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艺体系的构成要素_文艺论文

论文艺体系的构成要素_文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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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的存在是社会的存在,人类始终是在自身所创造的社会结构、社会系统和社会制度下生存和存在的,是一个作为社会关系的总和而表现出人的本质属性及其社会属性的社会存在物。这正如马克思指出的:“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1](P18)人的社会本质或社会属性决定了人类社会存在的必然性,也决定了人类社会是在其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关系中建立起来的依赖于一定的社会制度构成了人类社会及其人类社会的不同形态。因而社会制度构成了人类生存、存在、发展的社会环境和条件,人类是社会制度下的社会环境的产物,也是制度化的存在物。在人类创造的庞大的社会制度的网状系统中,由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分工的出现,各种形式的制度体系,诸如政治制度、法律制度、道德制度、文化制度、教育制度等等,也应运而生,构成社会制度下的子系统制度,并在系统结构中构成一个完整的社会网络系统,起着维系人类社会的生存、发展,维护人类社会秩序,规范人类社会行为,团结统一人类成为社会群体,保证人类的物质生产与精神生产的运转和发展,调节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人与自我的关系等等方面的重大作用。

在人类社会制度系统结构中,除政治制度、法律制度、文化制度、宗教制度等外,还存在着一种不为人们重视和并不熟知的隐蔽、潜在的子系统制度形式,这就是文艺制度。其不为重视和并不熟知的缘故主要有四点:首先是文艺制度相对于政治、法律、文化、经济、宗教等制度及制度化程度而言,较为隐蔽、潜在和间接,不易让人们认识和重视;其次,文艺作为人类的文明精神活动,其强化个体性、个性、独创性的因素较之其它形式更高,因而更自由、更灵活、更需要一个轻松、和谐、随意的活动环境,因而对文艺制度及制度化存有顾虑和排斥心理;再次,文艺相对其他意识形态而言具有特殊性,文艺作为特殊的意识形态有其自身的规律和特点,往往与制度化的规定、规范、制约相抵触,从而会误以为以其制度化的普遍性削弱了文艺特殊性;最后,文艺制度及其制度化往往会成为统治者将文艺视为工具、载体、手段,以至将文艺作为政治、道德、宗教、文化的附庸的借口,因而易产生行政干扰、指令性管理、法令制约等形式限制文艺发展,从而将文艺制度简单等同于社会制度。以上种种原因造成对文艺制度认识和建设上的困惑和困难。马克思、恩格斯指出:“和其他任何一个艺术家一样,拉斐尔也受到他以前的艺术所达到的技术成就、社会组织、当地的分工以及与当地有交往的世界各国的分工等条件的制约,像拉斐尔这样的个人是否能顺利地发展他的天才,这就完全取决于需要,而这种需要又取决于分工以及分工产生的人们所受教育的条件。”[1](P459)这里所论及的影响文艺的种种因素中,就包括有制度及其制度化因素,如社会组织、分工等因素。因而应看到制度及其文艺制度对文艺的影响,有必要确定文艺制度的性质、特点、功用及其内涵和外延的意义,在确立了文艺制度存在的合法性、合理性的基础上才能进一步加强文艺制度的建设。因此,我们可从文艺制度的构成要素这一角度来探讨文艺制度存在的客观性、必然性,从而确立文艺制度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文艺制度是文艺及其文艺活动的必然产物,也是文艺的性质和属性的一种表达形式,更是在文艺与社会的关系中确立文艺在社会中的位置的一种表达机制。文艺制度伴随文艺的发生、生成而逐步形成,由无形到有形,由潜在到显在,由不自觉到自觉,尤其在人类社会由无阶级的原始社会形态发展到阶级统治的社会形态及其人类活动分工后,文艺制度就会随着社会制度的建立发展而初具形态,因而文艺制度在历时性发展的不同社会形态中,其内容、体制、建制、机制是有所不同的。在共时性发展的不同国家、民族及其不同的社会制度中,因文化差异也会形成不同的文艺制度构成内容。马克思指出:“在不同的所有制形式上,在生存的社会条件下,耸立着由各种不同的情感、幻想、思想方式和世界观构成的整个上层建筑。整个阶级在它的物质条件和相应的社会关系的基础上创造和构成这一切。”[1](629)因而,在不同的所有制基础上建立起的社会制度的构成内容、要素是不同的,从而确定其制度的性质。同理,不同的所有制及其不同的社会制度下所建立起来的文艺制度的构成内容要素也是具有差异性的,因而文艺制度的性质也是不同的。但毫无疑问,任何一种社会形态或所有制形式,就像需要社会制度一样也需要文艺制度。

