施,④这也反映出,在罗马不同的政治时期,“除名毁忆”动机、含义所具有的多样性以及“除名毁忆”文化的生成演变。
将damnatio memoriae译作“除名毁忆”,是因为memoria这个拉丁词比它在英语中的衍生词memory(通常译作“记忆”)具有更广泛的外延和更充实的内涵。有学者据其在古典拉丁文献中出现的频率和用法概括出一套基本词义,它的主观意义代表了对过往人事的记忆;在客观意义上则与一种“口传历史”的概念十分相近。这两层词义揭示了如下一种可能性,即个人可以凭借功德伟业(virtus)成为历史传统与“祖先习俗”(mos maiorum)的一部分,由此衍生出西塞罗时代起最常用的一层含义——死者在生者心目中的不朽回忆,简而言之即“身后之名”。⑤它与罗马人分外重视的“名”(nomen)、“荣耀”(gloria),尤其是“后世”(posteritas)这些观念联系在一起,⑥并往往以物化的纪念形式固定下来并传之久远。也许更为关键的是,罗马人针对memoria的制裁并不是单纯地为了消抹或铲除记忆,而是旨在“通过将公众注意力从‘荣耀’转向‘罪恶耻辱’(scelus),来控制个人在公共领域应如何以及为何得到纪念”。⑦换言之,乃是为了确立攸关名誉的社会行为准则与价值规范。日耳曼尼库斯在整个罗马世界的巨大声望与他的神秘死亡,使提比略和元老院面对一场突如其来的统治危机,因此SCPP最后规定,要将该法令以铜版铭文的形式在帝国全境与军团驻地广为传播,以便“使整个审判过程更好地被下一代牢记,这样他们就可以知道,针对日耳曼尼库斯·凯撒的超凡克制与老皮索的罪行,元老院做出了怎样的判决”(ll.165-167)。福洛就此认为,“除名毁忆”本身包含了“遗忘”和“牢记”两种看似矛盾的意向:“一方面希望将皮索个人从罗马共同体和历史中彻底地抹去,销毁他的一切事迹;另一方面则希望将他作为一个反面典型永久地垂训后世。”⑧然而,如果我们从“名”而不是“记忆”的角度来理解,这个矛盾便迎刃而解,甚至可以说并不存在。罗马“除名毁忆”的要旨恰恰在于对“名”的颠覆,强调的不在于行为结果而在于行为本身的仪式象征意义,牢记和展示“遗忘”是题中应有之义。⑨
我们过去对罗马人“除名毁忆”的印象和认知大多来自共和国晚期与帝制时期。之所以存在这种先入为主之见,是因为现代人很容易把对一个人身后之名的制裁理解为集权政治特有的行为,当权者希望以此决绝的手段铲除反对者的一切遗迹和影响,相当于一种意识形态的清洗。这种观点或许对于罗马共和晚期的内战双方是适用的。在民主权威丧失的动乱年代,极端报复性的制裁被频繁地运用于党派斗争中,“元老院紧急法令”(senatus consultum ultimum)与“公敌宣告令”(proscriptio)被军事强人玩弄于股掌之间,伴随着肉体消灭而来的必然是名誉扫地。从格拉古兄弟到马略、苏拉,从庞培、凯撒到安东尼和屋大维,无论胜利者还是失败者,他们都曾或多或少地遭到“除名毁忆”、毁像的噩运。公元前121年的立法改革失败后,盖乌斯·格拉古和他的支持者共三千多人被杀,尸体被抛到台伯河中,他们的住宅被推倒,财产被充公,遗孀哀悼也被禁止。⑩
到了帝制时期,“除名毁忆”开始越来越多地同“大逆罪”联系在一起,成为法定刑罚之外的附加惩罚,其实施对象主要集中在失势皇帝、怀有异心的皇帝家庭成员以及“反叛”贵族身上,几乎成为皇帝及其亲信清除异己的专制统治工具。提比略统治后期,在权臣谢亚努斯(Sejanus)的把持下,掀起了大规模的大逆罪审判和“除名毁忆”,之风,正是这一变化的显著体现。因此在卡里古拉以后,“除名毁忆”才会以一种最极端的形式出现。在残酷的帝位争夺战中,身后之名不可避免地被祸及。“除名毁忆”从而成为与“神化”并行发展又大异其趣的一种对已故皇帝的意识形态建构方式。(11)3世纪之前遭到身后“除名毁忆”(在肖像被“毁容”或者遗体被肢解,抑或两者兼有的意义上)的“暴君”就有卡里古拉、尼禄、图密善、康茂德、盖塔和埃拉伽巴鲁斯。随着3世纪帝国危机的到来,武夫皇帝的涌现与帝位的频繁更迭,从塞普提米乌斯·塞维鲁到戴克里先之间的所有皇帝几乎都难逃此劫。(12)
对罗马早期“除名毁忆”实践的考察揭示,这种对身后之名的制裁不能仅仅被看作是共和国晚期和帝制时期的现象,最早也并非与大逆罪有关。(13)在罗马的贵族家庭中,很早就出现了主动停止为被罪者哀悼、剥夺其葬礼的资格、禁用本名、清除其生前职官身份标志的做法,成为一种独立于法定惩罚之外的家庭内部决策机制。
例如,据苏维托尼乌斯的记载,克劳狄家族很久以前就主动废弃了“卢奇乌斯”这个名字,因为叫这个名字的两位家族成员,一个犯下了抢劫罪,一个则被控谋杀。(14)再例如,玛尔库斯·曼利乌斯(Marcus Manlius Capitolinus)虽然在公元前392年任执政官期间率军打败了爱魁人,并保卫卡皮托尔山上的朱庇特主神殿免遭高卢人蹂躏,然而在这之后他却妄图建立独裁统治,因此曼利乌斯家族的成员都被禁止使用“玛尔库斯”的本名。(15)公元前140年,大贵族提图斯·曼利乌斯·托夸图斯(Titus Manlius Torquatus,公元前165年的执政官)剥夺了负罪自杀的亲生子德西乌斯·尤尼乌斯·西兰努斯(Decius Junius Silanus,曼利乌斯是其本族,他之后被平民家族尤尼乌斯收养)享有家庭悼念与在葬礼上展示“面具”的权利。“当马其顿代表向元老院控诉他(托夸图斯)的儿子西兰努斯(公元前141年的马其顿行省总督)时,他认为根本不需要召集家庭会议,同时请求元老们等他本人调查清楚再做决定。尔后他在最高等级(指元老)与原告都同意的情况下独自一人在家中聆听原被告双方的陈述,到了第三天,在掌握所有证据后,他宣布‘业已证明我的儿子西兰努斯从我们的盟友那里索贿。我裁决他不配继续留在这个城邦与我的家中,命令他即刻离开我的视线。’受此判决的沉重打击,西兰努斯当天夜里就羞愧自杀了。”托夸图斯稍后没有参加儿子的葬礼,“非但如此,他在葬礼当天的早晨就像平常一样站在家宅中庭(atrium)接受门人的问候。”(16)西兰努斯的葬礼与他生前作为一名大法官级别元老的身份全不相称,“葬礼没有任何一位亲属参加,也没有祖先面具的陪伴。托夸图斯家陈列祖先面具的壁橱照旧打开,任何人都可以看到祖先既没有哀悼也没有出现在葬礼上。”(17)以父家长(pater familias)为代表的贵族家庭在决定单个成员荣辱上的权威由此可见一斑。
