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谟道德思想的发展,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道德论文,思想论文,休谟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在休谟哲学中,道德学占有十分特殊的地位,其道德学思想则主要包含在《人性论》第三卷“论道德”和《道德原则研究》中。在国内对休谟道德学的研究中,人们通常一方面忽视道德学在其哲学中的特殊地位,将之作为与其哲学其他部分没有内在联系的、甚至相矛盾的部分加以对待,另一方面强调《道德原则研究》(以下简称《研究》)不过是为了便于人们理解和接受,而对“论道德”作出的“改写”,从而注重前者而忽略后者。这两种倾向共同将人们对休谟道德学的研究引入了歧途。本文尝试在休谟哲学的总体框架中对其道德学给予比较恰当的定位,并以此为基础,梳理和比较其两部道德学著作的思想理路,揭示其道德思想的主要内容。
休谟道德学在其哲学中的定位
休谟的道德学是其将实验推理方法运用于人类精神领域,尝试建立一门关于人类本性的全新的和完整的“人学”的结果。由于他坚持实验推理方法,采取惟经验主义立场,将一切对象都限制在人们的经验范围之内,因此他对于人类本性的划分就偏离于柏拉图以来关于人类本性以“知—情—意”为三元结构的传统,而相应于印象和观念分为激情和知性或理性。按照他对于人类本性的结构的这种二元划分,“人学”作为以人类本性为对象的科学在理论构架上只应当包含“论知性”和“论激情”两部分,前者构成认识论,后者构成心理学,而不应包含传统上属于“论意志”的道德学。在《人性论》中,休谟内在隐含地遵循了这一理论构架,以“论知性”说明人的认识,以“论激情”说明人的道德和批评等,没有另外提出与“论知性”和“论激情”相对应的第三个独立的部分即“论意志”,对“意志”的探讨与“直接的激情”一起隶属于“论激情”中。因此在他那里,“人学”最终只包含认识论的怀疑主义和心理学的情感主义,其中怀疑主义认识论是基础,情感主义心理学是归宿。
但是在《人性论》中,休谟对其人学的论述并没有局限于这个理论构架,而是在这两部分之外又增加一卷“论道德(of Morals)”(注意:为是“论意志”),直接切入人们的道德实践。然而,“论道德”并非像一些道德学家那样旨在为人们提供一套实用的世俗道德准则,而是力图将人学的思辨理论贯彻到实践领域,解释和说明人的现实的道德实践活动,“巩固”或“确证(corroborate)”人学的思辨理论。因此,《人性论》中,道德学是与认识论和心理学一脉相通的。道德学的任务就是在认识论怀疑主义立场上说明情感主义心理学中已经显露出来而尚未给予充分说明的“道德如何能决定于情感?道德如何能完全纳入心理学?”的问题,这些问题在“论道德”中具体化为“道德区别如何起源于情感?”的问题。对于这个问题,休谟在“论道德”中按照一条较为清晰和严密的推演思路给予了分析和说明。
《研究》作为“论道德”的“改写”,完全承续了《人性论》对“论道德”和另外两部分之间的关系的上述规定,而且保留了“论道德”中的这个基本问题及其结论,只是在总的主题和方法等方面另有着重。
《人性论》“论道德”的思想理路
在“论道德”中,对于“道德区别如何起源于情感?”的问题,休谟遵循了一条从一般到具体的思想理路。首先通过一般地论述道德或道德区别问题而深入分析和阐明了道德不是理性的对象,而是激情和情感的对象。在休谟看来,道德或道德性问题归根到底是道德的善和恶、德性和恶行的区别问题。这种道德区别不是导源于理性或知性,而是导源于情感。相应地,道德性亦即善和恶、德性和恶行不是作为事实或关系的对象的任何性质,而是主体自身基于快乐和不快的感受而产生的那种知觉,这种知觉是主体受刺激而自生的,类似于洛克所说的“第二性的性质”。
由此问题就变成,这种区别道德的善和恶、德性和恶行的快乐或不快的感觉是如何发生的?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休谟把道德性或道德的善和恶、德性和恶行区分为两类,即通过人为设计而建立的和通过自然情感而产生的,力图从这两类德性的产生方式中寻找快乐和不快的感受得以发生的源泉和原则。