文艺制度的存在是一个客观事实。因而就一般性而言,文艺制度的构成大体上应该包括五个方面内容要素:

其一、文艺制度的体制、建制构成内容。文艺的制度化的一个标志,就是使文艺制度有一个体制、建制上的保障,就是必须建立从组织结构、行政机构到人员编制的行政建制形式,这与社会制度的建制对应相似。社会制度也必须通过一定的国家行政机构和组织结构来表明由社会统治者所掌握的国家机器、上层建筑的组织构成形式、意识形态的机构设置等来使其制度具有一个承载和运行的载体及其表达方式。国家机器通过行政系统实施行政管理,从中央到地方层层铺开,形成一个国家机器网络和行政系统网络,使之成为社会制度的存在方式、表现形式。因此,加强制度化建设的一个主要任务就是加强国家机器及其行政机构的设置、设施、立法、执法的建设。文艺制度亦如此,文艺制度的建制体制上的构成内容就是通过国家统治手段,从中央到地方设置文艺行政管理机构,诸如国家机器中的文艺或文化管理部门及其相应配置的文艺管理的行政官员。这无论是从古到今,还是从中到外,在国家机器的体制和建制中都设置有文艺管理或文化管理的机构和部门,用以引导、指导、管理、协调文艺工作和文艺活动,起着为文艺立法、执法、监督、检查、评估、协调等作用。当然,随着社会发展及其不同社会形态的制度化要求,这些文艺体制、建制的内容和机构设置会有所不同,其表达方式、组织形式、工作方式、功能作用也会有所不同,但这种文艺管理模式化的国家行政机构的设置是必要的,是具有存在的合理性的。它集中体现了统治者对文艺的要求,也体现了社会制度对文艺制度的要求。不过这种官方的国家体制和机构设置会因某些官僚化的体制和建制的弊端而对文艺产生负作用,如行政命令式的管理、粗暴干涉文艺的强制性方式、官僚主义的管理态度,这与某些制度上的弊端和管理人员素质有关。这正如刘玉珠、柳士法指出的:“当前,文化市场管理,各地方、各行业各自为政,政出多门,一方面条块分割,多头管理,每个管理部门都难以行使全行业管理职能;另一方面,各部门往往局限于管理直属系统,有些部门对直属系统实行保护主义,造成行业垄断和系统办证、办照难,把大量的人才、资源和技术拒之门外,没有形成按照全社会和全行业规划和管理的体制”。[2](P39)这从市场管理角度说明了行政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从深层次上揭示了现行体制、建制、机制及其行政管理职能的内在矛盾。因而要保证制度建立和建设,就必须首先在体制、建制、机制、行政管理系统及其职能上进行改革。尽管有这些问题和弊端的存在,但并不否定体制、建制及其管理系统存在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它从体制上、建制上保证了文艺制度的形成和建设,从而也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文艺运转和发展的正常秩序,因而文艺制度、体制、建制的存在是具有合理性的。

