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暴力犯罪上升的社会原因及对策,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对策论文,青少年论文,原因论文,暴力犯罪论文,社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暴力犯罪是对社会危害最为严重的一类犯罪,其中青少年暴力犯罪尤为突出。据笔者对2001年长春市南关区青少年重大刑事犯罪的调查表明,青少年在抢劫、伤害、放火、强奸等暴力犯罪中的比例不断上升,占该区所办暴力案件的50%,而且青少年犯罪中又以抢劫、强奸两类犯罪突出,且呈现出逐年上升的趋势。
暴力犯罪的成因是多元和多层次的,是社会不良因素的影响和犯罪人主观心理发展的缺陷相互作用的结果。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学校教育环节的失范
学校是系统化、正规化传递知识、技能和价值标准职能的社会组织,承担着文化传播、社会一体化、个人发展、筛选和发掘个体潜能等重要功能。但不可否认在学校教育,特别是初、中级教育环节上,失范现象是存在的。例如,在初、中级教育阶段,近年来大量涌现的在大中小城市建立的“贵族学校”,由于缺乏必要的规范,其对现行教育体制造成的冲击有待进一步研究;普通中小学招生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违背社会收入平均水平招收高额费用学生的问题;由于教师收入与升学率直接挂钩,使学校只重视升学率而忽视向学生传授优秀文化中的道德规范等现象也屡见不鲜。由于现阶段缺乏对上述现象的正确引导和必要规范,极易使公众形成“金钱万能”、“权势万能”的价值观和道德标准。令人忧虑的趋势是青少年接受教育成果的好坏优劣,不再决定于青少年本人的素质和才能,而且受其家庭贫富状况的影响。这些现象的存在,往往对拜金主义思想的形成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这对于正在接受学校教育的青少年来说,极易使其形成不健康的思想和生活态度,甚至有可能造成暴力犯罪的潜在后备队。
第二,大众传播工具管理的失范
大众传播工具是指多种多样不同的信息传播形式。如报刊、杂志、图书、电视、电影、广播、唱片、电脑软件等等。它具有信息的发送者与接受者之间无任何个人联系、接受面广、接受者成分复杂难以确定的特点。近年来,由于中外文化交流的增多,国内文艺氛围随之活跃而管理相对松懈的矛盾日益突出。遍布城乡各地的镭射厅、录像厅、个体书摊,大量传播着思想不健康的武打、凶杀、抢劫内容的书刊和影视作品,甚至有少数地方办的传播工具也参与进来,有的地方只看经济繁荣,甚至对传播、贩卖色情、黄色书刊等情况放任不管。其结果,使青少年群体中崇尚武力解决纠纷,或者以武力满足自己非法需求的现象也大量出现。互联网的出现,使青少年不论其生活环境如何,都有了与成年人一样的机会去学习到各种各样的暴力犯罪行为方式,深受其害,并走上暴力犯罪道路。
第三,经济秩序的失范
当前我国虽然处于一个全新经济秩序形成的过程中,新的社会价值观念也已经初步形成,但是仍然存在着多种经济形式和经济利益的差别。对经济秩序实行调控的市场经济体制尚不健全,特别是国家对经济活动实行管理的法律、法规也不健全,管理人员素质比较低,良莠不齐,执法不严的现状是客观的。这一过程中,有不少人依靠钻法律、政策的空子非法致富,并将自己的经验、价值观念传授给下一代。此外,由于就业与经济结构的变化,大量下岗人员的再就业以及原有的城镇居民的待业问题突出。事实上,大量的下岗人员再就业的问题,以及由此而产生的社会矛盾,已经成为我国社会经济生活中一个十分突出的问题。如果国家承认的致富目标不可能实现,也极易造成这些人不正常的精神状态,从而产生自甘堕落、意志消沉等不良精神状态,甚至会出现对社会的不满和反抗情绪。遇有适当的机会,就可能引发犯罪。由于社会价值观念变化而引起的人际关系紧张,新事物出现与正误界限难以区别而引起对传统道德、价值观念的否定,也使金钱关系日益成为人际活动的重要联系方式。这就进一步削弱了集体意识对社会成员的约束力,极易使人们形成一种以注重自我需求为中心的价值观念。而这种个人主义的感觉回过头来又进一步破坏了个人对社会的忠诚和共同的价值标准以及信仰,从而加剧了社会经济活动中的无规范状态。这种恶性循环的趋势,往往导致个人为过度追求金钱和物质而置整个社会利益和公德于不顾,选择非法途径去攫取利益。近年来,由于物质利益和价值需求之间巨大差异而引起的以攫取他人财产为侵害目标的抢劫、杀人等暴力犯罪的发生,不能不说与上述原因和现象有着更为直接的关系。
第四,社会治安管理环节的失范