“除名毁忆”之所以最早起源于贵族家庭,原因就在于罗马人,尤其是贵族精英对身后之名(亦可以说是祖先之名)以及由此具象化的纪念物的重视。公元前1世纪瓦罗在其著作《论拉丁语》中,特别强调了有形纪念物同不朽声名之间的联系:“人们把为了名声写就或建造的东西称为纪念物”(quae scripta ac facta memoriae causa monumenta dicta)。(18)生活在公元1世纪的作家老普林尼曾不胜向往地怀念起过去写实肖像的黄金时代,“玛尔库斯·瓦罗甚至在其洋洋大观的作品中搜罗了七百位名人的肖像。他不允许他们的形象就这样消失或者任由时间的流逝战胜人的意志。他创造出了一件足以令神感到嫉妒的礼物,因为他不仅仅赋予了其不朽的意义,还将它传达至整个世界,因而人可以表现得同神一样。”(19)对肖像的兴趣背后是一种对艺术品政治与道德功能的关注,而不仅仅是将它作为审美对象。有了身后之名就能保证即使死后也能带着荣耀活在后人的记忆中,参与在世者的生活,给他们指引,对他们施加影响,这一观念已在罗马无数的文学作品与墓葬艺术品中得到充分印证。(20)
对于像皮索这样一个出身元老贵族家庭的人来说,身后之名实际上又附着了多重价值。在对罗马贵族政治文化的研究当中,福洛从前辈学者对古希腊贵族社会aidos的研究中引入了一个重要的分析概念,即“耻感文化”。(21)不过在具体运用到对罗马的分析时,为了突出职官贵族的核心价值,她将其改造为“名誉文化”。(22)所谓“名誉文化”,究其本质是一种建立在对职官贵族业绩认同基础上的公开毁誉的城邦政治文化。(23)对“名”的展示实际上是一种由政治权力衍生出的对文化的宰制力,相当于克利福德·吉尔茨所说的“权力支持的表演”。(24)贵族家庭通过对牙座(sella curulis)、束棒(fasces)、面具、塑像和战利品等历代祖先职官身份标志的日常展示以及家宅、碑铭、拱门、会堂等纪念建筑的命名修建与包括葬礼、(25)凯旋式在内的仪式的反复操演,将私人活动扩展为一种公共景观,将一种原来仅属于单个贵族家庭的私人记忆扩展为整个城邦参与分享的集体记忆,从而构建起从过去到现在的合法性之链,确立与强化城邦社会对于贵族家庭之“名”的认同和期待,以确保贵族家庭政治影响力的存在与整个贵族寡头统治的延续。(26)此外,对“名”的渴望也促使全社会形成了一种以模仿和赶超先人德行功绩为目标的良性竞争氛围。(27)魏茨曼在讨论著名的西庇阿家族墓志铭时说:“这种对争取个人成就与最高荣誉的专注是公元前2世纪罗马统治阶层最显著的特征,它一直存在至共和国中晚期甚至帝国早期”,(28)换言之,“一种超越制度层面的贵族身份的优越感与意识是共和政治史上最持久连贯的要素。”(29)
这种独特的名誉文化有助于我们理解,“除名毁忆”对像皮索这样出身于元老贵族家庭的人来说究竟意味着什么。作为一名“贵族”,不仅要在生前“为人所知”,死后还必须以一种特殊的方式被纪念。也就是说,他的职官贵族身份同时被生前的认可与死后的纪念加以界定,“取决于他毕生接受并遵照这些由名誉所铸就的准则生活”。(30)身后之名也是政治精英在死后维持同家庭、共同体之间关系的唯一纽带。因此,假如纪念被限制或禁绝,他失去的不仅是身份和地位,还有同家庭乃至整个共同体的联系。从这个意义上说,“除名毁忆”构成了对罗马贵族社会公开纪念行为的一个彻底颠覆,它的功能类似于放逐(aqua et ignis interdictio)。遭到制裁的个人被驱逐出城邦的记忆空间,也就等于被剥夺了城邦公民身份与社会角色。(31)从万众瞩目到人皆唾弃被认为是对元老贵族最严厉的惩罚,SCPP甚至将它描绘得比死更可怕,因为元老院认为皮索的自杀使他“逃脱了更加严厉的制裁”(l.71)。另外很能说明问题的是,在SCPP中,作为皮索同伙的骑士卡鲁斯(Visellius Karus)和巴苏斯(Sempronius Bassus),尽管也坐实了大逆罪,被处没收财产(ll.120-123),但却没有遭到同皮索一样的“除名毁忆”。
另一方面,贵族家庭是这种名誉文化的创造者与维护者。从一开始,家庭之名就超越于成员个人的生死荣辱之上,它需要一代代人赢得新的官职与“名”的标志以维持声望不堕,(32)“名”的世代积累构成了一种贵族家庭从政的“象征性资本”。(33)这一点决定了贵族的名誉文化有鲜明的选择性记忆痕迹。每个家庭都尽可能地呈现过去最好的一面,为此甚至不惜附会历史。(34)家庭的追忆集中在获得官职和名望的成功者身上,而排斥给家庭蒙羞的失败者,即那些没有获得或丧失了在死后被纪念的权利的人。审查和淘汰内部不负所望的成员自然成为贵族精英集团维持整体竞争力与影响力的一种自我保护机制,“除名毁忆”无疑是当中最重要的一环。
由此可见,“除名毁忆”与纪念构成了罗马贵族名誉文化不可分割的两面。在SCPP法令中,对皮索的严厉惩罚与对其家庭的仁慈宽大之间形成了巨大的反差。出现这种情况绝不是偶然的,它代表了几个世纪以来一种贵族政治文化的延续,对被罪个人的“除名毁忆”旨在确保家庭名声的维系与政治生命的延续。
依据官方法令的措辞和逻辑,皮索本人是作为一个典型的叛国者与按照传统的大逆罪法受审的,一系列严厉的身后制裁是他必须为自己煽动内战的行径所付出的代价:他丧失了以塑像、面具和葬仪等为外在表现形式的职官身份标志;在法律上他没有留下任何子嗣,也无遗产,等于被剥夺了“父家长”的地位;他失去了与亲友、与皇帝家庭、与城邦共同体之间的一切联系,被彻底地孤立。即便这样,无论从人身还是从财产方面来看,皮索家人都没有遭到任何实质性的牵连和损失:随同皮索赴叙利亚上任的妻子普朗奇娜(Plancina)与次子玛尔库斯·皮索都得到了元老院的赦免(ll.100-103,119-120);同样被判定犯有大逆罪,出身骑士的皮索同伙(卡鲁斯和巴苏斯)被处以没收财产,皮索的个人财产却得以返还给其子女(ll.93-105,120-123)。更为重要的是,家庭在超越物质层面以外更大的意义上得到了保全和延续。在将“除名毁忆”付诸实施的过程中,贵族家庭的主动性给人留下了极其深刻的印象。
尤为值得一提的是,除竖立在公私场所的所有皮索塑像外,元老院的禁令还对准了一种专门用于葬礼和在家宅中展示的特殊“人像”——蜡质面具,(35)显示了其在罗马名誉文化中的独特地位:
无论何时属于卡尔普尔尼乌斯家族(familia Calpurnia)(36)或是与该家族有血缘或婚姻关系之人若是注意以下这一点,则其举止堪称是正确和得当的。即当任何属于卡尔普尔尼乌斯家族的人或是与该家族有血缘或姻亲关系的人去世和举行葬礼之时,都应保证老皮索的人像面具不会同其他的祖先面具一同出现在通常的葬礼队列中,也不会摆放在(位于家宅中庭的)卡尔普尔尼乌斯家族历代祖先的面具当中。(ll.76-82)
人像面具的制作和展示是罗马职官贵族的一项特权,只有担任过监察官、执政官、大法官、贵族市政官等高级官职的人才有权拥有一副属于自己的蜡质面具。照法令条文来看,皮索的面具应该在他生前就制作完成了。(37)对面具的公开呈现被元老院限定在家宅与家庭的公开葬礼中。在罗马的元老世家,历代祖先的面具在家宅中庭的壁橱内一字排开,面具下方有一个对主人公生平简介的小牌子。在葬礼这样重要的展示场合,被雇来的职业演员一般都会头戴着这些人像面具、装扮成家庭祖先(包括刚去世者)的模样加入到由亲友、职业哭丧者、乐手、舞者与在职的高级官员组成的葬礼队列中。(38)到达广场的讲坛(rostra)后,“祖先们”按辈分先后依次坐在牙座上,聆听家族男性后人对“他们”朗诵颂词,与观礼的罗马公民一道重温业绩史,就此将整个葬礼推向最高潮。(39)
