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市民社会思想再认识”笔谈(五篇)——3.马克思市民社会思想及其对中国的意义,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马克思论文,再认论文,市民论文,思想论文,社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历史上对于市民社会的定义大致可分为两类:一是建立在国家——市民社会的二分法基础上,把市民社会理解为独立于国家但又受到法律保护的社会生活领域及与之相关联的一系列社会价值或原则;二是建立在国家——经济——市民社会的三分法基础上,把市民社会定义为介于国家和社会之间的一个社会互动领域及与之相关的价值或原则。本文不拟探究市民社会定义的历史演进,仅就马克思的市民社会思想及其对我国现阶段社会发展的启示加以探讨。
一
有人认为:“从市民社会与国家二者间的关系角度出发,大体上形成了两种截然不同的关于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架构:一是以洛克为代表的自由主义者的‘市民社会先于或外于国家’的架构,二是黑格尔所倡导的‘国家高于市民社会’的框架”。[1]应该说这种“双架构说”梳理出了市民社会思想发展的两个基本路向。马克思的市民社会思想就是基于对洛克和黑格尔有关学说的超越。
洛克市民社会思想的核心是“社会先于国家”或“社会外于国家”的观念,社会契约论思想是其基础。在洛克看来,为了维护个人的天赋权利,社会成员必须让渡一部分权利给国家。国家的存在是为社会成员服务的,国家是社会这个大的系统中的一个要素。作为一个可以独立运转的体系,社会没有国家的干预也可以运行。因此,国家只是市民社会的手段。洛克的市民社会思想具有反权威、反政治的倾向。洛克看到了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与社会相分离的必然趋势,但主要是从抽象的人性论出发来论证这一趋势的。根据这种从抽象的人性论出发而阐述的社会政治理论,社会是人类联合的本然状态,政治国家只是为它服务的工具。与传统的君权神授论相比,这种社会政治理论的结论是革命性的。但是,它的论证方法却是非历史的、抽象的。
马克思继承了洛克关于国家与市民社会的二分法,承认国家只是为社会服务的一个手段。所不同的是,马克思从现实的人出发,通过对实践范畴的关注,把洛克“抽象的人”和“原始状态”还原为现实的人及其所从事的实践活动,从而把自己的市民社会思想牢固地建立在了唯物史观的基石之上。他指出:“我们开始要谈的前提不是任意提出的,不是教条,而是一些只有在想象中才能撇开的现实前提。这是一些现实的个人,是他们的活动和他们的物质生活条件,包括他们已有的和由他们自己的活动创造出来的物质生活条件”。[2]马克思对唯物史观的彻底贯彻,是洛克无法企及的。
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全面论述了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关系。按照他的逻辑,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是“伦理”概念客观化过程所经过的环节。他认为“市民社会是处在家庭和国家之间的差别的阶段”。[3]至此,黑格尔明确指出了市民社会不同于政治国家,而是一中间地带。在黑格尔那里,市民社会是由私人生活领域及其外部保障(包括警察、法院)构成的,它包括纯私域(个人)与特殊公域(黑格尔有时称之为特殊的公共利益如同业公会等)。在他看来,作为私人利益领域,市民社会是对家庭这种血缘关系的否定,但是这种私人利益最终应该整合于国家之中。国家在伦理上包含了家庭和市民社会,同时又高于它。
黑格尔认为“市民社会是个人私利的战场,是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场,同样,市民社会也是私人利益跟特殊公共事务冲突的舞台,并且是它们二者共同跟国家的最高观点和制度冲突的舞台”。[4]“在市民社会中,每个人都以他自身为目的,其他一切在他看来都是虚无”,“一切癖好、一切禀赋、一切有关出生和幸运的偶然性都自由地活跃着”。[5]在市民社会中,普遍性和特殊性、集体和个人是相分离的,而个人的特殊性则构成它的核心。
概括地说,黑格尔市民社会思想的内核就是“国家高于社会”的观念。在黑格尔看来,市民社会和国家处于不同的层次,后者代表不断发展的理性的理想和文明的真正精神要素,从而其地位高于市民社会的经济安排以及支配市民行为的私人道德规范。国家通过这个地位的运用超越市民社会。在这里,国家已经不是洛克那里的手段,而是目的本身。黑格尔认为,市民社会是一个在伦理层面上非自足的体系,这种伦理上的非自足性必须诉诸整个社会进程中唯一真正的道义力量——国家来解决。他认为“国家应是一种合理性的表现,国家是精神为自己所创造的世界,人们必须崇敬国家把它看作地上神物”。[6]
马克思的市民社会思想是对以往市民社会思想,尤其是黑格尔市民社会思想的超越。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马克思说:“家庭和市民社会是国家的前提,它们才是真正的活动者;而思辨的思维却把这一切头足倒置”,“家庭和市民社会本身把自己变成国家,它们才是原动力。可是在黑格尔看来却刚好相反,它们是由现实的理念产生的”。[7]他的贡献在于:一是将黑格尔的国家与市民社会、家庭的关系颠倒了过来,迈出了创立唯物史观的第一步。二是把对市民社会的关注重心从多元性的视域里抽回到经济领域,即物质的生活关系中来,揭示了“物质生活关系的总和”或经济关系领域所具有的终极决定意义。