社会治安状况与基层治安管理有着密切的联系,我国目前基层治安管理体系是由派出所、社区联防、基层治保组织、调解组织等所组成的。这一基层治安体系在为群众排解纠纷,防止犯罪发生上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是这种管理工作在一定范围内、一定时期内也存在着忽紧急松的失范现象。特别是由于在基层治保单位之间还缺乏明确的分工和协调配合,或者在管理环节上对具体制度的贯彻缺乏灵活性,或者试图采取制度以外的简单方法解决纠纷,这些都为暴力犯罪的发生提供了机遇。由于对群众邻里纠纷、家庭矛盾、婚姻、恋爱矛盾导致的治安案件未进行及时处理和调解,有的甚至对已出现暴力危险苗头的治安案件仍相互推诿不予受理,当事人在受到挫折又得不到法律保护的情况下,在应激心理下自己动手解决,从而激化矛盾导致的凶杀案件,在故意杀人案中占有相当的比例。此外,目前的治安管理制度,对客观存在的助长和诱发暴力犯罪的环境和地区的治安防范措施也比较薄弱,缺乏对具有不良行为的青少年群体的分化、瓦解工作。比如城乡结合地带、歌舞厅、车站、码头、旅馆等公共场所和繁华地区,是具有不良行为的青少年经常聚集的地方,这些经常聚集的青少年极易形成自己独有的文化群体,有自己的趣味和消谴活动、价值标准,甚至有敢于蔑视社会公德、抵制社会价值标准的“英雄”。对这种群体如不注意对它进行分化瓦解,经常会引发械斗和凶杀案件。
第五,遏制青少年暴力犯罪的法律对策
青少年暴力犯罪活动虽然具有突发性、隐蔽性强的一面,但并非不可预防。减少青少年暴力犯罪的根本途径有赖于社会经济、文化和国民整体素质的全面提高和发展,但采取一定的预防措施,尽可能减少其发生也是完全可以做得到的。
1、依法严惩严重暴力犯罪。依法严惩暴力犯罪,是控制、预防暴力犯罪最基本的环节。惩罚暴力犯罪同样是为了最终达到预防暴力犯罪的目的,在这一意义上,惩罚也是预防的对策之一,这里所说的严惩,并不意味着一定要判处死刑。对于严重的暴力犯罪人即使应当判处死刑,也必须贯彻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采取必要的慎重态度,除极少数罪行严重到非杀不可者外,完全可以对可杀可不杀者判处长期自由刑和必要的财产刑,这是因为,“死刑不可能根除产生犯罪的复杂社会根源,自然不可能从根本上遏制犯罪的发生”。鉴于历史以“以杀止杀”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杀人犯罪的教训,我们在惩处暴力犯罪时,也应当重视“化民之道,固在政教,不在刑威武也”的真缔。所以,这里所说的严惩,是指严格执法,使任何暴力犯罪分子都不能逃脱刑罚的严惩。
2、认真贯彻和执行《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建立未成年人保护和教育的协调机构,指导各级各类中小学校、职业学校,加强对青少年的思想政治教育、道德教育和社会主义法制教育,纠正在学校教育环节上因正面引导不及时而引起的对社会公德、价值标准的冲击,开展对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的研究,对违反《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责任人员,必须依法严惩。
3、尽快完善规范文化传播的法律、法规,依法规范文化市场。限制暴力文化的传播,依法坚持扫黄打非,采取切实措施消除日常生活和社会文化生活中影响暴力犯罪个人倾向形成的消极因素,营造良好的社会文化氛围。文化宣传部门要严格执法把关,防止外来和国内过度渲染暴力的不良文化影响和不健康文艺作品的出笼。书刊、电影、电视等宣传要坚持防止对凶杀、武打、暴力和物质享受内容的过分渲染,对于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惩处。
4、建立健全市场经济体制的法律体系,依法加强对经济的监督工作。通过立法强化经济秩序,制定健全周密的经济管理法规,将社会经济活动纳入法制轨道,规范人们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行为,使其受到明确的、强制性的法律约束。行政管理、司法机关必须严格依法办事,严肃执法工作。大张旗鼓地宣传对各类经济违法和犯罪行为的惩处,强化人们在经济活动中的守法意识。通过立法和司法宣传活动,调整社会经济结构和社会结构,为人们提供一定的价值、道德标准和正确的导向。
5、依法建立,完善社会治安防范网络,强化治安管理。重视和掌握日常生活中暴力犯罪的危险征兆,发现危险苗头要及时果断采取一定措施,力争将暴力犯罪消灭在萌芽阶段,制止可能发生的暴力犯罪。依法建立健全基层治保和调解组织,并协调与司法机关的配合。及时妥善调解和处理日常生活中的各种纠纷、矛盾和冲突,消除其内部蕴含的暴力因素。依法加强对待业和可就业人员的管理,注意瓦解青少年中的不良社会群体。在暴力犯罪易发生的敏感地区,应加强保安措施,防止暴力犯罪发生。依法加强对管制刀具、枪支、弹药、毒品以及其他危险品和贵重财物的保管,消除易引发暴力犯罪的各种因素。
6、依法加强对青少年暴力犯罪分子的教育改造,切实降低累犯、再犯率。教育改造犯罪人员是我国刑罚的目的之一,通过教育改造措施,转化犯罪人员的犯罪思想,提高改造质量,将对维护治安秩序具有良性循环作用。依法对暴力犯罪分子进行的教育改造,应对其普遍存在缺乏法制观念、无视法律威严、不惧怕刑法惩罚、缺乏荣辱道德观念、缺乏罪恶感、颠倒的人生价值观、视个人利益为一切等等思想,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力争将绝大多数犯罪人员改造成为遵纪守法的新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