无疑,同生前所举行的凯旋式一样,出现在葬礼与家宅中的面具代表了家庭和城邦共同体对于职官个人一生成就的最高认同和奖赏,面具的多少也直接反映了一个显贵家庭的政治影响力。(40)
在SCPP的措辞中,用以描述面具在葬礼上出现的动词是“习惯”(solere),表明了祖先面具的展示是贵族家庭传统习俗的一部分。而且,元老院对皮索面具的禁令不仅针对的是整个卡尔普尔尼乌斯家族(所谓的familia Calpurnia除了Pisones之外还包括了Bestiae、Bibuli与Frugi等几大分支(41)),还涵盖了同他们有“血缘或姻亲关系之人”,更加显现出当时贵族之“名”的影响何其广泛。也就是说,假如皮索没有被“除名毁忆”,不仅在卡尔普尔尼乌斯家族内部成员的葬礼上,在但凡与他们家族有血缘或姻亲关系之人的葬礼上,他的面具都会被拿出来展示。
此外还有法令的商榷口吻,皮索家人被敦请“正确和得当”地行事,说明了祖先面具的制作与展示从根本上服从于贵族家庭内部的决定。这绝不仅仅是出于对深孚众望的元老家庭的尊重,更反映出一种政治现实,即在提比略统治时期的罗马,国家侵入传统上由家庭自我支配的“名”的领域仍是一件需要格外慎重处理之事。(42)实际上,在新发现的SCPP之前,没有发现任何一项元老院法令如此直接地干预这类一贯由传统习俗而不是由法律规范的家庭行为。即便是公元16年轰动一时的里波·德鲁苏斯案,(43)元老院做出书面决议的也只有“向朱庇特、玛尔斯与协和神上供还愿”、“将里波自杀的日子(9月13日)定为节日”、“把占星术士和魔法师驱逐出意大利”这几条,全都不涉及司克里波尼乌斯家族内部的丧葬安排。有关“里波的胸像不再出现在为其后人举行的葬礼队列中”以及“家族的任何成员今后不再使用德鲁苏斯的本名”这两条则是个别元老以建议的方式提出来的。因而,元老院在首次以法令形式对家庭葬礼做出指示的时候,出现这种语气也就不足为怪了。
卡尔普尔尼乌斯·皮索家族是一个历史悠久的元老世家。其成员自公元前3世纪晚期就开始担任罗马国家的高级官职,公元前2世纪以后又多次授命出任西班牙行省的总督。(44)皮索的祖父曾在公元前65年执掌近西班牙行省(Hispania Citerior)。皮索的父亲作为内战时期布鲁图和卡西乌斯的坚定支持者,在被奥古斯都赦免返回罗马后受到重用,出任公元前23年的执政官,甚至一度做过奥古斯都的遗嘱执行人。(45)就连皮索本人也为奥古斯都和提比略两代元首效力长达45年,公元前7年又与提比略一同担任执政官。(46)SCPP还告诉我们,奥古斯都曾经赐予他一块位于伊利里亚的土地作为奖赏,公元14年奥古斯都去世被神化后,他又跻身“奥古斯都祭司团”(sodales Augustales)(47)(ll.83-84),政治生涯达到顶峰。诚如赛姆所言,“老皮索的灾难并没有毁灭家族的名声与前程”。(48)我们从法令中得知,老皮索的同名长子格涅乌斯·皮索在其父受审时已经晋升为元老,作为提比略的财务官,以谨慎克制而闻名,甚至因此得到过日耳曼尼库斯的嘉奖,与其父的罪行全然无涉(ll.95-96)。在更名为“卢奇乌斯”、获得元首和元老院赐还的一半财产、从而与老皮索彻底划清界限的仅仅7年后,他就攀升至公元27年的常任执政官位上。(49)他后来的宦途也一帆风顺,先后担任了罗马市长、阿非利加总督和达尔马提亚总督,还曾经是阿瓦尔祭司团的成员(frater Arvalis)。他躲过了尼禄的迫害与公元69年内战的冲击,一直活到韦巴芗统治时期,并作为一位资深的政治家荣身而殁。(50)家族的延续还体现在他的儿子卢奇乌斯·皮索身上。后者同其祖父一样,有幸成为皇帝的执政官同僚(公元57年与尼禄),也曾担任阿瓦尔祭司团成员。(51)最终在公元70年阿非利加总督任上,因被怀疑策划叛乱而遭处死。(52)
法令中提到的老皮索的女儿、卡尔普尔尼娅得到了一份价值不菲的嫁妆另加私人财产。之后她嫁给了公元29年的候补执政官卢奇乌斯·诺尼乌斯·阿斯普雷纳斯(Lucius Nonius Asprenas,公元6年的候补执政官与14年的阿非利加总督阿斯普雷纳斯之子)。(53)她未来的丈夫作为一名财务官,在公元20年的元老院见证了SCPP的起草(ll.3-4)。他目睹了老皮索从受审到定罪直至身败名裂的全过程,但这没有阻止他寻求与卡尔普尔尼娅的结合。他甚至以能同这个家族联姻为荣,因为“卡尔普尔尼乌斯”出现在其后代的姓名当中。他们的一个儿子卢奇乌斯·诺尼乌斯·卡尔普尔尼乌斯·阿斯普雷纳斯(Lucius Nonius Calpurnius Asprenas)是公元71—72年的候补执政官以及82—83年阿非利加执政官级别总督。(54)由此看来,卡尔普尔尼娅如愿嫁入朱利安—克劳狄王朝的新宠诺尼乌斯·阿斯普雷纳斯家族,(55)与卡尔普尔尼乌斯·皮索家族的姻亲关系反过来又成为可供后者炫耀利用的政治资本。可以说,通过母系继承,皮索家族的影响力得以进一步扩大,这本身就是家族之名超越个人荣辱的最好例证。(56)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在公元20年老皮索被“除名毁忆”之后,其家族的血脉得到了繁衍和维系,仿佛老皮索这个人似乎从来不曾存在过一样。其家庭成员在罗马政界和上层社会也没有遭到任何的敌意与歧视,家族联姻依旧活跃,实现了政治生命的传承和延续。同家族祖先一样,他们充任执政官、行省总督、国家祭司等举足轻重的官职;在家族传统的势力范围,尤其是西班牙和阿非利加,依旧维持了一种政治存在和影响力。
这一结论促使我们对“罗马革命”(Roman Revolution)这一经典命题进行反思,(57)因为公元20年元老院对皮索的制裁凸显了传统贵族政治文化的延续。
首先,所谓的“报复性动机”并不存在于对皮索的惩罚之中。塔西佗曾经提到,有人在元老院辩论中提出了一些附加和更有新意的惩罚,如向“复仇者玛尔斯”神庙供奉金质雕像以及修建一座复仇祭坛,但均遭到提比略的否决。结果,这些就没有出现在“元老院决议”的文字当中。提比略的反应是巧妙并带有暗示性的,他说:“只有对外敌取得胜利时才应修建这类纪念物,而当国内有不幸发生时,大家只应在内心里致哀。”(58)此时,“复仇者玛尔斯”神庙已经成为罗马对外征服和帝国统治的象征,而所谓对内“复仇”在新的元首制下已经成为过时的话语,毕竟“凭借圣奥古斯都的神威和提比略·凯撒·奥古斯都的美德,内战的灾难已被埋葬多时”(ll.45-47),没有必要用一场内战去消弭另一场内战。这也意味着,在一种达成共识的政治氛围下,元首自信有能力通过公共审判和惩罚,而不是以内战时期流行的宣布公敌名单和武力清洗这类极端的方式来解决危及统治的内部问题。同时也标志着“除名毁忆”的重点发生转移——从对家族党派转移到个人,从肉体层面转移到精神层面,对惩罚象征意义的强调要远大于实际效果。