那么,马克思的市民社会思想有哪些本质性的规定呢?一言以蔽之,市民社会是“物质的生活关系总和”。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提出:“在过去一切历史阶段上受生产力所制约、并且也制约生产力的交往形式,就是市民社会”。他还说:“市民社会包括各个人在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上的一切物质交往。它包括该阶段上的整个工业生活和整个商业生活……‘市民社会’这一用语是在十八世纪产生的,当时财产关系已经摆脱了古代的和中世纪的共同体。真正的资产阶级社会只是随同资产阶级发展起来的;但是这一名称始终标志着直接从生产和交往中发展起来的社会组织,这种社会组织在一切时代都构成国家的基础以及任何其他的观念的上层建筑的基础”。[8]显然,在马克思那里,市民社会首先意味着生产关系(即交往形式),但又不仅仅指生产关系,还包括“整个商业生活和工业生活”以及其他构成上层建筑之基础的各种经济关系。
马克思和恩格斯说:我们的“历史观就在于:从直接生活的物质生产出发阐述现实的生产过程,把同这种生产方式相联系的、它所产生的交往形式即各个不同阶段上的市民社会理解为整个历史的基础,从市民社会作为国家的活动描述市民社会,同时从市民社会出发阐明意识的所有各种不同理论的产物和形式,如宗教、哲学、道德等等,而且追溯它们产生的过程”。[9]后来,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马克思对市民社会作了总结性的规定:“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这种物质的生活关系的总和,黑格尔按照十八世纪的英国人和法国人的先例,称之为‘市民社会’,而对市民社会的解剖应该到政治经济学中去寻求”。[10]市民社会是“物质的生活关系总和”这一规定性,可以看作马克思在历史唯物主义视域内展开的逻辑思路的最终结论。
二
市民社会理论特别是马克思的有关思想的研究之所以在我国兴起,是有其深刻的历史原因的。一般地说,成熟的市民社会在保持国家和社会的良性关系、保护社会成员福利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就我国具体国情看,对极“左”错误特别是“十年内乱”的历史教训进行反思的需要,促成了从理论上对市民社会问题的关注。改革开放的历史实践把中国社会的焦点转向了经济领域,转向了“市民社会领域”。通过几十年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公有制占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所有制格局无论是在人们的思想中,还是在我国的实践中,都已经被人们所承认和接受,并且已经成为了我国的一项基本的经济制度。这就给市民社会的发展提供了制度上的土壤,它也是市民社会研究热最重要的现实原因。
从一定意义上说,市民社会的构建为建立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提供了必要的基础。市民社会和民主之间似乎具有某种“血缘关系”。按照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有什么样的生产关系,就有什么样的上层建筑和它相适应。民主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它无疑是由特定的经济领域规定性所决定的。市场经济的等价交换、价值规律、自由自愿性等原则,使民主成为市场经济所固有的特征。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建立和完善,离开了成熟发达的市场经济机制是不可能实现的。而市民社会的发育,将为社会主义民主的孕育成熟准备相应的历史条件。
健全的市民社会是契约高度发达的自治社会,契约性规则能在很大程度上排除非契约关系例如亲情或血缘关系引发的种种冲突。市民社会是一个以身份,而不是以特权或亲缘关系为特征的社会。正如梅因所说,“一切形式的身份都起源于古代属于‘家族’所有的权力和特权……所有进步运动,到此处为止,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11]再者,市民社会独立自主的生存模式本身具有相对稳定和完善机制,而且培育了市民的高度自治能力,使其在面临动荡时依然能保持一定的稳定性。此外,市民社会的非政治化特点,可使社会较少受到政治变化的各种影响,在很大程度上减弱政治变动给社会造成的震荡。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市民社会的培育,它们自身的缺陷也将逐渐暴露出来,自由放任的市场体制和个人主义的价值观越来越显示出其非自足性。市场经济要想健康地运转,就不得不求助于政府权力的干预。市民社会的有效治理,也不可能摆脱国家的调节。亚当·斯密所谓“干预越少的政府才是最好的政府”的观点,已经无法应对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另外,“在市民社会中,每个人都以自身为目的,其他一切在他看来都是虚无”。[12]市民社会在道德上的非自足性,也客观地要求国家力量的介入。这样一来,国家和市民社会之间原本二元对立的领域,即“看得见的手”与“看不见的手”就需要联合起来,从而才能保证社会这一有机体的健康发展。这二者合作的最重要的切入点即是市场经济的培育。我们知道,发达的市场经济是市民社会成熟的一个基本标志和基础。从历史上说,市民社会乃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只要存在着市场经济,就一定会催生出市民社会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设,为中国市民社会的发育提供了历史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