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竞业限制论文_赵佳琳

论竞业限制论文_赵佳琳

(中央民族大学,北京 海淀区 100081)

摘要:自1992年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来,我国的经济发展一直在稳步提高,这离不开每个市场主体的努力。而竞业限制作为规制市场经济运行的重要法律制度之一,越来越成为社会公众关心的话题。本文主要通过对劳动合同法中竞业限制有关规定的介绍,阐述当今中国竞业限制的不足,从而对其做出个人简要分析与评价。

关键词:劳动合同;竞业限制

引言

竞业限制作为近几年在劳动法方面的热议话题,其立法目的在于,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既要保护市场主体中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维护市场正当竞争秩序;又要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权和自主择业权,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深入研究竞业限制,才能使我国竞业限制的有关法律规定得到更好地完善和发展。

一、竞业限制概述

(一)概念

竞业限制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根据合同或法律规定,一方享有权利而另一方负有义务,权利人可以要求义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得从事与自己的营业相同、类似或相关之营业,即有权限制义务人进行针对自己的竞争行为。”[ ]在劳动合同中即指用人单位依据相关法律或者与特定的劳动者约定,要求特定劳动者在在职时或离职后一定期限内不得从事与自己的业务相同、类似或相关的业务,以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二)分类

广义上的竞业限制分为法定竞业限制和约定竞业限制。法定竞业限制是指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的竞业限制。约定的竞业限制是指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通过签订协议,达成合意,相互约定的竞业限制。约定的竞业限制既可以是单独签订的合同,也可以是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附带的条款。

二、我国劳动合同法中竞业限制的不足

(一)法律条文具体规定过于原则化,宽泛化,可操作性差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23条第2款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这条法律条文是有关劳动合同方面的竞业限制。因此条文对于负有保密业务如何界定、有关竞业限制条款是否有内容规范化要求、经济补偿的数量按什么标准等内容都没有做出详细而具体地说明,使其在社会实践运用过程中很难操作,从而引发了诸多问题。

(二)适用主体宽泛化,扩大化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24条第1款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因为其有着“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这一兜底条款,导致在生活中很多用人单位将其扩大化解释,甚至是让其单位所有劳动者都要遵守竞业限制,即使其根本接触不到单位的商业秘密。而很多劳动者不懂法且其相对于用人单位处于弱势地位,这极大地损害了劳动者的劳动权和自主择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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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经济补偿和违约金标准模糊

在我国劳动合同法中,并未具体规定经济补偿和违约金的判断标准,这就易使不同地方政府制定的经济补偿和违约金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使得实践中这方面纠纷多,地方各法院判决标准不一,损害了司法的公正性。

(四)实践中其效果发挥产生偏差

虽然法律在竞业限制条款内容上的规定大部分让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自己约定达成合意,推动其遵循民法上的私法自治原则,但因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其地位的天生不平等,实践中就容易发生用人单位将已拟定好的条款直接交给劳动者让其签字,而劳动者在条款内容上并没有与用人单位平等的话语权和决定权,再加上很多劳动者法律意识淡薄,法律知识储备不够,很容易签订“不平等条约”,让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失。

三、如何改进我国劳动合同法中竞业限制的有关规定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使其具体化法定化透明化

国家立法机关应加快出台关于竞业限制这方面的司法解释,明确适用主体的范围、统一经济补偿和违约金的标准、规定时限地域大致范围等各项内容,从而使竞业限制在法律规定上得以完善,使司法机关有法可依,增强实践性和可操作性。

(二)完善监督体制,使用人单位合理行使权利

完善用人单位内部监督和社会监督体制,使用人单位可以给予劳动者充分的话语权,让双方在真正平等的条件下协商竞业限制有关条款,使竞业限制有关条款真正体现双方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和真实意思表示,促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建立良好的雇佣关系,共同得到更好的发展,最终使社会得到良好发展。

(三)加强法制教育,提高劳动者法律意识

在实践中,有的时候并不是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而是掌握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因不满原单位所给予的福利等多重原因而“跳槽”到其他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中,违反了法律上的规定。所以我们应加强对劳动者的法制教育,提高劳动者的法律意识,努力使大多数劳动者知法懂法,在严格遵守法律对于竞业限制的相关规定的基础上最大程度的保护自己的劳动权、自主择业权等一系列基本权利,让自己的劳动充分体现其价值,自己也充分感受到劳动带给自己的美好。

四、结语

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倾向于保护劳动者这一相对于用人单位来说的弱势群体的利益,有时会出现劳动者滥用其利益的情形。竞业限制既能规范用人单位在一定限度内保护自身利益,又使劳动者在一定程度上合法合理地行使其基本权利,理应得到足够重视。我国在竞业限制上的研究和法律规定还任重而道远,希望竞业限制相关制度可以越来越好!

参考文献

[1]杨显滨,侯立伟:《论劳动法视域下的离职竞业限制制度》,载《法学研究》,2015年第4期。

[2]熊辉:《论择业自由视野下的竞业限制》,载《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3年第2期。

[3]林欧:《约定竞业限制范围的合理性分析》,载《法律适用》,2017年第15期。

作者简介:赵佳琳(1997年9月—),女,辽宁省大连人,中央民族大学法学专业本科生。

论文作者:赵佳琳

论文发表刊物:《知识-力量》2018年8月中

论文发表时间:2018/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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