从《编年史》的记载当中,我们可以知道更多有关惩罚措施出台的信息。审判结束后,次年度的当选执政官奥列里乌斯·科塔(Aurelius Cotta)建议“皮索的名字应该从编年表中删除,他的财产一半充公,一半给他的儿子格涅乌斯·皮索,不过后者要更改他的本名;应当剥夺玛尔库斯·皮索的元老头衔,并且把他黜免十年”,“皇帝大大减轻了执政官提出的这些惩罚。他说,既然曾对祖国宣战的马可·安东尼和使奥古斯都一家蒙羞的尤路斯·安东尼的名字还保留在编年表上,那么皮索的名字就没有必要从上面删除了。他保留了玛尔库斯·皮索的头衔和他应得的遗产。”(59)
从共和国晚期的打击报复手段回归到元首制初期以和解共识为鹄的的建设性策略,“除名毁忆”的这一转变从奥古斯都时期就开始了。(60)亚克兴海战后,屋大维曾经授意元老院针对安东尼的身后之名实施了广泛的制裁,(61)之后却通过接纳他的后代进入自己的家庭保存了对他的记忆,(62)奥古斯都甚至在晚年恢复了安东尼的肖像权,将他的名字重新写入执政官年表。(63)尽管“弑君者”布鲁图和卡西乌斯的肖像仍被禁止,但二者作为“伟人”(insigniti viri,李维语)这一点似乎已成公论并得到最高统治者的默认。(64)类似的转机也出现在庞培的身后之名上。(65)奥古斯都通过此类举措将自己与苏拉这样的独裁者区别开来,并引领了一场向古典共和国传统道德与习俗的回归运动。从SCPP来看,提比略统治前期实际上延续了以和解共识为主旨的“除名毁忆”政策。
之所以出现这一结果,主要是因为在元首制初期,元老贵族阶层的价值观依然是主宰整个国家的意识形态。关键在于,对皮索的审判是由元老院主持的。早在奥古斯都统治时期,就通过了一项元老院法令,规定今后凡是涉及元老整体安全、利益和福祉的案件(包括大逆罪、索贿罪以及有元老牵涉其中的通奸罪)都要由该院亲自审理。此外,执政官保留了依据现实需要将更多的原属于刑事陪审法庭治下的案件移交元老院审判的权力。(66)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在于,元老院可以不受像刑事法庭那样诸多成文法的约束(因为每个常设刑事法庭都是依据一项成文法建立起来的),尤其在具体的量刑方面,元老院能够根据实际情况做出适当的调整,或追加惩处,或斟酌减刑。(67)SCPP中的确多次强调元首和元老院在皮索案中所秉持的“宽大”与“仁慈”的精神。其审理和判决结果都可以被看作是一种贵族统治阶层自我保护机制的作用。
这种保护机制伴随着罗马寡头政制的形成而出现,其主旨在于控制和规范贵族竞争,平衡竞争与合作之间的关系,确保贵族阶层整体的影响力,因此既要防止某一个人或家庭垄断权力和荣誉,又要保证一个稳定数量的贵族家庭的存在。共和时期多次修订颁布的反奢侈法与限制元老涉足海外贸易的规定,给予战败将领戴罪立功机会的成例以及监察官的审查黜陟职能都是这一机制的具体体现。(68)元首制的建立并没有削弱这一保护机制,相反,元首和元老院在这个问题上达成了尽可能一致的共识,元老贵族仍是元首统治最坚实的阶级基础,元首则扮演了元老价值观和生活方式守护者与代言人的角色。(69)历经三次修订(分别于公元前18年、公元9年和19年)、旨在严惩独身、鼓励生育的《尤利乌斯等级婚姻法》(lex Iulia de maritandis ordinibus)(70)与公元16年延长的反奢侈法(71)以及公元19年通过的有关禁止贵族男女从事角斗表演的元老院法令(72)等都是这种共识政治的表现。一句话,“惩罚”背后蕴藏着积极的用意。
这一点也被戴罪元老的家庭所默认领悟。元老院在SCPP中针对皮索一家委婉有礼但又不容置疑的“建议”表明,它有足够的信心得到元老家人积极的谅解与合作。无论是公元16年的里波·德鲁苏斯案,还是公元20年的皮索案,都向我们展示和证明了,一位元老的身后之名在多大程度上取决于他的家庭。皮索家人被敦促不公开悼念,既不在家宅中庭也不在家庭葬礼上展示他的面具,并支持将他的肖像从公私场所一并清除。从家庭自身的角度来说,如果牺牲一个罪无可逭的成员,便能换来全家在罗马共同体内的生存和延续,已不失为一个最宽大的出路。因此,他们甚至会在元老院颁布正式法令之前便主动将“除名毁忆”措施付诸实践,不仅仅是换取一种谅解,更是表明一种态度,它构成了一种有意识的“家庭策略”。19世纪晚期在意大利原古罗马的盐道旁,发现了始建于公元40年左右的李锡尼与卡尔普尔尼乌斯家族墓地,出土了一大批祖先胸像,同时被发现的还有一首刻在石板上的匿名颂词,据推测这是献给老皮索的长孙卢奇乌斯·皮索的。(73)对“名”的大规模呈现充分展示了这个古老家族的政治抱负与成就。可以想象,如果不是被家族遗弃,老皮索的像原本也应该位列其中。因此可以说,“除名毁忆”是在一种国与家的共识氛围中达成的。
皇帝与贵族的冲突,对贵族的镇压与处决,真实或想象中的叛乱阴谋,告密者的重重魅影,内战幸存者与帝国新贵的谄媚嘴脸,以上种种构成了塔西佗《编年史》前六卷的主调,然而这在多大程度上真正反映了元首制初期的政治氛围?透过SCPP,我们看到了截然不同的图景。
笔者并非否认元首制的建立对共和政治的颠覆性,只是想指出,在SCPP中,传统贵族文化的延续与新的共识政治的形成几乎是同样引人注目的。元首的出现打破了政治平衡,势必会对传统的名誉文化形成巨大冲击,但皇帝及其家庭(domus Augusta)对罗马城邦记忆空间的垄断是一个逐渐的过程。在元首制初期,对“名”的展示依然是职官贵族获得公共认可的主要途径,奥古斯都本人就是利用铭文、塑像、建筑、钱币和凯旋式等传统媒介进行自我宣传与包装的大师。(74)有足够的证据(尤其是铭文题献)表明,杰出元老仍能获得足以煊赫后世的声名荣誉,(75)至于贵族与元首的这种“公开竞争”于何时结束也不是一个简单问题。(76)有关元首制初期罗马政治文化中传统与变革因素的讨论无疑会一直进行下去,这也是SCPP独特的研究价值所在。
附识:有关“除名”,笔者查阅了正史刑法志中的相关记载,同时参考了莫里斯的《中华帝国的法律》以及杨联陞的《中国制度史研究》,发现汉、唐、明、清律的五刑和附刑中,并无任何针对个人身后之名的刑罚,也没有相似相近的名目,恐怕在中文中很难找到现成的对译。
