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发展的动力--从长春摩托车集团有限公司试点方案看国有资产的收益权_收益权论文

企业发展的动力--从长春摩托车集团有限公司试点方案看国有资产的收益权_收益权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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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益留给企业”字字千金

8月5日,作为国家100 家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单位的长春摩托车集团有限公司,经过重新注册登记,按照国家经贸委和省、市政府批准的《试点方案》,正式挂牌运作了。

在这长达148页、足有10多万字的《试点方案》中, 以下一段文字引起了记者的特别注意:“长春摩托车集团有限公司接受授权后,将依法经营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承担授权范围内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授权经营的国有资产收益全部留给集团有限公司,用于资本金的再投入。”

用“字字千钧”或“字字千金”来形容这段文字的份量和价值,应该说不算过分。因为在此以前,像长春摩托车集团公司这样的国有企业的绝大多数,共同的特点是一缺“自主权”,二缺“自主钱”,其真实地位只不过是挣钱糊口的“长工”,或替人保管钥匙的“丫环”。而现在就大不一样了:经授权行使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不仅能够依法对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自主进行价值形态的经营与管理,而且能用经营这些国有资产的收益来不断扩大再生产。看来,国有企业梦寐以求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积累、自我发展”目标,已经有可能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而迅速实现。

从“等死”、“找死”说起

“不搞技改等死,搞了技改找死”,这是近几年许多国有企业的共同感受。

本来,有计划地不断进行技术改造,是所有企业实现产品升级换代,追求规模效益,取得利润最大化的必由之路。然而,就因为国有企业缺少用来搞技改的资金,只好极不情愿又无可奈何地处于或“等死”或“找死”的两难境地。

堂堂国有企业,为什么没有扩大再生产的财力?请看有关权威部门提供的以下数据:

80年代以来,国有企业盈利中的大部分都上交给了国家。据统计,从1980年到1993年,预算内国有工业企业全部纯收入的86%,作为利税和“两金”(能源交通基金、预算调节基金)交给了国家。剩下部分用于工资、奖金、医疗、住房还不够呢,哪还有钱搞技术改造?

有一个“扣子”使国有企业的厂长、经理百思不得其解:国家作为国有资产的所有者,为什么在将国有资产的收益全拿走时,不为自己的“嫡亲长子”注入资本金?自从1984年实行对国有企业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所需资金由拨款改为贷款(即拨改贷)、对企业所需流动资金采用银行全额信贷以来,从总体上看,企业的日子就开始“王小二过年——一年不如一年”。因为,流动资金和技术改造资金全部依赖银行贷款,企业背负的还本付息包袱,就像不断隆起的高山。据去年12.4万户企业清产核资的资料统计,它们的总负债率高达75%以上,远远超过国际公认的50%的“安全线”。

过去,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我们曾经高度赞赏“白手起家”、“无本经营”。但是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作为法人实体从事生产经营,必须要有一定数量的资本金。没有资本金或缺少资本金的企业,不仅很难做到自我积累、自我发展,而且无法做到自负盈亏,无法承担法律上的民事责任。今后,应该严格执行有关法律规定,坚决实行资本金制度,不允许出资人在企业验资后把资本金抽走,也不能允许随便把资本金转为债权而要求企业付息,出资人还应根据企业生产经营规模的扩大而及时补充资本金。

“收益”全留给企业?

去长春采访之前,一个传闻令记者大吃一惊。 说是因为得不到100%的国有资产收益权,长春摩托车集团公司有可能退出国家的100 家现代企业制度试点。

经过了解,传闻并非事实,但也“事出有因”。

长春摩托车集团公司的前身为长春汽油机总厂,创建于1956年。自1987年被国家确定为摩托车定点厂以来,企业进行了总投资近1 亿元的一、二期技术改造。主产品“长春铃木”两轮摩托车,由于质量上乘而成为市优、省优、部优和中国公认名牌产品,7 年多来在市场上保持了供不应求的局面。但是,公司决策者高瞻远瞩,早在去年5 月组建集团公司不久就果断决策,以中外合资形式加快进行总投资达7.6 亿元的第三期技术改造,力争1997年达到年产50万辆、2000年达到年产80万辆的能力,以跻身于全国摩托车行业“八强”之列。去年隆冬季节,第三期改造工程在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拉开序幕。从那以后,及时地筹集到由中方承担的3.9亿元资金,就成了公司领导的当务之急。

长春摩托车集团公司,以其良好的改革基础、较高的管理水平、广阔的发展前景、基本合理的资本结构、坚强有力的领导班子等有利条件,经长春市、吉林省的积极推荐,于去年11月被确定为国家100 家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单位。进入试点准备阶段后,省、市政府更是倍加关心,作出了将集团公司改建为有限公司,并作为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投资主体,行使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的决定。只是市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在分析、论证公司报送的《试点实施方案》时提出,目前理论界对被授权公司享有国有资产收益权的问题尚有争论,再加上市级财政比较紧张,是不是这个“权”暂时不授?或者对收益打个“三七开”(三分留给市里)的折扣?

一本“帐”引出新理

因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目的就是为了使国有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积累,自我发展”的法人实体,又因为第三期技改工程确实需要大量资金,因此集团公司领导决定,要为完整地获得这个“收益权”而当仁不让,据理力争。于是他们合盘托出了前两年实行股份公司时的利润分配帐:

1993年3月,原长春汽油机总厂经批准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 4 —12月盈利3930.8万元,上交所得税946万元,按最低标准提取公积金、 公益金共447.6万元,剩下的按股分利。其中国有股分去1927.8万元, 法人股分去129.93万元,个人股分去416.37万元。1994年对国家股和法人股的比例作了调整,实现利润中上交所得税1282万元,提取“两金”438.6万元,然后国家股分利1441.53万元,法人股分利554.99万元,个人股分利488.88万元。在这不到两年的时间里,政府从长春摩托车股份有限公司创造的利润中,至少得到了5597.33万元,而企业只得到“两金”886.2万元。这点钱用于职工的医疗、 住房等福利开支以后,哪还能搞企业的技术改造呢!如果要建立的现代企业制度依然解决不了国有企业自我发展的能力问题,那参加这个试点还有什么必要呢?

长春市政府主要领导觉得,被授权行使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的企业集团,其实就是一个国有资产运营机构。持有国有股权的国有资产运营机构是企业法人。作为企业法人,它和别的企业一样,也应有自己的成本、利润和收益,而国有股股权收益就是它总收益中的一部分。如果政府把诸如国家股红利一类的收益都收走,就等于不允许国有资产运营机构持有自己的投资收益,也就等于不允许它作为企业法人存在。他们认为,为了进行改革的有益探索,对长春摩托车集团有限公司的收益权,就不要再打折扣了。今后,如果国家对授权经营的集团公司的收益分配有明确规定,再按规定执行就是了。

看来,长春市领导的态度是明智的,也是具有关键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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