其二、文艺制度构成中的群众性文艺组织形式要素。相对于体制化的国家机构而言,一些民间的自发或半自发组织起来的文艺群众团体、机构、组织则具有非体制化的性质。在中国文学发展史中就存在一些较为松散的文艺团体、流派和集团,构成一定范围内的文艺组织结构形式,并在其内部有着自己制定的文艺制度或文艺机制,并通过组织结构形式保障实施和传播。如魏晋时期的邺下文学集团、明代的公安派、清代的桐城派等。现代社会以来,文学思潮、文学流派、文学团体大量涌现,甚至以组织结构形式固定下来,如“五四”时期的文学研究会、创造社、太阳社,有自己的纲领、宣言、方针,甚至有宣传、传播的报刊、出版社、书店等传播工具,使文艺发展和文艺观念的转型有制度保障和组织保障。在当代社会中,形形色色的各种文艺社团、文艺协会、文艺流派,也以组织结构形式组合,形成文艺活动和文艺思潮的组织形式和组织保障,尤其在组织结构范围内实行的文艺制度,或者说文艺规则,具有重大的保障作用。在不同的社会制度及其社会体制下,这种民间的群众的文艺组织结构形式和组织方式是不同的。在中国的社会主义体制下,一些民间的群众的文艺组织结构形式会带有半官方、半民间性质,也就是说它可以按照现行国家行政体制形式而构成一定的文艺社团层次,如作家协会,就设立了从中国作协到省作协,再到市作协,以及县作协的按行政机构序列而设置的从上到下、从中央到地方的级次。尽管现在作协的行政管理方式上有所改革,将原来的行政隶属关系改变为业务联络的关系,但因其机构设置上的行政单位系统和行政序列划分,仍无法彻底摆脱上下级的隶属关系,行政化痕迹明晰可见。从建制而言,虽将作协作为群众团体来对待,从而从国家公务员编制划入事业单位编制,但事业单位的体制内而非体制外的运作,则也无法摆脱行政编制所带来的体制和建制上的种种问题。因而加强文艺制度的建设及其体制、建制和机制的改革是十分重要的。即使是纯粹的民间群众组织团体,如各种形式的文艺社团及其文艺研究学会,也直接或间接地按行政系统线性管理的模式,从上到下、从中央到地方的形式,形成较松散、不严格的隶属关系,并多受制于国家政府有关部门的管理,其活动内容、方式、形式,不仅有群众性、民间性的性质和特征,而且也带有国家政府指导下和制约下的意识形态的性质和特征。因而,无论是纯粹的民间群众组织机构还是半官方、半民间的群众组织机构,都具有作为文艺制度的组织机构的属性和特征,从而构成文艺制度及其制度化的内容要素。

其三、文艺制度的文本化的规章制度构成内容要素。文艺方针、政策、法规是文艺制度最重要的表达机制和表现形式,就是以文本化、条文化、文字化的形式使规章制度确立,并稳定下来,并通过各种有形或无形、直接或间接的文艺管理和文艺运作机构组成上传下达的网络系统以贯彻实施,从而规范和规定文艺的活动行为,引导文艺发展方向,保证文艺的权力和地位,有效实施文艺的功能和价值。文艺方针、政策和法规的性质和地位可从四个方面来认识:

首先,文艺方针、政策的制定者一般是掌握着国家权力的统治者,也就是主要通过官方的渠道制定,很大程度上反映和体现社会对文艺的要求及其统治者对文艺的要求。在现代民主社会中,文艺方针、政策、法规的制定还必须通过民主协商的形式,通过一些民主化渠道,诸如:国家文艺机构和人民代表会议及其专家群众听证等,如中国的人大会议、政协会议、党代会、人代会等形式,通过一定的民主化和法制化的程序,经群众代表的民主讨论、提案、公示、投票选举和批准来制定文艺方针和政策。这是现代社会国家权力和人民权力结合的结果及其制度化、法制化、民主化的结果,相比起传统社会中单以国家权力来制定文艺方针、政策、法规更进步。但其表达形式应该还是代表国家权力和社会权力的文艺制度,以规定全社会整体性的文艺路线和方向。

其次,文艺方针、政策、法规的贯彻实施者是由国家政府的文艺行政系统的管理渠道和民间群众文艺组织机构及其管理工作人员构成。这是作为一种国家政府行为,通过行政或半行政的方式进行,因而会有制度化的某种强制性和灌输性的特征,加之其内容有某种规范、制约、规定的因素,因而无法彻底排除在实施中的指令性贯彻的行为,但如果一旦过头容易造成实施中的失误。另外,国家的文艺方针、政策法规还可通过大众传播渠道宣传实施。在现代社会中,信息网络形式传播更快、更广、更大众化、更易接受,比之行政传达形式而言有其优势和特点。大众传播形式作为意识形态化的物质载体,虽带有大众化、民间性的某些特征,但因其组织结构形式应是国家机器的构成部分,是国家政府或主流意识形态话语权、新闻权、宣传权的表达形式之一。因此,其传播、传达的方式与国家政府行政管理系统一样是带有国家行为和政府行为因素的。

再次,文艺方针、政策、法规在其贯彻实施中会因地制宜地制定一些保证文艺方针政策贯彻的规定、措施,因而各级政府的文艺管理机构部门会进一步确立文艺方针的政策法规的具体内容和落实的具体方法,这既能保持和中央及其主流意识形态的统一性,又能根据本地实际和文艺实际突出其特殊性,形成地方性的一些文艺法规和规定。另外,为保证文艺方针、政策、法规贯彻实施的文艺规定、措施的制定还可以通过非官方的、群众性的文艺组织团体民主讨论制定,形成不同文艺类别的文艺行业内的行规、管理制度及其实施贯彻措施。