一方面,作为制度上的“除名”。在中国古代历史上似不明显。没有律令明确规定失势失德的帝王或叛逆的贵族官僚一定要“除名”,对这些人物的评价虽然比较低,然包括官修史书在内的史籍,或将之述为昏君,或将之列入逆臣,其“名”未除,均在历史上留“名”。对失德之君,死后最多在谥号上有所表示(如“幽”、“厉”、“灵”、“炀”等恶谥),除此之外,鲜有其他更激烈的举措。改朝换代以后对前朝皇帝可以在史书中褒贬,也不会有其他行为,传统上死后贬抑比较严厉的还是谥号,对大臣就会有“丑”、“谬”一类名号。
另一方面,又有类似“除名”的举动。对部分失势失德、最终被迫离位的皇帝,他们往往没有谥号,称之为“废帝”,或斥为王侯(如汉献帝被贬为山阳公),其墓葬不享受帝陵的规制待遇(如明景泰帝),以至罢庙享(如多尔衮)。大臣生前旌表,死后因罪过被追究,会褫夺与其名号有关的纪念物如凌烟阁画像之类。人臣中典型的如魏征,唐太宗对之尊敬有加,位列凌烟阁二十四功臣像之一,死后陪葬昭陵,但因其子介入谋反被诛,魏征墓碑被推倒,墓葬被毁,以示惩戒。(77)
重要的一点是,中国古代即便有类似的“除名”举动,动机、旨趣也与古罗马相去甚远,完全由两种不同的政治文化所造就。中国古代社会贵族政治的传统尽管也延续了很长时间,但由于很早就确立了君主权威,君主对贵戚大臣的不轨,亦多按君主的喜好而定,一言可定生杀予夺。君主政治越发达(宋明清),毁坏名誉的行为就越厉害,诛九族、诛十族等等,越往明清越多。究其根源,长期的君临天下,导致统治者不需要依靠景观、塑像这类公共展示来获得认同,更不消说容忍贵族获得独立的影响力。虽说汉唐有图像褒奖功臣,如西汉宣帝图像麒麟阁,东汉明帝图像云台,最著名的如唐太宗图像凌烟阁,但这只是特恩殊荣,不具普遍意义,而且旌表的是所谓忠君之臣,毁誉成败系乎时势政局之治乱,故宋以后很难再推行。一言以蔽之,中国没有像希腊罗马这样的城邦社会才有的公开毁坏名誉的政治文化。
Damnatio memoriae本身是后世学者对罗马毁坏名誉行为的概括归纳,译作“除名”,原本是要与一般意义上的记忆清洗相区别,以示罗马的特殊性。与之相关的一个问题,本文是将damnatio memoriae放在罗马传统贵族名誉文化的语境中考察的,笔者希望至少保持“除名”的主旨。对已故贵族个人的记忆也是一种“名”,身后之名。如同“名”(还不是一种虚名,有物化的表现形式,而且牵涉现实具体的政治利益)是贵族的身份标志,在“名”这一最重要的象征性资本被否定剥夺的意义上,只有贵族才有资格享有,也只有贵族才会被“除名”。“除忆”或“毁忆”似乎不能充分表现罗马记忆制裁的特殊性。在罗马,纪念与“除名”俨然成为一种贵族家庭的习俗与整个城邦的传统政治文化。尽管后来随着帝制的出现而发生演变,但它依然带有贵族文化的烙印。它的初衷是贵族统治集团的自我淘汰与保护,而不是一种政治上的报复或独裁政权的意识形态清洗,这是罗马人针对记忆制裁的独特之处。如果单是记忆清洗的话,大可以悄无声息地移走被制裁对象的所有纪念物,而不是像罗马这样大张旗鼓地展示“遗忘”与全社会参与“除名”。正如文中提到的,damnatio memoriae与其说注重行为结果,不如说注重“除”和“毁”这样的行为本身。罗马国家没有制度化的暴力机关,也使它很难在现实中真正做到“除忆”。罗马官方的“除名”举措很多是象征性、示范性的,通过将“除名”毁像权力的下放(它期待得到贵族、骑士和平民对这些举措的主动附和效仿),达到全社会对现有名誉规范与统治秩序的一种认同,也起到对世人的警醒威慑作用。但笔者赞同增加开放性的建议,以便于理解,思之再三,可以考虑用“除名毁忆”这个复合词,“毁”与“除”相对应,暂时想不到更好的了。
以上想法不知是否合理,望批评指正。
注释:
①参见塔西佗:《编年史》,王以铸、崔妙因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2年,Ⅱ,43—Ⅲ,19。
②在Irni发现的铜版被研究者们称为“A副本”,它是迄今为止在西班牙一地发现的6份SCPP铜版铭文残篇中保存得最完好的,目前这6份铜版都藏于塞维利亚省立考古博物馆。参见Cynthia Damon & Sarolta A.Takács,"Introduction:Senatus Consultum de Cn.Pisone Patre," American Journal of Philology,vol.120,no.1,1999,pp.1 ff.SCPP最早的注疏本参见W.Eck,Antonio Caballos & Fernando Fernández,"Das Senatus Consultum de Cn.Pisone Patre," Vestigia,vol.48,München:C.H.Beck,1996.以下对SCPP的译文据该注疏本复原校勘的拉丁原文(at pp.38-51)译出。
③Eric R.Varner,"Punishment after Death,Mutilation of Images and Corpse Abuse in Ancient Rome," Classical Antiquity,vol.17,no.2,1998,pp.155 ff.
④公元1世纪以后,在罗马法学家编纂的刑事法典中最早出现了近似的定义,memoria这个词与若干有强烈负面感情色彩的动词damnare、condemnare、accusare、abolere、eradere形成固定搭配。Damnatio memoriae作为一个专门术语最早出现在1689年德国学者Schreiter-Gerlach一篇论文的标题当中。参见E.R.Varner,Mutilation and Transformation:Damnatio Memoriae and Roman Imperial Portraiture,Leiden:E.J.Brill,2004,p.2; Peter Stewart,"The Destruction of Statues in Late Antiquity," in Richard Miles,ed.,Constructing Identities in Late Antiquity,London and New York:Routledge,1999,p.161,footnote 3.
⑤参见O.Prinz,"Memoria," in Thesaurus Linguae Latinae(TLL),vol.8,column 665-680,München:K.G.Saur,2005,3rd electronic edition(CD-ROM).
⑥正如Donald Earl所言:“罗马职官贵族的理想生命形态中包含了公职、名声、功德伟业、荣耀及天赋等等因素。”参见D.Earl,The Moral and Political Tradition of Rome,Ithaca:Cornell University Press,1984,p.22.