对于通过人为设计而建立的道德性即善或德性,休谟提出了正义、忠诚、忠实、端庄和贞洁等,作为分析和论述的事例。休谟认为,正义产生于人类的必需,这种必需在于两个方面。一是人们的自然需要的无限与满足这种需要的手段的薄弱以及外界物质条件的不够丰富之间的巨大差距,它导致人们的自然性情的自私性,并使这种自私性远远超出于人们的有限的慷慨之情;二是人们希望和平保持自己的占有物的要求与人们的占有物容易转移之间的矛盾,它使得人类生活处于极度的不稳定中。这两个方面结合起来,就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构成不利和威胁。而要克服这两个方面的不利,人们不能诉诸自己的未受教化的道德观念,亦即自爱或自我利益,它们只会加剧这两方面的不利;他们只能在判断力和知性的协助下通过“约定”来完成,即,人为地建立一种“一般的共同利益的感觉”。借助于这种共同利益的感觉,他们形成一定的标准和规范,区别出什么是正义或不正义,从而形成一定的道德区别。因此,正义作为德性,其根源在于维护社会的和平和秩序、促进人类的生存和发展这种需要和目的。在这个意义上,正义之得以确立纯粹在于其“公共的效用”,这就是说,“公共的效用”是人们通过人为设计而确立正义和不正义的区别的直接源泉。但是从更深一层意义上看,亦即从前面两个方面的必需性上看,正义的原始动机则是人们的自私性或自我利益,或者毋宁说是人们的自私性与现实的有限财富之间的紧张关系。根据从正义德性中所揭示的“自私性”和“公共的效用”的原则,休谟进一步分析了忠诚、忠实、端庄和贞洁等其他人为德性,从社会的不同层次或意义上阐明了人为德性的源泉和原则。
通过人为设计而建立的德性是针对各种不同形式的社会而言的,它们必须表现为一般的行为体系或体制,必须社会全体成员人人遵奉才能发生效力,而且受益者是社会整体。反之,通过自然情感而确立的德性则是针对个人而言的,它们是特定的行动的规范,是某种自然情感的对象。在休谟看来,自然德性和人为德性之所以在确立方式上有差异,其原因是后者以公共的和社会的有用性为标准,而前者以私人的有用性和愉快性为标准,即前者直接基于个人的快乐和不快的感受,以对自己有用、令自己愉快为根源。因此,他提出,快乐和不快的感受得以发生的源泉和原则就是对社会有用、对自己有用、令他人愉快和令自己愉快这四者。自然德性,即那些主要对个人自己有用或令个人自己愉快的品质、性格和才能等,一方面像对公共和社会有用的那些性格和行动那样是通过同情原则,另一方面是直接通过比较原则而被规定为德性的。在他看来,属于这类德性的有伟大而豪迈的心灵品质、仁慈和仁爱的心理情感、以及各式各样的自然才能。通过上述分析和论述,休谟就解决了快乐和不快的感受得以发生的源泉和原则问题,证明了道德区别不可能是理性的产物,而只能是情感的产物,补充和确证了其人学的思辨理论。
《道德原则研究》的思想理路
《研究》同“论道德”一样也是以认识论怀疑主义和心理学情感主义为基础。但是与后者不同,前者不单纯是为了“巩固”或“确证”人学的思辨理论,而且力图把后者中作为问题的解答而提出的四个源泉和原则通过更深入细致的分析和阐述加以证明,消除其中所隐含的一些相抵牾或不成熟之处,建构一个相对完整的道德体系。因此,在《研究》中,休谟把“论道德”的任务向前推进一步,由“道德的一般基础”而进至“道德的真正起源”,“论道德”中所着重阐述的“道德区别是导源于理性、还是导源于情感”的问题被转化成“理性和情感各自在道德决定中起多大作用”的问题,而作为相关附属问题放在附录中加以考察,正文的主要任务则是解决道德本身得以成立的原则或根据,寻找证明道德本身的真正起源。
与此相适应,《研究》同“论道德”在对象、方法和结构上就表现出重大的差异。《研究》着重的不是道德区别的起源及其方式问题,而是道德本身得以成立的原则和道德价值的构成问题,这个问题主要不在于确断在人类本性中占支配地位的是仁爱(性善)还是自爱(性恶)、在道德规定中起支配作用的是理性还是情感,而在于弄清个人价值是由什么复合而成,人们的品质、性格和行动何以受到敬重、好感、称赞和颂扬或憎恨、轻蔑、谴责和讽刺。在方法上,《研究》不是从一般到具体、将蕴含于前提中的结论展开阐发,即不是从“人学”的思辨原则推导出道德区别的起源,然后根据这种起源(快乐和不快的感受)来说明各种德性的源泉和原则,而是从具体到一般,通过对单个事例的分析和归纳而逐步得出结论,即更彻底地运用实验推理方法,通过语言分析、归纳推理和比较而对日常道德进行分析,揭示和论证道德的真正起源和原则。在结构上,《研究》不是简洁地划分为道德的一般理论和各种德性(“人为德性”和“自然德性”)的具体阐述两大部分,而是依照德性得以成立的方式而划分为各种类型的德性的分析和结论等诸多部分,章与章之间表面看来纷繁杂乱而缺乏内在联贯性,实则隐藏着一条有目的的精心设计的思路。