最后,文艺方针、文艺政策还可以通过制度化、法律化、民主化的形式和渠道使之成为文艺法规,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强化其权力性、权威性、合法性,建立文艺管理和文艺运行的法制化和法治化的文艺制度,以法治国中自然就包含有以法治文的内容。因此,文艺方针、政策、规定通过立法的形式成为国家法规,形成以法治文的文艺制度。

其四,文艺制度构成中的文化传统和文化惯例要素。文艺制度既表现为在文艺与社会及其社会制度的关系、文艺与意识形态及其上层建筑的关系中所建立的外部制度,体现出社会对文艺总体、综合要求和规定;又表现为在文艺内部之间各种关系、各种因素的调节、协调、统一的关系中所建立起的文艺内部制度,体现出文艺自身的规律对文艺性质、特征及其特殊性的要求和规定。将文艺制度视为外部的和内部的统一体来看待的话,其文艺制度的构成要素中就存在着文化传统和文化惯例的内容要素。就文艺传统来看,例如:经典的文艺作品所构成的文艺评价标准范式和文艺评价体系模式;文艺经验所构成的文艺模仿和师法的典范和模式:文艺风尚和习俗所构成的活动惯例和行为规范;文艺史的文艺作品等级制和发展模式构成的文艺传统;文艺在继承和发展中形成的文艺特殊性和普遍性;文艺在经验和传统中形成文艺原则和文艺规则等等,直接构成文艺制度的传统化的内容。就文化及其文艺惯例来看,文化风俗、文化习惯构成文化惯例,更潜移默化地影响并建构着文艺制度,并成为文艺制度,尤其是文艺内部制度的构成内容。总之,由传统和惯例所表现出来的文艺规律、文化规律以及社会规律会更内在、更深层地支撑着文艺制度的庞大体系,并通过传统和惯例的力量将社会意识形态和社会生活表达出来的文化内容与文艺活动及其规律表现出来的文艺内容有机融合,表达出文艺制度的普遍性与特殊性、内部制度与外部制度的统一性。因此,文艺制度必须依赖传统和惯例的力量推动其建设和发展,使之成为影响文艺制度建立的重要因素及其原因,而且传统和惯例也作为文艺制度形成的基础和条件,成为文艺制度必要的构成部分。

那么,作为文艺制度及其制度化建设的文化传统和文化惯例的存在形式是什么呢?首先它们以一种潜在的、隐形的或无形的传统惯性力量影响人们的观念、思维、意识,作为观念化的意识形态存在;其次,它是以文艺经典、文化经典及其历史经典的文本化形式存在;再次,它是以约定俗成的民俗活动和民俗现象的形式存在;最后,它是以文艺理论、文艺史理论、文艺研究等理论化和经验性总结以及文艺规律的形式存在。事实上,传统和惯例组成的巨大的网络,还通过其他的潜移默化形式影响文艺制度,而且编织着隐形文艺制度的巨大的网络系统,以传统和惯例的形式无形地构成文艺规范、文艺规则、文艺原则、文艺习尚等文艺制度内容。

其五,文艺制度的子系统制度构成要素,环绕文艺建立起的社会化的文艺生产、传播、营销、检查、评价等制度化活动行为及其实施机构所形成的文艺制度的构成要素。在文艺制度下还建立起各种子系统制度。

首先必须建立文艺生产制度,以对文艺生产,尤其是现代化大工业生产背景下的文艺生产的流程、生产规模、生产资料、生产力、生产方式、生产计划、生产技术以及市场预测等内容所需要的生产规则进行制度化建设。洪子诚曾提出中国当代文学“一体化”的观点,他认为“从一个比较长的时间来看,最主要的并不一定是对作者和读者所实行的思想净化运动。可能更重要的,或者更有保证的,是相应的文学生产体制的建立。”[3](P192)这就说明在中国当代文学的体制、制度下生存状态的“一体化”倾向的必然性。这虽然揭示出这种“一体化”文学生产机制的一些弊端和对文学的负面作用,但从另一个侧面也说明了文艺生产制度、体制、机制对文艺生产的重大影响。因而并非是文学需不需要建立生产制度、体制、机制的问题,而是建立什么样的生产制度、体制、机制的问题。