⑦Peter John Anderson,"Fame is the Spur":Memoria,Gloria,and Poetry among the Elite in Flavian Rome,Ph.D dissertation,University of Cincinnati,2002,p.11.
⑧H.I.Flower,"Rethinking 'Damnatio Memoriae':The Case of Cn.Calpurnius Piso Patre in AD 20,"Classical Antiquity,vol.17,no.2,1998,p.180.
⑨笔者所受启发来自罗马艺术史家J.Elsner从文化人类学角度对世俗毁像仪式性和表演性的解读,参见Jás Elsner,"Iconoclasm and the Preservation of Memory," in Robert S.Nelson £ Margaret Olin,eds.,Monuments and Memory:Made and Unmade,Chicago: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2003,pp.209-231.
⑩Plutarch,Life of Caius Gracchus,Loeb Classical Library,Cambridge,Mass.:Harvard University Press,2000,17:4 ff.; Wilfried Nippel,Public Order in Ancient Rome,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5,pp.44 ff,63-66.
(11)P.J.E.Davies,"The Phoenix and the Flames:Death,Rebirth and the Imperial Landscape of Rome," Mortality,no.3,2000,p.237.
(12)有关对罗马皇帝及其家庭成员肖像和遗体的蓄意破坏,参见Eric R.Varner,Mutilation and Transformation:Damnatio Memoriae and Roman Imperial Portraiture; Charles W.Hedrick,History and Silence:Purge and Rehabilitation of Memory in Late Antiquity,Austin:University of Texas Press,2000.
(13)参见Harriet I.Flower,The Art of Forgetting:Disgrace and Oblivion in Roman Political Culture,Chapel Hill:The University of North Carolina Press,2006,pp.42-66.
(14)苏维托尼乌斯:《罗马十二帝王传》,张竹明、王乃新、蒋平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年,Ⅲ,1:3。
(15)Livy,History of Rome,Loeb Classical Library,Cambridge,Mass.: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96,Ⅵ,20:14.
(16)Valerius Maximus,Memorable Doings and Sayings,Loeb Classical Library,Cambridge,Mass.:Harvard University Press,2000,2[nd] edition,V,8:3.
(17)Cicero,De Finibus Bonorum et Malorum,Loeb Classical Library,Cambridge,Mass.: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99,I,7:24.
(18)Varro,On the Latin Language,Loeb Classical Library,Cambridge,Mass.: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99,Ⅵ,49.
(19)Pliny the Elder,Natural History,Loeb Classical Library,Cambridge,Mass.: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99,XXXV,11.
(20)Jocelyn M.C.Toynbee,Death and Burial in the Roman World,Baltimore & London:The Johns Hopkins University Press,1996,paperback edition(I[st] edition,1971),p.35;另参见西塞罗在《国家篇》(沈叔平、苏力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年)第六卷第9—29章所虚构的西庇阿之梦。
(21)Dodds最早从人类学家Margaret Mead那里借鉴了“耻感文化”(shame-culture)和“罪感文化”(guiltculture)这对概念。参见E.R.Dodds,The Greeks and the Irrational,Berkeley: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1951,pp.28-63;对其观点的批评,参见D.L.Cairns,Aidos:The Psychology and Ethics of Honor and Shame in Ancient Greek Literature,Oxford:Clarendon Press,1993,pp.27 ff; J.T.Hooker,"Homeric Society:A Shame-culture?" Greece & Rome,vol.34,1987,pp.121-125.
(22)从词源学上分析,拉丁语中的“贵族”(nobilis)一词正来源于“知名”(noscere)。
(23)H.I.Flower,Ancestor Masks and Aristocratic Power in Roman Culture,Oxford:Clarendon Press,1996,p.14.
(24)Clifford Geertz,Negara:The Theatre State in Nineteenth-century Bali,Princeton: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80,p.13.
(25)贵族葬礼是最富罗马特色的纪念场合与仪式。作为一种由贵族家庭自行操办的仪式,它以一种高度公开的形式予以呈现,公元前2世纪中叶的希腊历史学家波利比乌斯曾对此做过细致描绘。理论上,生前担任过市政官以上官职的人都有权在死后享有这类葬礼。在共和时期,通常情况下,元老院不会特别针对贵族家庭的公开葬礼颁布许可令,它属于习俗认可的权利,同由元老院颁布专门法令的公共葬礼(类似国葬的概念)并不是一回事。后者作为一项恩出格外的荣誉授予国家的功臣,费用由国库支付,但这是极为罕见的,如苏拉的公共葬礼。参见Polybius,The Rise of the Roman Empire,trans.Ian Scott-Kilvert,Harmondsworth & New York:Penguin,1979,Ⅵ,53 ff.; J.Bodel,"Death on Display:Looking at Roman Funerals," in B.Bergmann & C.Kondoleon,eds.,The Art of Ancient Spectacle,New Haven:Yale University Press,1999,pp.261 ff.; Jocelyn M.C.Toynbee,op.cit.,pp.55 ff.
(26)在马略和西塞罗这样的“新人”(novus homo)看来,面具代表的祖先之“名”,对于出身贵族家庭的候选人来说,具有一种在选民中被广泛认可的所谓“祖先推荐”(commendatio maiorum)作用。参见Sallust,The War with Jugurtha,Loeb Classical Library,Cambridge,Mass.:Harvard University Press,2000,revised edition,85∶29 ff.; Cicero,De lege Agraria Contra Rullum,Loeb Classical Library,Cambridge,Mass.: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84,2:1.但福洛强调这并不意味着单个贵族家庭借此把持了高级官职并垄断了政治权力,在共和时代高度竞争的政治氛围里,所谓官职“世袭”是不存在的。K.Hopkins则认为,罗马精英统治集团兼具稳定性与开放性的奥秘就在于罗马贵族身份与高级官职的紧密依存。共和官制是一种以业绩补充出身、选举补充预定的权力分享机制,在这种寡头体制下,成员身份的流动性与结构的稳定性之间可以达到某种平衡。参见Keith Hopkins,Death and Renewal,Sociological Studies in Roman History,vol.2,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3,pp.31-45,108-116.
(27)波利比乌斯指出,罗马的贵族葬礼是一项最能体现罗马人集体荣誉感和为国献身精神的活动,是对青年人最好的教育方式。而在撒鲁斯特和西塞罗等人作品中经常出现的一个主题,就是祖先面具在后代心中所激起的羞耻感。参见Sallust,The War with Jugurtha,4:2; Cicero,Pro Murena,Loeb Classical Library,Cambridge,Mass.: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77,88.
(28)T.P.Wiseman,"Competition and Co-operation," in T.P.Wiseman,ed.,Roman Political Life,90 B.C.—A.D.69,Exeter:University of Exeter Press,1985,p.4.
(29)F.E.Adcock,Roman Political Ideas and Practice,Ann Arbor:The University of Michigan Press,1959,p.13.
(30)G.Taylor,Pride,Shame and Guilt:Emotions of Self-assessment,Oxford:Clarendon Press,1985,p.81.
(31)H.I.Flower,The Art of Forgetting:Disgrace and Oblivion in Roman Political Culture,p.9.
(32)因此西塞罗说:“如果连续三代人都没有值得一提的成就,知道这个贵族名字的人便只剩下学者,而不是大街上的人,那些普通的选举人了。”参见Cicero,Pro Murena,16.