贯串这条思路的则是前述四个源泉和原则及其次一级划分。在简要勾勒探究的背景和问题之后,休谟便根据这四个源泉和原则对道德进行了系统的分析和论证。首先,“对他人或社会有用的品质”的分析为三个子题:社会性的自然情感,社会性的人为设计,和这两类社会性的德性得以确立的方式或途径。社会性的自然情感以仁爱为总称。休谟认为,仁爱分为特定的仁爱和一般的仁爱;特定的仁爱是对亲人的血缘亲情等,一般的仁爱是对与己无关的其他人类的广博的胸怀和慈善的心肠。作为一种自然之情,一般的仁爱能成为社会性的德性,构成个人价值之一部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于其利他的倾向,即促进人类利益和造福人类社会的趋向,亦即对公共的有用性或“公共的效用”。社会性的人为设计包括正义、忠诚、忠实、端庄、贞洁等,它们也因自身的公共的效用而成其为德性。正义作为一种人为设计,完全是为了适应人们交往的便利和生存的必需而确立的,其根源正如“论道德”中所分析的那样在于外在条件和人类本性两个方面的本源的“中间性”,即外界条件的既不极端缺乏又不极端丰足和人类本性的既不极端自私又不极端仁爱,因为这两个方面的任何一种极端都取消正义得以产生的可能性,因此它以划分、规范和调节单个人与单个人之间的所有权为对象;但正义作为德性,其自身并不是一种在人之外或之上的实存的制度或规章,也不是对人作出的、与己无关的道德评判,而是一种直接建立在单个人自己内心中的对制度性的正当规则的“感觉”。作为人为设计,正义着眼于调整单个人与单个人之间的所有权关系,而单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和谐和秩序则依赖于忠诚、忠实、端庄、贞洁等。这些人为设计是适应于社会的不同形式如政治社会、交际圈、家庭—社会等等而建立的,它们表现着忠于政府、忠于朋友、忠于婚床等等;这些人为设计直接导源于它们对各自所服务的社会的有用性的趋向,它们的道义责任与它们的有用性的大小成正比。上面这些社会性的德性,不论是自然情感还是人为设计,其确立都是借助于“同情”。
上述对“对他人或社会有用的品质”的分析是通过“公共的效用”而以一种肯定的方式揭示了道德的起源和一部分个人价值的构成,反之,对“对自己有用的品质”的分析则是通过“私人的效用”而以一种否定的方式说明了道德的起源和一部分个人价值的构成。对个人自己有用的品质分为三种类型:一是个人的心灵品质如审慎和智慧等,二是个人的性格特征如勇敢、谨慎、勤奋和省俭等,再是个人的外在美貌、财富和权力等。休谟认为,对自己有用的品质与社会性的德性不同,它们之构成道德价值,主要不是因为它们自身直接具有有用性的趋向,而是因为同情,即主要不是因为自爱、而是因为人道或仁爱。这些品质,就它们的直接趋向来看是有用于拥有者自己,就此而论它们作为德性似乎应当是根据于自爱原则。但实际上,这不过是表面现象;我们根据反思可以发现,如果按照自爱原则,这些品质并不必然激起旁观者的同情和快乐,并博得他们的好感和赞许,反而可能更多地令他们感到痛苦或漠然、并引起他们的反感和责难。相反,如果按照仁爱原则,对自己有用的东西他人也将感到快乐,从而博得他们的好感和赞许,对自己有害的东西他人也将感到痛苦或不快,从而引起他们的反感和责难。因此,这些品质作为德性不可能是根据于“对自己有用”这一趋向,只能是根据于“令他人快乐”这个因素,因而它们的基础或根据不可能是自爱,只能是人道或仁爱与同情。这就从反面、以否定方式达到了社会性的德性从正面和以肯定方式在道德起源问题上所达到的同一个结论,只是侧重不同而已。