其次,必须建立文艺检查制度,通过报刊社、影视制作厂、出版社的编辑、出版和发行的程序及其审稿的形式来实施对作品的质量和水准的检查,以及对其市场化、商品化程度的检查,确立其作者创作之后的生产可能性及其社会接受的可能性。另外,文艺检查制度还表现为国家政府通过官方行政的手段实施的审查制度,如宣传、文化、新闻机关对文化企业、事业单位的管理和对其工作及其文艺产品的审查,更多偏重在对思想内容的把关。马克思指出:“书报检查就是官方的批评,书报检查的标准就是批评的标准,因此,就很难把这种标准和批评分割开来,因为它们是建立在同一个基础上的。”[5](P3)可见,审查和检查制度是文艺制度的重要构成内容。再次,必须建立文艺评价制度,主要通过文艺批评、文艺理论、文艺评奖和文艺史等形式构成文艺评价制度。在评价制度下建立评价体制、建制、机制,设立评价标准、评价指标、评价体系、评价程序等等一系列的要素和内容。评价制度不仅对具体的个案,包括作品、作家的创作质量和水准及其价值进行评价,而且还对某一时期、某一地域、某一类型的文艺现象进行综合的总体的价值评价,使评价由个别推及一般,由具体到概括,由实践到理论的升华。更为重要的是批评不仅是一种对对象价值的判断和评价,而且也是一种文学制度和制度化建构的行为。评价行为和评价活动所遵循的评价标准、评价原则、评价方式、评价制度、评价立场、评价理论等要素无形中就构成了评价制度内容,也就构成了文艺制度的内容。因此,可以说批评就是文艺制度的构成部分,是文艺制度的一种表达形式。另外,我们还必须注意到,广义的文艺批评也包括社会及其社会意识形态对文艺的批评,尽管其文艺批评并非真正意义的文艺的批评或狭义的文艺批评,而是对文艺的政治批评、道德批评、历史批评、文化批评等等,但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社会对文艺的要求,从而分别从社会需要的不同角度或综合角度对文艺进行评价,体现文艺的社会评价制度的内容。但如果将文艺不作为文艺来看待,不是作为文艺的社会性、文艺的意识形态来看待,而是作为政治、道德、历史来看待,也会出现评价的失误。因此,文艺的社会评价制度的确立及其正确运作也是十分重要的。

再次,文艺市场制度的建立和建设。将文艺作为生产来看,其消费就会对生产发生巨大作用,从而形成生产与消费的辩证关系。这一关系的协调、调节和统一必须通过市场来进行,也就是说文艺还有流通、传播、营销与市场化运作的过程和程序。因此必须建立文艺市场,形成生产与消费交流的空间和环境,文艺走向市场、文艺市场化、文艺产业化、文艺商品化虽在其过渡时期会带来阵痛和弊端,但其发展趋向是不容置疑的,因为现代社会的大工业生产方式的特性决定了文艺生产的性质、文艺产品的性质及其文艺消费的性质。尽管文艺生产是一种特殊的生产,带有生产的二重性,正如学者们提到的:“具有一般商品消费与精神享受以及意识形态再生产的二重性质。”[4](P276)但就其生产及其生产方式的性质而言,并相对于传统的文艺创作的方式而言,这就构成现代文艺生产的特殊性。因此,对文艺生产的特殊性的研究不仅是要论及它与一般生产方式的区别,而且还要研究它与传统文艺创作的区别。就其中的一个区别而言,就是现代文艺生产对文艺消费及其文艺市场的高度重视。尽管文艺市场是伴随着市场化,在中国而言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之后逐渐形成的,还存在许多问题和弊端,但这只说明文艺市场还不完善,文艺市场制度还不完善。因此,近年来社会和学界不断呼吁文艺立法,尤其是文艺市场、文化市场的立法,因为“文化市场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培育、建设和管理,当然也必须以法律来规范、引导、制约和保障。因此,我们应当把文化市场的立法工作放在重要地位,加快立法进程,建立和健全文化市场法规体系,把文化市场的培育与管理全面纳入法制轨道。”[5](P159)建立文艺市场的同时必须建立起文艺市场制度,加强文艺市场的制度化建设,文艺市场制度不仅是文艺市场建设不断完善的保证,而且也是文艺市场依凭制度和法规来管理和协调市场交换行为的保证。文艺市场制度通过市场规则、规章、规定来保证公平、公正的交易原则的实现,建立良好的市场秩序和市场环境,通过市场化途径促进文艺发展和繁荣。