(33)Pierre Bourdieu,La Distinction,Critique Sociale du Jugement,1[st] edition,1979,translated into English by R.Nice,Distinction:A Social Critique of the Judgment of Taste,London:Routledge,2000,paperback edition,pp.244-256.
(34)在共和晚期日益激烈的荣誉竞争氛围下,罗马的显贵家庭甚至将祖先世系上溯至传说中的神话或英雄人物,这也带动了古物研究的热潮。参见T.P Wiseman,"Legendary Genealogies in Late-Republican Rome,"Greece & Rome,vol.21,1974,pp.153-164.
(35)老普林尼曾列举过四种不同的祖先肖像:陈列在家宅中庭壁橱内或在家庭葬礼上展示的蜡质面具,作为家谱一部分出现在牌匾或描于墙上的彩绘像,与战利品一同摆放在门厅处的家族名人像,盾牌肖像。参见Pliny the Elder,Natural History,XXXV,6 ff.
(36)罗马人有好几个关于家庭的概念,但无一对应现代意义上的“核心家庭”。Saller强调,它们都是流动语境中的概念,不同语境下具有不同的内涵与外延。除法律界定外,古典时期,gens和familia在实际使用中通常都是指父系宗亲,严格来说前者指的是范围更广的“氏族”,后者则指一个氏族之下分出的家族,但在很多情况下两者可以相互通用,例如SCPP此处对卡尔普尔尼乌斯家族的称谓。从共和国晚期到元首制初期,罗马人越来越多地用domus这个词来代表家庭。domus是一个广义的亲族团体,不仅包括在世的后代也包括已故的先人,不仅涵盖了父系宗亲也涵盖了母系亲属与姻亲(即SCPP表述的“凡是有血缘或姻亲关系之人”)。家庭概念的变化从一个侧面反映出罗马政治文化变革的一大趋势,即传统父系宗亲认同的式微,其背后是旧贵族世家影响力的日益削弱。本文在广泛亲属团体的意义上使用“家庭”一词,出现“家族”的地方则是特指父系宗亲。参见Richard P.Saller,Patriarchy,Property,and Death in the Roman Family,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4,pp.74-96.
(37)福洛特别强调这类面具在职官生前就已制作完成,是一种展示性的功能面具,而非一般意义上的“死人面具”,与巫术或祖先崇拜无涉。在城邦或家庭的宗教仪式上扮演先人形象,这一点在其他传统社会里并不鲜见,但只有在罗马,对祖先生前的政绩与荣耀进行如此逼真的历史还原与再现。参见H.I.Flower,Ancestor Masks and Aristocratic Power in Roman Culture,pp.5 ff.
(38)演员们除头戴面具外,还身穿紫边托袈或凯旋袍,如同祖先生前一样由手持束棒和斧头的侍从官护卫。
(39)H.I.Flower,op.cit,pp.23-31.
(40)卡尔普尔尼乌斯·皮索家族的面具展示有着悠久的传统,这也反映出该家族的显赫名望。在公元前55年西塞罗控告L.Calpurnius Piso(前58年的执政官)的演说中,他提到,“凭借那些被熏黑的祖先面具的推荐,再加上投票者的轻信,你在竞选中胜出了,除了黝黑的肤色之外你同这些面具毫无共同之处。”参见Cicero,In L.Calpurnium Pisonem,Loeb Classical Library,Cambridge,Mass.: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79,1.
(41)Ronald Syme,The Augustan Aristocracy,Oxford:Clarendon Press,1986,pp.367-381.
(42)参见Richard J.A.Talbert,The Senate of Imperial Rome,Princeton: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84,pp.383-391.
(43)里波·德鲁苏斯被怀疑受占星术士的蛊惑对皇室成员和一些元老下咒,因而被控犯有大逆罪。他同皮索一样,在审判结束前就自杀了。参见塔西佗:《编年史》,Ⅱ,27-32。
(44)D.C.Earl,"Calpurnii Pisones in the Second Century B.C.," Athenaeum,vol.38,1960,p.283.
(45)公元前23年奥古斯都病重,以为自己势将不起时,把自己的戒指送给了亲密助手阿格里帕,又将官方文件交由执政官同僚皮索保管,意在表明将他死后的私人事务与公共事务分别委托此二人负责。参见Cassius Dio,Roman History,Loeb Classical Library,Cambridge,Mass.:Harvard University Press,2000,LⅢ,30 :1 ff.
(46)塔西佗:《编年史》,Ⅲ,16。值得一提的是,“顽固暴烈”和“独立不倚”是皮索家几代人一脉相承的作风。参见《编年史》,Ⅰ,74,Ⅱ,43; Valerius Maximus,Memorable Doings and Sayings,Ⅵ,2:4; Seneca,De ira,Loeb Classical Library,Cambridge,Mass.: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98,I,18:3.
(47)公元14年奥古斯都死后,提比略设立了一个新的祭司团体奉祀神圣奥古斯都。其成员在罗马国家宗教中的地位仅次于大祭司,由抽签选出的21名罗马显贵组成,此外再加上提比略、德鲁苏斯、日耳曼尼库斯和克劳狄。以后历任皇帝去世被神化后,都有相应的祭司团。参见塔西佗:《编年史》,Ⅰ.54。
(48)R.Syme,The Augustan Aristocracy,pp.329 ff.
(49)塔西佗:《编年史》,Ⅳ,62。
(50)Cassius Dio,Roman History,LIX,20 :7; Pliny the Younger,Letters,Loeb Classical Library,Cambridge,Mass.: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89,Ⅲ,7:12.
(51)塔西佗:《编年史》,XⅢ,31,XV,18。
(52)塔西佗:《历史》,王以铸、崔妙因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2年,Ⅳ,38,48-50。
(53)R.Syme,The Roman Revolution,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60,paperback edition(1[st]edition,1939),p.438.
(54)R.Syme,The Augustan Aristocracy,pp.376 ff.
(55)公元前36年的候补执政官,来自意大利Picenum的卢奇乌斯·诺尼乌斯·阿斯普雷纳斯(即卡尔普尔尼娅丈夫的祖父)是诺尼乌斯·阿斯普雷纳斯家族第一个担任执政官级别官员的人。参见R.Syme,The Roman Revolution,p.424.
(56)老皮索的幼子玛尔库斯因为在叙利亚陪伴父亲左右而被牵涉到挑起内战的罪行当中,但由于他被认为事发时仍处于“父权”的支配下无力承担罪责(参见塔西佗:《编年史》,Ⅲ,17),因而在判决中得到了宽宥,并获得了其父的一半财产。遗憾的是,公元20年以后他就从所有的官方记录中消失了,赛姆推测他可能在有资格出任高级官职之前早亡。参见R.Syme,The Augustan Aristocracy,p.375
(57)“罗马革命”的概念由现代罗马史学界泰斗、牛津大学教授罗纳德·赛姆爵士在1939年提出。在其产生了革命性影响的同名专著中,赛姆主张,罗马革命与其说是君主制替代共和制,不如说是罗马统治精英的成分发生了变化。奥古斯都之崛起乃是基于他有能力在旧的贵族世家之外找到支持者,并以此建构新的权力结构来取代旧的寡头制。不难发现,在赛姆这里,“革命”一词是暧昧含混的,因为统治的阶级基础在从共和向帝制的转变中并没有发生变化。参见H Galsterer,"A Man,a Book,and a Method:Sir Ronald Syme's Roman Revolution after Fifty Years," in Kurt A.Raaflaub & Mark Toher,eds.,Between Republic and Empire,Interpretations of Augustus and His Principate,Berkeley: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1990,p.19.