如果说前两个方面基于品质或性格的有用性或效用的趋向,从主体知觉中对对象的外在观察上说明了这些德性的起源并追溯出了道德的一部分源泉,那么,“令人愉快的”品质或性格则从主体自身的内在感受上说明了另一些德性的起源并追溯出了道德的另一部分源泉。令人愉快的品质包括两个方面:直接令自己愉快的品质和直接令他人愉快的品质。直接令自己愉快的品质又分为崇高的激情的对象和温柔的激情的对象,前者有心灵的伟大、性格的高贵、骄傲和气概、崇高、勇敢、哲学的宁静和淡泊等等,后者有仁爱、友谊、爱情、鉴赏力等等;直接令他人愉快的品质则主要有良好作风、礼貌、机趣、雄辩、健全理智、谦逊、风度等等。在休谟看来,所有这些令人愉快的品质,不论是令自己愉快的或是令他人愉快的,都不像有用的品质或行动那样需要通过观察,并借助于反思才间接地使人快乐,而是通过感受性或趣味而直接地使人在内心感到快乐;因此,它们事实上比有用的品质或行动离德性的距离更近。
经过运用实验推理方法对各种性格、品质和行动作出上述细致分析之后,休谟就达到了其整个道德探究的结论,弄清了道德的真正起源。这就是:道德的真正起源发源于对他人有用、对自己有用、直接令他人愉快和直接令自己愉快这样四个源泉;个人价值完全在于拥有这些或者有用于或者愉快于个人自己或他人的品质或性格或才能;这四个源泉得以发生作用的原则不是自爱,而是人道或仁爱,而且毫不依赖于其程度。
《道德原则研究》对“论道德”的重要发展
前面分别大致地勾勒了“论道德”和《研究》的思想理路,指明了两者在任务、问题、方法、结构和论述上的一些差异,下面我们就简要说明这些差异所展现的一些观点上的发展。
《研究》对“论道德”的最重要的发展可以说是第一次自觉提出、并着重阐述了“个人价值”问题。在“论道德”中,休谟多处提到性格或行动的“价值”,甚至几次提到个人的“价值”,但没有自觉提出“个人价值”问题,更缺乏对此问题的深入的讨论;在《研究》中,他则不仅将它作为一个“问题”明确地提出来,而且作为全书的核心问题之一贯穿始终地予以探讨。当然,应当指出,“价值”这个概念在这里无论从心理的、道德的、或政治的意义来看都还没有超出主观评判的范围,始终只是一种主观情感,而不是一种客观价值(value)。
《研究》对“论道德”的第二个重要的发展是在道德动机问题上以“仁爱论”取代了“自爱论”。在“论道德”中,休谟基于人的生存需要与外界物质条件之间不可克服的矛盾的假定,从人类“自爱”和“仁爱”的本性中选取“自爱”(自私性)作为道德的原始动机,并在某种程度上夸大“自爱”的强度和力量;在《研究》中,他一方面较偏重于强调外界物质条件和人的自然性情的中间性,另一方面努力从道德概念来说明道德自身得以建立的根据,从而以仁爱论扬弃自爱论,主张“人道”是道德的原始动机或原则。
第三,《研究》在道德情感的发生方式上扬弃了“论道德”中的比较原则。在“论道德”中,“同情”和“比较”构成道德情感得以发生的两种方式,前者主要关涉社会性的和共通性的情感,后者关涉个人性的和私人性的情感,两者共同以快乐和不快的感受为基础,以自爱为深层动机而活动;在《研究》中,由于休谟将立足点从单个人移向单个人与单个人之间、单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在道德动机上从自爱论转向仁爱论,“比较”就失去其原有的地位和作用,相应地,“同情”则变成人们道德情感的主要的、甚或惟一的发生方式。
第四,休谟在《研究》中对正义和所有权之间的关系的理解与“论道德”中有所不同。在“论道德”中,正义作为主要的社会性的德性虽然构成所有权、权利和义务等之基础,但并未以所有权和占有为对象,它和所有权是基于同一个起源的两个不同的事物;在《研究》中,休谟则明确地提出正义的对象即所有权,正义德性的任务就是通过财产划分和规范来稳定占有、维护社会的和平和秩序。
第五,休谟对宗教采取了更加鲜明和严厉的批判态度。在“论道德”中,休谟在理论上通过否定意志能力、否定意志自由,使道德变成单纯激情的活动,使道德学与以意志为基础、由奖惩制裁力所维护的神学相区别,从而委婉地批判了宗教神学;在《研究》中,休谟坚持“论道德”中的这一理论立场,并以道德的四个源泉和原则为根据对僧侣道德进行了彻底的批判。
总之,《研究》作为“论道德”的改写,与“论道德”一样隶属于休谟的“论激情”,是对其情感主义心理学和怀疑主义认识论的“巩固”或“确证”,两者在基本问题和结论等方面有许多相同或相似之处;同时,《研究》也适应于理论自身的系统性、时代的变化、作者观念的转变等多方面的要求,以“论道德”作出了重大的发展,在思想理路、任务、方法和结构等方面都与“论道德”有较大的差异。