最后是建立文艺的保护制度。文艺的保护在现代社会中由于文艺生态失衡、文艺资源破坏、文艺商品化、市场化而带来对文艺的损伤和冲击,文艺边缘化问题显得异常突出。事实上,从古今中外的文艺发展历史来看,文艺的保护问题是十分重要的,这不仅是对文艺遗产、文艺传统的继承、发扬和保护问题,而且也是推出文艺精品、经典以明确文艺发展方向的问题。但过去的文艺保护,是依赖权力、金钱、势力、权威加以保护,其中也包括文艺依赖自己的生存发展需要的自我保护,如艺术家的收藏品、宫廷收藏品、宗教教堂和庙宇的收藏品,以及散落民间的收藏品,都起到一定的保护作用。现代社会提倡从制度上、体制上、机制上保护文艺,也就是说必须以立法、法制的形式建立文艺制度中的文艺保护制度,通过国家权力、社会力量、学术权威、文艺活动等各种形式保护文艺。文艺保护的范围一是对古代文艺遗产、文艺传统实施保护;二是对民族文艺、民间文艺、区域文艺实施保护;三是对文艺经典、文艺精品实施保护;四是对新兴的具有发展前景的暂处弱势地位的文艺实施保护;五是对文艺家的权力,包括著作权进行保护等。近来展开对“红色经典”的任意主观改编展开讨论;对拯救文化遗产的大声呼吁;对偏离历史的历史剧制作的“戏说”争鸣对文艺的游戏态度和“玩文学”的自嘲展开的争论;文艺商品化、市场化的争鸣等等一系列文艺争鸣和讨论,都说明文艺保护的重要性以及建立文艺保护制度的重要性。钱中文指出:“优秀的文学、艺术作者,不仅仅视自己的作品为商品,而且还把它当作影响社会的精神力量,而他们自己总是具有宽容的胸怀,一种企图改善人的生存处境的人文精神与忧患意识感。这种文学艺术精品就难以用商品的特性进行规范,就不好把它视为单纯的商品了,而且为了创造这类作品,有关方面还应提供必要的条件,给以必要资助。”[6](P3~4)国家通过立法和政策倾斜,为一些精品、经典及其主旋律作品给予支持和资助,也给一些公益性的文艺设施,如美术馆、音乐厅、广场雕塑、园林艺术、博物馆等以支持资助,更花费人才、财力、物力来保护文艺遗产和保证民族文艺、民间文艺的继承发展,并在制度上、政策上保护国家和民族的主流文艺的生产和市场等等,都充分说明文艺制度对保护文艺的重要性,同时也说明文艺保护制度建立的重要性。国家及各级政府还设立了文物保护机关、机构及其馆所;设立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单位、历史文物保护单位、国家文化公园、国家文化旅游景区、景点及其文化生态保护带;并积极申报联合国世界文化遗产及其非物质性文化遗产保护,都充分说明国家政府以主动积极态度进行文化、文艺保护的工作,并在制度上、政策上、法制上给予保障,从而使文艺制度及其文艺保护制度得以建立并取得实施效果。

综上所述,文艺制度的子系统制度内容是十分丰富的,它从不同的方面和角度完善和健全了文艺制度,随着社会和时代的发展,文艺制度的子系统内容也会不断发展,还会增加一些新的子系统制度及其内容,这就需要特别强调立法者或文艺制度的实施者、建设者们关注文艺的内涵发展,也就是说要十分注重制度建设中人的积极主动作用,正确处理好人与制度的关系,强化制度的人文因素和人文精神。

当然,将以上文艺制度的各子系统制度作为整体来看是十分必要的,因为它们相互之间有紧密关联以及交叉性,同时又是处于文艺制度这一大系统中。正如邵燕君指出的:“‘文学生产机制’指的是文学生产各部分、各环节的内在工作方式和相互关系。我将当代文学生产机制分为以下几个环节:文学的生产机构,主要有文学期刊和出版社;文学的评价机构,主要是评奖机构和批评研究机构;文学的生产者及其组织、团体,即传统意义上的作家及所属的文联、作协等‘官方组织’和各种身份的文学写作者及各种显见或隐见的‘派别’、‘圈子’”。[7](P3)显然,文艺制度所包含的内容和环节也是如此,甚至更多一些,文艺发展机制也是保证文艺制度实施和文艺制度内部各环节协调的运行动力,同时文艺发展机制也需要文艺制度加以保障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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