(58)塔西佗:《编年史》,Ⅲ,18。对《编年史》第Ⅲ卷的译文主要引自商务印书馆2002年中译本(王以铸、崔妙因译),但在某些不够准确之处笔者依据伍德曼和马丁评注本(A.J.Woodman & R.H.Martin,The Annals of Tacitus,Book 3,Cambridge Classical Texts and Commentaries 32,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6)的拉丁原文而略有改动。
(59)塔西佗:《编年史》,Ⅲ,17。
(60)此前,凯撒一度也实行过类似的宽大政策。在出任独裁官期间,他非但没有大规模清洗原先的政敌,反而恢复了曾被宣告为“公敌者”之子女和其他亲属的政治权利。当法撒卢战役胜利的消息传回罗马,位于罗马广场上的苏拉骑士像连同旁边的庞培塑像曾被罗马民众一并推倒,凯撒回到罗马后全都予以恢复;庞培在埃及被杀后,他又给予了前者一个盛大、体面的葬礼。只不过在共和末年最后一波反对个人独裁的贵族抵抗运动中,凯撒的和解努力以失败告终,他最后正是死在被他赦免的共和派的匕首下。参见苏维托尼乌斯:《罗马十二帝王传》,1,11; Plutarch,Life of Cato the Younger,Loeb Classical Library,Cambridge,Mass.: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89,17:4 ff.; Cassius Dio,Roman History,XLⅢ,50:1 ff.
(61)包括清除与安东尼有关的纪念物、推倒他的塑像、从执政官年表中删除他的名字、他的后代被禁止使用“玛尔库斯”的本名、他的生日被定为不祥之日等等。参见Plutarch,Life of Cicero,Loeb Classical Library,Cambridge,Mass.: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99,49:4; Life of Antony,Loeb Classical Library,Cambridge,Mass.: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96,86:5; Cassius Dio,Roman History,LI,19:3.
(62)安东尼曾娶屋大维的姐姐屋大维娅为妻,生有二女,其中小安东尼娅嫁给了奥古斯都的继子、提比略的弟弟大德鲁苏斯,生子日耳曼尼库斯与未来的皇帝克劳狄。在卡里古拉与克劳狄叔侄统治时期,对安东尼的名誉恢复作为一项政策延续了下去。参见苏维托尼乌斯:《罗马十二帝王传》,Ⅳ,23:1,V,11:5; Cassius Dio,Roman History,LIX,20:1 ff.
(63)E.R.Varner,Mutilation and Transformation:Damnatio Memoriae and Roman Imperial Portraiture,pp.19 ff.
(64)塔西佗:《编年史》,Ⅳ,34;Edwin S.Ramage,"Augustus' Treatment of Julius Caesar," Historia,vol.34,no.2(1985),pp.234 ff.; Ramsay MacMullen,Enemies of the Roman Order:Treason,Unrest and Alienation in the Empire,Cambridge,Mass.: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66,pp.1-18,18-28.
(65)奥古斯都重修了庞培剧场,并将庞培的塑像从凯撒被害的议事厅移出,置于正对着剧场大门的一座大理石拱门上;庞培的面具也出现在公元14年奥古斯都的葬礼上。参见Res Gestae divi Augusti,Loeb Classical Library,Cambridge,Mass.: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79,20; Cassius Dio,Roman History,LVI,34:2; K.A.Raaflaub & L.J.Samons,"Opposition to Augustus," in K.A.Raaflaub& M.Toher,op.cit.,p.446.
(66)Richard J.A.Talbert,op.cit.,pp.470-472,487; A.H.M.Jones,The Criminal Courts of the Roman Republic and Principate,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72,p.106.
(67)小普林尼说:“元老院被允许,正如事实上所发生的那样,既可以减轻又可以加重法律执行的力度。”参见Pliny the Younger,Letters,Ⅳ,9:17.
(68)K.-J.Hlkeskamp,"Conquest,Competition and Consensus:Roman Expansion in Italy and the Rise of the Nobilitas," Historia,vol.42,no.1,1993,pp.12-39; Nathan Rosenstein,"War,Failure,and Aristocratic Competition," Classical Philology,vol.85,1990,p.255; A.E.Astin,"Regimen Morum," Journal of Roman Studies,vol.78,1988,p.32.
(69)Claude Nicolet,"Augustus,Government,and the Propertied Classes," in Fergus Millar &.Erich Segal,eds.,Caesar Augustus:Seven Aspects,Oxford:Clarendon Press,1984,p.113; Keith Hopkins 的计量研究表明,从奥古斯都统治后期到提比略前期(公元5—22年),93%的常任执政官都来自职官贵族家庭。在帝国建立后长达两个世纪的时间里,这类出身贵族家庭的常任执政官构成了罗马统治集团的内部核心圈。参见K.Hopkins,op.cit.,pp.136-138.
(70)该法包含以下条款:在竞选时有子嗣的人对无子嗣的人享有优先权,禁止独身者取得遗产(除非死者和本人的关系是在特定亲等以内),结婚但没有子嗣的遗产继承人只能接受遗产的一半等等。参见Leo Ferrero Radista,"Augustus' Legislation Concerning Marriage,Procreation,Love Affairs and Adultery," in Wolfgang Haase,ed.,Aufstieg und Niedergang der Rmischen Welt,Teil.Ⅱ,Band 13,Berlin &New York:Walter de Gruyter,1980,pp.279 ff.
(71)Cassius Dio,Roman History,LⅦ,15 :1.
(72)Barbara Levick,"The Senatus Consultum from Larinum," Journal of Roman Studies,vol.31,1983,pp.97-115.
(73)D.Boschung,"berlegungen zum Liciniergrab," Mitteilungen des Deutschen Archologischen Instituts,Rmische Abteilung,vol.80,1986,pp.35-57.
(74)参见Paul Zanker,Augustus und die Macht der Bilder,München:C.H.Beck,1987,translated into English by Alan Shapiro,The Power of Images in the Age of Augustus,Ann Arbor:The University of Michigan Press,1988.
(75)Werner Eck,"Senatorial Self-presentation:Developments in the Augustan Period," in Millar & Segal,op.cit.,pp.131-137.
(76)塔西佗的记载表明,直到公元22年,修缮与维护最初以祖先之名捐助的公共建筑仍是贵族家庭的一项基本义务。同年,尤尼娅(布鲁图的妹妹、卡西乌斯的遗孀)的葬礼规模足以媲美任何一位皇室成员。尽管最应该出现的布鲁图和卡西乌斯肖像仍然被禁,但塔西佗认为这丝毫无法掩盖他们光芒四射的形象!此外,“二十个显贵家庭祖先的面具引导着她的送葬队列,其中有曼利乌斯家族、克温克提乌斯家族以及其他同样显赫的罗马家族成员的面具”。尤尼娅的惊世骇俗还表现在,在遗嘱中刻意忽略提比略和皇室,尽管“她将几乎所有其他的显贵都歌颂了一遍”。参见苏维托尼乌斯:《罗马十二帝王传》,Ⅱ,29:4 ff;塔西佗:《编年史》,Ⅲ,72,76。王以铸、崔妙因的中译本将塔西佗原文中的imagines译为“胸像”,但显然这里指的是贵族葬礼上专用的“人像面具”,参见H.L.Flower,Ancestor Masks and Aristocratic Power in Roman Culture,p.253.
(77)有关中国历史上有无类似“除名”之举的问题,承蒙南京大学历史系颜世安教授、张学锋教授不吝赐教,在此谨致谢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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